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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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沈政办发[2007]1号
【发布部门】沈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1.09
【实施日期】2007.01.0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2015)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沈政办发[2007]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一月九日
沈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2.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日常管理机构的设立与职责 2.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职责
2.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职责
2.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组织体系框架图
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3.1 特别重大(I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2 重大(II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3 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4 一般(IV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4.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
4.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
4.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
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和终止
5.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原则
5.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措施
5.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启动
5.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反应
5.5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地区的应急反应
5.6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
6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善后处理
6.1 后期评估
6.2 奖励
6.3 责任
6.4 抚恤和补助
6.5 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7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7.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信息系统保障 7.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技术体系保障 7.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卫生救治队伍保障 7.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科研与交流 7.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储备
7.6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经费保障
7.7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通信与交通保障
7.8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宣传教育
8 预案管理
8.1 应急预案制定
8.2 应急预案修订
8.3 监督检查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
9.2 预案解释部门
9.3 预案实施时间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指导和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制订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规定》、《辽宁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沈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编制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1.4 工作原则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以人为本、资源整合的工作原则。
2.1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2.1.1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成立和成员单位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市政府根据市卫生局的建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需要,成立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
市政府主管领导担任总指挥,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市卫生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负责对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统一领导和统一指挥,做出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大决策。
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市卫生局、市委宣传部、市外办、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信息产业局、联通沈阳分公司、网通沈阳分公司、移动沈阳分公司、市经委、市动监局、市商业局、市外经贸局、市林业局、市环保局、市物价局、沈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旅游局、市爱卫会、市红十字会、沈阳铁路局沈阳铁路办事处、辽宁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沈阳警备区、武警沈阳支队等。
2.1.2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技术方案;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和是否组建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建议;负责组织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建议;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技术培训与演练;组织检查和督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
市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单位按有关规定正确引导舆论,宣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指示精神及所采取的各种措施,及时、客
观、公正地报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与处理工作,积极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机心理干预与防控科普知识宣传报道等工作。
市外办: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涉外事务,必要时,协助职能部门向相关国际组织、驻沈外国机构通报情况;协助职能部门接待国际组织考察,争取国际援助等方面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参与编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协调建设项目的实施,并做好监管和评估工作。
市教育局:与卫生部门密切配合,组织实施各类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校内发生和流行,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等工作。
市科技局: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方案,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统一协调、解决检测技术、药物、疫苗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等工作。
市公安局:密切注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动态和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突发事件,依法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有效维护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落实强制隔离和封锁措施等应急控制措施。
市民政局: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通过各种渠道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协调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治;做好死亡人员的善后工作。
市财政局:按规定落实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负责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劳动保障局:组织制定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伤亡待遇政策等工作。
市交通局: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乘坐公路、水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及时运送;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公路、水路交通管理等工作。
市信息产业局:与相关通信运营企业,为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指挥协调和调动提供应急通信保障,确保应急状态下通信畅通。
联通沈阳分公司、网通沈阳分公司、移动沈阳分公司: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包括报告)提供通信保障等工作。
市经委:负责组织我市工业企业生产的应急药品(治疗、消毒、消杀)、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以及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等工作。
市动监局:负责人畜共患传染病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预报等工作,及时向市卫生局通报人畜共患疾病的动物疫情情况。
市商业局: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负责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
市外经贸局:组织做好参加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外经贸活动期间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等工作。
市林业局: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相关疫源疫病的监测、基础调查,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病样采集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快速隔离控制;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活动范围、趋势、预警信息和及时通报等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等工作。
市物价局: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时的物价稳定工作,打击借机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
沈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组织做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出入境卫生检疫、健康申报、体温检测、医学巡查、疫情报告、流行病学调查及处理、传染病监测、病人控制、密切接触者调查和监管、现场卫生处理、收集和通报国外传染病疫情信息、参与并实施国境口岸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等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开展食品重大事故的查处;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配合;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生产等环节的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市旅游局:组织旅游行业认真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通过国内外旅游团队传播扩散;通过驻外旅游办事处等渠道,及时收集、通报世界旅游组织和主要客源国的信息,有针对性地做好有关工作等。
市爱卫会:负责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活动。
市红十字会: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向有关组织发出呼吁,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对接受的款、物及时发放等工作。
沈阳铁路局沈阳办事处:负责组织对进出车站和乘坐列车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将发现的传染病人和疑似传染病人移交指定的医疗机构处理,防止传染病通过列车传播;确保铁路安全畅通,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铁路交通管理等工作。
辽宁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乘坐飞机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飞机传播;优先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和器械物资的运送等工作。
沈阳警备区:负责军队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组织民兵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分队,协调军队卫生资源,支援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等。
武警沈阳支队: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行动,配合公安部门做好事件现场控制等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紧急物资的进口、市场监督管理、污染扩散的控制、相关法规的制订以及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等。
2.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日常管理机构的设立与职责
市卫生局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公室(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负责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法规规定的起草工作;组织制订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地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帮助和指导各地应对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伤病救治工作;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对突发重大人员伤亡的公共事件组织紧急医疗救护工作。
各区、县(市)卫生局要参照市卫生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的设置及职责,结合本地情况,组建区、县(市)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协调、管理工作。
2.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职责
市卫生局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
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职责:
(1)对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以及采取相应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
(2)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
(3)参与制订、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技术方案。
(4)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5)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6)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县(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家咨询委员会。
2.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职责
地方、企业、军队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等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平时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技术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要服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统一调度和统一安排,迅速、有效地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主要职责:
医疗机构: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院内感染控制,样本检测采集,配合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做好有关资料的收集与报告等工作,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早隔离。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现场流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