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对司法传媒监督
传媒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原则的关系
作 用 于人 们 的思 维 活 动 与 行 为 方 式 。舆 论 的定 义 , 为 人 们 对 舆 作 论 本 质 特 性 的认 识 , 往 由 于 不 同 的 人 处 于 不 同 的时 代 , 同的 往 不
地 点 , 同的 立 场 , 同 的角 度 , 得 出不 同 的结 论 。虽 然 舆 论 在 不 不 而
国司 法 制 度 改 革 的 一支 重要 力 量 。
二 、 法 公 正 司
司法 公 正 , 现 代 社 会 政 治 民主 、 步 的 重要 标 志 , 是 现代 是 进 也 国家 经 济 发 展 和 社 会稳 定 的 重要 保 证 。关 心 司法 公 正 , 价 司法 评
公 正 与 否 , 任何 文 明社 会 公 民的 正 当权 利 。这 是 对 司 法权 利 的 是
样 , 法活 动 中也 十 分 强调 公 信 力 的 表现 , 示 主 义 , 判 公 开 原 司 公 审 则 等 等 都 彰显 有 统 一 的 定 义 , 是 监 督作 为舆 论 的一 个 基 本 但
功 能 , 得 到 了一 致 性 的 认 同 。 却 2舆 论 监 督 。 谓 舆 论 监 督 就 是 通 过 公众 意见 所 具 有 的精 神 . 所 压 力 和 社 会 压 力来 监 督 、 范 人们 的行 为 。当 人 或 者社 会 组 织 的 规 行 为 超 过 现 实 社会 所 认 可 的社 会 道 德 底 线 时 , 论 能 够形 成 “ 舆 另
传媒舆 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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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i g原则 的关 系
论司法vs传媒的理性、宽容与自律
法 制 与 传 媒 I 坷 吁 是
J an e s ie M don Sel di c l g s a d e i e f s pi
体 形 象 。 而 司 法 机 关 为 避 免 不 利 于
路 警察 等于是警盗 勾结的案件 ,很多的媒体 采访都被拒 之门外 ,按 道理这个 必 须是公 开审 判的 ,没 有其他 的条 件 ,比如说 涉及到 国家机 密和社 会稳 定 ,
都没有 这样的 因素 ,应该是公开 的。但是法 院把媒体排挤在 外 ,我 们作为法
公 正审 判 ,而 采取 种种 超过 应有 限 度 的限 制传媒 采 集 司法活动 信息 的 措施 ,又进一 步加 剧 了两者 之 间的 矛 盾和 冲突 。应该 说这 是一个 司法
和 传 媒 目前 的 现 状 。 在 法 治 新 闻报
道 中 ,或 者其他 传 媒在 法制新 闻报 告报 道 中都有很 强 的感 受 。实现 司 法 与传媒 的 良性互 动需要 解决 三个
序 、保 持 中立品格 .构成 了司法 活动 的鲜 明特征 ,而 传媒 则承担 传播各 类信 息 ,及时报 道新 闻 , 实施舆 论 监督 ,提供 各 种服 务等 独特 的社 会 功能 。 由于 司法和 传媒 在加 强促 进保 证社 会 公正正 义 ,以及 更为广泛 有效 的保 障社会 成员 的合法权利 的行 为 目标 ,价值 趋 向上是一致 的 ,因此两者 之 间 存 在 着本 质 和 舆 论 上 的 契 合 点 。 良 性 互 动 理 应 成 为 主 导 性 的 关 系 。 司 法 为传 媒 提 供 的 司 法 活 动 信 息 ,通 过 媒 体 的 广 泛 传 播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实现 了司 法 的 公 开 透
———1
浅析公众传媒监督与司法的关系——从公平正义角度
浅析公众传媒监督与司法的关系——从公平正义角度摘要:公众传媒与司法之间的关系既有协调又有冲突,二者追求的目标都是公平正义。
传媒自由灵活、影响力广泛,司法相对封闭独立,有着权威性和强制性,舆论监督是权力要求,近年来,传媒由于介入司法活动,使二者关系紧张。
传媒与司法各有优点又存在不足,应该设置一种能够平衡二者利益关系,既约束传媒活动范围,保证司法独立,又保证司法监督的有效实行。
缓解传媒与司法的紧张关系,实现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
关键词:公平正义;传媒监督;司法独立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任务和目标,实现公平正义有很多方式,司法是维护社会正义的一道屏障,公平正义也是司法的价值追求。
传媒作为一种公众监督的手段,有着传播速度快、信息及时的特点。
如果将司法与公众传媒作出比较的话,二者都有着追求准确、权威和高效的特点。
当然二者之间最大的不同,莫过于司法披上的是国家机关和强制力的外衣,传媒则是开放多元化的特点。
近年来,司法和传媒的关系存在着不明朗的现象。
公众传媒有着干扰司法判决的倾向。
由于传媒面对着的是公众群体,报道的信息内容量丰富,在社会范围内容易产生较大的影响。
人们关注的社会现象比较容易形成一种通俗的、大众性的判断,这种判断的作出无疑是以道德观念或者公序良俗的指引形成的。
而某些行为有着法律上的既成规定,难免会遇到通过审判得出的结果,与“民意”不合。
或者是在审判之前,就已经形成了强烈的呼声,要求按照“民意”审判。
这种现象导致的直接结果是干扰司法审判活动,继而会冲击司法独立,不利于严格执法的实现,与依法治国的要求矛盾。
一、公众传媒与司法活动出现偏差的原因导致这种现象出现的原因有很多,可以从以下几点考虑。
第一,公众传媒与司法的影响范围不同。
司法是有着保守性的特点,“不告不理”的原则表明了司法是被动的。
而媒体由于其快捷灵活的特点,以“主动出击”的方式参与社会生活中的各个层面。
媒体的广泛性远远要比司法大得多,司法活动主要是在当事人中产生影响,而媒体需要在听众中发挥作用。
论新闻媒体对司法权的监督
切有 权 力 的人 都 容 易滥 用 权力 , 充分享有对 国家 和社会事务进行 舆论监 进 司法机关依法 司法 ,公平 、公正 司法 任 何 权 力都 需 要 监督 ,缺 少 监督 这 是万古 不易 的一 条经验 。” 司法权 督的权利 和 自由。新 闻媒体 自由要求新
“
一
是从 国家主权 中分离 出来的一项权力 ,
闻媒体加强对各 个方面事务 的监 督 ,新 的权 力就如 同一 匹脱 缰的野马 ,横 冲直
撞 。司法权在行驶过程 中会受到金钱 、 它 同立 法权 、行政权一 样都有滥用 的可 闻媒体对 司法权 的行使活动进行 采访 、 能 ,因 此必 须 加强 对 它 们 的制 约 和 监 报道 和 评论 ,并 进 而对 司 法 权进 行 监 女人 、亲情 、友情 、个 人爱好等 因素 的
职 责时 的失 范 和失 效行 为 进行 监 督 。
法 》第 4 5条 规定 : “ 民法 院公 开审 的 自主性 以及新 闻媒体提供多元化 的信 人
新 此 外新 闻媒 体 监督 诉讼 案 件也 不 是对 理行政案件 ,但涉及 国家秘密 、个 人隐 息 ” 。⑧ 闻媒 体对 司法权 的监督 是为 所 有 的案件 都进 行 监督 ,而是 对 哪些 私和法律另有规定 的除外 ”。凡是 人民 了 达 到 司 法 公 正 ,同 样 对 新 闻 媒 体 的监 判决 违 背事 实 、违 反法 定 程序 和显 失 法 院不予公 开 审理 的案 件 , 新 闻媒体 督权进行划界也是为了司法公正 。 公平的诉讼案件进行 监督 。 在 案件 作 出判 决 以前 不能 进行 公 开报
督 。一般而言 ,对 司法权的监督 主要来 督 ,实质上是 新闻媒体 自由权 的必然要 影 响 ,从 而使其 出现 违法司法 ,违背公 督 ,如立法机关 的监督 ;另一方 面来 自
论传媒监督与司法公正
关 键 词 :传 媒 监 督 ;功 能缺 失 ;错 位 ;司 法 公 正
中 图 分 类 号 :D 2 96
文 献 标 识 码 :A
文章 编 号 :10  ̄4 1 2 1 )40 2 -3 0 8 7 (0 0 0 -1 1 0 着 广 泛 而 密 切 的 联 系 ,是 对 立 统 一 的关 系 。
在 当今 国家 和社 会 生 活 中 , 以 传媒 监 督 为代 表 的 言 论 自由和 以 司法 公 正 为 代 表 的公 平 审 判 是 两 种 具 有 同 等 重 要 性 的价 值 。公 民 的 言 论 自由 是 我 国宪 法 规 定 享 有 的 权 利 , 通 过 传 媒 监 督 所 体 现 出 的 思 想 交 流 、表 达 自由是 这 种 权 利
传媒 与 司 法 也 有 着 各 自不 同 的 特 性 ,司 法 机 关 与 司法 人 员在根本上是一个严格讲究 规范的制度设置 ,公正 、谨
强 化传 媒监督的要求 和主张也 得到 了司法机构 内部 的 积极 回应 。这 可以理解为 司法机构对 司法现状 中消极现象 的正 视 与反 省 。 以期 拉 近 同社 会 各 个 层 面 的距 离 ,有 效 地 缓 释 以至 消 弥 日益 强 烈 的 批 评 司法 现 状 的社 会情 绪 。 同时
21 0 0年 1 2月
河北 大学 成人 教 育学 院学 报
J u n l fA u t u ain o b iUn v ri o r a d l Ed c t fHe e i e s y o o t
De . 01 e 2 O
第1 2卷第 4期
Vo . 2 N0. 11 4
还 可 以理 解 为 司 法 机 构 改 革 司 法 体 制 的愿 望 需 要 得 到 广 泛 的社会支持 ,对传媒 监督的认 同以至倡 导 ,不仅 可以使 司 法 机 构 的改 革 愿 望得 到 更 大 范 围 的理 解 和认 同 ,形 成 更 为
传媒监督与司法公正
传媒监督与司法公正传媒即传播媒介,包括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等,传媒监督也即是以大众传媒为载体对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特别是国家公职人员的违法犯罪,渎职腐败行为所进行的揭露、报道、评论或抨击。
在现代法治国家,司法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部分,传媒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已成为一种司空见惯的社会现象。
近年来,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司法公正的呼声日益强烈,加强对司法的监督已成为一项紧迫的任务。
传媒监督因其居于舆论的主导地位而成为我国加强司法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的一支重要力量。
近年来的社会实践证明,传媒监督在促进司法公正、遏制司法腐败、维护社会正义方面发挥了其积极的作用。
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在我国由于缺乏对传媒监督的制约机制,传媒监督对司法公正造成的负面影响应不容忽视。
在此,本文试对传媒监督与司法公正的互动关系,传媒监督存在的误区及原因以及如何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传媒监督机制作初步的探讨。
一、传媒监督与司法公正的互动关系司法公正不是一个孤立的概念,其前提是司法独立,并通过公开审判得以实现。
因此,研究传媒与司法公正的关系不能离开司法独立和公开审判。
(一)传媒监督与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一项为现代法治国家所普遍承认和确立的基本准则。
作为一项宪法原则,它确认司法权的专属性和独立性,是现代法治的基石;作为一项审判原则,它确保法院审判权的公正行使,防止法官的审判过程和审判结果受到来自其他政府部门和外界力量的干涉和影响。
从历史的经验和当代的实际来看,对司法独立的最大威胁除了来自行政机关的非法干涉以外,传媒的过度渲染和炒作,也是影响司法独立的一个重要因素。
审判活动本身是一个以主观认识客观,以已知探求未知的过程。
理性思维与独立判断是法官正确认识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的基础。
在此过程中,排除任何形式的干涉和影响,包括来自媒体的渲染和影响,对于承办法官是十分必要的。
然而新闻的自由性、典型性和及时性原则对司法独立天然就具有侵犯性。
首先,新闻自由是指采集、发布、传送和收受新闻的自由,包括出版、播放、报道、发表意见和进行批评的自由,然而,由于司法动的严肃性,要求新闻自由的范围和程度应当受到限制。
传媒监督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传媒监督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一、传媒监督在司法实践中应用需遵循的原则1.报道与评论分开原则对于传媒的报道来讲,它所指的是针对已经发生了的事情,或者是正在发生的事情,媒体如实的将其描述并反映出来,从其本质上来看,是不应该把报道者的主观思想加入进去的,同时,这个报道者也不应该针对这个事件的谁是谁非以及谁对谁错做出评论。
从传媒的评论这个方面来看,它所需要做的不单单仅仅对已经发生的事情或者正在发生的事情,如实的将其描述并反映出来,更加重要的是要由报道者按照自己的理解,站在尊重事实的角度上,对其做出评价和分析,在此基础上做出详细的论述,这时候就需要对谁是谁非以及谁对谁错做出评论。
对于报道和评论来讲,这两者都是传媒的方式,在具体的实践过程当中,两者往往都是交叉实行使用的,才能够发挥比较好的宣传效果。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司法活动的监督,传媒这样做是十分忌讳的,必须要针对正在实行的司法活动,严格地把传媒对其的表达和监督做出限制,要做到报道和评论相互分离。
2.自律原则我们知道,在很多西方国家,传媒监督的地位就是第四种权力,之所以做出这样的规定,是因为其具有广阔的影响范围,其势力广。
从其所能过发挥的作用上来看,已经是除了立法权、行政权以及司法权以外的所有权力都不能够与之相抗衡的。
在我们国家,自从改革开放开始,新闻行业得到了蓬勃的发展,由此,传媒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特别是在司法腐败的监督上,其所发挥的影响更是广泛。
从这个点上来看,传媒必须要始终本着高度负责的原则,持续强化对自我的约束,严格对自己的行为作出规范,通过这个系列的自律措施,来促使对司法实践监督始终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
另外,在具体实施监督的这个过程当中,必须要对司法的独立性特点以及公正性要求实行充分且详细的考虑,必须要对舆论导向以及社会承受水平实行有效地把握。
如果站在辩证的角度之上出发的话,传媒的自律实际上不是对传媒监督的一种限制,而应该是提供更加自由的发展与地给传媒监督。
国内传媒监督及司法协商
国内传媒监督及司法协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媒体的作用越来越显著,传媒监督和司法协商在社会治理中也越来越重要。
本文将重点阐述国内传媒监督及司法协商的现状、存在的问题、解决方案和未来发展方向等方面。
一、国内传媒监督的现状传媒监督可以分为政府监管和自律监管两种形式。
政府监管包括立法监管、行政监管和司法监管三种机制,其中最为显著的是行政监管。
自律监管则是传媒行业内自行建立的、不依赖于政府行政权力实施的行为规范和纪律性机制。
目前,在政府监管、自律监管和社会监督三方面,国内传媒监督的状况大致如下:1、政府监管方面政府的行政监管主要是由国家新闻出版署、广电总局、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主管部门实行。
主要工作内容包括:制定监管政策、发布规章、颁布执法标准、开展监测调查、要求出版单位进行自检等。
从总体来看,政府监管基本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但具体执行效果仍有待进一步加强。
2、自律监管方面自律监管机制主要是由中国记协、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总社等行业自律组织实施,包括建立自律准则、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可纠错、记者证制度等。
这些方法虽然有一定的自我纠错和规范作用,但难以避免主观因素导致监管标准的放宽和规范的失效。
3、社会监督方面社会监督是传媒监管以外的力量,不同的社会群体、组织和网络通过举报、民意调查和公众参与等方式参与监管,并形成了一定的有效制约力。
但在如今互联网上广泛流传的假新闻时代,社会监督的作用也面临一定的局限性。
二、国内传媒监督存在的问题尽管国内传媒监督在政府监管、自律监管和社会监督三方面都有一定的进展,但存在的问题依然不容忽视:1、监管标准不明晰监管标准是影响传媒监管质量的重要因素。
由于相关法规不断修改和补充,而传媒领域发展也极为迅速,这造成了一定的滞后性,很难保证监管相对于新情况的及时性、灵活性和全覆盖性。
2、自律机制规制力度不足虽然行业自律是传媒监管的一条重要途径,但由于缺乏外部强制力,自律机制限制了其有效性及规制力度。
司法权和传媒监督良性关系之构建
司法权和传媒监督良性关系之构建摘要:当前,有关司法权的监督机制已日臻完善,但对于传媒监督问题的论述则显得较为单薄。
本文对司法权和传媒监督之关系作法理分析,从传媒对司法权监督的必要性入手,分析了传媒监督与司法权的冲突表现及其原因,进而对司法权与传媒监督的良性关系作了初步制度设计,以期提高法律权威,促进社会正义的实现。
关键词:司法权;传媒;监督;良性互动当前,有关司法权的监督机制已日渐完善,在法律程序上有当事人启动再审程序监督机制、人民法院自身监督机制,以及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机制;法律程序外则有社会监督、人大监督以及传媒监督。
学术界对前五种司法监督机制已经做出了深入的探讨和研究,而对于传媒监督问题的论述则显得较为单薄。
本文拟对司法权的传媒监督问题做初步探讨,对司法权和传媒监督良性关系之构建作制度设计。
一、传媒对司法权监督的必要性传媒监督,又称媒体监督、舆论监督,是指利用报刊、电视、互联网等传播手段,对国家、社会生活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共道德的行为进行揭露,引起人们的关注,并借助舆论的力量使不法、不良行为及时得到纠正,由此维护社会公平及正义。
传媒监督具有强大的社会影响力,且该影响力超过了目前我国已设置的诸如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政府行政监督机关的监督等众多监督的影响力,所以传媒监督也被人们称为是继立法、行政、司法权之外的第四种权力。
传媒对司法权监督的必要性表现为二者在以下三方面具有相容性。
(一)相同的终极目标在社会的总的发展趋势要求下,我国传媒将民主与法治作为自己基本的价值目标。
司法机关从司法职能出发,对法制与民主的目标更是分外关注。
传媒以宣传法制、弘扬道德为主要任务,司法机关以维护法制、执行法律为己任。
道德和法律具有相容性,传媒和司法在道德和法律层面上也具有相容性。
此外,传媒和司法在对待人民的态度上也相容,传媒充分体现公众意志,司法机关密切关注社会利益和人民利益。
在主要的价值层面上,二者追求相同的终极目标。
媒体监督对司法之影响论文
论媒体监督对司法之影响【摘要】媒体追求的是自由,司法追求的是公正。
本文先通过对道德评价与法律评价的区别来引出媒体对司法的影响。
媒体监督的责任是基于大众的道德,司法评判活动是基于国家的法律,他们之间相互制约,但是如果媒体监督超越了自己的职权,必然会引起社会的不和谐,我们学习国外的经验,探讨自己的方法,找出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平衡点,使媒体监督真正发挥出他应有的作用,共建和谐美好的社会。
【关键词】媒体监督;司法公正;影响一、媒体监督的概念和意义(1)媒体监督的概念媒体监督,是指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对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特别是国家公职人员的违法犯罪、渎职腐败行为所进行的揭露、报道、评论或抨击,支持和监督国家机关的方式,其具有速度快、范围广、影响大的特点。
(2)媒体监督的意义。
一是媒体监督是法治国家建设民主政治的内在需求。
民主政治意味着公民对政治的有效参与和对国家的有效管理,公民实现参与、管理的方式除通过行使选举权外,行使监督权也是重要的一个方面。
二是媒体监督是公民行使言论自由的重要方式。
媒体监督的核心在于公民对任何人物、事件或者现象都有权通过媒体来表达自己的观点和看法,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三是媒体监督是规范权力行使、防止权力腐败的必要手段。
通过媒体充分切实的报道、评论,将权力的行使完全公示于公众的瞩目之下,进而对权力的行使者形成内心的警戒,促使其自觉规范权力的行使,维护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的公正廉洁。
二、媒体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影响(1)正面影响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现代传媒手段是司法监督的有效利器。
执政者可以把他作为“监视器”,人民大众可以把他作为“发泄器”,从而发挥出媒体真正的作用。
(2)负面影响新闻最重要的是自由,他要能说话、敢说话,在现实生活中,舆论监督主要针对实体事实的讨论,所以,参杂了太多道德成分的新闻往往会有以下弊端:一是大肆炒作,追求轰动效应。
媒体在获得案件线索后,为了追求引起人们的注意,吸引社会大众人的眼球,就添油加醋,夸大事实,甚至歪曲事实。
浅谈传媒监督对我国司法独立的影响
浅谈传媒监督对我国司法独立的影响【摘要】司法独立是确保司法公正的关键所在,影响司法独立的因素有很多,而传媒监督作为一项重要的监督机制,担当着监督司法、捍卫司法公正的重要角色。
目前我国社会普遍存在着传媒滥用新闻自由,媒体监督往往沦为变相的行政监督,媒体从业人员法律意识参差不齐等问题,这些方面都在直接或间接的影响着司法的独立。
【关键词】传媒监督;司法独立;公正传媒被称为立法、司法、行政之外的“第四种权力”,由此可见,传媒作为名副其实的“无冕之王”,对司法独立、公正的行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近年来传媒对司法的干涉超越了界限,导致司法不独立的案件屡见不鲜,一次又一次的冲击着我国的司法权威。
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一、传媒监督在我国司法进程中的作用(一)通过唤醒人们的良知,引发民心的向背,一定程度上保证司法公正曾经轰动全国的邓玉娇案有利的印证了传媒的监督是抗衡权力腐败,保证司法公正的重要武器。
案件刚开始审理时,湖北省巴东县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邓玉娇起诉至巴东县法院,并认定具有防卫过当、自首等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
这意味着邓玉娇可能被判有罪,但罪不致死。
最后邓玉娇之所以能逃过一劫,其实不是警检方面良心发现或者回归常识,而是迫于舆论的压力。
在百度,只要输入一个“邓”字,排在第一位的便是“邓玉娇”,大众对邓玉娇的同情和声援、对警方处理的质疑和不满通过网络媒体和传统媒体一再地放大,从而使得当地政府和司法机关不得不高度重视此案,以公平、公正的态度来处理此案。
(二)有利于确保公众知情权的实现在我国,宪法虽然没有直接规定公民享有知情权,但是知情权的理念与精神在宪法和其他法律中均有或明或暗的体现,传媒自身具有受众群体多,覆盖范围广的优势,能够满足公众的知情权。
西方有句古老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还应当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
传媒监督与司法公正
传媒监督与司法公正作者:陈宝英来源:《新闻爱好者》2010年第10期在人们对传媒监督热切期望的今天,传媒对司法的监督正被搞得热火朝天:不光司法机关内部要求,如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12月8日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政务公开”,也有明确倡导新闻监督(等同传媒监督)的意蕴;而且传媒本身也主动出击,如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再就是今天的因特网也闻风而至,总之,凡是传媒几乎都与法律沾了边,或以图,或以文,或以声,或者几者并茂,各显神通。
人们之所以越来越重视传媒对司法的监督,是因为传媒监督就像镜子和鞭子,当司法权力恶性膨胀并企图凌驾于公民利益之上时,镜子可以照出真相而鞭子可以抽打其回归本位,实现公平公正。
如果我们好好回味分析一下传媒给我们带来的信息,就会发现这么一个事实:很多案件久拖不决,经过媒体的曝光后,立即得到解决;很多案件又是上访又是起诉,无济于事,经媒体一反映,马上完事。
这给了我们一个传媒与法律是对头的感觉,老是在搞对抗,而且传媒代表的观点往往会获胜,似乎是有点神通广大。
其实,这实在是深刻的片面,是我们长期的感性认识所形成的偏见。
实际上传媒既不是法律的冤家,也没有那么神通。
在现代社会中,就总体而言,传媒与法律活动不存在根本上的矛盾,因为传媒是公众立场的代表者,法律也是公众的法律,法律活动的行使也是代表公众的国家来行使的公众活动,公众立场与公众活动在理论上讲应该不存在根本上的紧张关系。
两者之间出现的对抗是偶然的,但也不可否认,这种零星的偶然的出现也是必然的。
我国正面临着社会转型时期的各种考验,在政府充分发挥其职能来处理这些问题的同时,社会还要求有来自民间的声音来反映问题和监督问题的解决。
因为政府可供支配的资源总是相当有限的,零散的民间声音需要有个统一的发言者才能形成足够的力量,所以媒体就是扮演这个统一发言者的最好角色。
在我国,新闻舆论不是一种国家权力,而是一种从宪法中延伸出来的社会权利。
论传媒与司法的统一对立关系
论传媒与司法的统一对立关系作者:刘大为来源:《青年时代》2016年第05期摘要:当代既是传媒活跃的时代,又是司法作用日益强化的时代。
司法和传媒在我国的法治建设中都担负着重要的角色,独立而公正的司法和自由且发达的传媒之于法治民主与文明有着无以替代的重要作用。
如何既充分发挥传媒对司法的监督作用,又避免传媒干预司法造成的消极影响,实现两者关系的和谐与平衡,是需要认真解决的现实问题。
所以,对司法与传媒之间的关系进行理性的探讨也变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传媒与司法;统一;对立;关系一、传媒与司法概述所谓传媒是传播媒介的简称,即以特定的方式向社会大众传播各种社会信息的媒体。
传统的传媒有三大类:报刊、广播和电视。
报刊是纸质传媒,也称为平面媒体。
新式传媒可以容纳网络、手机等。
网络媒体是新兴的大众传播媒体。
司法,又称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司法是实施法律的一种方式,对实现立法目的、发挥法律的功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国司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司法公正、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和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二、传媒与司法的关系概述司法与传媒作为两种重要的社会力量,彼此之间存在广泛而密切的联系。
无论是传媒行业还是司法机关,都对我国实现法治、民主与文明的社会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传媒与司法呈现出统一的一面。
就业务角度讲,两者是报道与被报道的关系。
对大众传播而言,有关司法的报道是专业知识最为密集的领域。
司法公正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因而司法部门也属于新闻舆论监督的对象,两者又存在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司法与传媒在最终价值的追求方面也是—致的,根本目标都是追求社会的公平正义。
除此之外,两者还具有兼容性。
媒体对司法活动有关信息的搜集与传播是帮助公众行使知情权,公众据此对司法进行监督,促成司法公正;同时,司法存在的目的、开展司法活动的宗旨,就是为了保障社会正义的实现、保障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它天生是同腐败、不公等阴暗面相排斥的。
现代传媒监督与司法公正问题研究
当代传媒所具有的新闻监督权是宪法中公民言论自由权利的一种延伸,是以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宪法性权利,其实质是代人民群众行使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司法权的运作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司法机关及其活动必然要受到传媒的监督。
传媒对司法机关及司法活动的监督,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进审判公开,提高司法透明度,甚至可以帮助司法机关排除其他权力机关对审判活动的干扰。
值得注意的是,传媒虽然不能直接干预司法,但如果传媒在行使监督权时干扰了法庭秩序和司法程序,以倾向性的舆论压力影响了法官裁判,则会对司法独立构成侵害,甚至会导致司法公正难以实现。
传媒和司法之间,就是这样一种互相促进又相互排斥的关系。
而传媒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冲突,实质上就是言论自由与司法公正这两种民主社会不可或缺的基本价值的冲突。
正如美国大法官布莱克所说,“言论自由与公正审判是我们文明中两种最为珍贵的东西,实在难以在二者之间取舍”。
如何划分新闻监督与独立审判之间的合理界限,如何兼顾言论自由与司法公正,正确协调法院与传媒的关系,在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传媒与司法的互动与碰撞当前,在传媒监督与审判公开理念的推动下,对审判活动、法院工作甚至法官个人情况的报道常常见诸于各种媒体。
同时,为了落实公开审判制度,许多法院也对媒体报道司法机关和审判活动表现出了欢迎态度。
一些法院与当地新闻媒体建立了经常性的联系和沟通,通过庭审直播、案例评析甚至新闻发布会等形式,使社会公众对审判过程、诉讼程序有了更为直观的认识。
司法和传媒之间的密切互动,在满足社会公众对国家公共管理、司法活动的参与权、知情权,增加司法透明、揭露司法腐败、促进司法公正、强化公民法治观念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在司法与传媒相互补充、共同作用的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因为有着独立的价值和特征,司法和传媒在各自的运作过程中也发生了一些不可避免的碰撞,并导致了传媒监督权在定位上的偏离:(一)传媒监督权的缺位虽然我国宪法中关于公民言论自由权和批评建议权的规定,被看作是新闻自由和传媒监督权的法律依据,但是,宪法并没有对这种言论自由的行使方式和范围作出具体规定,现有的新闻法律制度对新闻舆论监督的授权性规定也见之甚少。
论对司法的传媒监督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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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ta t nve 0 h i mi d o sr c :I iw ftevc ,u  ̄ fAmei n i ttt n ,me i’ u evs no e u i t r x e e cd a eid f m i t rc r i i a  ̄ u o da ssp rii v rjdc ue e p r n e n pr r o a i o o frid n 。et cina dd v lpn ain la o Th rfr ,me i’ u e vs n i aRih ah rta o r o l obd ig rsr t n e e igt rt ai t n i o o o o zi eeoe d a ssp rii s g t te h n P we ,。 ny o r
论对 司 法 的传 媒 监 督之 性质
梁 志 文
(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 院. 湖南 长沙 4 0 8 ) 10 1
摘
要: 从美 国的制度 变迁来看 , 传媒 对 司法的监 督经历 了一个从 禁止、 限制 、 发展 到理性化 的过程 因此 , 传媒监 督 既
不是极 力, 也不但是一种社会功能 , 它是一种权 利 如 同所有权利 一样 . 传媒 行使 对司法的监督也要 受一定限 制 , 即不 能
法公正又要保障言论 自由, 同时在两者呈负相关系时 , 要使两者均不受损害, 这是人类 的又一 悖论 。悖 论的解决是通过历史动态过程来展示 的, 它是一个赋予传媒 以监督权并不断完善 的过程。 在我们考察美 国该制度的发展过程中, 我们可以将美 国传媒监督 的发展划分为四个阶段 : 传媒监督 的禁止 阶段 , 传媒 监督 的限制 阶段 , 媒监 督 的发展 阶段 , 媒 监督 的理性 化 阶段 。 传 传 ( ) 媒 监督 的禁 止 阶段 。它是 指 19 年 美 国联 邦 宪法第 一修 正 案 以前 的历史 。起 源 于英 国普 通 1传 71
论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平衡论文
论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平衡摘要: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国家所确立的基本法律准则,实践证明,媒体监督对于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重要作用,然而不恰当的媒体监督同样会破坏司法公正,主要表现在媒体对审判活动的报道往往缺乏全面性和客观性。
因此,应当一分为二的看待媒体监督,既不能因噎废食,禁止媒体进行监督,也不能不加限制的任由媒体进行不当监督,破坏司法独立的原则。
关键词:媒体监督;司法独立;客观;全面一、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国家必须遵守的一项法律准则,本质上体现了分权和制衡的思想。
其内容是司法机关独立于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司法机关行使其职权时,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在法治社会中,只有司法权独立于立法权和行政权,才能形成对其他国家机关的有效制约和监督,在最大限度上防止专制和腐败的出现,从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维护社会的秩序,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我国《宪法》第 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司法独立的含义具有层次性,包括三个方面:司法权的独立,司法机关的独立和法官的独立。
1、司法权的独立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将国家的权力分为三种: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三权分立学说。
之所以要将司法权独立,是因为在法治社会中,司法权与社会的公平正义息息相关,如果不将司法权独立出来,一旦司法权被行政权或者立法权所掌控或干涉,那么势必会造成公民的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
2、司法机关的独立司法被视为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最后一道屏障”。
司法权的独立要求司法机关必须独立,只有这样,司法机关才能在司法实践中真正发挥作用。
在我国,司法机关的独立表现在: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司法机关是司法权的唯一享有者。
3、法官的独立马克思曾经指出:”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独立的法官既不属于我,也不属于政府”[1]。
传媒监督司法原则和注意事项
传媒监督司法原则和注意事项
传媒监督司法原则是指在新闻报道中,媒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司法独立,客观公正地报道司法活动。
同时,媒体也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通过舆论监督推动司法公正和法治建设。
在实际操作中,传媒监督司法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坚持事实真相,不编造、不歪曲、不夸大事实;
2. 尊重当事人隐私权和人格尊严;
3. 不干扰司法机关正常工作秩序;
4. 对于涉及未成年人、被害人等特殊群体的案件,要特别谨慎处理。
传媒监督司法是一项重要的社会责任。
在履行这一责任时,媒体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坚持客观公正地报道司法活动,并通过舆论监督推动司法公正和法治建设。
同时,也要注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审判权有效运行的舆论保障——对传媒监督的合理质疑
司 法 审 判 如 何 做 到 在 接 受 传 媒 报 道 监 督 的 同 时 . 义 合
理 拒 绝传 媒 报 道 的渗 透 . 持 审 判 权 的独 立 , 绝 “ 保 杜 传
媒 审判 ”这 将考 验 司法 审判 工作 者 的智慧 。 ,
一
、
司 法 审 判 受 到 传 媒 报 道 的 消 极 影 响
效 力 . 当其达 到一 定影 响力 时却具 备 这样 的力 量 . 但 使 得 司 法 审 判 不 得 不 将 其 作 为 裁 判 的 考 量 因素 。 当 传 媒
报 道 的 力 量 足 以对 司 法 审 判 造 成 影 响 时 . 司 法 审 判 将
声 明 和 正 当 要 求 。 护 司 法 尊 严 。 于 司 法 部 门 审 理 的 维 对 案 件不 得 在法 庭判 决之 前作 定性 、 罪 和案 情 的报 道 : 定 公 开 审 理 案 件 的 报 道 . 符 合 司 法 程 序 。 因 此 , 媒 报 应 ” 传 道 对 司 法 审 判 的 监 督 是 民 主 法 治 的必 然 结 果 , 司 法 审 判 对 传 媒 报 道 的 合 理 拒 绝 也 是 审 判 权 独 立 的 必 然 要 求 . 媒 报 道 与 司 法 审 判 既 有 共 存 的 法 律 性 , 有 天 然 传 又
的 对 抗 性 。 当 今 的 网 络 信 息 时 代 。 媒 报 道 的 信 息 来 在 传 源 比以往 更 丰富 . 媒 报道 的社 会影 响 比以往更 广 泛 。 传
父子 子在 车轮 的碾 压下 当场 死亡 , 汽 车将 父 亲 向 儿 而
前拖 了10 才被愤 怒 的人 群拦 截住 。 一 事件 经 媒体 5米 这
道 德 观 念 ,促 成 司法 审 判 和 传 媒报 道 的 良性 互 动 。
论新闻媒体对司法权的监督
论新闻媒体对司法权的监督作者:徐景波来源:《中外企业家》 2013年第6期徐景波(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黑龙江哈尔滨 150080)摘要:在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中,新闻媒体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媒体监督一方面能促进司法权行使更加公正、透明,另一方面其对许多重大案件的跟踪报道,促进了社会的法治进步和正义的伸张。
同时,在媒体监督司法权运行过程中也出现了“媒体审判、追求轰动效应”等问题,因此,需要从法制和机制等方面加以完善。
关键词:新闻媒体;司法权;监督中图分类号:G2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3)15-0265-02一、新闻媒体监督司法权的必要性新闻媒体监督是我国社会监督的重要形式之一。
加强新闻媒体监督在提高审判透明度,促进审判公开、防止司法权滥用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一)实现司法公正的需要公正历来是人类社会所追求的美德和崇高的价值目标,也是法律制度所应具备的优良品格。
自从司法制度产生以来,人们就为追求司法公正而努力。
可以说失去公正司法制度就会消亡。
然而,司法公正的实现确实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它需要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因为司法权在行驶过程中会受到金钱、女人、亲情、友情、个人爱好等因素的影响,从而使其出现违法司法,违背公平正义原则进行司法。
为了防止司法权的不当行使必须加强对司法权的有力监督。
在众多的监督类型中,新闻媒体监督由于监督力度大、社会反映强烈、影响面广等先天优势,是对滥用司法权的一种强有力的制约,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
(二)落实新闻媒体自由权的需要新闻具有真实性和新鲜性两个基本特点。
新闻的真实性要求其报道的事实必须同客观事实相符合。
新闻的新鲜性要求其报道必须迅速及时且具有报道价值。
新闻媒体以积极主动的态度来关注社会活动及公民的个人生活,只要具有新闻价值,新闻媒体往往会在第一时间予以报道。
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公民的法律意识的增强,与社会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题材的报道往往更能吸引公众的眼球,从早期的刘涌案、孙志刚案,到宝马撞人案,从许霆案、躲猫猫案到吴英案,新闻媒体对这些反映社会生活的案例给予极大的关注度,有的甚至全程追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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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特定的视角与问题提出的背景司法与传媒作为两种独特的社会实践,彼此间有着广泛而密切的联系。
从最基本的层面看,司法过程所蕴含或展示的容以及司法过程本身所显示的刺激性,对于传媒来说具有永恒的吸引力;司法实践所衍生的事实与问题从来都是传媒关注的热点。
而传媒的广泛影响以及传媒所体现的公众意识,亦是司法机构所无法漠视的。
不仅如此,在现代国家与法治体系中,司法与传媒之间始终存在着相互评价的制度性结构与普遍实践;司法与传媒相互关系的恰当构造是现代国家社会统治部谐调的重要标志。
然而,时下中国法学界所关注的并不是司法与传媒的一般性、普遍性联系。
司法与传媒的关系是在特定的视角中被认识、在特定的语境中被讨论。
更直接地说,法学界所关注的是传媒对司法的监督这一特定容,并以此作为研究主题的。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司法与传媒之间的其他联系不具有成为法学研究对象的价值,甚至也不表明法学界对司法与传媒的其他联系缺少热情和兴趣,只是因为,传媒对司法的监督在当下中国社会中具有更为急迫的需求,法学界对此问题的研究具有更为现实的功利性考虑。
解说前述现象,自然会牵涉到提出传媒监督问题的实践背景。
总体上说,传媒对司法监督问题是在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大环境中提出、并且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具体措施来认识和讨论的。
虽然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整体方略尚未形成,在此方面较多的工作仍然局限于民间层面上对各种方案与建议的讨论,处于实施中的一些措施带有明显的边缘性和浅近性,但司法体制改革的基本目标及改革的基本取向是较为明确、并得到广泛认同的。
这就是:加强和保证司法的公正性、性,更为广泛、有效地保障社会成员的权利。
传媒监督问题正是基于这一目标和取向而提出的。
传媒监督与司法体制改革的这一目标及取向的契合点在于:其一,传媒监督有助于增加司法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防止和矫正司法偏差的作用;其二,传媒监督为社会公众评说司法行为,并间接参与司法过程提供了条件,从而降低了司法专横和司法武断的可能性;其三,社会各方面对司法现状的批评蕴含了对司法体制部监督不足的抱怨,特别是司法体制部的监督由于其客观上的在性和实践上的偏误并未能取得广泛的信任,因而司法体系外部监督便成为司法体制改革中制度创新的重要关注点。
而传媒监督被普遍认为是司法体系外部监督的常规的、基本的形式。
强化传媒监督的要求,得到了其他一些因素的支持,从而使这一要求富有更强的现实性。
首先是传媒与司法之间的实际距离拉大。
较长时期以来,中国社会中传媒与司法保持着高度的统一和一致。
传媒所担负的重要使命是直接地传译司法所确定的基调,认同并宣扬司法所作出的一切结论。
然而,随着文化多元化趋势的加强,特别是随着传媒话语空间的拓展以及由此形成的独立特征的增加,传媒与司法之间的距离也在一定限度中扩大。
这种距离既体现于传媒与司法之间在个案以及局部问题认识上的分歧,也表现为由传媒所反映的公众意识与司法机构自身的职业立场之间的差异。
这种距离的存在,不仅使传媒能够以自己特有的视角与方式论说和评价司法权力所属辖的事实与事件,而且还以这种视觉与方式论说和评价司法机构的权力行使过程,表达对这一过程的社会见解。
传媒与司法之间这种距离所派生出来的传媒对司法论说和评价的特性,被法学界及传媒机构技术化、理念化地表述为传媒对司法的监督功能。
尽管传媒自身在实际运作过程常并未真切、自觉地感受这种社会使命,但法学界从传媒论说与评价司法的客观能力出发,为传媒的这种特性赋予了更为积极的社会意义;同时,传媒也在“监督”意义上为自己对司法过程的影响建立了正当性。
强化传媒监督的要求和主得到了司法机构部的积极回应。
[1]这首先应当被理解为司法机构(特别是司法机构的最高层)对司法现状中消极现象的正视与反省,但同时也应看到的是,这种回应体现了司法机构的一种政治姿态。
以这一姿态为基础,司法机构可以拉近同社会各个层面的距离,有效地缓释以至消弥日益强烈的批评司法现状的社会情绪。
对司法机构的这一姿态还可以作另一种解释:司法机构对司法体制改革也有着强烈的在要求。
但是,如同企业改革并不决定于企业自身一样,司法机构自身对司法体制改革所能够作出的努力也是极为有限的。
司法机构改革司法体制的愿望需要得到广泛的社会支持。
对媒体监督的认同以至倡导,不仅可以使司法机构的改革愿望得到更大围的理解和认同,形成更为广泛的社会基础,而且也可以从传媒监督制度中派生和推演出司法机构自身所希求的某些要求;特别是司法机构能够把传媒监督用作抵制行政或其他干预的一种实用手段。
揭示传媒监督问题提出的背景,一方面自然是为了梳理本文论述的脉胳,另一方面也力图说明,传媒监督问题的提出有着急切的功利性原因,因而在强化传媒监督的要求中很容易预设太多的理想化期待。
在此情况下,法学理论界建设性的努力不仅在于充分论证传媒监督的积极意义,同时更要从中国现实出发,对传媒监督的运作机制进行实证性分析,对传媒监督的功能作出客观、理性的评价。
二、传媒监督的应有前提传媒监督的应有前提是指传媒监督作为司法监督的一项常规形式或类型所赖以存在的一般社会条件。
对此问题的认识,一方面源于西方传媒监督的普遍性实践,另一方面则基于对中国传媒监督实际运作过程的客观推断。
1.合理力的形成与保持传媒与司法之间合理力的形成与保持,可以被理解为传媒监督的政治前提。
传媒对司法监督的最基本依托是政治性的。
这不仅是因为这种监督的正当性首先是在政治意义上得到证明的,更在于这种监督需要或只能在适当的政治框架中存在。
在论及传媒监督的政治前提时,理论界容易、并且在事实上已经滑入的误区是:把传统社会中传媒与主流政治制度的对抗模式移入对中国现实中传媒与司法关系的分析,特别是从西方思想家对新闻自由的倡扬以及对压抑新闻自由的专制制度的批判中寻找支持传媒监督的理论根据。
[2]孟德斯鸠的权力制约理论、托克维尔等人对出版自由的论证乃至联邦党人的激进主都被用作佐证新闻自由从而论证传媒监督的依据。
传媒被当作与主流政治制度相对抗的大众立场的代表者,而司法则是主流政治制度的替身。
传媒的自由以及在这种自由上对司法论说和评价的权利,被认为是抗衡主流政治制度的积极因素。
应该说,这是对传媒监督的政治基础认识上的重大偏误。
毫无疑问,传媒监督与传媒(新闻)的自由度有着直接关系。
但是,这种自由度并不需要传媒“自由”到直接与司法相对抗的地步。
在现代社会中,就整体而言,传媒与司法在理论上和事实上都不存在根本上的紧关系。
不仅如此,在现代社会政治结构中,传媒与司法是具有相同使命、共同维系社会统治的两个基本要素。
[3]作为主导意识形态传播载体的传媒与作为国家机器的司法都是主流政治制度的工具。
因此,对传媒与司法之间的关系不应放在对抗模式中认识,而应从协调社会统治手段的角度加以理解。
在我看来,传媒监督所必要的政治前提仅在于传媒与司法之间能够形成并始终保持合理的力。
这种合理性的概括表述是:在维护社会统治总体目标的前提下,传媒与司法保持各自相对独立的立场;传媒具有依据自身立场论说和评价司法行为及司法过程的权能。
在此框架中,传媒的地位既不在于代表某一方面利益对司法持简单的批判态度,也不应完全遵从司法机构的意志,简单地传译司法机构的声音。
相对司法而言,传媒始终是一个独立的论说和评论者;无论论说和评论某一司法现象的基点是与公众愿望相一致,还是与司法倾向更吻合,传媒的地位都应是独立并相对超脱的。
2.相关制度保障的建立传媒监督的实施不仅需要一定的政治前提,还必须有体现或受制于这种前提的制度性保障。
这主要是因为,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传媒往往处于一定的弱势,而司法则处于强势地位。
司法机关排拒传媒影响的理由和条件相对较为充分。
不仅如此,与监督司法的其他形式有所不同,传媒往往受制于司法的反向评价,并且这种评价事实上决定着传媒的行为空间。
在此格局下,没有恰当的制度保障,传媒监督充其量也只是一只政治“花瓶”。
从现代西方法治国家的实践看,传媒对司法的监督并没有独立的、专门的制度性安排,也就是说,传媒监督并不具备司法体系外其他监督方式所具有的制度性条件。
这主要体现在,传媒监督并不是司法过程中制度化的一种程序;同时传媒监督在制度上也不能直接产生某种特定的(特别是传媒所希求的)法律后果。
传媒监督永远具有“非正式”或“民间化”的性质。
传媒监督的制度保障主要体现于制度上对传媒论说和评价司法行为权能的肯定。
具体说,这种制度保障又主要包括三方面容:第一,为传媒论说和评价司法行为创设较为广泛的空间。
理论上,所有的司法行为以及司法行为的整个过程都应当或可能成为传媒论说和评价的对象,相应在制度上为传媒设定的空间也应是较为广泛的。
这类制度体现于宪法和法律对传媒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总体地位的界定;传媒的总体地位和作用愈是受到重视,论说和评价司法行为的空间就愈为广泛。
第二,为传媒论说和评价司法行为创造实际条件。
这类制度不仅包括要求司法行为公开和透明的相关规则,同时又指司法机构为传媒提供特别条件的有关规定,如司法机关新闻发言制度,接受或允许媒体对司法过程采访报道的制度等等。
第三,保证传媒正当履行职责的行为不受限制或追究。
这是从另一个侧面肯定传媒论说和评价司法行为的权能,同时也是针对传媒的弱势地位而提供的特别的制度保护。
3.传媒约束机制的有效形成这一前提关涉到媒体作为监督主体的基本品格。
在与司法的对应关系中,传媒虽然有弱势的一面,但这种弱势主要指传媒对司法过程影响的相对被动性;在更广泛的社会围中,传媒却有其特殊的话语霸权,西方理论把传媒的话语霸权称之为“传媒审判”(trialbymedia)。
这种霸权既是传媒监督能够产生实际效果的基础,也是对传媒行为进行必要约束的根据。
如果传媒失却必要的约束,如果特定社会中传媒自身的约束机制不能有效形成,传媒也就失去了成为监督主体的基本品格;这样的传媒对于法治社会中的司法将是一种灾难。
为此,在各国实践中都不同程度地考虑了对传媒的约束问题。
美国斯坦福大学着名大众传播学学者韦尔伯·施拉姆指出:“如同国家发展的其他方面一样,大众传播媒介发展只有在适当的法律和制度围才会最合理、最有秩序地进行。
”[4]传媒的约束机制包含可能对传媒产生限制作用的一系列要素。
首先是传媒的行业性自律。
传媒的行业自律是传媒谋求自身政治空间、争取社会广泛认同的必要措施,同时也是传媒维系自身独立品性的保证。
在对司法监督问题上,传媒不仅需要从一般性的职业标准出发约束自己的行为,而且基于司法在政治框架和社会生活中的特殊地位,传媒更需要审慎地处理同司法之间的关系,特别是需要在公众社会要求与司法立场之间寻求恰当的平衡点。
借用库尔特·勒温的话说,传媒必须通过自律当好信源与受众之间的“守门人”。
[5]其次是传媒机构的行政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