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人员管理或动目标监测系统》技审准则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模版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工作的规范,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提高煤矿安全管理水平,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内各类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是指由各类监测监控设备、仪器和软件组成的系统,用于监测和控制煤矿生产环境、人员安全和矿井安全设备状态的系统。
第四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应当遵循科学、民主、规范、便捷的原则。
第五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宜由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具体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应当与煤矿生产管理相结合,实现信息共享和资源共享。
第七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系统建设第八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建设应当根据煤矿实际情况制定系统建设方案,并报经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应当充分考虑煤矿的地质条件、采矿工艺、生产环境等因素,确保系统具有合理的布点、准确的监测指标和可靠的传输通道。
第十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设备和仪器应当具备国家标准要求的性能指标,并经过国家认证或检测机构的检测合格。
第十一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软件应当具备稳定可靠的性能,并与监测监控设备和仪器相兼容,能够实时监测、分析和处理煤矿生产环境、人员安全和矿井安全设备状态的数据。
第十二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应当按照计划和步骤进行,确保系统能够按时启用。
第十三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重点应当放在矿井重点部位、危险源和高风险区域等关键部位。
第三章系统运行第十四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当24小时不间断运行,确保实时监测和掌握煤矿生产环境、人员安全和矿井安全设备状态的数据。
第十五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运行期间应当设有专人负责系统运行和数据分析的工作。
第十六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和软件运行过程中应当进行定期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和软件的正常运行。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目录一、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2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管理制度3三、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技术资料管理制度5四、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值班制度7五、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监测日报制度8六、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和传输设备定期检修制度8七、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故障报告制度9八、监控室值班人员岗位责任制10九、安全监控人员岗位责任制10一、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一、建立健全安全监测机构.配备足额的监测队伍。
负责安全监测装置的使用、维护、调试工作。
二、监测监控队伍,都必须经过安全监测和通风专业技术的培训。
经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安全监测人员不得随意调动,不得兼职,如需调动必须经公司分管领导同意.三、根据《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的规定,安装使用各类型传感器,并有一定数量的备品备件,新工作面如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健全,不准验收投产。
四、凡应安设安全监测装置的地点,必须在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对传感器的安设种类、数量、位置、主机和声光箱,动力开关的开设地点,控制电缆和电源线的铺设,控制区域作出明确规定,并绘制监测系统图报分管领导批准,对不具备安设装置的地点,由通风队提出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五、应安设监控装置的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开工前必须由使用单位,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安装申请表,报送信息化办公室.六、相关监测人员接到安装申请表后,负责监控装置的安装,调试和使用维护工作,使用单位和机电队负责提供接通井下电缆和控制线、电源线,进行连接时,必须要有井下监控负责人现场监护。
七、井下装置定期维护调试,每隔10天进行一次巡回检查调试,调试的各项技术指标应符合规定。
八、井下装置发生故障,必须立即进行处理,在井下无法处理时,应在24小时内更换井下装置.如8小时内修好,并投入使用,可继续生产,否则必须停产处理.九、井下处理故障时,必须严格执行规程规定,严禁擅自甩掉装置不用,如确需暂时停止装置运行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煤矿安全是一个关系到国家经济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问题。
为了保障煤矿安全、减少煤矿事故的发生,国家对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的重要性提出了各项要求。
下面将对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进行详细阐述。
一、总则1.1 目的为提高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水平,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减少煤矿事故的发生,保护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管理办法。
1.2 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煤矿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
1.3 基本原则1) 安全第一:确保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是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的首要任务。
2) 法治原则:依法管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
3) 全员参与:煤矿所有工作人员都应参与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
4) 预防为主:注重事前预防,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2.1 设计规划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煤矿安全法规的要求,科学合理布局各个监测点和监控设备,确保全面、准确地监测和掌握煤矿的安全状况。
2.2 技术选用选择具备现代化监测监控技术的设备和系统,能够实现对煤矿各项安全指标进行实时监测和数据的准确记录。
技术选用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
2.3 设备安装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的安装应严格按照设备说明书要求进行,确保设备安装的牢固和稳定,能够正常工作。
三、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操作与维护3.1 人员培训对从事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操作与维护的员工进行培训,掌握系统的基本操作和维护技术,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3.2 日常维护对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每日定期巡检,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对设备故障应及时处理维修,并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测校准。
3.3 数据分析对安全监测监控系统采集到的数据进行分析研判,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解决问题。
对重要数据进行存档备份,以备长期保存和随时查询。
四、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与评估4.1 系统管理对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全面管理,包括硬件设备、软件系统及相关配套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防止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贵州省境内从事采掘作业的煤矿(含煤矿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按规定装备安全监控系统,低瓦斯矿井装备瓦斯断电仪、风电瓦斯闭锁装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未按规定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不得从事煤矿生产活动第二章甲烷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设置第四条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
第五条甲烷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设置地点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九条-- 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第三章监控系统的管理和维护第六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保证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转所需要的资金投入,并对由于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七条装备监控系统的矿井应至少配备一名专业技术人员和配齐相应的系统维护人员。
系统维护人员必须熟悉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经安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实行24 小时值班制度,必须实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一氧化炭、温度,水位及顶板等环境参数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
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及时汇报矿长和技术负责人,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接到汇报后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并记录出来结果备查。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监测日报表必须报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审阅并签字。
第九条为确保监控系统不间断的可靠正常运行,对不能正常工作的传感器要及时进行更换和维修,各种传感器应有足够的备用量。
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故障期间必须有安全措施。
第十条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 次。
现场评审准则煤矿监控系统及控制装置现场评审准则
质量管理机构不健全、缺少机构图或组织机构与实际不符,各扣0.5分;
没有明确的质量方针和目标,扣1分;质量管理和检验人员对此不能正确理解的,每人次扣0.5分;
每处欠缺扣0.2分。
4
技术文件及档案资料
10
4.1
文件、资料管理制度
制定有文件和资料管理制度。其编制、审核、批准、发布、发放、使用、保管、更改和注销应有记录。
技术资料(标准、图纸、零件明细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装箱单)不全或不统一,每欠缺一处扣1分。
2.2
产品标准
☆①煤矿用风电甲烷闭锁装置、甲烷断电仪生产单位直接采用现行的MT631《煤矿用风电甲烷闭锁装置》、MT282《煤矿用移动式甲烷断电仪通用技术条件》和MT283《煤矿用固定式甲烷断电仪通用技术条件》行业标准,也可以制定企业标准,但企业标准性能指标不得低于现行的行业标准的规定;系统及系统中传输接口(调制解调器)、分站、直流稳压电源和断电执行器等其它产品生产单位应制定企业标准,但企业标准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MT/T772《煤矿监控系统主要性能测试方法》、MT/T899《矿用信息传输装置》、MT631《煤矿用风电甲烷闭锁装置》、MT282《煤矿用移动式甲烷断电仪通用技术条件》、MT283《煤矿用固定式甲烷断电仪通用技术条件》、MT/T408《煤矿用直流稳压电源》、MT209《煤矿通信、检测、控制用电工电子产品通用技术条件》和GB 3836《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中的相关要求;
7
按图样目录或明细表检查图纸(含装配图、零件图),每缺1张扣0.5分;设计参数、使用材料、技术要求、制图出现错漏,每处扣0.2分;
抽查关键工序的10张Leabharlann 纸,每一张、处不统一,扣0.5分;
未建立更改通知单制度扣3分;从图纸更改通知单中,抽取三张图纸,没有更改通知单改图,每处扣1分;未按通知单要求改图,每处扣0.5分;出现非标准图纸,每张扣1分;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范本(2篇)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是指用于对煤矿生产过程进行监测和控制的设备、仪器以及信息系统组成的一体化系统。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公正的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五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工作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责任制度和工作程序。
第六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标准以及煤矿安全技术规程的要求。
第二章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第七条煤矿应当制定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建设规划,明确建设目标、内容、要求、程序和时间进度。
第八条煤矿应当按照规划要求,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设计和选型。
第九条煤矿应当根据生产工艺、工作场所特点,合理布置监测监控设备和仪器,确保设备的完整、稳定、可靠运行。
第十条煤矿应当从正规生产厂家或供应商购买合格的监测监控设备和仪器,严禁购买假冒伪劣产品。
第十一条煤矿应当对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测试、调试和验收,确保系统的性能指标符合技术要求。
第十二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建设的费用应当列入煤矿生产成本,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或私分。
第三章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运行第十三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日常运行管理制度,明确系统运行中的责任、权限和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煤矿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技术人员,负责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煤矿应当定期对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各类设备、仪器的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煤矿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故障处理和应急预案,及时处理系统故障,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系统的连续运行。
第十七条煤矿应当确保监测监控系统的数据和信息的保存安全、完整,严禁私自篡改、删除或泄露系统数据。
《煤矿生产监控系统》技审准则
煤矿生产监控系统技术审查准则本准则是依据《煤矿安全规程》(2004年版)第三章“通风安全监控”、MT/T772-1998《煤矿监控系统主要性能测试方法》、《煤矿监控系统设计规范》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90)中煤总技字第424号文件、MT209-90《煤矿通信、检测、控制用电工电子系统通用技术要求》、MT210-90《煤矿通信,检测,控制用电工电子系统基本试验方法》以及矿用安全标志系统技术审查有关规定制定的。
本准则提出了煤矿监控系统申办安全标志在技术审查时,对系统标准、使用说明书以及其他文件的基本要求。
本准则适用于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技术审查。
1 产品标准1.1 规范性引用文件送审系统时,系统生产企业应提供根据《煤矿安全规程》(2004年版)第三章“通风安全监控”、MT/T772-1998《煤矿监控系统主要性能测试方法》、《煤矿监控系统设计规范》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90)中煤总技字第424号文件、MT209-90《煤矿通信、检测、控制用电工电子产品通用技术要求》、MT210-90《煤矿通信,检测,控制用电工电子产品基本试验方法》等规范性技术文件制定的企业标准。
系统企业标准规范性引用文件原则上应包括:GB/T 191-2000 包装贮运图示标志GB 2887-2000 计算站场地技术要求GB 3836.1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通用要求GB 3836.2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2部分隔爆型“d”GB 3836.4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4部分本质安全型“i”GB/T 9813-2000 微型计算机通用规范GB 9969.1-1998 工业系统使用说明书总则MT 209-1990 煤矿通信、检测、控制用电工电子产品通用技术要求MT 210-1990 煤矿通信、检测、控制用电工电子产品基本试验方法MT/T 772-1998 煤矿监控系统主要性能测试方法—2004 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监控系统设计规范煤矿监控系统中心站软件设计规范MT/T571.1-1996 煤矿用带式输送机电控系统(煤矿用带式输送机电控系统时) MT286-92 煤矿通信、自动化产品型号编制方法和管理办法MT/T154.2-92 煤矿用电器设备产品型号的编制方法和管理办法1.2 产品型号KJ □□登记序号;矿用监测、监控产品或设备。
煤矿安全监控监测系统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监控监测系统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煤矿安全监控监测系统的管理,提高安全监控的效果,保障矿井的安全生产,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具有安全监控监测系统的煤矿。
三、职责分工1.煤矿管理层负责系统的选用和购置,并指定专人负责系统的管理。
2.监测人员负责系统的维护、巡检和故障处理。
3.监管部门负责对矿井的安全监控监测系统进行检查和考核。
四、系统的选用和购置1.纳入系统的要求煤矿管理层在购置煤矿安全监控监测系统时,应确保选择的系统能够满足以下要求:(1)能对矿井重要部位进行全面监测。
(2)能实时监测矿井相关参数,如温度、湿度、气体浓度等。
(3)能及时发出预警信号。
(4)能记录和存储监测数据。
(5)能够与其他系统进行信息交换。
2.购置程序煤矿管理层在购置安全监控监测系统前,应制定购置方案,明确系统品牌、技术参数、预算等,并经过合理论证和评估后进行招标采购。
采购前,应征得专家和相关部门的意见。
3.系统的安装和调试安全监控监测系统的安装和调试工作由专业团队进行,安装过程中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进行,确保安装质量和安全。
五、系统的维护和巡检1.维护人员应定期进行系统的巡检,并记录巡检情况,包括系统的运行状态、监测数据、故障记录等。
2.所有设备和定点监测仪器都应进行定期的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的工作正常。
3.严禁未经授权的人员私自拆卸、更换或维修监测设备。
六、系统的故障处理和维修1.出现故障时,维护人员应及时处理故障,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2.对于无法及时解决的故障,应报告煤矿管理层,并寻求专业技术支持。
七、数据记录和管理1.煤矿应建立完整的数据记录和管理制度,并定期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和评估。
2.监测数据应进行备份和存储,确保数据的安全可靠。
八、系统的保密和安全1.安全监控监测系统的相关数据和信息属于保密范围,严禁泄露和外传。
2.监控系统应有安全防护措施,防止病毒攻击和非法入侵。
九、检查和考核1.监管部门应定期对矿井的安全监控监测系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保障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包括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安全保障。
第三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第四条煤矿应建立完善的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机构,明确各级责任人、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煤矿应建立健全的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明确各项管理措施和操作规范。
第六条煤矿应加强对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操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他们的技能水平和工作质量。
第七条煤矿应定期检查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运行状况,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第八条煤矿应及时更新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技术设备,确保系统的稳定运行。
第二章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和配置第九条煤矿应根据自身情况和国家相关规定,建设符合要求的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
第十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包括煤矿安全监测设备、监控系统、通讯设备等。
第十一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应提前进行规划,确保系统布局合理、覆盖全面。
第十二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的选择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保证设备的质量和可靠性。
第十三条煤矿应定期进行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的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煤矿应建立科学合理的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配置方案,确保系统性能处于最佳状态。
第三章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运行与维护第十五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运行和维护应由专业人员进行,确保系统的稳定运行。
第十六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出现故障时,运维人员应及时处理,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煤矿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监测监控数据管理和存储制度,确保数据的安全和准确性。
第十八条煤矿应加强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数据的分析和研判,及时发现和预警可能出现的安全风险。
第十九条煤矿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设备和硬件,确保系统运行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模版(二篇)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监测监控工作,保障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运行和管理。
第三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运行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运行和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运行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运行和管理应当强化责任落实、协同配合、信息共享的机制。
第七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运行和管理应当注重技术创新和人才培养。
第二章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设置第八条煤矿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包括但不限于监控中心、监控设备、监测仪器等。
第九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设置应当满足安全监测监控的需求,确保监测监控工作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第十条煤矿应当配备专业的技术人员,负责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日常运行和维护。
第三章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运行第十一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当进行定期的自检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当定期进行演练和应急预案的测试,增强系统的应急响应能力。
第十三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当定期进行数据备份和存储,保证数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十四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当定期进行系统更新和升级,提升系统的功能和性能。
第四章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第十五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规范,明确责任和权限。
第十六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应当严格落实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要求,杜绝违规操作。
第十七条煤矿应当定期对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评估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十八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数据管理制度,加强对数据的保护和使用。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煤矿应当根据本管理制度,制定并完善相应的管理细则和操作规范。
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确保煤矿生产安全和环境保护,提高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责任1. 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和使用,由煤矿企业负责,须配备专职技术人员负责系统运行和维护。
2. 煤矿企业的管理人员要切实履行对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责任,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和数据准确可靠。
3.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建设要求1. 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要符合国家、行业的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系统功能完善、设备先进。
2. 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的布设要根据煤矿的地理位置、采矿方法和矿井布局进行合理规划,覆盖全矿。
3. 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的设备要定期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四、运行管理1. 监测数据要实时传输至监控中心,并在监控中心建立完善的数据库进行存储和分析。
2. 监控中心应制定操作规程,明确岗位工作职责,做到人员配备充足,工作有序。
3. 监控中心要加强系统运行巡查,对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煤矿企业和监管部门。
4. 煤矿企业要根据监测数据分析结果,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生产活动的安全性。
5. 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要得到保障,禁止人为篡改、删除和伪造数据。
五、事故管理1. 针对煤矿监测监控系统发生故障或数据异常的情况,要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措施和责任人。
2. 煤矿企业要配备专职人员负责事故应急预案的组织和实施,确保事故处理及时有效。
3. 监测监控系统出现故障或数据异常时,煤矿企业要立即报告监管部门,接受调查处理。
4. 监管部门在事故发生后要进行调查,并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六、保密管理1. 监测监控系统的数据和信息要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任何无关方。
2. 煤矿企业要加强员工的保密教育和管理,建立相应的保密制度。
3. 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煤矿监测监控系统数据和信息的保管和管理,确保安全可靠。
七、培训管理1. 煤矿企业要定期组织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的操作人员进行培训,提升其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
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范文
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的监测监控工作,确保煤矿生产安全和环保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煤矿监测监控系统是指用于实时监测和管理煤矿生产环境、设备运行状态、瓦斯、煤尘等有害气体浓度和其它重要参数的监测设备、数据采集系统和数据处理系统。
第三条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是指对煤矿监测监控系统进行管理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第四条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的遵守和实施是煤矿监测监控系统正常运行的基础和保证。
第五条系统管理员是指负责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维护、管理和操作的工作人员。
第六条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系统安全管理制度、数据管理制度、操作管理制度、维护管理制度和应急管理制度等。
第二章系统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系统安全管理制度是指对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的安全运行进行管理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第二条系统管理员应严格按照系统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做好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系统管理员应进行系统安全性能评估,确保系统的安全性。
第四条系统管理员应设置合理的权限管理,对不同级别的用户设置不同的权限,确保系统的安全性。
第五条系统管理员应定期检查系统的安全防护设施,确保系统的安全性。
第三章数据管理制度第一条数据管理制度是指对煤矿监测监控系统中的数据进行管理和处理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第二条系统管理员应定期备份系统中的数据,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可用性。
第三条系统管理员应对数据进行分类和归档,便于后期查找和统计。
第四条系统管理员应制定数据传输和存储的规范,保证数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五条系统管理员应设置数据的访问权限,确保数据的合法性和保密性。
第四章操作管理制度第一条操作管理制度是指对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的操作进行管理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第二条系统管理员应熟悉系统的操作方式和操作流程,提供必要的操作培训。
第三条系统管理员应及时处理系统操作过程中的问题和异常,并记录相关处理过程和结果。
第四条系统管理员应制定系统操作手册,明确系统操作的步骤和要求。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汇总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汇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保障煤矿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煤矿企业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立、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岗位人员的职责,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加强对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人员培训,提高员工对系统的认识和使用水平。
第二章系统建设第五条煤矿企业应根据矿井生产规模、灾害类型和特点,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监控系统。
第六条系统建设应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进行,确保系统功能完善、性能稳定。
第七条系统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可靠性原则:系统应具备较高的可靠性,确保数据准确、传输及时。
(二)安全性原则:系统应具备较强的抗干扰能力,防止误报、漏报。
(三)先进性原则:系统应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满足矿井安全生产需求。
第八条系统建设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编制系统设计方案,报上级管理部门审批。
(二)进行设备采购和施工招标。
(三)签订合同,明确各方责任。
(四)施工安装,确保质量。
(五)调试运行,验收合格。
第三章系统运行与维护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制度,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第十条系统运行应遵循以下规定:(一)监测数据实时上传至监控中心,不得中断。
(二)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三)定期对系统进行巡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系统维护应遵循以下规定:(一)定期对设备进行保养、维修,确保设备完好。
(二)对系统软件进行升级,提高系统性能。
(三)对系统数据进行备份,防止数据丢失。
(四)对系统故障进行排查,及时恢复运行。
第四章系统管理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明确以下内容:(一)系统管理组织机构。
(二)各级管理人员和岗位人员职责。
(三)系统运行、维护、检修等管理制度。
3-煤矿监控系统评审准则(试行).doc
煤矿监控系统产品现场评审准则(试行)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2010年5月煤矿监控系统产品现场评审准则(试行)说明一、本准则根据《安全标志现场评审规范(2010版)》制定,适用于煤矿监控系统产品的安标评审。
二、煤矿监控系统产品现场评审准则由煤矿监控系统产品现场评审通用要求和煤矿监控系统产品现场评审专用要求两部分组成。
三、根据《安全标志现场评审规范(修订版)》,根据各生产要素对产品安全性能的影响程度,将现场评审规范中的评审项目分为否决项目(21项)、考核项目(67项)和观察项目(15项),在评审规范中分别用“★”、“●”、“■”加以标识。
四、根据《安全标志现场评审规范(修订版)》,现场评审实行量化评定。
在否决项目合格的基础上,现场评审结论按评审情况分为A、B、C、D四级,A级为合格,B、C级为整改后合格,D级为不合格。
评审结论判定规则如下:A级:考核项目中无不符合项;B级:考核项目中不符合项数不超过10%;C级:考核项目中不符合项数不超过20%;D级:考核项目中不符合项数超过20%。
五、否决项目的评审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考核项目和观察项目的评审结论分为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
其中,“基本符合”表示该项目评审内容的符合度达到80%以上,5个“基本符合”等效于1个“不符合”。
对于基本符合和不符合的项目,需提出整改要求。
煤矿监控系统产品现场评审通用要求(试行)★否决项●考核项■观察项第 5 页,共 8 页煤矿监控系统产品现场评审通用要求(试行)煤矿供电(电力)监控系统产品现场评审专用要求(试行)矿用分站产品现场评审专用要求(试行)矿用信号转换器产品现场评审专用要求(试行)矿用本质安全输出直流电源产品现场评审专用要求(试行)矿用断电控制器产品现场评审专用要求(试行)矿用网络交换机产品现场评审专用要求(试行)煤矿用带式输送机保护装置现场评审专用要求(试行)煤矿用带式输送机保护装置主机产品现场评审专用要求(试行)矿用光端机产品现场评审专用要求(试行)煤矿地面立井提升机综合后备保护装置产品现场评审专用要求(试行)煤矿井口操车装置产品现场评审专用要求(试行)矿用摄像仪产品现场评审专用要求(试行)矿用本质安全型压接式电缆接、分线盒产品现场评审专用要求(试行)煤矿用直流电源变换器产品现场评审专用要求(试行)。
矿生产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矿生产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矿山生产安全,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规范矿山生产监测监控系统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煤矿、非煤矿山生产领域矿山生产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中使用的术语,除非另有规定,应当具有以下含义:1.矿山:指进行采矿活动的区域,包括地下矿山和露天矿山。
2.矿山生产监测监控系统:指对煤矿的生产过程和环境状态进行观测和监控,及时发现生产过程中的异常和危险,提供监管和预警的设备、软件和技术;3.管理人员:指矿山生产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人员。
第二章矿生产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第四条系统的建设1.矿山生产监测监控系统应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及《矿山生产监测监控系统建设与应用规范》等标准规范进行建设。
2.矿山生产监测监控系统应当包括以下功能:•矿井通风系统及巷道风流分布情况监测•瓦斯、温度、湿度及地质条件监测•矿井液位监测•矿压监测•人员、车辆进出井口管理•煤矿安全生产数据信息化管理第五条系统运行和维护1.管理人员应当对矿山生产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日常维护,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2.对于矿山生产监测监控系统出现的故障,管理人员应当及时进行维修和处理,确保系统恢复正常。
第六条数据管理与备份1.矿山生产监测监控系统应当实现数据自动采集、上传、分析、报警,并能够实现数据可视化展示、追溯和分析研判。
2.矿山生产监测监控系统必须建立数据备份和安全保护措施,确保数据的可靠性和安全。
第三章管理责任和制度建设第七条管理责任划分1.矿山生产监测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营需要相关责任管理分工,包括矿山企业、监管机构和第三方监测机构等。
2.矿山企业应当明确矿山生产监测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营的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监管责任。
3.监管机构应当对煤矿安全进行定期检查,并对矿山生产监测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营的监管责任,以及第三方监测机构的稽查工作、监督机制等进行落实。
煤矿井下人员位置监测与管理系统技术要求推荐
煤矿井下人员位置监测与管理系统技术要求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煤矿井下人员监测与管理系统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煤矿使用的煤矿井下人员位置监测与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887 电子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GB 3836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GB 5080.1—1986设备可靠性试验总要求GB 5080.7 设备可靠性试验恒定失效率假设下的失效率与平均无故障时间的验证试验方案GB 10111 利用随机数骰子进行随机抽样的方法GB/T 17626.3—1998 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idt.IEC 61000-4-3:1995)GB/T 17626.4—1998 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电快速瞬变脉冲群体抗扰度实验(idt.IEC 61000-4-4:1996)GB/T 17626.5—1999 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idt.IEC 61000-4-5:1995)AQ 6201—2006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MT 286 煤矿通信、自动化产品型号编制方法和管理方法MT/T 899 煤矿用信息传输装置MT/T 1004—2006煤矿安全生产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MT/T 1005—2006矿用分站MT/T 1007—2006矿用信息传输接口MT/T 1008—2006煤矿安全生产监控系统软件通用技术要求3 术语和定义3.1煤矿井下人员位置监测与管理系统 System of personal location monitoring and management system for the underground coal mine又称考勤定位系统、人员定位系统、人员跟踪系统、移动目标监测系统、人员定位安全管理系统、矿用人员管理系统等。
KJ301N矿井人员定位监测系统管理制度
KJ95矿井人员定位监测系统管理制度一、系统管理人员必须熟悉人员定位系统业务操作并严格按照《规程》的要求,认真执行。
二、管理系统主机严禁挪作它用或不用,严格实行24小时开机制。
三、系统管理人员必须严密保守操作权限密码,严禁越权对系统进行配置和操作。
四、操作人员必须对系统所提示的考勤信息、观察到的异常现象及时向主管人员如实汇报,同时做好各种报警信息的处理。
五、按岗位工作要求,认真填好各种记录报表,保证真实有效。
六、定期进行系统维护,保证设备能够正常运行,做到内外通讯畅通。
七、保持室内清洁、卫生,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
八、持证上岗,统一着装,文明操作,热情工作。
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岗位责任制一、矿长:是人员定位系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在人、财、物等方面提供保障,确保人员定位系统的正常运行。
经常浏览矿井信息传输情况,保证传输信息真实可靠,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经常分析故障类别及解决办法。
二、值班矿长:是人员定位系统当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对当日人员定位系统异常情况的处理工作,并对异常情况上传报表实施审阅、签字。
三、调度主任:是人员定位系统管理的具体责任人,经常浏览矿井信息传输情况,对人员定位系统运行规章制度及相关工种人员操作规程进行检查落实,定期召开专题会议,深入现场第一线解决人员定位系统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对弄虚作假、信息不真实传输的有关责任人及时严肃处理,及时处理值班人员汇报的隐患情况。
四、总工程师:负责制定各部门岗位责任制及相关工种人员操作规程,制定信息上传的管理办法,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组织专业人员培训学习,每天浏览矿井人员信息传输情况,对矿井人员定位系统运行情况进行科学分析,及时处理人员定位系统人员汇报的隐患情况。
五、生产科长:经常浏览人员定位系统信息传输情况,经常深入现场解决系统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对弄虚作假、信息不真实传输等的有关责任人及时严肃处理,及时处理值班人员汇报的隐患情况。
积极配合人员定位系统的检修维护工作。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是为了确保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监测和监控工作能够有效进行而制定的管理规定。
该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1. 系统使用管理:明确系统的使用范围、使用权限和使用方式,包括系统管理员的职责和权限,以及用户的使用规定。
要求系统使用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持证上岗,严禁借用他人账号或私自更改系统配置。
2. 数据采集管理:规定煤矿安全监测系统需要采集哪些数据以及采集频率和方法。
要求对已有的传感器设备进行定期巡检和维护,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3. 数据处理管理:明确对采集到的数据的存储和处理方式,制定数据处理流程和常规操作流程,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要求建立数据备份和恢复机制,防止数据丢失或损坏。
4. 报警处理管理:规定系统监测到异常情况时的报警处理流程,包括报警信号的处理、相关人员的通知和处置措施等。
要求建立报警记录和报警响应机制,跟踪报警处理的结果和反馈。
5. 监控设备管理:确定监控设备的安装位置和摄像范围,制定设备的巡检和维护方案,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画面清晰可靠。
要求建立设备台账,及时更新设备信息和维修记录。
6. 安全保密管理:制定系统的安全保密措施,包括密码管理、权限管理和访问控制等。
要求建立安全审计和日志记录机制,追踪系统的使用和操作情况,防止非法使用和信息泄露。
7. 维护与改进管理:确定系统维护和升级的时间和内容,制定故障处理和改进计划,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和性能提升。
要求建立用户反馈和问题解决机制,及时响应用户需求和改进建议。
通过制定和执行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可以提高煤矿的安全监测和监控水平,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并保障煤矿的正常生产运行。
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是为了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和矿工生命财产安全,规范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的运行和管理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以下是该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1.制度目的:确保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提高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2.制度范围:适用于所有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的运行和维护。
3.管理责任:明确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责任,包括煤矿负责人、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员等。
4.安全技术要求:规定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的技术要求,包括监测仪器设备的选购、安装和维护保养等。
5.系统运行管理:详细规定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的运行管理流程,包括系统启动与关闭、数据采集与传输、实时监测与报警等。
6.故障处理和维修:确定煤矿监测监控系统故障处理的流程和责任,以及维修和更新系统设备的要求。
7.应急预案:制定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的应急预案,包括系统故障应急处理、事故事件应急响应等。
8.数据管理与保密:规定煤矿监测监控系统数据的管理和保密要求,包括数据备份、存储和访问权限的管理等。
9.培训和考核:明确对系统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的要求,确保其具备操作系统的能力和水平。
10.监督和检查:规定相关部门对煤矿监测监控系统进行定期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通过制定和执行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可以提高煤矿安全管理水平,确保煤矿生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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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人员管理或动目标监测系统
技术审查准则
本准则是依据《煤矿安全规程》(2004年版)第三章“通风安全监控”、MT/T772-1998《煤矿监控系统主要性能测试方法》、《煤矿监控系统设计规范》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90)中煤总技字第424号文件、MT209-90《煤矿通信、检测、控制用电工电子产品通用技术要求》、MT210-90《煤矿通信,检测,控制用电工电子系统基本试验方法》以及矿用安全标志系统技术审查有关规定制定的。
本准则提出了煤矿人员管理或动目标监测系统申办安全标志在技术审查时,对系统标准、使用说明书以及其他文件的基本要求。
本准则适用于煤矿人员管理或动目标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技术审查。
1 产品标准
1.1 规范性引用文件
送审系统时,系统生产企业应提供根据《煤矿安全规程》(2004年版)第三章“通风安全监控”、MT/T772-1998《煤矿监控系统主要性能测试方法》、《煤矿监控系统设计规范》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90)中煤总技字第424号文件、MT209-90《煤矿通信、检测、控制用电工电子产品通用技术要求》、MT210-90《煤矿通信,检测,控制用电工电子产品基本试验方法》等规范性技术文件制定的企业标准。
系统企业标准规范性引用文件原则上应包括:
GB/T 191-2000 包装贮运图示标志
GB 2887-2000 计算站场地技术要求
GB 3836.1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 3836.2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2部分隔爆型“d”
GB 3836.4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4部分本质安全型“i”
GB/T 9813-2000 微型计算机通用规范
GB 9969.1-1998 工业系统使用说明书总则
MT 209-1990 煤矿通信、检测、控制用电工电子产品通用技术要求
MT 210-1990 煤矿通信、检测、控制用电工电子产品基本试验方法
MT/T 772-1998 煤矿监控系统主要性能测试方法
—2004 煤矿安全规程
煤矿监控系统总体设计规范
煤矿监控系统中心站软件设计规范
MT286-92 煤矿通信、自动化产品型号编制方法和管理办法
MT/T154.2-92 煤矿用电器设备产品型号的编制方法和管理办法
1.2 产品型号
KJ □□
登记序号;
矿用监测、监控产品或设备。
1.3 防爆型式
1.4基本性能参数
系统标准中,至少应给出以下基本性能和功能:
系统一般要求:
a)系统的组成应符合《煤矿监控系统总体设计规范》中3.2及MT631中
4.2.3、4.2.4的要求;
b)系统必须具有防雷保护和接地措施;
c)煤矿安全监控设备之间的输入输出信号必须为本质安全信号,
d)煤矿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阻燃电缆或光缆连接,严禁与调度电话和动力电缆等共用。
e)系统中各设备的防爆型式及防爆性能必须符合GB3836的要求,关联设备应取得防爆关联审查检验合格报告。
f) 系统中属于安全标志管理产品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准用证必须在有效期内。
系统主要性能指标:
系统容量
系统读卡容量
巡检周期
连接方式
数据传输
a)传输方式
b)通讯方式
地面调制解调器与上位计算机有线传输
地面调制解调器与井下读卡分站之间有线传输
井下读卡分站与识别卡之间传输
c)传输速率
d)传输电缆
最大传输距离:
a)地面中心站到读卡分站之间的距离(电缆型号规格及对应的每公里分布参数)
b) 矿用直流电源与读卡分站之间的供电距离(电缆型号规格及对应的每公里分布参数)
c) 读卡分站的读卡距离
传输误码率
无线工作频率
动目标移动速度(煤矿动目标监测系统中必须提供)
系统主要功能:
系统生成功能
数据采集和分析功能
计算机屏幕显示及报警功能
考勤和定位功能
存储功能
主要打印功能
人机对话
自诊断功能
系统软件自监视功能
软件容错功能
备用电源功能
双机备用功能
1.5 主要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
1.5.1系统标准应说明系统基本构成,并应明确系统专用的关联配套产品,系统主要设备明细表中应包含地面中心站、传输接口或调制解调器或通讯控制器、避雷器、定位读卡分站、井下电源、员工卡、通信电缆。
1.5.2系统标准的技术要求应规定系统一般性检查要求
1.5.3系统标准的技术要求应规定其供电电源,接地及防雷保护措施,成套性要求。
1.5.4产品应有系统主要性能指标要求的规定。
1.5.5产品应有系统主要功能要求的规定。
1.5.6 产品应有工作稳定性要求的规定。
1.5.7 产品应对外观、结构要求进行规定。
1.5.8 产品应有电源波动适应性要求的规定。
1.5.9系统防爆性能应符合GB3836-2000等标准规定, 并要求防爆关联配接设备应进行防爆关联审查和检验,取得防爆关联审查检验合格证明。
1.5.10系统标准应按MT/T772-1998《煤矿监控系统主要性能测试方法》要求明确系统检验时的试验方法。
1.5.11 应在标准中以表格方式列出出厂检验项目与型式检验项目。
表1 主要技术要求性能、试验方法及出厂检验与型式检验项目
2、防爆性能主要检查系统中井下产品的防爆合格证的有效性;
3、在系统出厂检验中,主要性能指标中“传输误码率”不进行检验
2 产品使用说明书
产品使用说明书必须适用,应按GB9969.1的要求编写,必须包含下列内容:
(1) 执行标准的编号、产品型号及含义;
(2) 用途和使用环境条件;
(3) 主要技术参数和技术性能;
(4) 结构和性能概述;
(5) 接线图;
(6) 使用和维护须知;
(7) 警示语句,如“断电后方可开盖”等;
(8) GB9969.1-1998规定的其它要求;
(9) 防爆标志。
(10) 厂名、厂址、电话及产品使用说明书出版日期。
(11) 对产品中属于安全标志管理产品的配套件,应在使用说明书中规定产品型号以及有关参数, 并强行规定防爆关联配接设备应进行防爆关联审查和检验,取得防爆关联审查检验合格证明。
3 产品总图
系统连接总图应是符合要求的正式设计图。
系统连接总图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1) 产品名称、型号、技术参数等应符合产品标准。
(2) 正确表示各部分构成,并有主要设备明细表,在明细表中表示主要设备的型号规格等。
(3) 符合GB4457~4460《机械制图》和GB3836的规定,有设计、审核、批准人签字。
(4) 图纸必须清晰,涉及安全性能的重要地点不得修改,其它修改地点一般不超过3处。
(5) 图纸所署单位名称必须与申请单位公章名称一致。
4 工艺流程图
工艺流程图必须反映关键工艺点,如进厂检验、工艺过程检验、出厂检验等。
5 产品受控主要零部件
应提交产品受控主要零部件明细表,表的格式和内容见表2所示。
表2 产品受控主要零部件明细表
6 产品照片
产品照片应能反映产品全貌和结构。
7 申请单位需提供的技术文件
申请单位申办本产品安全标志时,必须提供以下技术文件:
(1) 产品企业标准
完全按国标、行标设计生产时提供技术申明;技术参数超出国标、行标规定
时,提供企业标准。
(2) 产品使用说明书
(3) 产品图纸(包括产品总图)
(4) 产品工艺流程图
(5) 产品受控主要零部件明细表
(6) 产品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