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
编制规定的通知(2015)
【法规类别】少数民族事务综合
【发文字号】酉阳府办发[2015]65号
【发布部门】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政府
【发布日期】2015.05.21
【实施日期】2015.05.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酉阳府办发〔2015〕6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编委会审定并报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21日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委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酉阳委发〔2014〕37号),设立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增加宗教执法工作职责;取消已由国家、重庆市和本县依法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承接国家和市政府、县政府职能转变需要承担的其他职责。
二、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工作意见。
(二)负责对全县民族、宗教情况的调查研究,开展民族、宗教理论研究,协助县人大制定本县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具体政策。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审查结果的报告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审查结果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9.25•【分类】审议结果的报告正文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审查结果的报告——2009年9月25日在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宋茂荣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2009年7月9日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以下简称自治条例),并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在本次常委会会议上,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张世模作了说明,市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提出了关于自治条例审查意见的报告,常委会会议又分组对自治条例进行了审查。
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制定自治条例非常必要,是自治机关依法行使自治权的重要举措,对团结各民族共同进步,加快酉阳经济社会的发展有积极作用。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于2009年9月23日召开第23次全体会议,对自治条例进行了审查。
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将审查结果报告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审查,《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制定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自治条例的内容符合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未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未对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是合法的。
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批准该自治条例。
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查意见,建议对自治条例作如下文字修改:1.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的“水利行业”修改为“水利事业”。
2.将第三十一条中的“新兴工业”修改为“新型工业”。
3.将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加强对旅游资源的开发和保护”修改为“加强对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发文字号】酉阳府发[2015]14号【发布部门】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政府【发布日期】2015.04.30【实施日期】2015.04.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酉阳府发〔2015〕14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市委四届四次五次六次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根据《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试行)》(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17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152号)要求,县人民政府对重庆直辖至2014年10月31日期间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已经县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关于扩大对外招商合作的决定》等224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见附件1),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关于印发县水利工程管护办法的通知》等44件规范性文件修改后重新公布实施(见附件2),在修改后的规范性文件出台之前继续适用。
三、《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办事程序的通知》等6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公布实施(见附件3),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
四、《关于印发〈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乌江彭水水电站库区农村移民安置管理实施细则〉等六个移民搬迁安置配套文件的通知》等61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见附件4)。
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修改后重新公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重新公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目录4.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2015年4月30日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224件)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关于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办学的意见重庆市城市水域垃圾管理规定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的通告。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酉阳自治县打击违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酉阳自治县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食品卫生【发文字号】酉阳府办发[2009]27号【发布部门】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政府【发布日期】2009.01.04【实施日期】2009.01.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酉阳自治县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酉阳府办发〔2009〕27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酉阳自治县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九年一月四日酉阳自治县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为有效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县人民政府决定从即日起开展为期4个月的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以下简称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根据《重庆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原则及总体目标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在食品添加剂流通和使用环节全面进行整治,坚决依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坚决依法打击生产、销售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行为。
建立长效机制,把整治与规范、监管与自律的各项措施有效结合并抓好落实,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食品和食品添加剂行业健康发展。
二、主要整治内容(一)食品添加剂销售环节由县工商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整顿和规范食品添加剂经营行为,落实进货查验等规章制度,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及过期变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销售行为;禁止经销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食品添加剂;查处、取缔无照经营或超范围经营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二)农业畜禽、水产养殖及初级产品购销环节由县农办牵头,县农业局、畜牧兽医局配合,加大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监管力度,坚决取缔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批准文号、无产品标签的“三无”饲料生产企业,严厉打击在饲料中违法添加和滥用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殡葬管理条例(2023修正)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殡葬管理条例(2023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4.13•【字号】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3〕第4号•【施行日期】2023.04.13•【效力等级】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殡葬管理条例(2023修正)(2018年7月12日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8年7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2022年12月27日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正,2023年3月30日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殡葬活动管理第三章殡葬设施建设管理第四章殡葬服务业及用品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规范殡葬服务,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
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华侨和外国人在自治县的丧葬事宜或者其遗体(骸骨、骨灰)需要出入境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殡葬活动及其管理,应当坚持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节约土地,保护环境,便民惠民,文明节俭办丧事的原则。
第四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制定殡葬改革发展规划,保障殡葬事业财政投入;应当把殡仪馆、殡仪服务站、火葬场、公墓、骨灰堂等基本殡葬服务设施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完善殡葬公共服务体系。
第五条自治县民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自治县发展和改革、财政、民族宗教、公安、市场监管、卫生健康、林业、水行政、文化旅游、交通、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生态环境、人力社保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殡葬管理工作。
重庆市民族区域自治办法
重庆市民族区域自治办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人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中国民族问题的实际相结合的成功创举,是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策和基本政治制度。
下文是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欢迎阅读!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族自治地方是指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第三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自治权,自主安排和管理本地方的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
第四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必须维护国家统一,促进民族团结,保证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在本地方的执行。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应当遵循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努力推动本地方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五条市级国家机关应当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职责,充分尊重和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市级国家机关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长期规划以及涉及民族自治地方的重要政策和措施时,应当充分考虑民族自治地方的特点和需要,并征求民族工作部门和民族自治地方的意见。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和安排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民族工作经费和有关专项资金,支持和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快发展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各种资金。
第二章经济与财政第七条民族自治地方可以结合本地方的实际,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制定优惠措施,引进国内外的资金、技术、设备,加快地方经济建设。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民族自治地方的实际,优先在民族自治地方安排交通、水利、能源、通讯、邮政、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源开发项目和深加工项目。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23修正)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23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4.13•【字号】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3〕第4号•【施行日期】2023.04.13•【效力等级】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23修正)(2014年6月18日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4年8月1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2018年1月15日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8年3月29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2022年12月27日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23年3月30日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第一章第一条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生命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饮用水水源,是指用于城乡集中式供水的江河、沟渠、水库、山塘和农村分散式取水的泉井等地表水水源和地下水水源。
前款所称集中式供水,是指以公共供水系统向城乡居民提供生活饮用水的供水方式;农村分散式取水,是指农村分散居户直接从无任何设施或者仅有简易设施的饮用水水源取水的方式。
第四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领导,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水资源综合规划,加大公共财政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投入。
自治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中共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委办公室、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
中共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委办公室、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协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和改进政协提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酉阳委办发[2008]20号【发布部门】中共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委办公室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政府政协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委员会办公室【发布日期】2008.03.26【实施日期】2008.03.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委办公室、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协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和改进政协提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酉阳委办发〔2008〕20号)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加强和改进政协提案工作的意见》已经县委、县政府、县政协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中共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委办公室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协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委员会办公室2008年3月26日加强和改进政协提案工作的意见《全国政协关于加强和改进提案工作的意见》(政全委发〔2006〕10号,以下简称《意见》),是指导新时期政协提案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意见》精神,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协重庆市委员会办公厅印发了《加强和改进政协提案工作的意见》通知(渝委办〔2007〕176号,以下简称《通知》)。
为加强和改进政协提案工作,充分发挥政协提案的重要作用,促进县域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根据《意见》和《通知》精神,结合我县政协提案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提案工作的重要意义(一)加强和改进提案工作,是坚持和完善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的需要。
提案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载体。
加强和改进提案工作,有利于无党派和各族各界人士积极通过提案履行职能,构建和谐的政党关系和阶层关系,有利于加强党对人民政协工作的领导,切实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坚持好、完善好,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优势运用好、发挥好。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9.25•【字号】•【施行日期】2009.09.25•【效力等级】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族区域自治正文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9年7月9日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9年9月25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县是酉阳土家族、苗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
自治县境内还居住着汉、黎、侗、壮、彝等民族。
第三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以下简称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县人民政府。
自治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县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自治机关驻钟多镇。
第四条自治机关团结和带领全县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努力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生态文明建设,逐步把自治县建设成为经济发展、政治民主、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的民族自治地方。
第五条自治县享受上级国家机关的支持和帮助,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有权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鼓励创新,促进开放,自主安排和管理经济建设事业。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第六条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保证宪法和法律在自治县的遵守和执行,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七条自治机关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加强法制教育,实行依法治县。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关于《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说明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关于《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9.22•【分类】其他正文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关于《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说明——2009年9月22日在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张世模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的委托,现就《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以下简称《自治条例》)向市人大常委会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自治条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酉阳是以土家族、苗族为主体的少数民族聚居地方,1983年4月4日国务院批准设立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当年11月11日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依法正式成立。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成立20多年来,制定《自治条例》一直是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和各族人民的强烈愿望。
一是制定和实施《自治条例》可以促进自治县加快发展。
酉阳是集革命老区、少数民族自治县、山区大县、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于一体的特殊县份,由于历史和自然等原因,经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
因此,把国家和市委、市政府支持民族自治地方加快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有力地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就显得十分重要。
二是制定和实施《自治条例》可以促进民族自治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自治条例》的制定,进一步明确了民族自治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责任和义务,有利于促进其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为民族自治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三是制定和实施《自治条例》可以促进民族团结。
我县境内有土家族、苗族、汉族、黎族、侗族、壮族、彝族等30多个民族,少数民族人口占全县总人口的84.6%。
《自治条例》对如何处理各民族之间的关系作出了规定,可以更好地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保障各民族和睦相处,实现共同繁荣进步。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政府•【公布日期】2018.05.13•【字号】酉阳府发〔2018〕24号•【施行日期】2018.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酉阳府发〔2018〕24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2018年5月13日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活动,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渝办发〔2011〕12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公平补偿的原则。
第四条县国土房管局为我县房屋征收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乡镇(街道)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组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等具体工作。
为确保房屋征收工作正常推进,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经费按征收补偿价值总额的5%列入项目征收成本。
第六条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经济信息委、县城乡建委、县规划局、县城管局、县人力社保局、县信访办、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教委、县卫生计生委、县工商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等相关工作。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条例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镇管理,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县规划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镇,是指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及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建制镇。
城镇规划区,是指城镇建成区及城镇发展需要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镇管理,是指对城镇规划、建设、公共设施、园林绿化、污染防治、市容和环境卫生等的管理。
第四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城镇管理工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管理。
自治县国土房屋、城乡建设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城镇规划建设监督管理。
自治县市政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公共设施、市容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监督管理。
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自治县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协同做好城镇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辖区城镇管理工作。
城镇规划区内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所在地城镇管理工作。
第五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多渠道、多形式筹措资金,加大对城镇管理资金的投入。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县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投资参与城镇建设。
谁投资,谁受益,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六条自治县、镇人民政府对在城镇管理工作中作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城镇管理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罚、疏导与治理相结合,增强服务意识,严格执法,文明执法。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管理第八条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总体规划,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按法定程序上报审批。
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
县城所在地的详细规划由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其他建制镇的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按规定报批后实施。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农村公路条例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农村公路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10.10•【字号】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9]第16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9〕第16号)《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农村公路条例》已于2019年8月29日经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9年9月26日经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10月9日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农村公路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三章路政管理第四章养护管理第五章运营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营,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现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县辖区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营,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按照国家或者市级制定的公路建设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附属设施。
县道指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乡道指县道及其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在地与行政村的公路。
村道指纳入自治县农村公路规划,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行政村与行政村、行政村与自然村、行政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农村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农村公路和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农村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监控、绿化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酉阳府办发[2013]142号
【发布部门】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政府
【发布日期】2013.11.27
【实施日期】2013.11.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行政执法案卷评
查办法的通知
(酉阳府办发〔2013〕14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行政执法案件评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27日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重庆市行政执法基本规范(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各级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开展行政执法的组织)实施行政执法案卷评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是指通过审查行政执法案卷,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及行政执法文书的规范性等进行评价,并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复议等行政执法活动中收集和制作的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和法律文书,经整理归档形成的案卷。
重庆市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关于《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审查意见的报告
重庆市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关于《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审查意见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9.22•【分类】审议意见的报告正文重庆市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关于《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审查意见的报告(2009年9月22日在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民宗侨外委收到《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自治条例》)后,于 2009年9月3日召开第8次委员会全体会议,对《自治条例》进行了初步审查,现提出以下审查意见。
一、《自治条例》的内容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十九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经审查,酉阳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上报的《自治条例》,符合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立法法的相关规定,没有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也没有就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
因而,其内容合法。
二、《自治条例》较为成熟酉阳自治县高度重视《自治条例》的制定工作,组建了《自治条例》起草领导小组和起草班子。
初稿形成后,又深入县内外调研,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主动与市级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相关条款。
市人大民宗侨外委会同市人大法制委提前介入,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听取情况汇报,给予及时指导。
同时,酉阳自治县在《自治条例》的制定过程中,严格执行《重庆市民族自治县立法工作程序》的规定。
2008年12月,酉阳自治县县委将条例草案向市委作了报告;2009年6月,酉阳自治县根据市委批复的意见,再次对《自治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酉阳自治县安全生产违法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酉阳自治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酉阳府发[2009]42号【发布部门】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政府【发布日期】2009.06.07【实施日期】2009.06.0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酉阳自治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酉阳府发〔2009〕42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酉阳自治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零零九年六月七日酉阳自治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及时有效的防止、减少、消除各类安全事故隐患,从严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鼓励广大群众参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高全民安全防范意识,保障国家财产和广大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安监局、具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均应设立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电话,负责受理举报事宜。
县级举报受理电话023-********,75559146。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做好情况记载,迅速赴现场调查处理,并在24小时内书面报告县安监局。
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直接向县政府办、县安监局同时举报,属于第四条第十六、十七、十八、十九款的违法行为,应直接向县监察局举报。
第三条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提倡实名举报,以便核实、查处、消除隐患和兑现奖励。
举报受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为举报人保密。
第四条在全县行政区域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一)重伤、死亡、中毒和重大财产损失等安全生产事故、事故单位或有关人员破坏现场、伪造事故现场、隐瞒不报或在规定时间内未及时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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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县是酉阳土家族、苗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自治县境内还居住着汉、黎、侗、壮、彝等民族。
第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以下简称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县人民政府。
自治县各民族公民都有宗教信仰自由。自治县内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依法取缔邪教组织。自治机关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保护合法的宗教活动。
第十一条 自治县境内的一切国家机关、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各民族公民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 自治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第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县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自治机关驻钟多镇。
第四条 自治机关团结和带领全县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努力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生态文明建设,逐步把自治县建设成为经济发展、政治民主、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的民族自治地方。
第七条 自治机关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加强法制教育,实行依法治县。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依法打击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各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自治机关强化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完善村(居)民自治制度和社区民主管理制度。
第八条 自治机关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提高各族人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任何组织和个人在自治县开发资源、进行建设或者生产经营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
自治县征收的排污费,除上缴中央财政部分外,全留自治县用于境内污染防治。
自治县实施国家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使财政收入和群众生产生活受到影响时,报请上级国家机关给予相应补助。
第四章 财政金融
第三十六条 自治县加强财源建设,完善公共财政体系,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九条 自治机关加强对全县各民族公民进行国防教育,做好征兵、优抚、安置、民兵预备役等工作,支持驻县部队建设,增强军政、军民团结。
第十条 自治机关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各民族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自治县各民族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本民族优良传统的自由,支持各民族改革不良风俗习惯。
自治机关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旅游资源开发建设。
第三十四条 自治县加强市场建设和管理,规范市场秩序,强化质量监督,规范价格行为,依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
自治县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禁止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对知识产权的侵害。
第三十五条 自治机关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推广节能降耗新技术,实现人口、资源和环境协调发展。
第二十三条 自治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自治县的土地、水域、森林、矿藏等自然资源进行管理和保护。根据法律规定,可以由地方开发利用的自然资源,在不违背国家统一规划的前提下,由自治县优先合理开发利用。
自治县的资源开发项目享受上级国家机关优先安排以及在投资、金融、税收等方面的扶持和照顾。
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贯彻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强化基本农田保护。
第十九条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除依照法律规定外,还应当依照本地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审理。
第三章 经济建设
第二十条 自治机关在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指导下,结合自治县的实际,制定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规划,自主地安排和管理自治县的经济建设事业。
自治机关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调整经济结构,培育支柱产业,统筹城乡发展,促进自治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第十七条 自治县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于不通晓汉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制作法律文书使用规范的汉语文字。
第十八条 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对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自治机关加强农村土地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依法保护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的各项权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根据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流转。
自治机关强化农业科技、信息、气象、疫病防治、生产标准、农业资源与生态保护等农村公共服务和农业经济管理职能,积极发展优质粮油、烤烟、中药材、畜禽、林产品等优势产业和劳务经济,努力培育知名农产品品牌,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促进农民增产增收。
自治县发展民族贸易,扶持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和传统手工业生产,给予投资、金融、税收等方面的优惠。
第三十三条 自治县大力发展旅游产业,加强对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突出自然风光、民族风情,抓好生态旅游、民俗旅游、红色旅游和休闲度假旅游。
自治县依托桃花源、乌江画廊、龙潭和龚滩古镇、酉水河民俗风情带、历史遗址和摆手舞等旅游资源,统一规划、合理开发,做大做强旅游产业。
自治县实行国有土地储备、土地用途管制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培育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
自治县境内建设项目交纳的耕地开垦费、耕地闲置费和土地复垦费,全额用于自治县的耕地开垦、开发和土地复垦。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除上缴中央财政部分外,由自治县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第二十五条 自治机关依法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依法征收的水资源费除上缴中央财政部分外,全留自治县用于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涵养保护和规划管理。
第十五条 自治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并对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第十六条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有土家族、苗族公民担任院长或者副院长、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其他工作人员中,适当配备一定数量的土家族、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公民。
第五条 自治县享受上级国家机关的支持和帮助,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有权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鼓励创新,促进开放,自主安排和管理经济建设事业。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第六条 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保证宪法和法律在自治县的遵守和执行,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产业,加强天然林保护和生态公益林建设,切实保护、合理开发利用森林资源。
自治县鼓励单位和个人承包宜林荒山、荒坡,植树造林,培育森林资源,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自治县境内采伐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营造的人工商品林,免征育林基金。采伐由国家、市和自治县投资营造的人工商品林所征收的育林基金留归部分,全额用于自治县林业生产。
第三十条 自治县实施城镇化发展战略,加强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自治县依法征收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垃圾处置费、集中绿化费,全留自治县用于城乡规划、建设以及城乡基础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全留自治县用于污水处理建设、维护、运行和管理。
自治县享受上级国家机关优先安排城镇建设用地指标和城镇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并倾斜项目建设资金的照顾。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土家族、苗族和其他民族的代表名额和比例,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确定,报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合理配备土家族、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并有土家族、苗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第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重庆市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机关制定水利发展规划,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充分利用投资、金融、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按照“谁投资建设,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投资水利事业。
自治机关制定水土保持规划,强化水土流失防治,依法征收水土保持规费。
自治机关合理分享境内兴建的大中型水库提取的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
第二十八条 自治机关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交通运输网络,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大力发展交通事业。
自治县境内干线公路和乡村公路的建设、养护,享受上级国家机关专项扶持的照顾。
第二十九条 自治县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自主安排基本建设项目,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并享受上级国家机关的支持。
自治县享受上级国家机关优先在自治县安排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的照顾。需要自治县承担配套资金的,免除配套资金。
自治机关依法自主安排自治县的财政收入,自主使用超收和结余资金。
第三十七条 自治县享受上级以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财政转移支付、民族优惠政策财政转移支付及其他方式逐步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的照顾,同时享受市级国家机关在分配各项专项资金时给予倾斜的照顾。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单位)
20090925(颁布时间)
20090925(实施时间)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2009年9月25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