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资金219号附表部分保险产品账户资产负债匹配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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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银行资本补充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7号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银行资本补充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7号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银行资本补充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银行资本补充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7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服务实体经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扩大保险资金配置空间,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等规定,现就保险资金投资银行资本补充债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险资金可以投资银行发行的二级资本债券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

二、政策性银行发行的二级资本债券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比照准政府债券的投资规定执行。

三、商业银行发行的二级资本债券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纳入无担保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管理。

四、保险资金投资的商业银行二级资本债券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其发行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公司治理完善,经营稳健;(二)最新经审计的总资产不低于10000亿元人民币,净资产不低于500亿元人民币;(三)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一级资本充足率不低于9%,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1%;(四)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者相当于AAA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五、保险资金投资的商业银行二级资本债券应当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者相当于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六、保险资金投资的商业银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应当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级或者相当于AA+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

七、保险机构应当切实加强信用风险管理,审慎判断债券投资的效益与风险,自主决策,自担风险。

2019年1月25日——结束——。

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规则第5号:资产负债管理报告

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规则第5号:资产负债管理报告

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规则第5号:资产负债管理报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报告的编制和报告,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依法设立的人身保险公司(含健康保险公司和经营保险业务的养老保险公司)和财产保险公司。

第三条保险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对所报送的资产负债管理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负债管理报告的编制、审批、报送等内控流程,确保及时、完整、准确报送。

第四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管理报告编制和报送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资产负债管理报告第五条保险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报送的资产负债管理报告包括资产负债管理季度报告(以下简称季度报告)、资产负债管理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度报告)。

第六条保险公司季度报告应当包括量化评估表,资产负债匹配结果的变化情况和原因分析,存在的主要风险,以及防范化解风险的措施。

第七条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以下部分:(一)公司信息;(二)董事会和管理层声明;(三)基本情况;(四)业务规划和资产配置;(五)资产负债管理与评估;(六)外部机构意见。

第一节公司信息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的首页载明“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报告”“×年度”的字样以及公司中文名称和英文名称。

第九条保险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的扉页载明公司中文名称、英文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注册资本(营运资金)、保险机构法人许可证号(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开业时间、业务范围、经营区域。

第十条保险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的扉页载明资产负债管理报告联系人的姓名、办公室电话、移动电话、电子信箱。

第二节董事会和管理层声明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的显著位置声明“本报告已经通过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合规,并对我们的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保监会部门规章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XXX85

保监会部门规章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XXX85

保监会部门规章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XXX85中国保险监督治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9号«保险资金运用治理暂行方法»差不多2010年2月1日中国保险监督治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8月31日起施行。

主席吴定富二○一○年七月三十日保险资金运用治理暂行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资金运用行为,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爱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连续、健康进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活动适用本方法规定。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保险资金,是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本外币计价的资本金、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各项预备金及其他资金。

第四条保险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那么,符合偿付能力监管要求,依照保险资金性质实行资产负债治理和全面风险治理,实现集约化、专业化、规范化和市场化。

第五条中国保险监督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资金运用活动进行监督治理。

第二章资金运用形式第一节资金运用范畴第六条保险资金运用限于以下形式:〔一〕银行存款;〔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三〕投资不动产;〔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资金从事境外投资的,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监管规定。

第七条保险资金办理银行存款的,应当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存款银行:〔一〕资本充足率、净资产和拨备覆盖率等符合监管要求;〔二〕治理结构规范、内控体系健全、经营业绩良好;〔三〕最近三年未发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四〕连续三年信用评级在投资级别以上。

第八条保险资金投资的债券,应当达到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且符合规定要求的信用级别,要紧包括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债券。

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规则第2号: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量化评估规则

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规则第2号: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量化评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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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业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业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业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4.21•【文号】保监发〔2017〕35号•【施行日期】2017.04.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业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7〕35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金融风险防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了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要求把防控金融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风险防控的重要精神和决策部署,深入推进“保险业姓保,保监会姓监”,进一步增强保险业风险防范的前瞻性、有效性、针对性,严守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维护保险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现将保险业风险防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完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切实防范流动性风险(一)健全流动性管理制度机制。

保险公司要根据偿二代流动性监管规则,进一步明确董事会、管理层和相关部门在流动性风险防范中的职责,做到分工明确、协调有序。

要建立完善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目标、风险容忍度和风险限额,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和具体管理制度,切实做好流动性风险管理。

(二)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测。

保险公司要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监测,充分考虑产品停售、业务规模下降、退保和满期给付等因素对公司流动性的影响。

要跟踪分析宏观经济、股票市场、证券市场等发展趋势和变化情况,密切关注舆论报道,及早识别可能引发流动性风险的重大风险因素,监测评估其对流动性水平的影响,提早采取措施做好应对。

(三)完善应急处置机制。

保险公司要制定有效的流动性应急计划,特别是对于业务下降、退保和满期给付等带来的流动性压力,做好资金备付。

保险公司要按照偿二代要求定期开展现金流压力测试,做好现金流预测,提早制定应对预案。

(四)风险防范关口前移。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1—17号》文件解读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1—17号》文件解读

《保险公司偿付能⼒监管规则1—17号》⽂件解读《保险公司偿付能⼒监管规则1—17号》⽂件解读2015年3⽉5⽇2015年2⽉16⽇,保监会连续发布了《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监管规则1—17号>的通知》(保监发[2015]22号)、《关于中国风险导向偿付能⼒体系实施过渡期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财会[2015]15号),⾃2015年1季度,中国保险业进⼊了偿⼆代过渡期。

通读17套监管规则,较2014年的最后征求意见稿、测试稿有⼤幅度改进,尤其量化部分,结构严谨,理解顺畅,明显感到偿⼆代建设者们付出了极⼤的努⼒。

本⽂区分问题讨论、更新建议、重点关注三部分内容进⾏简要罗列,部分注明了⾃⼰的观点。

⼀、问题讨论(⼀)保险合同负债定义1、监管规则涉及“保险合同负债”的⽂件包括1号实际资本、3号寿险合同负债、9号压⼒测试、16号偿付能⼒报告,涉及“寿险合同负债”的⽂件包括1号实际资本、3号寿险合同负债、9号压⼒测试,涉及“合同负债”的⽂件包括3号寿险合同负债、9号压⼒测试。

3号寿险合同负债第23条介绍了从万能“保险合同负债”拆分“保户储⾦及投资款”。

2、问题讨论且不论独⽴账户,与2号解释不同,偿付能⼒监管规则正⽂中的保险合同负债、寿险合同负债、合同负债涵盖了2号解释(财报)中的保险合同负债和⾮保险合同负债的定义,只是在列报时将万能险“保户储⾦及投资款”拆出。

(⼆)所得税准备负债1、监管规则1号实际资本第⼆⼗⼆条当有证据表明,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预期在未来持续⼤于零时,保险公司应当在认可负债中确认所得税准备,即保险公司寿险业务的有效业务价值所对应的所得税义务……2、问题讨论此段的意图并未理解,但在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中不应重复度量风险。

(三)保险公司风险缓释限制1、监管规则2号最低资本第⼗三条、6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再保险公司)第六条、7号市场风险最低资本第七条、8号信⽤风险最低资本第七条对保险公司风险缓释动作,保监会保留了进⼀步处理的权利。

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公司资产配置审慎性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公司资产配置审慎性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公司资产配置审慎性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12.03•【文号】保监资金〔2015〕219号•【施行日期】2015.12.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公司资产配置审慎性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资金〔2015〕219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为防范新形势下保险公司资产负债错配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加强对保险公司资产配置行为的监管,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险公司应当重视和加强资产负债管理,健全组织架构,完善管理机制,强化成本收益管理、期限管理和风险预算,坚持审慎的保险定价策略和稳健的资产配置策略,持续提升资产配置能力和投资管理能力。

二、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应当分析资产负债匹配状况,进行资产配置压力测试,评估对资产收益率、现金流和偿付能力的影响,并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压力测试报告:(一)财产保险公司的预定收益型投资保险产品投资金余额占上季度末总资产比例超过30%,且公司资产配置中股权、不动产类资产和其他金融资产合计占上季度末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二)人身保险公司负债平均持有期少于5年,且公司资产配置中股权、不动产类资产和其他金融资产合计占上季度末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三)人身保险公司的普通型、分红型、万能型保险产品大类账户中,至少一个大类账户资产收益率小于保险产品资金成本的。

三、压力测试报告要由保险公司投资风险责任人签字。

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财产保险公司预定收益型投资保险产品账户和人身保险公司普通型、分红型、万能型保险产品大类账户的资产配置结构及比例、保险产品结构及比例等基本情况,以及公司制定的相关保险业务发展计划和资产配置计划;(二)账户资产方和负债方的预期现金流、平均持有期、资产收益率和资金成本,以及缺口和比率等情况(见附表);(三)针对以下假设情形,包括上证指数点位下跌20%、30%,无风险利率曲线上升50BP、100BP,利差扩大100BP、150BP,长期股权投资下跌10%、20%,投资性房地产价格下跌10%、20%,保险资产风险五级分类中不良资产60%和80%无法收回本金等,分别分析单因素变动情形下,对公司当期整体层面和大类账户层面的资产收益率的影响,以及对公司当期利润、净资产、净现金流和偿付能力充足率的影响;(四)公司对于出现净现金流由正转负或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情形,拟采取的风险管理措施和实施计划。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规则(1-5号)》及开展试运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规则(1-5号)》及开展试运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规则(1-5号)》及开展试运行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2.28•【文号】保监发〔2018〕27号•【施行日期】2018.0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规则(1-5号)》及开展试运行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8〕27号各保监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相互保险社:为防范保险业资产负债错配风险,提升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能力,保监会于2017年启动了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制度建设工作,现将主干技术标准共五项监管规则予以印发,并从发布之日起试运行。

在试运行期间,各保险公司应按照监管规则要求,认真开展资产负债管理量化评估和能力自评估,编制并报送资产负债管理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运行总体要求(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资产负债管理能力是保险公司的一项基础核心能力,良好的资产负债管理是保险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石,也是支持保险业在日益复杂的风险环境中保持稳健发展、防范系统性风险的重要保障。

资产负债管理贯穿于保险公司经营决策全过程,涉及面广、技术性强,需要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高度重视,各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

各保险公司应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此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明确相关高管人员的责任,组织投资、精算、风险管理、产品、财务等部门协调推进资产负债管理相关工作。

(二)深入研判,密切跟踪。

各保险公司应根据监管规则要求,结合自身业务特征,建立健全资产负债管理体系,逐步提高资产负债管理能力。

要密切跟踪和关注资产负债管理量化评估指标的变动,建立持续、双向的资产负债沟通协调机制,促进业务精细化管理,规范投资行为,及时监测和防范资产负债错配风险。

(三)组织培训,深入学习。

保监会将在2018年组织对监管干部和保险公司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两全保险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两全保险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银保监办发[2019]228号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两全保险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各人身保险公司:为加快推进保险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丰富保险产品供给,规范保险产品开发设计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规范两全保险产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保险公司开发设计两全保险产品,应当做到产品的保险期间与实际存续期间一致。

产品设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通过保单质押贷款、部分领取、生存领取、减少保额等条款设计变相改变实际存续期间。

(二)通过退保费用、持续奖励等产品定价参数设计变相改变实际存续期间。

(三)通过调整现金价值利率等方式,变相提高或降低产品现金价值。

二、保险公司销售两全保险产品,应当以5年期及以上业务为主。

因流动性管理或者资产负债匹配管理需要,保险公司可以开发设计保险期间为5年期以下的两全保险产品,但不得短于3年。

三、保险公司销售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应保持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

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时,保险公司应立即停止销售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

四、保险公司应切实加强资本管控和业务规划管理,根据公司资本实力等因素合理确定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业务规模。

自2020年起,保险公司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的年度规模保费应控制在公司上年度末投入资本和净资产两者较大者的1倍以内。

投入资本是指保险公司所有者投入的货币资金,包括实收资本(或股本)和资本(或股本)溢价;净资产是指根据会计准则计算出的公司净资产。

规模保费采用业务口径计算,即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合同、收取保险费的,均确认为规模保费。

五、保险公司应当强化资产负债匹配管理,持续优化负债结构。

2020年起,各公司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年度规模保费占当年总规模保费的比重不得超过20%。

六、保险公司开发设计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并通过。

董事会审议应当形成书面决议,列明销售该产品的原因,以及未来3年该产品计划销售额度和预计费差损金额。

保险公司资产负债匹配管理系列报告一:框架及影响因素

保险公司资产负债匹配管理系列报告一:框架及影响因素

利率敏感

公司层面: 资产配置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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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

利率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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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因素
负债

收益率
宏观层面:经济环境

流动性
费率监管;

利率敏感
市场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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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 公司层面:产品设计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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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
债 设计、产品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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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保率; 本
承诺回报
资料来源:华创证券 证监会审核华创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批文号:证监许可(2009)1210 号
行业评级: 评级变动:
行业评级
推荐 维持
行业表现对比图(近 12 个月)
2010-11-25~2011-11-25
2% -4% -10% -16% -22%
10-11
11-2 11-5 沪深300
11-8 保险Ⅱ
资料来源:港澳资讯 相关研究报告
《寿险受益通胀回落,产险延续景气周期》 2011.12.5
未经许可,禁止转载
目录
一、为什么寿险公司必须重视资产负债管理............................................................................... 3 二、寿险公司资产负债匹配管理框架........................................................................................... 3 三、是什么导致了中国寿险业对资本市场的高度依赖:资产负债匹配的现实约束............... 5 四、会计错配与寿险公司资产负债匹配....................................................................................... 7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保险资金托管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5]90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保险资金托管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5]90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保险资金托管工作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保险资金托管工作的通知(2005年10月13日保监发[2005]90号)各保险公司,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进一步改善资金管理,防范运作风险,提高投资收益,切实加强监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决定开展保险资金托管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建立保险资金托管制度的重要意义近几年来,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有关保险机构,根据保监会统一部署,加快保险资金管理体制改革,积极拓展投资运营渠道,防范和化解资金管理风险,取得了一定成效。

随着宏观经济政策调整,金融改革深化,金融市场秩序发生了很大变化,保险资金管理面临新的市场环境、新的管理体制、新的投资渠道和新的交易对手,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一是资金管理制度不很完善,运作方式不够规范,难以防范资金运用的现实风险;二是投资管理经验不足,调节和控制手段不力,难以防范境内、外市场运作、多币种投资的潜在风险;三是保险资金监管体制尚未确定,监督检查措施尚未到位,难以防范投资产品增加、运营方式变化带来的道德风险。

解决这些问题,必须通过制度、体制、机制和技术创新,创建专业化、规范化、市场化的新的保险资金管理体系。

建立保险资金托管制度是深化保险改革,完善保险管理体制的一项重要战略举措,是推动保险资产管理规范运作的一项重大制度安排,有利于统一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完整,有利于加强监督,增加管理透明度,有利于金融行业互动,提高投资运作效率,对促进保险业稳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战略意义。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7号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7号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7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进一步优化保险资产配置结构,提升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质效,防范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1号)及相关规定,现就保险资金投资金融产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金融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或理财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依法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和资产证券化产品,包括理财产品、集合资金信托、债转股投资计划、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和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产品。

二、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统称保险机构)投资金融产品的,应当具备相应的投资管理能力;产品管理人应当公司治理完善,市场信誉良好,经营审慎稳健,具有良好的投资业绩和守法合规记录;产品投资方向应当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金融管理部门规定。

三、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应当根据负债特性、风险偏好等约束条件,科学制定金融产品配置计划,履行相应内部审核程序,合理确定投资品种、投资规模、期限结构、信用分XXX流动性安排。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可以根据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自行投资或者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金融产品,但不得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和面向单一投资者发行的私募理财产品。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财会工作规范》的通知-保监发[2012]8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财会工作规范》的通知-保监发[2012]8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财会工作规范》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财会工作规范》的通知(保监发〔2012〕8号)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加强保险公司财会工作管理,规范保险公司财会行为,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财会工作规范》。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二日保险公司财会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险公司财会工作管理,规范保险公司财务行为,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保险公司和保险集团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保监会有关规定分别设立的保险公司和保险集团公司。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财会工作管理,根据公司发展战略、业务规模、销售渠道和产品特征等情况,建立符合自身实际的财会工作管理机制和制度,有效降低管控风险,提高财务运行效率。

第四条保险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本公司财会工作合规性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保险集团公司对所属子公司财会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中国保监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对保险公司财会工作及财务负责人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管、评价。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设立单独的财会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报告;(二)负责资金管理;(三)负责预算管理;(四)负责税务管理、外汇管理;(五)负责或者参与资产管理、负债管理、资本管理、有价单证管理;(六)中国保监会规定、公司内部管理规定以及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7.24•【文号】银保监发〔2019〕32号•【施行日期】2019.07.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32号各银保监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完善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制度体系,加强资产负债管理监管硬约束,推动行业转型和实现高质量发展,银保监会制定了《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7月24日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防范保险业资产负债错配风险,提升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能力,加强资产负债管理监管硬约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于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人身保险公司和财产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资产负债管理,是指保险公司在风险偏好和其他约束条件下,持续对资产和负债相关策略进行制订、执行、监控和完善的过程。

第四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依法建立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监管配套制度,包括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规则和资产负债管理量化评估规则等。

第五条中国银保监会建立资产负债管理监管定期分析机制,加强监管协同,审定资产负债管理评估结果,制定实施差别化的监管政策和措施。

第六条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能力和资产负债匹配状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中国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履行以下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职责:(一)参与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能力的监管评估;(二)参与对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数据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等情况的非现场核查和现场检查;(三)中国银保监会授予的其他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职责。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精算报告》编报规则的通知-保监发[2009]121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精算报告》编报规则的通知-保监发[2009]121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精算报告》编报规则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精算报告》编报规则的通知(保监发〔2009〕121号)各寿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为适应人身保险业的新发展,科学、全面、客观地反映人身保险公司的业务状况,我会修订了《精算报告》的编报规则,现印发给你们。

自2010年1月1日起,各公司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在每年4月30日之前报送上一会计年度《精算报告》。

《关于印发精算报告编报规则的通知》(保监发〔2007〕119号)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

请各公司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应及时报告我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九年十一月十二日附件1:精算报告编报规则目录总体说明第一部分:责任准备金及保单相关负债和受托资产及投资管理资产报告1)责任准备金评估声明书2)责任准备金及保单相关负债汇总表a. 表1-1-1:年度末责任准备金及保单相关负债汇总表--实际提取额b. 表1-1-2:年度末责任准备金及保单相关负债汇总表--法定最低标准3)过去五年责任准备金及保单相关负债汇总表a. 表1-2-1:过去五年责任准备金及保单相关负债汇总表--个人业务b. 表1-2-2:过去五年责任准备金及保单相关负债汇总表--团体业务4)本年度责任准备金及保单相关负债评估基础变更报告表(表1-3)5)年度末及过去五年受托资产及投资管理资产汇总表(表1-4)第二部分:业务统计报告1)直接业务保单变动情况统计表a. 表2-1-1:直接业务保单变动情况统计表--个人业务b. 表2-1-2:直接业务保单变动情况统计表--团体业务2)分险种直接业务保费收入统计表(表2-2)3)分销售渠道直接业务保费收入统计表(表2-3)4)委托管理业务管理费收入统计表(表2-4)5)再保险业务报告a. 再保险业务安排的说明b. 表2-5-1:再保险业务统计表--分出业务c. 表2-5-2:再保险业务统计表--分入业务第三部分:分红保险业务报告1)分红保险业务声明书2)分红保险业务资产负债状况表(表3-1)3)分红保险业务盈余计算与分配表(表3-2)4)分红保险业务红利给付明细表(表3-3)5)分红保险业务利源分析表a. 表3-4:分红保险业务利源分析总表b. 表3-5:分红保险业务利源分析明细表第四部分:万能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企业年金业务报告1)万能保险业务报告,包括:a. 表4-1-1:万能业务利润分析表b. 表4-1-2:万能账户资产组合状况表c. 表4-1-3:万能业务负债明细表d. 表4-1-4:万能业务本年度实际投资收益及结算利率汇总表2)投资连结业务报告,包括:a. 表4-2-1:投资连结业务利润分析表b. 表4-2-2:投资连结账户资产组合状况表c. 表4-2-3:投资连结业务本年度月末账户单位价格汇总表3)企业年金业务报告,包括:a. 表4-3-1:企业年金业务收入/支出表b. 表4-3-2:企业年金受托资产/投资管理资产组合状况表c. 表4-3-3:年度末及过去五年账户管理汇总表第五部分:偿付能力报告1)人身保险业务偿付能力额度状况表(表5-1)2)人身保险业务偿付能力额度计算表(表5-2)3)人身保险业务偿付能力报表认可资产表(表5-3)4)人身保险业务偿付能力报表认可负债表(表5-4)第六部分:总精算师备忘录及准备金充足性分析报告第七部分:内含价值报告第八部分:利源分析报告1)利源分析声明书2)利源分析报告说明3)利润分析汇总表(表8-1)4)利源分析总表(表8-2)5)利源分析明细表a. 表8-3-1:利源分析明细表(一)b. 表8-3-2:利源分析明细表(二)总体说明一、年度精算报告由八部分组成:责任准备金及保单相关负债和受托资产及投资管理资产报告、业务统计报告、分红保险业务报告、万能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企业年金业务报告、偿付能力报告、总精算师备忘录及准备金充足性分析报告、内含价值报告和利源分析报告。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7.16•【文号】保监发[2012]61号•【施行日期】2012.07.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2〕61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为加强保险公司资产配置管理,防范保险资产错配风险,保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我会制定了《保险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二年七月十六日保险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险公司资产配置管理,防范保险资产错配风险,保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和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资产配置管理,是指保险公司以独立法人为单位,根据经济环境变化和公司发展战略,统筹考虑偿付能力状况、资本配置情况、整体风险承受能力和相关约束因素,以保险产品为基础,制定、实施、监控和调整资产配置政策的机制和行为。

第四条保险公司资产配置必须稳健,按照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要求,遵循偿付能力约束、资产负债管理、全面风险管理和分账户管理原则。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当自主决策、自主配置并自担风险。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资产配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产配置管理能力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涉及资产配置决策、执行、监督等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资产配置组织制度、决策和授权制度、资产配置管理程序、资产配置风险管理制度、资产配置信息管理和报告制度、资产配置绩效评估和考核制度等。

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明确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及有关职能部门的保险资产配置管理职责。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集团并表监管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14〕96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集团并表监管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14〕96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集团并表监管指引》的通知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集团并表监管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14〕96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为完善保险集团监管工作,防范保险集团经营风险,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我会制定了《保险集团并表监管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监会2014年12月4日保险集团并表监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保险集团的并表监管,有效防范保险集团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并表监管是在单一法人监管的基础上,对保险集团的资本、财务以及风险进行全面和持续的监管,识别、计量、监控和评估保险集团的总体风险状况。

第三条保险集团是指保险集团公司及受其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公司组成的企业集合,该企业集合中除保险集团公司外,有两家或多家子公司为保险公司且保险业务为该企业集合的主要业务。

保险集团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名称中具有“保险集团”或“保险控股”字样,对保险集团内其他成员公司实施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公司。

保险集团成员公司是指保险集团公司及受其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公司。

第四条保险公司对其他保险类企业进行直接或间接控制,并形成企业集合,虽名称中不带有“保险集团”或“保险控股”字样,适用本指引。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按照本指引对保险集团进行并表监管。

第二章并表监管范围第六条中国保监会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以控制为基础,兼顾风险相关性,确定并表监管范围。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保监发[2014]13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保监发[2014]13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保监发〔2014〕13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进一步推进保险资金运用体制的市场化改革,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我会系统梳理了现有的比例监管政策,并在整合和资产分类的基础上,形成了多层次比例监管框架。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险资产分类及定义保险公司投资资产(不含独立账户资产)划分为流动性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和其他金融资产等五大类资产。

(具体品种详见附件)(一)流动性资产。

流动性资产是指库存现金和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以及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确定金额现金,且价值变动风险较小的资产。

(二)固定收益类资产。

固定收益类资产是指具有明确存续到期时间、按照预定的利率和形式偿付利息和本金等特征的资产,以及主要价值依赖于上述资产价值变动的资产。

(三)权益类资产。

权益类资产包括上市权益类资产和未上市权益类资产。

上市权益类资产是指在证券交易所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金融资产交易场所(统称交易所)公开上市交易的、代表企业股权或者其他剩余收益权的权属证明,以及主要价值依赖于上述资产价值变动的资产。

未上市权益类资产是指依法设立和注册登记,且未在交易所公开上市的企业股权或者其他剩余收益权,以及主要价值依赖于上述资产价值变动的资产。

(四)不动产类资产。

不动产类资产指购买或投资的土地、建筑物及其他依附于土地上的定着物等,以及主要价值依赖于上述资产价值变动的资产。

《人身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规则》解读

《人身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规则》解读

《人身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规则》解读制度框架资产负债管理是指保险公司在风险偏好和其他约束条件下,持续对资产和负债相关策略进行制订、执行、监控和完善的过程。

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规则的目标包括:构建监管评价体系,实施差别化监管;推动资产负债联动,提高公司管理能力;审慎稳健资产配置,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在制定资产负债规则时,以科学性、可比性、可操作性、导向性为原则,充分考虑风险因素,综合衡量公司能力;兼顾长期经济价值,结合中期财务表现;充分考虑公司特点,实施风险差异监管。

监管制度包括监管办法、量化评估规则和能力评估规则,引导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工作形成有效的正反馈机制。

能力评估规则分为五个部分:基础与环境、控制与流程、模型与工具、绩效考核和资产负债管理报告。

评分规则如下: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分为基础能力(100分)和提升能力(10分),提升能力是加分项。

基础能力、提升能力相加得出最终得分,总分不超过100分。

每一部分从制度健全性和遵循有效性两个方面进行评估。

若无特别说明,“制度健全性”的权重为50%,“遵循有效性”的权重为50%。

针对人员要求、资产负债管理报告的评估标准,“制度健全性”的权重30%,“遵循有效性”的权重为70%。

五部分的评估得分加权汇总得到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基础能力评估的最终结果。

(一)基础能力基础与环境包括四个层次:董事会(25%)、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10%)、高级管理层下设的负责资产负债管理的执行委员会(40%)和资产负债管理执行秘书处(19%),除了这四个层次,培训的评分权重为6%。

和征求意见稿相比,征求意见第二稿在权重上有一定的调整。

控制与流程包含资产负债管理和资产配置管理两个部分。

资产负债管理部分共有12条评估标准,资产配置管理部分共有14条评估标准。

评估标准明确了资产负债管理与资产配置管理在制度、流程、数据交互等方面应当满足的最低标准。

其中资产负债管理权重为50%,涉及沟通协商机制、分账户管理、资金划拨机制、内控流程、产品开发、业务活动、分红政策与万能结算政策、资产负债信息交互、风险管理、压力测试的应用、回溯分析机制以及监管指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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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部分保险产品账户资产负债匹配情况表
报告期间: 财产保险公司预定收益型投资保险产品账户 资产方 3个月以内 1年内 预期现金流 1-3年内 3-5年内 5年以上 交易类现金流 未标明到期日的现金流 平均持有期 资产收益率和资金成本 1、缺口为资产方与负债方之差,比率为资产方与负债方之比。 负债方 缺口
缺口与上期环比
单位:万元、年、%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产品账户(区分普通型、分红型、万能型)
比率与上期之差
比率资产方负债方源自缺口缺口与上期环比
比率
比率与上期之差
2、预期现金流、交易类现金流、未标明到期日的现金流根据偿二代有关规则进行计算。
3、平均持有期根据中国保监会分类监管有关规定进行计算。 说明 4、财产保险公司预定收益型投资保险产品的资金成本为最近1年给予投保人的年化回报率;人身保险公司普通型保险产品资金成本为其预定利率;分红型保险产品资金成本 为其预定利率与最近1年分红水平之和;万能型保险产品资金成本为其过去12个月结算利率的算术平均数,允许选择更精确的计算方式,如使用过去12个月的账户余额加权计 算平均结算利率,但应在附注中说明。 5、资产收益率为年化综合收益率,综合收益率根据《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统计制度》(保监发[2010]86号)规定口径进行计算。允许选择更精确的平均资金占用计算方式,如 按天加权平均,但应在附注中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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