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分包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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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分包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

摘要:在建筑工程中,总承包单位工程分包的情况比较常见,总承包单位如何对工程分包进行正确税务处理及会计核算,相关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作者根据相关税法和会计准则结合工作实际经验针对工程分包税务处理及会计核算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为相关工程分包提供参考。

关键词:建筑工程分包会计核算税务处理

一、前言

建筑工程分包活动是建筑工程施工企业管理运作中经常接触的业务,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企业分工更加明确,规范有序的分包活动同建筑工程施工企业的联系必将更加紧密,本文对于该问题进行一定的研究。

二、建筑工程分包的概述

建筑工程分包是指建筑施工企业之间的专业工程施工或劳务作业的承、发包关系。与此密切相关的另一个概念是建筑工程分包市场。所谓建筑工程分包市场,也即通常所说的建筑工程二级市场,是指:为完成某项工程建设,建筑业企业之间在工程承、发包活动中形成的平等的财产关系的总和。在对建筑工程业务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工作中,财务人员必须正确的理解建筑工程中分包与转包的区别,才能够在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范围内进行会计和税务活动,履行自己的相关职责。分包是指工程总承包的建设单位将承担工程的一部分根据相应的规定分给其他具有相应建设资质的单位

进行承包建设的行为,在分包的同时总承包人仍承担承包关系,其与分包人一起对发包人负责,对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分包者应满足以下条件:分包人的确定需得到发包人的认可;分包只能进行一次,分包人不能把其承担的工程再一次进行分包;分包人必须具备相应的工程建设资质;总承包人可将除主体工程外的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转包是指承包人在承包相应工程后又该工程转让给其他单位进行建设,转让人退出承包关系,而受让人则成为承包合同中的另一当事人的行为。转包常常使得不具有工程建设资质的承包人参与工程的建设,从而难以保证工程质量,出现建设市场混乱等问题,因此,我国相关法律及行政法规中均禁止对工程进行转包,常见的转包形式主要有以下两种: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所有工程均转包给其他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将承建工程分成若干份以分包的名义进行转包,上述两种形式均禁止进行。

三、建筑工程分包业务的会计核算

(一)建筑工程分包的会计核算方法

目前对于分包工程,施工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主要采用两种方式:(1)将以分包工程的相关费用列入到施工企业自身的合同中,分包单位在工程中支出的费用纳入施工企业的总成本,与自己承建工程花费做相同的处理。总承包的收入与成本通过该核算方法能够较为全面的反映处理,与法律中规定的总承包单位的义务和责任相一致。(2)将分包工程完全分开考虑,其支出及收入均不会纳入到本公司的财务体系中;该方法剔除了分包工程的费用,能够避免资

金的重复计算,与《营业税暂行条例》中有关“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的规定匹配较好。

企业会计的核算工作必须依据国家的相关法律及行业规定要求

进行。2003年我国财政部颁发了《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并于2004年1月开始正式执行,但该法规中未对分包工程中的成本、纳税的会计处理方法等作出明确的规定。目前,对于上述问题的处理常采用《会计准则》中的要求进行,即分包工程的完工进度作为总体工程进度的一部分,在会计核算中以此为依据进行总承包单位的营业收入的核算。上述规定基本与(1)中的处理方式相似,因此,按照(1)所确定的工程收入与营业税条例中的差异均属于会计法与税法之间规定所造成的差异,不会影响到分包工程的会计核算。(二)建筑工程分包的税务处理

2009年1月1日生效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删除了旧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关于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也废止了“建筑业工程实行总承包、分包方式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从事跨地区(包括省、市、县,下同)工程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以及纳税人在劳务发生地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

税务登记的,无论工程是否实行分包,税务机关可以建设单位和个人作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的规定。也就是讲,从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从事建筑工程劳务无论是否实行分包,均应按新《营

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即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承包方或建设单位和个人不再具有法定扣缴义务。

(三)建筑工程分包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的具体操作

第一,分包方先行向项目所在地地方税务局申请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并缴纳营业税及随征税费。分包方申请开具发票应填写“**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申请表”和“**地方税收清缴发票纳税申报表”并提交以下资料:分包方的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审核无误后,原件退回);总包方与分包方签定的分包合同(贴足印花税)原件和复印件(审核无误后,原件退回);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外地施工企业需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或项目电子编码;同市不同税务管理区域需提供跨区经营管理证明;付款单位出具证明书或工程预付款通知书;项目报验登记表。(说明:不同地方税务局要求提供具体资料有可能不同,具体请详细咨询当地税务局。)

第二,分包方凭“税收电子转账完税凭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向税务局申请开具完税证明。

第三,总包方向分包方索取完税证明,凭完税证明单原件及复印件申报总包方税款时进行抵扣。

(四)建筑工程分包账务处理

1、按总包合同实际完成工作量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应收帐款)

贷:工程结算收入

2、按总包方确认的收入全额计提税费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应交营业税、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等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3、按实际完成工作量计提分包成本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工程

贷:应付账款——应付工程款(分包客商)

4、总包方付分包工程款时

(1)分包合同为含税价款

借:应付账款——应付工程款(分包客商)

贷:银行存款

同时,将总包方可抵扣的税费冲减分包成本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工程(借方负数)(分包方已交,总包方待抵扣税费)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等(贷方负数)(分包方已交,总包方待抵扣税费)

(2)分包合同为不含税价款

借:应付账款——应付工程款(分包客商)

贷:银行存款(按合同单价计提分包工程款+待抵扣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等(贷方负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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