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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仲裁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仲裁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仲裁法是指调解争端和解决纠纷的一种法律制度,其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决定了仲裁活动的适用范围、程序和效力等。

下面将详细介绍仲裁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一、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仲裁法要求仲裁双方在仲裁过程中应平等对待,不能以权势强弱来影响仲裁结果。

仲裁庭在仲裁程序中也应执行平等的原则,保证各方得到公正的对待。

2.自愿原则:仲裁法强调仲裁双方应是基于自愿的原则选择仲裁来解决争端或纠纷。

双方在签署合同时,可以约定将争端提交仲裁解决,或者在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选择仲裁。

没有双方明确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将争议强制提交仲裁。

3.公正原则:仲裁法要求仲裁庭在仲裁过程中依法公正裁决,不偏袒任何一方。

仲裁庭的仲裁人员应具备独立和中立性,不受任何一方的影响。

仲裁庭应确保公正原则的实施,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4.保密原则:仲裁法明确规定仲裁过程和仲裁结果应保密。

对于仲裁过程中获得的证据和相关文件,仲裁庭和仲裁人员有义务保守秘密,不得泄露给未经授权的第三方。

这一原则能有效保护仲裁双方的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

5.法律保障原则:仲裁法规定仲裁庭应依法裁决,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并可强制执行。

仲裁庭应根据双方当事人主张的法律适用,依法解决争议或纠纷。

法律保障原则确保了仲裁活动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二、基本制度:1.仲裁协议制度:仲裁法规定了仲裁协议的确定和效力。

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将争端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

仲裁法要求仲裁协议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并明确约定仲裁的主体、仲裁地点和仲裁规则等内容。

仲裁协议的订立和效力是仲裁活动进行的前提。

2.仲裁庭组成制度:仲裁法规定了仲裁庭组成的方式和程序。

仲裁庭一般由多名仲裁员组成,当事人也可以约定单仲裁员制。

仲裁庭的组成由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或者根据仲裁规则来确定。

仲裁庭的组成制度保证了仲裁活动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3.仲裁程序制度:仲裁法明确规定了仲裁程序的基本要求。

仲裁程序包括仲裁受理、答辩、证据交换、开庭审理和裁决等程序环节。

仲裁立案是什么意思

仲裁立案是什么意思

仲裁立案是什么意思仲裁立案是指当发生争议或纠纷时,各方选择将争议提交给仲裁机构,请求仲裁员进行审理和裁决的过程。

仲裁立案的意义在于通过独立第三方的仲裁机构,解决各方之间的分歧,达成争议解决,实现公正、高效的裁决结果。

仲裁立案的程序1. 申请立案当争议双方达成协议将争议提交仲裁时,首先需要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

申请内容通常包括争议的事实、要求仲裁的事项、仲裁协议的证明等材料。

2. 审查受理仲裁机构会对申请进行审查,确定申请符合受理条件后,会受理案件,并通知对方当事人,通常还会要求对方当事人提出答辩意见或相关材料。

3. 仲裁庭组建在受理案件后,仲裁机构会根据案件情况,组建适当的仲裁庭,一般由三名独立的仲裁员组成。

仲裁庭将负责审理相关证据、听取当事人陈述等程序。

4. 仲裁裁决仲裁庭将根据听证和审理的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事实证据,作出裁决。

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遵守。

仲裁立案的优势1. 高效相比传统法院诉讼程序,仲裁程序通常更为高效,审理速度更快,更能及时解决争议。

2. 保密性仲裁程序通常更为保密,不同于法院的公开审理,仲裁过程更注重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隐私。

3. 独立性仲裁庭由独立的仲裁员组成,相对于法院审理,更具有独立性和专业性,能够更公正地对待争议。

仲裁立案的应用范围仲裁立案适用于许多领域的争议解决,包括国际贸易、投资争端、劳资纠纷等各种民商事争议。

仲裁程序的快速和高效特点,使其在商业领域得到广泛应用。

总之,仲裁立案是一种常见的争议解决方式,通过委托独立的仲裁机构进行裁决,可以更加高效、快速地解决争议,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仲裁基本制度

仲裁基本制度

仲裁基本制度仲裁基本制度是指在民事、商事等纠纷中,当事人通过仲裁机构进行调解、裁决的一种制度。

它是一种非诉讼的解决纠纷方式,具有快速、简便、经济、保密等优点,被广泛应用于国内外各种领域。

一、仲裁机构的设立仲裁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仲裁活动的机构。

我国的仲裁机构主要包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仲裁院、各省市仲裁委员会等。

这些机构都是由政府或者行业协会等组织设立的,具有独立性和公正性。

二、仲裁协议的签订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或者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协议,约定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解决。

仲裁协议必须是双方自愿签订的,且具有法律效力。

在签订仲裁协议时,当事人应当明确仲裁机构的名称、仲裁程序、仲裁庭的组成等内容。

三、仲裁程序的开展仲裁程序是指仲裁机构在接受仲裁申请后,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调解、裁决的过程。

仲裁程序一般包括仲裁申请、仲裁受理、仲裁庭组成、听证、裁决等环节。

在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代理人出席听证、提交证据等。

四、仲裁裁决的效力仲裁裁决是指仲裁机构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的解决纠纷的决定。

仲裁裁决具有与法院判决同等的效力,可以强制执行。

当事人应当在仲裁裁决作出后的15日内履行裁决,否则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五、仲裁制度的优势相比于诉讼制度,仲裁制度具有以下优势:1.快速:仲裁程序一般比诉讼程序更加简便,可以更快地解决纠纷。

2.经济:仲裁费用相对较低,可以节省当事人的成本。

3.保密:仲裁程序和裁决都是保密的,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商业机密等敏感信息。

4.灵活:仲裁程序可以根据当事人的需要进行调整,更加灵活。

六、仲裁制度的适用范围仲裁制度适用于民事、商事等各种纠纷,包括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劳动争议等。

在国际贸易中,仲裁制度也被广泛应用,因为它可以避免不同国家法律制度的冲突。

七、仲裁制度的发展趋势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仲裁制度的应用范围和重要性也越来越大。

未来,仲裁制度将更加注重专业化、国际化和数字化,以更好地服务于当事人的需求。

仲裁常识

仲裁常识

仲裁常识问:什么是仲裁?答:仲裁,俗称公断,是指民事、经济纠纷的当事人按事先或事后达成的协议,自愿将有关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对争议案件作出判断和裁决,以解决争议的一种法律制度。

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否则,另一方当事人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问:仲裁有哪些优越性?答:第一,公正性。

仲裁委员会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自愿性。

仲裁纠纷实行当事人自愿原则和或裁或审制度,且不受地域限制。

只要双方当事人愿意,就可以选择双方当事人信任的仲裁机构解决纠纷。

而且,还可以选择双方当事人信任的仲裁员、双方当事人愿意的开庭方式和审理方式。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保密性。

仲裁一般不公开审理,可为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维护当事人的形象和声誉。

第四,权威性。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一裁终局。

裁决书一经作出、调解书一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及时性。

按照有关规定,仲裁机构原则上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四个月内作出裁决,而且一裁终局。

问:仲裁与诉讼有何区别?答:主要区别:一是法院诉讼实行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仲裁则实行协议管辖,充分体现了仲裁活动的自愿性。

二是诉讼当事人不能选择审判员,也不能超过管辖级别选择管辖法院,而仲裁活动的当事人既可以选择仲裁机构.还可以选择仲裁员。

三是仲裁实行不公开审理,除非当事人要求公开审理,诉讼则不同,实行公开审理。

四是当事人不服法院判决可以上诉,仲裁不得上诉,一裁即告终结。

问:发生哪些纠纷,可以依法申请仲裁?答:第一,经济合同纠纷。

包括购销、建设工程承包、加工承揽、货物运输、供用电、仓储保管、财产租赁、借款、财产保险以及其他经济合同纠纷。

第二,房地产合同纠纷。

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全文(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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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 裁 法

仲 裁 法

2)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 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 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
3)合同成立后未生效或者被撤销的,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适 用仲裁法第十九条第 一款(具体规定见下文)的规定。当事人在订 立合同时就争议达成仲裁协议的,合同未成立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
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
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1.1 仲裁的适用范围与管辖 1.1.1 仲裁的适用范围
仲裁指发生争议的当事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根据其达成的仲 裁协议,自愿将 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者(仲裁机构)进行裁判的争议 解决制度。
在我国,《仲裁法》是调整和规范仲裁制度的基本法律,但《仲裁 法》的调整范围 仅限于民商事仲裁,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 财产权纠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和农 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不受《仲裁法》的调整。此 外,根据《仲裁法》第 三条的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3.仲裁裁决
根据《仲裁法》第五十三、五十七条的规定,仲裁裁决应当按照多数 仲裁员的意见 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 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 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 生法律效力。 1.4.4 仲裁裁决的撤销与不予执行
1.仲裁裁决的撤销
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八、五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 决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 决。
3.仲裁员的回避 《仲裁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 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 礼的。 1.4.3 开庭和裁决 1.仲裁开庭和审理 (1)审理的形式 依据《仲裁法》第三十九、四十条的规定,仲裁应当开庭进行。 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 料作出裁决。仲裁不公开进行。当 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 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仲裁知识常识

仲裁知识常识

仲裁常识性知识一、什么是仲裁?仲裁又称公断。

根据百科全书法学卷对仲裁的定义是:“仲裁是指争议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者作出裁决,双方有义务执行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

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方式之一,其要素主要有以下几点:1、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通过此方法解决其争议;2、解决争议的第三人是当事人选择的;3、第三人解决争议的裁断具有约束力。

应当说仲裁的适用范围是非常广泛的,但根据仲裁法的规定,我们在此所说的仲裁是只限于民(商)事纠纷的仲裁,因此仲裁法中所谈的仲裁是民(商)事纠纷的当事人协议将有关争议提交选定的第三人作出裁决,并有义务履行裁决的一种制度。

二、仲裁法规定了哪些基本原则?(一)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仲裁制度中的基本原则,它是仲裁制度赖以存在与发展的基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环节:1、以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出于当事人双方的共同意愿。

仲裁机构受理案件来源于当事人双方的共同授权,仲裁机构不能受理没有书面仲裁协议(含仲裁条款)的仲裁申请。

2、向哪个仲裁机构提请仲裁,由当事人双方协商选定。

当事人在选择、约定仲裁机构时,不因当事人所在地、纠纷发生地所在何处而受到地域管辖的限制;也不因争议标的额的大小、案件的复杂程度如何而受到级别管辖的制约。

3、组成仲裁庭的仲裁员由当事人在仲裁员名册中自主选定,也可以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代为指定,仲裁庭的组成形式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4、当事人可以约定交由仲裁解决的争议事项。

即当事人将哪些纠纷交付仲裁,可以由当事人自主协商确定。

当事人既可以约定把因履行合同所产生的所有争议均交由仲裁解决,也可以约定将某项或某几项争议交付仲裁。

对于仲裁机构来说,也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对当事人在协议中没有交由自己处理的争议,则不能主动审理和裁决。

5、在开庭和裁决的程序中,当事人还可以约定审理方式、开庭形式等有关的程序事项。

自愿原则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诸项权利的集中体现,是仲裁活动的前提和基础。

仲裁法律制度

仲裁法律制度

第十四章仲裁法律制度仲裁是一种重要的非司法诉讼解决争议的方式,因其固有的自身特点而受到欢迎,被广泛地应用在民商事领域中。

学习仲裁法律制度,应首先明确仲裁的性质与特点,掌握仲裁法的基本原则,了解仲裁程序的主要阶段。

第一节仲裁与仲裁法概述一、仲裁概述(一)仲裁的概念和特点1、仲裁的概念仲裁是指争议双方在争议前或争议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给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由第三者作出对争议双方都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

仲裁是一种重要的非司法诉讼解决争议的方式,被广泛地应用于解决民商事财产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等领域。

以下所指的仲裁,如无特别说明,均指解决财产纠纷的民商事仲裁。

2、仲裁的特点与其他解决争议的方法如协商、调解、诉讼不同,仲裁具有以下特点:(1)自愿性。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否将其提交仲裁、交给谁仲裁、仲裁庭人员如何组成等等都由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协商决定。

如无法达成协议,就不能提交仲裁。

因此仲裁充分体现双方自愿的特点。

(2)专业性。

仲裁机构一般都设有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选定仲裁员。

仲裁员一般都是各行各业的专家、学者,能提供专业的服务,同时也保证了仲裁裁决的权威性。

这与一般的民间第三人调解不同。

(3)灵活性。

仲裁的灵活性主要体现在程序上不像诉讼那样严格,很多环节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省略。

(4)保密性。

仲裁一般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所以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贸易活动不会因仲裁活动而泄露。

这也是民商事纠纷当事人更乐于仲裁而避免上法庭的原因之一。

(5)快捷性。

仲裁实行一裁终裁制,不像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这样有利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迅速解决。

(6)经济性。

仲裁的经济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由于时间的快捷性,费用也相对省了;第二,仲裁不能多审级进行,因此费用比诉讼收费要低一些。

(7)独立性。

仲裁机构不是国家机关,审理案件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保证了仲裁裁决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二)仲裁的类型1、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根据提交仲裁的纠纷是否有涉外因素,仲裁可以分为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

仲裁

仲裁

二、受理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 内, 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 知当事人; 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 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三、开庭和裁决
• • • • 1 开庭:以开庭和不公开为原则 2 查证、质证和辩论 3 和解和调解 4 裁定和裁决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 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 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仲裁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 述
一 、仲裁的概念和特征
• 概念: 争议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 给第三者裁决,双方有义务执行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法律制 度。 • 特征: 1 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 2 具有灵活性和便捷性 3 一般不公开进行,具有较强的保密性 4 具有独立性和约束性
二、基本原则
自愿仲裁原则 独立仲裁原则 不公开原则 一裁终局原则
第二节 仲裁协议
一、概念 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自 愿达成的,将可能发生的或已经发生的争 议,提交某仲裁机构仲裁解决的一种书面 协议。 二、表现形式 仲裁条款 纠纷发生前订立的仲裁协议 纠纷发生后订立的仲裁协议
三、内容
(4)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5)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 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7)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 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 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 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 1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 2 仲裁事项; • 3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协议格式

仲裁法全文

仲裁法全文

仲裁法全文第一章总则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加强对纠纷的快速、有效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章仲裁协议第一节仲裁协议的效力和效果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具有合同的效力。

仲裁协议的订立、变更和解除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

第二节仲裁协议的订立当事人对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合同争议订立的仲裁协议,由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表示。

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对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合同争议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请求人提请仲裁机构裁决的标的(争议的范围);(三)当事人共同选定的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确定的仲裁机构;(四)仲裁程序的选择;(五)当事人协议订立的时间和地点;(六)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其他形式表示的仲裁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对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合同争议仲裁的意思表示;(二)当事人共同选定的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确定的仲裁机构;(三)仲裁请求人提请仲裁机构裁决的标的(争议的范围);(四)仲裁程序的选择;(五)当事人协议订立的时间和地点。

当事人以书面形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或者以其他形式订立的仲裁协议载明有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文件、资料以及其他有关证据可以作为仲裁协议的证据。

第三节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协议对当事人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一方在仲裁协议订立后违反仲裁协议的约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不予受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被告提出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仲裁协议;(二)特别事由需要人民法院处理的。

当事人一方在仲裁协议订立后,向人民法院起诉并被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在不当事人之间达成或者变更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可以依法继续审理。

第三章仲裁的独立性、公正性第一节仲裁的独立性仲裁机构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

当事人自愿选择仲裁机构,有权选择仲裁员;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机构内不同类别的仲裁员参与仲裁。

仲裁员独立行使仲裁职权,不受干涉。

仲裁诉讼流程

仲裁诉讼流程

仲裁诉讼流程仲裁是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当当事人无法通过协商或其他方式解决争议时,可以选择通过仲裁来得到公正公平的处理结果。

本文将介绍仲裁诉讼的一般流程。

一、仲裁申请阶段1. 申请仲裁:当事人必须向指定的仲裁机构递交仲裁申请书,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争议的详细描述、当事人的个人或公司信息、申请人的请求、相关证据等。

2. 仲裁费用支付:申请人在递交申请书时需要缴纳一定的仲裁费用,费用金额根据所选仲裁机构的规定而定。

3. 仲裁庭组建:被申请人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后,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回应。

一旦回应被接受,仲裁机构将会组建仲裁庭,庭上将有一名或多名仲裁员负责审理案件。

二、仲裁程序阶段1. 仲裁庭的权力:仲裁庭有权决定仲裁程序的具体安排,包括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等。

庭审时,各方当事人可以提供证据和提交辩论意见。

2. 听证会:仲裁庭根据需要组织听证会,目的是为了进一步了解当事人的诉求和争议的事实。

当事人可以在听证会上为自己的权益辩护,提供证据并进行辩论。

3. 调解与和解:在仲裁程序中,当事人也可以选择调解或和解,仲裁庭会提供相应的机会,协助双方寻找争议的解决方案。

4. 仲裁庭的裁决:在上述程序完成后,仲裁庭会根据案件的事实和适用法律作出裁决,裁决是最终的解决方案,受到法律的保护。

三、仲裁裁决阶段1. 报送裁决: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后,将裁决书报送给仲裁机构。

2. 裁决强制执行:裁决书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一方不履行裁决,对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 裁决的审查与上诉:在特定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对裁决提出审查或上诉,这将由司法机关进行审核。

但是审查与上诉程序的要求需符合仲裁法的规定。

四、结束阶段1. 裁决生效:如果没有上诉或审查程序,裁决书将最终生效,并结束仲裁程序。

2. 合同履行:根据裁决结果,当事人需履行相应的义务或采取必要的行动。

3. 仲裁费用结算:仲裁费用包括双方支付的费用,根据裁决结果,当事人需要按照规定进行费用结算。

仲裁业务基本技能 诉讼与仲裁

仲裁业务基本技能  诉讼与仲裁
“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写明由合肥(市)仲裁机关(机构) 或其他不会产生歧义,可以推断为由合肥仲裁委员会的表 述,均视为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由本会仲裁。
司法解释第四条 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 视为未约定仲裁机构,但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按照约 定的仲裁规则能够确定仲裁机构的除外。
这一点,不同的仲裁委,有不同的仲裁规则,合肥仲裁委 的仲裁规则上,就没有规定,仅仅约定纠纷适用仲裁规则, 是否视为约定仲裁机构,那么,就只能推定,是未约定仲 裁机构。如果约定了适用“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的 仲裁规则呢?则又视同约定了由贸仲进行仲裁。
3、灵活性,仲裁的很多内容,比如仲裁员选定,仲裁规则的选择,仲 裁方式的选择,仲裁地的选择等,体现了灵活性。
4、保密性,仲裁员、仲裁委、当事人、代理人等所有的诉讼参与人, 均应该对仲裁的全部内容,包括文件、审理过程等,进行保密。
5、快捷性,一裁终决,简易程序,选择书面审理等,可以体现快捷性。 6、经济性,虽然仲裁费比法院的诉讼费稍高,但是,由于是一审终审,
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 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即:约定不明等于无效。如何理解这个规定?
对于什么是约定不明,仲裁法实施后,在司法实践中, 产生不同的理解。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 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
下简称“仲裁法司法解释”),对仲裁协议的约定不 明等问题如何理解,做出一些解释,这些解释,这是 非常重要的内容,我们律师掌握仲裁知识,属于应知 应会的内容,主要是:
3 4、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四、仲裁管辖
仲裁法 第五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 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这一条正是仲裁制度的核心制度之一,由于当事人双 方约定了仲裁,根据法律规定就不能向法院起诉,也 是商事仲裁和劳动仲裁、人事仲裁、农村集体土地承 包经营权纠纷仲裁的区别,劳动仲裁、人事仲裁、农 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实行的都是“先裁后 审”,或者或裁或审,而合同的仲裁,排除了法院的 审理。

劳动仲裁常见问题

劳动仲裁常见问题

劳动仲裁常见问题
劳动仲裁是指通过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的一种方式,它具有快速、便捷和公正的特点,被广泛应用于劳动争议解决中。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劳动仲裁问题。

一、仲裁适用范围
劳动仲裁适用于以下案件:工资、社会保险、劳动合同、劳动安全卫生、职工福利等方面的纠纷。

但是,劳动仲裁不适用于以下案件:集体合同纠纷、劳资纠纷等。

二、申请仲裁的程序
申请劳动仲裁可以通过书面或网络方式。

申请人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申请后会进行调查核实,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仲裁裁决。

三、仲裁裁决的种类
劳动仲裁裁决分为有罚款、撤销和确认三种。

罚款是指雇主需要依照仲裁裁决的要求向劳动者支付一定的罚款,撤销是指裁定劳动者不需要履行合同中的某些条款,而确认则是指仲裁委员会确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裁决。

四、仲裁裁决的执行
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执行。

如果一方拒绝履行仲裁裁决,对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强制执行。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劳动仲裁问题,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仲裁制度概述

仲裁制度概述

第一讲仲裁制度概述一、仲裁和商事仲裁1、仲裁(居中公断):发生争议的双方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将争议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并作出对争议各方均具有约束力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法律制度。

适用于多个领域,民商事仲裁较为普遍。

劳动争议则先仲裁,才能诉讼。

2、商事仲裁:对商事争议进行的仲裁。

二、仲裁制度的特点和优点1、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共性与区别:(1)共性:①立法上,同属于民事程序法的范畴;②仲裁裁决与民事诉讼的终审判决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③仲裁与民事诉讼相互联系相互影响——民事诉讼对仲裁起着协助保障的作用,仲裁过程中离不开法院的协助、支持,eg:证据、强制力;仲裁对诉讼起补充作用。

(2)区别:①两者性质不同。

仲裁机构是民间机构,其裁决不是国家意志的体现;②两者对案件管辖权取得的依据不同;③适用的程序规则不同;④实行的具体制度存在差异。

仲裁以公平为基本规则,除非当事人同意;⑤两者的审级不同:仲裁是一裁终局。

2、仲裁与调解的共性与区别:(1)共性:①非官方性质的机构解决纠纷;②程序灵活、简便、省时、快捷。

(2)区别:①调解具有较大的随意性,仲裁要严格遵守规则进行;②调解协议是双方的合意体现,仲裁裁决不一定是双方合意的体现;③调解协议与仲裁裁决的效力不同。

3、商事仲裁与行政仲裁的区别:(1)性质上;(2)效力上;(3)行政仲裁作出后还可以复议。

4、仲裁的特点与优点:(1)仲裁具有当事人自愿、自主的特征;(2)仲裁具有民间性、独立性;(3)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性;(4)专门仲裁,更为客观公正;(5)程序简便、方式灵活、温和、?;(6)仲裁具有保密性。

三、仲裁的类型:1、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以是否存在常设的仲裁机构来划分;2、友好仲裁和依法仲裁:以仲裁裁决所依据的实体规范不同来划分;3、国内仲裁与国际商事仲裁:以争议的案件是否具有涉外因素来划分;4、民间仲裁与行政仲裁:以仲裁机构的性质来划分。

四、仲裁的性质:1、关于仲裁制度性质的争议与分析(1)契约说: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2)司法权说:国家审判权的一部分;(3)混合说:仲裁来源于当事人的契约,但是不能超出法律的体系;(4)自治说:仲裁是商业社会自发形成的规则,是商人实践中摸索的结果;(5)准司法权说:仲裁权来源于国家法律的确认和当事人的授权,当事人授权要符合国家法律范围。

仲裁程序的流程

仲裁程序的流程

仲裁程序的流程
仲裁程序的流程
一、仲裁前的准备工作
1.选择仲裁机构
2.签署仲裁协议
3.确定仲裁庭组成人员
4.提交仲裁申请书
二、案件受理阶段
1.受理案件
2.确认管辖权
3.向被申请人通知并要求答辩
4.收到答辩意见后,向申请人通知并要求回复
三、审理阶段
1.开庭审理前的准备工作:
(1)起草开庭通知书;
(2)确认证人、鉴定人等出庭时间;(3)准备证据材料;
(4)确定开庭时间和地点。

2.开庭审理:
(1)主持人介绍庭审程序;
(2)申请人陈述事实和请求;
(3)被申请人答辩和反诉;
(4)当事人质证、举证和质询;
(5)听取证人证言和鉴定意见;
(6)当事人发表结论意见。

3.闭庭研究:
(1)评估证据材料和法律依据;
(2)讨论案件争议焦点及解决方案。

4.作出裁决:
(1)裁决书的起草和修改;
(2)裁决书的签发和送达。

四、仲裁后的执行阶段
1.当事人自愿履行仲裁裁决;
2.申请强制执行仲裁裁决;
3.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五、案件结案
1.收到当事人履行或强制执行结果后,宣布案件终结;
2.收到有关部门的撤销仲裁裁决通知后,宣布案件结案。

简述仲裁的四个基本原则

简述仲裁的四个基本原则

简述仲裁的四个基本原则
仲裁是一种可以解决争议的有效方式,其四个基本原则是自愿原则、独立性原则、公正性原则和保密性原则。

第一,自愿原则。

这是仲裁的基本原则,表明双方必须自愿接受仲裁,否则仲裁程序将无法进行。

在受理仲裁案件之前,双方必须签署仲裁协议,表明他们愿意接受仲裁裁决,仲裁裁决将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独立性原则。

仲裁是一种独立性机构,仲裁员必须完全独立和公正地对待双方,不受任何第三方的影响。

仲裁员需要具备职业技能和专业知识,他们应该客观公正地处理案件,不能受到任何其他因素的影响,例如偏见和偏袒。

第三,公正性原则。

仲裁是双方自愿接受的,双方必须放弃诉讼的权利,以一种公正的方式处理案件,使双方都能得到公平的处理。

仲裁员必须客观公正地处理案件,不能因为双方的关系而偏袒一方。

第四,保密性原则。

仲裁是受双方保密的,任何仲裁活动的息、文件和事实都必须保密,不能外泄或公开。

任何参与仲裁的人员都必须遵守保密条款,不得将任何相关息披露给任何第三方机构或个人。

以上就是仲裁的四个基本原则,这些原则是双方在仲裁案件中必须遵守的规定,它们可以使仲裁案件的进行更加公正、
可靠,为双方提供更好的保护。

仲裁是一种有效的解决争议的方式,也是各国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可以节省时间,减少费用,有助于双方达成最终调解协议。

仲裁和仲裁法的含义

仲裁和仲裁法的含义

等专业水平的。
具备上述条件之一的人,可以具有仲裁员资格。仲裁委员会按照不同专业设置 仲裁员名册,以便当事人选择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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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
(三)仲裁协会 仲裁协会经民政部登记后成立,是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法
人。 仲裁协会实行会员制。各仲裁委员会是仲裁协会的法定
会员。仲裁协会以团体会员为主,同时接纳个人会员, 如吸收仲裁学者、法官为个人会员。仲裁协会设在北京, 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地方设立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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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
(二)仲裁员的聘任
《仲裁法》确立了仲裁员资格和名册制度。它规定,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之一:
(1)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的;
(2)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的;
(3)曾任审判员满8年的;
(4)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5)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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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仲裁的原则
(五)一裁终决原则 《仲裁法》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决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
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 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此外,一般不公开审理、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及回避等原则也是仲裁所应遵循 的基本原则。仲裁委员会只有按上述原则进行裁决,才能既体现仲裁法对当事 人权利的尊重,又可以节省仲裁时间,及时地解决经济纠纷,从而有利于保护 当事人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加强双方当事人的团结协作。
《仲裁法》规定,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这就 要求仲裁委员会在仲裁过程中,首先要坚持调查研究,查明事实真相,认真听取争 议双方的陈述和答辩,运用证据证明事实。同时,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根据法律 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经济纠纷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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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三者为解决争议所作出的裁决, 对各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 与调解和诉讼一样,仲裁也是解决 争议的一种方式,但仲裁却是非经司 法诉讼途径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争议 解决方式。这一方式广泛运用于民商 事的争议解决过程中,也同时成为解 决劳动争议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重 要方式,即劳动争议仲裁和农业承包 合同纠纷仲裁。
仲裁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仲裁法律 关系主体的行为和调整仲裁法律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 仲裁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仲裁法典,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指 定的关于仲裁的专门法律。 广义——包括仲裁法典在内的所有有关仲 裁的法律规范。
仲裁的概述
仲裁是一种重要的非司法 诉讼解决争议的方式,因 其固有的自身特点而受到 欢迎,被广泛地应用在民 商事领域中。学习仲裁法 律制度,应首先明确仲裁 的性质与特点,掌握仲裁 法的基本原则,了解仲裁 程序的主要阶段。
未经仲裁程序直接进 入诉讼程序的劳动争 议案件,当事人又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仲裁的,仲裁委 员会是否受理?
答: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劳动争议 案件几个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7〕 15号)的规定,未经仲裁程序直接进入诉 讼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又向劳动 争议仲裁委员申请仲裁,如果是当事人就 该劳动争议提起诉讼又撤诉的,或者人民 法院书面裁定先由仲裁委 员会受理的,只 要该劳动争议符合受理条件,仲裁委员会 应予受理;如果是人民法院正在对该劳动 争议进行审理或者对实体内容作出调解、 裁定或判决,仲裁委员会则不予受理。

立法突破
1、建立了统一的仲裁制度; 2、明确界定了仲裁的范围; 3、在仲裁机构的设置上,突出了民间性; 4、确立或裁或审、一裁终局的制度; 5、确立了协议仲裁的制度; 6、确立了仲裁的司法监督制度。
仲裁委员会
(一)仲裁委员会的设立 我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是确定也可根据需要在 其他社区的市设立。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似的人 民政府组织有关的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设立仲裁委 员会,应由该地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二)仲裁委员会应具备的条件 1. 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 有必要的财产 3. 有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4. 有聘任的仲裁员
北京仲裁委员会
成立之初 现址
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 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 决的协议。 有效的仲裁协议的应具有的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案例一:2003年7月,上海市奥杰健身
房与广州市健身器械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 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规定:“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 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由仲裁 机构仲裁”2003年9月,双方发生争议,奥杰健 身房向其所在地的上海市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 申请书,但健身器械公司拒绝答辩。同年11月, 双方经过协商,重新签定了一份仲裁协议,并商 定将此合同争议提交该健身器械公司所在地的广 州仲裁委员会仲裁,事后奥杰健身房担心广州市 仲裁委员会实行地方保护主义,偏袒健身器械公 司,故未申请仲裁,遂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且起诉时说明此前两次约定仲裁的情
仲裁程序
(1)申请与受理
(2)仲裁庭的组成
(3)仲裁审理
(4)仲裁中的和解、调解和裁决
仲裁程序
1.提出仲裁申请
这是仲裁程序开始的首要手 续。当事人申请仲裁应符合 下列条件: (1)有仲裁协议。 (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实事 理由。 (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 围。
2.组织仲裁庭
仲裁庭 可以由三名仲裁员 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 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 设首席仲裁员。仲裁委员 会主席指定一名仲裁员为 首仲裁员,共同组成仲裁 庭审理案件;双方当事人 亦可在仲裁委员名册共同 旨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 席指定一名仲裁员为独任 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单 独审理案件。
况,法院受理此案,并向ຫໍສະໝຸດ 身器械公司送 达了起诉状副本,该器材公司向法院提交 了答辩状。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健身器械 公司败诉,被告不服,理由是双方事先由 仲裁协议,法院判决无效。
问题 :
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 款是否有效?请说明理由。
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无效 理由:原因为未明确约定仲 裁机构。
仲裁程序分哪几步? 缺少其中一步会有 什么后果?
2.向乙公司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 法院申请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259条规定,对中国的涉外仲裁 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 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申请 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中国涉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须提出 书面申请,并附裁决书正本。如申请人为外国一方当事人, 其申请书须用中文本提出。
案例二:新加坡甲公司与中国乙公司在履行一份涉外合
同的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经协商未能解决。甲公司按照 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 请仲裁,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并同时向乙公司住所地的 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乙公司则提出反请求, 称:甲公司产品质量不合格,要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并赔 偿其损失。双方约定由 1名独任仲裁员审理此案,但在规 定时间内未能就合适人选达成一致意见,仲裁委员会主席 便从仲裁员名单中指定了一名仲裁员处理此案,最终以不 公开的方式将此案审结。
仲裁,从字面上看,“仲”就是居于 中间,“裁”就是裁定解决,合起来 “仲裁”的含义就是居中裁决。这很 形象地说明了仲裁的特点。法律意义 上的仲裁,就是指争议双方的当事人 自愿将他们之间的纠纷提交仲裁机关, 由仲裁机关以第三者的身份进行裁决。 仲裁并不是一种法定的诉讼程序,仲 裁机构也不是国家机关,但仲裁裁决 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执行。
仲裁的特点
1.
2.
3.
4.
5.
6.
7.
自愿性 专业性 灵活性 保密性 快捷性 经济性 独立性
仲裁的类型
1. 2. 3.
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 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 依法仲裁和友好仲裁
仲裁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2、根据事实、符合法律 规定、公平合理解决纠纷原则; 3、独 立仲裁原则。 基本制度 1、协议仲裁制度;2、或裁或审制度; 3、一裁终局制度。
一般认为,仲裁就是指纠纷当事人在 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 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第三者就纠纷居中 评判是非,并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拘束力 的裁决的二种解决纠纷的制度、方法或方 式。 基于上述定义,仲裁具有如下要素: 1.各方当事人自愿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相 互间的争议; 2.当事人选择解决争议的第三者是非司 法机构;
问题:1 .乙公司不服裁决,可否向人民法 院起诉?说明理由。 2.甲公司要求采取执行措施应怎样做?
答:1.不可以。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当
事人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仲裁法》规定:“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 均有约束力。任何一方均不得向法院起诉,也不得向其他 任何机构提出变更仲裁裁决的请求。”
3.仲裁审理
仲裁审理是仲裁庭按 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 式,对当事人交付仲 裁的争议事项作出裁 决的活动。仲裁审理 市仲裁程序的中心环 节。仲裁应开庭审理。
4.仲裁中的和解调解 和裁决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 自行和解,仲裁庭做出裁 决前应先行调解,裁决是 仲裁程序的最后一个环 节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 仲裁员的的意见做出,不 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应有首 席仲裁员做出裁决,裁决 书自作出之日发生法律效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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