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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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行业治安管理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一、特种行业治安管理的范围特种行业,是指工商、服务业中,所经营的业务容易被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经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公安机关对其进行治安管理的行业。

当前,我国特种行业的范围是:旅馆业,公章刻制业,典当业,印刷业,废旧金属收购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等。

需要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有:旅馆业,公章刻制业,典当业。

公安机关实施治安监督管理的有:废旧金属收购业、印刷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业、机动车修理业、二手车交易业、旧货业、开锁业等。

二、旅馆业治安管理1、开办旅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社会需求和城市规划;(二)旅馆的房屋建筑符合安全要求,客房门窗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三)旅馆的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利用地下人防工事开设旅馆的,其内部的电器、消防、通讯、通风设备和出入口通道等,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四)安装使用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进出口及通道电梯等部位安装监控设备。

2、开办旅馆应当按下列程序和要求申报: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开办旅馆的,应当持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村公所(办事处)的证明文件,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办理由有关部门签署鉴定意见,提交市、县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对房屋建筑的安全鉴定通知书,提供标明旅馆座落地点和客房房号、床号的平面图,经公安派出所审查,报经县、市(区)公安(分)局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核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若需停业、歇业、转业、合并、扩充、迁移或者改变名称时,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三日内,向原审批公安机关备案。

租赁或者转让旅馆给他人经营的,双方应当共同向原审批公安机关登记备案,并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三、公章刻制业治安管理1、申请经营公章刻制的企业必须履行何种手续?经营刻制公章的企业,应当具备经营条件,安装使用印章管理制作信息系统。

论治安义务与治安责任——以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地方立法为视角

论治安义务与治安责任——以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地方立法为视角

论治安义务与治安责任——以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地方立法为视角张永林1,2(1.陕西警官职业学院,西安 710021;2.西北政法大学,西安 710063)摘 要:各地公安立法对治安义务与治安责任不加区分的现象集中反映了地方公安立法水平不高的特点。

全面深化公安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要提高各地公安立法质量,有必要对包括治安义务与治安责任在内专门术语的使用进行统一和规范。

需要明确的是,各地特种行业治安管理立法中的治安义务不同于治安责任。

治安义务是指特种行业经营者及其从业者在经营或从业时应当按照立法内容规定履行的协助行政机关治安管理的责任,是第一性义务。

而治安责任是特种行业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违反特种行业治安管理的治安义务后所应承担的不利后果,是违反第一性义务后产生的第二性义务。

关键词: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治安义务;治安责任;立法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5758(2019)05-0013-07DOI:10.16478/ki.jbjpc.20191022.012收稿日期:2019-08-11作者简介:张永林(1989—),男,西北政法大学2018级法学博士研究生,陕西警官职业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公安法学、国家安全法治理论。

基金项目:本文系陕西省教育厅2018年度专项科学研究计划科研项目“治安管理责任、义务与法治化问题思考——以地方公安立法为视角”(项目编号:18JK0957)的阶段性成果。

【法学与法律适用】2019 年 9 月第 5 期September 2019No.5北京警察学院学报Journal of Beijing Police College特种行业因其经营方式和业务内容特殊,易于被违法犯罪分子利用,与社会治安秩序密切相关,所以必须加强治安管理。

依法规范特种行业治安管理秩序,有利于保障经营者合法权益,有利于预防和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有利于促进特种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有利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
数据库建设
建立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数据库,将各类信息整合在一起 ,方便查询和使用,为决策提供数据支持。
信息共享
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协作,实现信息共享,提高特种 行业治安管理的整体水平。
智能化技术在特种行业治安管理中的应用
智能化技术应用
近年来,智能化技术在特种行 业治安管理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例如,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对 监控视频进行分析,提高监控
完善安全管理制度
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 员工在安全防范中的职责和义务。
开展安全宣传活动
通过开展安全宣传活动,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 自我保护能力。
完善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机制
建立警企联动机制
加强与特种行业企业的沟通与协作,建立警企联动机制,共同 维护治安秩序。
完善治安巡查制度
加大对特种行业的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治安问题 。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与教育
宣传
公安机关通过各种途径宣传特种行业治安 管理法律法规,提高公众对相关法律法规 的认识和了解。
VS
教育
针对特种行业从业人员的特殊性,公安机 关开展专题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律意 识和安全意识。
03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的具体 措施
对特种行业的登记与监管
建立完善的特种行业经营许可制度
特种行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保卫制度,明确安全保卫职责和 措施。
配备专职安全保卫人员
特种行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保卫人员,负责维护场所安全。
安装安全防范设施
特种行业应当安装视频监控、防盗报警等安全防范设施,提高场 所安全性。
对特种行业的治安防范措施的要求
1 2
制定治安防范方案
特种行业应当制定完善的治安防范方案,明确 防范重点和措施。

福建省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福建省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福建省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福建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4(000)023
【摘要】<正> 《福建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已由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4年7月22日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予以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页数】6页(P5-1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7
【相关文献】
1.立法视角下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创新——以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为例 [J], 覃泽敏;司海燕;高秋娟
2.改革和加强公共场所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的思考 [J], 郭志田;王玉海;;;
3.吉林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 [J], ;
4.关于改革和加强公共场所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的思考 [J], 郭志田;王玉海
5.论治安义务与治安责任——以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地方立法为视角 [J], 张永林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特种行业管理办法

特种行业管理办法

特种行业、公共场所管理(一)、申办须发证管理行业场所条件∙申办歌厅、舞厅、卡拉OK厅(包括附设在酒楼、酒吧、茶座等演唱、演奏和舞蹈表演、卡拉OK 的场所)须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报告;2 、使用固定场所和租赁合同或使用权证明、房屋质量安全证明;3、经营场所布局设计平面图;4、主管部门批准文件;5、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守法经营保证书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及无前科证明;6、公安机关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办游戏机场所须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报告;2 、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3 、使用固定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使用权证明、房屋质量安全证明;4、注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或个体经营者无前科证明及守法经营保证书;5、开办电子游戏机场所内设置的机型、数量及摆放地示意图;6、场所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该场所周边200米范围内无学校的证明;7、公安机关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办美容美发场所(包括设计整理发型和清洁、保养、修饰面部、头部)须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报告;2 、使用固定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使用权证明、房屋质量安全证明;3、经营场所布局设计平面图;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守法经营保证书;5、从业人中的资格等级证书;6、公安机关认为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办按摩场所需提供的材料:1 、申请报告(含开办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申请理由);2、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名称预核通知书;3、有行业主管部门的批文(私营企业或以私营企业为主投资的除外;属外资、合资性挂帅的,应提供当地外经贸委、局或政府的批文),有限责任公司应提交公司合作《章程》;4、经营场所项目布局设计标准平面图;5、使用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使用权证明,房屋质量安全证明;6、有关配套场所的证明;7、有法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8、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守法经营保证书和法人代表身份主复印件及无前科证明;9、设立盲人按摩场所的应先持有《福建省盲人保健按摩机构从业资格证》或《福建省盲人保健按摩个体从业资格证》;10、公安机关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是国家对那些具有特殊性质、特殊任务或特殊环境的行业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

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的稳定,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该办法旨在规范特种行业的经营行为,加强对从业人员及场所的监管,确保社会的安全与稳定。

本文将深入探讨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的内容和重要性。

一、特种行业的定义和范围特种行业指的是在一般行业基础上,由于其特殊性质、特殊任务或特殊环境而被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规定需要进行特殊管理的行业。

这些行业包括但不限于安保、金融、旅游、交通、能源、危险化学品等领域。

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的重要性1.保障公共安全:特种行业经营场所往往聚集着大量民众,如不进行管理,将给公共安全带来严重威胁。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能够建立健全相关的安全制度和责任体系,确保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

2.维护社会稳定:特种行业的管理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

一些特种行业容易成为违法犯罪分子的渗透和操控对象,治安管理办法的实施能够加强对特种行业从业人员的身份审查,防止犯罪活动的发生。

3.促进行业发展: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的实施有助于规范行业经营行为,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通过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升服务质量,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从业人员准入管理:特种行业的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背景,例如安保行业从业人员应具备安全技能证书,金融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关从业资格证明等。

治安管理办法应明确规定相应的准入条件和程序。

2.经营场所管理:特种行业的经营场所应具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设备,如有必要,应配备视频监控、报警系统等设备。

治安管理办法还应明确经营场所的行业要求和标准,以便相关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

3.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特种行业从业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员工职责,严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治安管理办法应明确规定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强调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

4.安全防范措施: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应包括安全防范措施的要求。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05•【字号】闽政办[2009]181号•【施行日期】2009.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09〕181号)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做好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的部署和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印发的《福建省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清理方案》),现就做好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清理范围根据《清理方案》,列入这次清理范围的地方性法规共174部,其中由省政府有关部门、省军区负责清理的地方性法规共135部,具体法规目录和清理责任单位详见附件1。

二、清理标准列入这次清理范围的地方性法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予以修改或者废止:(一)超越立法权限的;(二)与上位法相抵触的;(三)所依据的上位法已修改或者废止的;(四)地方性法规之间相互矛盾的;(五)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变更的;(六)政府部门职责分工变更或者法规执法主体变更的;(七)内容规定可操作性不强,需要进一步完善或者细化的;(八)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要求不相适应的;(九)其他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

三、职责分工承担这次地方性法规清理任务的各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负责对有关地方性法规进行自查,逐条对照,提出初步清理意见,经厅(委、办、局)务会议研究同意后,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要督促各责任单位按时完成清理任务,对各责任单位报送的初步清理意见进行汇总、审查、研究,提出法规清理意见,报省人大常委会相关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各责任单位配合省人大常委会相关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按程序做好后续清理工作。

四、清理步骤这次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各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时限要求,认真做好每一个阶段的清理工作,确保按时序进度推进清理工作。

福建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20.08.11•【字号】•【施行日期】2020.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福建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区)公安局(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为进一步规范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工作,严格收件受理、审核审查、审批决定、现场验收等方面全流程管理,根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消防救援总队省审改办联合下发的《关于实施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告知承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闽消〔2020〕159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规范申请材料。

申请开设旅馆,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福建省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申请登记表》;(二)营业执照;(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四)经营场所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规划用途或用途一栏标注为商业或酒店或旅馆),租赁经营的还应提供租赁协议书;(五)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或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房屋建筑可靠性鉴定报告;(六)消防救援部门在消防公众服务网(https://)上发布的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公众聚集场所名册的公告(无需进行消防安全告知承诺登记的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下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开设旅馆,无需提供);(七)消防安全承诺材料(仅限无需进行消防安全告知承诺登记的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下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开设旅馆时提供,样式附后);(八)经营场所平面图(应标明所在楼层、客房数、床位数以及监控设施、安全通道等分布情况);(九)符合安装使用福建省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系统软件由公安机关免费提供)环境的情况说明;(十)申请人的承诺书。

以上材料应当在申请时当场提交,其中第(二)(四)项材料通过电子证照库可以查询到的,受理机关应通过电子证照库查询运用;第(六)项材料由受理单位负责登录消防公众服务网(https://)查询公告结果,并打印归档备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场所,县级公安机关要及时书面通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消防救援等部门,并将书面通报归档备查。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福建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福建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福建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福建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的通知(根据1998年5月3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规章性文件修订的决定》进行修改)省政府同意省公安厅《福建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为加强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保护经营者的合法经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特种行业登记管理范围:(一)旅馆业(以住宿旅客为营业的旅社、宾馆、饭店、接待站、招待所、客栈等)。

(二)刻字业(铸刻公私印章的行业)。

(三)印刷业(对外营业的铸字、排版、印刷、复印、影印、油印、誊印、打字、晒图、拍摄文件资料等行业)。

(四)旧货业(收购生产性和生活性废旧物品行业及当铺、寄售行、信托行、质押货款部、旧货店、旧货交易市场等)。

(五)修理业(摩托车修理业)。

凡经营上述行业,不论专营、兼营,常年经营、非常年经营,也不论国营、集体、个体经营或中外合资、独资经营,都属于管理范围。

二、特种行业开业审批程序:经营特种行业的企业或个人,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当地县(市)公安部门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公安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批复。

企业或个人持《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经营接待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台同胞的旅馆,除了接待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台胞旅游团的按有关规定审批外,其余的要在获得主管部门同意后向所在地,县(市)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地(市)公安机关审核后报省公安厅审批。

福建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96年)

福建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96年)

福建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96年)【发布部门】福建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96.07.18【实施日期】1996.10.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的公告《福建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已经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1996年7月1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6年7月18日福建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1996年7月18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行业和公共场所:(一)营业性文化、娱乐、休闲、体育场所;(二)旅馆、饮食服务场所;(三)商店、集市贸易、旧货交易、典当拍卖、证券交易场所;(四)机动车维修及停车场所;(五)陆运、水运、空运旅客集散场所;(六)举办庆典、文化娱乐、体育比赛、表演、展览、展销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安全等活动的场所;(七)其他应当进行治安管理的特种行业和场所。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工作的领导。

公安机关依照专门机关与群众工作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对公共场所实行治安管理。

工商、文化、广电、体育、卫生、劳动、贸易、邮电、银行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行业管理,维护公共场所正常秩序和安全。

第四条公共场所按照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治安责任制。

公共场所开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和举办大型公共活动的主办人,是该公共场所的治安责任人;民营或个体工商户开办的公共场所,其业主为治安责任人;实行承包经营的企业,其法定代表人和承包人为共同治安责任人。

第五条加强公民的法制和社会公德教育。

福建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福建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福建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5.01.13•【字号】闽人大常[1995]02号•【施行日期】1995.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的公告(闽人大常〔1995〕02号)《福建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已经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1995年1月1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3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一九九五年一月十三日福建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1995年1月13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稳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的共同责任。

第三条省、地(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当地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设立办事机构,负责办理日常事务。

乡镇(街道)应有一名领导专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并确定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办理具体事务。

第二章社会责任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各主管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五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根据需要指定机构和人员,落实内部各项治安防范措施,预防发生违法犯罪和其他治安问题;各部门结合自身业务,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组织所属单位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纳入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是惩治违法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治安的专门机关,必须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发挥骨干作用。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革特种行业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革特种行业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革特种行业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革特种行业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1985年3月25日)为了使特种行业的管理更好地服从和服务于四化建设的总目标,适应对内对外开放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新情况,促进社会治安的根本好转,特作如下规定:一、调整特种行业登记管理范围。

今后列为特种行业管理的是:(一)旅店业(以住宿旅客为营业的旅社、宾馆、饭店、招待所、客栈、浴室、乐园等)。

(二)刻字业(铸刻公私印章的行业)。

凡经营上述行业,不论专营、兼营,也不论国营、集体、个体经营或中外合资、独资经营,都属于登记管理范围。

旧货业、修理业及印刷、誊写、晒图、拍摄文件资料等行业,不再列入特种行业的登记管理范围。

二、改革特种行业开业审批制度。

经营特种行业的企业和个人,在获得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当地公安部门申领特种行业安全许可证,然后向所在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核准登记。

未经核准登记发证的特种行业,不准开业。

三、对特种行业的管理,要实行安全责任制。

(一)各行业自己负责安全工作,可根据行业的大小设置治安保卫组织,对从业人员建立安全责任制度。

旅店业要建立旅客登记、出入、会客、值班和财物保管等制度,保障旅客安全。

并制订旅客须知,教育大家遵守。

刻字业要建立承制、保管和监销等制度,防止印章被盗或丢失。

刻制公章,须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经县、市公安局审查批准,在指定的厂、店刻制。

未经公安机关审批,不得刻制。

(二)各行业要承担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的责任,一有发现违法犯罪的人,就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措施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措施

营行为的规范性。
加强行业自律机制
01
加强行业自律机制
通过行业协会等组织,加强特种 行业的自律管理,提高行业整体 素质和水平。
02
建立行业规范
03
开展行业培训
推动行业协会制定并执行相关规 范,明确经营行为标准和责任义 务。
鼓励行业协会组织专业培训,提 高特种行业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 和业务水平。
提升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
对娱乐场所从业人员进行背景审查和培训;
管理措施
对娱乐场所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和评估;
严格审核娱乐场所经营许可和资质;
建立紧急事件处理机制,及时处理突发情况。
案例四:网吧特种行业治安管理
• 网吧特种行业治安管理的重要性:保障网吧安全、防止未 成年人进入、防止网络犯罪等。
案例四:网吧特种行业治安管理
管理措施 严格审核网吧经营许可和资质;
违规行为处理
对于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和违规行为,公安机关将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包括责令整改、罚款、吊销许 可证等措施。
违法行为打击
严厉打击
公安机关对涉及特种行业的违法犯罪行为采取严厉打击的措施,包括治安处罚、刑事追究 等。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线索收集与排查
公安机关通过多种渠道收集涉及特种行业的违法犯罪线索,并进行排查和研判。对于有嫌 疑的目标,将采取暗访、侦查等手段进行深入调查。
社会监督与举报
鼓励社会各界对特种行业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公安机关设立举报电话、网络平台 等途径,方便公众进行举报和提供线索。对于有效举报,给予适当的奖励和保密措施。
03 特种行业治安管 理难点及应对策 略
酒店特种行业治安管理的重要性:确 保酒店安全、维护社会稳定、防止犯

福建省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工作指导手册

福建省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工作指导手册

目录综合篇1、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范围 (1)2、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的任务 (1)3、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的基本方法 (2)4、公安派出所受理备案工作要求 (4)5、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管理档案内容 (6)6、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日常治安管理工作规定 (6)7、民警日常治安检查行为规范 (8)行业场所篇1、娱乐场所 (10)2、按摩服务场所 (19)3、旅馆业 (23)4、印章业 (32)5、典当业 (39)6、印刷业 (44)7、旧货业 (48)8、废旧金属收购业 (51)9、机动车修理业 (54)10、报废汽车回收业 (57)·1··2·综合篇一、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范围特种行业,是指以法律、法规规定由公安机关实施特定治安管理的工商服务行业。

依据《福建省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目前,我省公安机关列管的特种行业有:旅馆业、印章刻制业、印刷业、旧货交易业、废旧金属收购业、典当业、拍卖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和机动车维修业,其中,旅馆业、公章刻制业、典当业需经公安机关许可。

公共场所,是指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场所。

目前,我省公安机关列管的公共场所有:歌舞、游戏游艺等营业性娱乐场所(以下简称娱乐场所),设置按摩项目的服务场所,营业性射击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吧),举办大型公众性文体商贸、庆典、展览等活动的场所。

其中,营业性射击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吧),举办大型公众性文体商贸、庆典、展览等活动的场所的管理涉及其他专业管理单位,将另文说明。

二、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的任务公安机关对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以下简称行业场所)实行治安管理,主要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业场所进行治安监督检查和治安业务指导,基本任务是:依据国家的法律规范,依靠行业场所从业人员,严格行业场所治安秩序管理,保障公共·1·安全。

今年的福建省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今年的福建省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今年的福建省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福建省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1996年7月18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经过2004年7月22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特种行业、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特种行业是指旅馆业、印章刻制业、印刷业、旧货交易业、废旧金属收购业、典当业、拍卖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和机动车维修业。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场所是指歌舞、游戏游艺等营业性娱乐场所(以下简称娱乐场所),设置按摩项目的服务场所,营业性射击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举办大型公众性的文体、商贸、庆典、展览等活动的场所,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治安管理的其它公共场所。

第三条公安机关是特种行业、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依法加强对特种行业、公共场所治安管理,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预防和查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工商、文化、体育、卫生、劳动、经贸、交通、物价、环保、新闻出版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特种行业、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条特种行业、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举办大型公众性活动的负责人,为治安责任人;个体工商户开办的特种行业、公共场所,业主为治安责任人;实行承包经营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承包人为共同治安责任人。

治安责任人、共同治安责任人承担本单位或者大型公众性活动的治安责任。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特种行业、公共场所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扰乱治安秩序、影响居民正常生活。

公民制止、举报特种行业、公共场所中违法犯罪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治安管理第六条经营旅馆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执行住宿登记制度,五十个床位以上以及其它有条件的旅馆应当建立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二)执行贵重物品保管和值班巡查等制度;(三)旅馆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四)三星级或者相当于三星级以上的宾馆,应当在大堂、电梯、楼道、停车场安装安全防范监控系统。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

紧急情况处置
04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措施
由公安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组成,加强组织协调和督导检查。
建立专门领导小组
建立完善的组织架构,明确各层级责任和分工,加强协作配合。
健全组织架构
加强组织领导
完善法规制度
制定相关的法规制度,明确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要求和标准,为管理工作提供依据。
制定管理规范
日常巡查
对特种行业企业进行日常巡查,发现和纠正企业存在的问题。
定期检查
对特种行业企业进行定期检查,包括现场检查、台账检查等,确保企业符合治安管理要求。
监管通报
定期对特种行业企业进行监管通报,对存在问题的企业进行督促整改。
日常监管
组织开展各项专项行动,对特种行业企业进行集中整治,解决突出问题。
专项行动
加强宣传教育
针对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特点,开展培训指导,提高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
加强培训指导
强化宣传教育
加强国际交流
与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开展交流合作,借鉴先进的治安管理经验和技术手段。
加强信息共享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情报信息交流,共同应对跨国性治安问题。
加强国际合作
05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改进建议
《联合国禁止贩运人口议定书》
国际条约与协定
03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内容
负责接收、审核、审批和备案特种行业申请,包括申请材料完整性、真实性审核等。
受理申请
对申请企业进行实地勘察,核实申请材料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实地勘察
根据申请材料和实地勘察结果,依法作出审批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审批结果。
审批决定
行业审批
发展
近年来,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规和政策,加强了对特种行业的监管和管理。同时,随着信息化技术的发展,特种行业治安管理也逐渐实现了数字化、智能化等现代化管理手段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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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从事异地拍卖活动的拍卖企业,应当将拍卖物品清单提交拍卖地公安机关备案;
(四)经营旧手机交易业的,应当登记手机电子串号和寄售者的身份证明。
第九条 经营机动车维修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更换发动机或者车身(架)、改装车型,应当查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变更、改装证明,并执行验证、登记制度;
第三章 治安责任
第十九条 特种行业、公共场所日常治安管理由所在地公安机关负责。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职责:
(一)监督治安责任人建立治安安全制度、落实治安安全措施;
(二)检查治安安全情况,发现治安隐患和其他治安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十七条 特种行业、公共场所依法建立的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特种行业、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公安民警对特种行业、公共场所实施日常治安管理检查时,必须同时出示人民警察证件和省级公安机关统一制作发放的行业场所治安检查证。不出示证件的,被检查单位有权拒绝检查,并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一)执行住宿登记制度,五十个床位以上以及其他有条件的旅馆应当建立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二)执行贵重物品保管和值班巡查等制度;
(三)旅馆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四)三星级或者相当于三星级以上的宾馆,应当在大堂、电梯、楼道、停车场安装安全防范监控系统。安全防范监控室应当配有值班人员;
(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本单位的治安情况,配合公安机关查处刑事、治安案件和处置治安灾害事故。
第二十四条 治安责任人和保安人员、治安保卫人员应当履行治安责任,防范治安灾害事故、治安事件和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发现淫秽色情表演、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贩毒、寻衅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制止并报告公安机关;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可疑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符合要求仍举办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停止活动,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禁止改装、拆解、买卖明知是盗窃、抢劫、走私等违法犯罪所得的机动车;
(三)禁止更改发动机号组装机动车。
第十条 经营印刷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依照国务院《印刷业管理条例》、《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吊销许可证。违反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参与特种行业、公共场所的经营活动或者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个人利益;
(二)为非法活动提供庇护;
(三)不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四)不依法审批;
(五)检查时不依法出示证件;
(六)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员打骂、虐待、侮辱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七)其他违法行为。
工商、文化、体育、卫生、劳动、经贸、交通、物价、环保、新闻出版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特种行业、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条 特种行业、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举办大型公众性活动的负责人,为治安责任人;个体工商户开办的特种行业、公共场所,业主为治安责任人;实行承包经营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承包人为共同治安责任人。
公安机关认为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制订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接到报告后三日内向主办或者承办单位提出书面整改意见。经整改符合要求的,方可举办。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组织相应警力维护现场秩序,指导督促安全保卫措施的落实。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公安机关许可的特种行业、公共场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没收非法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二十三条 治安责任人的治安责任:
(一)根据场所规模,配备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或者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保安人员;
(二)组织本单位的经营负责人、保安人员、治安保卫人员接受治安业务培训;
(三)做好保安人员、治安保卫人员的教育管理工作;
(四)制订治安安全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检查治安隐患并进行整改,组织落实治安安全措施;
(三)查处刑事、治安案件,对突发性的治安灾害事故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四)指导、组织治安责任人、经营负责人、保安人员、治安保卫人员的治安业务培训。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规范特种行业、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的执法行为,实行警务公开,建立监督检查制度。
第二十二条 公安民警在特种行业、公共场所治安管理中,应当文明执法、公正执法,禁止有下列行为:
对依法申请办理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申办单位或者个人书面申请报告后十五日内,进行治安安全检查、验收,符合条件的,发给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发出书面整改通知。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业主的整改验收申请后十日内,重新检查验收,符合条件的,发给许可证。
第十五条 开办除应当办理许可证以外的特种行业、娱乐场所、设置按摩项目的服务场所,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十五日内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五项、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对淫秽色情表演、卖淫嫖娼违法犯罪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治安灾害事故时,治安责任人和保安人员、治安保卫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救援、处理,组织抢救伤员、疏散群众,维护好现场秩序。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经营射击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使用军用枪支,使用民用枪支弹药按规定报批;
(二)设立接待区、等候区、射击区、观众区,各区间有明显标志和安全隔离设施;
(三)射击靶位配有熟悉枪械性能的技术服务人员;
(四)配置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和枪、弹库的安全设施;
治安责任人、共同治安责任人承担本单位或者大型公众性活动的治安责任。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特种行业、公共场所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扰乱治安秩序、影响居民正常生活。
公民制止、举报特种行业、公共场所中违法犯罪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治安管理
第六条 经营旅馆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特种行业、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特种行业是指旅馆业、印章刻制业、印刷业、旧货交易业、废旧金属收购业、典当业、拍卖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和机动车维修业。
(五)执行民用枪支、弹药使用、存放、保管、检查和顾客登记等制度,并符合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管理规定;
(六)禁止在射击场所内销售酒类饮品,禁止酒后进入射击场所。
第十三条 举办大型公众性的文体、商贸、庆典、展览等活动,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举办活动十五日前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报告。
(三)经营公章刻制的,应当符合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要求;
(四)执行公章保管、作废章坯销毁制度。
第八条 经营旧货交易、废旧金属收购、典当、拍卖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收购、寄售、典当和拍卖验证、登记制度;
(二)不得收购、寄售、承典、承当或者非法拍卖国家禁止经营的物品;
第十一条 经营娱乐、按摩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的包间、按摩操作间应当安装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
(二)有禁止违法行为的告示和禁止携带违禁物品进入场所的标识;
(三)娱乐场所和桑拿按摩场所应当聘请保安人员负责保安工作;
(四)不得进行淫秽色情表演、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贩毒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五)不得进行淫秽色情表演、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贩毒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第七条 经营印章刻制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许可不得承接公章刻制业务;
(二)刻制公章应当查验公安机关出具的准刻证明,按照规定的名称、式样、规格和数量刻制并逐项登记,办理印鉴备案;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对特种行业、公共场所治安责任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未履行治安防范责任,造成场所内发生重大违法犯罪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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