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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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卫生局长因和医院院长开房被责令辞职

沈阳卫生局长因和医院院长开房被责令辞职

沈阳卫生局长因和医院院长开房被责令辞职
2013年12月30日19:14 新华社我有话说(70,503人参与)
自动播放局长开房监控视频(来源:新浪播客)
13年11月27日沈阳某女院长先到开房间,这段时间大约12分钟,女进入12楼后不久男来了(沈阳某卫生局领导),手拿白袋走进宾馆,男女分别在10点多进入同一楼层同一房间,一直到下午一点多。

男从12楼

男走2分钟后,女走出,男走出的时候未见开始手里拿的白袋,女走出后手里拿到白袋
事后,男
先离开,女随后从酒店离开。

1.
中国独家报道:【沈阳市卫生局局长被责令辞职】经沈阳市纪委核实,12月26日网上出现的《沈阳再现开房门》信息中反映的男性为沈阳市卫生局局长闫石,女性为沈阳市妇婴医院院长李晨阳。

根据有关规定,目前闫石已被责令辞职,李晨阳被停职,二人正在接受组织调查。

网文中内容正在进一步核实。

2013-12-30 19:11 来自新华新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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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卫生局局长被责令辞职】经沈阳市纪委核实,12月26日网上出现的《沈阳再现开房门》信息中反映的男性为沈阳市卫生局局长闫石,女性为沈阳市妇婴医院院长李晨阳。

根据有关规定,目前闫石已被责令辞职,李晨阳被停职,二人正在接受组织调查。

网文中内容正在进一步核实。

沈阳市卫生局转发关于加强国庆节期间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工作的紧急通知-

沈阳市卫生局转发关于加强国庆节期间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工作的紧急通知-

沈阳市卫生局转发关于加强国庆节期间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工作的紧急通知正文:---------------------------------------------------------------------------------------------------------------------------------------------------- 沈阳市卫生局转发关于加强国庆节期间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工作的紧急通知局属各单位:现将《关于加强国庆节期间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工作的紧急通知》(沈安委〔2005〕69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二00五年九月三十日关于加强国庆节期间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工作的紧急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市直及中(省)驻沈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9月28日召开的做好国庆节和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期间信访稳定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市政府领导批示,现就加强全市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工作通知如下:一、认清形势,加强领导,真正把安全生产工作抓实抓细抓好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全面落实国家、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狠抓落实,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领导责任,做到分兵把口,确保职责明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工作到位。

对思想不重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疏于预防、疏于管理、疏于监督等不作为行为和失职渎职行为,要严肃查处。

对在节日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直接和相关责任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厉追究责任。

二、要加强监督检查,查隐患、堵漏洞,有效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立即行动,在前一段检查整改的基础上,对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单位和薄弱环节再进行一次专项检查。

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组织、深入实际和现场进行检查。

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要采取有效措施立即进行治理,做到万无一失。

要对各风景名胜区、公园、游乐园的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等游客运载工具进行严格的检测检验,对达不到安全要求的设施设备,一律停止使用。

沈阳市卫生局、沈阳市财政局、沈阳市公安局等关于印发《沈阳市流动人口计划免疫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沈阳市卫生局、沈阳市财政局、沈阳市公安局等关于印发《沈阳市流动人口计划免疫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沈阳市卫生局、沈阳市财政局、沈阳市公安局等关于印发《沈阳市流动人口计划免疫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卫生局,沈阳市财政局,沈阳市公安局,沈阳市民政局,沈阳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04.09.14•【字号】•【施行日期】2004.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沈阳市卫生局、沈阳市财政局、沈阳市公安局、沈阳市民政局、沈阳市教育局、沈阳市工商局、沈阳市建委、沈阳市商业局关于印发《沈阳市流动人口计划免疫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市)卫生局、财政局、公安局、民政局、教育局、工商局、建委、商业局:现将《沈阳市流动人口计划免疫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卫生局沈阳市财政局沈阳市公安局沈阳市民政局沈阳市教育局沈阳市工商局沈阳市建委沈阳市商业局二〇〇四年九月十四日沈阳市流动人口计划免疫工作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沈阳地区外来流动人口计划免疫管理,预防外来流动人口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保护全市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流动人口计划免疫接种对象(简称流动接种对象),是指临时(3个月以内)或长期居住(3个月以上)在本市的非沈阳户籍0-7周岁儿童,预防接种的疫苗有卡介苗、乙肝疫苗、脊髓灰质炎疫苗、白百破疫苗、麻疹疫苗、流行性乙脑疫苗、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疫苗等以及国家和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新增加的其他预防接种。

第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流动人口计划免疫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做好流动人口计划免疫疫苗供应、冷链管理、技术培训、咨询服务、统计监测、质量控制、接种效果评估等业务工作。

乡(镇)卫生防保站、城区承担计划免疫接种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管理本辖区内流动人口计划免疫预防接种工作、疫区处理、应急接种。

沈阳市政府系统2009年公务员招考职位信息表

沈阳市政府系统2009年公务员招考职位信息表

20
1
研究生
无限制
211 1研究生Fra bibliotek无限制
22 沈阳市粮食局
23
沈阳市环境保护 局
1
沈阳市环境保护 24 局
固体废物管理处 政府 (噪声与辐射环 市直 机关 境管理处)辐射 环境管理
1
本科:经济学类 ;研究生:经济学 本科及 学士学位 中共 两年以上 类、应用经济学类 以上 及以上 党员 大气科学类、环境科学与工程类、物 理学类、力学类、生物学类、农业资 负责大气污染物 硕士学位 无限 两年以上 源利用类、化学工程与技术类、化学 研究生 减排工作 及以上 制 类、法学类、行政管理、土地资源管 理 核科学与技术类、环境科学与工程类 负责核安全、辐 、物理学类、大气科学类、力学类、 硕士学位 无限 射环境、放射性 生物学类、农业资源利用类、化学工 研究生 两年以上 及以上 制 废物管理工作 程与技术类、化学类、法学类、行政 管理、土地资源管理
学士及以 无限 两年以上 上 制 学士学位 无限 两年以上 及以上 制 硕士学位 无限 及以上 制 硕士学位 无限 及以上 制 硕士学位 无限 及以上 制 无限制 增加专 有2年以上法国学 业科目 习或工作经历 考试 增加专 有2年以上德国学 业科目 习或工作经历 考试 有2年以上俄语国 增加专 家学习或工作经 业科目 历 考试
第 2 页,共 18 页
序号
单位名称
系统 部门 类别 层级
用人处室 及职位名称
招考 计划
职位简介
专业
学历
学位
政治 具有基层 面貌 工作经历
其他条件


25
沈阳市环境保护 局
生态与农村环境 政府 市直 保护处农村环境 机关 保护管理 科技与国际合作 政府 市直 处国际合作项目 机关 管理 政府 市直 办公室机要文秘 机关

沈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沈阳市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沈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沈阳市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沈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沈阳市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0.02.04•【字号】沈卫办[2010]37号•【施行日期】2010.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沈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沈阳市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沈卫办〔2010〕37号)各区、县(市)卫生局,市登记管理医疗机构:根据《卫生部关于开展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116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医疗卫生实际情况,我局组织制定了《沈阳市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医疗机构要按照工作方案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实施,确保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顺利开展,临床路径管理试点专业申报表请于2010年2月26日前报市卫生局医政处。

二、各区、县(市)卫生局要结合本辖区情况,依据卫生部下发的临床路径以及我市《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组织开展本辖区医疗机构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并将开展情况报市卫生局医政处。

联系人:王索艳联系电话:23412840-8102(传真)二〇一〇年二月四日沈阳市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方案为适应我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与发展的需要,降低医疗成本、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合理控制医疗收费,减轻患者的经济负担,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服务,根据《沈阳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卫生部关于开展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结合我市医疗机构临床路径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等文件精神,树立科学发展观,以求真务实的精神,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关工作,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服务。

沈阳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救护车辆标志灯具警报使用管理的通知-

沈阳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救护车辆标志灯具警报使用管理的通知-

沈阳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救护车辆标志灯具警报使用管理的通知
正文:
---------------------------------------------------------------------------------------------------------------------------------------------------- 沈阳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救护车辆标志灯具警报使用管理的通知
局属各医疗单位:
为规范我市救护车标志灯具警报的使用,提高救护车驾驶员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意识,市公安部门将在近期对其进行整治。

为配合市公安部门整治特种车辆标志灯具警报工作,现提出以下具体要求:
一、严格履行救护车标志灯具警报审批制度,未经审批擅自安装的标志灯具警报要立即拆除。

二、严禁在没有抢救任务时使用警报器,以免导致市民产生抵触情绪,对正常执行公务的车辆也不愿意依法避让。

三、不得在禁止使用警报器的区域或路段使用警报器。

四、不得使用非救护车警报专用音调。

五、夜间在市区不得使用警报器。

请各单位认真按照救护车标志灯具警报使用规定使用警报器,为沈阳市创造良好的交通环境。

二OO九年五月七日
——结束——。

沈阳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确保医疗安全的通知

沈阳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确保医疗安全的通知

沈阳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确保医疗安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4.08.16•【字号】•【施行日期】2004.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沈阳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确保医疗安全的通知各区、县(市)卫生局,市登记管理各医疗机构:今年4月,卫生部下发了《卫生部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以打击非法行医业与违规执业行为为重点的医疗市场清理整顿行动。

省卫生厅也就开展以整顿医疗服务市场秩序为内容的专项整治工作做出部署。

根据国家和省的要求,我局下发了有关工作方案和要求,先后数次召开专项整治工作会议,对整治重点、工作要求和完成时限做了反复的重申和部署,并组织了两次全市统一专项整治行动,使我市医疗服务市场得到一定程度的净化。

但是,近一时期以来,无论是卫生行政部门查处的举报案件、开展的例行检查,还是群众来信来访,以及新闻媒体曝光都涉及到医疗机构违规对外出租、承包科室,超项执业和注册医师在非执业注册地点异地执业等问题以及由此引发的医疗安全问题,此类问题在一些医疗机构,尤其是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医疗机构和区属医疗机构、社会办医疗机构中还有存在,在个别医疗机构中问题还相当严重。

这表明已经开展的清理整顿工作尚未达到预期效果,专项整治工作任务仍然艰巨而繁重。

为进一步强化医疗市场监管,全面做好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的专项整治工作,严格规范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执业行为,确保整顿工作收到明显效果,努力消除由此造成的医疗质量和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市卫生局决定进一步加大专项整治工作力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医疗机构的主要领导要增强法律意识、规则意识、质量意识和医疗安全意识,切实承担起依法执业与医疗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本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自觉依法执业,守法经营。

沈阳市科技局、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沈阳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沈阳市科技局、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沈阳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沈阳市科技局、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沈阳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科学技术局,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6.16•【字号】沈科发〔2020〕23号•【施行日期】2020.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沈阳市科技局、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沈阳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推进中心的有序发展,完善布局、强化管理、严格评估,市科技局与市卫健委联合修订了《沈阳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修订稿)》,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年6月16日沈阳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学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促进和规范沈阳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医疗新技术的临床研究、应用与示范等方面的作用,参照《辽宁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建设沈阳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旨在整合我市人口与健康领域临床医学科技研究资源和研究力量,提高人口与健康领域科技创新能力并更好的服务于临床需求、提升临床医学研究效率,推进我市医学科技发展,加快医学科技成果转化和普及推广。

第三条中心主要依托具有较强科技实力、较高医疗水平和较好设施条件的我市重点医疗卫生机构建设。

各中心按照本领域疾病防治研究重点和实际需要,聚焦重大疾病、常见病、多发病,联合二、三级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开展联合攻关、学术交流、人才培养、推广应用等,打造一批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科研平台。

第四条对中心实行多渠道支持、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

第五条中心建设由市科技局、市卫生健康委共同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市科技局、市卫生健康委是中心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和落实国家、省有关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管理的政策和规章;(二)研究制定市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布局规划;(三)组建中心专家咨询委员会;(四)组织开展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申报、评审、组建、绩效评估、调整撤销等工作;(五)研究制定支持中心建设和运行的相关政策措施;(六)积极推荐申报省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七)中心管理的日常工作由市科技局牵头负责。

沈阳市卫生局、共青团沈阳市委员会关于表彰沈阳市十佳、优秀青年中医师和先进集体的通报-

沈阳市卫生局、共青团沈阳市委员会关于表彰沈阳市十佳、优秀青年中医师和先进集体的通报-

沈阳市卫生局、共青团沈阳市委员会关于表彰沈阳市十佳、优秀青年中医师和先进集体的通报正文:---------------------------------------------------------------------------------------------------------------------------------------------------- 沈阳市卫生局、共青团沈阳市委员会关于表彰沈阳市十佳、优秀青年中医师和先进集体的通报各区、县(市)卫生局,市登记管理各医疗机构:为培养高素质的中医人才,更好地展示我市青年中医师救死扶伤、爱岗敬业、乐于奉献、诚实守信、文明行医的高尚品格,弘扬我市青年中医师开拓进取、刻苦钻研、勇攀高峰、攻克难关的精神风貌,加快优秀青年中医人才的成长,促进我市中医队伍的行业建设和中医事业的健康发展,市卫生局与团市委共同开展了评选沈阳市优秀青年中医师活动,经各区县(市)卫生局、各单位的认真选拔和推荐,通过笔试、专业技能、综合评定三个阶段的考试考核,并将评选结果在沈阳卫生信息网上进行了公示。

经市卫生局与团市委研究决定,授予侯岩等10名中医师为沈阳市十佳青年中医师称号,授予李研等10名中医师为沈阳市优秀青年中医师称号;同时授予侯岩同志为沈阳市青年岗位能手标兵称号,授予陈霞、牟大鹏、路学荣、陈宝刚、吕雅琴、王政琨、李红梅、曹铮汉、张秀娟为沈阳市青年岗位能手称号;同时授予苏家屯区卫生局等5家单位为沈阳市十佳优秀青年中医师评选活动先进集体。

希望各级医疗机构中的青年中医师要向他们学习,铭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牢记大医精诚的神圣职责,以崇高的职业理想、良好的职业道德、精湛的职业技能、严格的职业纪律,不断勇攀高峰,弘扬杏林精神,为我市中医事业的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附件:1.沈阳市十佳、优秀青年中医师名单2.沈阳市十佳优秀青年中医师评选活动先进集体名单沈阳市卫生局共青团沈阳市委员会二○○六年十一月六日附件1:沈阳市十佳、优秀青年中医师名单一、沈阳市十佳青年中医师:1、侯岩沈阳市传染病院2、陈霞苏家屯区中医院3、牟大鹏沈阳市中医院4、路学荣沈阳市第七人民医院5、陈宝刚沈河区中医院6、吕雅琴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7、王政琨苏家屯区中医院8、李红梅沈阳市中医院9、曹铮汉沈阳市骨科医院10、张秀娟沈阳市第五人民医院二、沈阳市优秀青年中医师:1、李研沈阳市传染病院2、鲍旭沈河区中医院3、李上云沈阳市第七人民医院4、杨光苏家屯区中医院5、金春林沈阳市第七人民医院6、王蒲宁沈河区中医院7、陈家惠沈阳市第七人民医院8、陈德宇沈阳市肛肠医院9、关丽君沈阳市儿童医院10、李鉴东陵区泰康中西医结合诊所附件2:沈阳市十佳优秀青年中医师评选活动先进集体名单一、优秀组织奖(3个)沈阳市苏家屯区卫生局沈阳市第七人民医院沈阳市传染病医院二、组织奖(2个)沈阳市中医院沈阳市肛——结束——。

沈阳市卫生局关于免收60岁以上老年人就诊挂号费的通知

沈阳市卫生局关于免收60岁以上老年人就诊挂号费的通知

沈阳市卫生局关于免收60岁以上老年人就诊挂号费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沈阳市卫生局
•【公布日期】2009.04.01
•【字号】沈卫办[2009]68号
•【施行日期】2009.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老年人保护
正文
沈阳市卫生局关于免收60岁以上老年人就诊挂号费的通知
(沈卫办[2009]68号)
各区县(市)卫生局、市登记管理各医疗机构:
为弘扬中华民族敬老、爱老的传统美德,体现医疗卫生事业对老年人医疗服务的优待和优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08年8月1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决定对60周岁以上老年人在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就诊时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公立医疗机构要切实落实对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的要求,非政府举办医疗机构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自愿执行此规定。

各医疗机构要努力创造条件为老年人医疗保健提供优先服务,在挂号口、诊室、收费处、药房、住院处等部位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

二、所免的挂号费是指普通门(急)诊,不含专家门诊。

三、享受免费对象不分参保、非参保人员。

老年人就诊时应凭有效证件到挂号窗口免费挂号。

四、医院工作人员应按照文件精神要求,热情为老年人服务。

健全老年人就诊制度,严密手续流程,落实考核责任,确保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二〇〇九年四月一日。

《血透室整改方案》

《血透室整改方案》

《血透室整改方案》(关于沈阳市卫生局联合检查血液透析室对我院检查所发现问题进行整改的具体方案)康平县人民医院xx-04-07xx年3月1日沈阳市卫生局联合检查团对我院的血液透析室进行了医疗、护理、院感等检查,发现了多方面问题为此我院非常重视,进行了多方面的软件、设施整改,但整改幅度不大,至xx 年3月18日由主管院长带队参加市局召开的“血液透析检查反馈意见”会议,我院更加深了对血液透析室格局、管理、操作等方面的重视,再度会议(医疗、护理、院感委员会扩大会议),大刀阔斧对血液透析室进行整改,专题研究并制定如下整改措施:院感控制方面1、布局整改。

独立区域,血液透析室两侧封门(东厢房,南封门为患者通道,非血液透析人员禁入;北封门为医护人员通道,非工作人员禁入);患者通道入门处设立患者候诊区;独立区域内设立医护办公室、处置室、水处理间、备用库房,治疗室准备间、患者治疗室、医护更衣室;取替了配液间,原水处理室进行了隔断,一室变两室。

2、任命科主任、护士长,加强院感领导小组领导力量,履行院感控制职责。

3、b液配制取替,改原b液配制为购进b液原液。

4、配置感应水龙头、速干手消毒剂及干手物品。

5、设置物表、手、透析间、处置室、地面等各项消毒记录登记本。

6、建立了工作人员健康体检档案。

7、严格一次性医疗用品审批制度。

二、医疗方面:1、为每位血液透析患者建立完整病志;2、派专人监测透析用水的细菌培养、内毒素、化学污染物、纯水ph值、残余氯、软水硬化度,并做好登记记录;3、工作人员刺伤处理严格规范操作;4、制定血液透析并发症应急预案、血液透析过程中停水停电应急预案、透析器破膜的应急预案。

三、护理方面:1、抢救车内吸痰装置、简易呼吸器已经准备就绪,除颤器正在购置中。

2、透析管道的使用已经规范化。

3、治疗室内又增设空气净化器1台。

4、室内增设兼职护理员1人,做到一人一更换床单。

5、科内组织相关知识及理论的培训及考核。

康平县人民医院第二篇:血透室整改小结血透室整改小结xx年6月19日省级专家组一行对我院血透室进行了验收检查。

沈阳市卫生局关于全面实施临床路径管理的工作意见

沈阳市卫生局关于全面实施临床路径管理的工作意见

沈阳市卫生局关于全面实施临床路径管理的工作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0.05.05•【字号】沈卫办[2010]7号•【施行日期】2010.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沈阳市卫生局关于全面实施临床路径管理的工作意见(沈卫办〔2010〕7号)各区、县(市)卫生局,市登记管理各医疗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要求,扎实推进我市临床路径实施工作,通过实施临床路径管理转变医疗服务管理模式,优化服务流程,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提升服务效率,降低服务成本、合理控制医疗费用,减轻患者经济负担,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根据卫生部、省卫生厅关于开展临床路径管理工作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各医疗机构在《沈阳市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方案》下发以来实施临床路径试点工作的情况,现就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进临床路径实施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建全工作机构,加强组织领导(一)市卫生局成立推进临床路径实施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王一兵同志出任组长,成员包括各区、县(市)卫生局、有关医疗机构及局机关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医政处。

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确定纳入临床路径管理病种的遴选与目录管理,对工作推进、实施情况进行指导、考核。

(二)成立市卫生局推进临床路径实施管理工作专家组,负责对各医疗机构临床路径实施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专业支持,制定绩效评估方案、标准,对纳入临床路径管理病种文本制定、执行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评估,收集、分析相关工作信息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各区、县(市)卫生局应当按照上述工作模式组建相应领导和业务指导机构,积极开展工作,全面做好在本机关登记管理的二级医疗机构临床路径实施的管理和推进工作。

沈阳医改:卫生部门签“军令状”公立医院面临布局调整

沈阳医改:卫生部门签“军令状”公立医院面临布局调整
《 医院领导决策参考 》2 1 年第 l 期 00 9 3 9
2 月底前 ,城市居 民健康档案规 范化建档 率要达到 6% 0 以上 ,农村居 民要达到 3%以 0 上 ,并提 升 信 息化 水 平 。 今年年末 ,沈 阳还要完成 1 9 4年 ~ 7 9 1 9 年期 间出生儿童 乙肝疫苗 的补种工作。 9 在去年基础上,再 完成适龄妇女 宫颈癌检查 12 万人 ,乳腺癌检查 20 人;对全部 . 5 00 农村孕产妇住 院分娩进行补助, 为农村孕妇孕 中期免费进行超声筛查 , 为农村生育临布局调整
朱 勤
【 者按 】近 日,沈 阳 市卫 生局 透 露 ,该局 与各 县 、 区卫 生部 门签 下 医改 编 工作任 务 “ 军令状” 其 中新推 出的 “自选动作”亮点颇 多。 , 且该局 已列 出 “ 时间表 ” ,
“ 定 动 作 ” 必 须 于 明 年 2月 2 日前 完 成 。 规 8 据 了解 , “ 军令 状 ”在 指 标 设 计 上 ,除 必 须 完 成 的 “ 定动 作 ” 外 ,还 规
“ 明年 2月底前 ,沈阳市新农 合统筹地 区将全部实现 医疗费用 即时结报 ,农 民 患者 只 需支付 自付 的 医疗 费用 。 ” 时下 ,沈阳市参合农 民人 口 达到 281 万 , 3.2 参合农 民报销最高封顶线为 5 万元。 . 5 沈阳市规定 :明年 2 月底前 ,新农合参合率要稳定在 9 %以上 ,参合农 民人均 6 筹资标准达到人均 1 5 , 6 元 各级财政补助资金达到每人每年 l 5 3 元。 统筹地 区开展新 农合 门诊统筹。统筹地 区内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 院费用报销 比例达到 6% 0 以上 , 所有 统筹地 区新农合 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 限额提 高到全 国农 民人均纯收入 的 6 以上。 倍 “ 步推行 按人头 付费 、接病种付 费 、总额预付 等支 付方 式 ,选择 临床路 径 逐 明确 的疾病开展按病种付 费试点。 ” “ 索通 过 购买服 务方 式 ,发挥 新农合 对基 层 医疗 卫 生机 构 的补偿 作用 。 探 ” 同时,还将开展儿 童 白血 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儿 童重大疾病 的医疗保障试 点。 据介绍 , 目 前沈 阳市正抓 紧实施全 面完善 国家基本公 共卫 生服务项 目,城 乡基 层医疗卫生机构普遍 落实居 民健康档案 、 健康教 育、免疫规划、 传染病防治、儿童保 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 、慢性病管理等 9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 目。明年 类

沈阳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救护车使用管理的通知

沈阳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救护车使用管理的通知

沈阳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救护车使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2.09.13•【字号】沈卫办[2012]359号•【施行日期】2012.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沈阳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救护车使用管理的通知(沈卫办〔2012〕359号)各区、县(市)卫生局,市管各医疗单位:为加强我市救护车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沈阳市救护车管理办法(暂行)》(沈卫〔2011〕14号),更好地发挥救护车的职能作用,避免发生违规使用救护车,影响患者救护运送,扰乱道路交通秩序等问题。

根据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救护车使用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本通知所称的救护车是指医疗卫生机构用于抢救、转运危重伤病人员,处理紧急疫情、危害健康事故以及运送血液的专业特种车辆。

二、各区、县(市)管医疗卫生机构配置的救护车,由各区、县(市)卫生局监督管理,市管医疗卫生机构配置的救护车,由市卫生局监督管理。

各医疗卫生机构作为救护车使用责任主体,应加强其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并落实救护车管理规章制度。

纳入我市120急救体系的医疗机构所配置的救护车,由市急救中心统一调配使用,由救护车主体单位进行管理。

三、纳入我市120急救体系的救护车要严格执行省物价局规定的收费标准,其他医疗机构所配置的救护车主要用于接送、转运患者,不得收取费用。

患者出院回家的转运不属于院前急救服务范畴,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提供相应无偿服务,但不得联系非法运行车辆转运病人。

四、救护车应当专车专用,不得将其做为公务车使用,外出开会以及运输物资等非医疗业务活动均不得使用救护车;不能作为各单位领导的工作用车;救护车不准承包、私自转让给任何单位和个人。

五、救护车要保持车况良好、车身整洁,禁止利用救护车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

救护车外观标识和标志灯具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驾驶员应当严格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非执行抢救、转运危重伤病人员,处理紧急疫情、危害健康事故以及运送血液等任务时,严禁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

曹树森等与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撤销行政答复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曹树森等与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撤销行政答复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曹树森等与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撤销行政答复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撤销【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2.25【案件字号】(2019)辽01行终123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晓鹏董凤瑞周玺联【审理法官】杨晓鹏董凤瑞周玺联【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曹树森;王文河;张万贵;张永强;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沈阳市第九人民医院【当事人】曹树森王文河张万贵张永强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沈阳市第九人民医院【当事人-个人】曹树森王文河张万贵张永强【当事人-公司】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沈阳市第九人民医院【代理律师/律所】黄河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黄河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黄河【代理律所】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曹树森;王文河;张万贵;张永强;沈阳市第九人民医院【被告】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被上诉人作为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有对上诉人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处理的职责,原审认定正确。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合法性审查第三人书证鉴定结论质证合法性不予受理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被上诉人作为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有对上诉人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处理的职责,原审认定正确。

本案中,上诉人投诉的事项为原审第三人违法出具虚假职业病诊断证明文件。

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该职业病诊断证明系被上诉人因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为上诉人进行职业病鉴定而要求原审第三人出具,在此情况下,第三人依据上诉人2002年病历作出了涉案证明。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表彰辽宁省结核病防治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表彰辽宁省结核病防治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表彰辽宁省结核病防治工作先进集
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06.07.31
•【字号】辽卫函字[2006]376号
•【施行日期】2006.07.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
正文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表彰辽宁省结核病防治工作先进集体和先
进个人的决定
(辽卫函字〔2006〕376号)
各市卫生局:
“十五”期间,我省结核病防治工作在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各级地方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广大防治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实现了辽宁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03-2010年)中期目标和全球结核病控制的阶段性目标,使结核病的流行得到了有效的控制,为保护全省人民的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为弘扬全省广大结核病防治工作者的无私奉献精神,推动全省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深入开展,省卫生厅决定授予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核病防治所等83个单位辽宁省结核病防治工作先进集体称号;授予赵卓等241名同志辽宁省结核病防治工作先进个人称号(具体名单见附件1、2)。

希望被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发扬成绩,继续努力工作,在“十一五”期间为我省结核病防治工作做出新贡献。

希望全省结核病防治机构和广大防治工作
者,要向结核病防治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学习,振奋精神,开拓进取,扎实工作,无私奉献,为我省遏止结核病危害,提高人民身体健康水平而努力奋斗。

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沈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卫生系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

沈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卫生系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

沈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卫生系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沈卫办[2008]45号【发布部门】沈阳市卫生局【发布日期】2008.03.25【实施日期】2008.03.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沈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卫生系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沈卫办〔2008〕45号)各区、县(市)卫生局,局属各单位:按照市安委会《关于认真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有关工作的通知》(沈安委〔2008〕9号)部署要求,为切实做好全市卫生系统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工作,现将《沈阳市卫生系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五日沈阳市卫生系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各项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大事故隐患的整治力度,坚决预防和遏制各类事故发生,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沈阳市卫生系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工作实施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在2007年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全面排查治理各地区、各单位事故隐患,狠抓隐患整改工作,全面落实市卫生局确定的10项安全重点工作,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落实,最大限度降低各类事故的发生,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的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基础管理,提高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安全生产保障水平,全面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各项工作指标,为沈阳市卫生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二、范围、内容和方式(一)排查治理范围: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主要包括:1、医院的病房、门诊等人员密集场所;2、幼儿园、食堂、学生宿舍、职工集体宿舍、单位办公用房和业务用房;3、单位自办或出租出借的饭店、招待所等经营性场所;4、单位图书室、档案室、礼堂、俱乐部等公共活动场所;5、使用和储存易燃易爆等化学危险品的场所;6、建筑工地、维修改造施工现场;7、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高压氧舱、电梯、起重机械、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8、易受台风、暴雨、洪水、暴雪、雷电、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单位和场所;9、消防设备、设施、器材和其它应急设备设施。

沈阳市卫生局关于表彰2005年度沈阳市医政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沈卫[2006]17号

沈阳市卫生局关于表彰2005年度沈阳市医政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沈卫[2006]17号

沈阳市卫生局关于表彰2005年度沈阳市医政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正文:---------------------------------------------------------------------------------------------------------------------------------------------------- 沈阳市卫生局关于表彰2005年度沈阳市医政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沈卫〔2006〕17号)各区、县(市)卫生局,市登记管理各医疗机构,驻沈各医疗机构:2005年,我市医政工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市卫生工作会议和医政工作会议精神,在各区、县(市)卫生局、各医疗单位的共同努力下,积极进取,扎实工作,全面完成了各项医政工作任务。

过去的一年里,全市医政管理者和广大医务人员在加强医疗救治体系建设、坚持依法行政、严格医疗服务准入、开展医院管理年活动、加强医疗安全管理和医疗扶贫等各项工作中,表现出团结协作、顽强拼搏的精神,取得了优异的成绩,涌现出一批工作努力、成绩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为发扬成绩,表彰先进,经市卫生局研究,决定对和平区卫生局等22个先进集体和戴仲等47名先进个人予以通报表彰。

市卫生局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颁发奖状和荣誉证书。

各单位可根据各自情况,对获奖的先进集体给予1000-3000元、先进个人给予500-1000元奖励。

希望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发扬成绩,再接再厉,继续努力。

要求全市各医疗单位、各级医政管理者和广大医务人员以先进为榜样,虚心向他们学习,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技术水平,不断改进服务态度和工作作风,认真做好2006年的医政工作,继续深入开展医院“管理年”活动,为提高我市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开创我市医政工作新局面做出新的贡献。

二〇〇六年三月九日附件:2005年度沈阳市医政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一、先进集体(22个)和平区卫生局沈河区卫生局铁西区卫生局苏家屯区卫生局新民市卫生局沈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沈阳医学院沈洲医院沈阳市红十字会医院沈阳市传染病院沈阳市第七人民医院沈阳市胸科医院沈阳市肛肠医院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沈阳急救中心沈阳中心血站沈阳二四二医院铁西区中心医院东陵区中心医院新城子区医院沈阳何氏眼科医院沈阳市临床药事质控中沈阳市临床口腔质控中二、先进个人(47名)戴仲沈阳市第一人民医院韩露沈阳医学院沈洲医院孙颖沈阳市红十字会医院曹军沈阳市第四人民医院滕卫宁沈阳市第五人民医院汪勤沈阳市传染病院刘忠沈阳市第七人民医院吴冰沈阳医学院奉天医院靳波沈阳市第九人民医院刘丽杰沈阳市第九人民医院秦淑芬沈阳市骨科医院梁煊沈阳市胸科医院张桂兰沈阳市胸科医院白桦沈阳市妇婴医院李洁沈阳市儿童医院钟声沈阳市口腔医院宋平沈阳市肛肠医院马岩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丁颖铭沈阳急救中心盛丽沈阳市中医院于云岩沈阳中心血站张宗琦辽宁电力中心医院王力平沈阳二四二医院杨国军沈阳二四五医院张亚男沈阳七三九医院陈艳玲一五七医院许丽君沈阳医学会赵华云沈阳医学会赵沿生沈河区卫生局张晔大东区卫生局张洪鑫皇姑区卫生局付文丽和平区卫生局才艳秋铁西区卫生局陈丽桂于洪区卫生局章启生苏家屯区卫生局李凯夫新城子区卫生局王峰东陵区卫生局张洪军法库县卫生局马树成康平县卫生局孙凤忱新民市卫生局张庚浑南新区社会发展局王雪梅棋盘山风景旅游开发区社会发展局邓晓梅农业高新区社会发展局李丛群沈阳市临床感染质控中心李冰沈阳市临床护理质控中心李迎旭沈阳市临床检验质控中心朱吉吉沈阳市临床药事质控中心——结束——。

领导干部级别

领导干部级别

领导干部级别中国干部级别国家级正职(一级干部):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全国政协主席,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

国家级副职(二级干部):国家副主席,中央军委副主席,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中央纪委书记,中央书记处书记,全国政协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省部级正职(三级干部):(包括各个省级行政区的省委书记、省长、省政协主席、省人大常委会主席等、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直辖市市委书记等。

以及国家各部部长等)中共中央纪委副书记,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下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党组)正职领导人(如教育部部长、国家发改委主任)(特殊规定的副职),各人民团体(党组)正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人(如江苏省省长、北京市市长)(特殊规定的副职),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国家正部级企业正职领导。

部队正军职干部(如四川省军区司令员、18集团军长)省部级副职(四级干部):(包括各个省级行政区的省委副书记、副省长、省政协副主席、省人大常委会副主席、省人大常委等(直辖市市委副书记等。

以及国家各部副部长等,还有一些行政级别是正厅但是必须要副部级来兼任的,一般认为那个单位是副部单位,如省宣传部、组织部、纪委等必须由省委常委或者省委副书记任。

)中共中央纪委常委,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下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副职领导人(党组成员)(如公安部副部长、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和副部级机关(党组)正职(如国家文物总局局长),各人民团体(党组)副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副书记、常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领导人(如安徽省副省长、重庆市副市长),省纪委书记,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人(如南京市市长)(特殊规定的副职),国家正部级企业副职领导,国家副部级企业正职领导,副部级高校党政正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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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卫生局
文件
沈阳市财政局
沈卫发〔2011〕3号
关于沈阳市巩固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
实施意见
各区、县(市)卫生局、财政局:
为贯彻国家、省、市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提高参合农民受益水平,不断巩固和完善新农合制度,制定如下意见,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筹资标准
2011年,全市新农合筹资水平提高到每人每年230元,其中参合农民个人缴费每人每年30元,各级财政补助200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8号)中“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标准”的要求,从2012年起逐步提高个人缴费标准。

严格按照省财政厅、卫生厅《关于调整省以上财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拨付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辽财社〔2010〕727号)文件要求,区、县(市)级财政补助资金务必于7月底前全额拨付到位,同时按标准提足风险基金,达到当年筹资总额的10%。

二、缴费时间
各地区每年10月1日开始下年度参合缴费工作,并于12月底前结束。

继续执行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的原则。

各乡镇政府统一组织缴费,可以采取定时定点交纳,降低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每年3月15日前,要将参合人数报至省、市有关部门,申请配套资金拨付,并保证信息准确。

三、补偿办法
对于符合条件的参合农民,列入补偿范围,实行门诊统筹、住院统筹及大病补助相结合的方式,对参合农民提供就医保障。

对于门诊统筹和大病补助的结余资金,可转入住院统筹使用。

具体补偿政策如下:
1、门诊统筹
对于符合门诊报销条件的患者,可在区、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实行垫付报销。

全年累计补偿不超过参合农民缴费的80%。

(1)普通门诊:参合农民可在县、乡、村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按(不超过)25%比例报销,封顶线21元,家庭成员可以共享。

(2)特殊慢性病:参合农民持特殊慢性病证,可在区、县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按40%比例报销,年累计封顶线3000元。

特殊慢性病患者身份由区、县负责认定。

(详见附件)
(3)区、县外急诊抢救患者,补偿比例为30%,起付线1000元。

2、住院统筹
对于符合住院报销条件的患者,要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实行外转诊制度。

(1)参合农民在区、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实行垫付报销制度,在区、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0-500元按20%比例报销,500元-5000元按(不超过)60%比例报销,5000元以上按(不超过)70%比例报销;在乡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0-300元按20%比例报销,300元-3000元按70%比例报销,3000元以上按80%比例报销。

(2)经过转诊,参合农民可到区、县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市级起付线为500元,省级起付线为1000元,报销比例为40%。

未经转诊且不属于急诊的患者,报销比例为10%。

(3)试行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垫付报销制度。

经过转诊,参合农民到市五院、市肛肠医院就医,实行垫付报销制度。

(4)在外市打工的参合患者因急诊可先就近就医(仅限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经区、县合管办审核,符合急诊住院条件的,参照省级住院标准报销。

3、精神病、结核病、尿毒症、恶性肿瘤放、化疗列入门诊特殊慢性病补偿或是单病种补偿。

4、按照《关于开展提高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沈卫办﹝2010﹞395号)文件要求,全面开展儿童重大疾病救治工作。

5、引导参合农民在基层医疗机构就医,应用中医药适宜技术、中药饮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报销比例提高10%。

6、建立大病补助制度。

年度内门诊、住院累计报销封顶线6万元。

超过封顶线的患者进入大病补助,其超出部分符合新农合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按70%比例报销,封顶线6万元,全年累计报销封顶线12万元。

7、当年出生的新生儿可随母亲享受新农合相关政策待遇,母子(女)共同计算封顶线。

8、确保统筹区域政策范围内补偿比达到70%以上。

9、在区、县就医的患者,执行全省新农合药品及诊疗目录。

外转诊的患者,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药品及诊疗目录,进一步缓解农民患大病的医药费用负担。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细化药品、诊疗目录及大额卫材报销比例,控制次均费用过快增长,保障新农合资金安全。

对使用目录外的药品费用、诊疗费用和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以及违反基本药物政策规定、药品不按规定比例加成、超过统一限价标准等造成的不合理费用,新农合基金均不予支付。

10、按照《沈阳市基层卫生机构经费补偿细则(试行)》(沈财社﹝2010﹞652)文件要求,补助资金控制在参合人数人均8元以内。

11、开展二次补偿工作。

按照卫生部《关于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二次补偿的指导意见》(卫农卫发﹝2008)65)号文件要求,开展二次补偿工作。

四、开展支付方式改革
2011年统筹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实行支付方式改革,要求覆盖全体住院病种,控制次均费用过快上涨。

区、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大额单病种及按人头定额结算办法。

乡级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单病种、按人头定额或按床日结算办法。

定点医疗机构对农民按比例垫付报销。

结算标准由当地合管办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其中乡级单病种种类不少于40种。

五、建立控制医疗费用增长预警制度
为了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保障参合农民利益,合管办要加强对新农合资金使用的监管。

合管办要对定点医疗机构建立监测制度,对已经定点的医疗机构实行动态监测,按月进行分析和公示,掌握次均费用、住院率、补偿金额的变化情况,对医疗费用指标超标的单位提出警示,限期整改。

六、加强新农合与相关制度的衔接
按照《沈阳市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实施意见》(沈民﹝2009﹞107号)及《关于进一步做好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沈民﹝2010﹞128号)文件要求,继续做好农村特困农民医疗救助工作,医疗机构要做好垫付及“六减一免”,方便特困农民。

做好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既要保证人人能够享受基本医疗,又要避免重复参保,重复享受待遇。

七、加强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沈新农合办﹝2007﹞4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沈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通知》(沈新农合办﹝2007﹞8号)文件要求,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费用公示及服务行为的行政监管,将定点医疗机构做好新农合工作情况纳入日常工作考核指标体系,依法严格准入,依法处理违规行为。

要强化监管机制,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的举报、投诉,对于群众举报、投诉要及时组织查处,对分解住院等套取合作医疗资金的行为,一经发现要按照合同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本方案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1.沈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办法
2.沈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质量考核办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附件1:
沈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特殊慢性病
管理办法
一、病种范围
恶性肿瘤、中枢神经系统良性肿瘤、高血压Ⅲ期、脑中风后遗症、冠心病、重型糠尿病、慢性肾衰、慢性乙型肝炎及引起的代偿期肝硬化(抗病毒治疗)、慢性丙型肝炎(抗病毒治疗)、慢性支气管炎、慢性肾小球肾炎、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重症肌无力、震颤麻痹(帕金森病)及其综合症、股骨头坏死、麻风病、陈旧性心肌梗塞、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药物治疗的。

二、审批程序
1、参合患者或家属持近三年内区、县级以上医院、住院病志复印件或手术病理报告单、《合作医疗证》、身份证、1寸免冠照片到区、县合管办指定的医疗机构办理《门诊特殊慢性病就诊手册》。

2、既往有病而无住院病志的参合患者,经区、县专家组确诊认定后,办理审批手续。

3、参合农民持《合作医疗证》、《门诊特殊慢性病就诊手册》到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各医院要详细填写门诊病志,自费药品与报销药品分写处方。

4、《门诊特殊慢性病就诊手册》有效期限、具体审批程序由各区、县自行确定。

三、报销方式
1、特殊慢性病患者门诊治疗所发生的合作医疗规定范围内的医药费用,按40%比例报销,全年累计封顶3000元。

2、参合农民患有规定病种的疾病,持《门诊特殊慢性病就诊手册》在区、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实行垫付报销制度。

3、医院垫付报销后,复写门诊病志,每月处方、收据上报区、县合管办。

四、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从规定的病种范围中选定,如有需要另行增加病种,需向市卫生局申请,批准后执行,但总体种类不得突破16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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