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德阳住房公积金新政策的详细解读
德阳住房公积⾦新政策的详细解读近⽇,我市出台了《关于进⼀步加强住房公积⾦管理切实推进住房公积⾦个⼈住房贷款促进住房消费的实施办法》,并对《德阳市住房公积⾦提取管理办法》进⾏了修订,进⼀步规范住房公积⾦提取管理,保护⼴⼤缴存职⼯的切⾝利益。
新政从多个⽅⾯放宽了个⼈住房公积⾦贷款和提取条件,市住房公积⾦管理中⼼相关负责⼈通过本报为⼴⼤市民解读新政。
贷款亮点⼀:提⾼最⾼贷款额度降低⾸付⽐例贷款最⾼额度由40万元调整为50万元。
⾸套房⾸付⽐例由30%降低为20%,“原来只有90平⽶以下的房⼦可以申请⾸付两成,现在不受⾯积限制了。
”该负责⼈说。
过去,对⼆套房的认定标准为“既要查房⼜要查贷”。
新政明确已结清原购房贷款再次申请购买改善性普通⾃住住房贷款为⼆套房,即“只查贷不查房”。
亮点⼆:增加单笔贷款额度新政执⾏后,单笔贷款额度⼤幅提⾼。
此次公积⾦中⼼调整了申贷调控系数,职⼯申请的贷款额度最⾼可增加10万元。
亮点三:异地缴存户德阳购房全国推⾏,取消户籍地限制放宽省外异地缴存户德阳购房条件。
原来规定,在省外缴存住房公积⾦6⽉及以上的,户籍在德阳才可在德阳使⽤住房公积⾦贷款购房。
现在取消了户籍地限制。
提取亮点⼀:放宽还贷提取条件原办法规定“⽤商业贷款⾸次购买⾃住住房或原购⾃住住房(房改房)⾯积未达到90平⽅⽶的”偿还贷款可办理住房公积⾦提取,新办法取消了提取公积⾦还贷对房屋⾯积的限定。
亮点⼆:放宽租房提取条件新办法将租房提取公积⾦的缴存年限由⼀年以上缩短⾄三个⽉。
其中,廉租住房或保障性住房按实际费⽤提取,商品房年提取额不超过1万元。
亮点三:扩⼤离职提取范围新办法放宽了缴存职⼯离职提取公积⾦的条件,除进城务⼯农村劳动者离职可提取公积⾦外,新办法规定⾮德阳市户籍劳动者离职也可提取公积⾦。
此外,德阳本市城镇户⼝职⼯与所在单位终⽌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男性满50周岁、⼥性满45周岁,且家庭⽣活困难的,也可申请销户提取住房公积⾦。
住房公积金提取的规定是怎样的
住房公积金提取的规定是怎样的公积金的提取流程和条件是什么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依各城市的实际情况也许会有所不同,但是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来看,仍然在许多共同之处,只要我们把握好了政策方向,就可以有的矢放,采取正确的途径提取公积金。
下面就来一起看一下公积金的具体提取流程。
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条件通常职工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即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5%的;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较低生活保障金的;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它地方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积金提取流程单位职工可向其所在单位申请提取公积金事宜,由单位出面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
职工符合提取公积金条件的,可向单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身世分量证及复印件,户口簿以及其它相关证件),由单位给予核实并出具提取公积金证明。
单位持提取证明及相关材料,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于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5.对于准予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3日内将公积金存入职工个人银行账户中。
6.对于单位不按照职工申请办理提取公积金的,职工个人可携带身世分量证件等有效证件前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督促单位办理,在经管理中心督促后仍无回应时,管理中心可依个人申请办理公积金提取。
公积金全部提取条件包括了哪些一、公积金全部提取条件是什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能按规定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达到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或已正式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六)支付自住房屋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以上部分的;(七)正在享受城镇居民较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八)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九)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十)连续失业两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地区较低工资收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十一)职工在职去世,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的;(十二)职工为农业户口或非本市户口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德阳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德阳住房公积⾦提取条件
我们知道就是职⼯在单位上班的话都有缴纳五险⼀⾦的,但是很多时候对于住房公积⾦提取条件并不是那么清楚,但是⼜想把它取出来,关于这个问题,那么,下⾯就由店铺⼩编为⼤家解释⼀下相关内容,供⼤家参考学习,希望对于⼤家有帮助。
⼀、德阳住房公积⾦提取条件
1、购买商品房(含⼆⼿房)提取
2、建造、翻建、⼤修⾃住房提取
3、⽀付房租(租赁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提取
4、⽀付房租(租赁普通住宅)提取
5、⽆房提取
6、退休提取
7、出境定居提取
8、完全丧失劳动能⼒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取
9、本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
10、缴存职⼯死亡提取
⼆、住房公积⾦提取的⼀些注意事项
1、不得通过离职⽅式提取。
严格落实住房公积⾦异地转移接续有关政策,离职的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封存和转移。
2、租房提取。
按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起租⾸⽉起12个⽉内申报,超过12个⽉申报的,只能按申报当年(⾃然年)的1⽉份起计算提取额,以前的部分不作计提。
3、⽆房提取。
申报提取当年度额度(当年7⽉1⽇⾄次年6⽉30⽇为⼀个提取年度),不往前追溯。
4、加强异地购房提取住房公积⾦的审核。
在外市购建住房等申报提取的,办理时限调整为7个⼯作⽇。
通过上⽂的解释,我们可以了解到就是对于公积⾦提取是不可以通过离职的⽅式来取得,对于公积⾦管理也是⽐较严格的。
以上这些就是店铺⼩编为⼤家整理的相关内容,如果还有疑问或者是进⼀步的要求,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住房公积金提取指南2024年通用
住房公积金提取指南2024年通用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职工):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单位):________________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系乙方职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就甲方住房公积金提取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一、提取条件(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离休、退休的;(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4)出境定居的;(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6)房租支出超过家庭收入一定比例的;(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2 甲方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购房合同、贷款合同、工资条等。
二、提取额度2.1 甲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不得超过实际住房支出或家庭收入扣除住房支出后的余额。
2.2 甲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不得超过乙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三、提取流程3.1 甲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2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提取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甲方的提取申请进行审核。
3.3 乙方审核通过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甲方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划转到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四、其他约定4.1 甲方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如需再次提取,应重新提交提取申请。
4.2 甲方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虚构、隐瞒事实,不得利用住房公积金进行非法活动。
4.3 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的个人信息和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4.4 甲乙双方因住房公积金提取事项发生争议的,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调解或仲裁。
五、合同效力5.1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住房公积金提取完毕之日止。
德阳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程序及(转移)证明
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用于住房公积金还贷的办理程序一、提取条件已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正常还贷一个月后,贷款人可以办理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用于公积金还贷。
二、准备资料1、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德阳市住房公积金支取(转移)证明》;2、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3、《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原件;4、加盖借贷银行“个贷中心”业务公章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单》(在借贷银行“个贷中心”办理);5、在借贷银行开户的个人活期还贷存折;6、如需提取配偶的公积金余额还需结婚证和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办理方式1、本人携上述资料到场办理,提取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余额,需双方本人到场;2、本人单位出具行政介绍信由代办人办理,需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四、办理程序准备完上述资料后在德阳市政务中心(岷江路女娲补天附近)一楼西大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窗口[各县(市、区)在当地公积金管理部]申请办理,工作人员按《德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的提取标准进行审核,将应提公积金余额转入个人的活期还贷存折定向用于公积金个人还贷,借贷银行每月还款日按公积金贷款月供额扣划存折内资金一次,直至折内资金扣划完毕,借款人再自行补存。
提取个人公积金余额用于公积金还贷的手续一年申请办理一次。
五、提取额审核标准应提公积金余额(含配偶)不能超过公积金贷款全年应还额(本息)。
1、如个人公积金余额(含配偶)大于公积金贷款全年应还额(本息),应提公积金余额等于公积金贷款全年应还额。
2、如个人公积金余额(含配偶)小于公积金贷款全年应还额(本息),可以全部提取个人公积金余额(含配偶)用于公积金个人还贷(不能消户、应留百元位)。
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支取(转移)证明公积金表五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支取(转移)证明公积金表五。
德阳市提取公积金流程
德阳市提取公积金流程(中英文实用版)**English:**The process of withdrawing housing provident funds in Deyang City is relatively straightforward.First, you need to gather the necessary documents, which typically include your identity card, employment contract, and proof of residence.Next, you"ll need to fill out an application form for withdrawing housing provident funds, which can usually be obtained from your workplace or the local housing provident fund management center.Once you have all the documents and the application form, you can submit them to the housing provident fund management center in Deyang City.If everything is in order, the funds should be transferred to your designated bank account within a few days.**中文:**德阳市提取公积金的流程相对简单。
首先,您需要准备必要的文件,通常包括身份证、劳动合同和居住证明。
接下来,您需要填写提取公积金的申请表,这份表格通常可以在您的工作单位或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得。
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业务办事指南
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业务办事指南一、提取条件:1.住宅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2.职工或配偶不拥有该住宅所有权,不得以此方式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3.职工与配偶、父母、子女以外的购房人共同拥有该住宅,不得以此方式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4.因同一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所有提取人应在同一自然年度内申请。
二、提取材料(原件):1.职工身份证;2.职工Ⅰ类银行储蓄账户;3.婚姻状况证明(未婚或丧偶需签署《单身声明》;已婚需提供结婚证;协议离婚需提供离婚证和财产分割协议;判决离婚需提供法院判决书);4.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5.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6.电梯使用登记证;7.实际支付电梯费用正式票据。
三、申请频次及额度: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两年内申请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超过因增设电梯所产生的实际支付费用,且不超过申请时职工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职工或配偶在德阳市行政区域内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留存住房公积金贷款6个月还款额后,可以该方式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其他相关提示:1.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封存期间,符合本条规定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以下业务可通过手机公积金APP线上办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退休(男60、女50)、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境定居、低保、高层次人才年度自由提取(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自愿缴存销户、提前偿还德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
3.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收取任何费用。
4.未尽事宜以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解释为准。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德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德阳市住房公积⾦提取条件
我们知道对于上班的职⼯来说五险⼀⾦是属于强制性缴纳的,但是很多⼈并不知道对于住房公积⾦存在的意义,如果需要提取的话也是有条件的,下⾯就由店铺⼩编为⼤家解释⼀下相关内容,供⼤家参考学习,希望对于⼤家有帮助。
⼀、德阳市住房公积⾦提取条件
在购买、建造、翻建、⼤修具有所有权的⾃住住房时;
在离休、退休或到达离休、退休年龄时;
完全丧失劳动能⼒,并且与所在单位终⽌劳动关系时;
户⼝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时;
⾮本市籍职⼯调离本市时;
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储存余额抵冲;
在职⼯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职⼯的继承⼈或受遗赠⼈可以提取死亡职⼯的住房公积⾦帐户中的储存余额,职⼯的住房公积⾦帐户同时作销户处理。
⼆、住房公积⾦提取流程
个⼈提取住房公积⾦申请(审批)书;
本⼈⾝份证原件、复印件(夫妻提取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由于哪种类型提取公积⾦按照相应的条件提供所需证明材料。
通过上⽂的解释,我们可以了解到就是对于怎样才可以提取公积⾦条件⽅⾯的内容,这样的话对于以后的⽣活打算做好⼀个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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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德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办法
四川德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办法有关四川德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办法德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最新)第一条为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和《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德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德阳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下称管委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四条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管理中心)宣传和贯彻执行《条例》等法规规定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审核、记载并核算住房公积金提取事项;为单位和缴存人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对账、查询和政策咨询服务,受理投诉,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承办管委会决定或授权办理的其他住房公积金提取事项。
第五条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下称单位)宣传和贯彻执行《条例》等法规规定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办理并记载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事项;办理或协助办理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对账、查询、咨询、投诉等事宜,维护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合法权益;办理需要单位办理的其他住房公积金提取事项。
第六条缴存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开立住房公积金帐户至缴存人申请提取日止)以上,并且本人所在单位不得欠缴、缓缴、停缴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缴存人购买自住住房,可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一)非贷款首次购买自住住房、参加集资建房者或已购住房(房改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90㎡的职工,凭有关证明材料(购房合同、首付款收据、无房证明或低于90㎡产权证原件、支取证明、身份证、结婚证明、房委办集资建房批文及审批表),在购房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可申请一次性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上的上年度余额中不超过购房款的住房公积金。
德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德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根据标题“德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以下是该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1. 提取条件:
- 职工购房、租房、还贷、装修住房等情况下,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 职工离职、退休、死亡等特定情况下,也可以申请提取。
2. 提取额度:
-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不得超过其个人账户余额。
- 购房、租房等情况下,提取额度需根据当地政策规定执行。
3. 提取程序:
- 职工需向所在单位提出提取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 单位审核后,将职工的提取申请及相关材料报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4. 提取材料:
- 职工需提供身份证明、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购房合同或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
- 特定情况下,还需提供离职证明、退休证明、死亡证明等相关文件。
5. 提取时间:
- 职工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具体时间由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
6. 违规处理:
-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并记入个人信用档案。
7. 政策更新:
- 本办法将根据国家和地方政策的变化适时更新,职工需关注最新政策动态。
8. 咨询与投诉:
- 职工在提取过程中如有疑问或需要帮助,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或投诉。
9. 附则:
-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示例,具体的管理办法应以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的正式文件为准。
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2019年)
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2019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5.01•【字号】•【施行日期】2019.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社会福利其他规定正文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账户设立、变更与注销第三章缴存第四章账户转移、封存、启封第五章网上缴存第六章监督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省住建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重新印发〈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四川省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12〕3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账户设立、汇缴、转移、封存等具体措施的制定、实施和监督。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一)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组织常驻本市代表机构(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在职职工指在上述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包括与单位签定聘用(劳动)合同或虽未签定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
(二)单位聘用的农村户籍劳动者可以参照本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劳务派遣单位承担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应当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费用。
(四)在本市就业的外籍人士和港澳台同胞,均可按照《条例》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办理流程等实行与本市缴存职工一致的政策规定。
德阳公积金提取条件
德阳公积金提取条件一、申请人1、申请提取公积金的职工,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正式聘用的在职职工;(2)因工作岗位调整或重组导致原公司解聘、离职的职工;(3)因病停职四个月以上的缴纳公积金人员;(4)历史上曾经交纳公积金,离职后超过两年没有在德阳市内缴纳公积金单位的职工;2、未满十八岁的职工虽可申办公积金,但不能提取;3、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期满具备提取资格的职工,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提取规定”的规定执行提取,不受公积金提取条件的限制(但公积金提取后,不能再向职工个人账户提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4、职工满十八岁的子女,如其父母因国家规定发生改变,但未达满两年缴费期满的,可在满二年缴费期后提取公积金;二、提取原因1、职工自愿申请提取公积金,以解决一般困难,如家庭主要经济来源发生变化,生活困难等;2、首套住房购置、自建房、翻建房、增建楼层、翻修以及住房公积金合作共建阶段的住房购置等;3、安排子女入读义务教育或培养完成就业培训的;4、治疗因职业病、伤残、重大疾病、身体损伤,且支出费用超出各项社会保险支付范围的;5、子女就读于普通高校的学费、住宿及学杂费等;6、安家回乡创业等。
三、应付对象1、提取公积金应往个人支付;2、不得提取公积金给社会机构;3、职工死亡的,可由职工的正当继承人或离异(丧)家属申请提取其积累的未提取部分公积金。
四、提取方式1、公积金提取形式有转账方式和现金提取方式,同时职工需个人携带身份证,办理提取手续;2、职工在提取公积金时,应为自己实名办理,不得将自己在公积金中积累的资金与他人混缴;3、提取公积金时,支取者不得支取月缴存额的五倍以上。
因以上原因,大家想要申请提取公积金,在办理提取手续时,应注意上述相关条件。
按照规定的提取条件,由公积金管理中心核算并支付,以解决职工一般困难,提高生活质量做出应有贡献。
江西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2021年)
江西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6.09•【字号】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0号•【施行日期】2021.06.0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江西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2000年2月2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1号发布2021年6月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0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加快住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的在职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按职工工资收入总额一定比例缴存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义务性的一种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及职工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前款所称职工,不包括离退休职工、外籍职工。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领导机构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设区的市按照精减、效能的原则,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
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七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四)审批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七)承办住房公积金领导机构决定的其他事项。
德阳公积金查询个人账户德阳公积金查询
德阳公积金查询个人账户德阳公积金查询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决定,经德阳市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德阳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基础上,对机构和人员进行重组后组建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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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公积金查询德阳公积金查询:://222.213.85.127/dywsyyt/(点击下面图片直接进入界面)德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下称《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xx〕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XX〕19号)和《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川建发〔20xx〕99号)等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德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德阳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下称管委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四条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管理中心)宣传和贯彻执行《条例》等法规规定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审核、记载并核算住房公积金提取事项;为单位和缴存人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对账、查询和政策咨询服务;受理投诉,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承办管委会决定或授权办理的其他住房公积金提取事项。
第五条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下称单位)按照《条例》等法规规定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办理并记载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事项;办理或协助办理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对账、查询、咨询、投诉等事宜,维护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合法权益;完成需要单位办理的其他住房公积金提取事项。
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阳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和《德阳市市区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阳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和《德阳市市区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阳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和《德阳市市区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旌阳区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德阳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和《德阳市市区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已分别经市政府六届八十五次、六届八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德阳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积极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多渠道切实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通知》(川府发〔2010〕26号)精神,结合德阳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德阳市市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房源筹集、配租、准入、退出、维修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德阳市市区是指德阳市区旌阳街道办事处、城南街道办事处、城北街道办事处、工农村街道办事处、旌东街道办事处所在辖区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和各类机构按照合理标准筹集,限定套型面积和出租价格,面向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市区实际居住满三年的外来务工人员中住房困难群体出租的租赁型保障住房。
第四条德阳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是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工作由德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
甘肃省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试行)
甘肃省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试行)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和《关于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的通知》(建金[2011]9号),结合甘肃省属、中央在兰等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属、中央在兰等单位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
第三条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 )负责省属、中央在兰等单位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金融业务由受委托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
第五条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实行个人申请、单位核实、中心审批、银行办理的原则。
第二章提取条件第六条省属、中央在兰等单位缴存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三、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无所有权住房,租住住房需要支付房租的;四、离休、退休的;五、出境(包括港、澳、台地区)定居的;六、缴存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七、被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八、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九、缴存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满两年的;十、缴存职工户口迁出甘肃省或非甘肃省户口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十一、缴存职工调离甘肃省或调入(录用)至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的;十二、缴存职工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的。
[重大疾病包括:恶性肿瘤(鼻咽癌、肺癌、食管癌和贲门癌、胃癌、原发性肝癌、大肠癌、乳腺癌、恶性淋巴癌等);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要器官移植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终末期肾病(尿毒症);多个肢体缺失;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良性脑肿瘤;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脑炎后遗症;深度昏迷;双耳失聪;双目失明;瘫痪;心脏瓣膜手术;阿尔茨海默症(老年痴呆症);严重脑损伤;帕金森症;严重Ⅲ度烧伤;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语言能力丧失;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主动脉手术等。
江西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江西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江西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加快住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江西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在职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按职工工资收入总额一定比例缴存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义务性的一种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及职工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前款所称职工,不包括离退休职工、外籍职工。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领导机构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行、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对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业务指导以及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
设区的市(含行政公署,下同)按照精减、效能的原则,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
县(市)原则上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确需设立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但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国务院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决定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1995〕77号)已经成立的,不再履行报批手续。
第七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四)审批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七)承办住房公积金领导机构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第八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与住房公积金领导机构指定的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业务委托合同,并在受委托银行开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委托贷款户和增值收益户。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第五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通知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第五届市住房公积金
管理委员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2.03.21
•【字号】德府办字〔2022〕28号
•【施行日期】2022.03.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第五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
员会的通知
德府办字〔2022〕28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350号令)要求,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决定成立第五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现将成员名单通知如下:主任委员:罗智波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主任委员:于涛市政府副秘书长
张肇梧市公积金中心主任
委员:张晋市财政局副局长
郑亚军市住建局副局长
徐荣福市审计局总审计师
李志刚市人社局机关党委书记
李睿人行德阳中心支行副行长
杨克文德阳银保监分局二级调研员
蒋定坤旌阳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赵旭阳罗江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吕波广汉市政府副市长
周立什邡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房义勇绵竹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彭显杰中江县政府副县长
范爱民市总工会副主席
赵忠市工商联副主席
刘克学市公积金中心副主任
XXX明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副处长
黄木楠四川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什邡卷烟厂副厂长、工会主席
邹涛四川仁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市公积金中心,由刘克学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21日。
德阳第二次取公积金流程
《德阳第二次取公积金流程》
同学们,今天咱们来了解一下在德阳第二次取公积金是怎么个流程。
先讲个小故事。
有个叫李叔叔的,第一次取公积金的时候还算顺利,可到了第二次,他就有点迷糊,不知道该咋办了。
那在德阳,第二次取公积金到底要怎么做呢?
第一步,要确认自己是不是符合第二次提取的条件。
比如说,是不是还在还房贷,或者是不是有其他符合规定的情况。
第二步,准备好相关的材料。
这可能包括身份证、公积金联名卡、购房合同或者还贷证明等等。
比如说,有一次王阿姨准备材料的时候,发现购房合同找不到了,着急得不行,后来在一个旧文件袋里找到了。
第三步,去当地的公积金管理中心,或者有些地方也可以在网上办理。
第四步,如果是在现场办理,要填写提取申请表,把自己的信息都填准确。
第五步,把准备好的材料交给工作人员,工作人员会进行审核。
第六步,如果审核通过,公积金就会打到您的联名卡上啦。
在这个过程中,也可能会遇到一些情况。
比如材料不符合要求,就得重新准备。
就像有一次,张叔叔的还贷证明没有银行的盖章,就被打回来了。
同学们,虽然咱们现在可能还用不到取公积金,但多知道点知识总是没坏处的。
希望大家通过今天的介绍,对德阳第二次取公积金流程有了一定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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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公积金发[2008]32号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德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科室,县(市、区)管理部:《德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二届二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七月七日主题词:城乡建设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通知抄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员;市政府办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2008年7月7日印德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和《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德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德阳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下称管委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四条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管理中心)宣传和贯彻执行《条例》等法规规定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审核、记载并核算住房公积金提取事项;为单位和缴存人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对账、查询和政策咨询服务,受理投诉,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承办管委会决定或授权办理的其他住房公积金提取事项。
第五条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下称单位)宣传和贯彻执行《条例》等法规规定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办理并记载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事项;办理或协助办理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对账、查询、咨询、投诉等事宜,维护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合法权益;办理需要单位办理的其他住房公积金提取事项。
第六条缴存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开立住房公积金帐户至缴存人申请提取日止)以上,并且本人所在单位不得欠缴、缓缴、停缴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缴存人购买自住住房,可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一)非贷款首次购买自住住房、参加集资建房者或已购住房(房改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90㎡的职工,凭有关证明材料(购房合同、首付款收据、无房证明或低于90㎡产权证原件、支取证明、身份证、结婚证明、房委办集资建房批文及审批表),在购房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可申请一次性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上的上年度余额中不超过购房款的住房公积金。
(二)用商业贷款首次购买自住住房者或已购住房(房改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90㎡的职工,凭相关证明材料(购房合同、无房证明或低于90㎡产权证原件、支取证明、身份证、结婚证明),可申请提取本人和配偶公积金账户内不超过首付款额度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使用公积金贷款首次购买自住住房者,不能使用公积金支付首付款。
(三)购买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在完成交易手续后30天内,凭相关证明材料(购房协议、交易税费发票、无房证明或低于90㎡产权证原件、支取证明、身份证、结婚证明)可申请一次性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上的上年度余额中不超过购房款的住房公积金。
(四)非配偶缴存人共同购买同一产权的自住住房,凭有关证明材料(购房合同、无房证明或低于90㎡产权证原件、支取证明、身份证),可申请按各自所占购房款份额提取住房公积金,没有明确份额的平均计提。
第八条缴存人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可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一)用商业贷款首次购买自住住房或原购自住住房(房改房)面积未达到90㎡的,用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可凭相关证明材料(贷款合同、银行贷款余额单、无房证明或低于90㎡的产权证原件、支取证明、身份证、结婚证明),从首次归还贷款之月起,每间隔满一年可申请每年度一次从本人和配偶账户的上年度余额中提取不超过当年还贷本息总额的住房公积金。
(二)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可凭相关证明材料(贷款合同、银行贷款余额单、支取证明、身份证、结婚证明),从首次归还贷款之月起,每间隔满一年可申请每年度一次从本人和配偶账户的上年度余额中提取不超过当年还贷本息总额的住房公积金。
(三)提前还清贷款的可一次性使用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余额,其使用额度不得超过贷款剩余额度。
第九条缴存人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一)在城镇国有土地上,建造自住住房凭县(市、区)及以上规划、建设、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凭县(市、区)及以上房屋安全鉴定部门的鉴定证明、规划及建设管理部门批准文件、《房屋所有权证》等,可申请提取不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费用的本人和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
(二)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自住住房凭县(市、区)及以上规划、建设、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和《集体土地使用证》,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还应凭农村房屋安全管理机构的证明、《房屋所有权证》等,可申请提取不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费用的本人和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
第十条缴存人租赁自住住房,可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房租支出超出家庭收入30%的,凭相关证明材料(工资收入证明、租赁合同),每年可申请从本人和配偶账户余额中一次性提取当年房租超出家庭收入30%以上部分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一条职工退休、因特殊原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国(境)定居、死亡等,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一)职工退休,凭县(市、区)以上劳动部门颁发的退休证、支取证明、身份证,申请提取本人账户内全部余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及未就业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凭相关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身份证明)申请提取本人账户内全部余额。
(二)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凭县(市、区)以上医院及劳动鉴定部门的证明和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申请提取本人账户内全部余额。
(三)缴存人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凭护照、签证、国(境)内户籍注销证明等相关材料,申请提取本人账户内全部余额。
(四)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既不可能再就业又不符合委托管理中心管理账户的,凭司法部门判决裁定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申请提取本人账户内全部余额。
(五)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凭其死亡证明和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公证书,对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还应当提供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或调解文书,申请提取其账户内全部余额或转至继承人(受遗赠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继续存储。
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无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其账户内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第十二条缴存人及配偶或子女等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或遭遇重大灾难事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申请提取个人账户内部分住房公积金:(一)缴存人及配偶或子女等家庭成员,患省级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所规定的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凭医保定点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支付证明、本人和配偶及子女身份证明,可申请合计提取本人、配偶、子女账户余额中最多不超过个人应负担医疗费用(扣除医保、保险赔付)的住房公积金。
(二)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交通事故,凭相关单位灾难事故处理情况证明和家庭收入证明,以及缴存人和配偶、子女的身份证明,在灾难事故发生后一年内,可申请从本人、配偶、子女账户余额中合计提取最多不超过处理灾难事故所需费用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三条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缴存人,凭相关证明材料(低保收入证明、支取证明、身份证、结婚证明),可申请提取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四条正在归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凡涉及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情形,应先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十五条提取住房公积金除需注销个人账户的外,最小起提额度以百元整数为单位计提。
第十六条申请和办理提取程序:职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凭提取证明材料和本人身份证,职工代提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还须提供夫妻关系证明、配偶身份证及配偶签署的委托授权书,委托他人办理提取还须提供委托人和代办人身份证并由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向所在单位申请并经其核实后出具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的授权委托书。
委托管理中心管理账户的职工,以及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未就业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凭提取证明材料和本人身份证直接向管理中心申请,经管理中心核实后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管理中心依据《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缴存人身份证及有关证明材料,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审核决定是否准予提取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应出具相应凭证,不准予提取的应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支付方式:(一)调出本市的以电汇方式划入新缴入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帐户。
(二)购买自住住房的以转帐或电汇方式划转住房公积金到合同约定的开发商帐户。
(三)归还贷款的划入贷款人委托扣款的银行帐户。
(四)购买二手房、死亡、退休、解除劳动合同、出国定居的以现金支票方式支付。
第十八条管理中心应按《条例》等规定,接受或实行监督:(一)依法接受行政监督部门的行政监督、财政部门的财政监督和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二)年度终结,应及时向管委会报告和向社会公布住房公积金年度提取情况。
(三)切实督促单位为符合提取条件的缴存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第十九条骗取住房公积金的,由相关单位追回并追究责任:(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证明材料不实或属伪证骗取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追回被骗取的住房公积金,并由相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所在单位领导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采取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追回,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三)骗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由管理中心负责追回,由相关部门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单位、管理中心及受托银行工作人员,不按本办法规定办理提取造成工作失误的,由所在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损失的,追究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符合提取条件的缴存人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
缴存人有权向省行政监督部门、管委会及管理中心检举揭发住房公积金提取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