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2003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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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是怎样的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是怎样的

Never give up is the best character of the investigator.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是怎样的是为了促进特种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规。

第一章总则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管理的需要,对特种行业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相信第一次听到特种行业的人都特别疑惑,很多人感觉只要是属于正常经营的行业,那么就是一般性的受法律保护的,何谈特种行业。

其实说白了特种行业也就是指广泛上容易被一些违法犯罪分子利用,表面上看上去是合法经营,实际上从事违法乱纪活动的这些行业。

下面为大家介绍的是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是怎样的?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是怎样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行业治安管理,促进特种行业健康发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以下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一)旅馆业;(二)典当业;(三)公章刻制业;(四)拍卖业;(五)废旧金属收购业;(六)寄卖业;(七)旧机动车、旧移动电话、旧电脑等旧货交易业;(八)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机动车维修业、机动车租赁业;(九)金银首饰加工业;(十)开锁业;(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种行业。

第三条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实行属地管理,依法保护行业经营者、消费者等的合法权益,制止、取缔非法经营,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商务、旅游、交通运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与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有关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规范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文明执法、公正执法,强化服务意识,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第六条鼓励建立各类特种行业协会,引导和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发展。

校园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规定

校园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规定

校园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规定为维护校园治安秩序,营造安全、文明、稳定、健康的育人氛围,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和《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结合校园情况,特制定本规定:1.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区范围的公共活动、集散的公共场所,包括:(1)教学楼、实训楼、图书馆、礼堂等教学、实训工作场所;(2)体育场、体育馆等场所;(3)食堂、学生公寓等人员聚集场所。

2.学校后勤保卫处是校区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

体育场所、实训场馆、活动场所、学生公寓等各主管部门,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治安管理责任人,健全治安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治安安全管理措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

3.校园公共场所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建筑物及各项设备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出入道口畅通,并有明显的标志;(2)灭火器具和设备齐全有效,放置得当;(3)夜间活动必须有足够的照明设备,并配有应急照明灯具;(4)场地的布局和设施应符合治安管理要求,核定人员容量,不准超员活动;(5)禁止吸烟,严禁擅自动用明火。

4.凡借用校内公共场所举行活动的单位、部门或个人,各主管职能部门应事先向校办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到安全保卫部门备案,手续齐全方可进行活动。

5.借用校内公共场所举行活动的单位、部门、个人,应遵守下列规定:(1)符合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的各项规定;(2)严禁在公共场所内进行违法犯罪活动;(3)一旦发现公共场所内设施有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整改。

6.各主办单位(部门)在活动前,治安管理责任人应事先检查安全保卫措施的落实情况;在活动中,要教育师生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遵守校纪校规;要爱护公物,讲文明、讲礼貌;不得肆意哄闹,不得发生有碍校园文明的行为。

7.学生在公共场所活动应遵守社会公德,听从管理,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8.各项活动夜间终止时间以22点为限。

9.各类活动不得擅自售票。

如为解决场租费、劳务费等费用的售票,票价由主管部门书面向学校财务部报告,经学校领导审批后方可实行。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旅馆业单位住宿登记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旅馆业单位住宿登记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旅馆业单位住宿登记规定》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旅馆业单位住宿登记规定》的通知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有关公安处(局):现将市局制定的《旅馆业单位住宿登记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旅馆业单位加强学习培训并做好社会宣传工作,切实抓好贯彻执行。

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局法制办联系。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二○一○年三月二日旅馆业单位住宿登记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旅馆业单位住宿登记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上海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旅馆业单位,包括宾馆、旅馆、招待所、留宿过夜浴场(室)、公寓式酒店和以计时为计费单位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场所。

本规定所称有效身份证件,是指境内外政府部门颁发的,可以证明人员身份信息且带有本人头像照片的证件,以及军官证和士兵证(具体目录见附件)。

本规定所称无有效身份证件,包括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有效身份证件超过有效期限的;有效身份证件污损,人员身份信息、头像照片模糊不清、无法辨识的;有效身份证件有伪造、变造嫌疑的;声称有效身份证件遗失或被盗、抢等无法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等情形的。

本规定所称境外人员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华侨和外国人。

第三条旅馆业单位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

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有效身份证件;遇无有效身份证件的旅客,应当告知其到旅馆业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出入境管理部门核查身份,由公安机关开具《无有效身份证件中国大陆内地居民住宿核查单》或《无有效身份证件境外人员住宿核查单》后(具体工作规范另行下发),方可接待入住。

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修正)

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修正)

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共场所及特种行业的秩序安全,加强治安管理工作,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共场所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允许向社会公众开放,具有公共性功能和使用特征的场所。

第三条特种行业是指其经营活动可能影响公共场所治安,以及由于特殊风险性质需要采取一定管理措施的行业。

第四条公共场所及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应当坚持以严格的管理和防控措施、依法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思想。

加大管理力度,及时发现治安违法行为,集中引导社区和企业间的治安共治行动,严厉打击威胁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地方政府对推动公共场所及特种行业秩序安全、加强治安管理工作负责,要求政府各部门以市级为单位,以区县为中心,建立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工作机构。

第六条治安管理工作机构(以下简称机构)由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联合组成。

机构的任务包括:(一)对公共场所及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进行统筹规划和督导检查;(二)及时发现治安违法行为,及时处理安全隐患;(三)引导和协助有关单位做好全社会安全工作;(四)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涉案刑事案件调查工作;(五)及时上报重大治安事件;(六)参与公共场所及特种行业的安全宣传教育。

第三章治安管理措施第七条公共场所及特种行业的管理者应当根据公共场所及特种行业的性质和特点,积极建立秩序,及早发现、及时制止犯罪活动,营造安全的工作学习环境。

第八条公共场所及特种行业的管理者应当制定有关安全规范、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检查、测试,以确保实施。

第十条公共场所及特种行业的管理者应当采取有效的治安管理措施,加强人防物防,提高群众的安全意识和社会治安自治能力,切实打击各类治安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一条独立安全监督人员应当持有公安机关审批的证件,按照规定履行其监督职责,及时发现和处理治安违法问题。

第四章配合、协调第十二条有关部门及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相关规定为治安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废止部分市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废止部分市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废止部分市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0.08.17•【字号】•【施行日期】2010.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废止部分市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各单位,各公安处(局):为了提高本市公安机关执法依据的准确性和实效性,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市局决定废止下列8件规范性文件:一、《颁发〈关于遵守铁路道口信号管理规定的通告〉的通知》(1987年8月15日上海市公安局、铁道部上海铁路局联合颁布,沪公[交][1987]165号);二、《关于贯彻〈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1998年11月27日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联合颁布,沪公发[1998]291号);三、《关于加强本市物业安保人员管理的通知》(2001年7月30日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联合颁布,沪公发[2001]338号);四、《关于金银饰品经营单位贯彻执行〈上海市金银饰品经营单位治安防范暂行规定〉的通知》(1995年3月6日上海市公安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联合颁布,沪公[刑][1995]42号);五、《关于印发〈本市自来水生产单位安全防范管理与设施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2002年10月18日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水务局联合颁布,沪公发[2002]371号);六、《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专用车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003年6月21日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联合颁布,沪公发[2003]236号);七、《关于印发〈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办法〉的通知》(1998年7月2日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物价局联合颁布,沪公发[1998]147号);八、《关于调整机动车交通事故考核和处罚办法的通知》(1994年5月31日,[94]沪公[交]67号)。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是国家对那些具有特殊性质、特殊任务或特殊环境的行业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

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的稳定,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该办法旨在规范特种行业的经营行为,加强对从业人员及场所的监管,确保社会的安全与稳定。

本文将深入探讨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的内容和重要性。

一、特种行业的定义和范围特种行业指的是在一般行业基础上,由于其特殊性质、特殊任务或特殊环境而被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规定需要进行特殊管理的行业。

这些行业包括但不限于安保、金融、旅游、交通、能源、危险化学品等领域。

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的重要性1.保障公共安全:特种行业经营场所往往聚集着大量民众,如不进行管理,将给公共安全带来严重威胁。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能够建立健全相关的安全制度和责任体系,确保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

2.维护社会稳定:特种行业的管理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

一些特种行业容易成为违法犯罪分子的渗透和操控对象,治安管理办法的实施能够加强对特种行业从业人员的身份审查,防止犯罪活动的发生。

3.促进行业发展: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的实施有助于规范行业经营行为,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通过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升服务质量,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从业人员准入管理:特种行业的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背景,例如安保行业从业人员应具备安全技能证书,金融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关从业资格证明等。

治安管理办法应明确规定相应的准入条件和程序。

2.经营场所管理:特种行业的经营场所应具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设备,如有必要,应配备视频监控、报警系统等设备。

治安管理办法还应明确经营场所的行业要求和标准,以便相关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

3.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特种行业从业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员工职责,严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治安管理办法应明确规定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强调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

4.安全防范措施: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应包括安全防范措施的要求。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修改《上海市星级宾馆治安管理和内部安全防范工作规范》等1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修改《上海市星级宾馆治安管理和内部安全防范工作规范》等1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修改《上海市星级宾馆治安管理和内部安全防范工作规范》等1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5.05.01•【字号】沪公通字〔2015〕2号•【施行日期】2010.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公安局关于修改《上海市星级宾馆治安管理和内部安全防范工作规范》等1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沪公通字〔2015〕2号各分、县局,市局各单位,各公安处(局):《上海市星级宾馆治安管理和内部安全防范工作规范》(沪公发〔2002〕253号)等1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经评估后需继续实施,现决定作如下修改:一、对《上海市星级宾馆治安管理和内部安全防范工作规范》(沪公发〔2002〕253号)的修改1.删除文件“二、安全保卫机构”中“应独立设置”;2.将文件“二、安全保卫机构”第(二)项第2目修改为:“安保人员须经严格培训上岗。

其中,安保干部(管理员以上)和安保队员在上岗前须接受相应的治安业务培训”;3.将文件“七、大型活动安全管理”第(一)项修改为:“举行300人以上参加的展览展销或节日庆典等活动,必须制定周密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大型群众性活动,还必须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4.将文件“八、处置突发事件”第(一)项修改为“保安部应制定处置突发事件的预案”。

二、对《关于加强本市拍卖行业后续监管工作的意见》(沪公发〔2005〕33号)的修改将文件“二、加强日常治安检查、严格执行各项制度”第(二)项第5目第(1)点中:“公安分、县局应当按照大型公众性临时活动治安许可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修改为:“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大型群众性活动,还必须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

三、对《关于贯彻执行〈典当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沪公发〔2005〕306号)的修改1.将文件中“市经委”均修改为“市商务委”。

举办大型公众性临时活动办理《上海市公共场所治安许可证》

举办大型公众性临时活动办理《上海市公共场所治安许可证》

举办大型公众性临时活动办理《上海市公共场所治安许可证》办理机构:上海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各分(县)局治安部门。

办理时限:公安治安部门在接到申请材料后5日内审核完毕。

申办对象资格:1、建筑物及各项设施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2、有与经营项目、活动人员容量相适应的场地; 3、营业场地的布局和设施符合治安管理要求;
4、有符合条件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负责人。

申办手续:申办单位应在举办活动预定日的15日前向所在地公安分(县)局治安支(大)队或者有关的专业公安部门提出申请。

如是涉外的文艺、体育、展览展销活动,全国性、埠际性、跨区、县的活动,需向市公安局治安总队提出申请。

需占用马路的,在向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申报同意后,再向治安总队提出申请。

申办大型活动的单位在向公安部门申请时须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上级主管部门或市、区人民政府的批文; 3、活动场所的平面图以及临时需搭台的图纸; 4、举办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方案需注明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的人数、保卫力量、安全措施等); 5、工作证件的设计样张及其使用范围的说明。

办理程序:
公安治安部门接到申办单位的申请和报送的有关材料后,5日内派员到申办单位实地检查并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举办条件的,核发《上海市公共场所治安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须限期改进,逾期不予改进的,停止申办手续,退回报批材料,并向申办单位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及依据:根据上海市物价局沪价费(95)136号和上海市财政局沪财综(95)42号《关于调整特种行业、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许可证收费标准的复函》规定:《上海市公共场所治安许可证》每证收费20元。

办理依据:《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文件目录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文件目录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文件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2.08•【字号】•【施行日期】2014.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文件目录的通知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各控股(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我局对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进行了清理。

现将废止和失效的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废止和失效的文件目录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4年2月8日附件:废止和失效的文件目录一、废止的文件目录1.上海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沪安监法规〔2003〕20号)2.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业务统计和考核工作的通知(沪安监管监二〔2004〕39号)3.关于加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机构管理的若干意见(沪安监管法规〔2004〕42号)4.上海市小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评估导则(沪安监管监二〔2004〕110号)5.关于及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领工作的通知(沪安监管危化〔2004〕170号)6.上海市实施《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若干意见(沪安监管法规〔2005〕114号)7.关于开展本市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的通知(沪安监管监一〔2005〕137号)8.关于印发《上海市安全生产警示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安监管法规〔2005〕147号)9.关于执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沪安监管监二〔2006〕52号)10.关于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适用范围的通知(沪安监管监二〔2006〕66号)11.关于开展对制冷与空调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通知(沪安监管法规〔2006〕149号)12.关于印发《上海市危险化学品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安监管危化〔2008〕123号)13.关于开展对登高架设作业(电力、通讯高处安装维修)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通知(沪安监管法规〔2009〕19号)14.关于加强本市各行业(系统)、市直接监察单位内部加油站安全管理的通知(沪安监管监一〔2009〕52号)15.关于印发上海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安监管监二〔2009〕92号)16.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奖举报奖励实施办法(沪安监管办〔2009〕172号)17.关于进一步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查工作的通知(沪安监管危化〔2009〕180号)18.关于做好本市各行业(系统)、市直接监察单位内部加油站整治与备案工作的紧急通知(沪安监管监一〔2010〕26号)19.关于建立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验收备案管理的通知(沪安监管职安〔2010〕56号)20.关于印发上海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安监管规科〔2010〕61号)21.关于印发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执法和文明执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安监管法规〔2010〕128号)22.关于开展本市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现状评价的技术指导意见(试行)(沪安监管职安〔2011〕100号)23.关于开展本市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现状评价的实施意见(试行)(沪安监管职安〔2011〕101号)24.关于加强本市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安监管职安〔2011〕102号)二、失效的文件目录1.关于实施《上海市小企业安全生产分级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安监管监二〔2006〕108号)2.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安监管监二〔2007〕44号)3.关于印发上海市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暂行)的通知(沪安监管监二〔2010〕23号)4.关于加强上海世博会期间危险化学品安全管控工作的意见(沪安监管危化〔2010〕63号)5.关于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督查的通知(沪安监管职安〔2010〕70号)6.关于印发上海市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安监管职安〔2010〕117号)7.关于印发《上海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安监管危化〔2010〕130号)8.关于本市开展木质家具制造企业高毒物质危害治理的通知(沪安监管职安〔2010〕147号)9.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检查复查阶段相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沪安监管职安〔2010〕156号)10.关于进一步推进危险化学品企业布局调整工作的通知(沪安监管危化〔2010〕200号)11.关于印发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生产安全事故约见谈话警示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安监管监二〔2011〕38号)12.关于本市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工作的通知(暂行)(沪安监管职安〔2012〕81号)。

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二)2024

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二)2024

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二)引言概述: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二)旨在加强对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该条例明确了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规定了各项管理措施和制度,以确保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安全和有序运营。

一、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分类和管理1. 特种行业的分类和管理a. 酒店、KTV、夜总会等娱乐场所的管理要求b. 网吧、游戏厅等互联网娱乐场所的管理要求c. 养老院、孤儿院等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要求2. 公共场所的分类和管理a. 商场、超市等购物场所的安全管理措施b. 公园、广场等休闲娱乐场所的管理要求c. 公共交通工具如地铁、公交车等的治安管理措施3. 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管理制度建设a. 人员准入制度和管理要求b. 安全防范设施和技术要求c. 突发事件处理和报警机制二、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安全责任和义务1. 特种行业经营者的安全责任a.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b. 落实安全教育培训措施c. 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和监督2. 公共场所经营者的安全义务a. 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安全b. 提供安全保障设施和服务c. 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安全演练和应急演练3. 公共场所员工的安全责任a. 掌握安全应急流程和操作方法b. 守法经营,积极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c. 保护自身安全和客人安全三、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措施1. 视频监控和报警设施的安装和使用要求2. 治安巡逻和安保力量的配置与管理3. 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安全检查和评估机制4. 对违规经营和失职失责行为的处罚措施5. 维护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良好治安秩序的措施和举措四、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社会参与和监督1. 公众参与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管理的方式和途径2. 外部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责3. 公众举报和投诉处理机制4. 媒体监督和曝光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问题行为五、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管理的效果和展望1. 经过条例实施后的改善和成效2. 针对存在的问题的进一步改进举措3. 未来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管理的发展方向和挑战总结: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二)确立了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分类和管理制度,明确了经营者的安全责任和义务,强化了治安管理措施,促进了社会参与和监督。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

紧急情况处置
04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措施
由公安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组成,加强组织协调和督导检查。
建立专门领导小组
建立完善的组织架构,明确各层级责任和分工,加强协作配合。
健全组织架构
加强组织领导
完善法规制度
制定相关的法规制度,明确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要求和标准,为管理工作提供依据。
制定管理规范
日常巡查
对特种行业企业进行日常巡查,发现和纠正企业存在的问题。
定期检查
对特种行业企业进行定期检查,包括现场检查、台账检查等,确保企业符合治安管理要求。
监管通报
定期对特种行业企业进行监管通报,对存在问题的企业进行督促整改。
日常监管
组织开展各项专项行动,对特种行业企业进行集中整治,解决突出问题。
专项行动
加强宣传教育
针对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特点,开展培训指导,提高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
加强培训指导
强化宣传教育
加强国际交流
与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开展交流合作,借鉴先进的治安管理经验和技术手段。
加强信息共享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情报信息交流,共同应对跨国性治安问题。
加强国际合作
05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改进建议
《联合国禁止贩运人口议定书》
国际条约与协定
03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内容
负责接收、审核、审批和备案特种行业申请,包括申请材料完整性、真实性审核等。
受理申请
对申请企业进行实地勘察,核实申请材料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实地勘察
根据申请材料和实地勘察结果,依法作出审批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审批结果。
审批决定
行业审批
发展
近年来,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规和政策,加强了对特种行业的监管和管理。同时,随着信息化技术的发展,特种行业治安管理也逐渐实现了数字化、智能化等现代化管理手段的应用。

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2003年修正)

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2003年修正)

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2003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3.06.26•【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施行日期】1998.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1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2月15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3年6月26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旅馆、印章刻制、印刷、旧货、音像制品复制等特种行业和下列公共场所:(一)舞厅、卡拉OK厅(包房)、游戏(艺)机房、台球室、游乐场等营业性娱乐场所(以下统称娱乐场所);(二)电影院、剧场、音像制品放映场所;(三)设置按摩项目的服务场所;(四)咖啡馆、茶座、经营酒类的餐饮场所;(五)体育场(馆)、游泳池(场)、溜冰场、营业性射击场;(六)大型公众性临时活动场所。

第三条上海市公安局是本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条例。

区、县公安部门和专业公安部门具体负责管辖范围内的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工商行政、劳动和社会保障、体育、旅游、文化广播影视、绿化、商业、卫生和新闻出版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公安部门做好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工作。

上海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上海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上海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正文:---------------------------------------------------------------------------------------------------------------------------------------------------- 上海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七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维护公共场所治安秩序,保障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公众活动、集散的公共场所,包括:(一)文化、娱乐、体育、游览场所;(二)饮食、服务场所;(三)集市、交易等场所;(四)陆运、水运、空运旅客集散场所;(五)大型公众性临时活动场所;(六)其他应当实施治安管理的公共场所。

旅馆业和旧货业的治安管理,适用有关行业的治安管理规定。

第三条(主管部门及其职责)上海市公安局是本市公共场所治安的主管部门,在公共场所治安管理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实施方案;(二)指导、考核公共场所治安防范工作,组织公共场所治安责任人及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三)审核、颁发《上海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四)监督、检查公共场所安全措施,督促整改治安隐患;(五)整治公共场所治安秩序,及时查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处置突发事件和治安灾害事故。

区、县公安部门和港航、铁路、民航系统所属公安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

第四条(相关部门职责)本市工商、税务、文化、体育、物价、旅游、广播电视、园林、商业、公用事业、卫生、交通、金融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做好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许可证制度)需开设公共场所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应当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其中需开设特定的公共场所的,应当申领《许可证》。

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一)

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一)

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一)引言概述: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是上海市政府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

该条例的实施旨在规范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加强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依法惩处违规行为,确保市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和城市治安的稳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大点出发,详细阐述该条例的具体内容和意义。

一、特种行业管理1. 特种行业的定义和范围2. 特种行业的许可和审批程序3. 特种行业的经营规范及相关要求4. 特种行业从业人员的资质要求和管理办法5. 特种行业的安全管理和事故应急措施二、公共场所管理1. 公共场所的分类和管理范围2. 公共场所的布局设计和安全要求3. 公共场所的监控设施和警示标识4. 公共场所的安全疏散和灾害防范措施5. 公共场所的卫生和消防安全管理三、违法犯罪行为打击1. 违法犯罪行为的定义和范围2. 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和调查处理程序3. 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和处罚措施4. 违法犯罪行为的预防和防范措施5. 违法犯罪行为的监管和督察机制四、市民权益保障1. 市民在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中的权利和义务2. 市民的举报和申诉渠道3. 市民受侵害时的保护和救助措施4. 市民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5. 市民的参与和监督机制五、条例实施和效果评估1. 条例实施的具体步骤和时间安排2. 条例实施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机制3. 条例实施后的效果评估和调整4. 条例宣传和培训工作5. 条例的补充和修订措施总结: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的实施对于进一步规范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市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该条例的有效实施,可以提升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安全水平,增加市民的安全感和满意度,为上海市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执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试行)(2012重新发布)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执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试行)(2012重新发布)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执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试行)(2012重新发布)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2.05.04•【字号】•【施行日期】2006.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执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试行)(2006年9月12日沪公发[2006]341号文发布,根据2012年5月4日《上海市公安局关于重新发布<上海市车辆加油(气)站安全防范管理暂行规定>等1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重新发布,有效期至2014年4月30日)为进一步促进娱乐场所的健康发展,规范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根据国务院2006年1月29日公布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关于“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的规定,现就本市公安机关贯彻执行《条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一、歌舞娱乐场所治安硬件设施(一)闭路电视监控系统1、安装部位。

歌舞娱乐场所的所有出入口(包括消防应急通道)、接待大厅(大堂)、IC卡考勤点、收银台、停车场以及多层楼面经营的歌舞娱乐场所每层楼面的出入口(包括消防应急通道、电梯厅出入口)应当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

2、技术要求。

系统应使用红外彩色摄像机和符合本市《安全技术防范监控用硬盘录像机通用技术要求》(DB31/295-2003)的硬盘录像机;系统应具有时间、日期的字符叠加、记录和调整功能,时间误差应在±30秒以内,字符叠加应不影响图像记录效果;系统图像信号的技术指标应不低于国家标准GB50198规定的评分等级4级的要求;图像记录帧速应不小于25帧/秒;录像资料保存不少于30天;系统能够通过LAN、WAN及互联网与计算机相连,实现远程监视、放像、备份及升级,回放质量达到VHS级以上。

3、申报程序。

歌舞娱乐场所在安装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前,应向属地公安分、县局治安支(大)队申报;治安支(大)队应向申报单位提供闭路电视监控系统的技术标准和安装使用方法的相关咨询。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公安派出所境外人员住宿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公安派出所境外人员住宿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公安派出所境外人员住宿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08.01.31•【字号】沪公发〔2008〕46号•【施行日期】2008.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公安派出所境外人员住宿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公发〔2008〕46号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现将市局制定的《上海公安派出所境外人员住宿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各单位在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局出入境管理局和市局治安总队联系。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二〇〇八年一月三十一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申报第四章核查第五章注销第六章其他第七章附则上海公安派出所境外人员住宿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公安派出所境外人员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安部《公安派出所外国人住宿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加强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境外人员”是指居住在公安派出所辖区内的外国人或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其他按国宾接待的外国人,中联部、国家安全部、国防科工委接待的秘密外宾,外交部组织的外交使团成员等公安部另有规定的特殊身份人员除外)。

本办法所称的“宾(旅)馆”,是指持有《特种行业许可证》并装有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宾(旅)馆、公寓式酒店、浴场等住宿场所。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将境外人员纳入实有人口管理,作为社区和农村警务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负责落实以下工作:(一)开展境外人员住宿登记管理工作;(二)对居住在社区内的境外人员,做好核查工作;(三)指导、检查宾(旅)馆落实境外人员住宿信息的登记、注销工作;(四)依法查处违反住宿登记管理规定的境外人员及相关单位、责任人;(五)开展境外人员住宿登记申报制度的宣传工作。

王某某、张某某诉上海银河宾馆赔偿纠纷案

王某某、张某某诉上海银河宾馆赔偿纠纷案

王某某、张某某诉上海银河宾馆赔偿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01.01.17裁判规则根据住宿合同的性质、目的和行业习惯,避免旅客人身、财产受到侵害,就成为此类合同的附随义务。

宾馆未尽该义务,导致旅客人身财产受损的,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宾馆能证明自己认真履行了该义务后,可以不承担责任。

正文王某某、张某某诉上海银河宾馆赔偿纠纷案原告:王某某。

原告:张某某。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陶武平、王嵘,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银河宾馆。

法定代表人:赵仁荣,该宾馆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立。

委托代理人:郭杰,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张某某因与被告上海银河宾馆发生赔偿纠纷,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的宾馆电视监控系统形同虚设,保安和安全巡检人员严重失职,犯罪分子在该宾馆内逗留长达三个小时,都无人查验其证件和按照规定进行访客登记,以至对犯罪分子的行为毫无察觉。

由于被告对宾馆的安全不负责任,致使二原告的女儿王翰在入住宾馆期间被犯罪分子杀害,财物被劫。

王翰的遇害与被告的过错有因果关系,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另外,被告对入住其宾馆的旅客有“24小时的保安巡视,确保您的人身安全”的承诺,还说如果服务不符承诺内容,原承担包括赔偿在内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据此原告认为,被告在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同时,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汉的规定,承担违约和侵害赔偿者权益的法律责任。

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承认错误、赔礼道歉,给原告赔偿经济损失798860元(其中包括王翰被抢劫财物损失28300元,丧葬费用231793元,差旅、住宿费95967元,教育、抚养费442800元),赔偿精神损失费50万元。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规定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规定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特种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行业,是指在服务业中,因经营业务的内容和性质容易被违法犯罪人员利用,需要采取特定治安管理措施的行业。

包括:(一)旅馆业;(二)典当业;(三)公章刻制业;(四)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五)开锁业;(六)寄卖业,旧车辆、旧移动电话、旧笔记本电脑等旧货交易业;(七)金银首饰加工、置换业;(八)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汽车租赁业;(九)印刷业(专门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除外);(十)机动车维修业;(十一)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应当采取特定治安管理措施的行业。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管理的需要,对特种行业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经贸)、工商行政管理、交通运输、新闻出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类特种行业协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实施行业治安管理,指导和督促相关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依法履行治安义务。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发现特种行业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有权制止和举报。

对在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治安安全条件第七条从事特种行业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治安安全条件:(一)有合法、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设施;(二)有负责治安保卫的机构或者专职、兼职保卫人员;(三)有必要的财物保管和治安防范设施;(四)有健全的治安管理制度;(五)有根据需要配置的身份证件识别、治安信息采集传输设备;(六)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治安安全条件。

第八条从事本条例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所列特种行业经营的,其经营场所的出入口、营业厅、主要通道、保管库房、停车场等部位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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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2003修正)
【法规类别】治安管理
【发文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3.06.26
【实施日期】199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1997年12月11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2月15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3年6月26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
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旅馆、印章刻制、印刷、旧货、音像制品复制等特种行业和下列公共场所:
(一)舞厅、卡拉OK厅(包房)、游戏(艺)机房、台球室、游乐场等营业性娱乐场所(以下统称娱乐场所);
(二)电影院、剧场、音像制品放映场所;
(三)设置按摩项目的服务场所;
(四)咖啡馆、茶座、经营酒类的餐饮场所;
(五)体育场(馆)、游泳池(场)、溜冰场、营业性射击场;
(六)大型公众性临时活动场所。

第三条上海市公安局是本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条例。

区、县公安部门和专业公安部门具体负责管辖范围内的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工商行政、劳动和社会保障、体育、旅游、文化广播影视、绿化、商业、卫生和新闻出版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公安部门做好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二章许可和审核
第五条开办旅馆、印章刻制、旧货业中的典当行和拍卖行、音像制品复制等特种行业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开办咖啡馆、茶座、营业性射击场等公共场所以及举办大型公众性临时活动的单位,应当取得公安部门颁发的《上海市特种行业许可证》(以下简称《特种行业许可证》)或者《上海市公共场所治安许可证》(以下简称《公
共场所许可证》)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六条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营业场地的布局和设施符合治安管理要求;
(二)符合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规定的资质条件;
(三)有治安管理制度及相应的管理措施;
(四)有符合条件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负责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领《公共场所许可证》或者开办娱乐场所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建筑物及各项设施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二)有与经营项目、活动人员容量相适应的场地;
(三)营业场地的布局和设施符合治安管理要求;
(四)有符合条件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负责人。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特种行业和除娱乐场所外的公共场所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负责人:
(一)被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或者《公共场所许可证》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负责人,自被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或者《公共场所许可证》之日起未满三年的;
(二)因犯有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贪污贿赂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娱乐场所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负责人,并不得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管理活动:
(一)因犯有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赌博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或者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违反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规定,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娱乐场所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负责人,自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满三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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