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上海专利工作示范单位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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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331705_新政策下高转项目认定情况与建议

219331705_新政策下高转项目认定情况与建议

一、研究背景科技成果转化作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加强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促进科技创新驱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既是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激发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活力的关键路径,也是上海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内在要求。

[1]作为全国第一个出台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地方政策,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政策(下称高转政策)实施20余年来,聚焦高新技术产业领域,为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和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发挥了重要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2020年11月,在原有高转政策的基础上,结合新形势、新要求,上海市科委联合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出台了新版《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法》(沪科规〔2020〕8号)及《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沪科规〔2020〕10号),着力“创新导向”“精准施策”“改革增效”,提升了高转政策支持的导向性、针对性和支持效率,引导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形成核心竞争力。

本文基于2018至2022年上海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数据,通过分析高转新政出台前后的项目认定情况,并探讨新版认定办法中采取的相关政策,从而进一步提出针对优化高转项目认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对策和建议,为培育创新发展新动能,营造良好的创新生态提供支撑保障。

二、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情况(一)认定项目数量保持稳定,对企业吸引力持续增强2018至2022年,年度认定高转项目数量保持稳定,其中首次认定的高转项目单位占比过半。

2021年为高转新政落实的第一年,处于政策适应期,认定项目数量略有下降,2022年高转项目认定数量达到751项,比上年增长35%,恢复增长趋势;2021年认定高转项目中,首次认定的项目单位占比59.31%,为近5年最高(见表1)。

新政策下高转项目认定情况与建议 文/张俊高转新政着力“改革增效”,相比原有高转政策——《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程序》(沪科〔2009〕第586号),一是采取网上申报,通过上海市“一网通办”平台提出申请,同时取消纸质材料,实现企业零跑动、全程电子化,方便了企业申报项目;二是简化项目申报所需材料,深化电子证照应用,实现了营业执照、知识产权证明免于提交,减轻了企业填报负担。

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认定及管理办法

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认定及管理办法

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市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进一步规范我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认定与管理工作,根据《市知识产权促进与保护条例》《市人民政府关于加速区域性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的认定与管理突出企业主体地位,坚持“政府引导、激励创新、自愿申请、择优扶持、公开公正、总额控制”的原则,促进企业提升创新能力和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培育知识产权强企,加快区域性经济发展。

第三条本办法的扶持经费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纳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费支出管理办法管理。

第四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及认定条件第五条申请市知识产权试点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被县(市)区或开发区认定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优势)企业的;(二)在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三)企业经营状况和成长性良好,无不良经营记录;(四)企业创新能力较强,拥有有效的发明专利1件以上或有效的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5件以上,近两年有专利申请或授权,且无非正常专利申请;(五)企业知识产权运用能力较强;(六)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配备知识产权专职或兼职人员,制定企业知识产权规划;(七)开展知识产权信息收集、检索和分析工作,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八)企业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培训。

企业管理人员和研发人员的培训率达到90%以上,员工的培训率达到80%以上。

第六条申请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已被认定为市知识产权试点企业;(二)在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三)企业经营状况和成长性良好,无不良经营记录;(四)具有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专门部门和不少于3名(含)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人员;(五)企业创新能力强,拥有有效的发明专利3件以上或拥有有效的发明专利2件以上,并且拥有的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合计10件以上,近两年有专利申请和授权,且无非正常专利申请;(六)企业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强,近两年核心专利转化实施率达到50%以上或专利产品、技术和服务(含国家级技术秘密)收入占总销售收入的50%以上;(七)全面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以下简称“贯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健全、制度完善,主要包括设置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知识产权专职人员,建立知识产权考核评价体系和知识产权宣传培训长效机制;(八)开展知识产权信息收集、检索和分析工作,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和预警机制,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九)知识产权战略纳入企业总体发展战略,实施效果显著,企业有效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对全市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

大数据时代的专利运用策略-题库

大数据时代的专利运用策略-题库

继续教育-大数据时代的专利运用策略题库1.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能力成为世界五大强局之一。

2.构建中国专利运营体系的目的是(支撑创新驱动发展)3.国家专利导航试点工程首批试点园区包括:长春生物医药专利导航示范区、上海张江生物医药专利导航示范区、杭州物联网专利导航示范区4.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属(专利局)成为世界五大强局之一。

5.根据本讲,2018年我国进行了第(5)批专利导航试点工程。

6.(专利运营)是高价值的专利应用,是知识产权的价值最大化的实现。

7.下列选项中属于区域创新质量评价专利导航应用城市是(武汉)8.下列选项中属于超硬材料产业发展方向的是(产业链和专利布局的关联、产业竞争中的专利控制力、专利布局揭示出的产业发展方向)9.本课中,(美国)超硬材料产业布局的优化路径为产业价值链环节的结构优化和产业链不断升级奠定了基础。

10.郑州超硬材料产业链与专利布局的关系是(如影随形)。

11.超硬材料产业共有(三次)转移,每次转移和专利布局时间、区域演进完全吻合,完全匹配。

12.(科学技术)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

13.《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颁布后,连续(7年)按照制度运行三大板块实施专利战略年度推进计划。

主要任务是(制度运行保障体系、支撑经济社会发展、制度创新)。

14.区域类专利导航强调(匹配度)15.通过实践、探索和总结,专利导航项目包括(区域布局、人才管理、科技研发)。

16.下列选项中属于区域创新质量评价类专利导航应用城市是(武汉)。

17.专利导航源于(专利信息)的公开。

18.区域类专利导航项目包括(创新要素投入、专利匹配度、区域创新发展竞争力)19.通过实践、探索和总结,专利导航项目包括:产业规划、区域布局、研发立项20.()HSV-1技术发展方向重组治疗性基因或调节性基因的优化溶瘤病毒系统改进和优化溶瘤病毒启动子改进和优化溶瘤病毒联用21.在信息公开属性中体现,如果要开展创新活动,充分利用发明创造信息可以为新活动节约40%的(时间成本)和60%的(经费成本)22.大数据发展的重大意义为(大数据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新动力、大数据成为社会监督的新方式、大数据成为重塑国家竞争优势的新机遇、大数据成为新时达经济效益提升的新能源)。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布2018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名单的通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布2018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名单的通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布2018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名单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8.11.29•【文号】工信部企业〔2018〕258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布2018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名单的通告工信部企业〔2018〕2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有关协会: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7〕156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推荐2017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通知》(工信厅企业函〔2018〕172号),经评审和公示,确定了2018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名单,现予公布。

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同意授予北京知呱呱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市中小企业生产力促进中心、河北冠卓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等174个平台“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具体名单见附件)。

二、示范平台要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主动开展公益性服务,积极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在解决中小企业共性需求、畅通信息渠道、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发展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实现创新发展等方面发挥支撑和示范带动作用。

三、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要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扎实推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情况,做好省级及行业协会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培育和认定工作。

四、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定期对辖区内示范平台的服务质量、服务收费情况、服务满意度等运营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示范平台年度工作总结和检查情况报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不定期对示范平台的服务情况进行测评,对测评不合格的撤销示范平台称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创业扶持政策举措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创业扶持政策举措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创业扶持政策举措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2.03•【字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创业扶持政策举措的通知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为加大促进创业工作力度,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八部门关于实施重点群体创业推进行动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81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本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稳就业工作的意见》(沪府规〔2022〕6号)等有关精神,结合本市创业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本市创业扶持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初创期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补贴本市户籍劳动者,以及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或办理留学人员来沪创办企业享受优惠资格认定的非本市户籍劳动者,在本市新创办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吸纳劳动者就业满6个月后,可按吸纳本市劳动者人数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其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按规定为吸纳就业人员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按缴费当月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作为基数计算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缴费额中用人单位承担部分50%的标准给予补贴;农民合作社按规定为吸纳就业人员以集体参保方式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按缴费当月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作为缴费基数计算的养老和医疗保险缴费额50%的标准给予补贴。

每个创业组织每月社会保险补贴人数以8人为限,补贴期限不超过注册登记之日起的36个月,补贴资金从注册所在区的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档案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档案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档案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档案局•【公布日期】2023.03.14•【字号】沪人社专〔2023〕77号•【施行日期】2023.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档案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办法》的通知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档案局,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档案局2023年3月1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三章评价标准第四章附则上海市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档案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规范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工作,推动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关于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20号)、《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委办发〔2018〕16号)、《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人社规〔2021〕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档案专业人员高级职称(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和中级职称(馆员)依据本办法进行评审;初级职称(助理馆员、管理员)实行聘任制,由各单位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制定聘任办法(不得低于国家标准),自主开展聘任工作。

第三条上海市档案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上海市档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和上海市档案系列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统称“评委会”),分别负责本市档案系列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和馆员职称的评审工作。

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档案局相关部门。

上海高院发布《2016-2018年上海市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上海高院发布《2016-2018年上海市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上海高院发布《2016-2018年上海市劳动争议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6.27•【分类】其他正文上海高院发布《2016-2018年上海市劳动争议典型案例》(2019年6月27日)目录典型案例之一:飞行员辞职应支付航空公司离职补偿金典型案例之二:用人单位未安排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前健康检查系违法典型案例之三:医疗期内不得随意终止劳动合同典型案例之四:劳动者在关联企业间变动工作原服务期协议不当然继续履行典型案例之五:用人单位应批准符合法定情形的哺乳假典型案例之六: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应按约定返还取得股票之利益典型案例之七:群体性劳动争议应积极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路径典型案例之八:互联网+用工模式下劳动关系认定典型案例之九:公司高管严重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典型案例之十:诉请支付劳动报酬因涉嫌虚假诉讼不予支持典型案例之一飞行员辞职应支付航空公司离职补偿金--石某诉某航空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主要案情】石某系由某航空公司出资培训并定向招录的飞行员,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5年3月31日石某辞职,并书面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之后航空公司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石某支付离职补偿金210万元及飞行经历费用损失。

仲裁委裁决:石某应支付航空公司离职培训费用补偿金203万元。

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后诉诸法院。

【裁判意见】经审理后认为,原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针对飞行员流动问题联合制定的《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以下简称“五部委文件”)规定,企业招录飞行员应根据其年龄和服务年限参照70-210万元的标准向原单位支付费用。

为了规范飞行人员有序流动,保障航空公司正常经营秩序,法院参照上述意见酌定石某应支付航空公司离职补偿金203万元。

另外,因现行法律对飞行员的飞行经历费未作明确规定,故法院对航空公司要求石某赔偿飞行经历费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

专利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专利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专利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专利发展工作,深化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促进自主创新,推动XX经济社会发展,根据《XX省专利条例》及《XX专利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XX发展实际,设立专利工作专项资金。

为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专利工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每年由区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XX专利授权和专利年费资助、专利奖配套奖励、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和《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以下简称“贯标”)工作奖励、培育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奖励、专利技术产业化及其它与专利相关的工作资金。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还包括青少年专利教育、购买专利服务、落实市以上有关政策或相关要求所需资金等。

第三条专项资金必须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遵循公开透明、科学管理、注重绩效、利于监督的原则,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二章扶持标准第四条对专利申请地址属于XX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授权的专利费用进行资助。

申请人为第一专利权人,每项国内专利最多资助1次,港澳台归为国内专利;国外专利每项最多只能申报2个国家或地区的资助。

专利资助的项目和金额如下:(-)2018年1月1日起国内(包括港澳台)专利授权资助标准L个人:国内发明专利资助2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资助6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资助300元/件。

2.法人:国内发明专利资助5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资助8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资助300元/件。

(二)2018年1月1日起国外专利授权资助标准L个人:国外发明专利资助8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资助6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资助300元/件。

2.法人:获得美国、日本、英国、欧盟等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资助20000元/件;获得其它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资助IOOOO元/件;获得国外实用新型专利资助8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资助300元/件。

2018年度上海市专利工作示范单位认定

2018年度上海市专利工作示范单位认定
发明专利申请量连续增长,得3分;
专利
实施
(15分)
2
授权发明专利实施率
近三年授权发明专利实施率不低于70%
以近三年实施率平均值计,近三年实施率未达到70%,得0分;
近三年实施率≥70%,得1分;
近三年实施率≥80%,得2分。
2
专利收入占总收入比
近三年专利许可、转让及专利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专利拥有量较大
维持有效的实用新型及外观专利数量之和,
不足15件得0分,大于15件小于30件,得1分,大于等于30件得2分。
5
PCT专利及国外专利
积极申请PCT专利及国外专利
(1)近三年内,没有PCT专利申请及国外专利授权的,得0分;
(2)有1至3件PCT专利申请,得3分;有4件以上PCT专利申请,得5分;
具有健全的知识产权纠纷处理工作制度和应对机制
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处理工作制度和应对机制,得1分;
建立并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处理工作制度和应对机制,得2分。
专利
战略
(8分)
3
制定并实施专利战略
制定并实施专利战略
培训率未达到80%,得0分;
90%>培训率≥80%,得2分;
培训率≥90%,得3分。
3
员工培训率
员工的培训率达到60%
培训率未达到60%,得0分;
80%>培训率≥60%,得1分;
90%>培训率≥80%,得2分;
培训率≥90%,得3分。
专利
保护
(10分)
3
专利保护和纠纷应对能力
专利保护和纠纷应对能力强
承担国家或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重点项目,得1分。

2018年度上海市专利工作示范单位认定

2018年度上海市专利工作示范单位认定
维持有效的实用新型及外观专利数量之和,
不足件得分,大于件小于件,得分,大于等于件得分。
专利及国外专利
积极申请专利及国外专利
()近三年内,没有专利申请及国外专利授权的,得分;
()有至件专利申请,得分;有件以上专利申请,得分;
()有至件国外专利授权的,得分;有至件国外专利授权的,得分;有件以上国外专利授权的,得分;
专业管理人员
至少配备名专利工作者或
名专利工程师、专利代理人
无专利工程师、专利代理人或配备至名专利工作者,得分;仅配备名专利工作者或仅配备名专利工程师、专利代理人,得分;
在以上基础上,每增加名专利工作者,加分;
每增加名专利工程师或者专利代理人,加分;最高得分。
专利管理制度
制定专利管理制度并实施,基本实现专利工作电子化管理
年度上海市专利工作示范单位认定
(事业类)评分标准
指标类型
权重
指标名称
要求
评分标准
单位基本条件
(分)
建立产学研合作机制
应与企业建立产学研合作机制
建立了产学研合作机制,得分;
建立了产学研合作机制并效果良好,酌情得至分。
积极支持国家和本市重点产业发展
积极支持国家和本市重点产业发展
视承担本市和国家重大项目情况,酌情得至分。
制定了比较完善的专利工作制度并实施,得分;
基本实现专利工作电子化管理,得分。
专利
创造
(分)
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
事业单位有效发明专利不少于件
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件,,独自拥有的系数为分件,共有专利的系数为分件,受让专利的系数为分件;
每增加件加分,最高得分。
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专利拥有量
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专利拥有量较大

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认定及管理办法

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认定及管理办法

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市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进一步规范我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认定与管理工作,根据《市知识产权促进与保护条例》《市人民政府关于加速区域性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的认定与管理突出企业主体地位,坚持“政府引导、激励创新、自愿申请、择优扶持、公开公正、总额控制”的原则,促进企业提升创新能力和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培育知识产权强企,加快区域性经济发展。

第三条本办法的扶持经费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纳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费支出管理办法管理。

第四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及认定条件第五条申请市知识产权试点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被县(市)区或开发区认定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优势)企业的;(二)在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三)企业经营状况和成长性良好,无不良经营记录;(四)企业创新能力较强,拥有有效的发明专利1件以上或有效的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5件以上,近两年有专利申请或授权,且无非正常专利申请;(五)企业知识产权运用能力较强;(六)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配备知识产权专职或兼职人员,制定企业知识产权规划;(七)开展知识产权信息收集、检索和分析工作,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八)企业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培训。

企业管理人员和研发人员的培训率达到90%以上,员工的培训率达到80%以上。

第六条申请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已被认定为市知识产权试点企业;(二)在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三)企业经营状况和成长性良好,无不良经营记录;(四)具有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专门部门和不少于3名(含)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人员;(五)企业创新能力强,拥有有效的发明专利3件以上或拥有有效的发明专利2件以上,并且拥有的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合计10件以上,近两年有专利申请和授权,且无非正常专利申请;(六)企业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强,近两年核心专利转化实施率达到50%以上或专利产品、技术和服务(含国家级技术秘密)收入占总销售收入的50%以上;(七)全面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以下简称“贯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健全、制度完善,主要包括设置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知识产权专职人员,建立知识产权考核评价体系和知识产权宣传培训长效机制;(八)开展知识产权信息收集、检索和分析工作,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和预警机制,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九)知识产权战略纳入企业总体发展战略,实施效果显著,企业有效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对全市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7.19•【字号】青府发〔2018〕34号•【施行日期】2018.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青府发〔2018〕34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就业是民生之本,发展之源。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沪府发〔2017〕76号)精神,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决策部署,在新时代本区“跨越式”发展中实现经济转型带动就业转型,就业转型支撑经济转型,促进劳动者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的就业,现就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本区就业创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坚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一)促进经济增长与实现更高质量就业联动。

贯彻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稳中求进的总基调,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持续推进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不断提升经济发展带动就业的能力,在经济转型中实现更加充分和更高质量的就业。

在制定产业、贸易、项目投资等重大政策时,综合评价对就业岗位、就业环境、失业风险等带来的影响,发挥正向牵引作用。

以提升就业供给质量支撑经济转型,实现稳增长与促就业的有机结合。

将新增就业岗位和控制失业人口作为政府工作的重要指标,牢牢守住就业“底线”。

(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经委、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二)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与就业促进协同。

围绕本区“跨越式”发展目标,注重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与促进就业相协调。

按照大商贸、大物流、大会展,高端智能制造、高端信息技术,文化旅游健康产业的“三大两高一特”主导产业体系,通过产业结构的调整升级带动就业结构的优化。

2018上海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体系建设示范-上海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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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化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示范 市场化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示范 市场化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示范
上海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 (上海市知识产权援助中心) 市场化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示范 上海迈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元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市场化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示范 市场化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示范
序号
示范名称
承担单位
示范类型
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功能要素配置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上海科技成果权益激励服务平台——上海科技创新企业知本加速平台 激光领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特色服务功能示范区建设 复旦科技园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体系建设 医疗创新概念验证中心建设项目 能源电力技术转移服务支撑平台建设 上海财大国家大学科技园金融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平台建设 创业导师工作室 张江高科 895 导师工作室 上海技术交易服务中心 中国科学院上海光学精密机械研究所 上海复旦科技园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军医大学 上海电力科技园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财大科技园有限公司 上海市科技创业中心 上海张江管理中心发展有限公司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特色服务功能示范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特色服务功能示范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特色服务功能示范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特色服务功能示范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特色服务功能示范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特色服务功能示范 创业导师工作室 创业导师工作室
上海衍禧堂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创业接力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程汇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新微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华东理工科技园有限公司 上海星袖众创空间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聚科生物园区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浦东软件园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兰度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创徒科技创业服务有限公司 承担单位 上海浮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智百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精准对接全球指数增长型高技术项目,构建重点产业国际技术转移协同生态 上海颢玺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传感器与物联网专业化国际技术转移平台 新型特色知识产权运营机构探索 闵行区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 军民融合技术双向转移转化服务平台 科技成果转化综合服务平台创新服务中心 上海容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上海梧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18年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复核评价结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18年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复核评价结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18年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复核评价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布日期】2018.07.26
•【文号】工信厅科函〔2018〕250号
•【施行日期】2018.07.2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
正文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18年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
业复核评价结果的通知
工信厅科函〔2018〕250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联科〔2010〕540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2018年开展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复核评价工作的通知》(工信厅科函〔2018〕105号)要求,我部对2015年认定及通过复核的150家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组织开展了复核评价。

其中,武昌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等146家企业通过复核评价;上海华谊丙烯酸有限公司、安徽九华金润铜业有限公司、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代沃顿科技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未通过复核评价。

希望通过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复核评价的企业切实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完善制度建设,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不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真正成为创新主体。

附件:通过2018年复核评价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名单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18年7月26日附件。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考核复核申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考核复核申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考核复核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8.04.18•【字号】•【施行日期】2018.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考核复核申报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2018年度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考核复核申报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管字[2018]190号)的要求,为做好我市2018年度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的考核、复核、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工作年度考核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受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对我市的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进行年度考核。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一般、较差三个等次,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一定方式公布。

示范企业或优势企业年度考核结果将作为工作复核的重要依据。

市知识产权局年度考核结果,将与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企业工作支持政策挂钩。

(一)考核对象我市范围内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均需参加年度考核(企业名单见附件1)。

2015年度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的年度考核工作与复核工作合并进行。

(二)考核内容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情况(110分)、示范企业或优势企业建设工作方案出台(20分)及其落实情况(20分),满分150分。

其中,100分以上为优秀,70-100分为一般,70分以下为较差。

(三)工作程序1.考核对象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申报系统”,在线填报《2017年度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年度考核信息统计表》,上传示范企业或优势企业建设工作方案(以企业正式文件形式印发,在线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示范企业或优势企业建设工作进展等。

2.市知识产权局对企业建设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将考核内容及考核结果报送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开展正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开展正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开展正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字号】沪人社规〔2018〕21号•【施行日期】2018.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本市开展正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沪人社规〔2018〕21号各委、办、局(集团公司),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化工程技术领域职称制度改革,服务上海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打响上海“四大品牌”,特别是“上海制造”品牌,进一步加强工程技术领域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委发〔2016〕19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在部分职称系列设置正高级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39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本市开展正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深化工程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进一步健全职称层级,拓展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空间,激发工程技术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形成评价科学、管理规范、运行协调、服务全面的高层次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使工程技术人才队伍结构更趋合理,能力素质不断提高,为本市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提供高层次工程技术人才保障。

二、主要内容(一)资格名称自2018年起,本市开展正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工作,原本市评审的高级工程师(教授级)继续有效。

(二)评审机构组建上海市正高级工程师(工业生产类)职称评审委员会和上海市正高级工程师(建设交通类)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市相关领域正高级工程师职称的评审工作。

另外,本市自然科学研究系列高评委和工程系列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类高评委也承担相应领域正高级工程师职称的评审工作。

以上评审机构简称为“高评委”。

(三)申报范围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办理了《上海市居住证》1年以上并在有效期内),在本市所属企事业单位工作,已评聘高级工程师职务(岗位),拟聘任正高级工程师职务(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金山区关于进一步鼓励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金山区关于进一步鼓励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金山区关于进一步鼓励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7.01•【字号】金府规发〔2019〕3号•【施行日期】2019.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金山区关于进一步鼓励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金府规发〔2019〕3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区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中国制造2025”和“互联网+”行动计划的发展战略,根据《上海市工业互联网产业创新工程实施方案》(沪府发〔2018〕27号),结合金山工作实际,区政府对《金山区关于进一步鼓励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规定》(金府发〔2016〕6号)进行了修改,并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现将有关修订内容通知如下:一、将第十九条(支持传统企业两化深度融合)修改为:支持区内传统企业利用信息技术提升企业的管理、技术、销售等环节的综合能力,对推动本行业两化融合起到示范带动效应,并被列为区两化融合示范、试点企业,经评审公示通过后,给予30万元资金支持。

支持区内传统企业应用信息技术解决行业发展的共性问题,以行业平台等形式实现自身的转型发展和为区内外行业企业服务,并初步形成一定规模和集聚效应的项目,经评审公示通过后,给予项目总投资30%的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支持企业应用“互联网+”等模式开展行业服务平台、电子商务平台等建设,实现传统企业转型发展。

当年度内,对平台中新增的企业收费会员所发生的首期基础应用服务费原则给予1/4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支持企业开展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对于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的区内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二、新增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支持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具体内容为:支持面向重点产业、重点环节的行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对形成一定数量的行业设备接入、行业软件部署及行业用户覆盖的项目,经评审公示通过后,给予项目总投资30%的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2018年上海市标准化优秀成果奖申报和评审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2018年上海市标准化优秀成果奖申报和评审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2018年上海市标准化优秀成果奖申报和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8.06.29•【字号】沪质技监标〔2018〕293号•【施行日期】2018.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2018年上海市标准化优秀成果奖申报和评审工作的通知沪质技监标〔2018〕293号各有关单位:为鼓励本市标准化创新,促进标准化服务科创中心建设、卓越全球城市建设和“四大品牌”建设,进一步调动标准化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上海市标准化优秀成果奖评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决定开展2018年上海市标准化优秀成果奖申报和评审工作。

现就申报和评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宗旨和奖项设置上海市标准化优秀成果奖旨在鼓励和促进本市各行业、各领域的科研成果通过标准化手段转化为生产力,凸显本市标准化服务科创中心建设和“四大品牌”建设水平,不断提升国际影响力和产业综合竞争力;推进标准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本市标准化供给质量和标准化专业服务能级;创新城市精细化管理标准体系建设,提高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水平;综合推进重点领域标准化工作,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标准化优秀成果交流平台。

上海市标准化优秀成果奖分为优秀技术成果奖和优秀学术成果奖, 各分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奖项等级。

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实行限额:一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单位不超过7家;二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8人,单位不超过5家;三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6人,单位不超过3家。

二、申报主体、申报材料及要求(一)申报主体:依法在本市注册登记、信用记录良好,并作为项目主要完成者的法人单位和个人。

(二)申报材料总体要求申报主体应根据申报项目填写《上海市标准化优秀技术成果奖申报表》(附件1)或《上海市标准化优秀学术成果奖申报表》(附件2),并备齐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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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配备5名专利工作者或
1名专利工程师、专利代理人
无专利工程师、专利代理人或配备0至4名专利工作者,得0分;仅配备5名专利工作者或仅配备1名专利工程师、专利代理人,得5分;
在以上基础上,每增加1名专利工作者,加1分;
每增加1名专利工程师或者专利代理人,加4分;最高得8分。
4
专利工作制度
制定专利工作制度并实施,基本实现专利工作电子化管理
B:存在除D情形以外的不良信用信息,情节较轻的,得2分,并备注待查。
C:存在除D情形以外的不良信用信息,情节较重的,得1分,并备注待查。
D:存在犯罪行为及恶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得0分,并备注待查。
3
近两年盈利情况
经营状况良好,近两年保持盈利
近两年都保持盈利且持续增长,得3分;
近两年都保持盈利但无增长,得2分;
专利保护和纠纷应对能力较强,得2至3分;
专利保护和纠纷应对能力一般,得1分;
专利保护和纠纷应对能力不强,得0分。
5
近五年是否有主动维权行为
近五年,发现被侵权并主动维权的
有主动维权案例(有法院判决书或行政调解书)的,5分;
有主动维权行为的,得2分;
无主动维权行为的,0分。
2
知识产权纠纷处理工作制度和应对机制
以近三年收入占比平均值计,近三年收入占比未达到60%,得0分;
80%>近三年收入占比≥60%,得1分;
90%>近三年收入占比≥80%,得2分;
近三年收入占比≥90%,得3分。
4
专利质押融资和专利保险
近三年内,进行专利质押融资或参加专利保险。
近三年内,仅参加过专利保险的,得2分;
进行过专利质押融资的,得4分。
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专利拥有量较大
维持有效的实用新型及外观专利数量之和,
不足15件得0分,大于15件小于30件,得1分,大于等于30件得2分。
5
PCT专利及国外专利
积极申请PCT专利及国外专利
(1)近三年内,没有PCT专利申请及国外专利授权的,得0分;
(2)有1至3件PCT专利申请,得3分;有4件以上PCT专利申请,得5分;
制定了比较完善的专利工作制度并实施,得2分;
基本实现专利工作电子化管理,得2分。
专利
创造
(20分)
10
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
拥有有效发明专利不少于10件
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10件,独自拥有的系数为0.5分/件,共有专利和受让专利的系数为0.25分/件;
每增加5件加1分,最高得10分。
2
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专利拥有量
具有健全的知识产权纠纷处理工作制度和应对机制
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处理工作制度和应对机制,得1分;
建立并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处理工作制度和应对机制,得2分。
专利
战略
(8分)
3
制定并实施专利战略
制定并实施专利战略
4
专利实施基本情况
分为自行实施和作为甲方对外转让、许可等两种情况
(1)自行实施的,以销售合同金额计:
金额低于500得3分;超过3000万,得4分。
(2)作为甲方对外转让、许可专利的,以合同金额计:
合同金额低于200万,得0分;500万>合同金额≥200万,得2分,1000万>合同金额≥500万,得3分;合同金额≥1000万,得4分;
2018年度上海市专利工作示范单位认定
(企业类)评分标准
指标类型
分值
指标名称
要求
评分标准
单位基本条件
(15分)
2
产业领域
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专利工作
不涉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得0分;
涉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得2分。
3
依法诚信经营
企业依法诚信经营,无不良诚信记录。
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查询结果:
A:无不良信息得3分;
有一年亏损,得1分;
近两年企业都亏损的,得0分。
5
研发经费投入情况
企业研发经费占企业营业收入比例持续增长
上一年度,企业研发经费占企业营业收入小于5%,得0至2分;大于5%少于7%,得3分;大于等于7%少于10%,得4分;大于等于10%,得5分。
2
行业地位和影响力
以示范促深化发展,鼓励和引导企业构筑知识产权竞争优势
承担国家或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重点项目,得1分。
视体现行业地位和影响力的各种因素,酌情得1分。
专利
工作
基础
(75分)
机构和制度
(14分)
2
专利工作机构
将专利管理机构作为整体管理架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仅设置专利管理机构,得1分;
设置了专利管理机构并将其作为企业整体管理架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得2分。
8
专业管理人员
培训率未达到80%,得0分;
90%>培训率≥80%,得2分;
培训率≥90%,得3分。
3
员工培训率
员工的培训率达到60%
培训率未达到60%,得0分;
80%>培训率≥60%,得1分;
90%>培训率≥80%,得2分;
培训率≥90%,得3分。
专利
保护
(10分)
3
专利保护和纠纷应对能力
专利保护和纠纷应对能力强
在上述基础上,上一年度获得奖励或报酬的人数每增加1人,得分增加1分,最高得3分。
人员
培训
(8分)
2
文化建设和专利人才培养机制
将知识产权文化融入企业文化建设,已建立专利人才多层次培养机制
已将知识产权文化融入企业文化建设,得1分。
已建立专利人才多层次培养机制,得1分。
3
管理人员和科技工作人员培训率
管理人员及科技工作人员的培训率达到80%
(3)有1至5件国外专利授权的,得1分;有6至10件国外专利授权的,得3分;有10件以上国外专利授权的,得5分;
以上分数可以相加,最高得5分。
3
近三年发明专利申请量趋势
近三年发明专利申请量保持增长
近三年发明专利申请量有一年为0的,得0分;
有一年发明专利申请量持平或下降的,得1分;
有一年发明专利申请量增长,得2分;
(1)和(2)得分可以相加,最高以4分为限。
3
促进专利实施的措施及其效果
制定促进专利实施的规定并实施
企业未制定给予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励或报酬的规定,或其标准低于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得0分;
企业制定了给予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励或报酬的规定,且标准大于等于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得1分;
发明专利申请量连续增长,得3分;
专利
实施
(15分)
2
授权发明专利实施率
近三年授权发明专利实施率不低于70%
以近三年实施率平均值计,近三年实施率未达到70%,得0分;
近三年实施率≥70%,得1分;
近三年实施率≥80%,得2分。
2
专利收入占总收入比
近三年专利许可、转让及专利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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