蹊跷车祸引发48万元索赔官司_
华某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与马某某、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华某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与马某某、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4【案件字号】(2020)苏03民终482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秦国渠汤孙宁汪佩建【审理法官】秦国渠汤孙宁汪佩建【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马赫泽;张铁柱【当事人】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马赫泽张铁柱【当事人-个人】马赫泽张铁柱【当事人-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被告】马赫泽;张铁柱【本院观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权责关键词】撤销法定代理合同过错无过错法定代理人鉴定意见新证据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被保险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时,保险公司也要承担赔偿责任,即交强险无责赔偿。
但交强险无责赔偿不是无条件赔偿,应以无责方机动车辆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为前提。
从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来看,虽然受害人与无责的事故车辆发生在同一起交通事故内,但受害人与大客车并未发生任何接触,其受伤也与大客车无任何关系,故承保大客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交强险无责赔偿责任。
故上诉人就此提出的上诉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玛莎拉蒂撞宝马事件最终处理结果赔了多少钱(玛莎拉蒂女最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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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5日,记者从知情人士处获知,广受社会关注的河南永城“玛莎拉蒂撞宝马案”自1月16日休庭后,将于11月6日在永城市人民法院由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
该人士称,3名受害人的亲属和3名被告人已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
对于此事,商丘市中院相关工作人员对记者表明,有消息会通过官方平台公布。
被撞车主及周边群众上前劝说,刘松涛和张小渠让谭明明赶快离去。
谭明明不管民众劝说,强制开车逃逸,至东外环路和永兴路交叉路口时,高速追尾正等红灯的“豫N0182L”宝马轿车,致宝马轿车起火燃烧,车内葛保景、贾文华当场身亡,司机王交通重伤。
谭明明、刘松涛、张小渠被公安部门当场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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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16日,“永城玛莎拉蒂撞宝马案”公开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谭明明在醉驾发生事故后不顾劝说,再次开车冲撞行车并导致重特大死伤和财产损失,被告人刘松涛、张小渠明知道谭明明醉驾并发生交通事故仍教唆其逃逸,导致产生更为严重的不良影响,三被告人的个人行为均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1月16日的庭审最终,因案情重大,法院宣布择期判决。
先前,对于微博热搜“河南商丘永城玛莎拉蒂案主犯谭明明2600万买回一条命”,10月12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曾表明,此系虚假传言。
王英杰、毕艳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英杰、毕艳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07【案件字号】(2021)吉02民终254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高忠华李洁李炜【审理法官】高忠华李洁李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英杰;毕艳梅;卞志强;张洪斌;刘禹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山支公司【当事人】王英杰毕艳梅卞志强张洪斌刘禹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山支公司【当事人-个人】王英杰毕艳梅卞志强张洪斌刘禹辰【当事人-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山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权吉林众达律师事务所;张井茹吉林齐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权吉林众达律师事务所张井茹吉林齐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权张井茹【代理律所】吉林众达律师事务所吉林齐略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英杰【被告】毕艳梅;卞志强;张洪斌;刘禹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山支公司【本院观点】冯某某未出庭作证,故本院对其证明材料不予采信;李某虽出庭作证,但其证言不能证明案涉事实,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不予采信。
王英杰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过错无过错第三人书证鉴定意见证据交换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王英杰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第一,关于法律适用问题。
毕艳梅依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提起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之诉,一审判决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审理并无不当。
第二,关于赔偿责任承担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依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可以确认毕艳梅无过错,王英杰在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具有重大过失,故一审判决王英杰承担保险公司赔偿后剩余金额的70%并无不当。
交通事故索赔流程是怎样的
遇到交通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交通事故索赔流程是怎样的大家在行车的过程中会出现交通事故的情况是正常的,交通事故出现之后就会涉及到索赔的情况,那么在我国交通事故索赔流程是怎样的呢?下面大家就跟赢了网网站的小编一起来具体了解一下吧。
交通事故赔偿的三点基本流程?一、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及时报案出现交通事故后首先要做的是及时报案。
出了交通事故除了向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外,还要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
一方面让保险公司知道投保人出了交通事故,另一方面也可以向保险公司咨询如何处理、保护现场,保险公司会教车友如何向对方索要事故证明等。
车主在理赔时的基本流程:(1)出示保险单证。
(2)出示行驶证。
(3)出示驾驶证。
(4)出示被保险人身份证。
(5)出示保险单。
(6)填写出险报案表。
(7)详细填写出险经过。
(8)详细填写报案人、驾驶员和联系电话。
(9)检查车辆外观,拍照定损。
(10)理赔员带领车主进行车辆外观检查。
(11)根据车主填写的报案内容拍照核损。
(12)理赔员提醒车主车辆上有无贵重物品。
(13)交付维修站修理。
(14)理赔员开具任务委托单确定维修项目及维修时间。
(15)车主签字认可。
(16)车主将车辆交于维修站维修。
以上是车主和保险公司理赔员必须要做的。
事实胜于雄辨,车主一定要注意做好前期工作,避免事后理赔时麻烦被动。
二、发生交通事故后与保险公司及时沟通其次要及时与保险公司沟通。
车主要积极协助保险公司完成对车辆查勘、照相以及定损等必要工作。
结案前应向交管部门了解事故中自己应负多大的责任、损失多少和伤者的赔偿费用等情况,然后再向保险公司询问哪些情况能赔哪些情况不能赔,尽量减少损失。
同时,车主在找救援公司拖车以及找修理厂修车时,关于价格问题要与保险公司及时沟通,避免救援公司或者修理厂的开价与保险公司的赔偿价格相差太大。
对于定损时没有发现的车辆损失,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进行二次查勘定损,这笔额外的损失就不用车主自己掏钱了。
王某某等与王某某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某等与王某某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4【案件字号】(2020)京02民终663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蔚林王艳芳王元【审理法官】李蔚林王艳芳王元【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继宁;王小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当事人】王继宁王小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当事人-个人】王继宁王小丽【当事人-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希北京晋熙律师事务所;张雨彤北京晋熙律师事务所;周欣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希北京晋熙律师事务所张雨彤北京晋熙律师事务所周欣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希张雨彤周欣【代理律所】北京晋熙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王继宁【被告】王小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本院观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权责关键词】显失公平撤销合同侵权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证明先予执行诉讼请求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事故发生后,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开发区交通大队天华路中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负主要责任,张益均次要责任,王某某1无责任。
陈月琴、张晓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月琴、张晓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05【案件字号】(2020)浙03民终580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柯丽梦白海玲黄百隆【审理法官】柯丽梦白海玲黄百隆【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月琴;张晓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龙湾支公司【当事人】陈月琴张晓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龙湾支公司【当事人-个人】陈月琴张晓敏【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龙湾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吴成情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苏亮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范定静北京京师(温州)律师事务所;余隐北京京师(温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吴成情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苏亮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范定静北京京师(温州)律师事务所余隐北京京师(温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吴成情苏亮范定静余隐【代理律所】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北京京师(温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陈月琴;张晓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龙湾支公司【本院观点】关于陈月琴护理费的计算标准,一审按照陈月琴住院期间、非住院期间及定残以后的不同时期确定了不同的计算标准,与陈月琴伤情、恢复情况及生活自理能力等基本相符,应当予以维持。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过错合同约定鉴定意见反证证明力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查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陈月琴护理费的计算标准,一审按照陈月琴住院期间、非住院期间及定残以后的不同时期确定了不同的计算标准,与陈月琴伤情、恢复情况及生活自理能力等基本相符,应当予以维持。
关于定残后护理期限的确定,一审按照陈月琴的年龄、健康状况酌情确定为2年,并无不当,陈月琴后续实际发生的护理费可另行主张。
马桂兰、范鹏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马桂兰、范鹏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8.10【案件字号】(2021)晋10民终190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梁荣王慧勇徐渊【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马桂兰;范鹏飞【当事人】马桂兰范鹏飞【当事人-个人】马桂兰范鹏飞【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马桂兰【被告】范鹏飞【本院观点】为机动车投保交强险是车主的法定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9号)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撤销过错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为机动车投保交强险是车主的法定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9号)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范鹏飞所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经鉴定系两轮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鹏飞应当依据法律规定为车辆投保交强险。
该摩托车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马桂兰要求范鹏飞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原判认定有误,应予纠正。
综上,上诉人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2021)晋1002民初1765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范鹏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上诉人马桂兰18669元;三、驳回上诉人马桂兰其他诉讼请求。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马小丰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代理记实
杨前明 律师
2005年10月28日,周末,陈卫平邀请作为客户的上海霆羽纺织品有限公司总经理沈文忠和该公司职员马小丰从上海一起到昆山巴城镇阳澄湖边吃饭谈业务,晚上九点多结束返回昆山沐足。途中,在昆山市湖滨南路一石桥附近,驾驶沪E20188轿车的陈卫平根据前面一辆轿车行驶情况减速慢行时,紧随其后驾驶沪DC2318商务车的沈文忠未能及时刹车,两车相撞,导致坐在沪DC2318商务车上的马小丰受伤,后被赶到的交警送医抢救,连续两天两夜昏迷不醒。沈文忠和陈卫平等人在交警部门拒绝作酒精测试,后称与马小丰家属达成了口头协议,双方自行解决赔偿问题,交警部门遂将驾驶证交还,允许其驾车回上海。在随后的将近一年时间里,经多次催告,沈文忠和陈卫平未落实赔偿承诺,马小丰遂于2006年10月19日正式委托律师以诉讼方式解决。
【笔录对比一】
昆山正仪交警队笔录作于2006年10月12日,正仪警务站笔录也作于2006年10月12日。
笔录形成情况
张金宝,43岁(1963年1月生)
周国元,50岁
陈卫平,38岁(1968年6月生)
沈文忠,39岁(1967年12月生)
交警大队笔录(10月12日10:45—11:25正仪交警中队作,警官是冯伟和胡勇,冯伟记录)
交警大队笔录(10月12日8:39—9:38正仪交警中队作,警官是冯伟和胡勇,冯伟记录)
派出所笔录(10月12日13:00—13:?正仪警务站。警察是周鹤、程福华。周鹤记录)
交警大队笔录(10月12日9:42—10:42正仪交警中队作,警官是冯伟和胡勇,冯伟记录)
派出所笔录(10月12日18:45—19:30正仪警务站。警察是崔?山和郭?明。郭?明记录)。
兰州蓝天驾校特大车祸索赔案二审_李洋
甘肃法制报/2010年/5月/10日/第A04版法治社会兰州蓝天驾校特大车祸索赔案二审5名罹难者家属坚持一审判赔近百万元的判决本报记者李洋实习生方小丽一辆满载学员赶赴青海省西宁市考取驾照的教练车,不料在途中与一辆迎面驶来的公交车相撞,车内2名教练、3名学员全部遇难。
这起特大车祸引发的民事赔偿案经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处被告兰州蓝天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简称蓝天驾校)承担高达百万元经济赔偿,该驾校负责人汪富江承担连带责任,判决兰州公交集团第三客运公司也承担9万元的赔偿。
一审宣判后,被告蓝天驾校负责人汪富江不服判决,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4月27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二审开庭。
庭审中,当事双方就肇事车辆的归属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因有受害人代表缺席庭审,法庭将于近日继续开庭审理。
案由:异地考照途中遇车祸2007年12月13日上午6时18分,蓝天驾校2名教练带领3名女学员驾驶桑塔纳轿车去青海省西宁市考取驾照。
当车行至兰州市七里河区南滨河路银滩大桥时,桑塔纳轿车不知何故突然拐弯后驶入了逆行车道,与一辆由西向东行驶的18路公交车迎面相撞。
由于两车相撞后卡在一起,轿车整个车体完全陷进公交车的右前角的底盘。
消防官兵到达现场后发现车内被困5人,经120急救人员现场诊断5人已全部死亡,2名教练和3名学员全部罹难。
事故发生后,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七里河大队(简称交警大队)对该起交通事故所作的责任认定显示,教练车逆车道行驶,对发生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当事的18路公交车司机没有责任。
为此,蓝天驾校给遇难者家属每家支付了2万元丧葬费。
2009年,受害人家属一纸诉状将蓝天驾校、第三客运公司、18路公交车司机陈某,以及蓝天驾校的负责人汪富江一起告上法院,索赔经济损失共计120万元。
一审:判赔共计97.7万元2010年2月14日,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件审理后当庭宣判。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赵国雨、吴永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赵国雨、吴永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17【案件字号】(2020)辽12民终35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田宇赵国忠周新蕊【审理法官】田宇赵国忠周新蕊【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赵国雨;吴永志;崔国志;龙江县信誉车队;富裕县红旗车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当事人】赵国雨吴永志崔国志龙江县信誉车队富裕县红旗车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当事人-个人】赵国雨吴永志崔国志【当事人-公司】龙江县信誉车队富裕县红旗车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立新黑龙江太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立新黑龙江太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立新【代理律所】黑龙江太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赵国雨【被告】吴永志;崔国志;龙江县信誉车队;富裕县红旗车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浙【本院观点】本案的焦点在于吴永志是否在车祸中受伤、赵国雨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及保全措施是否存合理以及农合垫付医疗费部分是否需要赵国雨承担。
【权责关键词】撤销过错第三人反证新证据财产保全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查封扣押【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吴永志是否在车祸中受伤、赵国雨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及保全措施是否存合理以及农合垫付医疗费部分是否需要赵国雨承担。
关于吴永志是否在车祸中受伤一节,本案交通事故于2018年6月2日发生,吴永志其在一审中提交的病例中主诉写明于2018年6月2日22时在中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因车祸住院,能够证明其所受损伤是因车祸导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赵国雨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比例内的赔偿责任。
董美英、赵振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董美英、赵振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2.25【案件字号】(2020)冀04民终17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涛马静高伟【审理法官】李涛马静高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董美英;赵振龙;赵东雷;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当事人】董美英赵振龙赵东雷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当事人-个人】董美英赵振龙赵东雷【当事人-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海峰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李玉明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姬美英河北鼎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海峰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李玉明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姬美英河北鼎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海峰李玉明姬美英【代理律所】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河北鼎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董美英【被告】赵振龙;赵东雷;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本院观点】董美英因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其损失依法应得到相应的赔偿。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侵权反证证明力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董美英因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其损失依法应得到相应的赔偿。
关于残疾赔偿金,董美英提交了广东碧桂园小区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涉县分公司出具的居住证明和居住地御湖天成x号楼x单元xxx室的水电、煤气收费单据等证据证明其长期在县城居住的事实,且经本院到涉县御湖天成x号楼x单元xxx室核实,董美英陈述与事实相吻合。
另,保险公司亦未提交相反证据,故本院对董美英长期在涉县县城居住、生活的事实予以确认。
董美英的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即39596.4元{32997某[20-(68-60)]某10%}。
交通事故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判例
交通事故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判例关键信息项判例编号判例日期判例法院案件名称原告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地址:被告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地址:保险公司信息公司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事故发生日期事故发生地点保险合同编号保险事故类别争议焦点判决结果判例判例编号:判例日期:判例法院:案件名称:原告信息:原告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被告信息:被告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保险公司信息: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事故发生日期:事故发生地点:保险合同编号:保险事故类别:本案件涉及的保险事故为交通事故意外伤害。
争议焦点: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保险赔偿金额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原告是否符合保险合同中的理赔条件判决结果: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如下: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赔偿金,总金额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保险公司需支付原告的合理诉讼费用,金额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其他争议事项由双方根据判决书进一步协商解决。
判决理由:法院认为,原告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符合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类型。
秦金成、陈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秦金成、陈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13【案件字号】(2019)皖12民终562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姚斌叶茂林崔磊【审理法官】姚斌叶茂林崔磊【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秦金成;陈彪;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泉支公司【当事人】秦金成陈彪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泉支公司【当事人-个人】秦金成陈彪【当事人-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泉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慧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贺明智安徽弘大(合肥)律师事务所;韦礼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慧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贺明智安徽弘大(合肥)律师事务所韦礼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慧贺明智韦礼【代理律所】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安徽弘大(合肥)律师事务所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秦金成【被告】陈彪;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泉支公司【本院观点】秦金成户籍地为农村,其在农村从事蛋鸡养殖和销售,主要收入来源于农业生产,对于秦金成的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其误工费,应当按照农、林、牧、渔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权责关键词】撤销过错证据交换质证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其在农村从事蛋鸡养殖和销售,主要收入来源于农业生产,对于秦金成的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其误工费,应当按照农、林、牧、渔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一审法院对秦金成的精神抚慰金、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进行处理和计算,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认可。
秦金成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尚未进行后续治疗,后续治疗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无法确定,对于上述期间的损失,秦金成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计算。
滕剑飞与李忠财、赵启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滕剑飞与李忠财、赵启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4【案件字号】(2020)吉02民终284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洁孙伟于福超【审理法官】李洁孙伟于福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滕剑飞;李忠财;赵启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当事人】滕剑飞李忠财赵启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当事人-个人】滕剑飞李忠财赵启明【当事人-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滕剑飞【被告】李忠财;赵启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权责关键词】显失公平代理侵权第三人鉴定意见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本案中,滕剑飞所有的案涉拖拉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机动车”的范畴,故该拖拉机应当依法投保交强险。
张淑侠与赵冉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淑侠与赵冉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5【案件字号】(2020)皖06民终152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永生葛侠李姗【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淑侠;赵冉冉【当事人】张淑侠赵冉冉【当事人-个人】张淑侠赵冉冉【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淑侠【被告】赵冉冉【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张淑侠的各项损失及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过错鉴定意见反证新证据重新鉴定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均坚持一审举证质证意见。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张淑侠系供销社系统退休职工。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张淑侠的各项损失及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关于误工费,因张淑侠系退休工人,有固定收入,且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收入因受伤而有所减少,故一审法院未支持其误工费并无不当。
关于护理费和营养费,张淑侠因本次交通事故致L1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程度达1/3以上,构成十级伤残,虽然张淑侠未进行住院治疗而采取保守治疗的方式,但其在家卧床休息及康复期间仍需护理及加强营养,且已有鉴定意见确定张淑侠的护理期为55日营养期为55日,一审法院仅因其未住院治疗,医疗机构未出具意见而不予支持其护理费及营养费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张淑侠的护理费应为6791.4元(123.48元/天×55天),营养费应为1650元(30元/天×55天)。
关于精神抚慰金,一审法院依据张淑侠的伤残等级结合事故责任的认定,酌定为3500元亦无不当。
关于鉴定费,应计算在损失范围内,按双方对损失应承担的责任比例进行分担。
浙江省杭州市急救中心、赵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杭州市急救中心、赵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2【案件字号】(2020)浙01民终867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志军【审理法官】周志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浙江省杭州市急救中心;赵洋;赵云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当事人】浙江省杭州市急救中心赵洋赵云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当事人-个人】赵洋赵云成【当事人-公司】浙江省杭州市急救中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赵丽华浙江天卫律师事务所;张海燕浙江天卫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赵丽华浙江天卫律师事务所张海燕浙江天卫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赵丽华张海燕【代理律所】浙江天卫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浙江省杭州市急救中心【被告】赵洋;赵云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赵洋、赵云成可获赔的损失是否应按交通事故在受害人李某死亡结果中的参与度予以确定。
【权责关键词】代理过错鉴定意见自认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赵洋、赵云成可获赔的损失是否应按交通事故在受害人李某死亡结果中的参与度予以确定。
受害人李某在案涉交通事故发生前患有系统性红斑狼疮,此系患者自身免疫疾病,同时,交通事故亦导致李某多处肋骨骨折、脾破裂等损伤。
根据浙江绿城医院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鉴定意见,李某的死亡结果虽与其自身免疫疾病存在主要、直接的因果关系,但鉴定意见亦明确车祸损伤在死亡结果中存在次要和轻微的因果关系。
据此,受害人是否存在自身疾病等交通事故以外的情形与交通事故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且李某在案涉交通事故中不负事故责任,其作为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并不存在过错。
张兰波与纪锦虎、孟晋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兰波与纪锦虎、孟晋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25【案件字号】(2020)苏01民终496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珺珉【审理法官】赵珺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兰波;纪锦虎;孟晋升;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南京奔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张兰波纪锦虎孟晋升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南京奔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张兰波纪锦虎孟晋升【当事人-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南京奔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陈嘉慧江苏显明律师事务所;武子健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张忠敏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吕厚虎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嘉慧江苏显明律师事务所武子健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张忠敏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吕厚虎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嘉慧武子健张忠敏吕厚虎【代理律所】江苏显明律师事务所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张兰波【被告】纪锦虎;孟晋升;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南京奔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孟晋升作为专业从事网约车营运的驾驶人员,较于乘客,应对车辆安全停靠以及乘客安全打开车门尽到更大的注意义务,但孟晋升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违规停车下客,妨碍其他车辆通行,对乘客也未尽到开车门安全提示义务,是导致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营养费,一审法院根据纪锦虎的住院时间及鉴定意见,分别按照50元/天及30元/天的标准认定适当,本院予以确认。
高瑜、王继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高瑜、王继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0.22【案件字号】(2021)陕08民终352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乔幼涛徐白江王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高瑜;王继成【当事人】高瑜王继成【当事人-个人】高瑜王继成【代理律师/律所】高海平陕西神东律师事务所;王支林陕西神东律师事务所;杨小丽陕西秦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高海平陕西神东律师事务所王支林陕西神东律师事务所杨小丽陕西秦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高海平王支林杨小丽【代理律所】陕西神东律师事务所陕西秦北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高瑜【被告】王继成【本院观点】神木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2021年1月30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高瑜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继成无责任,高瑜未提交能够否定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力的有效证据,一审判决采信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无不当,高瑜不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上诉理由,与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内容相悖,本院不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过错书证鉴定意见证明力关联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查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2020年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7868元。
2020年陕西省私营单位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8785元。
2020年陕西省私营单位农、林、牧、渔业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3099元。
王继成户籍地在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黄花甸镇沙岗村桦树组。
再查明,经王继成申请,一审法院于2021年3月15日作出(2021)陕0881民初1436号民事裁定,将高瑜所有的陕KB7某某某名爵牌小型汽车予以查封。
王继成支出保全费420元。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神木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2021年1月30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高瑜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继成无责任,高瑜未提交能够否定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力的有效证据,一审判决采信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无不当,高瑜不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上诉理由,与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内容相悖,本院不予支持。
张立新、姚高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张立新、姚高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03【案件字号】(2021)皖01民终261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付兴【审理法官】刘付兴【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张立新;姚高明;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当事人】张立新姚高明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当事人-个人】张立新姚高明【当事人-公司】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宋斌安徽皖韵律师事务所;吴芝艳安徽皖韵律师事务所;曹亮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宋斌安徽皖韵律师事务所吴芝艳安徽皖韵律师事务所曹亮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宋斌吴芝艳曹亮【代理律所】安徽皖韵律师事务所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立新【被告】姚高明;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本院观点】一审判决遗漏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权责关键词】撤销法定代理法定代理人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判决遗漏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20)皖0102民初1183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立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599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1-10-25 21:38:28张立新、姚高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皖01民终2616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立新。
法定代理人:司圣群(系张立新妻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龚翠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龚翠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19【案件字号】(2021)苏09民终525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詹荣安孙婕张振福【审理法官】詹荣安孙婕张振福【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龚翠华;赵宇晨【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龚翠华赵宇晨【当事人-个人】龚翠华赵宇晨【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被告】龚翠华;赵宇晨【本院观点】本案系龚翠华因交通事故受伤后诉讼要求赔偿的纠纷案件。
【权责关键词】合同侵权合同约定第三人鉴定意见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龚翠华因交通事故受伤后诉讼要求赔偿的纠纷案件。
根据双方当事人二审诉辩,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案涉鉴定意见能否作为确定赔偿责任的依据;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是否应承担诉讼费、鉴定费。
关于争点1,首先,从事故责任认定书和龚翠华的诊疗记录中载明的内容来看,龚翠华因交通事故致“左侧额颞顶部硬膜下血肿、左侧额颞叶挫裂伤”等损伤。
该伤情与案涉鉴定意见中据以定残的基础损伤一致,即龚翠华的伤残认定具备损伤基础。
其次,一次事故导致的损失能够产生多个损害后果,也可以对多个损害后果分别评残。
从鉴定分析意见可以看出,龚翠华颅脑外伤后精神障碍导致其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中度受限,鉴定机构据此确定龚翠华构成八级伤残,并无不当。
同时,龚翠华在治疗过程中行开颅术,该情形符合构成人体损伤十级伤残的标准,故鉴定机构据此确定该损伤构成十级伤残,亦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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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法治日报/2013年/10月/16日/第003版普法专刊蹊跷车祸引发48万元索赔官司案情回放2012年5月14日晚,家住东兴市的温振强外出聚会,直至次日凌晨2时许才散席,好友覃君开着摩托车顺道把温振强送回家。
覃君驾车来到温振强居住小区门前路段(标明禁止停车),见门前停着一辆小轿车。
就在覃君的摩托车驶过轿车旁时,轿车的左后侧车门突然打开,碰撞摩托车,导致摩托车侧翻。
轿车司机邓平就在车旁,打开车门的是乘客李威。
事发后,两人赶紧查看覃君和温振强的伤情并报警。
覃君并无大碍,温振强伤势较重,被送往医院抢救。
交警经测试,确认覃君属醉酒驾驶。
不久,医院传来消息,温振强因抢救无效死亡。
此后,交警部门认定李威负事故主要责任,覃君和邓平负事故次要责任,温振强无责任。
邓平驾驶的轿车属杨明所有,事发前租给了许先锋,许先锋随后将车交给邓平使用,而邓平并未取得驾驶资格;轿车已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下称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率1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凑巧的是,覃君的摩托车也在同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
事发时,两车均在保险期内。
事故发生后,邓平、李威、覃君凑了2万元赔给温振强的妻子周晓灵作为运尸费和丧葬费,其中李威和邓平各付5000元,覃君给了1万元。
几个月后,周晓灵向东兴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李威、邓平、草君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38万余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由保险公司在两车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范围及商业责任险范围内优先赔偿,不足部分由李威、邓平、覃君承担;许先锋和杨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件审理期间,李威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他于2012年9月18日赔偿周晓灵2万元。
覃君也于同年11月底赔给周晓灵2万元。
本案争议焦点:1.保险公司应否在两车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周晓灵? 2.周晓灵主张由保险公司在不计免赔率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10万元应否予以支持?3.周晓灵索赔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4.本案的民事责任该如何划分?许先锋和杨明是否应对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情详见本报8月14日3版,文中人名为化名) 摩托车虽投交强险保险公司无需理赔□蔡娜笔者认为,保险公司应在轿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无需在摩托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入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虽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9条规定,肇事司机无证驾驶造成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但该条款系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其法律位阶比《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要低,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应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
交强险具有强制性,它是基于公共政策的需要,为了维护社会大众的利益,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强制推行的保险,其主要目的在于确保车祸受害人能够获得基本保障,具有社会公益性。
驾驶入未取得驾驶资格造成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亦应在赔偿限额内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损失给予赔偿,这更符合交强险对社会公众利益的保护原则及交强险的公益性质。
交强险赔偿的对象是本车人员、被保险入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
本案中,死者温振强是摩托车上的搭乘者,属于摩托车的车上人员,因此保险公司无需在摩托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
但温振强对于轿车而言属于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故保险公司应在轿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交警事故责任认定可作民事责任划分□许家华依照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对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承担事故责任的确认,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也是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重要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本案中,交警部门认定李威负事故主要责任,覃君和邓平负事故次要责任,温振强无责任。
从法庭审理来看,当事人没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该事故责任认定,故法院应当予以采信,并以此作为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划分依据。
一般来说,主、次民事责任的划分比例,可视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后,按三七开或四六开的比例处理。
依此原则,本案中,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李威应承担60%或70%的民事赔偿责任,负次要责任的覃君和邓平可分担40%或30%的民事责任。
具体如何划分,由法院审理后予以确定。
索赔商业保险不符合约定该驳回□项晶按照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发生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案中,肇事轿车已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不计免赔率1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有效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这就涉及到保险理赔问题。
温振强因事故死亡,其妻子周晓灵主张由保险公司在不计免赔率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10万元,该主张能否获得法院支持,要看商业保险合同如何约定,即如果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保险公司就该赔偿,否则索赔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按照双方签订的商业保险合同的约定,只有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才依法由保险人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肇事轿车的驾驶人邓平系无证驾驶,也不是轿车的被保险人,邓平属于非法驾驶人,其交通肇事导致温振强死亡,保险公司对由此造成的损失不应在商业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事故主要是由于李威突然打开后车门所致,而轿车商业保险条款的规定中,对乘客行为引起的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是否赔偿和如何赔偿并没有明确约定。
依据全面履行合同的原则,合同没有约定的义务,保险公司就不该承担责任。
因此,周晓灵主张由保险公司依照商业保险约定承担理赔责任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偿,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讨赔精神损失 10万元抚慰金偏高□罗兰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受害入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遭受非法侵害,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入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中,温振强在交通事故中不幸死亡,而且在事故中不承担责任,其死亡给亲属带来严重的精神创伤,故其妻子周晓灵有权向侵权人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指出:“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本案中,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李威因犯交通肇事罪已被法院判刑,因此周晓灵要求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应支持。
覃君和邓平负事故次要责任,依法应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从本案实际情况来看,周晓灵索赔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畸高,不应全部支持,酌情支持2万元左右较为适宜。
车主出租轿车没有过错不需担责□吴虹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49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本案中,肇事轿车的车主是杨明,该车于事故发生前租给有驾驶资格的许先锋使用,没有证据证明杨明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
因此,杨明不该承担事故的赔偿责任,周晓灵要求其对事故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应支持。
而承租人许先锋将租用的轿车交给没有驾驶资格的邓平驾驶,违反法律规定,其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对邓平依法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负连带责任。
判决结果商业保险索赔无据亲属获赔39万元刘羽斯日前,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扣除相关责任人已支付的赔偿款(共计4万元)后,终审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周晓灵11万余元,李威赔偿93万余元,邓平和许先锋分别赔偿56万余元,覃君赔偿36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确定李威对事故承担60%的赔偿责任;邓平和覃君分别承担20%的赔偿责任;杨明不承担赔偿责任;许先锋与邓平连带承担2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