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2017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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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是怎样的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是怎样的

Never give up is the best character of the investigator.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是怎样的是为了促进特种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规。

第一章总则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管理的需要,对特种行业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相信第一次听到特种行业的人都特别疑惑,很多人感觉只要是属于正常经营的行业,那么就是一般性的受法律保护的,何谈特种行业。

其实说白了特种行业也就是指广泛上容易被一些违法犯罪分子利用,表面上看上去是合法经营,实际上从事违法乱纪活动的这些行业。

下面为大家介绍的是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是怎样的?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是怎样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行业治安管理,促进特种行业健康发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以下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一)旅馆业;(二)典当业;(三)公章刻制业;(四)拍卖业;(五)废旧金属收购业;(六)寄卖业;(七)旧机动车、旧移动电话、旧电脑等旧货交易业;(八)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机动车维修业、机动车租赁业;(九)金银首饰加工业;(十)开锁业;(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种行业。

第三条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实行属地管理,依法保护行业经营者、消费者等的合法权益,制止、取缔非法经营,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商务、旅游、交通运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与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有关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规范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文明执法、公正执法,强化服务意识,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第六条鼓励建立各类特种行业协会,引导和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发展。

江苏特种作业管理规定(3篇)

江苏特种作业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作业的安全管理,保障特种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特种作业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下列作业:(一)爆破作业;(二)起重作业;(三)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四)高处作业;(五)有限空间作业;(六)其他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特种作业。

第四条特种作业安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以人为本,尊重生命;(三)依法管理,严格责任;(四)科技创新,持续改进。

第五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特种作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作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特种作业人员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四)参加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第七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一)特种作业安全技术知识;(二)特种作业操作技能;(三)事故案例分析;(四)应急处理措施。

第八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实行统一培训、统一考核、统一发证制度。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复审,复审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特种作业。

第十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二)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三)发现事故隐患,立即报告并采取措施;(四)参加应急演练。

第三章特种作业单位第十一条从事特种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设备;(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制度。

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制度

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制度

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制度
特种行业指的是对公共安全和特殊行业从业人员人身安全具有较高风险的行业。

如煤矿、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烟花爆竹、危险品运输等。

治安管理制度是特种行业安全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行业准入管理:对特种行业从业人员进行资格审查与培训,设立岗位认证制度,只有取得相关资质证书的人员才能从事相应的特种行业。

2.安全生产管理:特种行业需要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应急演练。

3.人员管理:严格对特种行业从业人员进行管理,制定员工考勤制度及劳动合同制度,建立员工档案,了解从业人员的身体和心理状况,定期进行安全知识与技能培训。

4.设备管理:对特种行业所用设备进行严格的管理,包括设备的选型,采购,安装,维护,保养等环节。

特别是针对危险性较高的设备,要定期检测,保证设备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5.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安全监管机构,定期对特种行业进行安全监管,开展现场检查和随机抽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督促整改,并对违规行为予以处罚和纠
正。

综上所述,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制度是对从事特种行业的人员、设备和生产过程进行全面管控,保障公共安全和特定人群安全的重要手段,可以有效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江苏省特种行业管理条例全文

江苏省特种行业管理条例全文

江苏省特种行业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行业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江苏省辖区内特种行业的管理。

第三条特种行业是指使用特种设备、特种作业或者特种工艺的行业,包括危险化学品、燃气、电力等行业。

第四条特种行业经营者应当依法注册,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

第六条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作业安全。

第七条特种工艺的使用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操作流程,配备相关安全设备,保障工艺操作安全。

第八条特种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特种行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

第九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特种行业经营者,应当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整顿等处罚。

第十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是国家对那些具有特殊性质、特殊任务或特殊环境的行业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

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的稳定,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该办法旨在规范特种行业的经营行为,加强对从业人员及场所的监管,确保社会的安全与稳定。

本文将深入探讨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的内容和重要性。

一、特种行业的定义和范围特种行业指的是在一般行业基础上,由于其特殊性质、特殊任务或特殊环境而被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规定需要进行特殊管理的行业。

这些行业包括但不限于安保、金融、旅游、交通、能源、危险化学品等领域。

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的重要性1.保障公共安全:特种行业经营场所往往聚集着大量民众,如不进行管理,将给公共安全带来严重威胁。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能够建立健全相关的安全制度和责任体系,确保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

2.维护社会稳定:特种行业的管理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

一些特种行业容易成为违法犯罪分子的渗透和操控对象,治安管理办法的实施能够加强对特种行业从业人员的身份审查,防止犯罪活动的发生。

3.促进行业发展: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的实施有助于规范行业经营行为,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通过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升服务质量,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从业人员准入管理:特种行业的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背景,例如安保行业从业人员应具备安全技能证书,金融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关从业资格证明等。

治安管理办法应明确规定相应的准入条件和程序。

2.经营场所管理:特种行业的经营场所应具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设备,如有必要,应配备视频监控、报警系统等设备。

治安管理办法还应明确经营场所的行业要求和标准,以便相关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

3.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特种行业从业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员工职责,严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治安管理办法应明确规定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强调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

4.安全防范措施: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应包括安全防范措施的要求。

江苏省特种行业管理条例

江苏省特种行业管理条例

江苏省特种行业管理条例
江苏省特种行业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江苏省特种行业的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特种行业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本条例适用于江苏省特种行业的管理活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江苏省特种行业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特种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种行业是指对生产、施工、运输等活动具有一定危险性或者专业技术要求的行业。

第三条江苏省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开展特种行业的管理工作,加强特种行业的安全监管,保障特种行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特种行业管理

第三章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特种行业活动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在特种行业活动中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与本条例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条例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由江苏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本条例自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2009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1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特种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行业,是指在服务业中,因经营业务的内容和性质容易被违法犯罪人员利用,需要采取特定治安管理措施的行业。

包括:(一)旅馆业;(二)典当业;(三)公章刻制业;(四)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五)开锁业;(六)寄卖业,旧车辆、旧移动电话、旧笔记本电脑等旧货交易业;(七)金银首饰加工、置换业;(八)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汽车租赁业;(九)印刷业(专门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除外);(十)机动车维修业;(十一)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应当采取特定治安管理措施的行业。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管理的需要,对特种行业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经贸)、工商行政管理、交通运输、新闻出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类特种行业协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实施行业治安管理,指导和督促相关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依法履行治安义务。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发现特种行业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有权制止和举报。

对在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治安安全条件第七条从事特种行业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治安安全条件:(一)有合法、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设施;(二)有负责治安保卫的机构或者专职、兼职保卫人员;(三)有必要的财物保管和治安防范设施;(四)有健全的治安管理制度;(五)有根据需要配置的身份证件识别、治安信息采集传输设备;(六)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治安安全条件。

特种行业管理规定

特种行业管理规定

特种行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新形势下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需要,有效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治安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行业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对特种行业行使治安管理职权。

本规定是各级治安管理部门对特种行业实施治安管理的工作程序、方法和工作要求,应严格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行业是指旅馆业、刻字业、典当业、寄卖业、印刷业、废旧金属收购业、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及开锁业。

第二章工作职责和分工第四条对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三级管理,并履行各自工作职责。

第五条市局治安警察支队是全市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代表市局依法对特种行业实施治安管理。

具体职责是:(一)负责对各分、县(市)局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考核、查究。

(二)按分管权限依法对特种行业单位进行审批、审核、登记。

对本级审批、审核的档案材料须长期保管。

(三)开展调查研究,针对全市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适时提出工作意见和解决措施,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四)定期对各分、县(市)局治安管理大队的主管领导和专管民警开展特种行业管理方面的业务培训。

(五)按期完成上级治安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各分、县(市)局治安管理大队是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职责是:(一)负责对辖区派出所治安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考核、查究。

(二)开展调查研究,针对辖区内特种行业突出的治安问题,适时提出工作意见和解决措施,组织落实市局部署的专项整治行动。

(三)按分管权限依法对特种行业单位进行审批、审核、登记。

对本级审批、审核、登记的档案材料须长期保管。

由派出所保管的审批、审核原始档案应上交到分、县(市)局治安部门保管。

(四)定期对各派出所的主管领导和专管民警开展业务培训。

(五)对业务性较强的特种行业管理,适时组织对特种行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保安部门负责人及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

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

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6.03•【字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2009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6月3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二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治安安全条件第三章治安责任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特种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行业,是指在服务业中,因经营业务的内容和性质容易被违法犯罪人员利用,需要采取特定治安管理措施的行业。

包括:(一)旅馆业;(二)典当业;(三)公章刻制业;(四)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五)开锁业;(六)寄卖业,旧车辆、旧移动电话、旧笔记本电脑等旧货交易业;(七)金银首饰加工、置换业;(八)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汽车租赁业;(九)印刷业(专门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除外);(十)机动车维修业;(十一)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应当采取特定治安管理措施的行业。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管理的需要,对特种行业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经贸)、工商行政管理、交通运输、新闻出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类特种行业协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实施行业治安管理,指导和督促相关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依法履行治安义务。

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7.27•【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2009年7月27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省公安厅厅长孙文德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就《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一、关于立法的必要性近年来,我省特种行业发展较快,目前,登记在册的旅馆、旧货、刻字、印刷等传统的特种行业经营单位已发展到5.3万家,与群众生产生活以及社会治安稳定密切相关的行业发展最为迅速,有的成倍增长;行业的经营格局逐渐转变,个体私营经济所占比重上升到93.3%;无证无照经营问题日益突出,在一些地区无证无照经营占了半数左右。

行业的快速发展引发恶性竞争加剧,经营格局的转变以及无证无照经营的增多降低了市场自我约束机能,导致治安问题日渐突出,亟需通过立法加以规范。

(一)制定《条例》是维护特种行业经营秩序的需要。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之后,特种行业的准入门槛降低,特种行业的数量急剧膨胀。

不断增多的特种行业经营者,为了争夺有限的市场资源,相互之间恶性竞争,非法招揽生意,导致经营秩序混乱。

近年来,废旧金属收购、旧货交易、寄卖、典当等行业收销赃问题,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收购赃车、倒卖报废整车和“五大总成”问题,刻字业伪造、私刻公章问题,印刷业承印非法印刷品问题等均呈上升趋势。

通过立法,可以有效规制行业经营活动,合理约束行业经营行为,并通过对违法经营行为的查处,保障和促进特种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制定《条例》是保障社会治安秩序稳定的需要。

实践证明,特种行业的违规经营往往诱发大量案件的发生,违规经营问题越突出,治安问题就越严重。

以收销赃为例,收销赃风险越低,发生盗窃案件的可能性就越高,而每一起收销赃案件都对应着一起甚至数起盗窃案件,对应着国家、集体、单位或者个人的重大财产损失。

《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江苏人大常委会第33号公告

《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江苏人大常委会第33号公告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 号《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1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9年11月23日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2009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特种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行业,是指在服务业中,因经营业务的内容和性质容易被违法犯罪人员利用,需要采取特定治安管理措施的行业。

包括:(一)旅馆业;(二)典当业;(三)公章刻制业;(四)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五)开锁业;(六)寄卖业,旧车辆、旧移动电话、旧笔记本电脑等旧货交易业;(七)金银首饰加工、置换业;(八)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汽车租赁业;(九)印刷业(专门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除外);(十)机动车维修业;(十一)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应当采取特定治安管理措施的行业。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管理的需要,对特种行业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经贸)、工商行政管理、交通运输、新闻出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类特种行业协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实施行业治安管理,指导和督促相关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依法履行治安义务。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发现特种行业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有权制止和举报。

对在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治安安全条件第七条从事特种行业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治安安全条件:(一)有合法、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设施;(二)有负责治安保卫的机构或者专职、兼职保卫人员;(三)有必要的财物保管和治安防范设施;(四)有健全的治安管理制度;(五)有根据需要配置的身份证件识别、治安信息采集传输设备;(六)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治安安全条件。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规定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规定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规定《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1月23日通过,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特种行业治安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特种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行业,是指在服务业中,因经营业务的内容和性质容易被违法犯罪人员利用,需要采取特定治安管理措施的行业。

包括:(一)旅馆业;(二)典当业;(三)公章刻制业;(四)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五)开锁业;(六)寄卖业,旧车辆、旧移动电话、旧笔记本电脑等旧货交易业;(七)金银首饰加工、置换业;(八)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汽车租赁业;(九)印刷业(专门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除外);(十)机动车维修业;(十一)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应当采取特定治安管理措施的行业。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管理的需要,对特种行业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经贸)、工商行政管理、交通运输、新闻出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类特种行业协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实施行业治安管理,指导和督促相关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依法履行治安义务。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发现特种行业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有权制止和举报。

对在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治安安全条件第七条从事特种行业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治安安全条件:(一)有合法、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设施;(二)有负责治安保卫的机构或者专职、兼职保卫人员;(三)有必要的财物保管和治安防范设施;(四)有健全的治安管理制度;(五)有根据需要配置的身份证件识别、治安信息采集传输设备;(六)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治安安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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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特种行业管理条例
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1】
(201X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特种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行业,是指在服务业中,因经营业务的内容和性质容易被违法犯罪人员利用,需要采取特定治安管理措施的行业。

包括:
(一)旅馆业;
(二)典当业;
(三)公章刻制业;
(四)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
(五)开锁业;
(六)寄卖业,旧车辆、旧移动电话、旧笔记本电脑等旧货交易业;
(七)金银首饰加工、置换业;。

特种行业治安安全管理制度

特种行业治安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特种行业治安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从事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开锁业、寄卖业、金银首饰加工置换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汽车租赁业、印刷业(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除外)、机动车维修业等特种行业的单位。

三、治安安全条件1.特种行业单位应当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治安安全管理制度。

2.特种行业单位应当设置专职或者兼职治安保卫人员,负责本单位的治安安全管理工作。

3.特种行业单位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控设备,并确保监控设备正常运行。

4.特种行业单位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业务素质。

5.特种行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下列规定:(1)旅馆业:对入住旅客进行实名登记,查验身份证件;对住宿旅客的行李物品进行检查,防止携带违禁品;加强夜间巡逻,确保旅客安全。

(2)典当业:对典当物品进行鉴定,防止典当违禁品;对典当人进行身份核实,防止典当诈骗。

(3)公章刻制业:对刻制公章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防止伪造公章。

(4)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对废旧金属收购单位进行登记,防止收购来历不明的废旧金属。

(5)开锁业:对开锁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防止非法开锁。

(6)寄卖业:对寄卖物品进行登记,防止寄卖违禁品。

(7)金银首饰加工置换业:对金银首饰进行鉴定,防止加工置换违禁品。

(8)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对报废机动车进行登记,防止非法拆解。

(9)汽车租赁业:对租赁人进行身份核实,防止非法租赁。

(10)印刷业:对印刷内容进行审核,防止印刷违禁品。

四、治安责任1.特种行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治安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2.特种行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治安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3.特种行业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治安管理工作,及时报告治安案件和治安事件。

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的制定和实施旨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特种行业的健康发展。

特种行业是指在特定领域从事具有一定危险性、特殊性或专业性的经营活动的行业。

为了规范特种行业的经营行为,提高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管理水平,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的出台是必要的。

一、特种行业的定义与范围特种行业的定义和范围在条例中作了明确规定。

特种行业包括但不限于安保服务、保安、押运、私家侦探、临时用工、礼仪庆典、演出、赛事等行业。

特种行业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

二、特种行业的管理制度针对特种行业的特点和特殊需求,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对其管理制度作了详细规定。

特种行业的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从业人员的权责和工作要求,加强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素质。

三、特种行业的安全风险防控特种行业的经营活动具有一定的安全风险,为了防范事故的发生,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对特种行业的安全风险防控作出了明确要求。

特种行业的经营者应当制定防范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加强安全设施的建设和日常维护,做好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确保特种行业的经营活动安全可控。

四、特种行业的经营秩序管理特种行业的经营活动需要遵守一系列的规范和规定,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对特种行业的经营秩序管理做了详细规定。

特种行业的经营者应当合法经营,依法纳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确保经营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同时,条例还对特种行业从业人员的言行举止、形象仪容等方面作出了规定,要求从业人员做到文明、规范、专业。

五、特种行业的监督检查和处罚措施为了确保特种行业的经营活动能够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规定了特种行业的监督检查和处罚措施。

相关职能部门可以对特种行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特种行业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将受到相应的处罚,甚至可能被吊销许可证。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
总结
旅馆业治安管理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包括加强员工培训、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等,以提高 旅馆业的治安水平。
案例二:某市娱乐场所治安管理的创新与挑战
01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创新
某市采取了多项措施加强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包括安装监控设备、加
强巡查力度、开展联合执法等。
02
Hale Waihona Puke 挑战尽管这些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一些挑战,如监控设备安装
不全、巡查力度不够等。
03
总结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包括安装监控设备、加强巡
查力度等,以提高娱乐场所的治安水平。
案例三:某市物流业治安管理的探索与实践
物流业治安管理探索
某市采取了多项措施加强物流业治安管理,包括建立物 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货物检查等。
实践
这些措施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如货物检查不严格等。
总结
物流业治安管理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包括建立物流安 全管理制度、加强货物检查等,以提高物流业的治安水 平。
06
总结与展望:特种行业治安管理的未 来发展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的发展趋势分析
数字化转型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正在逐步实现数字化转 型,例如引入智能监控系统、大数据分析等,提高管理效率和精 确度。
经营者抵触
部分特种行业经营者对治安管理存在抵触情绪, 配合度不高。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的改进建议与展望
加强宣传教育
完善管理制度
加大对特种行业治安管理的宣传力度,提高 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
根据各行业的经营特点,制定更加科学、合 理的治安管理制度。
加强执法力度
鼓励社会参与
增加执法力量,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确保特种行业的治安稳定。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

紧急情况处置
04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措施
由公安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组成,加强组织协调和督导检查。
建立专门领导小组
建立完善的组织架构,明确各层级责任和分工,加强协作配合。
健全组织架构
加强组织领导
完善法规制度
制定相关的法规制度,明确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要求和标准,为管理工作提供依据。
制定管理规范
日常巡查
对特种行业企业进行日常巡查,发现和纠正企业存在的问题。
定期检查
对特种行业企业进行定期检查,包括现场检查、台账检查等,确保企业符合治安管理要求。
监管通报
定期对特种行业企业进行监管通报,对存在问题的企业进行督促整改。
日常监管
组织开展各项专项行动,对特种行业企业进行集中整治,解决突出问题。
专项行动
加强宣传教育
针对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特点,开展培训指导,提高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
加强培训指导
强化宣传教育
加强国际交流
与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开展交流合作,借鉴先进的治安管理经验和技术手段。
加强信息共享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情报信息交流,共同应对跨国性治安问题。
加强国际合作
05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改进建议
《联合国禁止贩运人口议定书》
国际条约与协定
03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内容
负责接收、审核、审批和备案特种行业申请,包括申请材料完整性、真实性审核等。
受理申请
对申请企业进行实地勘察,核实申请材料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实地勘察
根据申请材料和实地勘察结果,依法作出审批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审批结果。
审批决定
行业审批
发展
近年来,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规和政策,加强了对特种行业的监管和管理。同时,随着信息化技术的发展,特种行业治安管理也逐渐实现了数字化、智能化等现代化管理手段的应用。

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法规标题】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发布部门】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文字号】【适用区域】江苏省【发布时间】2017-06-03【生效时间】2017-07-01【关键词】安全,其它安全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2010年发布)【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2009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6月3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二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治安安全条件第三章治安责任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特种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行业,是指在服务业中,因经营业务的内容和性质容易被违法犯罪人员利用,需要采取特定治安管理措施的行业。

包括:(一)旅馆业;(二)典当业;(三)公章刻制业;(四)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五)开锁业;(六)寄卖业,旧车辆、旧移动电话、旧笔记本电脑等旧货交易业;(七)金银首饰加工、置换业;(八)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汽车租赁业;(九)印刷业(专门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除外);(十)机动车维修业;(十一)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应当采取特定治安管理措施的行业。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管理的需要,对特种行业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经贸)、工商行政管理、交通运输、新闻出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

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7.27•【分类】审议意见的报告正文关于《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2009年7月27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举行第四次全体会议对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

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我省现有特种行业经营单位5.3万家、从业人员35.6万名。

特种行业一方面与服务产业发展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不可或缺;另一方面,与社会治安密切相关,防控制度、措施不到位,既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也容易成为违法犯罪分子侵害的目标。

因此,我委从参与条例草案研讨之初就提出,条例应当全面体现坚持依法管理与加强服务并重,打击违法犯罪与促进特种行业发展并重的理念和原则,并得到了一致认同。

通过立法加强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有利于促进特种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有利于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有利于维护社会治安的总体稳定。

我国现行特种行业管理法规、规章大多是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前出台施行,有的甚至是建国初期制定的,不仅明显滞后于经济社会的发展,而且分散零乱,有的还相互冲突,缺乏可操作性,一些新兴行业更是游离于管控视线之外。

上述问题导致公安机关在实施治安管理中缺乏法律依据和手段,容易出现缺位或者越位现象。

因此,亟需通过立法,将我省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条例草案起草过程中,我委提前介入,与省人大法制委、省公安厅等部门联合在省内多个市(县、市、区)广泛开展立法调研,并赴广东、上海等地进行考察学习。

我委还就条例草案稿书面征求了省内各市、省有关部门及部分省人大立法专家咨询组成员的意见。

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11.21•【分类】审议结果的报告正文关于《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09年11月21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田幸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委员们普遍认为,草案较好地平衡了依法管理与加强服务,打击违法犯罪与促进特种行业发展的关系,结构比较清晰,内容比较全面,总体上符合我省实际情况。

同时,委员们也对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通过书面等方式征求了13个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和部分立法专家、人大代表以及特种行业代表的意见,省人大法制委会同省人大内司委、省公安厅到省内外进行了调研,并召开了由省有关部门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就草案有关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论证。

11月10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

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一)有委员和省人大内司委提出,草案应当主要把容易引发违法犯罪的行业作为重点纳入特种行业,不宜把范围框得过宽、过细,公安机关不能随意将某个行业纳入特种行业。

因此,建议将草案第二条第(十一)项修改为:“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应当采取特定治安管理措施的行业。

”(二)有委员提出,草案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操作性不强,从事特种行业经营不一定要专职保卫人员,兼职的也可以。

因此,建议将第(二)项修改为:“有负责治安保卫的机构或者专职、兼职保卫人员。

”(三)有委员和部门提出,草案第九条关于矿区等企业周边和铁路沿线两侧五百米内不得设点收购废旧金属的规定没有科学依据,且在实践中操作性不强。

因此,建议将草案第九条修改为:“矿区、油田、港口、机场、军事禁区、大中型金属冶炼加工企业周边和铁路沿线附近,不得设点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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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2017修正)
【法规类别】特种行业和危险品管理
【发文字号】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8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7.06.03
【实施日期】2017.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2009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6月3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二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治安安全条件
第三章治安责任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特种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行业,是指在服务业中,因经营业务的内容和性质容易被违法犯罪人员利用,需要采取特定治安管理措施的行业。

包括:
(一)旅馆业;
(二)典当业;
(三)公章刻制业;
(四)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
(五)开锁业;
(六)寄卖业,旧车辆、旧移动电话、旧笔记本电脑等旧货交易业;
(七)金银首饰加工、置换业;
(八)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汽车租赁业;
(九)印刷业(专门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除外);
(十)机动车维修业;
(十一)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应当采取特定治安管理措施的行业。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管理的需要,对特种行业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
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经贸)、工商行政管理、交通运输、新闻出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类特种行业协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实施行业治安管理,指导和督促相关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依法履行治安义务。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发现特种行业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有权制止和举报。

对在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治安安全条件
第七条从事特种行业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治安安全条件:
(一)有合法、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设施;
(二)有负责治安保卫的机构或者专职、兼职保卫人员;
(三)有必要的财物保管和治安防范设施;
(四)有健全的治安管理制度;
(五)有根据需要配置的身份证件识别、治安信息采集传输设备;
(六)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治安安全条件。

第八条从事本条例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所列特种行业经营的,其经营场所的出入口、营业厅、主要通道、保管库房、停车场等部位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设备。

第九条矿区、油田、港口、机场、军事禁区、大中型金属冶炼加工企业周边和铁路沿线附近,不得设点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

禁止设点的范围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划
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利用开锁技术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从事开锁业经营活动。

其他特种行业从业人员利用该行业从事犯罪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不得从事该行业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从事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经营,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

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合法、固定经营场所、设施证明材料,与居民住宅属于同一建筑、平房院落,需要共用门户和通道的,还应当提交所有住户同意共用的证明材料;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以及无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从业限制情形的保证书;
(三)经营场所(含库房)地理位置和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五)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对《特种行业许可证》申领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核查。

符合法定条件的,旅馆业经营者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典当业、公章刻制业经营者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并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十三条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以及跨原发证公安机关所辖区域迁移经营场所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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