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分包业务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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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分包业务账务处理

建筑工程分包定义解析

工程项目的分包是指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承包建设工程后,经过发包人同意,将其承包的某一非主要及专业性较强的部分工程,再另行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其他承包人,并与其签订分包工程合同。《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发包单位认可。

存在分包情况的工程总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两层承包关系,即承包合同和分包合同。承包合同是发包人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分包合同是承包合同中的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订立的合同。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应当就承包合同的履行向发包人承担全部的责任,即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发包人的同意将承包合同范围内的部分工程项目分包给他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也要就分包的工程向发包人负责。

分包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向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负责,并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工程的会计处理

目前在施工企业会计实践中,对分包工程的会计处理方法主要有两种:第一种作法

将分包的工程收入纳入本公司的收入,将所支付的分包工程款作为本公司的施工成本,与自己承建的工程做同样的处理;第二种作法视分包工程与自己没有关系,分包工程的收入和支出均不通过本公司收支体系核算。

比较而言,第一种作法的特点是全面反映了总承包方的收入与成本,与《建筑法》、《合同法》中对总承包人相关责任和义务的规定是吻合的;第二种作法尽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有关“总承包企业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的规定匹配较好,但却没有全面反映总承包方的收入与费用;再者,按第一种作法确认的收入与《营业税暂行条例》营业额的差异,属于会计规定与税法规定的正常差异,并不影响对分包工程的会计核算。因此,承包方企业在核算分包工程在各会计期间的营业收入与费用时,可按照第一种作法进行账务处理。

【案例】宏远建筑公司承包一项工程,工期10个月,总承包收入8000万元,其中装修工程2000万元,分包给丁公司承建。宏远公司完成工程累计发生合同成本5500万元,项目在当年12月份如期完工。其账务处理如下:

①宏远公司完成项目发生成本费用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55000000

贷:原材料等55000000

②收到甲方一次性结算的总承包款时:

借:银行存款80000000

贷:工程结算80000000

③计提营业税金及代扣营业税时:

计提营业税金=(8000-2000)×3%=180(万元)

应代扣营业税=2000×3%=60(万元)借:营业税金及附加1800000

应付账款6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2400000④缴纳营业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2400000贷:银行存款2400000

⑤分包工程完工验工结算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20000000贷:应付账款20000000

⑥支付工程款时:

借:应付账款19400000

贷:银行存款19400000

⑦宏远公司确认该项目收入与费用时:借:主营业务成本750000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5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80000000

⑧工程结算与工程施工对冲结平时:

借:工程结算80000000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75000000

———合同毛利5000000

高考是我们人生中重要的阶段,我们要学会给高三的自己加油打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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