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全省公安消防站消防装备最低配
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2020年修正)
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9.25•【字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0第13号•【施行日期】2020.09.2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森林资源正文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2013年11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8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灾后处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科学扑救、积极消灭的方针,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级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宣传培训、预防巡查、队伍建设、扑救等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政府应急部门,负责指挥机构日常工作,并配备专职人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20〕19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20〕19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8月12日贵州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国务院《办法》)、《贵州省消防条例》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的重要决策部署,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贵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尽职免责。
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除履行国务院《办法》第六条、第八条职责外,还应履行下列职责:(一)健全完善消防安全委员会实体化运行和消防工作部署、督查、考核、报告机制。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构筑全省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构筑全省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14•【字号】苏政办发[2010]63号•【施行日期】2010.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构筑全省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6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公安厅《关于构筑全省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四日关于构筑全省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实施意见(省公安厅)为深入贯彻实施《消防法》,推动社会消防安全管理创新,健全消防安全责任体系,提升全社会火灾防控能力,确保全省火灾形势稳定,根据《公安部关于印发〈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方案〉的通知》(公通字〔2010〕16号)精神,从2010年至2012年,在全省实施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
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目标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消防法》和《江苏省消防条例》,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工作原则,以落实政府部门消防工作责任、提升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能力、夯实农村和社区火灾防控基础、提高公安机关消防监督管理水平为着力点,通过三年时间的努力,使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明显提升,全社会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二、主要任务(一)落实政府和部门消防工作责任1.组织领导责任。
各级政府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消防经费、公共消防设施和装备建设、社会消防力量发展、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纳入政府任期工作目标,制定实施“十二五”消防发展规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建立政府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消防安全委员会或消防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针对突出问题,适时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实施挂牌督办并如期销案;在火灾多发季节和重大节假日,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防知识宣传和教育培训。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十二五”期间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十二五”期间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11•【字号】闽政办[2011]186号•【施行日期】2011.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十二五”期间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1〕18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公安厅、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交通运输厅和总工会制定的《福建省“十二五”期间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八月十一日福建省“十二五”期间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实施意见(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总工会二○一一年八月)为进一步推动我省“十二五”期间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根据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深化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0〕37号)和《福建省“十二五”消防工作专项规划》(闽政〔2011〕4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条例》的要求,以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注重实效为原则,立足省情,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全面发展,逐步形成以公安消防力量为主体,以政府和单位专职消防队伍为重点,以志愿消防队伍等为补充,覆盖全省城乡的消防力量体系。
二、工作目标(一)发展市(县)政府专职消防队伍。
市(县)政府应依据《福建省“十二五”消防工作专项规划》,结合“十二五”期间全省消防站建设,科学推进市(县)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微型消防站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微型消防站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消防管理【发文字号】筑府办函[2015]192号【发布部门】贵阳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12.18【实施日期】2015.12.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微型消防站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筑府办函〔2015〕192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贵阳市微型消防站建设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2月18日贵阳市微型消防站建设工作方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按照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积极促进志愿消防队伍发展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2〕61号)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贵州省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方案》,推进全市微型消防站建设,建立完善以公安消防现役队为主体,以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为基础的三级灭火救援响应体系,有效缓解我市现有消防力量无法满足全面覆盖城市建成区灭火救援需要的实际困难,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建站原则微型消防站是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的新型形式,主要依托群防群治力量和单位已有的消防组织,按照“多布点、响应快、处置早”的工作原则,通过建立完善响应机制、工作运行制度、适当补充车辆、器材装备等方式,建成一批“有人员、有器材、有制度、有检查、有演练、有奖惩”的微型消防组织。
二、建站范围(一)城市综合体;(二)工业园区;(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四)村(居)委会。
三、站点分类及适用范围微型消防站分为一类站、二类站、三类站(建设标准见附件)。
(一)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需建设一类微型消防站:1.有两栋以上建筑且占地面积大于20万平方米以上的城市综合体;2.工业园区。
(二)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需建设二类微型消防站:1.村(居)委会;2.占地面积大于5万小于20万平方米的城市综合体。
公安部关于印发《城镇公安消防部队消防通讯装备配备标准(试行)》的通知-[87]公[消]字53号
公安部关于印发《城镇公安消防部队消防通讯装备配备标准(试行)》的通知正文:---------------------------------------------------------------------------------------------------------------------------------------------------- 公安部关于印发《城镇公安消防部队消防通讯装备配备标准(试行)》的通知(1987年6月11日〔87〕公(消)字5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城镇公安消防部队必须配备消防通讯装备。
为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为适应现代灭火战术、技术的要求,本着科学化、系统化和技术先进、配备合理的原则,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有线通讯装备的配备,以集中接警与责任区中队监听相结合为原则,并能同时受理同一市话局用户呼入的两起火警信号。
第三条无线通讯装备的配备,以独立城镇为基础,按三级网络配备为原则。
一级网即管区复盖网,由基地台、固定台、车载台组成;二级网即火场指挥网,由便携台或袖珍台组成;三级网即灭火战斗网,由中队内用袖珍台或头盔台组成。
第四条计算机通讯装备的配备,根据各地消防灭火作战实际需要,按照第十一条功能要求配备。
第五条本标准适用于公安消防部队,其它消防队伍的通讯装备的配备,可参考本标准实施。
第六条指挥中心、调度室、通讯指挥消防车的装备配备标准另订。
表一中所列出的只是必配的主要装备。
第二章消防通讯装备的配备第七条公安消防部队的消防通讯装备的配备应自成独立完整系统。
其配备项目应符合表一的规定。
注:1.中队级119火警线配备数为中队所在话局应配数;2.n为中队数;3.普通电话线数量只指进调度台的数量。
第三章消防通讯装备的配备技术要求第八条火警调度台技术要求应符合表二的规定。
火警调度台技术要求序号项目技术要求1调度方式有线调度无线调度计算机调度2门数4、8、16、50、100、2003火警呼入时连续振铃,灯光显示局号焰4录音自动记录两路火警信号5计时自动显示接警,调车或出动时间6打印自动打印接警调车出动时间和其它内容7风速数显0-35米/秒(0-11)8风向指示八个方位向风9实力随时显示全队实力状况10联动控制自动控制10个以上的控制点11供电交流220V +10% -15%,直流24V 12V 5V12故障具有过流、过压故障装置及报警装置第九条无线通讯设备的配备技术要求应符合表三的规定。
关于小型消防站建设的几点思考
关于小型消防站建设的几点思考发布时间:2021-11-19T08:33:39.084Z 来源:《城镇建设》2021年21期作者:马超[导读] 当前,消防工作处在体制机制大变革,技术装备大创新,人民群众消防意识大提升的关键时期马超陕西省消防救援总队,陕西省西安市, 710000当前,消防工作处在体制机制大变革,技术装备大创新,人民群众消防意识大提升的关键时期,全国公安消防部队深入贯彻落实习主席提出的强军战略,牢牢牵住“能打仗、打胜仗”这个“牛鼻子”,在解决制约战斗力提升等瓶颈性难题上求突破,敢于创新、勇于创新,以积极探索新的消防队伍发展模式为抓手,深入贯彻火灾扑救“灭早、灭小、灭初期”理念,逐渐建立了城市卫星消防站、重点单位和社区微型站、乡镇政府专职队、志愿消防队等一系列小型、快速、灵活的消防队(站),在火灾扑救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区别于公安现役消防队(站)“特专化”的要求,按照其建队模式和职能特点,我们可以将这些队(站)统称为小型消防站(以下简称小型站)。
笔者作为一名基层消防工作者,有幸参与了消防队伍的创新探索和建设,并在积极推动小型站建设中形成了一些思考,与大家进行交流探讨。
一、现有小型站的几种模式(一)微型消防站。
微型消防站是专职消防队之外,在重点单位或社区依托志愿消防队伍建设的一种小型站点。
按照公安部消防局下发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社区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要求,重点单位和社区微型消防站人员配备应不少于6人,应确定1名人员担任站长,确定5名以上接受基本灭火技能培训的保安员、治安联防队员、社区工作人员等兼职或志愿人员担任队员,并配有必须的灭火器材和个人防护装备。
以宝鸡为例,宝鸡市政府制定出台《微型消防站建设指导意见》,明确了社会单位和社区微型站建设的主体责任。
以“灭早、灭小”和1分钟路途时间为原则,并按照“一点着火、多点出动、邻里互助、协同作战”的原则逐步建立联防区域。
关于成立微型消防站的通知
关于成立微型消防站的通知为切实加强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提高全体员工抵御火灾事故的应对能力。
本着群防群治的工作原则,经单位研究决定成立微型消防站。
一、组织成员队长:副队长:组员:二、工作职责(一)微型消防站职责1、根据火灾报告,及时赶赴现场实施火灾扑救;2、熟悉所在单位(场所)情况,制定完善灭火救援预案,定期开展灭火救援演练;3、开展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4、落实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5、接受当地公安消防部门调度,协助处置毗邻单位、场所初起火灾扑救。
(二)消防站长工作职责1、消防站站长应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兼任,在消防安全责任人的直接领导下建设单位微型消防站,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
2、负责微型消防站日常管理和人员工作任务分工,组织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和灭火应急预案,定期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教育和灭火救援训练。
3、拟定消防站日常管理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按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站建设标准》配置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检修、维护、确保完好有效。
4、组织指挥初起火灾扑救。
(三)微型消防站队员职责1、根据职责分工,完成初起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任务;2、掌握所在单位的道路、水源、单位情况和常见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的处置程序及行动要求,熟悉灭火救援预案;3、保持个人防护装备和负责保养装备完整好用,掌握装备性能和操作使用方法;4、负责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5、根据值班备勤制度,班长负责监督检查值班人员的各项工作情况,与防护区域各消防控制中心的信息沟通情况,及时通知到巡查、检查消防员。
6、各站设专门的通信员,负责站内、站与站、站与各项目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消防控制中心对消防安全情况的实时联系与信息沟通;负责站内通讯设备日常维护管理,保障通讯正常。
三、微型消防站日常管理规定1、消防站应设站长、副站长、消防员、控制室值班人员,人员配备不少于6人,实行24小时值班制,每班不少于3人。
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装备管理规定
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装备管理规定26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装备管理规定2011年第5期文件规范?编者按:公安部消防局于2011年2月14日下发”关于印发《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装备管理规定》的通知”公消[2011]45号,全文如下.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装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装备(以下简称装备)管理工作,使装备建设适应公安消防部队正规化,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装备,是指公安消防部队用于完成执勤训练,灭火救援,战勤保障等任务的消防车辆,消防船艇,消防飞行器,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灭火救援器材,药剂及其它专用装备与附属设施,设备.第三条公安消防部队装备管理工作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遵循装备的技术性能和使用规程,对装备的研发,推广,采购,仓储,配备,使用,维护,维修,退役,报废等进行全系统,全寿命的管理活动.第四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加强装备管理信息化建设,构建装备管理信息平台,实现装备管理的网络化,动态化和规范化.第五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加强装备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强化专业培训,做好装备技师的选拔,培训,考核,任用等项工作,落实装备技师在士官晋升,享受职务津贴等方面的待遇,保留技术骨干,建设以高,中级装备管理人才和装备技师为骨干的装备管理队伍. 公安部消防局和公安消防总队应当从部队,科研院所,消防产品认证检验机构,装备生产企业中聘请具有较高装备专业水平的技术人员,成立消防装备专家组,为装备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持.第二章装备管理职责第六条公安部消防局指导公安消防部队的装备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部队装备建设规划制定,评估论证和装备的采购,配置;(二)制定部队装备管理制度,组织开展装备质量,性能的监督检查,对部队重大装备事故进行调查;(三)组织协调跨总队灭火救援行动的应急装备保障;(四)负责统配装备调拨,装备进口免税管理和装备实力统计;(五)负责管理公安部消防局消防部队装备质量管理站和消防装备专家组,组织和指导部队装备管理业务培训;(六)指导部队装备管理信息化建设,组织和指导新装备的研发,引进,生产和推广;(七)其他应当履行的装备管理工作职责.第七条公安消防总队主要履行以下装备管理工作职责:(一)制定总队装备建设规划,对所属支队装备建设规划进行评估论证;(二)制定总队装备年度建设计划,并协调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三)制定总队装备管理制度,指导所属部队装备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装备质量,性能的监督检查, 对所属部队装备事故进行调查;(四)组织实施跨支队灭火救援行动的装备应急保障;(五)负责总队统配装备调拨,装备进口免税项目的审核,申报和装备实力统计;(六)负责管理总队消防装备专家组,对兼职装备质量检验员和装备技师进行业务技能考核,组织开展总队装备管理业务培训;(七)组织新装备的研发,跟踪装备使用情况;(八)其他应当履行的装备管理工作职责.第八条公安消防支队主要履行以下装备管理工作职责:(一)制定支队装备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协调政府采购部门组织实施;(二)制定支队装备管理制度,检查考评所属部队装备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装备质量,性能的监督检查;(三)组织实施支队灭火救援行动的装备应急保障;(四)负责支队装备调拨,装备进口免税项目的申2011年第5期消防技术与产品信息27报和装备实力统计;(五)负责支队装备技师的选拔编配,组织开展支队装备管理业务培训;(六)其他应当履行的装备管理工作职责.第九条公安消防大队,中队主要履行以下装备管理工作职责:(一)按照装备管理制度,开展装备存储,检查,维护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提出装备维修,退役,报废意见;(二)管理装备器材库,充气站,维修室等装备保障站(室);(三)建立,管理装备技术档案,维护装备管理信息系统;(四)开展爱装管装教育和装备业务学习;(五)其他应当履行的装备工作职责.第十条战勤保障大队主要履行以下装备管理工作职责:(一)编制装备应急保障预案,组织开展业务训练和实战演练;(二)储备装备,遂行灭火救援中的装备补充和技术保障;(三)组织实施装备日常巡检,维修;(四)落实装备应急保障的社会联勤机制;(五)其他应当履行的装备工作职责.第十一条装备技师应当在执勤中队干部的领导下,履行组织指导官兵操作使用,维护保养装备,诊断和排除装备一般故障,遂行装备技术保障,录入维护装备管理信息系统等职责.第十二条公安部消防局消防部队装备质量管理站接受委托,具体承担部队装备的质量检查,事故调查,评估论证,人才培训,技术支持等工作.第三章装备建设规划第十三条装备建设规划主要包括装备建设原则,编制依据,目标任务,方法步骤,保障措施等内容. 装备建设年度计划应当依据装备建设规划制定,主要包括数量规模,质量性能,经费预算,实施方法,完成时限,职责分工,绩效考核等内容.第十四条装备建设规划的核心内容是装备配备,应当遵循立足国内,适量引进,牵引研发,强化功能,确保质量的原则,坚持标准配备与实战需求相结合,区域配备与建制配备相统筹,常规配备与攻坚配备相配套,数量增长与性能提升相协调.第十五条装备配备应当依据下列内容:(一)《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等规范性文件;(二)装备配备现状;(三)特勤和灭火救援攻坚需求;(四)近十年火灾和其他灾害事故统计数据;(五)城市或区域重大危险源分布;(六)城乡消防基础设施现状;(七)地理,气候特征;(八)地域经济状况,人口密度;(九)其他有关情况.第十六条公安消防支队应当依据本地区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灭火救援实战需求,在对装备现状进行评估的基础上编制装备建设规划,通过专家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安消防总队应当依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公共消防安全需求,综合所属支队的装备建设规划编制装备建设规划,通过专家论证后,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七条装备建设规划评估论证的专家应当从公安部消防局,公安消防总队消防装备专家组中选取. 第四章装备研发与推广第十八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加强与公安部消防研究所及其他科研机构,装备生产企业的沟通,协作,通过自主创新,技术集成或引进,吸收先进技术,引导装备的研发和改进工作.第十九条鼓励和支持广大官兵积极开展装备技术革新和发明.装备技术革新和发明成果的鉴定和推广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条公安部消防局,公安消防总队应当积极推广应用装备科研成果,通过召开技术推广会,举办培训班和配备新型装备等方式,使装备科研成果尽快转化为部队战斗力.第五章装备采购第二十一条装备采购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采购符合市场准入要求的产品.装备采购可由政府采购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或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委托采购.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向政府采购部门提供装备采购计划和技术要求.第二十二条装备采购应当按照公安消防部队加强装备统型建设的要求,逐步减少用途,性能相近装备的品种,型号,发挥规模优势,提高装备统型效能.28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装备管理规定2011年第5期第二十三条公安消防总队应当协调省级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消防车辆,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灭火救援器材等具有统型要求的装备实行集中采购.第二十四条公安消防总队应当协调政府采购部门,将装备专业技术人员纳入政府采购专家库,以满足装备采购专业化要求和灭火救援实战化需求.第二十五条装备采购计划依据消防装备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按照突出重点,兼顾一般,防护优先,急用先配的原则制定.第二十六条加强装备采购合同技术文本的起草工作.采购装备的技术要求应当按照依据标准,满足实战,安全可靠,便于维护,适度超前的原则提出.技术要求中不得设置无关的附加条件,不得将非同类消防装备的技术要求打包提出.第二十七条装备采购合同应当设立验收技术要求,技术培训要求,售后服务内容,零部件供应方式,违约责任追究等专门条款.第二十八条对采购的装备应当组织具备装备质量检验资格的检验员,依据采购合同和国家有关标准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采购同型号装备数量较大或对质量有异议的,应当由采购单位抽样送相关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对不符合装备采购合同和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的,应当拒绝接收并追究违约责任.凡没有验收报告的新购消防车辆,不予核发车辆牌证.第六章装备日常管理第二十九条装备日常管理包括装备的储存,交接,使用,维护保养,维修,登(统)计,教育培训,安全管理,退役,报废,检查评比等工作.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建立健全装备日常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抓好落实.第三+条装备储存管理应当符合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按照装备的种类和状况分类,分级管理,做到无丢失,无损坏,无锈蚀,无霉烂变质.装备的隶属关系变更时,装备的移交与接收单位应当办理相关审批,登记和档案交接手续.第三十一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建立和落实装备维护保养制度,加强装备检查,校验,测试,标定等工作,掌握装备技术状况,指导和督促装备使用,维护人员做好装备维护保养工作.第三十二条装备维修应当采取社会保障和自我保障相结合的方式,建立由装备生产企业,地方维修企业,公安消防部队区域性维修中心和总队,支队战勤保障大队共同实施的维修机制,改进装备维修方法,提高装备维修的质量和效益.第三十三条装备管理单位(人员)应当及时将装备型号,数量,技术性能,质量状况等信息录入装备管理信息系统,进行装备实力统计分析,为装备管理提供决策依据.第三十四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建立分级,分专业,分岗位的装备业务培训体系,完善培训教材,充实师资队伍,定期组织开展装备培训.从事特种装备和技术要求较高装备维护保养,检查标定,维修的人员,应当由装备生产企业或专门机构组织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第三十五条装备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当加强装备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措施,定期检查部队装备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装备事故应当及时查明原因,认定责任,作出处理.第三十六条执勤中队应当加强随车器材管理.定期检查保养,严禁擅自外借,调换,挪用.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装备,应当退役:(一)达到设计使用寿命的;(二)同型号产品因设计缺陷导致事故的;(三)安全性能无法判定或经检验达不到安全要求的;(四)无法修复或维修费用超过新产品价格百分之五十的;(五)因其他原因应当退役的.退役装备可以用于训练,静态教学或展示;不能确保训练安全的退役个人防护装备和配备有动力装置的退役装备不得用于训练.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装备,必须报废:(一)已不具备训练,教学,展示价值的退役装备;(二)存在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环境污染的退役装备;(三)因其他原因应当报废的.报废装备应当由专门部门回收或销毁.第三十九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定期对装备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组织开展装备管理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评比活动.第七章装备应急保障第四十条装备应急保障的主要任务是实施灭火2011年第5期消防技术与产品信息29救援中的装备补充和装备技术保障,包括装备应急储备,装备应急筹措和供应,装备抢修以及装备应急保障预案的编制和演练等内容.第四十一条装备应急储备应当遵循分级互补,规模适度,品种匹配,模块存储的原则.对于消防药剂,通用工具等消耗大,社会资源丰富的装备,可依托社会联勤保障单位实施动态储备.第四十二条战勤保障大队应当根据灭火救援任务需要,及时调集,运送,补充,更换装备,必要时应当进行应急筹措.第四十三条战勤保障大队应当在灭火救援全勤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组织实施装备技术保障,可动员, 协调装备生产企业或相关社会联勤单位给予技术支持. 战勤保障大队应当做好装备抢修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第四十四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结合实际编制装备应急保障预案,定期组织装备应急保障人员或社会联勤保障力量进行演练,提高装备应急保障能力.第八章装备质量管理第四十五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制度,采取新购装备验收,在用装备检查,抽样送检等方式,做好装备质量管理工作.第四十六条装备管理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具备装备质量检验资格的检验员,运用检测仪器,装备检测车等技术设备,开展装备质量性能检查工作.第四十七条装备管理单位依据装备质量性能检查结果对装备质量和性能作出判定,准确掌握装备技术状况,存在问题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第九章装备经费管理第四十八条公安消防部队装备经费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做好装备经费预算,组织装备经费供应,加强支出控制,会计核算和财务监督与检查工作,保障各项装备建设计划顺利实施.第四十九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根据装备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编报装备经费预算,并及时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相关经费.编报装备经费预算时,应当将装备维修管理费纳入其中.第五十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加强装备经费的使用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并做好装备经费年度绩效考核工作,提高装备经费使用效益.第十章奖励与处分第五十一条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公安部消防局表彰奖励工作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一)在装备建设中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明显成效的;(二)在装备建设规划,装备采购,质量监督等工作中,坚持原则,依法办事,成绩显着的;(三)取得的装备技术革新,发明成果对部队战斗力提高有明显作用的;(四)装备管理工作严格,装备业务技术突出,成绩显着的;(五)在装备建设管理其他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有关规定,予以通报批评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馈赠,出售,交换装备的;(二)在装备采购,分配等工作中违反廉政要求的;(三)擅自动用装备或改变装备编配用途,性能结构,造成损失的;(四)违反装备管理规定或操作规程,造成装备责任事故或性能状况严重下降的;(五)在装备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或对装备事故隐瞒不报的;(六)盗窃,私藏,故意损坏装备的;(七)挪用,截留装备经费的;(八)其他违反有关规定,妨害装备工作的.第十一章附则第五十三条各公安消防总队可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的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公安消防部队院校和警官培训基地装备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五十五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最新)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限内部印发)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计划委员会施行日期:1 9 9 9 年 1 月 1 日1998 北京关于批准发布《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1998]207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厅)、计委(计经委):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制订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几点意见》(计标[1987]2323号)和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90]建标字第519号)的要求,按照建设部《关于同意“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列入国家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制订计划的函》((96)建标字第39号)的安排,由公安部负责编制的《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业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全国统一标准予以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的管理及解释工作,由公安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1998年11月2日编制说明《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是依据建设部《关于同意“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列入国家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制订计划的函》((96)建标字第39号)的立项批准文件,按照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90]建标字第519号)的要求,由公安部负责主编,具体由公安部消防局会同北京市消防局共同编制的。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遵照国家基本建设和消防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进行了较为深入的调查研究,收集整理了大量的消防站建设资料,分析、总结了国内外消防站建设经验,充分论证了有关技术指标,从我国国情出发,既考虑到消防站建设发展的需要,促进先进消防技术的推广应用,又注重节约建设用地,减少资金投入,提高投资效益。
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多次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最后由我部组织召开审查会,会通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建设标准共分八章: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规划布局与选址、建筑标准、建设用地、装备标准、人员配备、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贵州省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贵州省消防设施管理规定(2017年11月28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通过2017年12月1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11月1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94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消防设施管理,保护人身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贵州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设施建设、维护、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消防设施包括公共消防设施和建筑消防设施。
公共消防设施,是指保障城乡公共消防安全服务的消防站、消防指挥中心、消防训练基地、消防供水、消防通道、消防通信、消防装备等公益性基础设施。
建筑消防设施,是指附设在建筑内外的消防供电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和排烟设施、防火分隔设施、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消防救援场地等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人员疏散的设施、设备。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消防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对行业单位的建筑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进行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村(居)民委员会具体负责辖区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
第五条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综合保税区等产业集聚区(以下简称产业集聚区)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做好消防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规划建设配套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和建筑消防设施。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对建筑消防设施建设、维护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6.27•【字号】苏政办发[2001]85号•【施行日期】2001.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1]8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六月二十七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意见近年来,全省各地根据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消防工作的实际需要,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发展地方专职消防队伍,取得了明显成效。
目前,全省共有专职消防队540个,专职消防队员7821人,消防车735辆,机动消防泵514台,已成为我省一支重要的消防保卫力量。
但是,在全省地方专职消防队伍建设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直接影响到队伍的巩固和发展。
为进一步加强地方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全省发展地方专职消防队伍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形式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发展地方专职消防队伍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形式是:在城市新区、经济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及经济较为发达的中心乡镇,按照质量建队的要求,积极发展承担区域性火灾扑救任务的市办、县办专职消防队;各乡镇根据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保安(消防)队或义务(志愿)消防队;按照“调整、整顿、巩固、提高”的要求,进一步加强企业专职消防队建设;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居(村)民委员会普遍建立义务(志愿)消防队。
通过多种形式发展地方消防力量,努力形成以公安消防队为主力、区域性专职消防队为骨干、企业和乡镇专兼职消防队为依托、群众性义务(志愿)消防队为基础的消防组织网络。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全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全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31•【字号】鲁政办发[2012]55号•【施行日期】2012.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全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2〕55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公安厅、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法制办《关于加强全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关于加强全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意见(省公安厅、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法制办)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深入推进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进一步提高全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水平,全面构建覆盖城乡的灭火救援力量体系,现就加强全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是由政府批准建立,具有社会公益性质,以政府财政保障承担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任务的专业化、职业化消防队伍,是我省消防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弥补现役消防警力不足的有效途径。
建设和发展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是《消防法》赋予各级政府的法定职责,也是构建山东特色消防力量体系的创新之举。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大力推进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
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制定相关政策,共同支持和推动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发展。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领导,明确目标任务,认真组织实施。
贵州消防工程改造方案
贵州消防工程改造方案1. 前言消防工程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作。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贵州省消防工程的改造与更新显得尤为迫切。
本文旨在提出贵州消防工程改造的方案,以提高贵州省消防工程的安全性和效益。
2. 目标贵州消防工程的改造方案的目标如下:1.提高贵州省消防工程的灭火能力和救援能力;2.提升贵州省消防工程的技术水平和使用效率;3.优化贵州省消防工程的管理体系。
3. 改造方案3.1 灭火设备升级为了提高贵州省消防工程的灭火能力,需要对灭火设备进行升级。
具体措施如下:•购买新型灭火器材,例如干粉灭火器、泡沫灭火器等,以提高灭火效果;•引进先进的自动灭火系统,通过传感器和控制器实时监测火灾,自动触发灭火机制并进行灭火;•安装消防喷淋系统,能够快速覆盖大面积的火灾,提高灭火效率。
3.2 消防通道改造为了提升贵州省消防工程的救援能力,在建筑物的设计和改造中应充分考虑消防通道的设置。
具体措施如下:•确保疏散通道合理通畅,消除疏散障碍;•安装防烟门和防火卷帘门,有效隔离烟气和火势蔓延;•设立安全疏散标识和照明,提供清晰的疏散指引。
3.3 消防培训和演练为了提升贵州省消防工程的技术水平,必须加强消防培训和演练。
具体措施如下:•建立完善的消防培训体系,培养专业的消防人员;•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和团队协作能力;•加强消防知识宣传,提高公众的消防意识和安全意识。
3.4 管理体系优化为了优化贵州省消防工程的管理体系,需要采取以下措施:•建立科学的消防管理规范和流程,确保消防工作的有序进行;•引入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消防数据的实时监控和管理;•加强消防巡检和检查,确保消防设施及时检修和维护。
4. 预期效果通过贵州消防工程的改造方案,预期将获得以下效果:•提高贵州省消防工程的灭火能力和救援能力,有效降低火灾事故的损失;•提升贵州省消防工程的技术水平和使用效率,提高工作效率;•优化贵州省消防工程的管理体系,更好地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2.10•【字号】黔府办函[2014]18号•【施行日期】2014.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函〔2014〕18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2月10日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贵州省消防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是指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组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聘用的政府专职消防员。
政府专职消防员包括消防战斗员和消防文员。
消防战斗员是在公安消防部门和政府专职消防队专事灭火和应急救援等工作的非现役人员;消防文员是在公安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专事消防辅助监督执法、宣传培训等工作的非现役人员。
第三条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政府消防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对全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进行业务指导,并实施监督检查。
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规划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政府专职消防队的日常管理由县级公安消防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负责。
政府专职消防员的日常管理由用人单位负责。
第四条政府专职消防队按照以下要求和标准组建:(一)消防站数量未达到《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规定的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应当组建政府专职消防队予以补充,其选址、建筑及装备标准、人员配置等应当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执行;(二)在公安消防队管辖区范围以外,建成区面积超过5平方公里或建成区内常住人口超过5万人的乡(镇)、全国重点镇应当按照《乡镇消防队标准》建立一级政府专职消防队;(三)在公安消防队管辖区范围以外,建成区面积2平方公里至5平方公里或者建成区内常住人口2万人至5万人的乡(镇)、省级示范镇应当按照《乡镇消防队标准》建立二级政府专职消防队;(四)未建公安消防队的省级以上(含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园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镇和其他经济较为发达、人口较为集中的乡(镇)应当根据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自办、合办等形式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
《贵州省消防条例(最新)》
《贵州省消防条例(最新)》贵州省消防条例(202x年9月1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安全,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增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消防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民航、港口、航运、铁路的主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常识,按照有关规定无偿发布消防公益信息。
公众聚集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向其服务对象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
第六条支持社会力量开展火灾预防、消防安全救助等公益活动。
鼓励单位和个人自愿对公共消防事业进行捐赠。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每年11月9日为全省消防活动日。
第二章火灾预防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组织编制、审查城乡规划时,应当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参与。
城镇体系规划应当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发展的消防规划总体要求,城市和镇的总体规划应当有消防专项内容,乡规划、村寨规划应当有消防安全布局、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等内容。
贵州省消防技术规范疑难问题技术解决指导意见
贵州省消防技术规范疑难问题技术解决指导意见一、以金属储罐和陶坛等方式储存且酒精度为38度及以上的白酒库、人工洞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为甲类1项;采用瓶装等方式存放完成全部生产过程,可供销售的白酒、白兰地仓库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为丙类1项。
二、物业管理用房、供业主使用的非营业性社区活动中心等小型居住社区配套用房位于住宅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时,可按照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设置,分隔单元的划分和疏散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 5.4.11条的规定。
三、裙房或高层建筑底部的附属建筑,如影院、会议厅等因功能需要局部层高加高突出屋顶的部分,与高层塔楼间距不限,但应符合下列规定:1、该部分防火分区划分、人员疏散均应在裙房或高层建筑底部的附属建筑内,且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的相关规定要求;2、突出屋顶部分靠近塔楼一侧应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5h(裙房耐火等级二级时不低于1.0h)且屋顶不应开设天窗、洞口。
图示 3-1四、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之间的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5.2.6条要求;由两个及两个以上单元组合的住宅建筑,符合规划部门要求时允许单元间贴邻建设。
五、两个及两个以上单元组合的住宅建筑,外墙上开口除需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6.2.5条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相邻单元间外墙上不宜正对开设除卫生间窗外的无防火保护的门、窗、洞口;2、相邻单元间相对外墙上确需开设门窗洞口时,任一侧开设除卫生间窗外的无防火保护的门、窗、洞口数量不应超过2个,且两侧单元间相对外墙最近间距不应小于6m;注:设置凸窗的算至凸窗外沿3、相邻单元相对外墙上任一侧开设2个以上除卫生间窗外的无防火保护的门、窗、洞口时,相对外墙距离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5.2.2条表格中防火间距的要求控制。
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转发《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推进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转发《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推进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01.31
•【字号】黔经信园区〔2018〕2号
•【施行日期】2018.01.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转发《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推进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黔经信园区〔2018〕2号
各市(州)经信(工信、工能)委、贵安新区经发局、仁怀市工信局、威宁县工能局,各产业园区:
现将《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推进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的通知》(黔消委〔2017〕33号)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逐条对照,将园区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作为近期重点抓好的工作,相关举措要长期坚持。
在做好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的同时,认真对照《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做好2018年元旦春节期间产业园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黔经信园区〔2017〕24号)、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春节、元宵节期间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黔消委〔2018〕3号)等文件要求,高度重视春节等节假日及重大会议、重大活动期间园区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
决遏制各类事故的发生,为产业园区营造良好安全生产环境。
附件:《关于推进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的通知》(黔消委〔2017〕33号) (略)
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1月31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安消防部队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安消防部队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18•【字号】冀政办[2011]20号•【施行日期】2011.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安消防部队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通知(冀政办〔2011〕20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精神,进一步推动公安消防部队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有效提升我省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处置能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工作督促指导各级政府要本着对人民群众极端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大对公安消防综合应急救援工作的指导督促力度。
将公安消防部队综合应急救援工作纳入政府应急工作机制当中,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将公安消防部队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纳入政府《消防安全责任状》,每年进行检查考评,狠抓责任落实。
二、加大队伍建设力度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大对公安消防部队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投入。
加强人员配备,到2011年底,各县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须按照不少于30人的标准配齐配强人员;到2012年底,省综合应急救援总队要组建不少于100人的跨区域机动救援队,各设区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要组建不少于50人的跨区域机动救援队。
加强装备建设,结合行政区域灾害应急救援任务需要,有针对性地加强省、市两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装备配备。
全省县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划分为三类,县级市、全国经济百强县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为第一类,以经济条件较好县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为第二类,省级、国家级贫困县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为第三类。
到2011年底,按照公安部消防局制定的《县级综合性(消防)应急救援队装备配备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第一类县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必配、备份和增配装备须全部达到《标准》要求,在此基础上,根据行政区域内常见、易发灾害事故处置需要,进一步增加车辆装备配备种类和数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第二十七条
第⼆⼗七条城市⼈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消防站建设标准建⽴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承担⽕灾扑救⼯作。
镇⼈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作的需要,建⽴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承担⽕灾扑救⼯作。
公安消防队除保证完成本法规定的⽕灾扑救⼯作外,还应当参加其他灾害或者事故的抢险救援⼯作。
【释义】本条是关于如何建⽴消防组织及其任务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各级⼈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以适应消防⼯作的需要。
我们国家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平不同,各地区消防⼯作所⾯临的实际问题也是不同的。
从实际情况出发,本条对消防组织的建⽴及其任务规定了三款。
第⼀款是关于城市设⽴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的规定。
按照本款规定,城市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公安消防队或者专职消防队,“公安消防队”是由公安消防机构领导下的专门从事⽕灾扑救⼯作的军事化队伍。
“专职消防队”主要是由企业事业单位的⼈员组成。
可以由⼀个单位组建,也可以由⼏个单位联合建⽴。
在业务上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指导,是专门从事防⽕、灭⽕的专业化组织。
这⾥所说的“城市”是指按我国⾏政管辖区域划分所设置的各类城市,也包括县城。
所谓“国家规定的消防站建设标准”,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公安部门颁发的有关消防⼯作的部门规章所规定的建设公安消防站的有关标准和要求。
⽐如公安部发布的《消防站建筑设计标准》、《公安消防队消防器材装备管理规定》、《城镇消防站布局与技术装备配备标准》等等。
消防站是城市的重要公共设施,消防站的建设,必须纳⼊城市总体规划,其布局要求、⼈员编制、装备设置等应按照有关专门规定达到标准。
公安消防队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如消防车辆、消防船艇、机动泵浦、通讯设备、防毒⾯具、灭⽕器材、灭⽕药剂、战⽃服装等,这些器材装备的管理、保养⼯作,必须列⼊公安消防的⼯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前,公安消防队仍是扑救⽕灾的主⼒部队,建设好城市公安消防站,对于提⾼防⽕、灭⽕战⽃⼒,保证⼈民⽣命财产安全,是⼗分重要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全省公安消防站消防装
备最低配备暂行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消防管理
【发文字号】黔府办发[1997]115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7.12.30
【实施日期】1997.12.3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1979年—2010年)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
全省公安消防站消防装备最低配备暂行标准的通知
(1997年12月30日黔府办发〔1997〕115号)
各自治州、市、县、自治县、特区、市辖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省公安厅制定的《全省公安消防站消防装备最低配备暂行标准》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全省公安消防站消防装备最低配备暂行标准
(贵州省公安厅1997年11月25日)
一、为使消防工作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建设,消防部队更好地保卫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公安部《城镇公安消防站消防车辆配备标准》、《城镇公安消防部队消防通讯装备配备标准》(〔87〕公(消)字53号)和《公安消防部队消防人员防护装备配备标准》(〔89〕公(消)字80号)的规定,本着“实事求是、长远规划、逐步实施”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标准。
二、全省各级公安消防站以下三个等级划分:
(一)特勤消防站;
(二)城市消防站;
(三)县城消防站。
三、各级公安消防站配备的消防装备主要包括:消防车辆装备,消防防护装备,消防通讯装备。
四、各级消防站消防装备配备后应达到的扑救火灾能力为:特勤消防站应具备扑救特大火灾和处置可燃气体、毒气泄漏以及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的攻坚能力;城市消防站应具备扑救高层建筑火灾的能力;县城消防站应具备扑救一般多层建筑火灾的能力。
五、各级公安消防站消防车辆配备量应达到表一的规定。
六、各级消防站车辆附件配备量应达到表二的规定。
七、各级公安消防站消防人员个人防护装备配备量应达到表三的规定。
八、各级公安消防站配备的消防通讯器材包括有线通讯装备、无线通讯装备、配备量应达到表四的规定。
九、本暂行标准为2000年以前我省各级公安消防站基本的最低消防装备配备量。
各地、州、市、县、特区、区应尽快改变消防装备配备达不到标准的现状,尽快落实消防最低配备量所需经费,不断提高抗御火灾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