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人工伤可得工伤赔偿和意外伤害险双项赔偿(精)
建筑工伤保险条例
建筑工伤保险条例建筑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为了保障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建筑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建筑工人遭受工伤时能够获得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建筑工伤保险是指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为其聘用的建筑工人投保的一种社会保险,包括工人的医疗保险、伤残保险、丧失劳动能力保险、死亡保险等。
第三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及其他从业单位应当依法为建筑工人投保工伤保险,按照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基金支付保险费,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建筑工伤保险费的支付由用人单位负责,月度支付基数由用人单位与建筑工人约定确定。
第五条建筑工人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通知保险机构,并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建筑工人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尽快报案,并向保险机构提供相关信息。
第七条建筑工伤保险应当覆盖工人在工作岗位上发生的意外伤害、职业病以及工伤后的医疗救治、康复和补偿等费用。
第八条建筑工人发生工伤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组织医疗救治,并按照规定支付相关费用。
第九条建筑工人因工伤造成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标准支付相应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以及死亡补偿金等。
第十条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伤保险理赔机制,加强与医疗机构的对接,提高理赔效率,确保建筑工人获得及时合理的赔偿。
第十一条建筑工伤保险金的支付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直接支付给受益人,不得由中介机构或者其他单位代收代付。
第十二条对于未投保建筑工伤保险或者拒绝履行保险责任的用人单位,相关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同时建筑工人有权向劳动监察部门申请维权。
第十三条建筑工伤保险机构应当加强社会宣传,提高建筑工人对工伤保险的认识和了解,督促用人单位履行保险义务,保障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工伤包括哪两大类赔偿
工伤包括哪两大类赔偿工伤是指在劳动者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而受到损害,依法应当由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医疗费、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亡人员丧葬补助金等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为劳动者提供了一定的保障,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很多人对于工伤包括哪两大类赔偿并不是很清楚。
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工伤包括的两大类赔偿。
第一大类赔偿:医疗费用工伤发生后,劳动者需要接受及时的治疗和护理,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医疗费用。
医疗费用包括因工伤治疗所需的诊疗费、住院费、手术费、药品费、康复费等。
劳动者在治疗期间所产生的交通、营养、住宿等相关费用也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
同时,对于因工伤导致的伤残或者需要进行康复治疗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也应当支付相应的康复费用。
在工伤医疗过程中,用人单位还应当给予劳动者必要的生活补助。
第二大类赔偿:伤残和死亡补助金如果劳动者因工伤导致了伤残或者死亡,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或者工亡人员丧葬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指对于经过一定期限的治疗和康复后仍然有一定程度伤残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而对于因工伤去世的劳动者,其家属可以获得工亡人员丧葬补助金,以帮助家属处理丧葬事宜。
总结工伤包括的两大类赔偿分别是医疗费用和伤残、死亡补偿金。
医疗费用是指工伤劳动者在治疗和康复期间所产生的各项费用,而伤残、死亡补偿金则是对于因工伤导致伤残或死亡的劳动者及其家属的一次性经济补偿。
这两大类赔偿共同构成了工伤保险制度的核心内容,为劳动者提供了必要的保障和帮助。
希望广大劳动者能够深入了解工伤保险制度,保护自身权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建筑工人100元意外险赔偿标准
建筑工人100元意外险赔偿标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建筑业的快速发展,建筑工人的工作环境日益复杂和危险,意外事故的发生频率也在不断上升。
为了保障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许多保险公司推出了建筑工人100元意外险,为他们提供全面的保障。
本文将介绍建筑工人100元意外险的赔偿标准,以帮助建筑工人了解自身权益。
建筑工人100元意外险的赔偿标准分为两个方面:意外身故和意外伤残。
一、意外身故赔偿标准在建筑工地工作的建筑工人面临着各种各样的危险,一旦发生意外身故,建筑工人100元意外险将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赔偿:1. 死亡赔偿金:建筑工人意外身故后,其指定受益人将获得一定金额的赔偿金。
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赔偿金额通常为保险金额的100倍或更高。
2. 丧葬费用:保险公司将赔偿建筑工人身故后的丧葬费用,用于安排合适的丧葬仪式和后续的相关事宜。
3. 延续教育费用:如果被保险人的子女正在接受教育,建筑工人100元意外险还将支付一定金额的教育费用,以确保被保险人的子女能够继续接受良好的教育。
二、意外伤残赔偿标准建筑工人在工作中受伤导致伤残的情况时有发生,建筑工人100元意外险将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赔偿:1. 伤残赔偿金: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建筑工人意外伤残后将获得一定金额的赔偿金。
赔偿金额的大小通常根据伤残程度和保险合同约定的比例确定。
2. 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将赔偿建筑工人因意外伤残而产生的医疗费用,包括住院治疗、手术费用、康复费用等。
3. 康复补偿金:如果建筑工人因意外伤残而需要长期康复治疗,保险公司还将支付一定金额的康复补偿金,用于支持其康复治疗和康复辅助设备的购买。
需要注意的是,建筑工人100元意外险在赔偿标准中通常会有一定的限制和排除条款。
例如,对于某些特定职业或工作环境,保险公司可能会设置不同的赔偿标准或额外的保费。
此外,保险公司还可能要求建筑工人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以确保赔偿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建筑工人100元意外险的赔偿标准为建筑工人提供了全面的保障,从意外身故到意外伤残,都有相应的赔偿金额和补偿项目。
上海建筑工伤赔偿标准
上海建筑工伤赔偿标准上海建筑工伤赔偿标准主要参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具体标准如下:一、工伤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伤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职业病或者因工死亡。
二、工伤赔偿项目:1. 医疗费用:工伤事故发生后,劳动者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医疗费用报销政策,包括住院费用、药费、治疗费等费用。
2. 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是指因工伤造成暂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期间,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的津贴,一般为伤工日工资的80%。
3. 伤残津贴:伤残津贴是指因工伤造成的劳动能力永久丧失程度达到定额标准的,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的津贴,根据伤残等级和伤工日工资确定具体金额。
4.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指因工伤造成的特定等级伤残的劳动者,根据伤残等级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确定金额,并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
5. 因工死亡赔偿金:因工死亡的劳动者的家属可以按照一定比例获得因工死亡赔偿金,具体金额和比例根据劳动者的抚养人数、供养比例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三、工伤赔偿标准:1. 医疗费用:工伤发生后,用人单位负责支付医疗费用,根据劳动者的具体病情和治疗费用确定具体金额,通常为医疗费用的100%。
2. 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根据伤工日工资和伤残程度确定,标准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一般为伤工日工资的80%。
3. 伤残津贴:伤残津贴根据伤残等级和伤工日工资确定,标准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具体金额根据表格计算。
4.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伤残等级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确定,标准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具体金额根据表格计算。
5. 因工死亡赔偿金:因工死亡赔偿金根据劳动者的抚养人数、供养比例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确定,标准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具体金额根据表格计算。
总体来说,上海建筑工伤赔偿标准是由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规定的,具体金额和比例根据劳动者的具体情况和当地标准确定。
建筑工程施工项目工伤保险
建筑工程施工项目工伤保险一、前言建筑工程施工是一项高风险的行业,施工过程中难免会发生意外伤害。
为了保障施工人员的基本权益,我国实行了建筑工程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制度。
本文将从工伤保险的定义、建筑工程施工项目工伤保险的实施意义、报销范围和流程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二、工伤保险的定义工伤保险是指国家为保障职工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伤害或者职业病,提供一定程度的经济补偿和医疗救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旨在减轻企业负担,保障职工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建筑工程施工项目工伤保险的实施意义1. 保障施工人员的基本权益:建筑工程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制度可以为施工人员在发生意外伤害时提供及时的经济补偿和医疗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
2. 减轻企业负担:通过实行工伤保险制度,企业可以将一部分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降低企业承担意外伤害事故的风险,有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3.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建筑工程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制度的实施,有助于缓解因意外伤害事故引发的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四、建筑工程施工项目工伤保险报销范围建筑工程施工项目工伤保险报销范围包括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具体报销范围如下:1. 医疗费用:包括治疗费用、药品费用、检查费用等,符合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由保险公司和企业按比例承担。
2. 伤残补助金:根据施工人员伤残等级,一次性给予伤残补助金。
3. 工亡补助金:施工人员发生工亡的,一次性给予工亡补助金。
五、建筑工程施工项目工伤保险流程1. 投保:企业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向保险公司投保建筑工程施工项目工伤保险。
2. 报案:施工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企业应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
3. 认定工伤:企业应向所在地社保局申报工伤认定,社保局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
4. 报销:企业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医疗费用清单等相关材料向保险公司申请报销。
5. 审核支付:保险公司审核通过后,按照约定的比例承担报销费用。
工伤双重赔偿范围
工伤双重赔偿范围工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因工作原因导致的身体伤害或职业病。
根据我国现行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工伤受伤者可以享受工伤保险金和赔偿金的双重赔偿。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工伤双重赔偿的范围。
一、工伤保险金的范围工伤保险金是工伤受伤者在工伤保险制度下享受的一种经济补偿,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医疗费用工伤受伤者的医疗费用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包括住院费、手术费、药品费等。
工伤受伤者在就医时应尽量选择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确保能够享受到工伤保险金的报销。
2. 伤残津贴伤残津贴是指工伤受伤者因伤残造成劳动能力减退而享受的一种经济补偿。
根据伤残程度不同,伤残津贴的发放标准也不同。
伤残津贴的金额将根据工伤受伤者的伤残程度、工资水平等因素进行计算。
3.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费是指工伤受伤者在伤情初愈后,因工伤原因需要继续治疗,而无法参加工作时享受的一种经济补偿。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费的发放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根据工伤受伤者的工资水平、治疗期限等因素进行计算。
二、赔偿金的范围赔偿金是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受伤者的实际损失向其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劳动能力损失赔偿金劳动能力损失赔偿金是指工伤受伤者因工伤导致劳动能力减少或丧失而向其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赔偿金的金额将根据工伤受伤者的工资水平、伤残程度等因素进行计算。
2. 精神损失赔偿金精神损失赔偿金是指工伤受伤者因工伤导致精神上的痛苦和损失而向其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赔偿金的金额将根据工伤受伤者的实际损失、伤残程度等因素进行计算。
3. 监护人费监护人费是指工伤受伤者因伤残或丧失劳动能力而需要他人照顾时,用人单位向其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监护人费的金额将根据工伤受伤者的实际需求、监护人的劳动力价值等因素进行计算。
工伤双重赔偿的范围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但无论是工伤保险金还是赔偿金,都是为了保障工伤受伤者的合法权益。
工伤职工获得双重赔偿
工伤职工获得双重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当发生工伤事故时,受伤职工可以获得双重赔偿。
下面将详细讨论工伤职工获得双重赔偿的相关内容。
首先,工伤鉴定是获得双重赔偿的前提条件。
根据法律规定,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受伤职工应及时向用人单位报告,并由用人单位组织相关部门对其伤情进行评估,并向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提出鉴定申请。
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将根据职工工伤的性质和程度进行鉴定,判断是否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其次,双重赔偿的内容包括工伤医疗费和工伤护理费、伤残津贴以及死亡赔偿金。
工伤医疗费和工伤护理费是指受伤职工因工伤需要治疗和康复所需的费用,包括住院费、手术费、医药费等。
工伤职工可以通过工伤保险来报销这些费用。
伤残津贴是指由于工伤导致受伤职工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根据受伤程度支付给受伤职工的一定比例的工资。
伤残等级分为一至十级,等级越高,津贴比例越高。
死亡赔偿金是指发生工伤事故导致职工死亡的情况下,支付给职工家属的一定金额。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支付给职工家属的死亡赔偿金最低不低于职工一年工资的20倍。
总的来说,工伤职工获得双重赔偿是根据工伤保险制度来实施的,通过工伤保险来支付工伤职工因工伤导致的医疗费用和津贴、赔偿等费用。
这种制度保障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于维护劳动者的利益起到了重要作用。
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避免发生工伤事故的发生,减少对劳动者的伤害风险。
在保障工伤职工权益的过程中,还需要健全和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加强工伤鉴定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及时支付双重赔偿,确保工伤职工能够获得应有的保障和赔偿。
同时,还应加强工伤预防和安全生产管理,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最大程度地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建筑工地意外工伤险赔偿流程
建筑工地意外工伤险赔偿流程
嘿,朋友们!今天咱就来好好唠唠建筑工地意外工伤险赔偿流程。
你想想看,咱在建筑工地辛苦干活儿,那可都是拿力气和汗水拼啊!要是一不小心出了意外,那得多糟心啊!这时候工伤险赔偿可就太重要啦!那到底咋个流程呢?听我慢慢道来哈。
首先呢,一旦发生意外,你可别慌,得赶紧跟工地负责人说呀!“哎呀,我受伤啦!”就像你不小心摔了一跤会喊疼一样自然。
负责人就得赶紧采取措施送医治疗,这是必须的呀!不然咋行?接下来,就得去进行工伤认定啦!这就好比给这起意外盖个章,确定它就是工伤。
咱得把相关的证据材料都准备好,比如事故报告、医疗记录啥的。
你说要是没有这些,那不就像没了钥匙打不开门一样嘛!然后呢,就到了劳动能力鉴定的时候,看看这伤对你今后的工作生活有多大影响。
这整个过程中啊,大家可得积极点儿!别拖拖拉拉的,不然吃亏的可是自己呀!而且,咱还得注意和相关人员沟通好,就像你和朋友聊天一样,要把事儿说清楚说明白。
你说要是都闷着不说,那能解决问题吗?
反正啊,大家一定要清楚这个流程,该争取的赔偿咱就得努力争取!别不好意思也别嫌麻烦,这都是咱应得的呀!咱辛苦工作就是为了生活更好,要是出了意外还得不到应有的保障,那多冤呐!可别让自己受了委屈呀!
我觉着吧,建筑工地意外工伤险赔偿流程就是咱的一道保护墙,一定要充分利用起来,给自己一个交代!。
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建设项目已经成为了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
然而,这些项目所涉及的工程建设,往往涉及到一些高风险的劳动工作,容易发生工伤事故。
为了保障建设工人的合法权益,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制度应运而生。
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赔偿标准是该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赔偿标准是指建设项目工人因工作原因而发生的工伤事故后,可以获得的一定的经济赔偿或治疗费用等福利待遇。
具体来说,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赔偿标准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疗费用:
建设项目工人因工作原因而遭受工伤事故,所需支付的医疗费用,应由企业承担,具体金额根据治疗费用标准进行计算。
二、伤残津贴:
建设项目工人因工作原因致残或整残,就能获得一定的伤残津贴。
伤残津贴标准根据工人的伤残等级、年龄、职业等级以及工资水平等因素进行计算。
三、丧葬补助:
建设项目工人因工作原因死亡,其近亲属可以获得一定的丧葬补助,用于解决丧葬所需的一些费用。
四、失业救济:
为了保护工人的权益,该标准还包含了失业救济金。
即建设项目工人因工作原因失去工作后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助,以减轻其失业带来的困难。
通过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赔偿标准的设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建设项目工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企业也需要采取一定的措施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这不仅可以保证工人的人身安全,同时也可以为企业节省一定的经济成本。
建筑工地险赔付标准
建筑工地险赔付标准
一、人员伤亡赔偿
1.1死亡赔偿: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按照死亡人员的年平均收入乘以相应的赔偿年限进行赔偿。
1.2伤残赔偿:根据伤残人员的伤残等级,按照相应的赔偿标准进行赔偿,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护理费用等。
二、财产损失赔偿
2.1直接财产损失:按照财产实际损失的价值进行赔偿,包括建筑物、机械设备、材料等。
2.2间接财产损失:包括停工损失、租金损失等,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和赔偿。
三、间接损失赔偿
3.1利润损失:由于事故导致的建筑工地停工,对承包商或业主的利润造成的影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和赔偿。
3.2法律费用:包括因索赔、诉讼等产生的律师费、公证费等,根据实际发生费用进行赔偿。
四、罚款及救助费用
4.1罚款: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产生的罚款,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赔偿。
4.2救助费用:因事故发生而对人员进行救助所产生的费用,包括急救费用、医疗费用等,根据实际发生费用进行赔偿。
五、施工设备赔偿
5.1损坏设备:对损坏的施工设备,根据其购买价值和使用年限进行折旧后的价值进行赔偿。
5.2丢失设备:对丢失的施工设备,按照设备的购买价值进行赔偿。
六、场地清理费用
6.1在事故后,对建筑工地进行清理所产生的费用,根据实际发生费用进行赔偿。
七、医疗费用及康复费用
7.1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包括住院费、手术费、药品费等,根据实际发生费用进行赔偿。
7.2对受伤人员进行康复治疗所产生的费用,根据实际发生费用进行赔偿。
工地工伤赔偿标准
工地工伤赔偿标准工地工伤赔偿标准是指在工地发生工伤事故后,受害人可以获得的赔偿金额和相关权益的规定。
工地工伤赔偿标准的制定,旨在保障工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安全生产,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一、工地工伤赔偿标准的适用范围。
工地工伤赔偿标准适用于在建筑工地、道路施工工地、矿山等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工伤事故。
工地工伤赔偿标准包括工伤医疗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伤残赔偿金、工亡家属抚恤金等内容。
二、工地工伤赔偿标准的具体内容。
1. 工伤医疗费,工伤医疗费是指因工伤事故导致的医疗费用,包括住院治疗费、手术费、药品费、康复费等。
工伤医疗费的赔偿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报销。
2.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指工伤事故发生后,用于补偿受害人的一次性医疗费用支出。
补助金的标准根据受害人的伤情和治疗费用确定,由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 工伤伤残赔偿金,工伤伤残赔偿金是指因工伤事故导致的劳动能力永久丧失或者部分丧失的受害人,可以获得的一次性赔偿金。
赔偿标准根据受害人的伤残程度和工资水平确定,由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 工亡家属抚恤金,工亡家属抚恤金是指因工伤事故导致死亡的受害人的家属可以获得的一次性抚恤金。
抚恤金的标准根据受害人的工资水平和家庭情况确定,由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三、工地工伤赔偿标准的申请流程。
受害人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及时向用人单位报告,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经过认定后,受害人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工伤医疗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伤残赔偿金、工亡家属抚恤金等。
四、工地工伤赔偿标准的保障措施。
为了保障工地工伤赔偿标准的落实,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确保用人单位依法购买工伤保险,及时足额缴纳保险费。
同时,加强对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五、工地工伤赔偿标准的意义和作用。
工地工伤赔偿标准的制定,有利于保障工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安全生产,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建筑工人工伤工资标准
建筑工人工伤工资标准随着建筑行业的发展,建筑工人成为了支撑城市建设进程的主力军。
然而,由于工作环境的特殊性,建筑工人也面临着较高的工伤风险。
在工伤发生后,工人应当享受到合理的工伤赔偿和医疗费用补偿。
因此,建立合理的建筑工人工伤工资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一、工伤赔偿标准工伤赔偿是建筑工人工伤保护的重要内容之一,其标准需要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来制定。
在中国,工伤保险法规定了建筑工人工伤赔偿的计算方法。
根据该法律,工伤赔偿金由以下几个方面构成:1. 丧失劳动能力赔偿金:根据工人的劳动能力损失程度和相关因素,确定丧失劳动能力赔偿金的金额。
2. 医疗费用补偿:包括治疗费、护理费、住院费、手术费等直接与工伤相关的医疗费用。
3.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伤残程度,给予一次性的补助金。
4. 相关精神损失赔偿:主要包括因工伤导致的精神损失所需要的补偿。
二、合理工资标准的意义建筑工人的工资不仅仅包括基本工资,还应该包括工伤保障,以提供合理的工伤赔偿和医疗费用补偿。
制定合理的工伤工资标准有以下几个重要意义:1. 保障工人的合法权益:建筑工人在工作过程中面临诸多风险,工资标准的合理制定可以保障工人的工伤赔偿权益,提高工人参与建筑行业的积极性。
2. 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建筑行业以工人为基础,确保工人的安全和权益可以促进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保持行业的稳定性和长期竞争力。
3. 提高工作效率:工人在明确知晓自身权益及其得到保障的情况下,会更加专注于工作,并提高工作效率,从而促进工程质量的提升。
三、如何制定合理的工资标准制定合理的工资标准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1. 工伤风险评估:工伤风险评估可以对不同的工种和工作环境进行风险评估,从而确定不同工种的工资标准。
对于工伤风险较高的工种,工资标准相应较高。
2. 法律法规要求:参考国家或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工资标准符合法规要求,维护工人的合法权益。
3. 同行业比较:通过与同行业其他公司或组织的工资标准进行比较,确定相对合理的工资水平。
建筑项目工伤保险
建筑项目工伤保险建筑项目工伤保险是指在建筑项目中,为防止和减轻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所引发的经济损失,由建设单位或承包单位按照法律规定的比例和标准,向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购买的一种商业保险。
下面将从建筑项目工伤保险的背景、意义、保险责任和操作流程等几个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背景建筑施工是一项高风险、高危险性的工作,常常涉及高空作业、机械设备操作、物料运输等各种危险场景,一不小心就会发生工伤事故。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建筑施工项目的建设单位或承包单位应当为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购买工伤保险,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意义1. 降低建筑项目的风险:建筑项目中的工人往往因为工况复杂、工作环境恶劣、工作方式特殊等因素,易受到伤害。
购买工伤保险能够为工人提供及时和全面的医疗和理赔服务,减轻受伤工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负担。
2. 保障工人权益:建筑施工工人往往缺乏足够的工伤保险意识,一旦发生事故往往无法得到及时赔偿。
购买工伤保险可以强制建筑施工单位履行保险义务,保护工人的合法权益。
3. 促进建筑产业可持续发展:购买工伤保险能够为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提供一种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降低施工单位的经营风险,从而推动建筑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保险责任建筑项目工伤保险的保险责任主要包括:1. 医疗费用保险责任:对工人因工受伤需要进行医疗治疗的费用,按照法律规定的比例进行赔付。
2. 工伤津贴保险责任:对工人因工受伤需要停工治疗期间的工资损失,按照法律规定的比例进行赔付。
3. 伤残赔偿保险责任:对工人因工受伤导致残疾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法律规定的比例和标准进行赔付。
4. 意外身故保险责任:对工人因工受伤导致死亡的,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进行赔付。
操作流程购买建筑项目工伤保险的操作流程主要包括:1. 确定合同关系:建设单位或承包单位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明确保险责任和费率标准等。
2. 缴纳保险费用:建设单位或承包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的费率和金额,向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用。
建筑工地受伤参照工伤赔偿依据
建筑工地受伤参照工伤赔偿依据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加快,建筑工地的规模也越来越大。
在建筑工地上,工人们常常要面临各种危险,如高空作业、机械设备操作、物体坠落等,这些危险不仅威胁着工人们的生命安全,也给他们的身体健康带来了极大的风险。
因此,建筑工地上的工人们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知道如何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特别是在工伤赔偿方面。
建筑工地上的工人们,如果因为工作原因受伤,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工伤赔偿标准来获得赔偿。
工伤保险是指在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发生工伤、职业病或者因工死亡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由保险机构承担的给予劳动者或者其家属的一定经济补偿和社会保障制度。
在建筑工地上,工人们的工作环境往往比较危险,受伤的风险也比较高。
如果工人在工作过程中因为工作原因受伤,那么工人就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来获得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人在工作过程中受伤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二、遵守了劳动纪律和安全规定;三、受伤与工作有因果关系。
如果工人满足以上三个条件,那么就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来获得赔偿。
根据条例规定,工人在工作过程中发生工伤,应当及时向用人单位报告,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医疗机构接受诊治。
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工伤,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认定,并按照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
在工伤认定方面,工人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一、及时向用人单位报告工伤;二、尽快到指定的医疗机构接受诊治;三、保留好相关证据和材料。
如果工人的工伤认定被认定为工伤,那么工人就可以获得工伤赔偿,包括医疗费、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死亡补助金等。
其中,医疗费是指工人因工伤治疗的医疗费用,包括治疗费、住院费、手术费、药品费等;伤残津贴是指工人因工伤造成伤残,无法从事原来的工作,但仍能从事其他工作,由保险机构每月支付的生活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指工人因工伤造成伤残,无法从事原来的工作,也无法从事其他工作,由保险机构一次性支付的补偿金;死亡补助金是指工人因工伤死亡,由保险机构支付的一次性补助金。
建筑工程工伤保险赔偿范围
建筑工程工伤保险赔偿范围
建筑工程工伤保险是指建筑施工单位为保障施工工人的生命安全和健康,依据相关规定为其购买的一种社会保险。
建筑工程工伤保险的赔偿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1. 工伤医疗费用:指因工伤造成的医疗费用,包括治疗费用、住院费用、手术费用等。
2. 工伤康复费用:指因工伤造成的康复费用,包括康复治疗费用、康复用品费用等。
3. 工伤护理费用:指因工伤造成的护理费用,包括丧失自理能力后的护理费用、护工或看护人员的工资等。
4. 工伤死亡补助金:指因工伤死亡的工人家属可以获得的一次性补助金,补助金的金额按规定的标准进行发放。
5. 工伤住院伙食补助:指因工伤住院期间,工人可以获得的一定的伙食补助。
6. 工伤误工补偿金:指因工伤导致工人无法工作而需要进行的相应补偿。
以上是建筑工程工伤保险的赔偿范围,施工单位应按时足额为工人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保障工人的合法权益。
建工团体意外险和工伤可以“双赔”吗?
建⼯团体意外险和⼯伤可以“双赔”吗?律师观点分析⼀、案情简介2020年6⽉29⽇,⽤⼈单位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为原告来某某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平安建筑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建筑项⽬名称为徐矿城⼆期B地块项⽬,其中意外伤害⾝故和残疾保险⾦额为每⼈50万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额为每⼈5万元,保险期限为2020年6⽉30⽇⾄2023年9⽉30⽇,原告来某某为被保险⼈、受益⼈。
2020年10⽉14⽇,原告来某某在该项⽬⼯作时右眼被飞溅的⽊块击伤,经医院诊断为右眼机械性眼外伤(右眼球破裂、右眼⽆晶体状等)。
后徐州市某⼈⼒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原告来某某为⼯伤,经鉴定为⼯伤六级,原告来某某通过劳动仲裁获得⼯伤赔偿。
因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原告委托笔者代理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暂定20万元,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按照《⼈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对其伤残程度进⾏鉴定,保险公司申请按照《⼈⾝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进⾏鉴定,经法院委托鉴定,原告来某某的伤残程度按照两种标准均为七级伤残。
⼆、实务界的不同见解因来某某已获得⼯伤赔偿,关于本案保险公司是否应当理赔及怎么赔,委托⼈在咨询笔者之前,已咨询过多个律师及保险公司从业⼈员,得到的答案⼤相径庭:1、关于赔不赔:委托⼈所咨询的部分律师及保险公司从业⼈员认为建⼯团体意外险是替雇主(⽤⼈单位)承担责任的保险,将该险种等同于“雇主责任险”,从⽽认为来某某已经获得⼯伤赔偿,不能获得双份赔偿,本案中建⼯团体意外险拒赔合法。
2、关于怎么赔:部分律师认为来某某的误⼯费、交通费、残疾赔偿⾦、精神抚慰⾦等都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其中伤残赔偿⾦按照普通⼈⾝损害的计算⽅式计算(即残疾赔偿⾦=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均可⽀配收⼊标准×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三、笔者的观点1、关于赔不赔:建⼯团体意外险设⽴初衷就是为了转移建筑企业风险,只是随着⼯伤保险制度的施⾏,⼯伤保险替代了建⼯团体险的功能。
建筑工人工伤怎么赔偿
建筑⼯⼈⼯伤怎么赔偿在建筑⼯地上上班不但⾟苦还很危险,特别是⾼空作业的很容易掉落摔伤,⼀旦发⽣受伤还影响⼯作,那么建筑⼯⼈⼯伤怎么赔偿,⼯伤赔偿标准是什么,店铺⼩编通过你的问题带来了“建筑⼯⼈⼯伤怎么赔偿”的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建筑⼯⼈⼯伤怎么赔偿第⼀步,要求⽤⼈单位垫付医疗费,进⾏治疗。
注意尽量不要⾃⼰垫付医疗费,否则以后处理⼯伤,⽆论是协商解决还是打官司都⾮常的被动;第⼆步,收集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这⼀点相当关键。
劳动关系证明材料是申请⼯伤认定的必备材料,没有劳动关系证明,将⽆法启动下⼀步的⼯伤认定程序;没有劳动关系证明,不要轻易启动⼯伤认定程序,否则也可能使⾃⼰处于⾮常被动的局⾯;第三步,进⾏⼯伤认定。
⼯伤认定是由⼈⼒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所受伤害是否属于⼯伤进⾏的⾏政确认,是处理⼯伤最为重要的⼀步。
如果单位认可是⼯伤,劳动者可以建议⽤⼈单位去申请⼯伤认定。
需要注意的是:第⼀、只有⼈⼒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权⼒作出⼯伤认定,不要盲⽬相信企业认可⼯伤的承诺(注:极少数地区规定,没有参加⼯伤保险的,⽤⼈单位认可为⼯伤的,可以按⼯伤处理。
)第⼆、⾃发⽣⼯伤事故或确诊职业病,最晚不要超过⼀年的时间去申请⼯伤认定。
第四步,进⾏劳动能⼒鉴定。
劳动能⼒鉴定也就是对⼯伤受伤程度进⾏伤残评定,由劳动能⼒鉴定委员会组织专家进⾏。
第五步,申请劳动仲裁,索赔⼯伤待遇。
根据鉴定的伤残等级以及《⼯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可以确定⼯伤赔偿的项⽬和⼯伤赔偿标准,可以与⽤⼈单位先⾏协商;协商不成的,向⽤⼈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规定《⼯伤保险条例》第三⼗九条职⼯因⼯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伤保险基⾦领取丧葬补助⾦、供养亲属抚恤⾦和⼀次性⼯亡补助⾦:1、丧葬补助⾦:为6个⽉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平均⼯资。
2、供养亲属抚恤⾦:按照职⼯本⼈⼯资的⼀定⽐例发给由因⼯死亡职⼯⽣前提供主要⽣活来源、⽆劳动能⼒的亲属。
建筑公司工伤几类保险
建筑公司工伤几类保险建筑公司工伤保险是指建筑公司为员工购买的一种保险,目的是为员工在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时提供一定的救助、赔偿和保障。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建筑公司应当向员工购买工伤保险,并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
建筑公司工伤保险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基本工伤保险,另一类是补充工伤保险。
基本工伤保险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由政府指定的保险公司承办,对建筑公司员工进行统一的工伤保险责任承担和赔付。
补充工伤保险是指建筑公司为员工购买额外的工伤保险,以弥补基本工伤保险的不足,提供更全面的保障。
基本工伤保险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保险责任:1. 工伤医疗保险:对于工作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的员工,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费用报销。
2. 工伤康复保障:对于因工作原因导致身体残疾或功能障碍的员工,提供康复治疗、康复器材、辅助工具等康复服务和救助。
3. 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对于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伤残,根据伤残程度给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4. 工伤生活费:对于因工作原因导致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员工,按照一定的标准提供工伤生活费。
补充工伤保险的类别较多,常见的包括以下几类:1. 医疗补充保险:对于基本工伤保险中医疗费用未覆盖的部分,提供额外的补充保险责任。
2. 伤残津贴补充保险:对于基本工伤保险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不足的情况,提供额外的补充保险责任。
3. 误工津贴补充保险:对于因工作原因导致的暂时无法工作,导致收入减少的员工,提供额外的补充保险责任。
4. 生活费补充保险:对于基本工伤保险中工伤生活费标准不足的情况,提供额外的补充保险责任。
建筑公司工伤保险的购买和赔付都有一定的程序和要求,建筑公司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并缴纳保险费,同时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减少事故的发生。
员工遭受工伤后,需要按照程序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保险公司将根据伤残程度和损失情况进行赔付。
总之,建筑公司工伤保险是对员工在工作期间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提供的一种保障和救助,对于保障员工权益、提升工作安全意识具有重要意义。
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制度范本
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施工项目中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施工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道路桥梁工程、水利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
第三条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实行总承包单位负责制,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全体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四条施工项目工伤保险费按照施工项目合同总造价的一定比例缴纳。
具体缴费比例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公布。
第二章工伤保险待遇第五条职工在施工项目中发生工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六条施工项目职工发生工伤,享受以下待遇:(一)医疗待遇:包括工伤医疗费、康复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二)伤残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三)工亡待遇:包括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
第三章工伤保险费用缴纳第七条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前,按照项目合同总造价的一定比例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八条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应当将工伤保险费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
第九条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前,将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一次性全部拨付给项目施工的分包单位,由分包单位负责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施工项目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工作,对施工项目工伤保险费的缴纳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伤保险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
第十二条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工伤事故,并按照规定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手续。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未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深圳建筑工伤保险
深圳建筑工伤保险深圳市建筑工伤保险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由深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所主导,面向全市建筑从业人员提供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其目的是保障建筑工人在从事建筑施工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时,能够获得合理的经济补偿和医疗待遇,保障他们的身体健康和生活权益。
以下是对深圳建筑工伤保险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一、参保人群范围深圳建筑工伤保险适用于在深圳市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作业的企事业单位职工、个体工商户工人以及自雇人员。
包括项目经理、技术人员、普通工人等不同岗位的从业人员。
二、保险待遇1. 医疗待遇:建筑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后,可以享受免费的医疗救治和康复治疗。
医疗费用按照深圳市相关规定支付,包括诊断治疗费用、康复费用、药品费用等医疗支出。
2. 工伤津贴:在治疗期间,建筑工人无法从事原工作时,可以获得一定比例的工资补贴,即工伤津贴。
工伤津贴的发放按照工人实际工资水平的一定比例确定,以保障工人在治疗期间的基本生活需求。
3.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建筑工人在工伤事故中造成伤残的,可以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补助金的标准根据伤残程度确定,伤残等级高的工人可以获得较高的补助金。
4. 死亡补助金:如果建筑工人因工伤事故死亡,其家属可以获得一定数额的死亡补助金。
补助金根据工人工资、家庭人口等因素确定。
三、参保方式建筑从业人员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参加深圳建筑工伤保险:1. 企事业单位职工:由单位代为参保,单位缴纳保险费。
2. 个体工商户工人:可以自行申请参保,个人缴纳保险费。
3. 自雇人员:可以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参保,并缴纳保险费。
四、保费缴纳建筑从业人员参与深圳建筑工伤保险需要缴纳一定的保险费。
保险费由参保者逐月缴纳,具体缴费比例根据工资水平和工种特点等因素确定。
五、保险理赔流程建筑工人在发生工伤事故后,需要尽快向所在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经过初步核查后,可以进行救治和治疗。
同时,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工伤鉴定报告、医疗费用清单等,以便办理保险理赔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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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人工伤可得工伤赔偿和意外伤害险双项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施工企业需要办理建筑施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各地区均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 一般要求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 需要提交办理建筑施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单, 否则施工许可证是不能办理的。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人寿保险的一种。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侯二朋律师认为,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可以制定受益人,投保人也可以制定受益人。
但投保人制定收益人的,应取得被保险人的同意。
也就是说,施工企业在办理建筑施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时候, 可以为建筑工人指定受益人, 但应取得建筑工人的同意。
如果没有建筑工人同意的,该指定无效。
在实践中,施工企业大都不会告知建筑工人投保了建筑施工人身意外保险, 在发生事故后, 用理赔的保险金来抵作工伤保险赔偿的赔偿款。
这实际上是损害了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 是违背《建筑法》基本精神的。
广大建筑工人应依法维权。
附:杭州市建筑施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实施细则
为贯彻执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杭州市建筑施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06 163号〕 (以下简称《办法》 , 规范施工企业办理建筑施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以下简称建工意外险行为, 保障投保企业和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在我市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 包括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单项工程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建设单位依法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应依照《办法》办理建工意外险。
二、施工企业 (以下简称投保人应在工程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注册手续前, 选择已在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以下简称市建委备案的保险公司办理建工意外险。
三、各保险公司在杭州市区开展建工意外险业务前, 应报市建委备案, 每家保险公司应指定一个专门部门 (机构负责办理建工意外险。
各保险公司申报备案的资料由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以下简称市总站统一受理, 并按照市建委要求进行核对。
申报备案的资料包括下列内容:
(一、开展建工意外险的备案申报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复印件(国家工商总局 ;
(三、企业在杭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及复印件(省工商局 ;
(四、企业在杭分支机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国家技术监督局 ;
(五、企业在杭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及复印件(保险监督机构 ;
(六、响应《办法》内容的统一格式《杭州市区建筑施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单》 ;
(七、在杭州市开展建工意外险的申请以及诚信理赔、失信退出和积极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防险减灾管理的承诺;
(八、开展事故预防、施工安全教育和培训等安全服务工作的具体内容、措施和组织机构;
(九、备案所需要的其它相关资料。
四、当开展建工意外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备案时具有的各项条件发生变化时, 应及时报建委重新备案。
五、保险公司应为投保人提供下列安全服务:
(一、施工现场风险评价:应根据建设工程的施工工艺特点以及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等综合因素对施工现场的重大危险源做出风险评价, 为现场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的编制以及项目安全管理的决策提供参考。
(二、安全技术咨询:针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技术问题, 提供专家咨询服务。
(三、安全事故防范:针对施工现场容易产生的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 提出针对性防范措施,提醒施工现场做好相应防范工作。
(四、人员培训:应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或施工企业的需要, 组织
对施工现场的各类人员提供安全知识培训。
(五、指导防灾防损设备配置:为了减少或避免灾害性天气的损害以及防范施
工现场发生人员伤亡,指导施工企业配备必要的防灾防损设备。
(六、安全技术研究:组织或委托专门机构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技术进行研究, 提出解决方案,降低施工现场事故发生的概率。
(七、其它帮助投保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措施。
保险公司应建立专门的组织机构负责为施工企业提供上述安全服务, 具有相应的业务能力和人员, 每年用于提供安全服务的投入不应低于保险费收入的 20%。
目前还不能提供安全风险管理和事故预防的保险公司, 应通过委托建筑安全服务中介组织向施工企业提供与建工意外险相关的安全服务。
建筑安全服务中介组织必
须拥有一定数量、专业配套、具备建筑安全知识和管理经验的安全技术人员 (原
则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30人。
建筑安全服务中介组织的安全服务能力应取得
市建委的认可。
六、投保人办理建工意外险后, 应将保险凭证专用联交付建设单位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注册手续。
七、市总站设立专门服务窗口, 为投保人提供咨询服务、对保险业务进行登记、对安全服务内容进行复核等工作。
禁止保险公司业务人员在交易中心场内进行任何业务推销、洽谈、咨询等活动; 如有违反,则被视为不良行为。
滨江区、下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之江管委会、西湖风景名胜区服务窗口的设置和管理由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八、开展建工意外险的保险公司采用统一格式的保单,在保险合同条款中应载明为投保人提供安全服务的具体内容。
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受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注册手续时,对建工意外险凭证、承保单位、保额、保费、安全服务等是否符合要求进行检查。
不符合《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要求的,不予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注册手续。
九、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 分包单位意外伤害保险费包括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不再另行计提。
十、发生重大安全生产(意外伤害事故或紧急情况时,保险公司应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在 48小时内先行预付估计保险理陪金。
十一、因施工现场防护不当造成第三者受到意外伤害的, 在保险理赔时投保人所需提交的证明文件和材料中,无需提交被保险人的人事证明或劳动关系凭
证。
十二、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在理赔金额等方面存在纠纷的, 双方当事人应协商解决, 也可提请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以下简称市总站进行协调。
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照法律途径解决。
十三、投保人投保后应将有关信息在施工现场以张贴公告等形式告知被保险人,出险后的理赔金应及时送达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
十四、施工企业除与建设单位解除施工合同外,不得退保建工意外险。
十五、保险责任期限自投保人已交付保险费的次日 (或约定起保日零时起, 至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提前竣工的工程保险责任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自行终止。
因故延长工期的工程, 投保人必须在保险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续保手
续。
取得续保凭证后, 投保人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凭证专用联送交相应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查。
十六、为有效监督施工企业投保建工意外险的情况, 各保险公司应按月将承保、理赔和开展安全服务工作等内容以报表形式上报市总站。
市总站将结合日常监督工作, 对办理建工意外险的开展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 检查每半年不少于 1次,检查结果报市建委。
十七、发现投保人或保险公司存在在重大事故发生而保险公司不能及时赔付和违反《办法》及本实施细则的行为时,市(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要求其改正, 并作为不良行为进行记录。
拒不改正的, 应向市建委报告。
对于施工企业, 市建委将予以全市通报批评, 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
对于保险公司, 市建委将终止该保险公司备案, 并将其不良行为抄告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查处, 还将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曝光。
十八、萧山区、余杭区及各县(市可参照本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