公司的分权与制衡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公司的分权与制衡

1、分权制衡原则是指公司有效运转的制度安排与实现,是以对公司各种权力合理分配、相互制衡为出发点而进行配置的结果。分权制衡会形成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是公司运作的精髓。

2、分权制衡原则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制度里面进行了具体规定,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将不同的权力分配给不同的机构:公司重大问题的决策权由公司权力机构股东大会行使,公司经营管理权由公司业务执行机构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行使,公司监督检查权由公司监督机构监事会行使。公司的三种权力分别由三种机构独立行使,不受非法干预,形成内在的约束。其次,在制度层面明确规定股东及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执行董事)之间、董事会与监事(会)之间的制衡关系,为不同有权机构采取制衡措施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避免公司内部权力的不当集中和滥用。

第二,《公司法》还明确要求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在一定意义上体现了公司立法者要利用公司外部因素对公司进行制约。这类规定在事实上也属于对权力的分配,也是对主要代表股东倾向的公司恣意在一定程度上的制衡措施。

3、目前,我国现代公司法人治理“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的确立是现阶段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该模式的形成是由现阶段公司治理的价值目标,产权基础所决定,在借鉴西方“三权分立”学说及西方公司治理模式的经验基础上确立的。

4、伴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对经营者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股东不再参与经营而选举自己的代表管理公司,由董事会管理公司并由其聘任经理具体经营,管理层形成,实现了法人财产权与经营权的再次分离。

5、管理层职业化后,其实际经营公司甚至完成控制公司,出现了内部人控制问题,原本最大权利者的股东,对公司的控制与监督一步步开始弱化,相比管理层而处于弱势地位;同样,公司的运转情况与大量员工的命运息息相关,但员工没有决策权、经营权,只能投入自身的劳动,其利益一直处于股东、管理层控制之中,也处于劣势。股东、管理层也同样明白,没有员工的劳动,公司这台机器就永远无法运转;要想让公司这台机器运转良好,还必须努力关注和满足员工的利益;员工也处于自身利益要求,而主动参与公司的运转;只有

资本要素、管理要素、生产要素三者很好的结合,公司运转才能正常。

实现盈利最初的体现是法人财产的增加,此时,股东尽管相比管理层而处劣势,但仍改变不了他是公司最终所有人的地位,为保证其股息请求权、剩余索取权的实现,而与同样处于劣势的员工站在一起,共同行使对管理层从法人财产权而派生出来的监督权。这就形成了在法人财产权基础之上的股权、经营控制权、监督权的分离。

6、为了平衡利益,由股东组成股东大会享有最终决定权,即决策权,由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组成董事会享有经营管理权,并由其聘任经理主管经营事务,股东与员工共同组成监事会行使监督权,这样就形成了以法人财产权为基础,股权、经营权、监督权的三权分离产权状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机关确立并行使决策权、经营权、监督权,形成三权分立与制衡的权力配制及约束结构,这是法律平衡股东及其利益相关者及社会公共利益的结果,形成适应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三权分离的产权结构模式。

7、要将现代公司分权制衡的法律机制贯彻于我国国企改制中,举步维艰,任重道远。我国目前国企改制中,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和矛盾。这些问题和矛盾的解决首先依赖于我国国有公司产权制度的改革,在此基础上,才能依照现代公司分权制衡的理论,通过对国有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安排,使得公司分权制衡的科学性、有效性落到实处。

8、我国公司法遵循以权力制约权力的理念,坚持分权制衡的原则,力求实现企业的高效运营。然而在实践中却暴露出了许多不尽人意的问题,影响了我国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也间接对我国国民经济产生了不利影响。因此,健全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是我国推进企业发展的重大课题。

9、,实现公司权力分配是各国公司法面临的共同任务。因此,我国要借鉴其他各国的经验予以完善。比如,美国公司法深受传统信托制度的影响,认为董事是依照信托法产生并行使职权范围的受托人。德国为例的大陆法系国家经过长期发展已形成稳定的公司治理文化传统,强调公司内部权力分配的动态平衡。日本逐步探索出了一条适合自己的公司治理模式。美国及法国制度更多需要借助外部董事、审计师、专业委员会来实现分权制制衡,德国更多借助监事会制度实现制衡与分权。

所以,我国必须摆正各公司机关在公司治理制度上的地位。任何试图强化某一机关的职权,非理性削弱其他机关职权的做法,容易导致公司制衡体制的倾斜,进而损害公司安全运行的基础。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