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城市主次干道两侧规划建设的意见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城市主次干道两侧规划
建设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6.01.26
•【字号】潍政发[2006]9号
•【施行日期】2006.01.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规划
正文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城市主次干道两侧规划建设的
意见
(潍政发〔2006〕9号)
奎文、潍城、坊子、寒亭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近几年,我市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城市人居环境显著改善,城市品位形象迅速提升。为着眼于城市的长远发展,进一步强化城市功能,提高城市建设档次,改善城市景观面貌,杜绝低水平重复建设,经市政府研究,对市区主次干道两侧的规划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起点搞好沿街规划控制和建设。规划部门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对城市主次干道两侧的建设进行严格规划管理,分期分批组织编制沿街景观控制规划,高起点搞好道路两侧详细规划,重要地段进行城市设计,超前指导道路两侧的土地利用和项目建设。沿街建设要充分体现历史文化底蕴、自然风貌特色和现代化气息,坚持现代风貌与地域特色相结合,精心策划城市重要地段和重要建筑物的设计,使之既体现时代气息,又传承历史文化传统。通过沿街建筑物、城市广场、雕塑、绿化、景点、灯饰等的规划建设,体现历史文化名城的丰富内涵,塑造世界风
筝都独有的建筑风格和风貌特色,提升城市品位。
二、着力提高沿街建筑设计方案水平。切实放开建筑设计市场,营造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环境,通过国际国内公开招标,引进名家、名院和一流的设计公司承担建筑方案设计,鼓励建设单位对沿街(包括沿河)建筑进行设计方案征集和招标。城市标志性建筑物、建筑群和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应进行国际招标或方案征集;城市重要节点建筑和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应在全国范围内招标或方案征集;高层住宅及建筑面积5千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原则上在省内或全国范围内进行建筑设计方案征集,其中至少有一家市外甲级资质单位参加;其他建筑也应至少委托三家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方案竞争,好中选优。
潍坊市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说明书
设计单位: 潍坊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设计证书编号: 城规编第 021059 设计证书等级: 甲级 院 长: 郭兆环 分管院长: 李 升 总工程师: 徐先建 李志辉 室 主 任: 徐先建 项目负责人: 刘 敏 主要设计人员: 刘 敏 王 蕾 徐先建
阮 祯 王洪翔 潘龙星 董文科 孙 乐 袁新利
潍坊市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说明书
潍坊市中心城市竖向专项规划
说明书
编制时间:2009 年 07 月 委托单位:潍坊市规划局 编制单位:潍坊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潍坊市规划局 潍坊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2
目录
1.总则
1.1 项目背景 1.2 工作技术思路 1.3 规划技术路线 1.4 规划依据 1.5 规划范围 1.6 规划高程系统
1.总则
1.1 项目背景
潍坊市是著名的世界风筝都,近几年,社会经济发展迅速,城市规模和发展方向 都有很大的变化。依据市委市政府提出的经营城市发展思路,近几年中心城市完成了 外环路、宝通街、樱前街、东方路、北海路、胜利街、东风街、北宫街等三十多条道 路的新建改建、拓宽改造和延伸工程,构筑起了较为完整的城市道路框架;完成了潍 坊港和飞机场扩建以及污水处理厂、垃圾综合处理厂、给水二期工程、发电厂二期工 程、热电厂等一大批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和市政设施工程。为指导新形势下城市建设, 新一轮的潍坊市城市总体规划于 2006 年编制完成。为了完善潍坊城市中心城区各项专 业规划,从高程上解决城市用地所存在的问题,提高城市规划质量和规划管理水平, 根据市政府安排,开展了潍坊市中心城区竖向专向规划编制工作。该规划的编制,对 于潍坊 市城市建设将产生积极的影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潍坊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潍坊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4.08.25
•【字号】潍坊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
•【施行日期】2004.08.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潍坊市人民政府令
(第79号)
《潍坊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自2004年8月25日起施行。
市长XXX
二ΟΟ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潍坊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改善城市环境,创建整洁、优美、
文明的现代化城市,保障城市居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各县(市)城区和建制镇的城市市容和环
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与分级负责相结合、属地
管理与分工协作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
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各区政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协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相应的管理、监督和考评工作。
2016版潍坊规划管理办法-导则第九稿修改(第二稿)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1)
第一节一般规定 (1)
第二节建筑容量 (2)
第三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4)
第一节建筑间距 (4)
第二节日照标准控制与日照分析 (6)
第三节建筑退让 (7)
第四节建筑高度与城市景观 (9)
第五节停车设施 (11)
第六节绿地 (13)
第七节居住区配套设施 (14)
第四章交通设施规划管理 (18)
第五章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管理 (20)
第一节供水及排水工程 (20)
第二节能源工程 (21)
第三节管线综合 (22)
第四节环境卫生工程 (23)
第五节城市防灾设施 (25)
第六章农村社区建设规划管理 (26)
第一节农村社区建设用地管理 (26)
第二节农村社区建设工程管理 (30)
第七章附则 (30)
附录 (31)
一、术语解释 (31)
二、计算规则 (33)
三、附图 (35)
四、附表 (41)
五、相关技术标准与规范名录 (4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潍坊市规划区内与城乡规划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实施要求】本规定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适用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对有关城乡规划管理事项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管理权限合理确定。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国道省道两侧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国道省道两侧规划
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3.01
•【字号】潍政发[2011]12号
•【施行日期】2011.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国道省道两侧规划建设管
理规定》的通知
(潍政发〔2011〕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现将《潍坊市国道省道两侧规划建设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Ο一一年三月一日
潍坊市国道省道两侧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国道、省道两侧的规划建设管理,制止乱搭乱建行为,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城市(镇)规划建成区范围以外公路两侧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公路两侧是指公路两旁控制建设的范围(下称“建筑控制区”)和有条件建设的范围(下称“建筑协调区”)。
第三条“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为从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
外缘起算,国道不少于30米,省道不少于20米,以及其他不准建设的地段。“建筑协调区”的范围为从建筑控制区外缘起算,国道不少于70米,省道不少于60米。
第四条市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工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协调区”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其中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整个市域国、省道两侧规划建设的统筹协调及潍城、奎文、坊子、寒亭辖区内“建筑协调区”的具体规划管理;各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辖区内的国、省道两侧“建筑协调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市(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中心市区国、省道两侧控制区以外各类违法建设的监督检查和处理;各县(市)执法部门负责本县(市)辖区内的国、省道两侧控制区以外各类违法建设的监督检查和处理。
7潍坊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导则---2018.5.1实施
第二节
建筑容量
第九条【控制内容与原则】建筑容量包括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规划区范围内根据建设项目的区位、用地性质、用地规模、建筑高度等因素对建 筑容量进行控制。 第十条【控制指标】居住用地(R)的容积率、建筑密度按照表一规定控制;商业 服务业设施用地(B)和行政办公用地(A1)的容积率、建筑密度按照表二规定控制; 工业用地(M)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对建筑容量进行控制;物流仓储用地(W)参照 工业用地进行控制。 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和行政办公用地的地下容积率根据市政、人防、 停车等设施的配套建设标准进行控制。 同一建设项目内有不同规划性质用地的,应当根据其规划性质分别计算建筑容量 控制指标。 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 加层。 表一 居住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章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4
第一节 建筑间距................................................................................................................................. 4 第二节 日照标准控制与日照分析.....................................................................................................6 第三节 建筑退让.................................................................................................................................... 7 第四节 建筑高度与城市景观............................................................................................................. 9 第五节 停车设施.................................................................................................................................. 11 第六节 绿地....................................................................................................................................... 15 第七节 居住区配套设施................................................................................................................... 16 第四章 交通设施规划管理....................................................................................................................... 19
潍坊市城市总体规划【模板】
潍坊市人民政府2006.12
前言
潍坊市位于山东半岛中部,东邻青岛、烟台,西连淄博、东营,南接临沂、日照,北濒渤海莱州湾,是山东省重要的区域中心城市和沿海开放城市,是东西连接沿海与内陆、南北承接环渤海湾与长江三角洲的枢纽城市,是著名的世界风筝都。现辖潍城、奎文、坊子、寒亭四区,青州、诸城、寿光、高密、安丘、昌邑六市和临朐、昌乐两县,土地总面积1.58万平方公里,总人口852万人。
潍坊市现行城市总体规划是1993年由同济大学和潍坊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联合编制、1995年省政府以鲁政字[1995]119号文批复实施的。实施以来,在调控城市发展、指导城市建设、推进城镇化进程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经过十多年的建设,城市功能得到进一步提升,用地布局与空间结构日趋合理,城市规模不断扩大,有力地推动了潍坊市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发展。但是由于规划实施时间已经较长,城市区划发生了变化,尤其是近年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进程之快,大大超出了原来的预测,现行规划已明显不适应实际发展的需要。同时,潍坊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也全面开始修编,需要修编城市总体规划与之协调和衔接。
为此,潍坊市政府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的要求,根据山东省政府统一部署,结合城市发展的实际需要,提出重新修编潍坊市总体规划。获得建设部批准后(建设部建规函[2005]31号文),由潍坊市人民政府委托上海同济大学、潍坊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等六家单位组成项目组联合编制新一版潍坊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同济大学资深教授陶松龄领衔主持。
潍坊市总体规划
潍坊市城市总体规划目录
一、城市现状概况 (1)
1.1.地理位置和政区建制、区位优势 (1)
1.1.1地理位置
1.1.2政区建制
1.1.3区位优势
1.2.自然条件 (3)
1.2.1 土地资源
1.2.2 水资源
1.2.3 森林资源
1.2.4 矿产资源
1.2.5 生物多样性与自然保护区建设
1.3.经济社会概况 (3)
1.3.1 经济概况
1.3.2 社会概况
二、中心城区总体规划 (4)
2.1规划的指导思想与编制依据 (4)
2.1.1指导思想
2.1.2编制规划依据
2.2 城市性质与城市规模 (4)
2.2.1城市性质
2.2.2城市人口规模
2.3 城市发展目标 (5)
三、城市空间发展规划 (6)
3.1郊区空间发展规划 (6)
四、城市总体布局规划 (7)
4.1城市总体布局现状及布局规划 (7)
4.1.1居住用地
4.1.2公共设施用地
4.1.3工业用地
4.1.4道路广场用地
4.1.5绿地建设
五、城市综合交通规划 (10)
5.1城市对外交通规划 (11)
5.1.1公路
5.1.2铁路
5.1.3港口
5.1.4机场
5.2 城市道路系统规划 (17)
六、公共设施用地规划 (18)
6.1 现状概况 (18)
6.2 用地规划 (19)
6.2.1商业用地布局
6.2.2 文化设施用地布局
6.2.3体育设施用地布局
6.2.4医疗卫生设施用地布局
6.2.5教育科研设计用地布局
七、居住用地规划 (20)
八、工业与仓储用地规划 (21)
8.1工业用地 (21)
8.2仓储用地 (21)
九、绿地系统规划 (22)
9.1规划布局 (22)
潍坊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潍坊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潍坊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满足生态城市发展的需要,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潍坊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并结合潍坊市规划管理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潍坊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及一切与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各项工程建设应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执行;尚无经批准的上述规划的,按本规定执行。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以及建设工程设计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在潍坊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类专业性用地项目的建设应符合已批准的专项规划和已颁布的专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
第五条本市城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137—90)分为九大类,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不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一)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凡附表一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第八条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表一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特殊情况,须报市政府批准。
潍坊市总体规划
潍坊市城市总体规划目录
一、城市现状概况 (1)
1.1.地理位置和政区建制、区位优势 (1)
1.1.1地理位置
1.1.2政区建制
1.1.3区位优势
1.2.自然条件 (3)
1.2.1 土地资源
1.2.2 水资源
1.2.3 森林资源
1.2.4 矿产资源
1.2.5 生物多样性与自然保护区建设
1.3.经济社会概况 (3)
1.3.1 经济概况
1.3.2 社会概况
二、中心城区总体规划 (4)
2.1规划的指导思想与编制依据 (4)
2.1.1指导思想
2.1.2编制规划依据
2.2 城市性质与城市规模 (4)
2.2.1城市性质
2.2.2城市人口规模
2.3 城市发展目标 (5)
三、城市空间发展规划 (6)
3.1郊区空间发展规划 (6)
四、城市总体布局规划 (7)
4.1城市总体布局现状及布局规划 (7)
4.1.1居住用地
4.1.2公共设施用地
4.1.3工业用地
4.1.4道路广场用地
4.1.5绿地建设
五、城市综合交通规划 (10)
5.1城市对外交通规划 (11)
5.1.1公路
5.1.2铁路
5.1.3港口
5.1.4机场
5.2 城市道路系统规划 (17)
六、公共设施用地规划 (18)
6.1 现状概况 (18)
6.2 用地规划 (19)
6.2.1商业用地布局
6.2.2 文化设施用地布局
6.2.3体育设施用地布局
6.2.4医疗卫生设施用地布局
6.2.5教育科研设计用地布局
七、居住用地规划 (20)
八、工业与仓储用地规划 (21)
8.1工业用地 (21)
8.2仓储用地 (21)
九、绿地系统规划 (22)
9.1规划布局 (22)
#潍坊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二
潍坊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潍坊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满足生态城市发展的需要,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潍坊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并结合潍坊市规划管理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潍坊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及一切和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各项工程建设应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执行;尚无经批准的上述规划的,按本规定执行。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以及建设工程设计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在潍坊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类专业性用地项目的建设应符合已批准的专项规划和已颁布的专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
第五条本市城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和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137—90)分为九大类,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不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一)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凡附表一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
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第八条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表一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特殊情况,须报市政府批准。
潍坊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改
潍坊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改
一、背景介绍
潍坊市作为山东省的重要城市之一,其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修改具有重要意义。随着城市发展的不断推进,原有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无法适应当前的发展需要,因此需要对其进行修改和完善。本文将详细介绍潍坊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修改内容和相关数据,以确保修改后的规定能够更好地指导潍坊市的城市规划和管理工作。
二、修改内容
1. 规划编制范围的扩大:根据潍坊市城市发展的需要,原有的规划管理技术规
定中的规划编制范围将进行扩大。新增加的规划编制范围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等,以更好地满足城市发展的需要。
2. 规划编制程序的优化:为了提高规划编制的效率和质量,修改后的规定将对
规划编制的程序进行优化。具体措施包括明确规划编制的各个环节的时间节点和责任部门,加强规划编制的监督和评估等。
3. 规划编制要求的细化:为了确保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修改后的规定
将对规划编制的要求进行细化。包括对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技术标准、数据要求等进行明确和规范,以提高规划编制的质量和可操作性。
4. 规划管理的监督机制的建立:为了加强对规划管理的监督和管理,修改后的
规定将建立健全规划管理的监督机制。具体措施包括设立规划管理部门,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测和评估,建立规划管理的信息化平台等。
三、数据支持
1. 人口数据:根据最新的人口普查数据,潍坊市的总人口为300万人,其中城
镇人口占比为60%。
2. 土地利用数据:潍坊市的总土地面积为2000平方公里,其中城市建设用地
占比为30%,农村建设用地占比为40%,农田占比为20%,其他用地占比为10%。
潍坊市城市总体规划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3)《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
(4)《山东省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5)1995版《潍坊市城市远景规划》;
(6)国家及潍坊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
(7)建设部及省建设厅有关总体规划修编的技术规定和要求;
潍坊市现行城市总体规划是1993年由同济大学和潍坊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联合编制、1995年省政府以鲁政字[1995]119号文批复实施的。实施以来,在调控城市发展、指导城市建设、推进城镇化进程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经过十多年的建设,城市功能得到进一步提升,用地布局与空间结构日趋合理,城市规模不断扩大,有力地推动了潍坊市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发展。但是由于规划实施时间已经较长,城市区划发生了变化,尤其是近年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进程之快,大大超出了原来的预测,现行规划已明显不适应实际发展的需要。同时,潍坊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也全面开始修编,需要修编城市总体规划与之协调和衔接。
(8)潍坊市城市建设的现状实际情况。
第三条规划期限
本规划近期为2006—2010年;远期为2011—2020年;
规划远景展望到2050年前后。
第四条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把经济社会发展切实转入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轨道上来,按照“循序渐进、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的原则,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城市。
潍坊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潍坊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4.12.29
•【字号】潍坊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
•【施行日期】1994.1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规划
正文
潍坊市人民政府令
(第15号)
《潍坊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二十五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王大海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潍坊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搞好城市规划的制定与实施,强化城市规划管理,促进现代化城市的建设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政府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划定。
第四条市、县(市)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重视城市规划科技进步,鼓励城市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规划科学技术水平。对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将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城市规划设计管理
第六条按国空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县、镇、均应编制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和占地面积较大的单位,应当按城市规划要求编制建设规划。
第七条城市规划应按照《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规定进行编制,并应由具备相应资格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
潍坊市日照分析技术管理暂行规定
潍坊市日照分析技术管理暂行规定
潍规发〔2007〕13号
关于印发《潍坊市日照分析技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规划局、各分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潍坊市建筑日照阴影分析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城市规划管理有关规定,市局制定了《潍坊市日照分析技术管理暂行规定》,并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六月七日
潍坊市日照阴影分析管理技术暂行规定
第一条目的
为使日照分析工作进一步规范化,保障居民的日照采光权,鼓励建设高层建筑,提高土地利用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
日照阴影分析(以下简称为日照分析)是指,在指定日期进行模拟计算某一高层建筑、高层建筑群对其北侧某一规划或保留地块建筑的日照影响情况或日照时数情况进行的分析。
第三条使用范围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申办规划和建设工程项目,可能对有日照要求的建筑产生日照遮挡影响的,建设申请人在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批准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时,必须提交日照分析报告。
第四条基础分析参数
(注:计算标准日为当年的大寒日或冬至日,如当年是闰年则顺延一年。)
第五条承担日照分析的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须使用建设部推广使用的日照分析软件;
(二)具有乙级或乙级以上规划技术服务资质的技术单位;
(三)具有乙级或乙级以上规划设计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
第六条日照分析的对象及日照标准
(一)受遮挡的住宅建筑主要朝向的居室大寒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居室是指卧室、起居室(也称客厅);
潍坊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潍坊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潍坊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满足生态城市发展的需要,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潍坊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并结合潍坊市规划管理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潍坊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及一切与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各项工程建设应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执行;尚无经批准的上述规划的,按本规定执行。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以及建设工程设计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在潍坊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类专业性用地项目的建设应符合已批准的专项规划和已颁布的专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
第五条本市城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137—90)分为九大类,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不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一)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凡附表一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第八条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表一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特殊情况,须报市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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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潍坊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满足生态城市发展的需要,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潍坊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并结合潍坊市规划管理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潍坊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及一切与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各项工程建设应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执行;尚无经批准的上述规划的,按本规定执行。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以及建设工程设计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在潍坊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类专业性用地项目的建设应符合已批准的专项规划和已颁布的专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
第五条本市城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137—90)分为九大类,包括居
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不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一)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凡附表一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第八条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表一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特殊情况,须报市政府批准。
第九条根据潍坊市建设实际和潍坊市城市总体规划,潍坊市城市规划区划分为特别控制区和一般建设区。
特别控制区是指规划管理中或土地利用上需特别控制的地区,包由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规划确定的保护范围、沿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区域,以及城市规划所确定的其它需要特别控制的区域。特别控制区的具体范围根据审批的各项规划确定。特别控制区必须先规划后建设,并且规划及建筑方案根据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一般建设区是指特别控制区之外的城市规划区。
第三章建筑容量
第十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密度和
建筑容积率)按本规定附表二的规定执行,其指标为上限,并仅适用于单一类型建设用地。
混合类型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不同性质建设用地的分类分别执行;难以分类执行的,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十一条对未列入表二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医疗卫生、文化艺术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范执行。
第十二条旧城改造地区建设用地为社会提供公用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规定的前提下,可按提供有效公共空间的面积增加等量的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的15%。核定建筑容积率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下表和本章的规定确定。
第十三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区域(以下统称为成片开发区)必须编制详细规划。
成片开发区的详细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内,各类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附表二的规定适当调
整。
第十三条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达到或超出规定值的建筑物,不得进行扩建、加层;用地内原有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虽未超出其规定值,但其扩建、加层对原有空间布局有不良影响的亦不得建设。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十四条建筑间距是指两幢建筑的外墙面之间最小垂直距离,在计算建筑间距时,建筑高度以前面建筑檐口(或屋脊)相对于后面建筑首层居室室内地坪的垂直高度;不规则平面的住宅建筑,按建筑外墙面的最凸出外围线和周围建筑的最近距离计算建筑间距;
坡度大于45度的多、低层坡屋面建筑,其建筑间距是指自屋脊线在地面上的垂直投影线至被遮挡建筑的外墙面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小于45度的,按两幢建筑的外墙面之间最小垂直距离计算建筑间距距离。阳台出挑超出建筑物相对两侧外墙1.5米以上,应从阳台外边缘计算建筑间距。
在计算建筑间距时,住宅按每层3米计、办公按每层3.5米计、工业及仓储按5米计、其他建筑按每层4米计(当实际建筑高度超过以上标准时,按实际高度计算)。屋顶的水箱、楼梯间等局部高出(不超过总量的30%)部分,不计入建筑物高度内。
山墙的连续长度必须小于或等于16米,若大于16米,其间距按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控制。
第十五条低层居住建筑(一至三层)的间距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低层住宅与南侧低多层建筑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8倍,与其北侧低多层住宅间距不小于16米;低层住宅与其侧面低多层住宅间距不小于6米。
第十六条四至六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多层条式南北向住宅平行布置时,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5—1.65倍, 且最低不少于20米。
2.多层点式住宅与多层条式住宅南北布置时,最小间距应满足被遮挡住宅首层居室大寒日有效满窗日照时间不少于2小时,但最低不少于20米。
3.当朝向非正南北方位时,建筑间距可按国家规范有关规定折减,但最低不少于20米。
4.6层及6层以下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应不小于6米。山墙上开启除楼梯间窗洞之外的居室、起居室、餐厅、卫生间等窗洞时,若窗洞相对,则山墙间距应不少于13米;若窗洞不相对,则山墙间距应不少于10米。
第十七条高层住宅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高层住宅最小间距应满足被遮挡住宅首层居室大寒日有效满窗日照时间不少于2小时,但最低值为:12层及以下层数×2.5米
13层—23层 30米+[(层数-12)×2.0米]
24层及以上 52米+[(层数-23)×1.5米]
高层建筑之间及与低多层住宅的侧面间距不得小于13米。
第十八条居住建筑底部设有商店或其他非居住用房的,与其建筑间距计算不得扣除底部商店或其他非居住用房的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