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沈阳市医疗美容市场专项整顿的通知

合集下载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美容服务监管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美容服务监管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美容服务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2.23•【文号】卫办医管发[2010]202号•【施行日期】2010.12.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美容业、化妆品管理正文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美容服务监管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10〕2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医疗美容行业取得了较大发展,对于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美容需求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由于多种原因,医疗美容行业存在着准入标准不高、人员素质偏低、质量管理不严等问题,部分地方医疗美容相关的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频发,甚至出现因接受医疗美容服务而导致死亡的严重事件。

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现就加强医疗美容服务监管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于医疗美容服务监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加强对医疗美容服务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

对医疗美容机构的监管要做到“底数清、项目明、全公开、责任实”,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加大医疗美容服务的监管工作力度。

要指导各级各类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疗机构进一步提高依法执业的意识,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技术水平,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诊疗常规和技术操作规范开展医疗美容服务,严格执行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制度和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核心制度,确保医疗质量安全。

二、做好资质核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医疗美容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和《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目录》的要求,对辖区内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美容机构和医疗机构内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名称、诊疗科目、人员、设备、医疗美容项目等基本准入资质情况进行核查,严把“准入关”。

卫生部关于加强美容服务管理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加强美容服务管理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加强美容服务管理的通知正文:---------------------------------------------------------------------------------------------------------------------------------------------------- 关于加强美容服务管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贸易(商业)厅(局、集团公司)、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贸易局、卫生局:近年来,我国美容业发展较快,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群众日益增长的生活美容需求。

但是,随着服务领域和服务数量的不断扩大,美容业也出现了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服务不够规范,特别是一些生活美容机构在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和设备设施尚未达到开业标准和规定要求的情况下,超范围经营或不规范操作现象十分严重,甚至有部分生活美容机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服务项目,引发了一些纠纷事件,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加强生活美容服务的规范化管理,不仅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群众健康的需要,也是生活美容服务机构自身健康发展的需要;既有利于体现生活美容服务业文明服务风尚,也有利于遏止各种非法经营活动的滋生,净化社会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促使美容服务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就生活美容服务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内贸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生活美容服务管理的紧迫性和重要性,针对存在问题,切实加强管理,促进生活美容服务业的规范化发展。

二、生活美容包括美容知识咨询与指导、皮肤护理、化妆修饰、形象设计和美体等服务项目。

医疗美容包括重睑形成术、假体植入术、药物及手术减肥术等医疗项目。

医疗美容和生活美容是两类不同性质的美容,在技术标准和管理上都有不同要求。

生活美容服务由内贸行政主管部门按开业标准和《职业技能鉴定规范》进行监督管理;医疗美容服务必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在经过卫生行政部门执业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沈阳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沈阳市医疗美容市场专项整顿的通知

沈阳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沈阳市医疗美容市场专项整顿的通知

沈阳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沈阳市医疗美容市场专项整顿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4.09.13•【字号】•【施行日期】2004.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沈阳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沈阳市医疗美容市场专项整顿的通知各区、县(市)卫生局,市卫协,市登记管理各医疗机构,驻沈各医疗机构:为认真贯彻省卫生厅《关于大连中山周波医疗美容整形诊所违法开展“人体增高术”的情况通报》(辽卫函字〔2004〕380号附后)中关于全面整顿医疗美容市场的指示精神,市卫生局结合目前全市医疗美容行业管理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在原来历次整顿取得一定效果的基础上,继续加大力度开展医疗美容市场专项整顿工作,现将有关工作方案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全面落实卫生部《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加强医疗美容服务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规范我市的医疗美容服务,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医疗美容事业健康发展。

二、组织机构沈阳市卫生局成立沈阳市医疗美容服务市场整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市卫生局医政处。

组长:刘正贵市卫生局副局长成员:付强市卫生局医政处处长曹丽华市卫生局中医处处长李针红市卫生局医政处副处长办公室主任:李针红(兼)成员:李斌刘淑琴袁野张世民陈路办公地点:市卫生局1107房间(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联系电话:23412842--8107 23412372、23412371(传真)三、整顿对象和范围㈠已在市卫生局登记注册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美容机构。

㈡市及区、县(市)卫生局已核准开设医疗美容科的医疗机构。

四、工作重点㈠依据卫生部《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及《沈阳市城镇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及审批程序(试行)》对上述机构(及科室)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重新验收,重点包括:1、医疗用房面积、布局、流程及污水污物的有效处理;2、科室设置及床位(牙椅)的设置,人员(重点对美容主诊医师)、设备的配备;3、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各项技术操作规范的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0-2013年市政府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0-2013年市政府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0-2013年市政府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4.23•【字号】沈政发〔2015〕16号•【施行日期】2015.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0-2013年市政府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沈政发〔2015〕1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按照市委软环境建设工作总体部署和要求,市政府开展了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清理工作。

目前,第一阶段(2000-2013年)文件清理工作已经结束,《2000-2013年市政府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业经市政府第十九届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宣布废止和失效的文件,各行政机关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活动的依据;宣布修改的文件,有关责任单位要依法依规起草修改文稿,上报市政府批准后重新发布实施。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相关安排,对本地区、本部门需要废止、失效和修改的相关配套文件适时进行清理。

对继续有效的文件,有关部门要抓好文件的推进落实,确保文件实施效果。

对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涉密文件,仍按原定密级管理,不得因文件被废止或宣布失效而擅自解密降密或扩大阅读传达范围,其密级变更和解密工作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要认真做好这些文件的存档和查档利用工作,发挥好留史资政作用,为今后做好相关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沈阳市人民政府2015年4月23日2000-2013年市政府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决定废止114件)(宣布失效172件)(予以修改38件)。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医疗美容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医疗美容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医疗美容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1.14•【文号】卫办医政发[2011]4号•【施行日期】2011.01.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美容业、化妆品管理正文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医疗美容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自《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实施以来,我国医疗美容行业不断发展,医疗美容服务逐渐规范。

但是,部分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疗机构仍存在擅自扩大执业范围、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以及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不到位等问题,严重威胁医疗美容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我部决定在加强医疗服务监管的同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全面的医疗美容专项整治工作。

现将《医疗美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该方案做好专项整治工作。

相关工作进展情况请及时与我部医政司联系。

联系人:卫生部医政司医疗机构管理处张文宝、李大川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邮政编码:100044附件:医疗美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二○一一年一月十四日附件医疗美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进一步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要求,以对人民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整顿、规范医疗美容服务行业秩序,规范开展医疗美容服务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的医疗美容服务。

二、整治目标通过本次专项整治,对现有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净化医疗美容服务行业,并以此为契机,规范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依法执业管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加强行业自律,健全医疗美容行业管理长效机制。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8.02•【文号】卫办医政函[2012]701号•【施行日期】2012.08.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美容业、化妆品管理正文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函〔2012〕7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管理,保证医疗美容质量和安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现就加强医疗美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美容医疗机构管理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设置审批和校验美容医疗机构,同等条件下优先设置审批社会资本举办的美容医疗机构。

二、加强医疗美容从业人员管理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开展美容主诊医师、医疗美容护理管理。

尚未开展美容主诊医师管理工作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尽快开展或委托中介组织开展美容主诊医师认定工作,并加强管理。

三、加强医疗美容项目管理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美容医疗机构的不同级别、类别以及《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卫办医政发〔2009〕220号),核定其执业范围。

对于超范围开展医疗美容项目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加强医疗美容广告管理美容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按照《广告法》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凡未获得批准发布医疗广告,虚假宣传或夸大疗效的,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五、加强美容医疗机构信息化管理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医疗机构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及时将美容医疗机构的相关信息录入数据库。

有条件的,应当将美容医疗机构相关信息对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卫生部办公厅2012年8月2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医疗美容专项行动督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医疗美容专项行动督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医疗美容专项行动督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1.23•【文号】国卫办监督函〔2017〕1144号•【施行日期】2017.11.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美容业、化妆品管理正文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医疗美容专项行动督查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17〕11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按照《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医疗美容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17〕510号)要求,为督促地方扎实开展专项行动,国家卫生计生委等7部门将于近期联合对部分省份专项行动阶段性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督查内容(一)专项行动组织实施情况,包括组织领导、部署、推动、督导检查等;(二)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包括案件查处、部门间案件移送、大要案督查督办、投诉举报办理和反馈等;(三)专项行动信息报送和宣传工作情况,包括工作信息、阶段性总结等材料报送情况,进展和成果宣传、案件曝光、舆论引导、政策法规和科普宣传等;(四)生活美容机构、美容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单位、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依法执业(经营)及其监管情况;(五)医疗美容相关广告发布及监管情况;(六)长效监管机制建设情况;(七)对打击非法医疗美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督查对象和形式(一)督查对象。

省、地市、县三级相关部门(每个督查省份选取2个地市、2-3个县区);生活美容机构、医疗美容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二)督查形式。

督查采取暗访、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相关文件档案、现场抽查等形式。

三、工作要求(一)请各地卫生计生委组织本地区有关部门,对照《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医疗美容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以及此次督查的内容,认真开展自查,提前做好有关文件档案的准备,配合督查工作的开展。

开展严厉打击医疗美容乱象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开展严厉打击医疗美容乱象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随着经济社会开展,人民群众生活程度进步,越来越多消费者选择承受医疗美容效劳。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市场监管力度,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实在保护人民安康,自2019年7月起,在全市范围结合开展为期2个月的严厉打击医疗美容乱象专项整治行动,根据各部门职责和实际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的对全市美容市场开展结合检查,全覆盖地毯式排查,以查处案件为抓手,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治乱出清、净化市场,严厉惩治违法犯罪活动,坚决遏制医疗美容市场乱象,严肃查处违规开展医疗美容培训行为,催促美容医疗机构增强依法执业意识,强化自律,促进医疗美容产业标准安康开展,实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整治重点〔一〕严肃整治违规医疗美容培训。

医疗美容培训属于医疗技术专业培训,必须由具备资质的医疗机构、医学院校开展,培训师资和培训对象应当符合?医疗美容效劳管理方法?等规定。

加强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监视管理,严肃查处违规开展“微整形〞等医疗美容培训行为,查处不具备资质2开展培训的机构、单位和个人。

〔二〕严厉打击非法医疗美容,标准诊疗效劳。

一是查处生活美容机构以及其他机构未获得相应资质开展医疗美容效劳的行为;二是查处无医师资质的个人开展医疗美容效劳的行为;三是查处医师到非医疗机构开展医疗美容效劳的行为;四是查处发现利用宾馆酒店、会所、居民住宅等场所违法开展医疗美容的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行为;五是加强美容医疗机构监管,以“微整形〞为重点,标准医疗美容效劳行为。

〔三〕严厉打击非法制售药品医疗器械。

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消费经营企业的监视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消费经营注射用透明质酸钠、胶原蛋白、肉毒毒素等药品、医疗器械行为。

严厉打击走私注射用透明质酸钠、胶原蛋白、肉毒毒素等药品、医疗器械行为。

〔四〕严肃查处违法广告和互联网信息。

加强广告监管,查处违法发布广告行为。

加强互联网和美展会“微整形〞相关信息监控,清理互联网不良信息。

三、职责分工为确保专项整治行动获得实效,成立XX市严厉打击医疗美容乱象专项整治行动指导小组,结合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市卫生安康委作为牵头单位,成员包括市卫生安康委、市市场监管委、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委网信办、XX海关、3市药监局、市教委、市委宣传部等部门分管负责同志。

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07]221号

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07]221号

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正文:---------------------------------------------------------------------------------------------------------------------------------------------------- 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07〕221号(卫生部、商务部2007年6月25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为加强美容美发场所卫生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止传染病传播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从事经营服务的美容美发场所,但不包括开展医疗美容项目的场所和无固定服务场所的流动摊点。

第三条用语含义(一)美容场所,是指根据宾客的脸型、皮肤特点和要求,运用手法技术、器械设备并借助化妆、美容护肤等产品,为其提供非创伤性和非侵入性的皮肤清洁、护理、保养、修饰等服务的场所,包括等候、洗净、美容等区域和专间。

(二)美发场所,是指根据宾客的头型、脸型、发质和要求,运用手法技艺、器械设备并借助洗发、护发、染发、烫发等产品,为其提供发型设计、修剪造型、发质养护和烫染等服务的场所,包括等候、洗发、理发、烫染等区域和专间。

(三)公共用品用具,是指美容美发场所和美容美发操作过程中使用的,与顾客密切接触的物品。

美容用品用具包括美容棉(纸)、倒膜用具、修手工具、眉钳、刷子、梳子、美容盆、美容仪器等物品;美发用品用具包括围布、毛巾、刀剪、梳子、推子、发刷、胡刷等物品。

(四)健康危害事故,是指美容美发场所内发生的因空气质量、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用品用具或设施受到污染导致的群体性健康损害事故。

第二章场所卫生要求第四条选址美容美发场所宜选择在环境洁净,具备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区域,场所周围25米范围内应无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7.11.30•【字号】•【施行日期】2007.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卫生局,省直各医疗机构:为进一步依法规范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以下简称主诊医师)的认定工作,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医疗美容学科和医疗美容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管理条例》和《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卫生厅制定了《辽宁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辽宁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依法规范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以下简称主诊医师)的认定工作,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医疗美容学科和医疗美容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管理条例》和《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主诊医师是指具备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执业医师。

第三条主诊医师的执业范围与其注册的执业范围相同。

第四条主诊医师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

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外科、耳鼻喉科、眼科、妇产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三)三年内在符合省卫生厅规定条件的医疗美容专科医院或综合医院的医疗美容科室培训六个月以上或进修一年以上,负责培训或进修单位认定合格。

打击非法医疗美容服务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打击非法医疗美容服务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打击非法医疗美容服务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打击非法医疗美容服务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打击非法医疗美容服务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x海关、市市场监管局、市邮政管理局、市药品监管局、市中医药管理局定于xxxx 年x月至xx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打击非法医疗美容服务专项整治工作。

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多部门联合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非法医疗美容服务行为,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和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器械行为,严厉打击虚假医疗美容类广告、信息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查处并曝光一批违法机构,惩戒和震慑一批不法分子。

不断完善医疗美容行业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的工作机制,继续加强医疗美容服务行为监管,继续加强医疗美容服务相关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流通和使用监管,继续加强医疗美容服务信息和医疗广告监管,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工作任务(一)严厉打击非法开展医疗美容相关活动的行为。

医疗美容活动涉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具备法定条件,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不得违法采购、使用医疗美容类药品和医疗器械,不得发布医疗广告或变相发布广告。

重点加强生活美容服务机构监管,督促落实公共场所卫生自查管理制度,加强普法宣传,提升经营者自律意识,对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生活美容服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要庄重查处生活美容服务机构及其他机构和个人未取得相应资质开展医疗美容服务,重点排查生活美容服务机构开展肉毒素注射,激光、射频、超声等光电治疗,玻尿酸、胶原蛋白、自体脂肪填充治疗等医疗美容项目;庄重查处医师在非医疗机构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行为,重点排查在宾馆酒店、会所、居民楼等地点违法开展医疗美容行为。

(二)严格规范医疗美容服务行为。

美容医疗机构对本机构依法执业承担主体责任,建立并落实依法执业自查工作制度。

医疗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范文(4篇)

医疗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范文(4篇)

医疗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范文根据《____市成品油专项整治方案》,为进一步规范成品油的经营管理行为,有效遏制各种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专项整治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此次专项整治工作以科学发展为指导,以构建和谐社会为宗旨,以相关法律依据,以干部作风建设年活动动力,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突出重点、依法整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全面落实各项监督管理措施和管理责任,规范我市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建立健全成品油行业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遏制事故的发生,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整治范围和工作重点(一)整治范围:1、无证无照经营,证照不全经营,超范围经营,缺斤短两,偷税逃税,未经批准违规建设的加油站、点;2、违规批发、零售成品油的企业;3、违规营运成品油的车辆;4、假冒中石油、中石化商标的违法违规加油站、点;5、违____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各种经营行为。

(二)工作重点:1、严厉打击非法加油站点。

对存在安全或环境污染隐患,无证、无照经营的加油站点进行关闭,拆除相关设施;对不符合规划要求,未经批准已建或正在建设的加油站点,要求其立即拆除或停建。

2、对违规批发成品油以及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偷税逃税、不按规定价格销售的行为依法实施打击。

3、对违规营运成品油的车辆予以取缔。

4、对假冒中石油、中石化商标的违法违规加油站点进行清理整顿。

三、整治措施和工作要求(一)加强领导,健全机制。

成品油经营秩序整治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具体____实施,各相关单位在____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抓柱本部门、本单位在整治工作中的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强化责任,加强整治。

(二)明确责任,狠抓落实。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由市整规办牵头____,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工安局、市消防大队、市质监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建设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局、市电力公司等单位依照相关法律和各自职能,分工负责、协调联运。

2024年加强医疗美容综合监管执法工作进展情况小结

2024年加强医疗美容综合监管执法工作进展情况小结

2024年加强医疗美容综合监管执法工作进展情况小结2024年,医疗美容行业继续呈现快速发展的态势,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和挑战。

为了加强对医疗美容行业的监管,相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了医疗美容的综合监管执法工作。

以下是对2024年加强医疗美容综合监管执法工作进展情况的小结。

一、政策法规的制定和完善2024年,相关部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主要包括《医疗美容行业管理办法》、《医疗美容机构执业许可管理办法》等。

这些政策法规对医疗美容行业的发展和管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强化了对医疗美容机构的执业许可和管理。

二、加强医疗美容机构的监管执法力度2024年,在综合监管执法的指导下,各级医疗美容监管部门采取了一系列的监管措施,包括加大对医疗美容机构的检查力度、加强对医疗美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监督、规范医疗美容机构的经营行为等。

同时,对于存在问题的医疗美容机构,相关部门依法采取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推进医疗美容行业的行业自律2024年,相关行业协会积极推进医疗美容行业的行业自律。

协会组织行业内的专家学者和从业人员进行座谈交流,分享经验和专业知识,提高行业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技能水平。

同时,协会还制定和推广了一系列行业标准和规范,推动行业的自我规范。

四、加强宣传教育和公众意识的提升2024年,相关部门加大了医疗美容行业的宣传教育力度,通过多种形式向公众普及医疗美容的知识和常识,增强公众对医疗美容行业的认知。

同时,对于一些常见的医疗美容误区和风险,开展了针对性的宣传活动,提高了公众对医疗美容风险的认知,并引导公众理性对待医疗美容。

五、加强国际合作和交流2024年,相关部门加强了与国际医疗美容监管部门的合作与交流,借鉴国际先进的经验和做法,提升我国医疗美容行业的发展水平和监管水平。

同时,我国也积极参与国际医疗美容领域的标准制定和合作项目,推动我国医疗美容行业的国际化发展。

综上所述,2024年加强医疗美容综合监管执法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医疗卫生行业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检查整改报告

医疗卫生行业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检查整改报告

医疗卫生行业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检查整改报告一、背景近年来,医疗卫生行业市场秩序出现了一些问题,如医托、乱收费、诱导消费等,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损害了患者的权益。

为了规范医疗卫生行业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我国政府决定开展医疗卫生行业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

二、专项整治行动的目标和内容本次专项整治行动的目标是严厉打击医托、乱收费、诱导消费等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医疗市场秩序,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本次专项整治行动的主要内容包括:1. 打击治理医托问题。

依法严厉打击扰乱正常医疗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涉嫌诈骗犯罪以及其他犯罪的医托问题。

对涉嫌雇佣医托的医疗机构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违法违规执业行为,将存在违法行为的相关医疗机构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对违法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依法采取信用惩戒措施。

2. 查处乱收费行为。

检查各类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情况、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政策规定执行情况、各类医疗机构明码标价与收费公示政策执行情况,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

3. 打击诱导消费行为。

严厉打击以虚假宣传、虚假诊断、夸大病情或疗效、术中加价等方式,欺骗、诱使、强迫患者接受诊疗和消费等违法违规行为。

对违反诊疗常规,诱导医疗和过度医疗,特别是术中加价等严重违规行为,纳入医疗机构信用体系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4. 整治医德医风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

整治《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宣传贯彻落实不力,医院抓医德医风建设的组织领导机构、教育工作机制不健全,医德医风考评制度不完善、日常监管工作与医德医风考评工作结合不够、不注重医德医风考评结果运用,医德医风宣传教育三、专项整治行动的成效本次专项整治行动自开展以来,取得了显著成效。

通过加强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了医托、乱收费、诱导消费等违法违规行为,规范了医疗市场秩序,提高了医疗服务质量,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清理整顿中医医疗市场秩序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清理整顿中医医疗市场秩序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清理整顿中医医疗市场秩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4.04.06•【字号】辽卫函字[2004]120号•【施行日期】2004.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辽宁省卫生厅关于清理整顿中医医疗市场秩序的通知(辽卫函字〔2004〕120号)各市卫生局,辽宁中医学院附属医院、第二附属医院: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落实全省中医工作会议精神,更好地规范中医医疗市场秩序,加强医疗机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条例》、《中医药条例》),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进行中医医疗市场秩序清理整顿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市、县(市、区)卫生局要依据《执业医师法》、《条例》和《中医药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辖区内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责令其立即停止执业活动。

对辖区内已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中承包、合资、合作的科室、人员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进行一次全面审查清理并查验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和从业人员的《医师执业证书》。

二、各市卫生局要按《中医药条例》规定,对辖区内媒体刊播的中医医疗广告进行监控,发现虚假、篡改广告内容的,要及时报告省卫生厅中医处,由省卫生厅作出相应处理,同时按规定通知当地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三、按照省卫生厅、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的《辽宁省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配备常用药品目录(暂行)》(辽卫函字[2004]41号),对辖区内个人设置的中医门诊部、诊所的中成药进行一次督查,要求其逐步清理超出《目录》范围的已购中成药,清理期限为2004年12月31日前。

四、对辖区内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或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中医医疗活动以及无证行医、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要依据《执业医师法》,《条例》和《中医药条例》规定,视情节给予处罚。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的决定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的决定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的决定《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一)将第十二条修改为:“不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主诊医师条件的执业医师,可在主诊医师的指导下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

”(二)删去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被修改与删除的原法条:第十二条未取得主诊医师资格的执业医师,可在主诊医师的指导下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中介组织对主诊医师资格进行认定。

第二十五条医疗美容新技术临床研究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并批准后方可开展。

医疗机构使用不县备医疗美容主诊医师条件的执业医师独立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法律适用: 违反+根据+依据违反《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

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三)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四)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和“第十二条“不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主诊医师条件的执业医师,可在主诊医师的指导下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

”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二)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12.11•【文号】卫办医政发[2009]220号•【施行日期】2009.12.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美容业、化妆品管理正文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2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根据修改后的《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有关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对医疗美容项目和项目分级进行适当调整,并进行严格管理,以保证医疗安全。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一日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一、美容外科项目及其分级(一)分级原则。

依据手术难度和复杂程度以及可能出现的医疗意外和风险大小,将美容外科项目分为四级。

一级:操作过程不复杂,技术难度和风险不大的美容外科项目。

二级:操作过程复杂程度一般,有一定技术难度,有一定风险,需使用硬膜外腔阻滞麻醉、静脉全身麻醉等完成的美容外科项目。

三级:操作过程较复杂,技术难度和风险较大,因创伤大需术前备血,并需要气管插管全麻的美容外科项目。

四级:操作过程复杂,难度高、风险大的美容外科项目。

(二)美容外科项目分级。

1.一级项目。

(1)头面部:重唇修复术招风耳矫正术眉修整术眉提升术重睑成形术下睑袋矫正术内眦成形术隆鼻术鼻尖成形术隆鼻术后硅胶取出术鼻小柱及鼻孔成形术唇峰、薄唇增厚术唇珠美容术厚唇矫正术酒窝成形术唇系带成形术颞部填充术隆颏术颊脂肪垫去除术(2)乳房、躯干:乳头内陷矫正术乳头乳晕缩小术脂肪抽吸术(吸脂量<1000ml)(3)会阴部:处女膜修补术阴蒂肥大缩小术小阴唇成形术(4)其他:体表小肿瘤切除术瘢痕切除缝合术穿耳孔术皮肤磨削术(面积不超过面部1/4)酒渣鼻切割术皮肤肿物切除术腋臭手术毛发移植术自体脂肪注射移植术皮肤扩张器技术A型肉毒毒素美容注射2.二级项目。

医疗美容综合监管执法工作方案

医疗美容综合监管执法工作方案

医疗美容综合监管执法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医疗美容行业监管,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促进我区医疗美容产业高质量发展,按照《关于印发省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综合监管执法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部署,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我区卫健系统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医疗美容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省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综合监管执法专项行动方案》总体要求,根据工作实际,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行业监管,提升政务服务和行业自律水平,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重点任务1.加强机构审批监管。

单位或个人申请举办医疗美容机构或医疗机构申请开设医疗美容科室,必须按医疗机构审批程序办理或变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取得相应诊疗科目核定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

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把“准入关”,对医疗美容机构(含内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的名称、诊疗科目、人员、设备等基本准入资质情况进行核查,对达不到基本标准条件的,限期整改,整改仍达不到标准的,依法注销。

2.加强违法行为查处。

综合执法监督所应设立医疗美容违规违法行为举报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要加强线索收集,落实网格化、属地化监管,严肃查处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移交的生活美容机构、其他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机构(个人)开展医疗美容服务行为,严肃查处利用宾馆酒店、会所、居民住宅等场所违法开展医疗美容行为,严肃查处医师到非医疗机构开展医疗美容服务行为,严肃查处医疗美容机构及医师超范围执业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行医等违法犯罪活动。

加大医疗美容机构许可、处罚等信息公开力度,将违法犯罪的机构(个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施联合惩戒。

杜绝零办案。

3.加强广告发布监管。

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医疗美容机构的医疗美容服务广告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并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广告内容须经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审核,仅限于《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的项目。

沈阳市卫生局关于全面实施临床路径管理的工作意见

沈阳市卫生局关于全面实施临床路径管理的工作意见

沈阳市卫生局关于全面实施临床路径管理的工作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0.05.05•【字号】沈卫办[2010]7号•【施行日期】2010.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沈阳市卫生局关于全面实施临床路径管理的工作意见(沈卫办〔2010〕7号)各区、县(市)卫生局,市登记管理各医疗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要求,扎实推进我市临床路径实施工作,通过实施临床路径管理转变医疗服务管理模式,优化服务流程,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提升服务效率,降低服务成本、合理控制医疗费用,减轻患者经济负担,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根据卫生部、省卫生厅关于开展临床路径管理工作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各医疗机构在《沈阳市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方案》下发以来实施临床路径试点工作的情况,现就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进临床路径实施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建全工作机构,加强组织领导(一)市卫生局成立推进临床路径实施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王一兵同志出任组长,成员包括各区、县(市)卫生局、有关医疗机构及局机关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医政处。

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确定纳入临床路径管理病种的遴选与目录管理,对工作推进、实施情况进行指导、考核。

(二)成立市卫生局推进临床路径实施管理工作专家组,负责对各医疗机构临床路径实施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专业支持,制定绩效评估方案、标准,对纳入临床路径管理病种文本制定、执行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评估,收集、分析相关工作信息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各区、县(市)卫生局应当按照上述工作模式组建相应领导和业务指导机构,积极开展工作,全面做好在本机关登记管理的二级医疗机构临床路径实施的管理和推进工作。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沈阳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沈阳市医疗美容市场专项整顿
的通知
【法规类别】医疗保健
【发布部门】沈阳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04.09.13
【实施日期】2004.09.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沈阳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沈阳市医疗美容市场专项整顿的通知
各区、县(市)卫生局,市卫协,市登记管理各医疗机构,驻沈各医疗机构:
为认真贯彻省卫生厅《关于大连中山周波医疗美容整形诊所违法开展“人体增高术”的情况通报》(辽卫函字〔2004〕380号附后)中关于全面整顿医疗美容市场的指示精神,市卫生局结合目前全市医疗美容行业管理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在原来历次整顿取得一定效果的基础上,继续加大力度开展医疗美容市场专项整顿工作,现将有关工作方案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卫生部《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加强医疗美容服务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规范我市的医疗美容服务,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医疗美容事业健康发展。

二、组织机构
沈阳市卫生局成立沈阳市医疗美容服务市场整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市卫生局医政处。

组长:刘正贵市卫生局副局长
成员:付强市卫生局医政处处长
曹丽华市卫生局中医处处长
李针红市卫生局医政处副处长
办公室主任:李针红(兼)
成员:李斌刘淑琴袁野张世民陈路
办公地。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