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司法考试大纲解读: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一、单选题45. 司法公正体现在司法活动各个方面和对司法人员的要求上。
下列哪一做法体现的不是司法公正的内涵?( )A. 甲法院对社会关注的重大案件通过微博直播庭审过程B. 乙法院将本院公开审理后作出的判决书在网上公布C. 丙检察院为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提供便利D. 丁检察院为暴力犯罪的被害人提供医疗和物质救助【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根据司法的理论与实践,司法公正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司法活动的合法性。
合法性是指司法机关审理案件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办事。
不仅要按实体法办事,而且要按程序法办事。
(2)司法人员的中立性,如法官的中立性。
(3)司法活动的公开性。
诉讼程序的每一阶段和步骤都应当以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看得见的方式进行。
例如,法院应当努力实现立案公开,庭审公开、审判结果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和执行过程公开(选项A、B符合)。
(4)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
一是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二是法院平等地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选项C符合)。
(5)司法程序的参与性。
程序参与性又称为”获得法庭审判机会”,指那些利益或权利可能会受到民事裁判或诉讼结局直接影响的人应当有充分的机会富有意义地参与诉讼的过程,并对裁判结果的形成发挥其有效的影响和作用。
(6)司法结果的正确性。
适用法律时,事实要调查清楚,证据要确凿可靠,经得起历史检验;对案件的定性要准确;处理要适当。
选项D是执法为民的体现,与司法公正无关。
46. 关于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如何理解司法效率,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 )A. 司法效率包括司法的时间效率、资源利用效率和司法活动的成本效率B. 在遵守审理期限义务上,对法官职业道德上的要求更加严格,应力求在审限内尽快完成职责C. 法官采取程序性措施时,应严格依法并考虑效率方面的代价D. 法官应恪守中立,不主动督促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完成诉讼活动【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选项A、B、C说法正确。
司法制度及法律职业道德[司法考试[完整版]]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前言总论一、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题型分值分布表二、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复习概要(一)结构与重点包括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概述、审判制度和法官职业道德、检察制度和检察官职业道德、律师制度和律师职业道德、公证制度和公证员职业道德等四个专题。
每年考核12分,根据历年考题,以及近几年的考试趋势判断,重点是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概述、审判制度和法官职业道德与律师制度和律师职业道德部分。
(二)学习方法法律职业群体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这四种人个性鲜明、特征明显,考生可以采取“通观大略”的学习方法,把握住各个群体的基本特征,如对于法官,大家可以把握住其基本定位:“各人自扫门前雪,休管他人瓦上霜”。
然后针对题目中的具体选项做出整体上的判断,这样,即使你在细节上的掌握不是特别充分,也极有可能得分。
专题一、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概述分论本专题为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的理论概述部分,主要讨论司法的概念和特征、法律职业道德的概念及司法的功能、司法公正、司法独立等。
涉及知识点较多,既有需要记忆的内容,也有侧重理解的内容。
掌握本章内容对理解其他四个专题的内容颇为关键。
考点一、司法1、乔治·劳森提出了政府职能的三重划分:立法、司法、执法。
2、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第一次全面论述了“司法”的问题。
3、1787年分权学说被载入美国宪法,由学术层面进入现实实践,使得司法的概念逐步呈现技术性、程序性特征。
4、在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如美国,司法权就是审判权,司法机关也就仅指法院,而检察权则是作为行政权的一部分。
5、中国古代并无“司法”这一概念,“司法”一词是我国清朝末年从西方引进的,仿大陆法系德日制度,司法权即审判权,虽然审检合署,但是检察部门受专门负责司法行政的法部领导。
6、社会主义中国,司法权由审判权和检察权共同构成。
人民法院是审判机关,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行使检察权。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司法考试完整版)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八—冃U 言总论一、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题型分值分布表二、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复习概要(一)结构与重点包括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概述、审判制度和法官职业道德、检察制度和检察官职业道德、律师制度和律师职业道德、公证制度和公证员职业道德等四个专题。
每年考核12分,根据历年考题,以及近几年的考试趋势判断,重点是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概述、审判制度和法官职业道德与律师制度和律师职业道德部分。
(二)学习方法法律职业群体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这四种人个性鲜明、特征明显,考生可以采取“通观大略” 的学习方法,把握住各个群体的基本特征,如对于法官,大家可以把握住其基本定位:“各人自扫门前雪,休管他人瓦上霜”。
然后针对题目中的具体选项做出整体上的判断,这样,即使你在细节上的掌握不是特别充分,也极有可能得分。
专题一、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概述分论本专题为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的理论概述部分,主要讨论司法的概念和特征、法律职业道德的概念及司法的功能、司法公正、司法独立等。
涉及知识点较多,既有需要记忆的内容,也有侧重理解的内容。
掌握本章内容对理解其他四个专题的内容颇为关键。
考点一、司法1、乔治•劳森提出了政府职能的三重划分:立法、司法、执法。
2、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第一次全面论述了“司法”的问题。
3、1787年分权学说被载入美国宪法,由学术层面进入现实实践,使得司法的概念逐步呈现技术性、程序性特征。
4、在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如美国,司法权就是审判权,司法机关也就仅指法院,而检察权则是作为行政权的一部分。
5、中国古代并无“司法”这一概念,“司法”一词是我国清朝末年从西方引进的,仿大陆法系德日制度,司法权即审判权,虽然审检合署,但是检察部门受专门负责司法行政的法部领导。
6、社会主义中国,司法权由审判权和检察权共同构成。
人民法院是审判机关,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行使检察权。
司考三大本之司法制度与职业道德部分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第一章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概述第一节司法与司法制度的概念一、司法的概念和特征中国古代并无“司法”这一概念,司法一词是我国清朝末年从西方引进的。
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第一次论述“司法”问题。
他认为:每个国家都有三种权力,即立法权力、关于国际事项的行政权力、有关民事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
“我们将后者称为司法权力,而第二种权力则简称为国家的行政权力。
”在孟德斯鸠看来,司法权就是惩罚犯罪和裁决私人讼争的权力,而行政权则是执行立法机关的意志,维护公共安全,派遣和接受外交使节,防御外国侵略的权力。
他进而认为:“如果司法权不同行政权和立法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
如果司法权和立法权合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和行政权合二为一,法官便将拥有压迫者的力量。
”“如果同一个人或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构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策权和裁判私人犯罪或争讼权,则一切便都完了。
”而且,“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资产阶级在革命取得胜利后,按照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建立起资本主义的政治体制,设立议会、总统(内阁)、法院分别行使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并使之互相制约.以达到国家权力的平衡,因此,在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司法是与立法、行政相对应的一项国家活动,即国家适用法律解决纠纷的活动。
在这些国家,所谓司法就是审判,相应地,司法权就是审判权,司法机关也就仅指法院。
至于检察权,则是作为行政权的一部分,因而检察机关隶属于政府行政系统。
如在美国,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合二为一,联邦总检察长即为司法部长;在法国和德国,其检察机关虽然附设于法院,但受政府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和指挥;在日本,其检察机关虽独立设置,但仍受法务大臣的一般领导。
我国清朝末年引进西方的司法制度,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司法权由法院行使。
因此,那时的司法权就是指审判权;而各级检察厅虽附设于大理院或同级审判厅,但受专门负责司法行政的法部领导。
2013司法考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2013司法考试-《司法制度与职业道德》目录第一章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概述 (2)第一节司法和司法制度的概念 (2)第二节法律职业道德的概念和特征 (3)第三节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 (4)第二章审判制度与法官职业道德 (5)第一节审判制度概述 (5)第二节审判机关 (6)第三节法官 (11)第四节法官职业道德 (14)第五节法官职业责任 (15)第三章检察制度与检察官职业道德 (17)第一节检察制度概述 (17)第二节检察机关 (18)第三节检察官 (19)第四节检察官职业道德 (22)第五节检察官职业责任 (23)第四章律师制度与律师职业道德 (25)第一节律师制度概述 (25)第二节律师 (26)第三节律师事务所 (28)第四节律师职业道德 (31)第五节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32)第六节律师职业责任 (36)第七节法律援助制度 (36)第五章公证制度与公证员职业道德 (39)第一节公证制度概述 (39)第二节公证员和公证机构 (39)第三节公证程序与公证效力 (42)第四节公证员职业道德 (45)第五节公证职业责任 (46)第一章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概述第一节司法和司法制度的概念一、司法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在西方国家,由于“三权分立”,司法与行政、立法之间有严格界限。
(二)司法的特征:1. 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第一次全面论述了“司法”问题。
2. 我国清朝末年引进西方的司法制度,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司法权由法院行使。
3. 在前苏联、东欧等社会主义国家,司法不仅包括审判,而且包括检察,司法机关由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共同构成。
4. 新中国建立后,我们在政治体制上借鉴前苏联的经验。
人民法院是审判机关,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行使检察权,它们共同构成我国的司法机关。
5. 我国的司法具有以下六个方面特点:独立性、被动性、交涉性、终局性、普遍性、民主性——作为一个司法机关,构成上具有民主性,产生以后作为一个机关具有独立性,在管辖范围上具有普遍性,在受理具体案件上具有被动性,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具有交涉性,最终的案件处理结果具有终局性。
2013国家司法考试大纲解读---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备考提示】本部分的分值基本维持在10分左右。
由于2006年新增了司法制度的内容,考查的重点也集中在该部分内容。
法律职业道德部分的命题往往综合考查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的职业道德问题,因此题目数量虽有减少,但知识点却没有减少。
考生在复习时仍然要熟练掌握《法官法》、《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检察官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中的基本法条。
结合最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中的基本法条进行记忆。
本部分的命题特点是综合性强,知识点覆盖面广,通常在一个真题中综合考查涉及各章的多个知识点,题目设置灵活。
建议考生横向比较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所涉及相关法条,结合司法制度基本理论,理解记忆本部分内容。
【2013年大纲变化】与2012年相比,2013年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部分:1.大纲作了部分修订完善,第四章第二节“律师”中,新增考点“律师宣誓制度”。
2.教材根据最新法律法规变化做了修订,变动较大处见【新增考点详解】。
【新增考点详解】考点1 律师宣誓制度根据司法部2012年2月3日《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律师宣誓制度的决定)的通知》(司法通[2012]19号)的规定,我国建立律师宣誓制度。
为了引导广大律师牢固树立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信念,自觉践行“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核心价值观,切实提高律师队伍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不断增强律师的职业使命感、荣誉感和社会责任感,培育和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执业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决定在全国建立律师宣誓制度。
经司法行政机关许可,首次取得或者重新申请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应当参加律师宣誓。
律师宣誓,应当在律师获得执业许可之日起3个月内,采取分批集中的方式进行。
律师宣誓仪式,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律师协会组织进行。
律师宣誓仪式的要求包括:(1)宣誓会场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2)宣誓仪式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主持,领誓人由律师协会会长或者副会长担任;(3)宣誓仪式设监誓人,由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各派一名工作人员担任;(4)宣誓人宣誓时,应着律师职业装(或律师袍)免冠,佩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徽,成立正姿势,面向国旗,右手握拳上举过肩随领誓人宣誓;(5)宣读誓词应当发音清晰、准确,语音铿锵有力。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第一章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概述第一节司法和司法制度的概念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司法的功能 1.惩罚功能。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司法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因此打击敌人、惩罚犯罪是我国司法机关的首要功能。
2.调整功能。
主要是通过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来实现的。
3.保障功能。
司法制度对社会关系的保护作用。
司法制度的保障功能是通过司法机关和司法组织的各项司法活动发挥出来。
4.服务功能。
是指司法机关和司法组织对活动对象具有的服从、服务作用。
一方面,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应努力为人民服务,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和司法组织应当努力为经济建设服务。
5,教育功能。
是指司法机关的活动对公民具有的教育、感化作用。
这是社会主义司法不同于资本主义司法的显著特点。
司法制度的概念:国家体系中司法机关及其他的司法性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与活动的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
司法制度的范围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
它是法律的自身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要求,其基本内涵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体现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的精神。
其主体是以法官为主的司法人员。
司法公正的对象包括各类案件的当本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前者是司法公正的根本目标,后者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整体公正与个体公正的关系反映了司法公正的价值定位和取向。
司法效率:司法资源的投入与办结案件及质量之间的比例关系。
司法效率追求的是以尽可能合理、节约的司法资源,谋取最大限度地对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保障和对社会成员合法权益的保护。
提高司法效率,就要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履行职责时,在坚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认真、及时、有效地工作,尽可能地缩短诉讼周期,降低诉讼成本,力求在法定期限内尽早结案,取得最大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一)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一)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包括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概述、审判制度和法官职业道德、检察制度和检察官职业道德、律师制度和律师职业道德、公证制度和公证员职业道德等四个专题。
法律职业群体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这四种人个性鲜明、特征明显,考生可以采取“通观大略”的学习方法,把握住各个群体的基本特征,如对于法官,大家可以把握住其基本定位:“各人自扫门前雪,休管他人瓦上霜”。
然后针对题目中的具体选项做出整体上的判断,这样,即使你在细节上的掌握不是特别充分,也极有可能得分。
专题一、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概述本专题为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的理论概述部分,主要讨论司法的概念和特征、法律职业道德的概念及司法的功能、司法公正、司法独立等。
涉及知识点较多,既有需要记忆的内容,也有侧重理解的内容。
掌握本章内容对理解其他四个专题的内容颇为关键。
考点一、司法1、乔治·劳森提出了政府职能的三重划分:立法、司法、执法。
2、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第一次全面论述了“司法”的问题。
3、1787年分权学说被载入美国宪法,由学术层面进入现实实践,使得司法的概念逐步呈现技术性、程序性特征。
4、在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如美国,司法权就是审判权,司法机关也就仅指法院,而检察权则是作为行政权的一部分。
5、中国古代并无“司法”这一概念,“司法”一词是我国清朝末年从西方引进的,仿大陆法系德日制度,司法权即审判权,虽然审检合署,但是检察部门受专门负责司法行政的法部领导。
6、社会主义中国,司法权由审判权和检察权共同构成。
人民法院是审判机关,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行使检察权。
7、我国司法的特征(1)独立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被动性:司法程序的启动以及裁判范围,要以当事人的诉请为前提。
(3)交涉性:各方参与,相互论辩。
司法考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名师讲义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第一章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概述第一节司法和司法制度的概念一、司法的概念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二、司法的功能解决纠纷;调整社会关系;解释、补充法律;形成公共政策。
三、司法制度的概念是指有关司法机关和司法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权利义务、活动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
四、司法制度的范围审判制度、检察制度、律师制度、公证制度。
五、司法公正司法活动的公开性、裁判人员的中立性、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司法过程的参与性、司法活动的合法性、案件处理的正确性。
六、司法效率司法机构的精简性、司法人员的专业性、权责的科学性和明确性、程序的简明性和终结性、期间的适度性和严格性、诉讼费用分担的合理性。
七、司法独立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各项规定。
八、司法考试国家对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制定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节法律职业道德的概念和特征一、法律职业的概念是以律师、法官、检察官为代表的,受过专门的法律专业训练,具有精良的法律知识、娴熟的法律技能与严格的法律伦理的司法工作者所构成的自治性共同体。
二、法律职业的特征政治属性、法律属性、行业属性、专业属性。
三、法律职业道德的概念是指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等法律职业人员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是社会道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道德在法律职业领域中的具体体现和升华。
四、法律职业道德的特征主体的特定性、职业的特殊性、更强的约束性的特征。
第三节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1、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2013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法律职业道德)卷一
13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法律职业道德)单选:45.关于法律职业道德,下列哪一表述是不正确的?()A.基于法律和法律职业的特殊性,法律职业人员被要求承担更多的社会义务,具有高于其他职业的职业道德品行B.互相尊重、相互配合为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这就要求检察官、律师尊重法官的领导地位,在法庭上听从法官的指挥C.选择合适的内化途径和适当的内化方法,才能使法律职业人员将法律职业道德规范融进法律职业精神中D.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途径和方法,包括提高法律职业人员道德认识、陶冶法律职业人员道德情感、养成法律职业人员道德习惯等【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法律职业道德。
选项A说法正确。
在现代社会中,法律是一种专业化程度很高的职业。
法律职业作为一种高度专业化的职业,要求法律职业人员承担更多的社会义务,要求他们具有高于其他职业的职业道德素养和品行。
选项B说法错误。
互相尊重、相互配合为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但检察官、律师和法官在法庭上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法律职业人员在人格和依法履行职责上是平等的。
选项C说法正确。
在现代社会生活中,道德具有教育示范,调节规范和潜移默化影响人们行为和意识的作用,只有通过选择合适的内化途径和适当的外化方法,才能使法律职业人员将法律职业道德规范融进法律职业精神中。
选项D说法正确。
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途径和方法,主要包括提高法律职业人员道德认识、陶冶法律职业人员道德情感、锻炼法律职业人员道德意志和养成法律职业人员道德习惯等方面。
46.关于法官任免和法官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唐某系某省高院副院长,其子系该省某县法院院长。
对唐某父子应适用任职回避规定B.楼法官以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对其无须免除法官职务C.白法官将多年办案体会整理为《典型案件法庭审理要点》,被所在中级法院推广到基层法院,收效显著。
对其应予以奖励D.陆法官在判决书送达后,发现误将上诉期15日写成了15月,立即将判决收回,作出新判决书次日即交给当事人。
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引言在一个社会中,法律是维持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而司法制度作为法律的实施机构,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在司法制度中,法律职业道德是保障公正、廉洁司法的基石。
本文将探讨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之间的关系,旨在阐明其相互影响和重要性。
司法制度司法制度是指一套组织、程序和规定,用于实施法律、保障公正,并解决纠纷。
一个健全的司法制度包括诉讼程序、审判原则和司法独立等要素。
诉讼程序诉讼程序指的是对于法律争议的处理流程。
这一程序应当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依法保护,同时确保公正、高效的司法程序。
一个公正的诉讼程序能够为当事人提供公平的机会,并保证裁决的公正性。
审判原则审判原则是司法制度的基石,其目的在于保护被告人的权益,确保审判的公正与公平。
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法律上明确规定的行为才能定为犯罪行为,同时要求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刑事追究,并依照法律规定进行量刑。
这一原则保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司法机关对法律的滥用。
独立审判原则独立审判原则是司法制度的核心原则之一。
它要求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享有独立性,不受任何外界干扰。
司法机关的独立性保证了审判的公正与公平,避免了政治干预和权力滥用。
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法律实施公正的根本保证。
司法独立要求司法机关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的干扰,既要保持与其他两个机关的独立合作关系,又要保证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法律职业道德作为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律师、法官、检察官等在其从业过程中需要遵循一定的职业道德规范。
法律职业道德是保证司法制度有效运行的重要保证。
公正公正是法律职业道德的核心要素之一。
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在处理案件时必须以客观、公正的态度进行,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他们不能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应当以维护正义为己任。
诚实守信诚实守信是法律职业道德的重要内容。
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地履行职务,不得伪造证据、隐瞒事实。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四)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四)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包括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概述、审判制度和法官职业道德、检察制度和检察官职业道德、律师制度和律师职业道德、公证制度和公证员职业道德等四个专题。
法律职业群体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这四种人个性鲜明、特征明显,考生可以采取“通观大略”的学习方法,把握住各个群体的基本特征,如对于法官,大家可以把握住其基本定位:“各人自扫门前雪,休管他人瓦上霜”。
然后针对题目中的具体选项做出整体上的判断,这样,即使你在细节上的掌握不是特别充分,也极有可能得分。
专题四、律师制度与律师职业道德本专题属于重点,主要讨论律师制度与律师职业道德,包括律师执业的条件、程序、限制性规定和基本原则,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和管理制度,律师收费制度,律师业务范围,律师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要理解和把握执业律师的权利义务、律师执业行为的基本规范、律师职业责任的规定和法律援助制度。
本专题主要法律规定:1、《刑事诉讼法》2、《律师法》3、《法律援助条例》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5、《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7、《律师执业管理办法》8、《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考点一、律师1、《律师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2、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3、律师的管理体制。
(1)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和律师协会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2)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
加入地方律师协会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同时是全国律师协会的会员。
考点二、律师执业许可1、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在律所实习满一年;品行良好。
2013司法考试大纲
2013司法考试大纲2013年司法考试大纲,即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的考试大纲,是中国国家司法部根据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的需要,对参加司法考试的考生所应掌握的法律知识和技能进行系统梳理和规范的文件。
以下是2013年司法考试大纲的主要内容概述:一、考试目的与性质2013年司法考试旨在选拔具备一定法律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的法律职业人才,以满足国家法治建设的需要。
考试性质为国家统一考试,具有法律效力。
二、考试科目与内容2013年司法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两个环节。
笔试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科目:1. 宪法学:涵盖宪法的基本原则、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2. 民法学:包括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理论和实践。
3. 刑法学:涉及犯罪构成、刑罚种类、犯罪预防等刑法基本原理和具体应用。
4. 行政法学:包括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行为、行政诉讼等内容。
5. 经济法学:涵盖公司法、反垄断法、税法等经济法律制度。
6. 国际法学: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等国际法律关系。
7. 法律职业道德和法律职业规范:涉及法律职业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面试部分主要考察考生的法律思维能力、法律分析能力和法律实践能力。
三、考试形式与题型2013年司法考试的笔试部分采用闭卷形式,题型主要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简答题、案例分析题等。
面试部分则通过模拟法庭辩论、案例分析等方式进行。
四、考试时间与地点考试时间通常安排在每年的9月份,具体日期由国家司法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考试地点遍布全国各主要城市,考生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就近的考点。
五、考试报名与资格考生需满足一定的报名条件,如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备相应的学历要求等。
报名流程包括网上报名、现场确认等环节。
六、考试评分与合格标准笔试部分各科目的满分均为100分,总分为700分。
面试部分的评分标准由各考点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考试合格标准由国家司法部根据当年考试情况确定。
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专题六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第一章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概述一、司法的概念与特征司法制度具有独立性、被动性、终局性、交涉性(参与性)、普遍性、民主性、公正性、效率性的特征。
彭北京决斗书二、司法的功能从总体上看,司法具有解决纠纷的直接功能和调整社会关系、解释和补充法律、形成公共政策、秩序维持、文化支持等间接功能【例】关于司法功能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0年试卷一47题,单选)A.司法具有解决纠纷、调整社会关系的直接功能和解释、补充法律及形成公共政策、秩序维持、文化支持等间接功能B.司法要求司法活动的公开性、裁判人员的中立性、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司法过程的参与性、司法活动的合法性、案件处理的正确性C.我国晋代刘颂认为应该严格区分君臣在实现司法公正方面的职责D.英国哲学家培根强调司法公正的重要性:“一次不公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
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三、司法的原则:司法活动应当坚持司法统一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保障人权原则和接受监督原则。
四、司法制度的基本范畴:要了解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关系,司法职业,司法考试等基本概念。
五、法律职业道德的概念和特征与一般社会道德相比具有主体的特定性、职业特殊性以及更强的约束性。
【例】关于司法、司法制度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当代中国的律师在保障公民权利、实现司法公正、推进社会发展方面正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B.法官职业要求慎独,以免影响中立审判C.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检察机关大多隶属于行政机关的司法行政部门,主要任务是进行刑事诉讼D.与司法公正相比,司法效率更具有实在性和可见性六、法律援助(一)援助对象(法律援助条例第1条:经济困难的公民)注意:对依法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的被告人,无须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二)援助范围(法律援助条例第11、12条)1.民事、行政代理(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司法考试: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第一章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概述基本要求:了解:司法的概念,司法的功能,司法制度的概念和范围,法律职业的概念和特征,法律职业道德的概念和特征。
理解:司法独立,司法公正,司法效率。
熟悉并能够运用: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
考试内容:第一节司法和司法制度的概念司法的概念司法的功能司法制度的概念司法制度的范围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司法独立司法改革司法考试第二节法律职业道德的概念和特征法律职业的概念法律职业的特征法律职业道德的概念法律职业道德的特征第三节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明纪律,保守秘密互相尊重,相互配合恪尽职守,勤勉尽责清正廉洁,遵纪守法第二章宙判制度与法官职业道德基本要求:了解:审判制度的概念和特征,人民法院的性质、任务、设置和职权,审判制度的基本原则,主要审判制度,法官职业道德的概念和特征。
理解:审判组织的组成与职责,法官法关于法官制度的主要规定,法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
熟悉并能够运用:法官职业责任的规定。
考试内容:第一节宙判制度概述审判制度的概念我国审判制度的特征审判制度的基本原则主要审判制度第二节审判机关人民法院的性质和任务人民法院的设置和职权人民法院的业务机构审判组织第三节法官法官的条件与任免法官的权利与义务法官的考核与培训法官的等级法官的奖励和惩罚法官的辞职与辞退法官的保障与退休第四节法官职业道德法官职业道德的概念和特征法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忠城司法事业保证司法公正确保司法廉洁坚持司法为民维护司法形象)第五节法官职业责任法官执行职务中违纪行为的责任法官执行职务中犯罪行为的刑裏责任第三章检察制度与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要求:了解:检察制度的概念和特征,人民检察院的性质、任务、设置和职权,检察制度的基本原则,主要检察制度,检察官职业道德的概念和特征。
理解: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体制,检察官法关于检察官制度的主要规定,检察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
国家司法考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大纲内容解读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大纲内容解读第一章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概述基本要求:了解:司法的功能,司法制度的概念和范围,法律职业的概念和特征,法律职业道德的概念和特征。
理解:司法公正,司法效率。
熟悉并能够运用: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
考试内容:第一节司法和司法制度的概念司法的功能司法制度的概念(狭义的司法制度广义的司法制度)司法制度的范围(审判制度律师制度公证制度等)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司法独立司法考试第二节法律职业道德的概念和特征法律职业的概念法律职业的特征法律职业道德的概念法律职业道德的特征第三节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明纪律,保守秘密互相尊重,相互配合恪尽职守,勤勉尽责清正廉洁,遵纪守法第二章审判制度基本要求:了解:审判制度的概念和特征,人民法院的性质、任务、设置和职权。
理解:审判组织的组成与职责,法官法关于法官制度的主要规定。
熟悉并能够运用:审判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审判工作的主要制度。
考试内容:第一节审判制度概述审判制度的概念我国审判制度的特征审判类型第二节审判机关人民法院的性质和任务人民法院的设置和职权人民法院的业务机构审判组织第三节法官法官的条件与任免法官的权利与义务法官的考核与培训法官的等级及其升降法官的奖励和惩戒法官的辞职与辞退法官的保障与退休第四节审判制度的基本原则不告不理原则审判权独立行使原则直接、言词原则审判及时原则集中审理原则第五节审判工作的主要制度两审终审制度审判公开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审判监督制度司法建议制度第三章检察制度基本要求:了解:检察制度的概念和特征,人民检察院的性质、任务、设置和职权。
理解: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体制,检察官法关于检察官制度的主要规定。
熟悉并能够运用:检察制度的基本原则和检察工作的主要制度。
考试内容:第一节检察制度概述检察制度的概念我国检察制度的特征第二节检察机关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和法律地位人民检察院的任务人民检察院的设置和职权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机构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体制第三节检察官检察官的条件与任免检察官的权利与义务检察官的考核与培训检察官的奖励和惩戒检察官的辞职与辞退检察官的保障与退休第四节检察制度的基本原则检察权统一行使原则检察权独立行使原则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原则第五节检察工作的主要制度检务公开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案监督制度侦查监督制度刑事审判监督制度刑罚执行与监所监督制度民事行政检察制度检察建议制度第四章律师制度基本要求:了解:律师制度的概念、特征,我国律师管理体制,律师事务所的性质和分类,律师的概念,法律援助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司法制度及法律职业道德[司法考试[完整版]]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前言总论一、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题型分值分布表二、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复习概要(一)结构与重点包括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概述、审判制度和法官职业道德、检察制度和检察官职业道德、律师制度和律师职业道德、公证制度和公证员职业道德等四个专题。
每年考核12分,根据历年考题,以及近几年的考试趋势判断,重点是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概述、审判制度和法官职业道德与律师制度和律师职业道德部分。
(二)学习方法法律职业群体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这四种人个性鲜明、特征明显,考生可以采取“通观大略”的学习方法,把握住各个群体的基本特征,如对于法官,大家可以把握住其基本定位:“各人自扫门前雪,休管他人瓦上霜”。
然后针对题目中的具体选项做出整体上的判断,这样,即使你在细节上的掌握不是特别充分,也极有可能得分。
专题一、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概述分论本专题为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的理论概述部分,主要讨论司法的概念和特征、法律职业道德的概念及司法的功能、司法公正、司法独立等。
涉及知识点较多,既有需要记忆的内容,也有侧重理解的内容。
掌握本章内容对理解其他四个专题的内容颇为关键。
考点一、司法1、乔治·劳森提出了政府职能的三重划分:立法、司法、执法。
2、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第一次全面论述了“司法”的问题。
3、1787年分权学说被载入美国宪法,由学术层面进入现实实践,使得司法的概念逐步呈现技术性、程序性特征。
4、在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如美国,司法权就是审判权,司法机关也就仅指法院,而检察权则是作为行政权的一部分。
5、中国古代并无“司法”这一概念,“司法”一词是我国清朝末年从西方引进的,仿大陆法系德日制度,司法权即审判权,虽然审检合署,但是检察部门受专门负责司法行政的法部领导。
6、社会主义中国,司法权由审判权和检察权共同构成。
人民法院是审判机关,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行使检察权。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概述
第一章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概述第一节司法和司法制度的概念一、司法的概念和特征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第一次全面论述了“司法”问题,创立了资产阶级的三权分立学说。
在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司法是与立法、行政相对应的一项国家活动。
新中国成立后,在中央设立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署、公安部和司法部。
法院和检察院是分开的。
根据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是审判机关,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行使检察权,它们共同构成我国的司法机关。
司法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独立性。
司法机关只服从法律,不受上级机关、行政机关的干涉。
2.被动性。
3.交涉性。
多方参与。
4.终局性。
终局性是现代司法的根本属性。
一切案件或纠纷,一旦进入司法程序,由司法机关依法作出生效的判决、裁定或决定,便应得到最终解决或平息,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应再作处理,以维护法律的权威,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
5.普遍性。
二、司法的功能(了解,2008年、2010年考过)司法具有解决纠纷的直接功能和调整社会关系、解释和补充法律、形成公共政策、文化支持等间接功能。
三、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法律精神的内在要求。
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
司法公正主要由以下六个要素构成:1.司法活动的公开性。
2.裁判人员的中立性。
3.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
4.司法过程的参与性。
5.司法活动的合法性。
6.案件处理的正确性。
四、司法效率司法效率与司法公正的关系1.效率和公正都是司法所追求的目标,二者在很多情况下是相辅相成的。
2.效率属于工具理性,具有明确的可比性,而公正属于价值理性,具有模糊的相对性,所以这两者存在内在的紧张关系。
3.我们的司法现状决定了我们应当作出“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价值选择。
五、司法独立我国司法独立的含义:我国宪法第126、131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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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大纲解读: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备考提示】本部分的分值基本维持在10分左右。
由于2006年新增了司法制度的内容,考查的重点也集中在该部分内容。
法律职业道德部分的命题往往综合考查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的职业道德问题,因此题目数量虽有减少,但知识点却没有减少。
考生在复习时仍然要熟练掌握《法官法》、《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检察官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中的基本法条。
结合最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中的基本法条进行记忆。
本部分的命题特点是综合性强,知识点覆盖面广,通常在一个真题中综合考查涉及各章的多个知识点,题目设置灵活。
建议考生横向比较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所涉及相关法条,结合司法制度基本理论,理解记忆本部分内容。
【2013年大纲变化】与2012年相比,2013年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部分:1.大纲作了部分修订完善,第四章第二节“律师”中,新增考点“律师宣誓制度”。
2.教材根据最新法律法规变化做了修订,变动较大处见【新增考点详解】。
【新增考点详解】考点1 律师宣誓制度根据司法部2012年2月3日《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律师宣誓制度的决定)的通知》(司法通[2012]19号)的规定,我国建立律师宣誓制度。
为了引导广大律师牢固树立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信念,自觉践行“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核心价值观,切实提高律师队伍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不断增强律师的职业使命感、荣誉感和社会责任感,培育和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执业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决定在全国建立律师宣誓制度。
经司法行政机关许可,首次取得或者重新申请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应当参加律师宣誓。
律师宣誓,应当在律师获得执业许可之日起3个月内,采取分批集中的方式进行。
律师宣誓仪式,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律师协会组织进行。
律师宣誓仪式的要求包括:(1)宣誓会场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2)宣誓仪式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主持,领誓人由律师协会会长或者副会长担任;(3)宣誓仪式设监誓人,由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各派一名工作人员担任;(4)宣誓人宣誓时,应着律师职业装(或律师袍)免冠,佩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徽,成立正姿势,面向国旗,右手握拳上举过肩随领誓人宣誓;(5)宣读誓词应当发音清晰、准确,语音铿锵有力。
律师宣誓的程序为:(1)宣誓人面向国旗列队站立,唱国歌;(2)领誓人逐句领读誓词,宣誓人跟读,领誓人领读完誓词、读毕“宣誓人”后,宣誓人自报姓名;(3)宣誓人在誓上签署姓名、宣誓日期。
律师宣誓的誓词为:我志愿成为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律师,我保证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神圣使命,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执业为民,勤勉敬业,诚信廉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努力奋斗!律师应当自觉践行宣誓誓词,将誓词作为指引律师执业活动的行为准则,依法、诚信、尽责执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
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的宣誓,参照执行。
考点2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修订,教材相应内容做了全面修订,主要包括:1.律师事务所的终止。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1)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2)执业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3)自行决定解散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律师事务所在取得设立许可后,6个月内未开业或者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1年的,视为自行停办,应当终止。
律师事务所在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前,不得自行决定解散。
律师事务所在终止事由发生后,应当向社会公告,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依法处置资产分割、债务清偿等事务。
因被吊销执业许可证终止的,由作出该处罚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
因其他情形终止、律师事务所拒不公告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
律师事务所自终止事由发生后,不得受理新的业务。
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清算结束后15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注销申请书、清算报告、本所执业许可证以及其他有关材料,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连同全部注销申请材料报原审核机关审核,办理注销手续。
律师事务所被注销的,其业务档案、财务账簿、本所印章的移管、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2.律师事务所分所的设立与终止。
《律师法》第19条规定:“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
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
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合伙律师事务所对其分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根据2012年9月18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司法部《关于修改(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决定》,在原《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四章后增加一章作为第五章,章名为“律师事务所分所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按照《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31条的规定,成立3年以上并具有20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在本所所在地的市、县以外的地方设立分所。
设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合伙律师事务所也可以在本所所在城区以外的区、县设立分所。
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该所不得申请设立分所;律师事务所的分所受到吊销执业许可证处罚的,该所自分所受到处罚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设立分所。
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符合《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规定的名称;(2)有自己的住所;(3)有3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律师;(4)有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资产;(5)分所负责人应当是具有3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且在担任负责人前3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律师事务所到经济欠发达的市、县设立分所的,前款规定的派驻律师条件可以降至l至2名;资产条件可以降至人民币10万元。
具体适用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律师业发展状况,需要提高前款第(3)、(4)项规定的条件的,按照《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33条规定: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设立分所申请书;(2)本所基本情况,本所设立许可机关为其出具的符合《律师法》第19条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31条规定条件的证明;(3)本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本所章程和合伙协议;(4)拟在分所执业的律师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和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5)拟任分所负责人的人选及基本情况,该人选执业许可机关为其出具的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32条第1款第(5)项规定条件的证明;(6)分所的名称,分所住所证明和资产证明;(7)本所制定的分所管理办法。
申请设立分所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由拟设立分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决定是否准予设立分所。
具体程序按照《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18 - 20条的规定办理。
准予设立分所的,由设立许可机关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
根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35条的规定,分所除由律师事务所派驻律师外,可以依照《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面向社会聘用律师。
派驻分所律师,参照《律师执业管理办法》有关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规定办理,由准予设立分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予以换发执业证书,原执业证书交回原颁证机关;聘用分所律师,依照《律师执业管理办法》规定的申请律师执业许可或者变更执业机构的程序办理。
律师事务所决定变更分所负责人的,应当经分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报分所设立许可机关批准;变更派驻分所律师的,参照《律师执业管理办法》有关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规定办理。
分所变更住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经分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报分所设立。
许可机关备案。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名称获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经分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向分所设立许可机关申请变更分所名称。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3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所应当终止:(1)律师事务所依法终止的;(2)律师事务所不能保持《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设立分所的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3)分所不能保持本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4)分所在取得设立许可后6个月内未开业或者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1年的;(5)律师事务所决定停办分所的;(6)分所执业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分所终止的,由分所设立许可机关注销分所执业许可证。
分所终止的有关事宜按照《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30条的规定办理。
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分所执业和管理活动的监督,履行下列管理职责:(1)任免分所负责人;(2)决定派驻分所律师,核准分所聘用律师人选;(3)审核、批准分所的内部管理制度;(4)审核、批准分所的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5)指导、监督分所的执业活动及重大法律事务的办理;(6)指导、监督分所的财务活动,审核、批准分所的分配方案和年度财务预算、决算;(7)决定分所重要事项的变更、分所停办和分所资产的处置;(8)本所规定的其他由律师事务所决定的事项。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对其分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按照《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56条的规定,律师事务所管理分所的情况,应当纳入司法行政机关对该所年度检查考核的内容;律师事务所对分所及其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该所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律师事务所分所及其律师,应当接受分所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接受分所所在地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
同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所的,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分所设立、变更、终止以及年度考核、行政处罚等情况及时抄送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
【新增法律法规】《律师法》2012年修订法条新旧对比【命题思路】此次《律师法》的修改,进一步明确律师的权利和义务,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1)明确律师的法律援助义务写入《律师法》;(2)明确辩护律师的职责范围;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增加了“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3)律师在案件进行侦查阶段接受委托,不受“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的限制;(4)律师阅卷权的范围扩大;(5)对于律师在形式诉讼活动中涉嫌犯罪的情况,规定了相应的处理程序和处理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