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证示范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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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通管局工作人员填写

许可证号:川BX--XXXXX (注:已获许可证,申请增加业务时填写。)

四川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

申报单位: XXX公司

申报日期:20XX 年X月X日

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及移动网信息服务业务

四川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张三

公章

二O一0 年X 月X日

信息服务业务可行性研究报告专用表格

注释:

1、市场调研与分析:应包括市场现状分析、市场竞争情况和市场发展预测等方面内容。

2、业务发展和实施计划:应提供业务安排进度表。

3、预期服务质量: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36号《电信服务规范》提供。

4、投资分析:应包括所申请业务的总投资、预期收入、业务成本和投资回报周期等。

5、如所填内容超出表格时,可添加附页。

信息服务业务网络技术方案专用表格

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和质量保障措施

注释:《电信服务规范》可通过信息产业部网站查询;

网址/mii/zcfg/b136.htm

依法经营电信业务承诺书

四川省通信管理局:

我公司在获得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后,在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将遵守如下承诺:

一.我们将严格遵守有关电信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按照已批准的业务服务范围,从事合法的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二.保证提供的电信服务业务符合国家信息安全的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管理部门和信息产业部相关的安全保密管理规定;

三.自觉接受各级通信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按照信息产业部年检制度及时向各级通信主管部门报送年检材料和统计资料;

四.切实加强对各地分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的管理,公司在各地所设子公司经营电信业务时至少要占有51%以上的股份;

五.按照国家有关资费政策制定电信业务收费标准。不断提高电信业务服务质量,依法经营,公平竞争;

六.我公司将遵照国家和信息产业部的有关规定,不利用国家政策不允许使用的网络资源开展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七.我公司保证按照《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在获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一年内(或在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特别规定事项规定的时限内),在所申请业务覆盖范围提供信息服务业务;

八.我公司将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外商投资电信行业的政策规定,在引入外资前,按照《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九、我公司将按电信主管部门要求在取证时与发证机关签订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特别规定事项”,并严格按照“特别规定事项”的各项规定经营相关电信业务。

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愿接受通信行业管理部门的依法处罚。

法定代表人签字:张三

公章

二O一0 年X月 X日

互联网信息服务相关信息表

信息安全责任书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信息安全管理的要求,我单位保证做到以下五点:

一、不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以下内容的信息:

1.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 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

10. 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的;

11.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二、若发现网站所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上述第一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对网站所传输的信息内容难以辨别的,应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再发布。

三、从事新闻、出版以及电子公告等服务项目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提供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四、建立和健全法人代表、总经理或行政负责人信息安全责任制,严格对信息发布的审查和监督。加强内部管理制度,做到信息安全责任到人。

五、自觉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管理,积极配合管理部门的管理工作。若有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愿意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张三

2010 年X月X日

互联网信息服务相关信息表填表说明

1.申请企业如尚未设立任何网站的,无需填写此表。

2.相关法规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令第3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联合部令第37号)、《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信息产业部令第17号)、《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卫生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9号)、《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27号)、《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9号)。

3.“网站接入方式”栏应当填写虚拟主机、主机托管或专线接入等接入方式。

4.“服务器放置地”栏填写网站服务器或租用的服务器空间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其他地点。

5.“网站接入服务提供单位名称”应填为其网站提供接入互联网内服务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的名称。

6.“网站负责人”指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公司指定的负责网站信息安全的负责人。

7.“网站主要内容”是指提供信息服务的主要应用方式,如信息浏览、信息下载、网络游戏、电子邮箱、电子公告、博客等。

8.“需前置审批的项目”栏:网站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需前置审批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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