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社会保险办法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意见-徐政规[2014]3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意见正文:----------------------------------------------------------------------------------------------------------------------------------------------------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意见(徐政规﹝201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在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获得经济补偿和基本医疗服务,均衡用人单位生育费用负担,促进妇女就业,根据《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及相关规定,现就我市实施《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中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本意见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含个体工商户招用的雇工)。
二、徐州市市区、各县(市)、铜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工生育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事务。
财政、卫生计生、税务、审计、价格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生育保险有关工作。
三、生育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和使用。
生育保险基金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以后根据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按规定程序及时调整缴费比例。
四、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一预算、分级管理。
五、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
生育保险待遇的范围和标准按照《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执行。
生育医疗费用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不重复享受。
徐州市城镇企业职工工伤社会保险办法-徐州市人民政府第57号令
徐州市城镇企业职工工伤社会保险办法正文:---------------------------------------------------------------------------------------------------------------------------------------------------- 徐州市城镇企业职工工伤社会保险办法(1998年11月9日徐州市人民政府第57号令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企业职工因工伤残社会保险(以下简称工伤保险)的管理,保障劳动者在劳动、工作中遭受意外事故和职业病危害时获得必要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外商、台港澳人员投资企业的外籍、台港澳地区人员除外),必须依照本办法参加工伤保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伤保险是指实行社会统筹,设立工伤保险基金,在职工因工负伤、致残、死亡或者患职业病时,给职工本人及其供养直系亲属提供经济补偿和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第四条市、县(市)、贾汪区劳动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企业职工工伤社会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工伤保险业务工作。
第二章工伤范围与评残鉴定第五条职工在下列情形下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属于工伤范围:(一)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或者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有益于本单位工作的;(二)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三)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四)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或造成死亡的;(五)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六)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七)因公(战)致残军人转业复员到用人单位工作后旧伤复发的;(八)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九)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徐州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徐州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徐州市是江苏省的一个地级市,生育保险是我市的一项重要社会保障制度,为了帮助广大职工顺利享受生育保险报销待遇,特整理了徐州生育保险报销流程,供大家参考。
一、办理条件。
1. 有正式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并已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
2. 在我市规定的范围内生育;
3. 提供相关的生育医疗证明和报销材料。
二、报销材料准备。
1. 《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
2. 《医保卡》原件及复印件;
3. 《就诊记录单》原件及复印件;
4. 《费用清单》原件及复印件;
5. 《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6. 其他相关的医疗证明材料。
三、报销流程。
1. 就医报销。
(1)在徐州市规定的医疗机构进行生育医疗服务;
(2)持齐上述材料到医院医保窗口进行报销申请;
(3)医院医保窗口工作人员审核材料,办理报销手续。
2. 医保局报销。
(1)持齐上述材料到徐州市医保局进行报销申请;
(2)医保局工作人员审核材料,办理报销手续。
四、注意事项。
1. 办理报销时务必携带齐全的报销材料,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 办理报销时要按规定的时间和流程进行,避免因违规操作而影响报销进程;
3. 如有疑问或需要帮助,可随时向所在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或者徐州市医保局咨询。
以上就是徐州生育保险报销流程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如有任何变动或补充,将及时更新。
祝愿每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女职工都能顺利办理报销手续,顺利享受相关待遇。
徐州生育保险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支付(一)政策依据:1.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61号)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享受以下生育保险待遇,其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2.《关于调整生育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徐劳社医〔2008〕33号)第一条第(一)款生育医疗费定额标准、第(二)款营养补助费。
(二)办理条件: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在生育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三)所需提供证件材料:①《徐州市职工生育保险费用结算汇总表》、②职工身份证(原件)、③生殖健康服务证(原)、④单位证明、⑤出生证(原件、复印件)、⑥门诊病历(原件、复印件)、⑦出院记录或出院小结(复印件)、⑧医院发票(原件)、⑨费用明细清单(原件)。
(四)办事程序:1.受理环节: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月5日后工作日内随时受理单位报送的《徐州市职工生育保(四)办事程序:1.受理环节: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月5日后工作日内随时受理单位报送的《徐州市职工生育保险费用结算汇总表》及相关材料,如所需提供证件材料不全工作人员当场退回并告知需补齐内容。
受理当日即将基础信息录入系统。
2.初审环节:受理当日完成相关支付待遇的核算。
3.复核环节:复核人员对初审时核定的内容进行复核。
4.审定环节:对复核后的数据进行计算机统一核定,打印支付单。
(五)办理时限:当月受理,次月结付。
(六)责任单位及联系电话:工伤生育科,电话: 85805835生育保险政策发布日期:2011-11-15 作者:一、参保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
二、生育保险费的筹集:企业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0.6%的标准缴纳,并根据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调整费率。
三、生育保险待遇(一)参加生育保险,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流产、引产、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复通)手术的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下列生育医疗费定额标准支付医疗费:(二)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企业仍应按照女职工本人原工资发放。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一、规定背景
为了保障江苏省职工的生育权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职工的生育保障水平,江苏省制定了《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条例》。
二、适用范围
该规定适用于在江苏省范围内从事劳动或者与之相当的收入来源的职工。
三、保险内容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是指职工在其配偶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依法享受的一定补贴。
职工在怀孕期间及分娩后,可享受生育津贴,并且在缴纳生育保险期间内,按规定领取生育津贴。
2. 产前检查费用
职工在怀孕期间,有权利享受一次包括医疗检查、辅助检查和特殊检查在内的产前检查,并且将产前检查费用纳入生育保险费用范畴内。
3. 分娩费用
职工在分娩时,将分娩费用纳入生育保险费用范畴内,其具体金额由江苏省按照相关规定制定,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4. 停工留薪期间工资补偿
职工在怀孕期间需要停工休息,但根据相关政策规定,他们有权利在停工留薪期间得到相应的工资补偿。
四、缴纳方式
根据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职工的生育保险费用由工资总额的2%从职工工资中扣除,同时雇用单位也需要负担相应的缴费责任。
同时,职工可以选择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以便获得更加便捷的服务。
五、结语
通过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制定和实施,江苏省的职工将在怀孕和生育过程中得到充分的保障和支持,让他们更加放心地面对生育过程中的各种困难和挑战。
徐州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社会保险办法-徐州市人民政府第30号令
徐州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社会保险办法正文:---------------------------------------------------------------------------------------------------------------------------------------------------- 徐州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社会保险办法(1997年9月15日徐州市人民政府第30号令发布)第一条为维护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均衡企业负担,体现妇女生育的社会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徐州市市区(贾汪区除外)的城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必须依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
第三条凡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生育或者流(引)产的女职工,均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保险待遇。
第四条徐州市劳动局是职工生育社会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下设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经办生育社会保险业务。
第五条市计划生育、卫生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劳动行政部门做好生育社会保险工作。
第六条职工生育保险基金(以下简称生育基金)实行社会统筹,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征集。
用人单位按照下列标准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一)企业(不含私营企业)以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6%缴纳;(二)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0.6%由经营者缴纳。
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作为期间费用处理,列入企业管理费用。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七条生育基金属于社会保障基金,按照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存入财政专户,实行专款专用。
第八条生育基金按照下列范围和标准支付保险待遇:(一)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或者流(引)产后,在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以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支付。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医疗管理的通知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医疗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字号】徐社险管[2002]14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生育保险正文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医疗管理的通知(徐社险管〔2002〕14号)市各企业主管局(公司)、市直属各单位、市各定点医疗机构:为加强生育保险医疗管理,维护生育女职工的权益,根据《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第161号令)、《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意见》(徐政发【2002】104号)精神,现就生育保险医疗管理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定为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定点医院的医疗机构,均可作为相应的合同医院。
定点医院与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根据本《通知》的有关规定,签订有关服务范围、项目、质量等内容的协议,明确双方的职责和权利。
凡参加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并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女职工均应到定点医院生育。
女职工可在定点医院范围内选择一所医院作为生育定点医院。
二、参保女职工住院生育,须携带经办机构出具的《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介绍信》及定点医院妇产科医师开具的入院通知单办理入院手续。
孕产妇需要转院治疗的,须经定点医院医务处签署意见,由产妇单位或家属报经办机构同意后转专科医院或商机生育定点医院(因病情来不及申报的需在一周内报批)。
三、女职工在定点医院生育、流产、采取计划生育措施以定额结算的方式由经办机构与定点医院直接结算(定额标准及项目附后)。
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的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女职工产假期间因生育引起的疾病医疗费用,由定点医院按《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和《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报销范围的规定直接与经办机构结算。
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61号)《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已经1999年9月2日省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季允石一九九九年九月十日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一条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
前款所称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
第三条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按照属地原则实行社会统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
第四条县以上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工作。
县以上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基金的征缴、支付和社会化管理等业务工作。
第五条各级财政、卫生、物价、税务、计划生育等行政部门应该协助做好生育保险有关工作。
第六条各级工会、妇联组织依法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实施群众监督。
第七条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享受以下生育保险待遇,其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一)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
产假期间本人原工资照发,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企业予以补偿。
(二)女职工怀孕后,在规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就诊,因生育或者流产所需符合规定项目和标准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普通病房住院费和医药费等生育医疗费。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产假之后的医疗费,由医疗保险基金按照有关规定支付。
超出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费用(含自费药品),由职工本人负担。
(三)对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以及90天以上产假的女职工,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费,标准为不低于当地上一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
第八条原在企业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生育医疗费和一次性营养补助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2.12.05•【字号】徐劳社险[2002]20号•【施行日期】200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生育保险正文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徐劳社险〔2002〕20号)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各企业主管局(公司)、直属单位:现将《徐州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00二年十二月五日徐州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根据《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第161号令)和《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意见》(徐政发[2002]10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生育保险定点医院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采取“定点医院,定额结算”的办法。
“定点医院”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选择确定并予以公布。
市区生育保险“定点医院”暂定为: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徐州市第一、三、四人民医院、徐州市妇幼保健院、徐州市云龙区人民医院、徐州市鼓楼区人民医院、徐州市贾汪区人民医院、徐州矿务集团总医院、徐州矿务集团第一、二医院、徐州利国医院、徐州电力医院、徐州市矿山医院、管道医院、徐州市第五人民医院。
二、生育医疗费定额标准企业职工生育医疗费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定期公布。
凡参加生育社会保险,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流产、引产、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女职工,由经办机构按照下列定额标准支付医疗费:1、顺产1000元;2、难产:助娩产1400元,剖宫产2500元。
3、怀孕3个月以下(含3个月)流产200元;4、怀孕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引产的500元;5、怀孕7个月(含7个月)以上引产的按正常顺产标准;6、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30元。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的通知-徐人社发[2013]259号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的通知正文:----------------------------------------------------------------------------------------------------------------------------------------------------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的通知(徐人社发〔2013〕259号)各县(市)、铜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徐州市医疗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徐政办发〔2011〕207号)下发以来,全市各统筹地区按照文件精神,积极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市级风险调剂基金按时足额提取,基金保障能力和抗风险能力进一步增强。
为更好地发挥社会保险大数法则效应,降低基金风险,提升保障水平,现就进一步推进医疗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市级统筹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实行医疗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是增强医疗和生育保险保障能力的有效途径,也是国家新医改的一项重要工作。
各统筹区要将提高统筹层次作为完善医疗和生育保险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大工作力度,积极争取政府支持,2013年12月底前全面落实市级统筹各项任务。
二、统一职工医保基本政策和待遇标准(一)缴费基数:参保单位应当以国家规定的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参保职工个人以国家规定的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
职工医保缴费基数的上下限以及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每年根据省级有关部门发布的社会保险有关基数进行调整。
(二)缴费比例:各统筹区缴费比例统一为:单位缴纳缴费基数的9%,个人缴纳缴费基数的2%。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徐政规〔2019〕4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正文:----------------------------------------------------------------------------------------------------------------------------------------------------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徐政规〔2019〕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落实。
徐州市人民政府2019年11月18日徐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的意见》(苏政办发〔2019〕79号)等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工医保必须坚持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坚持保住院和门诊大病;坚持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金全市统收统支;坚持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坚持以收定支,实现基金收支基本平衡、略有结余。
第三条职工医保实行市级统筹,全市统一基本政策、待遇标准、基金管理、经办管理、定点管理、信息系统。
第四条职工医保由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补充医疗保险等三个层次组成。
第五条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职工医保政策的制定、组织实施、监督管理以及基金管理工作。
各县(市)、铜山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职工医保管理工作。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行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有关规定的通知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行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03.24•【字号】徐人社发[2010]28号•【施行日期】2010.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行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有关规定的通知(徐人社发〔2010〕28号)各参保单位、参保个人: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制度建设,更好地为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服务,从2010年4月1日起,我市市区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费将实行统一征缴。
现就有关规定和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按照《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五项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费基、费率,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自2010年7月1日起,用人单位五项社会保险统一缴费基数。
三、除政策允许的情形外,参保人员应在同一单位参加各项险种。
对统一征缴实施前在不同用人单位参加养老、医疗等保险的人员,统一征缴后,计算机系统自动统一到养老保险所在单位参加各项险种;对统一征缴实施前养老、医疗保险一项在单位、一项在个体的人员,统一征缴后,计算机系统自动把个体保险暂停。
统一征缴实施后,参保单位要认真核对本单位参保人员情况,如与实际情况不符,可向经办机构申请调整。
四、参保单位为新招用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应按规定从与职工形成劳动(人事)关系时间缴纳社会保险费;参保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人事)关系或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前,单位应结清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欠款。
五、参保人员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到帐后,次月1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医疗保险待遇不追溯。
六、用人单位应于每月6日至27日向社保机构申报人员增减变动情况,社保机构次月1日至5日依据上月底单位人员情况核定当月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参保单位每月6日至25日向地税部门申请缴纳社会保险费。
徐州生育保险
一、政策依据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61号),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自收自支或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参加生育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生育保险(包括男职工)。
二、企业生育保险缴纳方式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0.6%)之积。
三、企业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范围(一)女职工生育或流产,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
产假期间本人原工资照发,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单位予以补偿,生育津贴的发放基数以本人月缴费基数为准。
(二)女职工怀孕后,在规定的医疗机构就诊,因生育或者流产所需符合规定项目和标准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普通病房住院费和医药费等生育医疗费用在定额标准内的按实支付,超过定额的按照定额支付。
(三)对符合享受国家规定的90天以及90天以上产假女职工,按照当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费。
四、生育前需办理的手续参保职工生育、计划生育或绝育、复通术前,用人单位应到市医保中心工伤生育科窗口申请审批。
提供以下材料:(1)生育申请表(2)职工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3)生殖健康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由单位携带以上材料到市医保中心综合业务科,审核通过后,将数据上传,单位负责通知参保女职工持医保卡到本市生育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定点医疗机构通过刷卡读取生育职工的审核信息后,进行住院。
出院后参保女职工只需结算本人应支付费用。
生育定额医疗费用由生育基金同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金由单位从医保中心领取后,再通知职工到单位领取一次性营养补助金。
五、报销流程需携带以下资料:(一)生育:1、出院发票(原);2、费用明细清单(原,盖章);3、出院记录或出院小结(原+复,盖章);4、出生医学证明(原+复);5、生殖健康服务证或准生证(原+复)(二)流产:1、发票(原);2、病历或出院记录/出院小结(原+复);3、费用明细清单(原,盖章)(三)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发票(原))(病历(原+复))(四)男职工配偶生育:1、出院发票(原);2、费用明细清单(原,盖章);3、出院记录或出院小结(原+复,盖章);4、出生医学证明(原+复);5、生殖健康服务证或准生证(原+复)(五)女职工外地生育:1、单位出具情况说明;2、出院发票(原);3、费用明细清单(原,盖章);4、出院记录或出院小结(原+复);5、出生医学证明(原+复);6、生殖健康服务证或准生证(原+复)申报人将上述材料报送至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综合业务科,综合业务科受理后移交相关科室进行审核、结算、支付。
徐州生育险报销标准
徐州生育险报销标准徐州市生育险是指在徐州市范围内,通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方式,为符合条件的女性提供生育保险待遇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生育保险的报销标准是指在生育保险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女性可以享受的报销待遇标准。
下面将详细介绍徐州市生育险的报销标准。
一、生育保险报销对象。
徐州市生育保险的报销对象是在徐州市范围内参加生育保险并符合相关规定的女性。
具体包括在职职工、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
二、报销项目范围。
1.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产前检查、分娩费用、产后恢复费用等与生育相关的医疗费用。
2. 生育津贴,符合条件的女性可以享受生育津贴。
3. 丧葬补助金,对于因生育并发症导致死亡的,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
三、报销标准。
1. 生育医疗费用,按照医疗保险目录规定的报销比例进行报销,报销比例根据具体项目而定。
2. 生育津贴,根据徐州市相关规定进行发放,金额根据生育津贴标准确定。
3. 丧葬补助金,根据徐州市相关规定进行发放,金额根据丧葬补助金标准确定。
四、报销流程。
1. 生育医疗费用,患者在医院就诊时,携带相关证件和医保卡,按照医保政策规定的流程进行报销。
2. 生育津贴,符合条件的女性可以凭相关证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
3. 丧葬补助金,符合条件的家属可以凭相关证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丧葬补助金。
五、注意事项。
1. 报销时需要携带身份证、医保卡等相关证件,确保资料齐全。
2. 对于不同报销项目,需要按照规定的流程和标准进行申领,避免出现申领错误或遗漏。
3. 对于生育保险待遇的具体标准和流程,可以在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咨询或查询相关政策文件。
总之,徐州市生育险的报销标准是为符合条件的女性提供生育保险待遇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报销标准的具体内容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丧葬补助金,报销流程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领,同时需要注意携带相关证件和遵守规定的申领流程。
希望符合条件的女性能够及时了解并享受到生育保险待遇,保障自身权益。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一、概述职工生育保险是为了保障职工生育和抚养子女的基本权利,减轻职工生育和抚养子女的经济压力,保障职工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保险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苏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
二、适用范围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和城镇居民中符合条件的女性,包括:在本省内从事劳动或就业的女性,以及居住在本省的符合条件的女性。
三、参保条件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参保对象具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在本省城镇企业或者城镇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个体工商户从事非农业的独立经营或者合伙经营的女性。
2.在本省城镇居住并从事非农业的个体工商户独立经营或者合伙经营的女性。
3.参加本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女性。
4.户籍在本省城镇或者农村,非本省城镇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城镇集体经济组织的女性,按居住地长期居住的女性参保。
四、缴费标准(一) 职工生育保险费率职工生育保险费率由职工与用人单位按月分别缴纳,职工缴费比例为0.5%,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1%。
(二) 合规自主缴纳家庭农场、合伙企业等非工商业主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等非雇佣关系的参保单位和未达到力所能及支付职工生育保险费标准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可在法定框架内自主申报缴纳。
(三) 标准和上限缴费基数为应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的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工资总额(包括离退休人员工资、奖金和津贴等)按月平均数计算。
缴费基数上、下限执行全省统一标准,上限不超过本市在统筹区内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下限不低于全省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70%。
境内企事业单位和企事业省属分支机构按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上限,按本人申报缴费基数为下限。
五、待遇标准(一) 分娩补助金符合规定的女职工在医疗机构正规分娩且附着膜破裂时间自然而然者,享受一次性分娩补助金。
分娩补助金标准为25%的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即每人每次给付标准金额为1000元。
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61号)《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已经1999年9月2日省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
前款所称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
第三条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按照属地原则实行社会统筹,设立生育保险基金。
第四条县以上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工作。
县以上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基金的征缴、支付和社会化管理等业务工作。
第五条各级财政、卫生、物价、税务、计划生育等行政部门应该协助做好生育保险有关工作。
第六条各级工会、妇联组织依法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实施群众监督。
第七条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享受以下生育保险待遇,其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一)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
产假期间本人原工资照发,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企业予以补偿。
(二)女职工怀孕后,在规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就诊,因生育或者流产所需符合规定项目和标准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普通病房住院费和医药费等生育医疗费。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产假之后的医疗费,由医疗保险基金按照有关规定支付。
超出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费用(含自费药品),由职工本人负担。
(三)对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以及90天以上产假的女职工,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费,标准为不低于当地上一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
第八条原在企业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生育医疗费和一次性营养补助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徐州市劳动人事政策及生育保险政策
徐州市劳动人事政策及生育保险政策
徐州市作为一个重要的工业城市,劳动人事政策对于保障
劳工权益、促进劳动力市场的稳定发展非常重要。
同时,在生育保险政策方面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下面,将对徐州市的劳动人事政策和生育保险政策进行详细描述。
劳动人事政策:
1. 最低工资标准:徐州市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和生活成本进
行定期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确保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得到满足。
2. 劳动合同:徐州市鼓励劳动关系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来规范,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劳动合同应明确岗位职责、工资待遇、工时安排等关键信息。
3. 劳动时间和休假制度:徐州市规定员工每天工作时间不
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并且根据工作年限和
工龄提供年休假、带薪休假等福利。
生育保险政策:
1. 生育津贴:徐州市提供生育津贴来帮助劳动妇女应对生
育期间的经济负担。
津贴金额根据生育次数和就业情况而定。
2. 医疗保险:徐州市通过生育保险来保障孕妇和新生儿的
医疗费用。
孕妇可以获得免费的产前检查和产后医疗服务。
3. 假期安排:徐州市规定女职工享受产假,产假期间工资
待遇按照一定比例发放。
同时,为父亲也设立了特定的陪产假。
总结:
徐州市致力于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和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
劳动人事政策的执行和生育保险政策的实施,有效地促进了劳动力市场的稳定发展和劳动者的福利。
通过不断完善政策和制度,徐州市将继续努力提高劳动人事和生育保险政策,进一步改善劳动者的生活质量,并推动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江苏徐州生育险报销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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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生育津贴申请流程详解
温馨小提示:本文主要介绍的是关于生育津贴申报徐州申请流程的文章,文章是由本店铺通过查阅资料,经过精心整理撰写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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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支持!(Thank you for downloading and checking it out!)徐州生育津贴申请流程详解在我国,生育津贴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缓解其家庭经济压力。
徐州作为江苏省的一个重要城市,其生育津贴的申请流程也具有一定的特点。
本文将为您详细解析徐州生育津贴的申请流程。
一、申请条件在徐州,女职工在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前提下,享受生育津贴的待遇。
具体申请条件如下:1. 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用的女职工;2. 生育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孩子;3. 生育后需要在规定时间内申请生育津贴。
二、申请材料女职工在申请生育津贴时,需要准备以下材料:1.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 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3. 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4. 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5. 参加生育保险的证明;6. 银行账户信息;7. 其他可能需要的相关材料。
三、申请流程徐州生育津贴的申请流程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 预产期前20天,女职工应持准生证、身份证、结婚证到徐州社会保险中心进行申报。
2. 生育后,女职工应将生育产生的费用收据保存好,以备报销使用。
3. 女职工需要在生育后的一定时间内,到所在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领取生育津贴。
四、注意事项在申请徐州生育津贴的过程中,女职工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生育津贴的申请时间有一定的限制,女职工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申请,否则可能会影响待遇的享受。
2. 申请生育津贴时,女职工需要提供真实的材料,不得有任何虚假成分,否则可能会导致待遇的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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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社会保险办法
徐州市人民政府第30号
第一条
为维护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均衡企业负担,体现妇女生育的社会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徐州市市区(贾汪区除外)的城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必须依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
第三条
凡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生育或者流(引)产的女职工,均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保险待遇。
第四条
徐州市劳动局是职工生育社会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下设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经办生育社会保险业务。
第五条
市计划生育、卫生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劳动行政部门做好生育社会保险工作。
第六条
职工生育保险基金(以下简称生育基金)实行社会统筹,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征集。
用人单位按照下列标准缴纳生育保险费用:
(一)企业(不含私营企业)以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6%缴纳;
(二)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0.6%由经营者缴纳。
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作为期间费用处理,列入企业管理费用。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七条
生育基金属于社会保障基金,按照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存入财政专户,实行专款专用。
第八条
生育基金按照下列范围和标准支付保险待遇:
(一)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或者流(引)产后,在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以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支付。
(二)生育医疗费用,实行顺产定额支付、难产限额支付。
顺产为1000元,难产为:助娩产1500元,剖宫产2500元。
怀孕3个月以下(含3个月)流产的,支付120元;怀孕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引产的,支付500元;怀孕6个月以上(含6个月)引产的,按照正常顺产标准支付医疗费用。
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标准需要调整的,由市劳动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引)产后,由本人或者委托所在单位、亲属持单位介绍信、《准生证》、《独生子女证》、《婴儿出生证》、医疗诊断书及医疗费用单据、处方等材料,到经办机构领取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保险待遇。
女职工所在单位在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标准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以及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的实际支出超过在经办机构领取的生育医疗费用的,由女职工所在单位从原列支渠道中补齐差额。
第十条
经办机构管理费,由财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从生育基金中核拨。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按日加收应缴款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生育基金。
第十二条
劳动行政部门或者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挪用生育基金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各县(市)、贾汪区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徐州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