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支持企业发展促进经济增长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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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支持企业发展促进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沈政办发[2009]13号
【发布部门】沈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2.26
【实施日期】2009.02.2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0-2013年市政府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0-2013年市政府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支持企业发展促进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实施办
法的通知
(沈政办发[2009]1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沈阳市支持企业发展促进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实施办法》业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二月二十六日沈阳市支持企业发展促进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实施办法
一、制定依据
依据《沈阳市支持企业发展促进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称“30条政策措施”),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办理部门
成立市“30条政策措施”服务办公室,在市行政审批大厅设专门服务窗口,为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其职能是受理企业申请并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
三、信息提供
“30条政策措施”服务办公室专门服务窗口负责提供《沈阳市支持企业发展促进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汇编》,供企业查阅申报政策兑现所需要件和办理流程。同时在沈阳市人民政府网站政务公开窗口设置“30条政策措施”服务专栏,方便企业查询相关实施细则。
四、办理流程
1.“30条政策措施”服务办公室专门服务窗口受理企业申报材料。
2.将申报材料分送到驻市行政审批大厅相关部门办理窗口进行初审。
3.初审后,各相关部门按程序审核。
4.市财政局对相关部门审核意见进行汇总复核。
5.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拨付资金。
6.政策兑现实行即时申报、即时受理、及时兑现。
五、兑现原则
1.符合条件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30条政策措施”当中所规定的支持方式,单个项目支持方式不兼得,可选择最优方式。
2.对按企业税收额补助的项目,按照我市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谁得税收谁补助。
3.对相关政策明确由市和区县(市)、开发区两级财政共同负担的,按照相关政策执行。
4.对涉及办公用房补助的,由所在区县(市)、开发区财政负担。
5.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市或区县(市)、开发区财政承担;其他企业原则上由所在区县(市)、开发区财政承担,市财政可适当补助。
六、资金拨付方式
对原已明确财政资金支持渠道的,继续按原资金渠道落实政策所需资金;对新增资金需求,要严格执行国家财政制度,按照财政支出科目据实列支。
附:
“30条政策措施”与“相关实施细则”对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