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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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

潍坊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

潍坊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0.26•【字号】潍坊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施行日期】2023.10.2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潍坊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2020年12月17日潍坊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公布根据2023年10月26日潍坊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修正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行为,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营造规范有序、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在城市建(构)筑物、交通工具等载体的外部公共空间、城市道路及公共场地发布的各种形式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不包含利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设置的交通指示标志、路牌、指引牌。

本办法所称招牌,是指在办公、经营场所或者建(构)筑物控制范围内设置用于表示名称、字号、商号的标牌、标志、字体符号、楼宇标识等。

第四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分区控制、安全美观、节能环保的原则,与建(构)筑物风格及周边环境相协调,与历史文化和城市风貌相融合。

第五条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和张贴、张挂、设置宣传品的审批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统称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编制及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相关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标准,引导会员依法从事广告活动,营造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监督管理工作。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潍坊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潍坊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潍坊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0.31•【字号】鲁政字〔2023〕193号•【施行日期】2023.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潍坊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鲁政字〔2023〕193号潍坊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呈请批复〈潍坊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潍政呈〔2023〕25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潍坊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潍坊市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

《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山东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各项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深入实施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加快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努力建设山东半岛城市群区域中心城市、国家创新型城市、国家农业现代化示范城市。

二、筑牢安全发展的空间基础。

到2035年,潍坊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973.95万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873.00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1114.00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面积控制在1696.71平方千米以内。

用水总量不超过上级下达指标,其中2025年不超过17.02亿立方米;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上级下达任务,其中2025年不低于46.86%。

除国家重大项目外,全面禁止围填海;严格无居民海岛管理。

落实蓝线、绿线、黄线、紫线、历史文化保护线、防灾减灾等各类控制线,全面锚固高质量发展的空间底线,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国道省道两侧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国道省道两侧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国道省道两侧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01•【字号】潍政发[2011]12号•【施行日期】201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国道省道两侧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潍政发〔2011〕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现将《潍坊市国道省道两侧规划建设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Ο一一年三月一日潍坊市国道省道两侧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国道、省道两侧的规划建设管理,制止乱搭乱建行为,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城市(镇)规划建成区范围以外公路两侧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公路两侧是指公路两旁控制建设的范围(下称“建筑控制区”)和有条件建设的范围(下称“建筑协调区”)。

第三条“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为从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算,国道不少于30米,省道不少于20米,以及其他不准建设的地段。

“建筑协调区”的范围为从建筑控制区外缘起算,国道不少于70米,省道不少于60米。

第四条市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工作。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协调区”范围内的建设活动。

其中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整个市域国、省道两侧规划建设的统筹协调及潍城、奎文、坊子、寒亭辖区内“建筑协调区”的具体规划管理;各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辖区内的国、省道两侧“建筑协调区”的规划建设管理。

市(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中心市区国、省道两侧控制区以外各类违法建设的监督检查和处理;各县(市)执法部门负责本县(市)辖区内的国、省道两侧控制区以外各类违法建设的监督检查和处理。

第五条国道、省道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不得建设任何与公路防护、养护无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应以绿化隔离带、景观绿化带为主。

7潍坊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导则---2018.5.1实施

7潍坊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导则---2018.5.1实施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章ຫໍສະໝຸດ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4
第一节 建筑间距................................................................................................................................. 4 第二节 日照标准控制与日照分析.....................................................................................................6 第三节 建筑退让.................................................................................................................................... 7 第四节 建筑高度与城市景观............................................................................................................. 9 第五节 停车设施.................................................................................................................................. 11 第六节 绿地....................................................................................................................................... 15 第七节 居住区配套设施................................................................................................................... 16 第四章 交通设施规划管理....................................................................................................................... 19

潍坊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潍坊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

潍坊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潍坊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

潍坊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正文:---------------------------------------------------------------------------------------------------------------------------------------------------- 潍坊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潍坊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自2004年8月25日起施行。

市长XXX二ΟΟ四年八月二十五日潍坊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改善城市环境,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保障城市居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各县(市)城区和建制镇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与分级负责相结合、属地管理与分工协作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各区政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协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相应的管理、监督和考评工作。

第五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工商、交通、建设、规划、卫生、环保、房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教育、文化等部门,应当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舆论监督工作,增强市民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意识,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潍坊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潍坊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潍坊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文本——1潍坊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文本——1《潍坊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示通告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经我局主要领导研究决定,于9月15日将《潍坊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向社会各界公示。

联系单位:潍坊市国土资源局规划科咨询电话:8521281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土地利用概况和面临的形势 (4)第一节土地利用现状和特点 (4)第二节上轮规划实施评价 (6)第三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目标 (7)第四节土地利用面临的形势 (8)第三章规划战略和目标 (10)第一节土地利用战略 (10)第二节规划目标 (11)第四章土地利用结构调整和布局 (13)第一节农用地结构调整和布局 (13)第二节建设用地结构调整和布局 (15)第三节其他用地结构调整和布局 (17)第五章优化土地利用格局 (18)第一节土地利用综合分区 (18)第二节土地利用功能分区与用途管制 (25)第六章保护耕地和合理利用农用地 (30)第一节严格控制耕地流失 (30)第二节加强基本农田建设 (31)第三节规模化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 (31)第四节合理利用农用地 (32)第七章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 (34)第一节统筹管理建设用地 (34)第二节推动城市建成区集约发展 (35)第三节优化调整工矿用地 (37)第四节加强整治农村建设用地 (38)第五节保障基础设施建设用地 (39)第八章促进土地利用与生态建设协调发展 (40)第一节构筑生态安全格局 (40)第二节推进生态环境整治 (41)第三节构建环境友好型土地利用模式 (42)第九章土地整理复垦开发 (43)第一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分区和目标 (43)第二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重点 (46)第三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重点项目布局 (47)第四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措施 (49)第十章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控制 (50)第一节概况 (50)第二节城市发展方向与空间结构 (50)第三节中心城区用地规模与布局 (51)第四节中心城区用地空间管制 (51)第十一章风景旅游与历史文化遗址用地规划 (54)第十二章土地利用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 (57)第一节基本农田保护工程 (57)第二节重点基础设施建设 (58)第三节潍北沿海地区开发工程 (60)第四节白浪河治理工程 (61)第十三章规划实施保障政策和措施 (62)第一节强化规划实施管理机制 (62)第二节规划具体实施措施 (63)第三节建立规划实施的技术保障措施 (65)第四节建立规划实施的公众参与机制 (65)附表1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表 (67)附表2 土地利用指标表 (68)附表3 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指标 (69)附表4 建设用地指标 (70)附表5 园地指标 (71)附表6 林地指标 (72)附表7 牧草地指标 (73)附表8 近期新增建设用地及补充耕地指标 (74)附表9 规划期新增建设用地及补充耕地指标 (75)附表10 交通、水利及其他用地分解方案 (76)附表11 农村建设用地挖潜潜力分解表 (77)附表12 基本农田调整表 (78)附表13 土地利用综合分区 (79)附表14 潍坊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区域划分 (81)附表15 潍坊市规划期间重点工程项目表 (82)附表16土地整治重点项目表 (84)第一章总则一、规划目的为了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土地管理,严格执行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制度,合理利用土地,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按照国务院要求,根据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技术规程,现对《潍坊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进行修订,制定《潍坊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

潍坊市市区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潍坊市市区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潍坊市市区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城市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和建设与城市发展和人口增长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中小学、幼儿园规划与建设管理。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幼儿园,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全日制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幼儿园。

第三条市区中小学、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应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逐步实施,不断适应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对本办法的实施。

教育、建设、国土资源、财政、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五条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编制高中阶段学校布局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编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及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六条经批准的中小学、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高中段学校由市人民政府批准;义务教育段学校及幼儿园由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经市教育、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及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一)每2.4—3万人口区域内应当规划设置1所24-30个班规模的初级中学;(二)每0.7—1.2万人口区域内应当规划设置1所18-24个班规模的小学;(三)每0.7—1.0万人口区域内应当规划设置1所9-12个班规模的幼儿园。

中小学、幼儿园班额人数执行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三章用地管理第八条中小学、幼儿园的生均用地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新区开发建设的中小学、幼儿园,中学生均用地不低于20平方米,小学生均用地不低于15平方米,幼儿园生均用地不低于13平方米;(二)旧城区改造建设的中小学、幼儿园,中学生均用地不低于15平方米,小学生均用地不低于12平方米,幼儿园生均用地不低于10平方米;(三)中等职业学校和寄宿制中小学校应当根据需要适当提高生均用地标准。

潍坊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潍坊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潍坊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潍坊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满足生态城市发展的需要,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潍坊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并结合潍坊市规划管理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潍坊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及一切与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各项工程建设应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执行;尚无经批准的上述规划的,按本规定执行。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以及建设工程设计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在潍坊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类专业性用地项目的建设应符合已批准的专项规划和已颁布的专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第五条本市城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137—90)分为九大类,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不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一)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凡附表一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第八条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表一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特殊情况,须报市政府批准。

第九条根据潍坊市建设实际和潍坊市城市总体规划,潍坊市城市规划区划分为特别控制区和一般建设区。

特别控制区是指规划管理中或土地利用上需特别控制的地区,包由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规划确定的保护范围、沿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区域,以及城市规划所确定的其它需要特别控制的区域。

潍坊市总体规划

潍坊市总体规划

潍坊市城市总体规划目录一、城市现状概况 (1)1.1.地理位置和政区建制、区位优势 (1)1.1.1地理位置1.1.2政区建制1.1.3区位优势1.2.自然条件 (3)1.2.1 土地资源1.2.2 水资源1.2.3 森林资源1.2.4 矿产资源1.2.5 生物多样性与自然保护区建设1.3.经济社会概况 (3)1.3.1 经济概况1.3.2 社会概况二、中心城区总体规划 (4)2.1规划的指导思想与编制依据 (4)2.1.1指导思想2.1.2编制规划依据2.2 城市性质与城市规模 (4)2.2.1城市性质2.2.2城市人口规模2.3 城市发展目标 (5)三、城市空间发展规划 (6)3.1郊区空间发展规划 (6)四、城市总体布局规划 (7)4.1城市总体布局现状及布局规划 (7)4.1.1居住用地4.1.2公共设施用地4.1.3工业用地4.1.4道路广场用地4.1.5绿地建设五、城市综合交通规划 (10)5.1城市对外交通规划 (11)5.1.1公路5.1.2铁路5.1.3港口5.1.4机场5.2 城市道路系统规划 (17)六、公共设施用地规划 (18)6.1 现状概况 (18)6.2 用地规划 (19)6.2.1商业用地布局6.2.2 文化设施用地布局6.2.3体育设施用地布局6.2.4医疗卫生设施用地布局6.2.5教育科研设计用地布局七、居住用地规划 (20)八、工业与仓储用地规划 (21)8.1工业用地 (21)8.2仓储用地 (21)九、绿地系统规划 (22)9.1规划布局 (22)9.2中心城区绿化 (22)十、城市景观规划 (22)10.1城市风貌分区 (23)10.2城市景观骨架 (23)10.3中心城市景观生态格局框架 (24)十一、历史名城保护规划 (24)11.1潍坊市域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 (24)11.2重要文物古迹恢复规划 (25)11.3 中心城市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 (25)十二、远景规划期限及目标 (27)12.1 规划期限 (27)12.2 规划理念和目标 (27)12.3远景城市人口和用地规模 (28)12.4 远景城市空间扩展方向 (28)12.5 远景城市空间布局结构 (28)12.5.1 总体布局结构12.5.2 居住用地布局12.5.3 工业用地布局12.5.4 公共设施用地布局潍坊市城市总体规划一、城市现状概况1.1.地理位置和政区建制、区位优势1.1.1地理位置潍坊市位于山东半岛中部,东邻青岛、烟台,西连淄博、东营,南接临沂、日照,北濒渤海莱州湾,是山东省重要的区域中心城市和沿海开放城市,是东西连接沿海与内陆、南北承接环渤海湾与长江三角洲的枢纽城市,是著名的世界风筝都。

潍坊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潍坊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潍坊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潍坊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满足生态城市发展的需要,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潍坊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并结合潍坊市规划管理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潍坊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及一切与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有关的活动.第三条各项工程建设应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执行;尚无经批准的上述规划的,按本规定执行.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以及建设工程设计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第四条在潍坊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类专业性用地项目的建设应符合已批准的专项规划和已颁布的专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第五条本市城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90分为九大类,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不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一的规定执行.第七条凡附表一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第八条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表一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特殊情况,须报市政府批准.第九条根据潍坊市建设实际和潍坊市城市总体规划,潍坊市城市规划区划分为特别控制区和一般建设区.特别控制区是指规划管理中或土地利用上需特别控制的地区,包由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规划确定的保护范围、沿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区域,以及城市规划所确定的其它需要特别控制的区域.特别控制区的具体范围根据审批的各项规划确定.特别控制区必须先规划后建设,并且规划及建筑方案根据程序报市政府审批.一般建设区是指特别控制区之外的城市规划区.第三章建筑容量第十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按本规定附表二的规定执行,其指标为上限,并仅适用于单一类型建设用地.混合类型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不同性质建设用地的分类分别执行;难以分类执行的,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第十一条对未列入表二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医疗卫生、文化艺术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范执行.第十二条旧城改造地区建设用地为社会提供公用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规定的前提下,可按提供有效公共空间的面积增加等量的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的15%.核定建筑容积率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下表和本章的规定确定.第十三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区域以下统称为成片开发区必须编制详细规划.成片开发区的详细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内,各类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附表二的规定适当调整.第十三条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达到或超出规定值的建筑物,不得进行扩建、加层;用地内原有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虽未超出其规定值,但其扩建、加层对原有空间布局有不良影响的亦不得建设.第四章建筑间距第十四条建筑间距是指两幢建筑的外墙面之间最小垂直距离,在计算建筑间距时,建筑高度以前面建筑檐口或屋脊相对于后面建筑首层居室室内地坪的垂直高度;不规则平面的住宅建筑,按建筑外墙面的最凸出外围线和周围建筑的最近距离计算建筑间距;坡度大于45度的多、低层坡屋面建筑,其建筑间距是指自屋脊线在地面上的垂直投影线至被遮挡建筑的外墙面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小于45度的,按两幢建筑的外墙面之间最小垂直距离计算建筑间距距离.阳台出挑超出建筑物相对两侧外墙米以上,应从阳台外边缘计算建筑间距.在计算建筑间距时,住宅按每层3米计、办公按每层米计、工业及仓储按5米计、其他建筑按每层4米计当实际建筑高度超过以上标准时,按实际高度计算.屋顶的水箱、楼梯间等局部高出不超过总量的30%部分,不计入建筑物高度内.山墙的连续长度必须小于或等于16米,若大于16米,其间距按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控制.第十五条低层居住建筑一至三层的间距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低层住宅与南侧低多层建筑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倍,与其北侧低多层住宅间距不小于16米;低层住宅与其侧面低多层住宅间距不小于6米.第十六条四至六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1.多层条式南北向住宅平行布置时,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倍, 且最低不少于20米.2.多层点式住宅与多层条式住宅南北布置时,最小间距应满足被遮挡住宅首层居室大寒日有效满窗日照时间不少于2小时,但最低不少于20米.3.当朝向非正南北方位时,建筑间距可按国家规范有关规定折减,但最低不少于20米.4.6层及6层以下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应不小于6米.山墙上开启除楼梯间窗洞之外的居室、起居室、餐厅、卫生间等窗洞时,若窗洞相对,则山墙间距应不少于13米;若窗洞不相对,则山墙间距应不少于10米.第十七条高层住宅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高层住宅最小间距应满足被遮挡住宅首层居室大寒日有效满窗日照时间不少于2小时,但最低值为:12层及以下层数×2.5米13层—23层 30米+层数-12×2.0米24层及以上 52米+层数-23×1.5米高层建筑之间及与低多层住宅的侧面间距不得小于13米.第十八条居住建筑底部设有商店或其他非居住用房的,与其建筑间距计算不得扣除底部商店或其他非居住用房的高度.第十九条北侧高层居住建筑与南侧多低层建筑的间距,按南侧建筑高度控制,且最小值为20米.第二十条非住宅建筑与住宅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南侧时,按住宅间距控制,且多层最小间距不小于20米, 高层不小于30米.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北侧时,多层最小间距不小于18米, 高层不小于25米.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侧面时,按消防间距控制,但多层最小间距不小于6米, 高层不小于13米.煤气调压站、换热站、变电站等市政设施用房与住宅间距按国家有关规范确定.第二十一条文、教、卫及老年人建筑的间距,及其与其它建筑物之间的间距需在同型布置方式时的居住建筑间距要求上提高20%,同时需满足各专业规范的要求.第二十二条非居住建筑文、教、卫及老人建筑除外之间的间距,可在同型布置方式时的居住建筑间距的要求上减少10%,但同时需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第二十三条若有生活居住特征建筑不满足规定的日照标准,相关利害关系人可通过协商或协议方式解决,并将相关材料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四条建筑间距除符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消防、通风、卫生、环保、防灾、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第五章建筑退让第二十五条沿建设用地边界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山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周边的建筑物,其建筑控制线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抗震、防灾、防汛和交通安全、景观、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第二十六条凡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和城市设计的,建筑退让按已批规划确定;城市历史文化地段街区、历史文化保护区内的建筑工程,建筑退让道路红线、道路绿线、保护紫线等退让距离及建筑间距按历史街区、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确定.第二十七条沿建设用地边界建筑物后退最小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1.新建低多层住宅沿地界南北相邻,南侧住宅至北用地边界应留出规定建筑间距的2/3,且不小于12米;北侧住宅至南用地边界应留出规定建筑间距的1/3,且不小于8米.沿地界东西相邻,各留出规定建筑间距的1/2,且不小于3米.2.新建高层住宅沿地界南北相邻,南侧住宅至北用地边界应留出规定建筑间距的2/3,且不小于18米;北侧住宅至南用地边界应留出规定建筑间距的1/3,且不小于12米.沿地界东西相邻,各留出规定建筑间距的1/2,且不小于6.5米.3.新建非住宅建筑沿地界南北相邻,应各留出规定建筑间距的1/2,且低多层不小于10米,高层不小于15米.沿地界东西相邻,各留出规定建筑间距的1/2,且低多层不小于3米,高层不小于6.5米.4.地下建筑物后退地界距离不小于建筑物深度的倍,且不小于5米.第二十八条建筑后退道路距离按照以下规定:市商业中心区建筑退让道路红线或绿线距离不得小于10米,并保证留足规范要求的地面停车位.沿主次干道商业性路段建筑退让最小距离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沿中心城区其他主次干道和跨区干道对外营业的商业建筑一般退红线不小于20米、退绿线不小于15米;其他建筑一般退红线不小于15米、退绿线不小于10米,侧向退红线不小于10米、退绿线不小于6米.第二十九条一般建设区经规划确定在道路两侧设置骑楼的应符合以下规定:1.骑楼净宽不得小于3.6米,净高不得小于4米.2.骑楼地面应与人行道地面相平,无人行道者应高出道路边界处10~20厘米,且表面铺装平整,不得设置任何台阶或障碍物.3.骑楼同时作为城市道路的人行道的,应充分预留市政管道的敷设空间.第三十条规划河道蓝线两侧应退出潍坊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沿边绿化带,且不开门建筑物后退绿线10米以上,开门建筑物退15米以上.第三十一条沿铁路两侧新建建筑物后退铁路确权地界距离,主干线不小于30米,支线不小于15米;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筒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轨道边界的距离须经铁路及消防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第三十二条沿公路两侧新建建筑物后退最小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1.在城市市区、城镇镇区规划建成区范围以外,后退公路确权地界,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为30米,县道为15米,其它公路为10米,作为防护林带用地.2.在城市市区、城镇镇区规划建成区范围以内,按城市镇规划道路的宽度及退让要求进行控制.但沿高速公路两侧应各退出100米绿化带用地.第三十三条建筑物后退架空电力线路边线的最小距离按以下规定执行:电压等级10千伏、退5米,电压等级35千伏、退10米,电压等级110千伏、退15米,电压等级220千伏、退20米,电压等级500千伏、退25米.第六章城市绿地第三十四条居住小区的公共绿地应统一规划、综合综合平衡,在符合整个小区集中绿地指标的前提下可不在每块建设用地内平均分布.居住区公共绿化应适当外部化,通过小区集中绿地朝外、敞开小区出入口、底层架空等手法,达到露绿,增加城市街道空间的绿量.居住区绿地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绿地指标应同时满足公共绿地面积、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地率三项指标的要求.二公共绿地面积:旧城区改造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总用地的10%,新建区不低于总用地的15%.三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居住组团不少于1M2 /人,居住小区不少于/人,居住区不少于2M2 /人,四绿地率:以低层、中高层、高层住宅为主的新建居住小区绿地率不小于40%,以多层住宅为主的新建居住小区绿地率不小于35%;旧城改造居住小区可相应降低5%.第三十五条工业和仓储区绿地应符合下列规定:1.工业区应设置面积大于600 M2的成片集中游憩绿地,服务半径不大于250米.2.工业区绿地率,一般工业企业不小于30%,高新技术园区不小于40%.3.仓储区绿地率不小于20%.第三十六条学校、行政办公、部队等公共设施用地绿地率不小于35%.医院、休疗养院、宾馆绿地率不小于40%.交通枢纽用地绿地率不小于20%.市政设施用地绿地率不小于30%.第三十七条产生有害性气体及污染物的工厂应建卫生防护林带,且宽度不小于50米.水库四周的绿地宽度应不小于30米,海岸防风林带宽度不得小于80米.城市垃圾处理场周边的卫生防护林带宽度不宜小于300米.古树名木周边宜留出不少于半径20米的保护绿地.第三十八条所有建设项目的绿化工程必须与建设工程同时进行规划设计和审批,同时竣工验收.绿化工程达不到要求的,不予验收.第七章停车场第三十九条住宅配建停车场应符合以下规定:一类居住用地按每户-个机动车位设置,二类居住用地按每户1-个机动车位设置,三类居住用地按每户—1个机动车位设置,其中地面停车场面积应控制在总停车位面积的20%-40%之间.自行车停车位按每户辆设置.第四十条不同性质类别的建筑物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指标应按下表执行:综合建筑的机动车停车位指标按上表所列不同性质类别的建筑物分项累计计算.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和未列入上表的其它建筑物机动车停车位指标,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具体情况核定.第四十一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库应符合下列规定:1.公共停车场库的选址应符合潍坊市停车场规划要求.2.停车场库出入口宜设置在次干路和支路上,如需设在主干道上,则应设专用通道与主干路相连.3.室外公共停车场绿地率不应小于20%,其与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之间应有不小于15米的绿化隔离带,与其它建筑之间应有不小于5米的绿化隔离带,停车场内应按停车方式和间距种植高大乔木,停车场地面宜选择网格式绿化铺地.4.独立建设室内公共停车库时,绿地率不得小于25% ,与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之间应有不小于10米的绿化隔离带.第八章城市景观及其它第四十二条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都应纳入城市规划,必须依照有关设计规范、标准及批准的详细规划或规划设计条件的要求进行设计,符合有关环保、环卫、卫生防疫、风貌绿化、国防、人防、消防、抗震、防汛、铁路、航空、通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第四十三条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项目,必须在审批的规划方案基础上编制环境设计,按程序审批后方可进行建设.第四十四条沿主次干道不再审批五层以下高层建筑裙房除外建筑;其中沿健康街、东风街、胜利街、北宫街、北海路、月河路和市商业中心区东到潍州路东侧,西到向阳路西侧,南到健康街南侧,北到福寿街北侧范围主次干道两侧新建建筑,原则上只允许建设高层建筑.建筑里面色彩和谐,外墙装饰材料力求色泽清新,耐久美观,易于清洗和修缮.第四十五条山体周围的建筑不得对山形成封闭式遮挡,控制好规划的视线通廊;山体周围500米范围内规划建筑一律采用坡屋顶,审批时必须进行视线景观分析.第四十六条新建居住小区、旧村改造小区、单位院落,沿城市主要街道的建筑总长度不应超过沿街面总长度的2/3.,其余部分作为绿化或停车场用地.其它需要沿城市主要街道进行建设的,除城市规划特殊要求外,应至少留出沿街面总长度的1/4,作为绿化或停车场用地.第四十七条新建居住建筑一律采用坡屋顶,且条式建筑不应超过三个单元.仓储间应设置在主体建筑底层或地下室,不得单独建设附房和圈建院子.第四十八条在城市规划区内临街面一般不得修建围墙,应以花台、绿化带等建筑小品作为用地边界的隔离带或隔离墙.因特殊要求需修建围墙或临时围墙的,需向市规划部门报批,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围墙退用地红线1米以上;2.围墙形式为透空式;3.围墙高度不超过1.6米;4.监狱、看守所、油库、煤气罐站、各种物质储备专用仓库区、发电厂、水源厂、煤厂、电台、部队营房、宗教场所、有防疫要求的畜、禽饲养场等,可建封闭式的围墙.围墙饰面及外观应进行美化处理,有利于城市观瞻,墙高一般不得超过2.2米.第四十九条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它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新建、改建建筑物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第九章附则第五十条本规定由潍坊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五十一条潍坊市所辖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五十二条本规定自潍坊市政府批准之日起施行.本市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骑楼:临道路的建筑物将底层临道路部分作成柱廊式人行通道,楼层部分跨建在底层人行通道上部,则底层人行通道部分连同柱廊称之为骑楼.。

潍坊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改

潍坊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改

潍坊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改一、背景介绍潍坊市作为山东省的重要城市之一,其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修改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城市发展的不断推进,原有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无法适应当前的发展需要,因此需要对其进行修改和完善。

本文将详细介绍潍坊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修改内容和相关数据,以确保修改后的规定能够更好地指导潍坊市的城市规划和管理工作。

二、修改内容1. 规划编制范围的扩大:根据潍坊市城市发展的需要,原有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的规划编制范围将进行扩大。

新增加的规划编制范围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等,以更好地满足城市发展的需要。

2. 规划编制程序的优化:为了提高规划编制的效率和质量,修改后的规定将对规划编制的程序进行优化。

具体措施包括明确规划编制的各个环节的时间节点和责任部门,加强规划编制的监督和评估等。

3. 规划编制要求的细化:为了确保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修改后的规定将对规划编制的要求进行细化。

包括对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技术标准、数据要求等进行明确和规范,以提高规划编制的质量和可操作性。

4. 规划管理的监督机制的建立:为了加强对规划管理的监督和管理,修改后的规定将建立健全规划管理的监督机制。

具体措施包括设立规划管理部门,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测和评估,建立规划管理的信息化平台等。

三、数据支持1. 人口数据:根据最新的人口普查数据,潍坊市的总人口为300万人,其中城镇人口占比为60%。

2. 土地利用数据:潍坊市的总土地面积为2000平方公里,其中城市建设用地占比为30%,农村建设用地占比为40%,农田占比为20%,其他用地占比为10%。

3. 经济数据:潍坊市的地区生产总值(GDP)为500亿元,人均GDP为15万元。

4. 城市交通数据:潍坊市拥有公交车500辆,出租车1000辆,私家车拥有量为30万辆。

四、修改效果预期通过对潍坊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修改,预期可以达到以下效果:1. 提高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使规划更加符合城市发展的需要。

潍坊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范本

潍坊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范本

潍坊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范本前言本范本仅作为潍坊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过程中成果表达的参考。

规划编制单位应该结合本规划编制单元实际,全面、扼要的表达规划内容。

有关规划的执行规定等要求应与《潍坊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导则》及本范本基本一致。

潍坊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总则文本范本格式说明一、本范本格式为潍坊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标准格式。

承担潍坊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按本格式规定的格式及内容要求完成规划设计任务。

二、所有现状调查的文字部分(除历史文化资源外)应纳入附件,单独成册.文本中对现状不作述及。

用地现状图纳入第一章总则的附图中。

三、规划单元中未有“范本”规定内容的,可根据规划单元的实际情况增删。

四、规划编制单位对“文本标准”之外的内容有补充的,可新增章节。

五、章节编号按以下格式编写。

1.1.11.1.1六、总则的成果形式为A4开本,竖向无线胶装。

图则应为A3规格,图纸内容采取“充满”格式,注明图上比例尺。

图纸折叠成A4后汇入文本。

(封面)潍坊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文件XX分区XX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总则文本 总则图件规划编制单位:XXXXXXXXXX年XX月XX日1.总则文本执行规定1.1为满足××分区(委托项目名)的规划管理需要,特开展潍坊市××分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工作。

本分区的重点是落实并完善总体规划所确立的发展目标,整合本分区的相关规划成果,为城市规划实施提供管理依据,并为编制下层次规划提供技术依据。

1.2潍坊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包括《总则》和《分则》。

《总则》是潍坊市城市规划管理的法定性指导文件,凡在规划范围内进行的各项规划及建设活动,均应遵照本规划执行,下一层次规划(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等)也应遵循本规划的原则和具体要求进行编制。

《分则》是潍坊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技术图则,是具体管理操作的依据。

1.3《总则》中的规划控制指标(内容)分为强制性指标(内容)和指导性指标(内容)。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7修订)【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潍政办发[2017]23号【发布部门】潍坊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7.14【实施日期】2017.07.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潍政办发〔2017〕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部署要求,市编委对市规划局“三定”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

修订后的《潍坊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7月14日潍坊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潍坊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鲁厅字〔2014〕36号)和中共潍坊市委、潍坊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潍坊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潍发〔2014〕15号),设立潍坊市规划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的职责取消已由国务院和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职责。

(二)加强的职责强化本行业领域内改革创新、公共服务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起草有关地方性规划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拟订全市城乡规划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市域城镇体系规划;负责市区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专业规划、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的组织编制、报批和实施工作;负责各类专项规划的审查、报批工作。

(三)负责各县市城乡规划的行业指导;负责县市村镇规划业务指导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村镇规划的审查、报批工作。

(四)负责市区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和建设用地、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参与重大建设项目的前期论证和可行性研究;负责审批和发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实施意见-潍政办字〔2020〕114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实施意见-潍政办字〔2020〕114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实施意见正文:----------------------------------------------------------------------------------------------------------------------------------------------------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为深化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存量资源配置效率,有序推进我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 32号)要求,经2020年9月29日市政府第六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坚持全面调查、规划管控、分类开发、完善保障、动态管理的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思路,强化政策引导,完善保障措施,因地制宜确定认定标准,充分运用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信息管理系统,积极推动城镇低效用地入库管理、规划引导、分类开发,有效提高资源要素配置效率,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促进新旧动能转换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内容(一)开展城镇低效用地调查。

综合运用第三次国土调查、不动产信息登记、“亩产效益”评价、工业用地绩效调查评估等成果,对2009年第二次土地调查确定的城镇存量建设用地开展全面调查,摸清位置、面积、用途、容积率、投入产出水平、环境状况、基础设施配套水平等用地现状,查清土地权属关系,了解土地权利人意愿等信息。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含市属各开发区,下同)政府(管委会),以下均需各县市区政府落实,不再一一列出](二)合理确定开发范围。

城镇低效用地是指经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已确定为建设用地中的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建筑危旧的城镇存量建设用地,权属清晰、不存在争议,不含闲置土地以及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历史遗留建设用地。

潍坊市城市总体规划

潍坊市城市总体规划
建设世界风筝都,扩大城市品牌效应。充分利用风筝这一独特的文化优势,将风筝品牌的塑造、产品的开发、文化的传播进行全方位、立体式的推广,成为拉动城市经济、活跃城市文化、提升城市品位的平台。
建设生态园林城市,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通过生态城市的规划建设,有力控制市域空间发展,有效改善中心城市面貌,提供舒适、优美的人居环境,保障安全的水源和集约的土地使用。
第十二条城镇规模等级结构
城镇等级规模结构为:中心城市(1个)——次级中心城市(9个)——中心镇(29个)——一般镇的四级结构(见表3-1)。
根据优先发展中心城市,积极培育中小城市,优化中心镇布局,控制一般建制镇发展并逐步减少一般镇的指导思想,规划形成以中心城市为核心,次中心城市为副中心,中心镇为骨干,一般建制镇为基础的城镇规模等级结构体系。
机械、化工、建材
综合性中心城镇
临朐县
临朐
乳制品、果品加工、建材
综合性中心城镇




稻田
稻田
市场、交通枢纽、农副产品加工、轻工机械
工贸
侯镇
侯镇
市场、盐碱及石化、轻工机械、农副产品加工
工贸
羊口
羊口
地方性港口、市场、水产品加工、盐碱及石化
工贸、港口
黄旗堡
黄旗堡
食品饮料、机械
工业
饮马
饮马
轻工、纺织、农副产品加工
在基层推行迁村并点,使行政村规模达到或大于3000人的标准。
表3-1城镇规模等级结构一览表(2020年)
等级
规模
城镇数(个)
城镇名称

中心城市
(175万人)
1
潍坊中心城市

次中心城市
(25~45万人)

潍坊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潍坊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潍坊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12.29•【字号】潍坊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施行日期】1994.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潍坊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二十五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王大海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潍坊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搞好城市规划的制定与实施,强化城市规划管理,促进现代化城市的建设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政府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划定。

第四条市、县(市)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重视城市规划科技进步,鼓励城市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规划科学技术水平。

对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将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城市规划设计管理第六条按国空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县、镇、均应编制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和占地面积较大的单位,应当按城市规划要求编制建设规划。

第七条城市规划应按照《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规定进行编制,并应由具备相应资格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

第八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城市规划的设计工作,并负责丁级规划设计单位的资格审批和丙级以上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的初审和申报工作。

城市规划设计资格每三年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一次审查,对具备升级条件的规划设计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升级手续;对不具备所持证书等级资格的规划设计单位报原发证部门降低或取消其资格等级。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国有建设用地地下空间使用权管理办法》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国有建设用地地下空间使用权管理办法》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国有建设用地地下空间使用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6.01•【字号】潍政办发〔2020〕7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国有建设用地地下空间使用权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潍坊市国有建设用地地下空间使用权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5月18日市政府第五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6月1日潍坊市国有建设用地地下空间使用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保障地下空间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建设用地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国防、人民防空、防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涉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空间是指我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建设用地地表以下的空间,包括结建式地下空间和单建式地下空间。

单建式地下空间是指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

结建式地下空间是指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

第四条单建式地下空间使用权范围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结建式地下空间使用权范围为宗地范围,一般不得超出地表用地界线。

地下空间具备扩展条件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可根据规划,单独划定地下空间规划建设用地范围。

第五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的规划审批和管理、地下空间建设的用地供应、土地产权登记管理;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用于人民防空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以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按照人民防空要求设防的监督管理;住建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的监督管理。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的通知-潍政办字〔2019〕145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的通知-潍政办字〔2019〕145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的通知潍政办字〔2019〕14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各重点企业:《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已经2019年11月8日市政府第四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1月29日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为深入推进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加快建筑产业转型升级和新旧动能转换,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十六条意见》(鲁政办字〔2019〕5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71号文件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2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自2020年起,全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医院、学校等政府投资或政府投资为主的工程项目全面应用装配式建造技术;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项目,优先选用装配式建造技术;新建住宅项目推行标准化预制楼梯、迭合板、内墙板、空调板、预制阳台等预制构件;积极引导各类园区、特色小镇、美丽乡村示范区、农村住房连片改造建设等项目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

二、具体目标2020年,各区、市属各开发区新建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25%,各县市达到15%;2022年,各区、市属各开发区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30%,各县市达到20%;2025年,全市新建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40%,装配式建造方式成为主要建造方式之一,形成一批以优势企业为核心、涵盖全产业链的装配式建筑产业集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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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潍坊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满足生态城市发展的需要,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潍坊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并结合潍坊市规划管理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潍坊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及一切与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各项工程建设应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执行;尚无经批准的上述规划的,按本规定执行。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以及建设工程设计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在潍坊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类专业性用地项目的建设应符合已批准的专项规划和已颁布的专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第五条本市城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137—90)分为九大类,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不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一)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凡附表一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第八条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表一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特殊情况,须报市政府批准。

第九条根据潍坊市建设实际和潍坊市城市总体规划,潍坊市城市规划区划分为特别控制区和一般建设区。

特别控制区是指规划管理中或土地利用上需特别控制的地区,包由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规划确定的保护范围、沿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区域,以及城市规划所确定的其它需要特别控制的区域。

特别控制区的具体范围根据审批的各项规划确定。

特别控制区必须先规划后建设,并且规划及建筑方案根据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一般建设区是指特别控制区之外的城市规划区。

第三章建筑容量第十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按本规定附表二的规定执行,其指标为上限,并仅适用于单一类型建设用地。

混合类型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不同性质建设用地的分类分别执行;难以分类执行的,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十一条对未列入表二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医疗卫生、文化艺术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范执行。

第十二条旧城改造地区建设用地为社会提供公用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规定的前提下,可按提供有效公共空间的面积增加等量的建筑面积。

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的15%。

核定建筑容积率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下表和本章的规定确定。

第十三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区域(以下统称为成片开发区)必须编制详细规划。

成片开发区的详细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

在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内,各类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附表二的规定适当调整。

第十三条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达到或超出规定值的建筑物,不得进行扩建、加层;用地内原有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虽未超出其规定值,但其扩建、加层对原有空间布局有不良影响的亦不得建设。

第四章建筑间距第十四条建筑间距是指两幢建筑的外墙面之间最小垂直距离,在计算建筑间距时,建筑高度以前面建筑檐口(或屋脊)相对于后面建筑首层居室室内地坪的垂直高度;不规则平面的住宅建筑,按建筑外墙面的最凸出外围线和周围建筑的最近距离计算建筑间距;坡度大于45度的多、低层坡屋面建筑,其建筑间距是指自屋脊线在地面上的垂直投影线至被遮挡建筑的外墙面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小于45度的,按两幢建筑的外墙面之间最小垂直距离计算建筑间距距离。

阳台出挑超出建筑物相对两侧外墙1.5米以上,应从阳台外边缘计算建筑间距。

在计算建筑间距时,住宅按每层3米计、办公按每层3.5米计、工业及仓储按5米计、其他建筑按每层4米计(当实际建筑高度超过以上标准时,按实际高度计算)。

屋顶的水箱、楼梯间等局部高出(不超过总量的30%)部分,不计入建筑物高度内。

山墙的连续长度必须小于或等于16米,若大于16米,其间距按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控制。

第十五条低层居住建筑(一至三层)的间距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低层住宅与南侧低多层建筑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8倍,与其北侧低多层住宅间距不小于16米;低层住宅与其侧面低多层住宅间距不小于6米。

第十六条四至六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1.多层条式南北向住宅平行布置时,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5—1.65倍, 且最低不少于20米。

2.多层点式住宅与多层条式住宅南北布置时,最小间距应满足被遮挡住宅首层居室大寒日有效满窗日照时间不少于2小时,但最低不少于20米。

3.当朝向非正南北方位时,建筑间距可按国家规范有关规定折减,但最低不少于20米。

4.6层及6层以下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应不小于6米。

山墙上开启除楼梯间窗洞之外的居室、起居室、餐厅、卫生间等窗洞时,若窗洞相对,则山墙间距应不少于13米;若窗洞不相对,则山墙间距应不少于10米。

第十七条高层住宅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高层住宅最小间距应满足被遮挡住宅首层居室大寒日有效满窗日照时间不少于2小时,但最低值为:12层及以下层数×2.5米13层—23层 30米+[(层数-12)×2.0米]24层及以上 52米+[(层数-23)×1.5米]高层建筑之间及与低多层住宅的侧面间距不得小于13米。

第十八条居住建筑底部设有商店或其他非居住用房的,与其建筑间距计算不得扣除底部商店或其他非居住用房的高度。

第十九条北侧高层居住建筑与南侧多低层建筑的间距,按南侧建筑高度控制,且最小值为20米。

第二十条非住宅建筑与住宅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南侧时,按住宅间距控制,且多层最小间距不小于20米, 高层不小于30米。

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北侧时,多层最小间距不小于18米, 高层不小于25米。

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侧面时,按消防间距控制,但多层最小间距不小于6米, 高层不小于13米。

煤气调压站、换热站、变电站等市政设施用房与住宅间距按国家有关规范确定。

第二十一条文、教、卫及老年人建筑的间距,及其与其它建筑物之间的间距需在同型布置方式时的居住建筑间距要求上提高20%,同时需满足各专业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非居住建筑(文、教、卫及老人建筑除外)之间的间距,可在同型布置方式时的居住建筑间距的要求上减少10%,但同时需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

第二十三条若有生活居住特征建筑不满足规定的日照标准,相关利害关系人可通过协商或协议方式解决,并将相关材料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建筑间距除符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消防、通风、卫生、环保、防灾、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第五章建筑退让第二十五条沿建设用地边界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山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周边的建筑物,其建筑控制线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抗震、防灾、防汛和交通安全、景观、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

第二十六条凡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和城市设计的,建筑退让按已批规划确定;城市历史文化地段(街区)、历史文化保护区内的建筑工程,建筑退让道路红线、道路绿线、保护紫线等退让距离及建筑间距按历史街区、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确定。

第二十七条沿建设用地边界建筑物后退最小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1.新建低多层住宅沿地界南北相邻,南侧住宅至北用地边界应留出规定建筑间距的2/3,且不小于12米;北侧住宅至南用地边界应留出规定建筑间距的1/3,且不小于8米。

沿地界东西相邻,各留出规定建筑间距的1/2,且不小于3米。

2.新建高层住宅沿地界南北相邻,南侧住宅至北用地边界应留出规定建筑间距的2/3,且不小于18米;北侧住宅至南用地边界应留出规定建筑间距的1/3,且不小于12米。

沿地界东西相邻,各留出规定建筑间距的1/2,且不小于6.5米。

3.新建非住宅建筑沿地界南北相邻,应各留出规定建筑间距的1/2,且低多层不小于10米,高层不小于15米。

沿地界东西相邻,各留出规定建筑间距的1/2,且低多层不小于3米,高层不小于6.5米。

4.地下建筑物后退地界距离不小于建筑物深度的0.7倍,且不小于5米。

第二十八条建筑后退道路距离按照以下规定:市商业中心区建筑退让道路红线(或绿线)距离不得小于10米,并保证留足规范要求的地面停车位。

沿主次干道商业性路段建筑退让最小距离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沿中心城区其他主次干道和跨区干道对外营业的商业建筑一般退红线不小于20米、退绿线不小于15米;其他建筑一般退红线不小于15米、退绿线不小于10米,侧向退红线不小于10米、退绿线不小于6米。

第二十九条一般建设区经规划确定在道路两侧设置骑楼的应符合以下规定:1.骑楼净宽不得小于3.6米,净高不得小于4米。

2.骑楼地面应与人行道地面相平,无人行道者应高出道路边界处10~20厘米,且表面铺装平整,不得设置任何台阶或障碍物。

3.骑楼同时作为城市道路的人行道的,应充分预留市政管道的敷设空间。

第三十条规划河道蓝线两侧应退出《潍坊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沿边绿化带,且不开门建筑物后退绿线10米以上,开门建筑物退15米以上。

第三十一条沿铁路两侧新建建筑物后退铁路确权地界距离,主干线不小于30米,支线不小于15米;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筒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轨道边界的距离须经铁路及消防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第三十二条沿公路两侧新建建筑物后退最小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1.在城市市区、城镇镇区规划建成区范围以外,后退公路确权地界,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为30米,县道为15米,其它公路为10米,作为防护林带用地。

2.在城市市区、城镇镇区规划建成区范围以内,按城市(镇)规划道路的宽度及退让要求进行控制。

但沿高速公路两侧应各退出100米绿化带用地。

第三十三条建筑物后退架空电力线路边线的最小距离按以下规定执行:电压等级10千伏、退5米,电压等级35千伏、退10米,电压等级110千伏、退15米,电压等级220千伏、退20米,电压等级500千伏、退25米。

第六章城市绿地第三十四条居住小区的公共绿地应统一规划、综合综合平衡,在符合整个小区集中绿地指标的前提下可不在每块建设用地内平均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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