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公安机关办理特种行业事项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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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公安机关办理特种行业

审批事项暂行工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安机关特种行业行政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典当管理办法》和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标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必须经公安机关许可的旅馆业、公章刻制业和典当业。

第三条申请设立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等,下同)、公章刻制企业、典当行及分支机构,须备齐申请材料,经公安机关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发给不予许可通知书,并注明理由。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在履行审批职责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对符合条件的,应认真及时办理,按时审核、审批,不得刁难、推诿、拖延。

上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下级公安机关的监督指导,发现其作出的决定有错误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

第五条各级公安机关办理特种行业审批事务时,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严格受理、审查、审

批、发证各个环节的工作制度,做好警务公开工作。

第六条审批工作按照资料审查和现场核实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在受理各项申请时,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权范围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受理机关应当即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公安机关必须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公安机关应当派出两名以上民警对申请事项的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实。经核查,符合条件的,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发出整改通知书,经重新核查合格的,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七条公安机关对被许可单位经营活动要依法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督促整改或依法查处。检查人员应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在案,归档备查。

第二章旅馆业审批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开设旅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营业场所,房屋建筑质量及消防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具备必要的防盗设施,客房的门、窗必须符合防盗要求。三星级或者相当于三星级以上旅馆应当安装安全防范监控系

统;

(三)设有专供住宿人员存放大宗现金或贵重物品的保险柜(箱);

(四)根据场所规模,配备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或者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保安人员。

第九条申请开设旅馆,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说明资金来源、股份组成、安防设施建设等情况)和《贵州省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审批表》(一式三份);

(二)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法人代表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四)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书及复印件;

(五)有关部门出具的房屋建筑质量、消防安全审查合格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其中,40个床位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旅馆,应提交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经实地检查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证明文件;40个床位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旅馆,应提交合格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六)经营场所平面图;三星级或者相当于三星级以上的旅馆,还应提交安全防范监控系统安装示意图或系统安装合同书及复印件;

(七)联营或承包经营的,应提交联营或承包协议书及复印件;

(八)验证登记、贵重物品寄存、值班巡查等治安安全制度;

(九)建立治安保卫组织,配备治安保卫人员、保安人员情况说明,并经正式保安公司培训合格,持《保安员资格证书》。

第十条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审批程序

(一)申请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受理。非星级旅馆由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四星级以下(含四星级)旅馆由州、市、地公安局审批;五星级或相当于五星级和省委、省政府、省人大、省政协接待贵宾的旅馆由省公安厅审批。

(二)由州、市、地公安局负责审批的,县级公安机关受理后应在8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上报州、市、地公安机关;由省公安厅负责审批的,县级公安机关受理后应在5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上报州、市、地公安机关,州、市、地公安机关受理后应在7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上报省公安厅。

(三)由县级公安机关负责审批的,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在发证后5日内将审批情况书面报州、市、地公安局备案;由州、市、地公安局审批的,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在发证后5日内将审批情况书面报省公安厅备案,同时通报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加强日常管理;由省公安厅负责审批的,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在发证后5日内通报所在州、市、地公安机关加强日常管理。

(四)负责审批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现场审验,符合条件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十一条旅馆业法定代表人、经营地址等重要事项变更,由原发证公安机关受理。公安机关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进行变更登记,换发《特种行业许可证》或在原证件上作变更签注。

第三章公章刻制业审批条件和程序

第十二条开办公章刻制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必要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二)按要求安装使用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三)刻制的印章符合公安部部颁标准;

(四)经营场所的房屋建筑质量及消防设施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五)非外资控股企业。

第十三条申请开办公章刻制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说明资金来源、股份组成、技术人员、安防设施建设等情况)和《贵州省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审批表》(一式三份);

(二)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法人代表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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