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一、特种行业治安管理的范围特种行业,是指工商、服务业中,所经营的业务容易被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经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公安机关对其进行治安管理的行业。
当前,我国特种行业的范围是:旅馆业,公章刻制业,典当业,印刷业,废旧金属收购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等。
需要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有:旅馆业,公章刻制业,典当业。
公安机关实施治安监督管理的有:废旧金属收购业、印刷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业、机动车修理业、二手车交易业、旧货业、开锁业等。
二、旅馆业治安管理1、开办旅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社会需求和城市规划;(二)旅馆的房屋建筑符合安全要求,客房门窗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三)旅馆的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利用地下人防工事开设旅馆的,其内部的电器、消防、通讯、通风设备和出入口通道等,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四)安装使用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进出口及通道电梯等部位安装监控设备。
2、开办旅馆应当按下列程序和要求申报: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开办旅馆的,应当持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村公所(办事处)的证明文件,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办理由有关部门签署鉴定意见,提交市、县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对房屋建筑的安全鉴定通知书,提供标明旅馆座落地点和客房房号、床号的平面图,经公安派出所审查,报经县、市(区)公安(分)局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核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若需停业、歇业、转业、合并、扩充、迁移或者改变名称时,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三日内,向原审批公安机关备案。
租赁或者转让旅馆给他人经营的,双方应当共同向原审批公安机关登记备案,并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三、公章刻制业治安管理1、申请经营公章刻制的企业必须履行何种手续?经营刻制公章的企业,应当具备经营条件,安装使用印章管理制作信息系统。
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制度
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制度
特种行业指的是对公共安全和特殊行业从业人员人身安全具有较高风险的行业。
如煤矿、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烟花爆竹、危险品运输等。
治安管理制度是特种行业安全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行业准入管理:对特种行业从业人员进行资格审查与培训,设立岗位认证制度,只有取得相关资质证书的人员才能从事相应的特种行业。
2.安全生产管理:特种行业需要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应急演练。
3.人员管理:严格对特种行业从业人员进行管理,制定员工考勤制度及劳动合同制度,建立员工档案,了解从业人员的身体和心理状况,定期进行安全知识与技能培训。
4.设备管理:对特种行业所用设备进行严格的管理,包括设备的选型,采购,安装,维护,保养等环节。
特别是针对危险性较高的设备,要定期检测,保证设备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5.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安全监管机构,定期对特种行业进行安全监管,开展现场检查和随机抽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督促整改,并对违规行为予以处罚和纠
正。
综上所述,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制度是对从事特种行业的人员、设备和生产过程进行全面管控,保障公共安全和特定人群安全的重要手段,可以有效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2023修正版特种行业管理办法
特种行业管理办法特种行业管理办法=============概述-特种行业是指需要特殊技能和专业知识才能从事的行业,其工作环境和工作内容与普通行业有较大差异。
特种行业对从业人员的要求更高,涉及到的安全和风险管理更为重要。
为了确保特种行业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特种行业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本文将介绍特种行业管理办法的背景、目的和主要内容。
背景-随着社会进步和科技发展,特种行业逐渐增多,如高空作业、危险化学品管理、爆破作业等。
这些特种行业的工作环境危险,工作内容复杂,一旦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严重伤亡和财产损失。
为了规范特种行业的经营和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特种行业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目的-特种行业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保障特种行业从业人员的安全权益,确保特种行业的正常运营和可持续发展。
通过制定合理的管理办法和监督机制,特种行业管理办法可以有效地预防和控制事故的发生,降低安全风险,提高特种行业的工作效率和质量。
主要内容-1. 从业资格要求- 特种行业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技能和知识,通过相应的培训和考核合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 特种行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由专业机构负责组织和实施,确保培训质量和考核标准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2. 安全管理措施- 特种行业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工作流程。
- 特种行业企业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防护用品,确保从业人员的个人安全。
- 特种行业企业应定期进行安全演练和应急预案的制定,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3. 监督检查与惩罚措施- 政府相关部门应定期对特种行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企业的合规运营。
- 对于违规经营或发生事故的特种行业企业,政府相关部门应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 对于不符合从业资格要求的特种行业从业人员,相关部门应及时予以处罚和纠正。
4. 信息公开和宣传教育- 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特种行业管理办法的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和企业的意识和认识。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若干意见-皖发[2002]9号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若干意见正文:----------------------------------------------------------------------------------------------------------------------------------------------------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若干意见(皖发[2002]9号2002年7月25日)为推动全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深入开展,有力地维护社会政治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中发[2001]1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切实加强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当前,我省社会政治稳定,社会治安总体平稳,人民群众基本满意。
但是,一些地方社会治安形势依然严峻,基层组织软弱涣散,群防群治工作薄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措施还没有落到实处。
我国加入WTO 后,社会治安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社会治安问题不仅是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也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
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必然要求,是确保全省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的迫切需要。
各级党委、政府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自觉担负起维护社会稳定、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
要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任期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奖惩。
各级党委、政府的主要领导,要拿出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深入调查研究,定期听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的工作汇报,帮助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各级政府在安排财政预算时,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经费要予以保证。
二、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一)深入开展“严打”整治斗争。
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皖政[1993]49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1993年7月19日皖政〔1993〕4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暂行规定》已经一九九三年六月一日省人民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省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省人民政府规章,是指省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在本省范围内实行的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规章的范围主要包括:(一)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二)省人民政府根据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的规定、办法等;(三)省人民政府职权范围内可以制定的其他规定、办法。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规章必须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规划和起划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法制局(以下简称省法制局)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参照国务院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组织编制本省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
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由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分别提出建议,经省法制局综合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由省法制局负责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七条列入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的规章草案,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起草。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是国家对那些具有特殊性质、特殊任务或特殊环境的行业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
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的稳定,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该办法旨在规范特种行业的经营行为,加强对从业人员及场所的监管,确保社会的安全与稳定。
本文将深入探讨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的内容和重要性。
一、特种行业的定义和范围特种行业指的是在一般行业基础上,由于其特殊性质、特殊任务或特殊环境而被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规定需要进行特殊管理的行业。
这些行业包括但不限于安保、金融、旅游、交通、能源、危险化学品等领域。
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的重要性1.保障公共安全:特种行业经营场所往往聚集着大量民众,如不进行管理,将给公共安全带来严重威胁。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能够建立健全相关的安全制度和责任体系,确保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
2.维护社会稳定:特种行业的管理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
一些特种行业容易成为违法犯罪分子的渗透和操控对象,治安管理办法的实施能够加强对特种行业从业人员的身份审查,防止犯罪活动的发生。
3.促进行业发展: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的实施有助于规范行业经营行为,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通过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升服务质量,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从业人员准入管理:特种行业的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背景,例如安保行业从业人员应具备安全技能证书,金融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关从业资格证明等。
治安管理办法应明确规定相应的准入条件和程序。
2.经营场所管理:特种行业的经营场所应具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设备,如有必要,应配备视频监控、报警系统等设备。
治安管理办法还应明确经营场所的行业要求和标准,以便相关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
3.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特种行业从业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员工职责,严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治安管理办法应明确规定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强调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
4.安全防范措施: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应包括安全防范措施的要求。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
积极参与国际联合执法行动,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执法 合作,共同打击跨国跨区域的特种行业违法犯罪活动。
05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改进建议
加强法律法规建设
完善法律法规
根据行业特点,制定和完善特 种行业治安管理法律法规,明 确管理职责、权限和程序,强
化法律责任。
严格执法
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特种行 业中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良好 的治安秩序。
,并明确许可证的有效期、经营范围和安全生产要求等。
许可证监督
02
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对特种行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确保其
符合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条件和要求。
许可证变更和注销
03
根据特种行业的实际情况和市场变化,依法办理许可证变更和
注销手续,确保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有序可控。
紧急情况处置
制定应急预案
针对特种行业可能出现的紧急 情况,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许可法》
行政法规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
部门规章
《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 《公安机关实施国家行政许可特别程序规定》
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上海市特种行业治安管理规定》
国际条约与协定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 《联合国禁止贩运人口议定书》
03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内容
行业审批
1 2 3
受理申请
接受特种行业治安管理申请,包括但不限于申 请材料的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和现场勘查。
审核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包括对申请人的经营能 力、信誉、从业经验和经营场所的安全状况等 方面的评估。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和衔接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合政〔2021〕6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和衔接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和衔接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和衔接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皖政〔2020〕51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安徽省对应取消19项行政许可事项,我市对应取消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市级1项,县级2项,省市县共有1项);国务院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4项,安徽省承接落实4项,我市对应承接落实1项(市级1项)。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抓紧做好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相应调整权责清单,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加强和创新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放得开、接得住、管得好。
附件:1.取消市县级实施的行政许可等事项目录2.市级承接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21年1月23日附件1取消市县级实施的行政许可等事项目录(共4项)序号事项名称审批部门设定依据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备注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可市卫健委《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取消许可,整合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认可”。
卫生健康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1.对还在有效期的丙级机构核查换领乙级资质证书。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3.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依法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监督检查。
特种行业管理条例
特种行业管理条例第一条特种行业指的是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因涉及安全、专业技能或特殊环境要求而需要特殊管理的行业。
特种行业的管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相关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和经济稳定。
第二条特种行业的管理主体包括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企业等相关单位,各管理主体应当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加强对特种行业的监管和指导,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三条特种行业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法治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综合执法的原则,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标准,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处置风险和突发事件,确保特种行业运行安全。
第四条特种行业管理应当重视人才培养和技术创新,促进行业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加强与国际接轨,推动特种行业向高质量发展方向迈进。
第五条特种行业管理应当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组织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引导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共同维护行业的良好形象和信誉。
第六条特种行业管理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估机制,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确保特种行业生产经营活动安全可控。
第七条特种行业管理主体应当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保护环境,推动循环经济,促进绿色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第八条特种行业管理主体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推动信息共享和智能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创新管理模式,不断完善管理制度,满足特种行业发展的新需求。
结语特种行业管理条例的出台,为特种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各管理主体应当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努力推动特种行业更好地服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及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及检验检测机构事中事后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皖质办发[2018]19号【发布部门】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日期】2018.03.29【实施日期】2018.03.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及检验检测机构事中事后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质办发〔2018〕19号)各市质监局、工商质监局,省直管县市场监管局,省局各处室、各直属挂靠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省质监局研究制定了《安徽省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及检验检测机构事中事后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经2018年3月17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3月29日安徽省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及检验检测机构事中事后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及检验检测机构安全主体责任,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能,规范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及检验检测机构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有关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实行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制度管理、已经获得行政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及检验检测机构(简称被许可人)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特种设备事中事后监督检查主要采取证后监督抽查和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两种方式。
第二章证后监督抽查第五条证后监督抽查是指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对被许可人是否持续满足许可条件组织开展的监督抽查。
对所有被许可人在其证书有效期内至少应进行一次证后监督抽查。
开锁人员治安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开锁行业治安管理,规范开锁服务行为,预防和打击利用开锁技术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行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开锁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开锁人员)。
第三条开锁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本制度,自觉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管理。
二、开锁服务管理第四条开锁人员必须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开锁许可证》,方可从事开锁服务。
第五条开锁服务范围:(一)为他人提供合法开锁服务,解除合法锁具的闭锁状态;(二)为他人提供锁具维修、更换服务;(三)公安机关依法授权的其他开锁服务。
第六条开锁服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熟悉开锁技术,具备一定的锁具知识;(三)无违法犯罪记录;(四)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开锁服务人员在提供服务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主动出示《开锁许可证》和身份证件;(二)对客户身份进行核实,确保服务对象合法、真实;(三)不得擅自扩大服务范围,不得利用开锁技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四)不得泄露客户隐私;(五)不得收取不合理费用。
三、治安管理第八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开锁行业的治安管理,对开锁人员进行以下管理:(一)对开锁服务人员进行定期审查,确保其符合开锁服务条件;(二)对开锁服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安全意识;(三)对开锁服务场所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其符合治安管理要求;(四)对开锁服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犯罪线索,及时依法处理。
第九条开锁服务人员在以下情况下,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一)发现他人利用开锁技术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二)发现他人非法制造、销售、携带、使用开锁工具;(三)发现他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单位、店铺等场所。
第十条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徽省特殊工种细则
附件1:安徽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具备独立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建办质〔2008〕41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和监督管理工作(以下简称发证机关)。
发证工作由省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受理。
第四条省建设厅委托安徽省建设行业安全协会负责对建筑施工起重类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委托各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筑施工其他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被委托机构为考核工作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工作机构)。
第二章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范围第五条在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工种操作范围包括:(一)建筑电工: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临时用电作业;(二)建筑电焊工: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电焊作业;(三)建筑架子工(普通脚手架):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落地式脚手架、悬挑式脚手架、模板支架、外电防护架、卸料平台、洞口临边防护等登高架设、维护、拆除作业;(四)建筑架子工(附着升降脚手架):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安装、升降、维护和拆卸作业;(五)建筑起重司索信号工: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对起吊物体进行绑扎、挂钩等司索作业和起重指挥作业;(六)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塔式起重机):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固定式、轨道式和内爬升式塔式起重机的驾驶操作;(七)建筑起重机械司机(施工升降机):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施工升降机的驾驶操作;(八)建筑起重机械司机(物料提升机):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物料提升机的驾驶操作;(九)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塔式起重机):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固定式、轨道式和内爬升式塔式起重机的安装、附着、顶升和拆卸作业;(十)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施工升降机):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施工升降机的安装和拆卸作业;(十一)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物料提升机):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物料提升机的安装和拆卸作业;(十二)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高处作业吊篮的安装和拆卸作业。
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4年9月26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17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7月23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行业治安管理,促进特种行业健康发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以下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一)旅馆业;(二)典当业;(三)公章刻制业;(四)拍卖业;(五)废旧金属收购业;(六)寄卖业;(七)旧机动车、旧移动电话、旧电脑等旧货交易业;(八)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机动车维修业、机动车租赁业;(九)金银首饰加工业;(十)开锁业;(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种行业。
第三条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实行属地管理,依法保护行业经营者、消费者等的合法权益,制止、取缔非法经营,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商务、文化和旅游、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与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有关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规范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文明执法、公正执法,强化服务意识,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第六条鼓励建立各类特种行业协会,引导和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发展。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配合公安机关实施行业治安管理,指导和督促相关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依法履行治安义务。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发现特种行业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结果告知举报者。
第二章从业管理第八条经营特种行业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治安管理的要求:(一)有必要的财物保管设备和治安防范设施;(二)有依法需要配置的身份证件识别、治安信息采集传输设备;(三)设立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保卫人员,有健全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
四、旅馆业治安特点
旅馆业治安特点
• (一)数量多,发展快; • (二)多档次、多服务功能; • (三)经营构成复杂,服务对象复杂; • (四)容易被犯罪分子作为藏身落脚之
处; • (五)容易发生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 (六)容易发生治安灾害事故。
• 3.检查是否及时上传. (三种方式)
• (1)录入登记界面列表中分别有每位旅 客的入住房号、姓名、入住时间、传输 (红钩标记)、退房时间、传送时间。
– 有红钩标记无传送时间,表示有过打包 上传,但上传不成功。
– 有红钩标记有传送时间,表示上传成功。
– 无红钩标记,表示一定的时间段内无打 包上传。
• 5.扫描仪的检查
• 将证件置于扫描仪的起始位置(不同 型号设备起始位置不一样),点击扫 描,检查能否正常扫描,如为空白, 证件放置位置不对,换个位置放置重
• 6.测试数据录入 .
• 如当日无旅客入住,要求旅馆录入一 条测试信息并上传,以测试系统状态, 避免因几天无信息上报被市局通报。
六、旅馆业治安管理的基本措施
特种行构成要素
1、是工商业中的一小部分。(行 业)
2、其经营内容和性质容易被不法 分子所利用。(特殊)
3、必须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 (法定性)
特种行业的特点
(1)特种行业属于服务行业,是第三产业的一 部分;
(2)特种行业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公安机 关实施特殊治安管理的行业;
(3)特种行业的业务内容和经营方式,容易被 利用作为违法犯罪活动的环境和条件;
2、《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的第2条规 定,凡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 宾馆、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浴池等 (以下统称旅馆),不论是国营、集体经营, 还是合伙经营、个体经营、中外合资、中 外合作经营,不论是专营还是兼管,不论 是常年经营,还是季节性经营,都必须遵 守本办法。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
旅馆业治安管理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包括加强员工培训、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等,以提高 旅馆业的治安水平。
案例二:某市娱乐场所治安管理的创新与挑战
01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创新
某市采取了多项措施加强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包括安装监控设备、加
强巡查力度、开展联合执法等。
02
Hale Waihona Puke 挑战尽管这些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一些挑战,如监控设备安装
不全、巡查力度不够等。
03
总结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包括安装监控设备、加强巡
查力度等,以提高娱乐场所的治安水平。
案例三:某市物流业治安管理的探索与实践
物流业治安管理探索
某市采取了多项措施加强物流业治安管理,包括建立物 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货物检查等。
实践
这些措施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如货物检查不严格等。
总结
物流业治安管理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包括建立物流安 全管理制度、加强货物检查等,以提高物流业的治安水 平。
06
总结与展望:特种行业治安管理的未 来发展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的发展趋势分析
数字化转型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正在逐步实现数字化转 型,例如引入智能监控系统、大数据分析等,提高管理效率和精 确度。
经营者抵触
部分特种行业经营者对治安管理存在抵触情绪, 配合度不高。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的改进建议与展望
加强宣传教育
完善管理制度
加大对特种行业治安管理的宣传力度,提高 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
根据各行业的经营特点,制定更加科学、合 理的治安管理制度。
加强执法力度
鼓励社会参与
增加执法力量,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确保特种行业的治安稳定。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规定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特种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行业,是指在服务业中,因经营业务的内容和性质容易被违法犯罪人员利用,需要采取特定治安管理措施的行业。
包括:(一)旅馆业;(二)典当业;(三)公章刻制业;(四)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五)开锁业;(六)寄卖业,旧车辆、旧移动电话、旧笔记本电脑等旧货交易业;(七)金银首饰加工、置换业;(八)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汽车租赁业;(九)印刷业(专门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除外);(十)机动车维修业;(十一)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应当采取特定治安管理措施的行业。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管理的需要,对特种行业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经贸)、工商行政管理、交通运输、新闻出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类特种行业协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实施行业治安管理,指导和督促相关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依法履行治安义务。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发现特种行业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有权制止和举报。
对在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治安安全条件第七条从事特种行业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治安安全条件:(一)有合法、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设施;(二)有负责治安保卫的机构或者专职、兼职保卫人员;(三)有必要的财物保管和治安防范设施;(四)有健全的治安管理制度;(五)有根据需要配置的身份证件识别、治安信息采集传输设备;(六)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治安安全条件。
第八条从事本条例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所列特种行业经营的,其经营场所的出入口、营业厅、主要通道、保管库房、停车场等部位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设备。
安徽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安徽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一、规定内容《安徽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等规定,为了做好安徽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而制定。
规定主要涉及以下方面的内容:1.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机构:明确了安徽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机构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同时,规定了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制定管理办法、审核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发布特种作业人员名册等。
2.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要求:规定了在安徽省建筑施工中从事高处作业、电工作业、起重机械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爆破作业等特殊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特种作业证书,并且符合相关的身体条件、学历和工作经验等方面的要求。
3.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规定了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定期考核,并且要在考核合格之后方可持续从事相关作业。
4.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护:规定了特种作业人员在进行相关作业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并要着装配备相关的安全防护用品和器材,以确保自身安全和周围环境的安全。
5.管理制度和管理流程:规定了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的具体制度和管理流程,包括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名册的建立与更新、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审核的程序、特种作业证书的批准和管理、特种作业人员定期考核的程序、特种作业人员事故处理和安全防护要求等。
二、规定的作用安徽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主要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维护特种作业人员的权益:通过规定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要求、考核制度、安全防护要求等,确保特种作业人员在从事特殊作业时不受侵害。
2.提升特种作业人员的素质:特种作业人员经过持证培训、定期考核、安全防护等措施的规范化管理,能够提升自身作业技能和安全防护意识,从而对提升全行业的安全生产水平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3.减少安全事故发生:规定了特种作业人员操作时必须遵守严格的安全操作规程,严格督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护要求,有效地减少了安全事故的发生,提高了安全生产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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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特种行业审批、执法检查和监督管理行为,促进特种行业健康发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特种行业,是指《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所规定的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拍卖业、废旧金属收购业、寄卖业、旧机动车、旧移动电话、旧电脑等旧货交易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机动车维修业、机动车租赁业、金银首饰加工业、开锁业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种行业。
第三条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实行属地管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
特种行业开办在铁路、民航、水上、森林等公安机关管辖区域内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由审批公安机关履行治安管理责任。
为方便开展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提倡由属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特种行业进行审批,实施治安管理。
第四条公安机关在履行特种行业许可职责过程中,应当遵循“依法、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优化办事流程,提倡网上办理、一站式服务等工作模式。
第五条《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中有关特种行业备案管理的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以及省政府相关文件执行,不再制定相关细则。
第六条公安机关应当鼓励建立各类特种行业协会,引导和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发展,并做好业务指导和日常监督工作。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不得在任何特种行业协会任职,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协会收取费用或接受协会的宴请、赠送的财物和有价证券。
第二章从业管理第七条从事特种行业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治安安全条件:(一)有合法、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设施;(二)设立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保卫人员,有健全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三)有必要的财物保管和治安防范设施;(四)有健全的治安管理制度;(五)有依法需要配置的身份证件识别、治安信息采集传输设备;(六)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治安安全条件。
从事特种行业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三项和第五项规定的要求。
第八条经营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的,依法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
申请开办典当行,应当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核批准,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九条开设旅馆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房屋建筑质量及消防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二)使用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三)具备必要的防盗设施,客房的门、窗必须符合防盗要求,并应当安装安全防范监控系统;(四)设有供旅客存放财物的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保险柜。
第十条申请开设旅馆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报告和《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审批表》(一式两份);(二)《营业执照》及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四)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文件及复印件;(五)具备安装使用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要求或措施的情况说明(由公安机关现场核实后负责出具);(六)经营场所平面图及安全防范监控系统安装示意图或系统安装合同书、承诺书及复印件;(七)验证登记、贵重物品寄存、值班巡查等治安安全制度;(八)建立治安保卫组织,配备治安保卫人员、保安人员情况说明;(九)从业人员花名册(含从业人员名单1份、每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及1寸照片一张)。
申请开设旅馆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提交除前款第七项和第八项规定以外的材料。
第十一条开办公章刻制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必要的设备和技术人员;(二)使用经公安部检测和评估合格的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三)经营场所和设施符合国家消防规定;(四)设有成品保管仓库或保险柜;(五)设有独立的公章刻制操作间。
第十二条申请开办公章刻制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报告和《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审批表》(一式三份);(二)《营业执照》及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四)公安部防伪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印章检验报告及复印件;(五)安装使用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相关凭证;(六)主要计算机制章设备清单;(七)经营场所平面图;(八)验证登记、印鉴备案、公章保管、作废章坯销毁等治安安全制度;(九)从业人员花名册(含从业人员名单1份、每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及1寸照片一张)。
第十三条申请设立典当行或者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并取得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典当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设区的市公安局对申请人提交的涉及典当业治安管理方面的有关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应当结合实地查看,在5个工作日内形成初审意见。
初审时,应审验以下材料:(一)《设立典当行申报表》或《设立典当行分支机构申报表》;(二)经营场所及保管库房平面图、建筑结构图;(三)安全防范设施安装、设置位置分布图;(四)申请人达到《典当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书面承诺书。
第十五条申请人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典当行《特种行业许可证》,并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请报告和《典当行(分支机构)特种行业许可证审批表》(一式三份);(二)《典当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的简历、有效身份证件和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及复印件。
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还应提交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的证明;(四)经营场所及保管库房平面图、建筑结构图;(五)录像设备、防护设施、保险箱(柜、库)及消防设施安装、设置位置分布图;(六)各项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七)安全保卫组织或者治安保卫人员基本情况;(八)从业人员花名册(含从业人员名单1份、每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及1寸照片一张)。
第十六条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特种行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的,经营单位或个人应向原发证的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公安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进行变更登记,换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十七条受理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地点变更时,应收验以下材料:(一)申请报告;(二)《特种行业许可证变更申请登记表》(一式两份);(三)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及复印件,典当行申请还应提供变更后的《典当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四)办理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五)《特种行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经营者改建、扩建,变更名称、布局设施、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登记通知书》或《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及复印件。
经营地址变更所需手续与新开办等同。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档案材料,应按照《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要求,规范建档、留存备查。
第三章治安责任第十九条特种行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治安责任人。
特种行业承包经营负责人或者聘任的经营负责人为共同治安责任人。
治安责任人应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检查治安隐患并进行整改,落实内部治安防范措施;(二)根据单位规模,配备专(兼)职治安员或者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保安员,组织本单位的治安员、保安员接受公安机关的治安业务培训;(三)配合公安机关查处涉嫌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四)发生治安灾害事故时,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并协助有关部门实施救援、处理,组织抢救伤员、疏散群众,维护现场秩序。
经营特种行业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履行其治安责任,制定治安防范措施,检查治安隐患并进行整改。
第二十条特种行业经营者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名簿,如实登记从业人员姓名、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信息,保存从业人员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特种行业经营者应当认真查验、如实登记、主动报备和定期更新从业人员的姓名、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基本信息;公安机关应当积极协助特种行业经营者进行从业人员的背景核查;对于法律禁止或人民法院判处禁业的人员,应当责令其停止从事相关特种行业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特种行业的从业人员在经营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犯罪行为、违禁物品以及公安机关通报协查的人员、物品或者其他可疑情况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公安机关调查,报告可以通过情况反映、系统报备、匿名举报等多种渠道、方式。
协助破获案件的特种行业及其从业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结合实际情况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从事旅馆业、典当业、废旧金属收购业、寄卖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机动车维修业、机动车租赁业、旧机动车、旧移动电话、旧电脑等旧货交易业、金银首饰加工业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场所的出入口、通道、电梯、营业厅、保管库房、停车场等区域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删改、传播或者非法使用视频监控录像资料,不得私自透露有关信息。
典当业经营者应当将视频监控录像资料留存两个月以上,前款规定的其他特种行业经营者应当将视频监控录像资料留存一个月以上。
第二十三条除农村地区和风景区的农家乐、民宿、家庭式旅馆等可结合当地实际、遵从本地规定外,其余旅馆业经营场所均应依法通过消防机构验收并取得消防机构颁发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或《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将特种行业记分等级情况以记分等级告知单等书面形式及时告知经营者,告知单上要注明治安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扣分的依据、扣分的分值、剩余分值,同时制作回执单并由经营业主签字确认,作为该经营单位已被告知且应知晓的依据凭证存档。
公安机关应当通过互联网的信息网站定期向社会公布记分等级管理情况,为公众查询提供便利。
特种行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治安防范业务培训,并纳入公安机关特种行业治安管理记分考核管理范畴。
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日常培训的,应当按照特种行业记分等级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扣分、降级等违规处理。
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对特种行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实地查看经营场所治安管理条件及落实情况,主要检查经营场所的人防、物防、技防设施的配备情况,各项治安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有信息管理系统的,还应当对系统的运行及信息录入情况进行检查。
检查从业人员身份证件,应当对身份证件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检查交易物品或者承揽物品,主要是查验物品是否是赃物、走私物品、来历不明物品或者有赃物、走私嫌疑的物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和特许经营的物品。
调阅从业人员名簿确定实际从业人员是否登记在册、是否存在错登、是否存在未上报现象;调阅视频监控录像,查看监控录像是否清晰、是否按规定保存监控记录;其他相关材料应包括特种行业的安全检查登记簿、查验登记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