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号文件解读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1号——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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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1号——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1.07•【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1号•【施行日期】2016.01.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1号为规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行为,促进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中国证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9日起施行。
证监会公告〔2015〕18号同时废止。
中国证监会2016年1月7日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并称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减持股份行为,促进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适用本规定。
大股东减持其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曾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四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
第五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财税[2016]1号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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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
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内贸流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51号),进一步支持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决定继续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给予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工商登记注册,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
农产品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
三、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房产、土地,是指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行政办公区、生活区,以及商业餐饮娱乐等非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不属于本通知规定的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符合上述免税条件的企业需持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五、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月13日。
【2016】号文件管理制度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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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玉旅司﹝2015﹞1号签发人:南江县玉堂旅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2016年管理办法的决定司属个部门、水上游乐经营户:为加强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2016年公司各部门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南江县玉堂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二O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南江县玉堂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二O一六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
第二条、公司倡导树立“一盘棋”思想,禁止任何部门、个人做有损公司利益、形象、声誉或破坏公司发展的事情。
第三条、公司通过发挥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提高全体员工的技术、管理、经营水平,不断完善公司的经营、管理体系,实行多种形式的责任制,不断壮大公司实力和提高经济效益。
第四条、公司提倡全体员工刻苦学习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为员工提供学习、深造的条件和机会,努力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和水平,造就一支思想新、作风硬、业务强、技术精的员工队伍。
第五条、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管理,鼓励员工发挥才智,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六条、公司提倡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倡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倡导员工团结互助,同舟共济,发扬集体合作和集体创造精神,增强团体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第七条、公司员工必须维护公司纪律,对任何违反公司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都要予以追究。
第八条、公司秉承“推广玉湖景、致富玉湖人”的营运方针,坚持“安全第一、服务至上”的公司管理理念。
第九条、公司将全力将围绕水库水上游乐、打造全市具有影响力的风景旅游区,力争旅游业模范。
第二章管理制度第一节财务第十条、执行国家在财经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财务制度和统计制度。
第十一条、南江玉堂旅游有限责任公司资金实行专账核算。
合理使用资金按照《小企业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二条、按规定设置专门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财务工作,财务人员应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
2016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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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2015年12月31日)新华网2016-01-27 17:28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对做好新时期农业农村工作作出了重要部署。
各地区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和深入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确保亿万农民与全国人民一道迈入全面小康社会。
“十二五”时期,是农业农村发展的又一个黄金期。
粮食连年高位增产,实现了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质的飞跃;农民收入持续较快增长,扭转了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态势;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明显改善,提高了农民群众的民生保障水平;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夯实了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
实践证明,党的“三农”政策是完全正确的,亿万农民是衷心拥护的。
当前,我国农业农村发展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既面临诸多有利条件,又必须加快破解各种难题。
一方面,加快补齐农业农村短板成为全党共识,为开创“三农”工作新局面汇聚强大推动力;新型城镇化加快推进,为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带来持续牵引力;城乡居民消费结构加快升级,为拓展农业农村发展空间增添巨大带动力;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正在孕育兴起,为农业转型升级注入强劲驱动力;农村各项改革全面展开,为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不竭源动力。
另一方面,在经济发展新常态背景下,如何促进农民收入稳定较快增长,加快缩小城乡差距,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是必须完成的历史任务;在资源环境约束趋紧背景下,如何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确保粮食等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实现绿色发展和资源永续利用,是必须破解的现实难题;在受国际农产品市场影响加深背景下,如何统筹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提升我国农业竞争力,赢得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主动权,是必须应对的重大挑战。
农业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现代化的基础。
我们一定要切实增强做好“三农”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任何时候都不能忽视农业、忘记农民、淡漠农村,在认识的高度、重视的程度、投入的力度上保持好势头,始终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坚持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不减弱,推进农村全面小康建设不松劲,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加快促进农民增收,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不断巩固和发展农业农村好形势。
关于贯彻鲁政发〔2016〕1号文件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
![关于贯彻鲁政发〔2016〕1号文件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b3ac6c97c1cfad6185fa717.png)
关于贯彻鲁政发〔2016〕1号文件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为统筹我市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推动义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5〕67号文件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鲁政发〔2016〕1号)精神,市政府确定,自2016年起,调整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用2年时间,建立统一的、各级政府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推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重点内容(一)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
市财政局、教育局统一确定全市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
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所需资金按我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确定的比例由市(含省补助资金)及县(市)、区(含济南高新区,下同)共同承担。
适当提高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补助水平,所需资金按照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分担比例执行。
现有公用经费补助标准高于基准定额的,要确保水平不降低,同时鼓励各县(市)、区结合实际提高公用经费补助标准。
市财政局、教育局适时对基准定额进行调整。
(二)统一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等政策。
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统称“两免一补”)。
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市财政局、教育局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
免费教科书资金,除国家规定课程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外,地方课程由省财政承担。
对城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给予生活费补助所需资金,暂按我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确定的比例由市(含省补助资金)及县(市)、区共同承担。
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学生作业本费的基础上,免除城市义务教育学生作业本费,所需资金按照我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确定的比例由市及县(市)、区共同承担。
其他资助政策按原规定执行。
(三)巩固完善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
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总体解读:以新理念引领农业农村发展
![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总体解读:以新理念引领农业农村发展](https://img.taocdn.com/s3/m/6a3a626401f69e3143329456.png)
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总体解读:以新理念引领农业农村发展2016年银行校园招聘已经开始,江苏中公金融人为广大考生整理发布全国各地银行校园招聘信息,第一时间获取最新银行招聘信息,可及时关注2016银行校园招聘公告汇总。
江苏省银行聘网给大家提供最新的经济时政,中公金融人提醒大家及时ctrl+d收藏页面,以便及时查看!导语2016年1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发布,这是进入新世纪以来,党中央连续发出的第十三个指导“三农”工作的“一号文件”。
文件围绕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特别是以发展新理念引领农业农村新发展,提出了一系列新观点、新政策、新举措,对做好今年“三农”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中公解读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全文约15000字,共分6个部分30条,包括:持续夯实现代农业基础,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加强资源保护和生态修复,推动农业绿色发展;推进农村产业融合,促进农民收入持续较快增长;推动城乡协调发展,提高新农村建设水平;深入推进农村改革,增强农村发展内生动力;加强和改善党对“三农”工作指导。
通过文件名字可知,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最重要的为新理念。
何为新理念?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做好“十三五”农业农村工作,要牢固树立和切实贯彻五大发展理念,用发展新理念破解“三农”新难题,厚植农业农村发展优势,以新理念引领“三农”新发展。
由此可见,引领农业农村发展的新理念为十三五规划中的五大发展理念“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和共享”。
理念是前进的导航仪,是发展的指挥棒。
进入“十三五”,乘势而上推进农业现代化,拉长农业这条“四化同步”的短腿、补齐农村这块“全面小康”的短板,最根本的就是以新发展理念开创“三农”工作新局面。
以创新发展激发“三农”活力,以协调发展补上“三农”短板,以绿色发展转变发展方式,以开放发展拓展“三农”空间,以共享发展增进农民福祉,就能不断巩固和发展农业农村好形势,实现“农业强起来、农民富起来、农村美起来”的新图景。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1号——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决定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1号——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决定](https://img.taocdn.com/s3/m/c08d23c4f8c75fbfc77db2b9.png)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1号——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
和政策性文件的决定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
【发文字号】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1号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2016.05.19
【实施日期】2016.05.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国人民银行令
(〔2016〕第1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全面清理不利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等要求,现决定:
一、废止《关于进行外汇(转)贷款登记的通知》(银发〔1989〕284号)和《外币代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6号)2件规章。
二、对《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4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标题修改为《装帧流通人民币管理办法》。
(二)删除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
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亮点解读:补齐三农问题“短板”
![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亮点解读:补齐三农问题“短板”](https://img.taocdn.com/s3/m/774441b2f524ccbff1218475.png)
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亮点解读:补齐三农问题“短板”2016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加快补齐农业农村短板,必须坚持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促进城乡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城乡要素平等交换,稳步提高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
中公解读小康不小康,关键看老乡。
未来5年,能否实现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能否拉长农业这条“四化同步”的短腿、补齐农村这块全面小康的短板,将直接影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成色,影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进程。
比如基础设施建设薄弱、公共服务水平较低、人居环境差、贫困人口较多等等,加快补齐这些短板,对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农,天下之大本也,民所恃以生也。
”补齐发展短板、厚植发展优势,定能让农业成为有奔头的产业,让农民成为受尊重的职业,让全面小康的阳光普照农村大地。
[问题分析]随着中央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不断完善,新农村建设发展势头良好。
但不可否认的是,农村基础设施依然薄弱,重建设轻管护;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难以适应当下农民需求,重硬件轻软件;农村环境存在脏、乱、差现象,重眼前轻规划;农村老龄化、空心化严重,推进市民化过程中重“面子”轻“里子”。
特别是农村仍存在大量贫困人口,亟待脱贫致富。
农业农村的短板,最直观地体现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
历史形成的城乡反差,虽然近些年有了很大改观,但“城市像欧洲,农村像非洲”现象仍在一些地方存在,农村基础设施依然薄弱,基本公共服务难以适应农民需求,老龄化、空心化等问题日益凸显。
农业农村的短板,最突出地体现在生态环境方面。
农业发展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也付出了资源环境代价,出现耕地质量下降、地下水超采、农业面源污染加重等问题。
小康不小康,关键看老乡。
农业农村最短的短板就是脱贫。
到2020年,我国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
这既是发展目标,更是向人民立下的军令状。
[对策措施]补农村基础设施的短板。
把国家财政支持的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放在农村,建好、管好、护好、运营好农村基础设施,促进城乡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共建共享。
财税实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退(免)税事中事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财税实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退(免)税事中事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https://img.taocdn.com/s3/m/51cc5a040b4c2e3f56276303.png)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退(免)税事中事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退(免)税事中事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号
为深入贯彻《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进一步加强出口退(免)税事中事后管理,持续优化退税服务,根据各地反映的问题及提出的建议,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集团公司需要按收购视同自产货物申报免抵退税的,集团公司总部或其控股的生产企业向主管国税机关备案时,不再提供集团公司总部及其控股的生产企业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或《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表》)复印件。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办理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事项时,如果向主管国税机关声明放弃未申报或已申报但尚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并按规定申报免税的,视同已结清出口退税款。
因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等原因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以下简称撤回备案企业),可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以下资料,经主管国税机关核对无误后,视同已结清出口退(免)税款:
(一)企业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未结清退(免)税确认书(附件1);。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6〕1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6〕1号](https://img.taocdn.com/s3/m/81575500974bcf84b9d528ea81c758f5f61f2962.png)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6〕1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行政执法工作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手段,是建设高效法治实施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关键环节。
近年来,全省各级、各部门坚持依法行政,行政执法理念不断提升,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逐步提高。
但仍然存在执法体制不顺畅、执法程序不规范、选择性执法、运动式执法等问题。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制定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要求,加快推进我省法治政府建设进程,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改进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目标任务以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要求,进一步理顺行政执法体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改进行政执法方式,优化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强化行政执法监督,确保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全面正确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5〕54号)要求,科学划分执法权限,合理配置执法力量,整合执法主体,推进综合执法。
(一)规范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已经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市、县级政府,要保障执法机关的行政机关性质和独立性,配备与执法任务相适应的执法人员;确需调整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按照程序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财资[2016]1号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
![财资[2016]1号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117d924477232f60ddcca12c.png)
财资[2016]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工作,我们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财政部2016年1月20日附件: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工作(以下简称清查核实),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及财务状况,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是指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根据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的工作。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是指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资产清查核实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中认定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进行认定批复,并对资产总额进行确认的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公告-人社部公告〔2016〕1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公告-人社部公告〔2016〕1号](https://img.taocdn.com/s3/m/cf082b3b492fb4daa58da0116c175f0e7cd1193b.png)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公告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公告人社部公告〔2016〕1号按照国务院要求,我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废止了15件规章。
现将现行有效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现行有效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6年4月22日附件现行有效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序号制定机关规章名称文号施行日期1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号2008.9.18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社部令第2号2009.1.1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档案局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人社部令第3号2009.9.1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社部令第4号2009.11.9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人社部令第5号2010.1.20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人社部令第6号2010.3.167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人社部令第7号2010.11.128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人社部令第8号2011.1.19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人社部令第9号2011.1.110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人社部令第10号2011.1.11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社部令第11号(人社部令第24号修改)2011.5.1(2015.4.30)1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12号2011.5.11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令第13号2011.7.11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社部令第14号2011.7.11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15号2011.7.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16号2011.10.1517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人社部令第17号2012.1.118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18号2012.9.119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2013.7.120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20号2013.11.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社部令第21号2014.4.12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22号2014.3.12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人社部令第23号2015.2.12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人社部令第24号2015.4.302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2015.10.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的决定人社部令第26号2015.11.1227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人社部令第27号2016.2.1628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人社部令第28号2016.4.1229人事部关于调整使用不当、不能充分发挥专长的留学回国人员工作的办法人调发〔1990〕8号1990.4.1430人事部全民所有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暂行办法人计发〔1990〕17号31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人职发〔1990〕4号1990.11.1032人事部干部调配工作规定人调发〔1991〕4号1991.2.433人事部关于改进国务院各部门从北京外调(迁)入有关人员审批办法的暂行规定人调发〔1994〕3号1994.3.2534人事部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人职发〔1994〕14号1994.10.3135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人薪发〔1994〕50号36人事部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人职发〔1995〕6号1995.1.1737人事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人薪发〔1995〕32号1995.5.138人事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153号1995.12.1439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暂行管理办法人发〔1996〕55号1996.6.1740人事部、工商总局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令第1号(人事部令第4号修订)(人社部令第24号修改)(2005.4.22)(2015.4.30)41人事部、商务部、工商总局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2号(人事部令第5号修订)(人社部令第24号修改)2003.11.1(2005.6.24)(2015.4.30)42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2006.1.143人事部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人事部令第7号2007.11.644人事部、商务部、工商总局关于《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人事部令第8号2008.1.145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2008.2.1546劳动人事部、国家教委技工学校工作规定劳人培〔1986〕22号(人社部令第7号修改)1987.1.1(2010.11.12)47劳动部、税务总局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劳薪字〔1991〕46号1991.10.548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1993.7.949劳动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家经贸委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规定劳部发〔1993〕161号1993.7.950劳动部、人事部职业资格证书规定劳部发〔1994〕98号1994.2.2251劳动部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劳部发〔1994〕448号(人社部令第7号修改)1995.1.1(2010.11.12)52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1995.1.153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劳部发〔1994〕447号1995.1.154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1995.1.155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1995.1.156劳动部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劳部发〔1994〕498号1995.1.157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1995.1.158劳动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1995.1.159劳动部、财政部、审计署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劳部发〔1995〕218号1995.4.2160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1995.5.1061劳动部、审计署社会保险审计暂行规定劳部发〔1995〕329号1995.10.162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外经贸部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人社部令第7号修改)1996.5.1(2010.11.12)63劳动部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劳动部令第2号1996.10.164劳动部、国有资产管理局、税务总局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产权界定规定劳部发〔1997〕181号1997.5.2965劳动部技工学校教育督导评估暂行规定劳动部令第9号1997.9.166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号1999.3.1967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3号1999.3.1968劳动保障部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评选表彰管理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7号2000.8.2969劳动保障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8号2001.1.170劳动保障部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9号2000.11.871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1号2001.5.1872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2号2001.5.1873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3号2001.5.2774劳动保障部、工商总局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14号(人社部令第24号修改)2001.12.1(2015.4.30)75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6号2003.4.176劳动保障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18号2004.1.177劳动保障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0号2004.5.178劳动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2004.3.179劳动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2号2004.5.180劳动保障部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4号(人社部令第24号修改)2005.3.1(2015.4.30)81劳动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5号2005.2.182劳动保障部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6号2005.10.183劳动保障部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7号(人社部令第24号修改)2006.10.1(2015.4.30)84劳动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人社部令第23号、第24号修改)2008.1.1(2015.2.1)(2015.4.30)85劳动保障部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9号2007.11.9——结束——。
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亮点解读:农业供给侧结构改革
![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亮点解读:农业供给侧结构改革](https://img.taocdn.com/s3/m/48b04139e2bd960590c67775.png)
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亮点解读:农业供给侧结构改革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用供给侧改革理念破解“三农”新难题,这是新时期指导“三农”工作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
文件指出,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核心是围绕市场的需求进行生产,优化农业资源的配置,扩大农产品有效供给,增强供给结构的适应性和灵活性。
中公解读[内涵分析]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农业结构调整的升级版,涵盖生产力调整和生产关系变革两个层次,就是通过体制机制改革推动农业的转型升级,优化农产品供给结构,调减无效和低端供给,扩大有效和中高端供给,提高农产品供给体系的质量和效率,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
[综合分析]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业高速发展,粮食产量连年高位增产,农民收入持续快速增长,农业生产力实现了质的飞跃。
当前,我国农业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一方面,新经济新常态要求农业为经济增长提供更多的动力,另一方面,资源环境的约束要求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
此外,全球化水平的加深使国际农产品市场对我国农业的影响越来越显著。
“十三五”时期,如何进一步提高农业的有效供给,为农业发展提供持续不竭的源动力,统筹农业国内国际两个市场,实现农业的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式发展,2016年中央的一号文件为我们提供了新思路: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问题与发展相随,也是改革的肇因。
“十二五”期间,我国农业发展既拥有农产品产量持续增长、粮棉油果菜鱼等大宗农产品总量居世界首位等诸多优势,也面临着国际市场竞争加剧,自身大而不强、多而不优等现实挑战。
近年来,我国粮食连年增产,供求总量基本平衡,但结构性问题日益凸显。
比如,玉米阶段性供过于求,大豆缺口逐年扩大,优质饲草供应不足,说明有效供给不能适应需求变化。
生产成本过高、资源错配等突出问题,也是供给侧结构性矛盾的集中显现。
聚焦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就找到了制约农业发展的“病根”,牵住了提高农业市场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牛鼻子”。
交通部1号令二级维护解读
![交通部1号令二级维护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0f5bce735901020207409cef.png)
近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简称《规定》)发布,3月1日起实施。
《规定》借鉴了发达国家商用车管理先进经验,结合我国行业实际,从科学发展的角度和顶层设计的高度,革新了车辆技术管理的原则和方针,并在此基础上创新了车辆技术管理相关制度措施,将为道路运输经营者和企业、道路运输行业带来深远影响。
一、新规带来哪些车辆技术管理变化?①车辆维护周期以前: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硬性规定。
今后:由道路运输经营者依据国家有关汽车维护标准、车辆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等技术文件,结合车辆类别、车辆运行状况、行驶里程、道路条件、使用年限等因素,自行确定。
②二级维护竣工车辆检测以前:强制要求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上线检测。
要求道路运输经营者对车辆二级维护的执行情况进行备案。
今后:由具备维护竣工检验条件的经营者自行检验,并对检验合格者签发竣工出厂合格证。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完成二级维护作业后,应当向委托方出具二级维护出厂合格证。
③综合性能检验周期和频次以前:道路运输营运车辆必须每年进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
今后:客车、危货运输车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不满60个月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超过60个月的,每6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
其他运输车辆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
车辆二级维护二、权威解读:刘小明谈车辆技术管理新规一次问题导向的重要修订原有的车辆技术管理制度已沿用多年,为什么要出台《规定》?前不久,交通运输部党组成员兼运输服务司司长刘小明对此进行了解读。
多年来,我国一直沿用《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原交通部1990年部令第13号,简称“13号令”)、《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简称“4号令”),体现《道路运输条例》要求的内容散见于各项规章中。
交通运输部相关研究发现,长期以来,在车辆技术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是:企业主体职责和行业监管职责界定不清,交通主管部门对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往往越俎代庖,原有的车辆技术管理制度设计明显滞后于时代发展。
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
![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https://img.taocdn.com/s3/m/bfc07705a76e58fafab00356.png)
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作者:来源:《中国新农村月刊》2016年第03期2016年1月27日,新华社授权发布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一号文件连续十三年聚焦“三农”问题,全文约15000字,共分6个部分30条。
一号文件对养猪业的5大影响如下:自动化机械化信息化是提升生猪养殖供给侧效率的驱动力中央一号文件第一项第3点和4点提出持续夯实现代农业基础,大力推进“互联网+”现代农业,应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等现代信息技术,推动农业全产业链改造升级。
信息化建设,一方面是即时传递市场信息,以指导畜禽生产企业即时调整生产规模和产品结构,以适应市场的需求和变化,争取效益最大化:也可以生产数据收集,分析和处理,及时为生产者提供适合的技术解决方案,提高畜禽养殖生产效率。
种养加一体、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引领未来养殖业发展方向中央一号文件第一项第5点提出发挥多种形式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引领作用。
坚持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新型农业服务主体成为建设现代农业的骨干力量。
积极培育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养殖模式的问题备受大家的关注。
在市场与产业升级压力下,未来我国养殖规模化整合与标准化进程速度将加快。
参与整合的主体来自产业链不同环节,其特征是不再坚持完全垂直一体化的发展模式,而是通过制定标准,强化服务,结合适度规模养殖(家庭农场),形成“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种养加一体”高度一致性的紧密合作关系。
这些新商业模式将更适应当前形势和未来发展,但需要一定时间和真实的投入才能打造成型。
环保倒逼下养猪“区域再布局”“种养结合新模式”中央一号文件第一项第7点提出加快现代畜牧业建设,根据环境容量调整区域养殖布局,优化畜禽养殖结构,发展草食畜牧业,形成规模化生产、集约化经营为主导的产业发展格局。
中央一号文件第二项第11点提出加强资源保护和生态修复,推动农业绿色发展要实施种养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区域示范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1号——关于保留、拟修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1号——关于保留、拟修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https://img.taocdn.com/s3/m/5e7f51ffa0c7aa00b52acfc789eb172ded639961.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1号——关于保留、拟修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6.01.01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1号
•【施行日期】2016.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16年第1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和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加快我委法治机关建设,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我们对截至2015年底发布的规章和截至2014年底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商国务院相关部门,保留规章101件、规范性文件931件,拟修改规章37件、规范性文件295件。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告。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保留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2.国家发展改革委拟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6年1月1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1号——关于公布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1号——关于公布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https://img.taocdn.com/s3/m/6ad8b32ea66e58fafab069dc5022aaea998f4101.png)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1号——关于公布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6.30•【文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1号•【施行日期】2016.06.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1号关于公布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要求,国务院国资委对截至2015年底现行有效的国务院国资委及承继原国家经贸委部分职能的政策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已经国务院国资委第87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现予公告。
附件:废止失效的政策性文件目录(截至2015年12月31日)国务院国资委2016年6月30日附件废止失效的政策性文件目录(截至2015年12月31日)1.关于在国有重点企业加快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4〕225号)2.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在中央企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6〕82号)3.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在国资委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计划》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6〕154号)4.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形势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厅发法规〔2009〕50号)5.关于印发《“十二五”时期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保障中央企业做强做优的总体思路和主要任务》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11〕161号)6.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在国资委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11〕84号)7.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在中央企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11〕85号)8.关于印发加快东北地区中央企业调整改造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规划﹝2004﹞172号)9.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指引)的通知(国资发规划﹝2006﹞305号)10.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投资管理的通知(国资发规划﹝2007﹞114号)11.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投资管理的通知(国资发规划﹝2008﹞143号)12.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十二五”科技创新战略实施纲要》的通知(国资发规划﹝2011﹞153号)13.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十二五”转型升级战略实施纲要》的通知(国资发规划﹝2011﹞163号)14.关于加强中央企业煤化工项目投资管理的通知(国资发规划﹝2012﹞95号)15.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58号)16.关于印发企业清产核资报表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87号)17.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5﹞304号)18.关于做好新会计准则过渡期间企业财务快报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7﹞12号)19.关于中央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7﹞38号)20.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财务快报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8﹞4号)21.关于中央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国资厅发评价﹝2007﹞60号)22.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企业财务快报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评价﹝2008﹞63号)23.关于改进和加强地方财务快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评价﹝2011﹞3号)24.关于国资委监管企业编报月度企业财务快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评价﹝2003﹞23号)25.关于印发中央军工企业所属事业单位清产核资报表的通知(国资厅评价﹝2003﹞66号)26.关于做好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核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评价﹝2007﹞25号)27.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财务快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评价﹝2011﹞444号)28.关于中央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9号)29.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176号)30.关于做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统计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189号)31.关于做好贯彻落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195号)32.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315号)33.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5〕78号)34.关于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精神暂停电力系统职工投资电力企业的紧急通知(国资改革﹝2003﹞37号)35.关于印发《“十二五”时期深化中央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总体思路与具体措施》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11﹞160号)36.关于2015年中央企业开展全面风险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改革﹝2014﹞59号)37.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意见》、《中央企业任期节能减排管理目标》的通知(国资发考核﹝2007﹞194号)38.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补充规定》的通知(国资发考核﹝2007﹞224号)39.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补充规定》的通知(国资发考核﹝2008﹞36号)40.关于积极发挥国有企业表率作用全力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的通知(国资发综合﹝2010﹞99号)41.关于加强中央建筑施工和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资厅发综合﹝2014﹞14号)42.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资厅发综合﹝2014﹞38号)43.关于做好当前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综合﹝2014﹞58号)44.关于做好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收益〔2009〕22号)45.关于印发《监事会监督检查报告成果运用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厅监督﹝2003﹞62号)46.关于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当期监督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监督﹝2007﹞45号)47.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管理办法(国经贸政法﹝1999﹞188号)48.印发<关于企业加强应收应付帐款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经贸综合﹝2000﹞130号)49.关于印发《关于监督机构对国有企业派出的监事会工作规范意见》的通知(国经贸企﹝1995﹞154号)50.印发《国家经贸委监事委派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企﹝1995﹞342号)51.关于公布1993年度全国大型工业企业名单的通知(国经贸企﹝1994﹞743号)52.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经贸企﹝1994﹞485号)53.关于开展“转机制、抓管理、练内功、增效益”活动的通知(国经贸企﹝1994﹞249号)54.关于印发《关于国务院确定的百户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经贸企﹝1995﹞56号)55.关于印发《关于国务院确定的百户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实施方案〉论证、审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经贸企﹝1995﹞242号)56.关于印发《关于国务院确定的百户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操作实施阶段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经贸企﹝1995﹞706号)57.关于印发《国务院确定的百户现代企业制度工作试点阶段目标要求(试行)的通知(国经贸企﹝1996﹞378号)58.关于印发《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选报的30户进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有关政策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经贸企﹝1995﹞649号)59.关于公布1994年度全国大型工业企业名单的通知(国经贸企﹝1995﹞851号)60.关于印发《关于1995年深化企业改革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经贸企﹝1995﹞190号)61.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企﹝1995﹞895号)62.关于当前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企﹝1995﹞375号)63.关于1995年度全国新增大型工业企业名单的通知(国经贸企﹝1996﹞922号)64.关于认真贯彻全国学习推广邯钢经验暨企业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国经贸企﹝1996﹞202号)65.关于当前学习推广邯钢经验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国经贸企﹝1996﹞345号)66.关于国家经贸委有关司局分工联系50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企﹝1996﹞60号)67.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关于1996年国有企业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国经贸企﹝1996﹞159号)68.关于印发《“九五”企业管理纲要》的通知(国经贸企﹝1997﹞458号)69.关于印发《关于1997年加强企业管理深入推广邯钢经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经贸企﹝1997﹞141号)70.印发《关于围绕三年两大目标切实加强和改进企业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经贸企改﹝1999﹞116号)71.关于贯彻执行《国有工业企业物资采购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企改﹝1999﹞308号)72.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0﹞1017号)73.关于非中央管理企业办理香港主板及境外上市有关工作程序的通知(国经贸厅企改﹝2002﹞43号)74.关于大力推进企业管理信息化的指导意见(国经贸企改﹝2002﹞123号)。
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解读
![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2f0c101702020740be1e9b41.png)
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全文约15000字,共分6个部分30条,主要内容包括:持续夯实现代农业基础,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加强资源保护和生态修复,推动农业绿色发展;推进农村产业融合,促进农民收入持续较快增长;推动城乡协调发展,提高新农村建设水平;深入推进农村改革,增强农村发展内生动力;加强和改善党对‚三农‛工作指导。
1、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保持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走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农业现代化道路,推动新型城镇化与新农村建设双轮驱动、互促共进,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
2、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着力强化物质装备和技术支撑,着力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推动粮经饲统筹、农林牧渔结合、种养加一体、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让农业成为充满希望的朝阳产业。
3、加快推进现代种业发展大力推进育繁推一体化,提升种业自主创新能力,保障国家种业安全。
深入推进种业领域科研成果权益分配改革,探索成果权益分享、转移转化和科研人员分类管理机制。
实施现代种业建设工程和种业自主创新重大工程。
4、大规模推进农田水利建设把农田水利作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到2020年农田有效灌溉面积达到10亿亩以上,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5以上。
加快重大水利工程建设。
5、实施食品安全战略加快完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到2020年农兽药残留限量指标基本与国际食品法典标准接轨。
加强产地环境保护和源头治理,实行严格的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制度。
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实施兽用抗菌药治理行动。
创建优质农产品和食品品牌。
6、大规模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大投入力度,整合建设资金,创新投融资机制,加快建设步伐,到2020年确保建成8亿亩、力争建成10亿亩集中连片、旱涝保收、稳产高产、生态友好的高标准农田。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f86c3b72a9956bec0975f46527d3240c8447a197.png)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6.01.22•【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施行日期】2016.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已于2016年1月14日经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6年1月22日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障运输安全,发挥车辆效能,促进节能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道路旅客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客车)、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货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危货运输车)。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是指对道路运输车辆在保证符合规定的技术条件和按要求进行维护、修理、综合性能检测方面所做的技术性管理。
第三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应当坚持分类管理、预防为主、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道路运输经营者是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实行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周期维护、视情修理、定期检测和适时更新,保证投入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符合技术要求。
第五条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安全、节能、环保型车辆,促进标准化车型推广运用,加强科技应用,不断提高车辆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工作。
第二章车辆基本技术条件第七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技术要求:(一)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最大允许总质量应当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的要求;(二)车辆的技术性能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的要求;(三)车型的燃料消耗量限值应当符合《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1)、《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9)的要求。
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解读
![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80462e2310661ed9ad51f37b.png)
一、持续夯实现代农业基础,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
3.强化现代农业科技创新推广体系建设
提升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水平,推进林业装备现代化。大力 推进“互联网+”现代农业,应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移动 互联等现代信息技术,推动农业全产业链改造升级。大力发展智慧 气象和农业遥感技术应用。深入开展粮食绿色高产高效创建。健全 适应现代农业发展要求的农业科技推广体系,对基层农技推广公益 性与经营性服务机构提供精准支持,引导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开展 农技服务。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鼓励支持科技特派员深入一线创 新创业。
二、加强资源保护和生态修复,推动农业绿色发展 11.加强农业生态保护和修复
实施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进行整体保护、系统修复、 综合治理。到2020年森林覆盖率提高到23%以上,湿地面积不低 于8亿亩。扩大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规模。扩大退牧还草工程实施 范围。实施新一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适当提高补奖标准。 实施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开展退耕还湿。建立沙化土地封禁保护 制度。加强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复垦利用。开展 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增加森林面积和蓄积量。
5.发挥多种形式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引领作用
积极培育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多种类型的新型农业服务主体开展代耕 代种、联耕联种、土地托管等专业化规模化服务。
一、持续夯实现代农业基础,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
6.加快培育新型职业农民
引导有志投身现代农业建设的农村青年、返乡农民工、农技推广人 员、农村大中专毕业生和退役军人等加入职业农民队伍。优化财政 支农资金使用,把一部分资金用于培养职业农民。
三 推进农村产业融合,促进农民收入持续较快增长 16.完善农业产业链与农民的利益联结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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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解读2016年1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发布,这是进入新世纪以来,党中央连续发出的第十三个指导“三农”工作的“一号文件”。
文件围绕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特别是以发展新理念引领农业农村新发展,提出了一系列新观点、新政策、新举措,对做好今年“三农”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全文约15000字,共分6个部分30条,主要内容包括:持续夯实现代农业基础,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加强资源保护和生态修复,推动农业绿色发展;推进农村产业融合,促进农民收入持续较快增长;推动城乡协调发展,提高新农村建设水平;深入推进农村改革,增强农村发展内生动力;加强和改善党对“三农”工作指导。
1、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保持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走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农业现代化道路,推动新型城镇化与新农村建设双轮驱动、互促共进,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
2、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着力强化物质装备和技术支撑,着力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推动粮经饲统筹、农林牧渔结合、种养加一体、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让农业成为充满希望的朝阳产业。
3、加快推进现代种业发展大力推进育繁推一体化,提升种业自主创新能力,保障国家种业安全。
深入推进种业领域科研成果权益分配改革,探索成果权益分享、转移转化和科研人员分类管理机制。
实施现代种业建设工程和种业自主创新重大工程。
4、大规模推进农田水利建设把农田水利作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到2020年农田有效灌溉面积达到10亿亩以上,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5以上。
加快重大水利工程建设。
5、实施食品安全战略加快完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到2020年农兽药残留限量指标基本与国际食品法典标准接轨。
加强产地环境保护和源头治理,实行严格的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制度。
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实施兽用抗菌药治理行动。
创建优质农产品和食品品牌。
6、大规模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大投入力度,整合建设资金,创新投融资机制,加快建设步伐,到2020年确保建成8亿亩、力争建成10亿亩集中连片、旱涝保收、稳产高产、生态友好的高标准农田。
7、大力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依托农村绿水青山、田园风光、乡土文化等资源,大力发展休闲度假、旅游观光、养生养老、创意农业、农耕体验、乡村手工艺等,使之成为繁荣农村、富裕农民的新兴支柱产业。
8、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创业和农民工市民化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落实1亿左右农民工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定居落户的目标,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工与城镇居民有同等权利和义务,加快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
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努力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9、推动金融资源更多向农村倾斜加快构建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发展农村普惠金融,降低融资成本,全面激活农村金融服务链条。
进一步改善存取款、支付等基本金融服务。
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稳妥有序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
积极发展林权抵押贷款。
创设农产品期货品种,开展农产品期权试点。
支持涉农企业依托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加大债券市场服务“三农”力度。
10、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到2020年基本完成土地等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确权登记颁证、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健全非经营性资产集体统一运营管理机制。
加快推进房地一体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推进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
五大关键词解读:“农业现代化”:连续三年写入标题回顾近6年来的中央一号文件,2011年至2013年的主题分别是水利、农业科技、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而从2014年至今,则连续三年将“农业现代化”写入文件标题。
专家认为,“农业现代化”连续三年“入题”含义深远。
当前,我国农业面临千年未有之变局,迫切需要通过落实新理念,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从根本上提升竞争力,破解农业农村发展面临的各种难题。
近年来,我国农产品产量持续增长,粮棉油、果菜鱼等大宗农产品总量均居世界首位,人均占有量超过世界平均水平,但国际农产品市场竞争加剧,大而不强、多而不优、竞争力弱等问题日益凸显。
对此文件提出,持续夯实现代农业基础,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
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必须着力强化物质装备和技术支撑,着力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推动粮经饲统筹、农林牧渔结合、种养加一体、一二中国社科院农村所研究员李国祥表示,农业是受自然灾害影响较大的行业,我国现代农业的基础不牢,水利等基础设施欠账较多,加快现代农业发展,必须在物质技术装备、基础设施方面着力,建立健全现代农业发展的政策支持体系。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首次写进中央一号文件与当前经济转型升级方向相一致,“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一词今年首次写入了中央一号文件。
专家指出,尽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在文件中仅出现一次,但15000字的文件内容通篇体现出农业供给侧改革思路。
在优化农业生产结构和区域布局方面,文件提出,在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的前提下,基本形成与市场需求相适应、与资源禀赋相匹配的现代农业生产结构和区域布局,提高农业综合效益。
“农业供给侧改革不是聚焦数量问题,主要是结构和效益问题。
”农业部副部长余欣荣认为,近年来我国粮食连年增产,供求总量基本平衡,但结构性矛盾问题也十分突出。
玉米出现阶段性供过于求,大豆缺口逐年扩大,优质饲草供应不足,有效供给不能适应需求变化。
为推进种植业结构调整,农业部已经决定适当调减非优势区粮食生产,重点是调减东北冷凉区、北方农牧交错区、西北风沙干旱区及西南石漠化区等“镰刀弯”地区的玉米种植面积。
调减出的耕地将根据市场需求和农牧发展需要,因地制宜地发展青贮玉米、饲草、杂粮杂豆等作物。
文件还提出,树立大食物观,面向整个国土资源,全方位、多途径开发食物资源,满足日益多元化的食物消费需求。
记者了解到,马铃薯主食开发工作将继续推进,越来越多的马铃薯馒头、马铃薯面条等产品将端上人民群众餐桌。
以“绿色发展”保护资源修复生态我国农业发展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也付出了资源环境代价,出现耕地质量下降、地下水超采、农业面源污染加重等问题,资源与环境的紧箍咒越绷越紧。
对此文件提出,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必须确立发展绿色农业就是保护生态的观念,加快形成资源利用高效、生态系统稳定、产地环境良好、产品质量安全的农业发展新格局。
“绿色发展本是农业的天然功能,但目前很多追求眼前利益的做法与绿色发展相悖,需要及时纠正。
”中国农业大学农民问题研究所所长朱启臻认为,要加快改变农业开发强度过大、利用方式粗放的状况,放弃“高投入、高产出”的掠夺经营方式,大力发展循环农业,采用休耕、轮作、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修复农业生态环境。
文件还提出,强化食品安全责任制,把保障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作为衡量党政领导班子政绩的重要考核指标。
这意味着“舌尖上的安全”或将与领导干部的“官帽”紧密联系在一起,督促地方政府把更多精力放在食品安全问题上。
补齐“短板”吹响决胜小康冲锋号“短板”一说,源于管理学中的木桶理论:一个木桶能装多少水,取决于最短的那块板子。
小康不小康,关键在老乡。
今后五年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农村成为最需要补齐的那块短板。
随着中央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不断完善,新农村建设发展势头良好。
但不可否认的是,农村基础设施依然薄弱,重建设轻管护;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难以适应当下农民需求,重硬件轻软件;农村环境存在脏、乱、差现象,重眼前轻规划;农村老龄化、空心化严重,推进市民化过程中重“面子”轻“里子”。
特别是农村仍存在大量贫困人口,亟待脱贫致富。
对此文件提出,把国家财政支持的基础设施重点放在农村,建好、管好、护好、运营好农村基础设施,加快推动城镇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和美丽宜居乡村建设,推进农村劳动力就业创业和农民工市民化,实施脱贫攻坚工程,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
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经济与发展研究所研究员蒋和平认为,今年一号文件在强调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还强调不断提高农村学前教育、乡村教师队伍等基本公共服务水平,今后美丽乡村和农民幸福家园建设必将驶入快车道。
“产业融合”支撑农民增收“十二五”期间,我国农民人均收入年均增长9.5%,2015年农民人均收入突破万元大关,增幅连续第6年高于GDP和城镇居民收入增幅。
然而,农民收入不高且不平衡问题依然存在,随着农产品价格下行和农民工资性收入增长乏力“双碰头”,保持农民收入持续较快增长难度加大。
对此文件提出,必须充分发挥农村的独特优势,深度挖掘农业的多种功能,培育壮大农村新产业新业态,推动产业融合发展成为农民增收的重要支撑,让农村成为可以大有作为的广阔天地。
“在农业转型发展过程中,推进农业的产业化经营,促进‘接二(产)连三(产)’是一个重要方向。
”中国社科院农村所研究员李国祥认为,要建立利益联结机制,让农户分享加工销售环节收益。
与此同时,农村第三产业发展也被寄予厚望。
我国休闲农业近年来已经进入发展快车道,2015年休闲农业吸引游客11亿人次,受益农民达3300万人。
对此,文件提出,依托农村绿水青山、田园风光、乡土文化等资源,大力发展休闲度假、旅游观光、养生养老、创意农业、农耕体验、乡村手工艺等,使之成为繁荣农村、富裕农民的新兴支柱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