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意见
2024年提高市县以上劳动模范待遇总结
2024年提高市县以上劳动模范待遇总结【引言】劳动力是国家的宝贵资源,劳动模范是我们社会中的楷模。
为鼓励更多的人为国家和社会做出贡献,今年我们将进一步提高市县以上劳动模范的待遇。
本文将总结2024年提高市县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相关情况,并介绍优化待遇的具体措施。
【正文】一、提高劳动模范的工资待遇1. 加大财政投入,提高基本工资标准。
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上涨情况,适度提高劳动模范的基本工资标准,确保他们能够享受到充分和合理的经济待遇。
2. 引导企业加大对劳动模范的奖励额度。
鼓励企业建立健全劳动模范奖励机制,提高劳动模范的奖励金额,以激励更多的人为企业的发展作出贡献。
二、改善劳动模范的福利待遇1. 提供更优质的医疗保障。
完善劳动模范的医保覆盖范围,扩大医保支付比例,提高劳动模范的医疗报销额度。
2. 提供更好的养老保障。
设立专项基金,增加劳动模范的养老金发放额度,确保他们能够安享晚年。
3. 加大住房保障力度。
推动相关政策,为劳动模范提供更多的住房补贴和贷款支持,帮助他们改善居住条件。
三、提供更广泛的培训和发展机会1. 加强职业技能培训。
为劳动模范提供更多的职业培训机会,提高他们的专业技能水平,助力他们在职业生涯中实现更大的发展。
2. 提供创业支持。
为有创业意愿的劳动模范提供创业培训、贷款支持等多方面的帮助,鼓励他们在创业领域发展,实现个人价值和社会贡献的双赢。
四、加强精神关怀和社会尊重1. 加强心理健康支持。
设立心理咨询热线,为劳动模范提供心理咨询和支持服务,帮助他们应对工作和生活中的困难。
2. 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社会认可度。
通过多样化的宣传渠道,宣传劳动模范的事迹,增强社会对他们的认可和尊重,为他们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五、健全评选和表彰机制1. 完善评选办法和标准。
明确评选劳动模范的条件和程序,建立公正、公平的评选机制,确保选出真正优秀的劳动模范。
2. 加强评选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加强对评选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确保评选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提升评选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和失效部分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和失效部分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0.12.16
•【字号】沈人社发[2010]139号
•【施行日期】2010.12.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和失效部分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沈人社发[2010]139号)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和《沈阳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要求,我局对现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研究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备案,决定废止和失效部分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
现将废止和失效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废止和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附件:。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12•【字号】沈政发[2006]7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沈政发[2006]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就业是民生之本,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就业再就业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使各项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得到较好落实,市场导向就业机制进一步完善,就业总量有较大增加,对促进经济发展、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为继续做好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6]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提出实施意见如下:一、明确就业再就业工作的目标和任务(一)工作目标。
“十一五”时期,全市实现新增城镇就业75万人,安排大龄困难对象就业3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5%左右。
2006年全市城乡实名制就业23.87万人;对“4050”下岗失业人员和低收入家庭提供多种形式的就业援助,确保零就业家庭成员至少1人实现就业;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9万人。
2007年底前基本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
(二)主要任务。
1.2007年底前基本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重点做好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的再就业工作。
2.以创业就业和素质就业为途径,切实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特别是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实施技能振兴纲要,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和就业准入制度,全面落实普惠制就业培训政策,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
3.全力推进城乡统筹就业,把统筹城乡就业纳入政府就业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公共服务职能。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沈政办发[2005]6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正文:
----------------------------------------------------------------------------------------------------------------------------------------------------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沈政办发[2005]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劳社部第21号令)精神,经省政府批准,市政府决定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由380元增加到450元。
(二)沈河、和平、皇姑、铁西、大东、于洪、东陵、苏家屯、新城子9区由320元增加到400元。
(三)新民、辽中、康平、法库4县(市)由250元增加到35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4县(市)按3.3元执行。
(二)其他地区按4元执行。
最低工资标准自2005年3月1日起实施。
二00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结束——。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总工会等部门关于改善和落实企业劳动模范待遇意见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总工会等部门关于改善和落实企业劳动模范待遇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5.01.10•【字号】宿政办发〔2005〕1号•【施行日期】2005.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用工正文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总工会等部门关于改善和落实企业劳动模范待遇意见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总工会、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改善和落实企业劳动模范待遇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OO五年一月十日关于改善和落实企业劳动模范待遇的意见市总工会人事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OO五年一月)为了切实解决部分劳动模范的工作和生活困难,在全社会形成关爱劳模、学习先进、争做贡献的热潮,现对改善和落实企业劳动模范(含享受市以上劳动模范待遇人员,下同)待遇提出如下意见:一、切实保障企业困难劳动模范的基本生活。
凡企业全国劳动模范离退休后,每月退休金与各种津贴补助之和未达800元/月标准的,补足到800元/月;省级离退休劳动模范每月退休金与各种津贴补助之和未达到700元/月标准的,补足到700元/月;离退休的企业市级劳动模范每月退休金与津贴补助之和低于600元的,补足到600元/月。
破产或特别困难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其差补资金均由所在地财政解决。
二、妥善解决企业劳动模范医疗困难。
企业在职市以上劳动模范要全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凡是因企业破产、改制和特别困难等原因未能进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市以上劳动模范,其应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经费,由劳动模范所在市、县(区)财政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用;企业离退休市以上劳动模范因企业倒闭、撤销多年等原因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医疗费用由所在地财政兜底,参照职工医保政策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1.16•【字号】沈政发〔2018〕35号•【施行日期】2018.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沈政发〔2018〕3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现将《沈阳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2018年11月16日沈阳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为促进我市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重要讲话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支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一)支持工业企业做大做强。
对工业制造业中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缴纳增值税增加额的3%给予一次性经济贡献奖励,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二)推进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
支持企业通过出资入股、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多种形式,参与我市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增资扩股。
建立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信息预披露制度,鼓励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平等参与国企改革。
(牵头单位:市国资委)(三)支持工业小微企业提档升级。
对首次上规入库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其中新兴产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四)鼓励服务性企业做大做强。
对主营业务收入、年销售额、年零售额、年营业额等方面符合条件的批发企业、零售企业、餐饮及住宿企业,按照有关标准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牵头单位:市服务业委)(五)支持生产性服务业发展。
对当年被认定为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示范平台(项目)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被认定为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示范平台(项目)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1990-2013年市政府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1990-2013年市政府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1.10•【字号】沈政发〔2016〕55号•【施行日期】2016.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1990-2013年市政府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沈政发〔2016〕5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维护政府文件的权威性、严肃性,自2015年起国务院开展文件清理工作,先后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国发〔2015〕68号)和(国发〔2016〕38号),对720件国务院文件宣布失效(不含涉密文件)。
根据国务院文件清理情况和市政府总体工作部署,2016年8月,市政府办公厅对1990-2013年市政府继续有效和予以修改文件进行再次清理,目前清理工作已经结束。
本次清理的文件经有关部门初审,市政府办公厅会同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市政府审议通过,拟宣布失效114件、予以修改39件,现将文件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对宣布失效的文件,各行政机关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活动的依据;对需要修改的文件,有关责任单位要依法依规起草修改文稿;对继续有效的文件,有关部门要抓好文件的贯彻落实,确保文件实施效果。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对本地区、本部门失效和需要修改的相关配套文件适时进行清理。
对决定宣布失效的涉密文件,仍按原定密级管理,不得因文件失效而擅自解密降密或扩大阅读传达范围,其密级变更和解密工作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要认真做好这些文件的存档和查档利用工作,充分发挥文件的留史资政作用,为今后做好相关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沈阳市人民政府2016年11月10日1990-2013年市政府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宣布失。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市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市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9.03•【字号】淮政办发〔2019〕26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法其他规定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市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淮政办发〔2019〕2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了把党和国家对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的关怀落到实处,根据《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规定(试行)》《生活困难表彰奖励获得者帮扶办法(试行)》(中办发〔2018〕3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以上劳动模范待遇标准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落实市以上劳动模范(含享受同等待遇人员,下同)待遇通知如下:一、建立尊崇礼遇制度劳动模范(以下简称劳模)是工人阶级和劳动群众的优秀代表,是民族的精英、人民的楷模。
劳模精神丰富了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的内涵,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体现,是激励全市为谱写中国梦淮安篇章不懈奋斗的精神动力。
各级党委政府和工会组织要关心劳模的培养教育,建立与劳模联系制度,定期组织座谈,征求他们对本地、本单位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并鼓励他们为社会主义建设再立新功。
市以上劳模可以受邀请参加市级重要庆典、纪念活动等。
二、建立成长发展机制当前,淮安正在聚力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推动高质量发展,更加需要大力弘扬工人阶级伟大品格和劳模精神。
各级党委政府和工会组织要注意和优先从劳模中选拔、推荐和聘任干部,推荐和安排劳模参加各级党代会、人代会和政协会议,有计划地提高青年劳模、先进工作者的文化、技术和管理水平,根据需要优先安排其参加培训和学习。
三、建立走访慰问制度各级党委政府和部门应当在重要节日、纪念日等走访慰问劳模。
每年春节对市以上劳模发放春节慰问金,每人每年500元。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理顺道路桥梁和环境卫生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沈政办发[2010]77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理顺道路桥梁和环境卫生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正文:----------------------------------------------------------------------------------------------------------------------------------------------------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理顺道路桥梁和环境卫生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沈政办发[2010]7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提高我市城市管理水平,提升城市形象,推动东北地区中心城市、国际化大都市建设进程,加快沈阳经济区发展速度,为我市承办第十二届全运会提供最佳的城市环境保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理顺我市道路桥梁和环境卫生管理体制提出实施意见如下:一、明确职责分工本着管理重心下移、属地管理和“放权、明责、让利”的原则,重新界定市、区、街城市建设管理工作职责,形成“市级为主导、区级为主体、街道为基础、社区为前沿”的城市管理新格局。
(一)市城建局是城市管理的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
负责制定城市维护作业和经费定额标准,制定城市建设管理中长期规划,编制年度道桥设施维护经费和环卫作业经费预算并监督执行;负责监管各区维护作业落实情况,管理以奖代拨资金和监督各区维护作业配套资金的落实和到位情况,统筹协调城市管理的重大事项。
城市管理维护经费标准由市财政局和市城建局共同制定和审核。
(二)区政府是城市管理的主体,对辖区内城市管理事务负全责。
按照市制定的维护作业标准,组织辖区内道路桥梁设施维修养护、环卫“三清”作业和设施设备管理;按照市制定的经费标准和市区投资比例配套相应的经费,落实道桥维护和环卫作业经费;负责对街道办事处城市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协调、指导。
(三)街道办事处是城市管理的基础,负责具体组织所属区域内各种设施的养护及环卫工作。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督查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待遇落实情况的通报-辽政办[2008]29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督查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待遇落实情况的通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06.25施行日期2008.06.25文号辽政办[2008]29号主题类别劳动法其他规定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督查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待遇落实情况的通报(辽政办〔2008〕29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厅委、直属机构:按照《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省级以上劳模有关待遇的通知》(辽委办字〔2007〕11号)要求,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省总工会、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农委、省建设厅、省民政厅组成了3个省级以上劳模待遇落实情况督查组,对各市落实省级以上劳模待遇情况进行了督促检查。
总体看,辽委办字〔2007〕11号文件下发后,各市政府高度重视,专门召开会议研究解决省级以上劳模待遇问题,并取得了一定效果,但仍存在劳模住房、医疗等待遇未落实的问题。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各市落实省级以上劳模待遇情况通报如下:一、省级以上劳模待遇落实情况14个市现有省级以上劳模13147名,其中全国劳模874名,省(部)级劳模12273名,离退休劳模7845名。
另据不完全统计部队立一等功以上人员2423名。
(一)省级以上劳模荣誉津贴待遇落实情况。
截至目前,全省应落实荣誉津贴的省级以上劳模总数为7193人,已落实荣誉津贴的有6876人,占应落实总数的95.6%,未能全部落实待遇的有沈阳、抚顺、本溪、丹东、辽阳等5市。
(二)省级以上劳模医疗、养老保险待遇落实情况。
截至目前,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待遇的落实率分别达到96.7%、98.7%。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软环境若干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1998]55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软环境若干意见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软环境若干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1998〕55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软环境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六日辽宁省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软环境若干意见我省投资环境特别是投资软环境的建设,近年来有了很大的改善,但还不适应更好地利用外资和实施外向牵动战略的需要。
为了加大利用外资力度,保持全省利用外资规模的适度增长,促进辽宁老工业基地改造和辽宁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改善我省外商投资软环境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职责,进一步加强投资软环境建设1.近期我省改善投资软环境的工作重点和目标,要围绕办好现有的外商投资企业,为外商投资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来改善我省的软环境。
当前要以提高服务质量,提高办事效率,加强依法行政,规范政府职能部门的管理行为,作为全省改善软环境的工作重点。
2.软环境建设工作要立足于各市。
各市政府都要把改善投资软环境工作纳入工作日程,认真总结本地软环境建设工作中的经验教训,研究解决软环境建设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选择外商投资企业反映强烈的问题进行专项治理,一年突出抓一两个重点问题,使本地区的软环境不断改善。
二、提高办事效率,加强涉外“窗口”部门服务的规范化、科学化1.坚持实施办事“三公开”。
各级外经贸、工商、税务、财政、劳动、海关、商检等涉外窗口部门,要按国际惯例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事规章制度、公开收费标准。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意见-沈政办发〔2015〕19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意见正文:----------------------------------------------------------------------------------------------------------------------------------------------------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意见沈政办发〔2015〕1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完善劳动模范管理服务机制,改善劳模待遇,更好地体现党委、政府对劳模的关心关爱,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省部级以上劳模困难帮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5〕5号)精神,借鉴外地经验,结合沈阳实际,现提出意见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进一步增强关心关爱劳模的责任感劳动模范是工人阶级和劳动群众的杰出代表。
长期以来,全市广大劳模用辛勤劳动、诚实劳动、创造性劳动,为沈阳科学发展、创新发展、和谐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
劳模工作是党委、政府的重要工作,做好劳模管理服务,改善劳模待遇,有利于在全社会倡导尊重劳模、学习劳模、关爱劳模、争当劳模的良好风尚,调动和激励全市广大职工为沈阳加快全面振兴建功立业。
各地区、部门和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劳模管理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劳模工作摆在重要位置,积极宣传劳模事迹,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开展多种形式的帮扶救助活动,切实保障困难劳模的生活,不断为沈阳在新一轮东北振兴中当先锋、打头阵增添精神动力。
二、强化帮扶救助,落实劳模各项待遇政策各地区、部门和单位要按照“突出重点、依据充分、事实清楚、热情关心”的原则,强化劳模生活保障,建立劳模帮扶救助金和慰问金发放制度和标准。
(一)劳模生活困难帮扶救助金。
对月收入低于我市上一年社会平均养老金或退休金且已退休的劳模,实行差额补贴,给予补足。
对月收入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且丧失劳动能力的在职劳模,每年度发放一次性救助金5000元。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沈政办发〔2015〕6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正文:----------------------------------------------------------------------------------------------------------------------------------------------------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沈政办发〔2015〕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加强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全面提升我市社会救助总体水平,根据民政部等6部委《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发〔2014〕135号)、省民政厅等6部门《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辽民发〔2014〕8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以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统领,按照“保基本、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工作方针,建立以基本生活救助为基础,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等专项救助为配套,与特殊困难群体救助相衔接,临时救助和慈善救助为补充的社会救助体系,完善社会救助网络,努力让困难群众不为饥寒所迫、不为灾害所急、不为大病所困、不为住房所难、不为失业所忧,不断提高和改善困难居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开创社会救助工作新局面。
我市社会救助工作要坚持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原则;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坚持依法施救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的原则。
二、加强和改进基本生活救助(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依据户籍、家庭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等基本条件,对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居民家庭实施低保救助。
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4〕51号
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嘉政办发〔2004〕5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劳动模范是劳动群众的杰出代表,在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作出了重要贡献。
关心和爱护劳动模范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也是大力弘扬劳模精神,组织动员广大职工为我市实现“增创新优势、推进新跨越”目标发挥主力军作用的需要。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落实和提高劳动模范、省先进生产(工作)者待遇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劳动模范是指获得嘉兴市级(1983年10月1日以后,下同)、省及省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和按规定享受劳动模范待遇的个人;省先进生产(工作)者是指1956年至1964年期间获得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个人。
二、进一步提高目前已离休、退休并保持荣誉称号的劳动模范、省先进生产(工作)者荣誉津贴,其标准为:(一)全国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50元。
1989年底前获得荣誉称号的,每月再增加荣誉津贴50元。
(二)省部级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20元。
1989年底前获得荣誉称号的,每月再增加荣誉津贴30元。
(三)省先进生产(工作)者,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00元。
(四)嘉兴市级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00元。
获得多次荣誉称号的,按其中的最高一档标准计发,不重复享受荣誉津贴。
三、年满60周岁且无固定收入的全国农业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300元;省部级农业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200元;市级农业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00元。
四、实行医疗补助。
城镇在职、退休的劳动模范、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药费,在按规定报销后,其余由个人自负部分按以下标准补助;(一)全国劳动模范给予全额补助;(二)省部级劳动模范按不低于80%给予补助;(三)省先进生产(工作)者按不低于60%给予补助;(四)嘉兴市级劳动模范按不低于50%给予补助。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2014年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14]8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2014年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2014年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14〕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2014年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2月7日沈阳市2014年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按照国家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改善我市人民群众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一)政府主导、区域负责。
市政府统一领导,认定棚户区改造项目,落实年度改造计划,统一制定棚户区改造政策。
各地区负责本区域内棚户区改造工作,原则上组织本地区国有公司做好区域内的棚户区改造开发建设工作。
(二)科学规划、自求平衡。
改造地块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收益最大的原则,力求做到资金自求平衡。
(三)明确任务、稳妥推进。
各地区按照市政府下达的棚户区改造任务,合理分解年度改造计划,明确完成时限,分步组织实施,积极稳妥推进。
二、改造任务(一)棚户区改造任务。
2014年计划改造项目33个,涉及居民12423户。
1.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14个,涉及居民3822户。
其中,铁西区改造项目1个,为保工街办事处地块项目,涉及居民509户;皇姑区改造项目10个,分别为151巷、珠江街135号、珠江街139号、新安江街19号、延河街90号、延河街98号、中心医院北、渭河街东、向工街42、44号、金融学校西项目,涉及居民816户;大东区改造项目3个,分别为堂子街培育巷、大东路公正巷、东站铁路一期项目,涉及居民2497户。
辽宁省劳模退休待遇新政策
辽宁省劳模退休待遇新政策近日,辽宁省推出了一项新的劳模退休待遇政策,旨在进一步提高劳模们的福利待遇,充分体现社会对优秀劳动者的尊重和关爱。
该政策的出台,不仅对劳模个人的生活有着积极的影响,同时也为全社会树立了榜样,推动了劳动精神和工匠精神的传承与发扬。
一、退休金待遇调整根据新政策,劳模退休金待遇将进行全面调整。
首先,退休金的基本标准将得到提高,使劳模享受到与其在职期间相当甚至更高的待遇。
其次,退休金的计算方式也将进行适当调整,将更多地考虑劳模在工作岗位上所做出的贡献,确保他们得到应有的回报。
二、福利待遇完善除了退休金待遇的提高之外,劳模们享受的其他福利待遇也将得到完善。
首先,医疗保障方面将予以特殊关注,确保劳模们能够享受到全面的医疗保障。
其次,住房补贴将得到加大力度,劳模们可以享受到更好的居住环境。
此外,针对子女教育的问题,新政策也将为劳模家庭提供相应的教育优惠政策。
三、优化服务机制新政策不仅关注劳模待遇的提高,也关注劳模的生活质量和服务保障。
为此,辽宁省将进一步优化劳模退休服务机制,确保劳模们能够享受到及时、便捷、高效的服务。
这包括提供专门的退休服务窗口,办理各类手续时享受优先待遇,还有为劳模举办各类文体娱乐活动等。
四、激励更多劳模的产生新政策的出台不仅是对现有劳模的关怀,也是为了激励更多的劳模产生。
在政策中,辽宁省提出了进一步加强对劳模的选拔、评定和表彰工作,通过多种途径吸引更多的人才参与到各行各业中,为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同时,新政策还为劳模提供了更多的荣誉和机会,进一步激发了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总之,辽宁省劳模退休待遇新政策的出台,为优秀劳模们的福利保障提供了有力支持,彰显了社会对劳模的尊重和关爱。
这项政策的实施,不仅有利于劳模个人的生活品质提升,也有利于推动劳动精神和工匠精神的传承发扬,进一步激励广大劳动者为社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相信在新政策的引领下,辽宁省的劳模事业将迎来更加美好的明天。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沈政发〔2015〕49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正文:----------------------------------------------------------------------------------------------------------------------------------------------------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沈政发〔2015〕4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辽政发〔2015〕18号)精神,加快推进全市城镇化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适应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发展需要,按照省政府部署,进一步深化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创新人口管理工作,统筹全市户籍制度改革、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及新型城镇化建设,引导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积极稳妥、依法依规的原则。
立足基本市情,按照国家、省关于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决策部署,积极稳妥推进,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依法依规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
2、坚持以人为本、尊重意愿的原则。
尊重全市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不得强迫办理落户。
3、坚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的原则。
根据全市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合理确定人口准入条件,实施差异化落户政策。
4、坚持统筹配套、提供保障的原则。
通过深入实施居住证制度,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三)总体目标。
通过积极稳妥地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在全市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新型户籍制度,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养老服务、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努力实现农业转移人口就近就地在城镇落户,形成城镇人口与土地规模、资源分布、发展潜力相适应的合理布局。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总工会等部门《关于提高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总工会等部门《关于提高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04•【字号】宁政办发[2010]21号•【施行日期】2010.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总工会等部门《关于提高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0]2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总工会、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农林局、市委农工办《关于提高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四日关于提高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实施办法(市总工会、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农林局、市委农工办2010年2月)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等部门关于提高省以上劳动模范待遇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4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发放农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一)农民劳动模范是指户籍为农村户口和为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等做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
(二)凡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岁的省(部)级以上农民劳动模范按月发放荣誉津贴。
具体标准:全国劳动模范每月100元;省(部)级劳动模范每月80元。
农民劳动模范人员名单由区县农工办于每年年初审核,所需资金由农民劳动模范所在区县财政部门安排,区县农工办负责发放,时间从个人年满周岁的次月起计发。
(三)农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不计入低保收入。
二、建立劳动模范特殊困难帮扶金(一)省(部)级劳动模范家庭出现下列情况的作为特殊困难帮扶对象:1、因患各类癌症等大病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2、因家庭遭遇天灾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3、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市总工会每年9月底前对全市困难劳动模范进行滚动建档,对符合困难帮扶条件的省(部)级劳动模范名单统一上报省总工会,经省总工会审核后,由省财政部门安排所需资金,市总工会春节前根据每户实际情况一次性发放。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改善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菏政办字〔2015〕25号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改善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正文:----------------------------------------------------------------------------------------------------------------------------------------------------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改善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菏政办字〔2015〕2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省部级以上劳模困难帮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5〕5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善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鲁政办字〔2014〕10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改善菏泽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以下简称“劳模”)待遇,营造崇尚劳模、学习劳模、争当劳模、关爱劳模的良好风尚,引领和带动全市人民为实现“科学赶超、后来居上”贡献力量,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离退休劳模荣誉津贴标准并扩大享受范围从2015年起,适当提高离退休劳模荣誉津贴标准,即:全国劳模每人每月200元,省部级劳模每人每月180元,市劳模每人每月160元;1979年以前(含1979年)获得上述荣誉称号的,在此基础上每月再增加40元,并向年满60周岁的市级以上农民劳模(农民劳模是指与任何企事业单位没有劳动关系、从事农业生产、没有工资收入来源的人员)发放同等标准荣誉津贴。
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劳模荣誉津贴通过离退休前工资渠道解决并负责发放。
所在单位确有困难的,由其主管部门解决。
无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无法解决以及无单位落实待遇的,按隶属关系由同级人民政府解决并明确具体部门负责发放。
农民劳模荣誉津贴所需资金,按隶属关系由县区级人民政府解决,并明确具体部门负责发放。
二、加大对困难劳模的帮扶力度建立困难劳模帮扶机制,落实好各项劳模待遇政策,重点面向职工老劳模、企业“关停并转”中失业劳模、农村老劳模做好帮扶工作,切实解决好劳模困难问题,使劳模充分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待
遇的意见
【法规类别】劳动模范
【发文字号】沈政办发[2015]19号
【发布部门】沈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4.24
【实施日期】2015.04.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意见
(沈政办发〔2015〕1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劳动模范管理服务机制,改善劳模待遇,更好地体现党委、政府对劳模的关心关爱,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省部级以上劳模困难帮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5〕5号)精神,借鉴外地经验,结合沈阳实际,现提出意见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进一步增强关心关爱劳模的责任感
劳动模范是工人阶级和劳动群众的杰出代表。
长期以来,全市广大劳模用辛勤劳动、诚实劳动、创造性劳动,为沈阳科学发展、创新发展、和谐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
劳模工作是党委、政府的重要工作,做好劳模管理服务,改善劳模待遇,有利于在全社会倡
导尊重劳模、学习劳模、关爱劳模、争当劳模的良好风尚,调动和激励全市广大职工为沈阳加快全面振兴建功立业。
各地区、部门和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劳模管理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劳模工作摆在重要位置,积极宣传劳模事迹,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开展多种形式的帮扶救助活动,切实保障困难劳模的生活,不断为沈阳在新一轮东北振兴中当先锋、打头阵增添精神动力。
二、强化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