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公安机关办理特种行业事项工作规范
公安部关于改革和加强特种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85]公发21号
公安部关于改革和加强特种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公安部关于改革和加强特种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85]公发21号1985年3月2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特种行业是公安机关发现、控制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一个重要阵地。
各地公安机关在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依靠行业职工,在加强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预防、控制和打击犯罪活动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对于维护社会治安,保护行业的合法经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起了重要作用。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实行了对内搞活经济、对外开放的方针,城乡经济十分活跃,旅店、旧货、印铸刻字和修理等行业成倍增长。
这些行业原来主要是国营、集体经营,现在个体经营的越来越多,中外合资经营的宾馆、饭店也逐年增加。
由于管理工作跟不上,漏管、失控现象严重,违法犯罪分子利用旅馆等特种行业落脚藏身和进行盗窃、诈骗、赌博、卖淫等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突出。
在新形势下,对管理特种行业提出了新的要求,原来的一些管理制度和方法已不适应。
为了使特种行业的管理更好地服从和服务于四化建设,适应对内搞活经济、对外开放的新情况,促进社会治安的根本好转,经征求工商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对改革和加强特种行业的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调整特种行业管理范围。
从多年来的实践看,随着人民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修理等技术的普及,有关部门管理工作的加强,对特种行业的管理范围应该适当调整。
为了使公安机关集中力量抓住重点,把必须管的旅馆等特种行业认真管好,今后列为特种行业管理的主要是:旅馆业(包括经菅接待旅客住宿的宾馆、饭店、招待所、车马店、浴室以及中外合资经营的宾馆、饭店等),刻字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和信托寄卖行业。
特种行业管理规定
特种行业管理规定一、特种行业的范围特种行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旅馆业:包括各类宾馆、酒店、旅社、客栈等提供住宿服务的场所。
2、典当业:从事典当物品交易的行业。
3、公章刻制业:专门从事公章、财务章等各类印章刻制的业务。
4、废旧金属收购业:收购废旧金属的相关行业。
5、开锁业:提供开锁服务的行业。
二、经营特种行业的条件经营特种行业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场所。
经营场所的位置、布局、设施等应当符合安全、消防等要求。
2、有必要的安全防范设施和设备,如监控摄像头、报警装置等。
3、有健全的治安管理制度,明确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治安责任。
4、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品行,无违法犯罪记录。
三、审批与登记1、从事特种行业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安全管理制度等。
2、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具体日期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后,经营者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四、治安管理责任1、特种行业经营者应当如实登记旅客、客户的身份信息,并按照规定的时间保存相关登记记录。
2、对于发现的违法犯罪线索和可疑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3、严格遵守公安机关关于特种行业的各项治安管理规定,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
五、监督检查1、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对特种行业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经营者是否遵守治安管理规定,安全防范设施是否正常运行等。
2、对违反特种行业管理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等。
六、法律责任1、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行业经营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并处以罚款。
2、特种行业经营者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贵州省公安机关十条警规
贵州省公安机关十条警规时间:2009-04-29 16:09 作者:黄涛来源:阅读人次:4--------------------------------------------------------------------------------一、严禁刑讯逼供,违者予以辞退;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二、严禁滥用枪支警械,违者予以辞退;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三、严禁滥用强制措施,违者予以辞退;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四、严禁为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和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违者一律予以开除。
五、严禁玩忽职守造成非正常死亡,违者予以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六、严禁在办案中弄虚作假,违者予以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七、严禁在办案中以各种名目收取费用,违者予以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八、严禁不履行法定职责,违者予以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九、严禁违反规定办理警车号牌,违者一律予以辞退。
十、严格执行“五条禁令”和“五个严禁”,违者除按现行有关规定处理外,从严追究上一级领导责任。
民警违反上述《警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警违反上述《警规》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分管领导、主要领导一律予以纪律处分。
因刑讯逼供、滥用枪支警械、滥用强制措施致人死亡的,因不履行法定职责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分管领导、主要领导一律撤职。
一年中发生一起因“三类案件”致人死亡的,因不履行法定职责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县公安局分管局长和局长予以撤职;发生两起的,市、州、地公安局分管局长和局长引咎辞职或予以撤职。
对发生《警规》禁止的行为谎报或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从严追究领导责任。
本《警规》自二OO九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原有规定与本《警规》不一致的,以本《警规》为准。
贵阳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办公室)关于印发《贵阳市公安局办公室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贵阳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办公室)关于印发《贵阳市公安局办公室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4.04.30•【字号】筑公办[2014]8号•【施行日期】2014.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贵阳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办公室)关于印发《贵阳市公安局办公室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筑公办[2014]8号)各分、县(市)局,市局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公安机关办公室工作,精简会议文件,切实提高办公室工作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市委、市政府和省公安厅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贵阳市公安局办公室工作规则》(试行)。
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贵阳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办公室)2014年4月30日贵阳市公安局办公室工作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局机关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市委、市政府和省公安厅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局办公室(指挥中心)具体负责市局办公室工作的管理,以及对各分、县(市)局、市局各部门办公室工作的指导、督促与考核,各分、县(市)局指挥中心(办公室)、市局各部门综合科具体负责做好本单位的办公室相关工作。
第二章会议管理第三条市局会务工作实行主协办责任制。
市局办公室(指挥中心)是市局会议的主要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对市局各类会议会务工作进行管理、指导、考核,承办上级主要领导到市局视察、慰问、检查、指导等召开的重要会议,以及部、厅和市局主要领导召开的视频会议、全市公安工作会议、市局党委会、局长办公会等全局性、综合性的会议;涉及党务、人事、纪检事项的由相关单位负责。
公安部、厅召开的各类专项业务工作电视电话会、以市公安局名义召开的部门工作会议或专项工作会议,由相关业务单位承办,专题会议由议题承办单位负责。
承办单位负责会议的通知、会场布置以及会议签到、服务工作。
需以市局名义下发通知,由承办单位拟写会议通知,经分管局领导签发后报市局办公室(指挥中心)核定后以市局名义发出。
公安机关爆破作业单位行政许可工作规定
公安机关爆破作业单位行政许可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公安机关实施爆破作业单位行政许可及日常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XX省境内爆破作业单位的行政许可及日常监管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省公安厅负责全省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行政许可,设区市公安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行政许可。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实施爆破作业单位行政许可及日常监管工作。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五条爆破作业单位应当符合《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相应条件。
第六条申请从事非营业性爆破作业的单位,向所在地设区市公安局提交下列材料:(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申请表(附件1);(二)从事的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生产活动的证明和爆破作业区域证明;(三)自有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证明和安全评价报告;(四)爆破作业专用设备清单;(五)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汇编。
第七条申请从事营业性爆破作业的单位,向省公安厅提交下列材料:(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申请表(附件2);(二)独立法人资格证明;(三)自有或租用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证明和安全评价报告;(四)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清单;(五)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汇编;(六)注册资金、净资产、专用设备净值的有效证明。
第八条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提交的材料,应当符合《申请从事爆破作业单位的申报材料要求》(附件3)。
第九条接收申请材料后,本级公安机关按照受理条件进行形式审查,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受理通知书》;(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补正后方能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出具《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三)申请事项不属于本级公安机关职权范围,出具《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
特种行业管理办法出台
(二)物品为非机动车的,应当登记车辆的品牌、型号、颜色、编码等,有电机的还应当登记电机号码;
(三)物品为移动电话、笔记本电脑的,应当登记品牌、型号、颜色和串号等;
(四)物品为大宗生产性废旧金属或者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市政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应当查验并留存其合法来源证明。
物品在改变原貌前应当拍照留存。
第二十二条禁止特种行业经营者交易、承揽下列物品:
(一)易燃、易爆物品,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二)公安机关正在查缉的物品,以及有赃物嫌疑或者来源不明的物品;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持有的贵重物品;
(四)国家明令禁止经营的其他物品。
废旧金属收购业经营者应当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放射性检测仪器,发现放射性污染物的,应当及时向环保部门、公安机关报告。
(一)指导、监督特种行业经营者做好内部治安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
(二)组织开展特种行业治安检查和治安安全防范培训;
(三)及时查处涉及特种行业的违法犯罪行为,处理治安灾害事故;
(四)建立特种行业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和治安管理档案。
第二十八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实地查看经营场所治安安全条件落实情况和交易、承揽物品;
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政府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合法、固定经营场所、设施证明材料,与居民住宅属于同一建筑、平房院落,需要共用门户和通道的,还应当提交所有住户同意共用的证明材料;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
积极参与国际联合执法行动,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执法 合作,共同打击跨国跨区域的特种行业违法犯罪活动。
05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改进建议
加强法律法规建设
完善法律法规
根据行业特点,制定和完善特 种行业治安管理法律法规,明 确管理职责、权限和程序,强
化法律责任。
严格执法
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特种行 业中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良好 的治安秩序。
,并明确许可证的有效期、经营范围和安全生产要求等。
许可证监督
02
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对特种行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确保其
符合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条件和要求。
许可证变更和注销
03
根据特种行业的实际情况和市场变化,依法办理许可证变更和
注销手续,确保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有序可控。
紧急情况处置
制定应急预案
针对特种行业可能出现的紧急 情况,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许可法》
行政法规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
部门规章
《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 《公安机关实施国家行政许可特别程序规定》
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上海市特种行业治安管理规定》
国际条约与协定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 《联合国禁止贩运人口议定书》
03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内容
行业审批
1 2 3
受理申请
接受特种行业治安管理申请,包括但不限于申 请材料的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和现场勘查。
审核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包括对申请人的经营能 力、信誉、从业经验和经营场所的安全状况等 方面的评估。
贵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贵阳市公安机关“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贵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贵阳市公安机关“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7.01.09•【字号】•【施行日期】2017.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贵阳市公安机关“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分、县(市)局、市局各单位:现将《贵阳市公安局“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抓好落实。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市局法制支队。
特此通知。
贵阳市公安局2017年1月9日贵阳市公安局“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抽查方式和内容第三章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抽取第四章检查实施第五章检查结果公XXX运用第六章督查考核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贵阳市公安局行政管理行为,加强对公安行政执法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保障执法公平、公正、公开,依法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意见》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全市公安机关具有行政执法权的部门进行随机抽查和事中事后监管,应当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实施。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双随机”,是指公安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日常经营和管理行为进行监管,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布抽查检查结果和查处结果,检查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的抽查机制。
本细则所称“一公开”,是指各部门、各警种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公安部、省政府、省公安厅、市公安局规范性文件、解释、答复,以及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规定和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明确本地、本部门、本警种随机抽查的事项、抽查依据、抽查内容及要求,并制定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向检查对象和社会公布。
本细则所称公安行政管理相对人,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由公安机关登记许可、检查监督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特行个体工商户和社团、群众组织、境外非政府组织等。
贵州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贵州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意见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3]15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组织、指导和监督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包括:(一)电工作业(低压运行维修作业、高压运行维修、矿山电工作业)。
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气焊气割、焊条电弧焊与碳弧气刨、埋弧焊、气体保护电弧焊、电阻焊、钎焊、其它焊接与切割)。
含焊接工,切割工;(三)起重机械作业。
含起重机械司机(桥式类型起重机、门座类型起重机、塔式类型起重机、臂架式类型起重机和流动式类型起重机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四)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货运汽车<拖拉机、流动式起重机>驾驶、蓄电池车驾驶、叉车<前置翻斗车>驾驶、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等施工机械驾驶)。
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五)登高架设作业(建筑登高架设、安装维修登高架设、高处悬挂作业等)。
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
(六)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其它的特种作业。
二、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年龄满18周岁;(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并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四)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贵州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消防行政许可和备案办理的通知
贵州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消防行政许可和备案办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7.04.21•【字号】•【施行日期】2017.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贵州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消防行政许可和备案办理的通知各市、州、区公安局,仁怀市、威宁县公安局:为进一步规范消防行政许可和备案办理,更好服务我省经济建设和发展,现就消防行政许可和备案办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关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一)下列建设工程项目不纳入消防行政许可和备案抽查范围。
1.村(居)民自建住宅和住宅室内装修;2.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3.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项目。
文物古建筑消防安全改造不进行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或备案,由文物保护部门牵头组织对改造方案进行专家评审。
(二)下列建设工程由其主管单位进行消防监督管理。
1.内河通航水域船舶、浮动设施上进行的建设工程项目;2.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等建设工程;3.军事设施建设工程;4.公路隧道;5.在港口、码头区域内的建设工程,以及为港口、码头服务的客货运输站(点)、货场、航修厂(站)、通讯导航站(台)、油库、物资器材库等建设工程项目;6.铁路车站和直接为其运行服务的段、厂、调度指挥中心、到发中转货场、仓库等建设工程项目;7.民航机场和军民两用机场内的建设工程,以及机场外直接为航空运输服务的油库、仓库、导航台、发射台建设工程项目;8.其他国家规定不由地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消防监督管理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对其负有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三)下列建设工程办理消防设计审核、备案时按以下要求提交规划许可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1.新建、扩建建设工程。
在城市和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或者进行备案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特种行业许可证办理流程及相关规定
特种行业许可证办理流程及相关规定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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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特种行业许可证观山区公告
贵阳特种行业许可证观山区公告贵阳特种行业许可证观山区公告尊敬的观山区市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相关要求,为确保贵阳特种行业的安全运营和管理,维护公众利益,观山区特种行业管理局拟对观山区内特种行业进行全面审查,并对特种行业从业人员进行许可证核发。
为此,特向您公告如下事项:一、特种行业范围观山区特种行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危险化学品经营、燃气危险性物品经营、压力容器检验检测、电梯检验检测、起重机械、爆破作业、建筑施工电工安装、液化石油气销售、安全生产管理咨询等。
特种行业涉及安全领域,事关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观山区特种行业管理局将依法依规认真核发许可证,确保特种行业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知识。
二、办理许可证的条件1. 具有与所申请特种行业工种相符合的相关教育背景和相关工作经验;2. 具备特种行业相关工种的技术资格证书及培训证明;3. 须接受观山区特种行业管理局的培训和考核,并通过相关考试;4. 无犯罪记录,无被吊销证书的行政处罚记录;5. 具备完善的安全意识和责任心。
三、办理流程1. 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需持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学历证书、相关技术资格证书等,提交观山区特种行业管理局;2. 进行培训和考核:申请人需参加观山区特种行业管理局组织的培训和考核,并通过相关考试;3. 领取许可证:合格申请人及格后,可到特种行业管理局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
四、其他事项1. 特种行业许可证为有效证件,持证人在进行特种行业从业活动时需随身携带,如有遗失或损毁,需及时补办;2. 特种行业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后,须重新办理许可证;3. 特种行业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观山区特种行业管理局的相关要求,确保特种行业的安全运营和管理。
特此公告。
观山区特种行业管理局日期:2022年10月10日注:阁下可拨打观山区特种行业管理局服务热线电话(XXXXXXXXXXX)查询相关事宜。
贵州省公安机关爆破作业人员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贵州省公安机关爆破作业人员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贵州省公安机关爆破作业人员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省公安机关对爆破作业人员的许可审批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53号令)、《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GA53-2015)、《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和公安部《从严管控民用爆炸物品十条规定》等法律、标准及公安部相关通知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爆破作业人员是指从事爆破作业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资格等级为高级/A、高级/B、中级/C、初级/D)、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具体资格条件见附件1)。
第三条贵州省爆破作业单位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的培训考核工作和在贵州省从事爆破作业人员培训的单位、培训师资力量、考核专家的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细则,实施爆破作业人员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省级公安机关负责加强对爆破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监督指导,负责认定符合条件的培训单位师资和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考核专家。
严格督促落实培考分离制度,建立健全面试试题库,选派考核专家严格考核把关,指派巡考人员监督考核,为考核工作提供支持。
鉴于爆破工程技术人员队伍现状,省级公安机关负责统筹组织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考核工作。
第六条市级公安机关是爆破作业人员安全考核的责任主体,负责爆破作业人员培训单位的认定、爆破作业人员资格审查、考前公告、考核组织、证件核发及管理等相关工作。
严格按照《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的规定,充分利用公安业务信息系统和互联网相关信息查询系统资源,逐一核实申请人资格条件,逐一辨别申请人资历证明特别是学历、学位证书真伪。
考核过程中,严格考试考务管理,严肃考场纪律,确保考核工作客观公正。
贵州省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贵州省特种设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1.1 为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贵州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贵州省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
1.3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2.1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是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
2.2 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规范和标准,组织实施安全监督检查。
2.3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设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第三章特种设备的注册与使用3.1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注册登记。
3.2 特种设备使用前应进行安全检验,并取得使用许可。
3.3 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的自行检查和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
第四章安全监督检查4.1 主管部门应定期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4.2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配合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4.3 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使用单位应及时整改。
第五章事故应急与处理5.1 使用单位应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5.2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使用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报告主管部门。
5.3 主管部门应组织事故调查,查明原因,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第六章法律责任6.1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2 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7.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7.2 本制度由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7.3 本制度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简化的模板示例,具体制度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详细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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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公安机关办理特种行业审批事项暂行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安机关特种行业行政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典当管理办法》和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标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必须经公安机关许可的旅馆业、公章刻制业和典当业。
第三条申请设立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等,下同)、公章刻制企业、典当行及分支机构,须备齐申请材料,经公安机关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发给不予许可通知书,并注明理由。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在履行审批职责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对符合条件的,应认真及时办理,按时审核、审批,不得刁难、推诿、拖延。
上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下级公安机关的监督指导,发现其作出的决定有错误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
第五条各级公安机关办理特种行业审批事务时,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严格受理、审查、审批、发证各个环节的工作制度,做好警务公开工作。
第六条审批工作按照资料审查和现场核实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在受理各项申请时,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权范围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受理机关应当即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公安机关必须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公安机关应当派出两名以上民警对申请事项的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实。
经核查,符合条件的,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发出整改通知书,经重新核查合格的,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七条公安机关对被许可单位经营活动要依法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发现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督促整改或依法查处。
检查人员应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在案,归档备查。
第二章旅馆业审批条件和程序第八条开设旅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营业场所,房屋建筑质量及消防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二)具备必要的防盗设施,客房的门、窗必须符合防盗要求。
三星级或者相当于三星级以上旅馆应当安装安全防范监控系统;(三)设有专供住宿人员存放大宗现金或贵重物品的保险柜(箱);(四)根据场所规模,配备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或者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保安人员。
第九条申请开设旅馆,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报告(说明资金来源、股份组成、安防设施建设等情况)和《贵州省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审批表》(一式三份);(二)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法人代表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四)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书及复印件;(五)有关部门出具的房屋建筑质量、消防安全审查合格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其中,40个床位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旅馆,应提交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经实地检查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证明文件;40个床位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旅馆,应提交合格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六)经营场所平面图;三星级或者相当于三星级以上的旅馆,还应提交安全防范监控系统安装示意图或系统安装合同书及复印件;(七)联营或承包经营的,应提交联营或承包协议书及复印件;(八)验证登记、贵重物品寄存、值班巡查等治安安全制度;(九)建立治安保卫组织,配备治安保卫人员、保安人员情况说明,并经正式保安公司培训合格,持《保安员资格证书》。
第十条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审批程序(一)申请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受理。
非星级旅馆由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四星级以下(含四星级)旅馆由州、市、地公安局审批;五星级或相当于五星级和省委、省政府、省人大、省政协接待贵宾的旅馆由省公安厅审批。
(二)由州、市、地公安局负责审批的,县级公安机关受理后应在8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上报州、市、地公安机关;由省公安厅负责审批的,县级公安机关受理后应在5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上报州、市、地公安机关,州、市、地公安机关受理后应在7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上报省公安厅。
(三)由县级公安机关负责审批的,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在发证后5日内将审批情况书面报州、市、地公安局备案;由州、市、地公安局审批的,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在发证后5日内将审批情况书面报省公安厅备案,同时通报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加强日常管理;由省公安厅负责审批的,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在发证后5日内通报所在州、市、地公安机关加强日常管理。
(四)负责审批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现场审验,符合条件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十一条旅馆业法定代表人、经营地址等重要事项变更,由原发证公安机关受理。
公安机关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进行变更登记,换发《特种行业许可证》或在原证件上作变更签注。
第三章公章刻制业审批条件和程序第十二条开办公章刻制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必要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二)按要求安装使用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三)刻制的印章符合公安部部颁标准;(四)经营场所的房屋建筑质量及消防设施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五)非外资控股企业。
第十三条申请开办公章刻制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报告(说明资金来源、股份组成、技术人员、安防设施建设等情况)和《贵州省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审批表》(一式三份);(二)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法人代表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四)公安部防伪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印章检验报告及复印件;(五)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合同书及复印件;(六)主要计算机制章设备清单;(七)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书及复印件;(八)经营场所平面图;(九)验证登记、印鉴备案、公章保管、作废章坯销毁等治安安全制度。
第十四条公章刻制企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审批程序(一)申请开办公章刻制企业,由所在州、市、地公安局受理,并在5日内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省公安厅;省公安厅在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二)省公安厅批准后,州、市、地公安局应当在10日内组织现场审验;符合条件的,由州、市、地公安局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
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情况应及时书面报省公安厅备案。
第十五条公章刻制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营地址等重要事项变更,由州、市、地公安局受理,并在10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进行变更登记,换发《特种行业许可证》或在原证件上作出变更签注。
变更情况应及时上报省公安厅备案。
第四章典当业审批条件和程序第十六条申请设立典当行或者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并取得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典当经营许可证》。
州、市、地商务部门(中小企业局)要将涉及治安管理方面的有关申请材料转交州、市、地公安局进行初审。
州、市、地公安局收到转交的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形成初审意见。
第十七条州、市、地公安局初审时,应审验以下的材料:(一)《设立典当行申报表》或《设立典当行分支机构申报表》(一式三份);(二)经营场所及保管库房平面图、建筑结构图;(三)安全防范设施安装、设置位置分布图;(四)申请人达到《典当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书面承诺书。
第十八条申请人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申请典当行《特种行业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报告和《贵州省典当行(分支机构)特种行业许可证审批表》;(二)《典当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的简历、有效身份证件和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及复印件。
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还应提交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的证明;(四)经营场所及保管库房平面图、建筑结构图;(五)录像设备、防护设施、保险箱(柜、库)及消防设施安装、设置位置分布图;(六)各项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七)安全保卫组织或者治安保卫人员基本情况。
第十九条典当行《特种行业许可证》审批程序由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受理并在10日内将申请材料及初步审核结果报州、市、地公安局审批,州、市、地公安局在5日内上报省公安厅同意。
州、市、地公安局应当在10日内组织现场审验;符合条件的,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
对申请人有正当理由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经州、市、地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期。
对缓办或者迟办的,申请人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重要事项变更的,按照《典当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受理时应认真审查有关资料,核验原件和复印件。
经办人员需在复印件上签注“核验无误”并署名后留取复印件。
留存的申请材料应完整建档报审。
第二十二条本规范遇法律、法规调整及需进一步规范的事项,将随时修订。
第二十三条本规范自二〇〇六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贵州省特种行业行政审批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存根)()公特受字〔〕号经审查,(经办人)代表(申请单位)于年月日提出的申请,(符合或不符合)受理条件,(予以或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的理由:决定机关:年月日…………………………………………………………………贵州省特种行业行政审批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公特受字〔〕号贵单位于年月日提出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或不符合)受理条件,(予以或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的理由:特此告知。
决定机关:年月日联系人:联系电话:贵州省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审批表申请单位县级公安机关受理申请时间州、市、地公安局受理申请时间省公安厅受理申请时间贵州省公安厅制本表由申请单位填写一式三份,审批公安机关作出决定后,受理、审批、备案公安机关各留一份存档。
附件3贵州省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审批表申请单位县级公安机关受理申请时间州、市、地公安局受理申请时间省公安厅受理申请时间贵州省公安厅制申请单位填写一式三份,由州、市、地公安机关受理审核后,报省厅批准。
省厅、州市地、县级公安机关各留一份存档。
附件4贵州省典当行(分支机构)特种行业许可证审批表申请单位县级公安机关受理申请时间州、市、地公安局受理申请时间贵州省公安厅制本表由申请单位填写一式三份,由县级公安机关受理审核后,报州、市、地公安局审批,州、市、地公安局审批后报省公安厅备案。
省公安厅、州市地公安局、县级公安机关各留一份存档。
附件5贵州省特种行业限期整改通知书(存根)()公特限字〔〕号我局于年月日派前往进行现场核实检查,发现该单位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以下问题:。
根据规定,限定于年月日前整改完毕,整改情况应及时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