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地方都需要一部“好人法”
让“好人有好报”成为社会最基本的道德信仰
让“好人有好报”成为社会最基本的道德信仰中国伦理学会副会长、湖南城市学院院长李建华《光明日报》( 2014年09月20日 06 版)“做个好人”是中国最传统、最基本的道德教化目标,也是人生的起码标准,做不了能人,起码也要做个好人。
为什么要做好人呢?道理很简单:“好人有好报”,这是功利论和道义论相统一的最好注解,也是社会对“为什么人会守道德”的最恒久、最有解释力的说法,因而也是社会最基本的道德信仰。
要让好人文化成为社会的主流文化,当务之急是让“好人有好报”成为一种普遍的道德信仰。
要实现好这一目标,有两个问题必须解决:一是尽快实现由传统“好人”向现代好公民的转变;二是要建立健全“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道德赏罚机制。
中国正处在向现代社会转型中,好人的标准也会有所变化,好公民不但要有传统好人的品德,也要有现代公民的美德,如守法意识、权利意识、参与意识、责任意识等。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从培养好公民文化做起。
只有传统好人同时具备了现代好公民的品质,才能适应现代社会治理的价值标准和制度安排,才能让好人真正有好报。
其次,我们要在制度上设计出一整套让好人有好报的道德赏罚机制。
只要人们尽义务、讲奉献,而不给相应回报是不合理的,在实践上也影响了道德作用的发挥。
在法治社会中,道德建设有必要在奉献和回报之间建立一个良性社会机制,使尽义务的人得到公正评价和回报,使不尽义务的人受到谴责和惩处。
一个公正理想的社会环境应当努力消除义务与权利、奉献与获得、德行与幸福的二律背反,注意道德回报,使它们成为相辅相成的良性循环关系。
一方面,社会通过特定的形式,以一定的政治、法律和经济的权利表彰履行道德义务的个人,从而使道德义务和道德权利相对应,并激励道德义务的履行。
另一方面,社会舆论应该对缺德者予以谴责和鞭挞。
道德赏罚犹如一种酵素,催化人们按照社会所倡导的道德规范严格要求自己、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行为,并由此进一步推动着社会道德风气欣欣向荣;反之,如果一个社会缺乏健全的道德赏罚机制,或者是非混淆、善恶颠倒,必然会扶邪祛正,使道德蒙羞,社会堕落不堪。
出台好人法的价值意义申论
出台好人法的价值意义申论备受关注的“好人法”——《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经过几易修改完善,人大代表和专家学者集思广益,近日,已于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这部是以法律形式确定的“好人法”,开创全国城市急救医疗服务的典范。
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美德,当他人处于危难之时,很多人都会本能地伸出援助之手。
但近年来救人反被讹的新闻也没少出现,让有的目击者不敢救人、不愿救人。
在经历了诸多好人被讹的案例后,人们期盼尽快立法保护好人。
上海这部俗称“好人法”的条例,恰好回应了这个期盼,从法律上明确好人不承担责任,用法律来给好人撑腰,对激励更多人积极行善,有积极意义,彰显立法的重大进步,让愿意做好事的人敢于做好事,有利于解决“不敢救”的问题,具有广泛的借鉴意义。
救人助人,首先是个道德问题。
本来是出于好意救人,但由于救助过程中出现意外,甚至被讹,好事没做成还要面临赔偿,这就不单纯是道德问题,需要法律来规范为好人撑腰。
为好人立法,既可以发挥道德规范的柔性约束,实现“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社会和谐,同时,在出现利益冲突的时候,又可以通过完善的法律来公平、公正协调利益关系,这才是社会文明进步所需要追求的方向。
为好人立法应注重实用可操作性。
上海的“好人法”不仅依法保护好人,而且从院前急救、院内急救、社会急救三个方面予以规范,从法律角度阐明急救医疗的辨证关系,不仅让公众无偿参与救治免责有章可循,而且使急救医疗服务医患有法可依,对愿意在公众场合帮助别人的见义勇为的志愿者,以立法确定法律保障,不让好人流血又流泪再受伤。
这就从法律角度鼓励积极救人释放了保护的信号,促进社会力量多方参与急救工作,其社会效益更为明显。
实施好“好人法”还应强化科学性和专业性。
自觉地救人助人,愿望是良好的、积极的,让良好的愿望有个良好的效果更为重要。
也就是说,当给予善意、无偿的紧急救护行为以法律保护后,急救知识和急救水平就成了急救成功与否的关键,普及提高急救知识和技能就得紧紧跟上,这样可以使意外所造成风险几率大大降低。
2018国家公务员考试面试热点:“好人法”是善治也是人性关怀
2018国家公务员考试面试热点:“好人法”是善治也是人性关怀热点背景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被俗称为“好人法”的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被视为中国“好人法”的正式实施,将从法律层面鼓励更多人“路见危难,伸出援手”,同时对“英雄流血又流泪”说“No”。
良法为善治,民法总则第184条为好人“撑腰”。
从2016年12月到今年3月,民法总则(草案)第184条经历了3次修改。
最初的版本是“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害人损害的,除有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经过三次修改,大会表决稿删除了前几次审议稿中的“重大过失”字样,仅规定“因自愿实施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不少业内人士认为,几次修改释放了鼓励大家见义勇为的明确信号。
预测题目国家通过不断完善“好人法”,为好人撑腰,不让英雄流血又流泪,有人说是社会善治的表现,有人说是法律体现人性关怀,谈谈你的理解。
国家通过不断完善“好人法”,既体现了社会善治也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是我国法治建设不断发展的具体表现。
近年来,老人倒地没人敢扶等社会问题受到热切关注,一方面是人和人之间的信任危机,另一方面是好人不敢有所作为,以等待观望的态度面对需要救援的生命。
生活中几乎每个人都有可能遇到突发状况,一旦倒地不起,等待公力救援和亲友救援都难以及时有效,这时候就需要身边的陌生人及时伸出援助之手。
原来新闻报道白领晕倒,无人敢扶,而造成年轻的生命错过黄金救援时间而英年早逝。
“好人法”的出台及不断完善填补了此前的法律空白,规范了这类行为,从法律层面鼓励更多人勇敢伸出援手。
中国的法治建设起步较晚,相比于法治建设较完善的西方国家,他们早已建立类似的“好人法”,旨在鼓励见义勇为。
通过立法鼓励见义勇为,保护热心救助人,免除其后顾之忧,倡导和培育乐于助人的良好道德风尚,树立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好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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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人法
作者:
来源:《新作文·高中版》2016年第04期
所谓好人法,就是为了保护“好心人”出台的法律法规。
针对好心人施救却遭诬陷的现象,群众呼吁立法应当回应社会呼声,弘扬正能量,保护好心人,让恶意诬陷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由此,在广州、杭州、北京等地出台实施了好人法,用法律托底,激励善行,但在法律难以独力支撑的空间,仍需要更多激励措施。
续说: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各地纷纷出台“好人法”,用法律托底,就是一种积极救赎,值得点赞。
纵观各地出台的“好人法”,表述各异,主旨如一:最大限度保护好人与善行。
“好人法”有助于鼓励善意救助者
『 人 ] 遵循宪法和法律基本原则 、 基本精神
制 定一些相 对灵 活的党 内法规 ,由此 来
约束党组织和党员行为,规范国家机关
还 ” 全 过 程 ,促 进 举 债 权 、乃 至 财 政
不负救 助 义 务的他 人实施 救助 ,赋 予善
于 国家法律 实施 ,二 者相辅相 成 、 相 互
权 在横 向 及纵 维 度 的 合 理 配 置 和规 范 运 行 , 并 探 索 地 方 债 的 市 场 化 道
路 ,建 立 系 列 配 套 制 度 , 有 望 促 进
是. 被 救助 者处 于冈境 或者 危难 L } I , 特 别 是在病 情危 重 中 ,如 果不懂 医学抢 救常 识 , 采取 不当救助 措施 .将 会对被 救 助 者造 成严 重后果 在 原来的 条文草
案f { 】 规定重 大过 失 引起 不 j I 损 害 ,要
杨山林在 《 人 民 论 坛 》撰 文 认 为 ,我 国政 府 公 关不 足 是 其 在 危 机 管 理 中没 有 很 好 地 塑 造 自身 形 象 的 重 要 冈 素 。应 对 危 机 t } l 塑 造 良好 政 府 形 象 的途 径 ,一 是 强 化 政 府及 公 务人 员 的 危 机 意 识 。 要 加 大 对 危 机 的 警 示 宣 传 .对 行 政 人 员展 开 危 机 相 关 知 识 的 培 训 ,使 之 掌 握 危 机 应 对 的 程 序 和 方 法 ,提 升 危 机 管 理 能 力 。重 视 对 公 众 进 行 危 机 应 对 培 洲 ,通 过 大 众 媒 介 宣 传 危 机 预 防 知 识 。二 是 健 全 危 机 管 理
地方立法应追求真善美
地方立法应追求真、善、美宋方青2012-08-03 14:06:15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第337期【核心提示】提高地方立法的质量,应该在立法程序与制度及技术的构建、完善和实施中,努力追求真、善、美。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地方立法经历了逐步发展与完善的过程,迄今已形成不同类别、不同层次共存的体制。
地方立法在保证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本行政区域的有效实施、弥补中央立法之不足以及解决本地方特殊问题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然而,一直以来,地方立法的质量并不尽如人意。
对此,学界进行了一些对策性研究,立法部门也采取了一些办法和措施,但到目前为止,这仍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提高地方立法的质量,应该在立法程序与制度及技术的构建、完善和实施中,努力追求真、善、美。
实现地方立法的科学性必须求真我国各地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极不平衡,这种情况决定了必须由地方立法来实现保证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本行政区域的有效实施、解决本地方特殊事务、弥补中央立法之不足以及为中央立法提供经验等任务。
基于此,我国在地方立法中断几十年后的1979年,首先以地方组织法的形式重新赋予地方以立法权,确立了地方立法在国家立法体制中的地位,1982年又以宪法的形式予以确认,2000年的《立法法》再次以专门法的形式规范了地方立法。
迄今,我国地方立法的主体众多,已形成多种类别多种层次并存的格局,地方立法在执行和补充中央立法,管理地方事务,促进地方乃至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发展方面,发挥着积极、重大的作用,居于不可或缺的地位。
然而不论哪一种类别、哪一种层次的地方立法,体现地方特色都是其生命力所在,否则就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
在地方立法中求真,也就是要求所立之法能够反映地方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具有地方特色。
检视我国现行地方立法,不可否认,立法的地方特色确实越来越强。
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有些地方有时不问是否需要,盲目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形成了立法的“三世同堂”、“四世同堂”现象;再如为保证规范性文件体系与结构的完整,地方立法时常会追求大而全的立法模式,照搬照抄中央立法或外地立法,“小法抄大法、后法抄前法”,这样的立法虽然顾及了规范性文件的体系与结构,却是大量的重复立法,少有地方特色,还造成了立法资源浪费。
从民法总则中的“好人法”看法律对道德的促进作用
从民法总则中的“好人法”看法律对道德的促进作用作者:王燕婷来源:《办公室业务·上半月》2020年第07期【摘要】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
”“好人法”出自《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了善意救助人的免责条款,这是以道德培育法治精神的体现。
本文主要对“好人法”条款做了理解,追溯了“好人法”的历史渊源,并讨论了“好人法”对道德的促进作用。
【关键词】民法总则;好人法;法律;道德一、认识“好人法”(一)“好人法”的背景。
见义勇为历来是中华传统美德,也是我国民族精神的一部分。
见义勇为,即“路见不平,拔刀相助”。
从法律的角度看,见义勇为是指公民为了保护国家的、集体的、他人的或自己的正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而不顾自身安危,打击违法犯罪,并拯救受难人于危急关头的行为。
然而,近年来“救人反被讹”的现象时有发生,曾轰动一时的江苏南京彭宇案等类似案件屡见不鲜。
为什么会出现“救人反被讹”的现象?——见义勇为者易被诬陷为侵权者。
见义勇为者在实施救助行为的过程中,因被救助者或其他一些社会原因,有时易使自己或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遭受损害。
在《民法总则》之前,尚未有切实有效的保护见义勇为者的法律,因此部分社会公众在他人遭遇紧急情况时,为了保护自身利益不受侵犯,只得充当鲁迅笔下冷漠的“看客”。
为防治道德滑坡,彻底消除紧急施救者的后顾之忧,2017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正式颁布实施。
该法第184条规定了我国第一条国家层面上正式的紧急救助条款,对善意救助人做了免责规定:若受救助者的利益被他人的救助行为损害,救助人因出于善意而不用承担民事责任。
该条款得到了公众的广泛理解和支持,并被广大人民群众亲切称为“好人法”。
“好人法”保护救助者免于责任,鼓励更多人对“英雄流血又流泪”说“不”。
(二)道德影响“好人法”的确立。
“好人法”出自《民法總则》第184条:“受助人因自愿紧急救援行为而受伤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解读好人法
解读“好人法”你还在“扶不扶”的心理中矛盾吗?你还为“好人流血又流泪”遗憾吗?,“好人法”将为你做最好的心理疏导、也会最好的补救你的遗憾。
弘扬社会美德,“好人法”从法律法规角度提供了呵护之力,也呈现了审视道德视角,其中隐含的道德主张,值得深入解读。
2016年12月,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增加一条规定: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害人损害的,除有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就是“好人法”第一次正式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上被提及、审议。
是社会对见义勇为者爱戴的体现,是民众对“讹人”者愤慨的体现,是法律对见义勇为的认可,是弘扬中华助人为乐的精神的升华。
2017年3月8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中将上述条款修改为: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但是救助人因重大过失造成受助人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这次对施救者增加了自愿,意思是无偿的发自内心的去帮助受助者,而并非像呼叫“120”救护车来的医护人员。
这次进一步分清了责任和义务,具有针对性,对鼓励见义勇为、保护救助人,有积极意义。
但草案中“但是”的规定不能完全消除救助人的后顾之忧,对救助人的保护不够彻底。
2017年3月12日的民法总则草案修改稿建议从举证责任、是否存在重大过失等方面对救助人特殊情况下承担责任予以严格限定,将这一条修改为: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受助人能够证明救助人有重大过失造成自己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救助人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这次增加了受助者的举证责任,从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救助者的后顾之忧,但仍然难以免除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不利于倡导培育见义勇为、乐于助人的良好社会风尚。
2017年3月14下午全国人民法律委员会根据各方人民代表的建议,将表决稿删除了前几次审议稿中的“重大过失”字样,仅规定“因自愿实施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好人法”释放道德正能量
龙源期刊网 “好人法”释放道德正能量作者:陆文江来源:《高中生·青春励志》2014年第01期《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经当地人大表决通过并正式实施。
这一此前被称为“好人法”的规定,不仅填补了国内公民救助行为立法的空白,而且对社会上一直存在的救人困境、扶老难题等给出了法制答案。
近年来,好人受伤、“雷锋”难做,成为道德领域的一个突出问题。
从“彭宇案”掀起的轩然大波,到“扶老被诬伤老,好人败诉赔钱”一再发生,再到“小悦悦事件”引发的沉痛反思,历来推崇“助人为乐”的国人遭遇了严重的道德考验。
有句话说,法律是道德的最后一道防线。
从法律视角看,好人救人被诬等纠纷,属于民事责任问题。
要消除公众对实施救助行为的后顾之忧,就应确立“好人免责”的法律原则,即救助人提供救助行为,除存在重大过失,对救助行为的后果不承担法律责任。
从深圳的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来看,为好人构筑“免责”空间的最有力支撑,就是提出不论是“被救助人主张其人身损害是由救助人造成的”,还是“被救助人主张救助人在救助过程中未尽合理限度注意义务加重其人身损害的”,都要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没有证据证明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将依法由被救助人承担不利后果。
这其实就是“谁主张谁举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在国际上,也有被称为“好撒玛利亚人法”的法律条款,同样规定指控施救者的人要承担举证责任,如不能达到证明标准,则施救者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把举证之责留给告人者,一则加大了诬告、讹诈等实施乃至得逞的难度,让这些行为不再有恃无恐,极大化解了好人权益被损害的风险;二则让好人行善免去了用相机拍照、找旁人作证等“自证清白”的负担,有利于在心理和行为上都放下顾虑。
这对于缓解“善行难行”的道德焦虑,将有釜底抽薪的作用。
此外,这一规定还提出,救助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救助人承担赔偿损失、恢复名誉等民事责任。
而被救助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救助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安天下德润人心的意思解释
1. “法安天下德润人心”,就是说法律能让天下安定。
你想想,如果没有交通法规,马路上得乱成啥样?汽车到处乱开,肯定天天出事故,大家都不敢出门啦!法律就像一把大伞,保护着我们,让社会有秩序。
而道德呢,能滋润我们的心灵。
就像在公交车上给老人让座,这就是道德在起作用,你心里会觉得舒服,周围人也觉得温暖,这就是德润人心。
2. 法律能安定天下,这好理解。
打个比方,要是没有法律禁止偷盗,那大家的东西都不安全,每天都得提心吊胆,像防贼一样防着周围人。
法律就像一个坚固的城堡,把坏人挡在外面,让我们在里面安心生活。
那道德呢?道德是能温暖人心的小火苗。
就像你看到有人摔倒了,扶一把,这小小的举动,就像火苗点燃了大家心里的善良,这就是德润人心的力量。
3. “法安天下德润人心”啥意思?法律就像严厉的老师,让社会这个大班级有纪律。
要是没有法律规定不能打架斗殴,那街上不得天天有人闹事?有了法律,大家才不敢乱来,社会才能安稳。
道德呢?道德是甜甜的蜂蜜,滋润着我们的心。
比如你对邻居友善,邻居也会对你好,这种友善的氛围就像蜂蜜一样甜,让大家心里都美美的。
4. 法律是安定天下的定海神针。
你看大海,如果没有定海神针,那海浪不得把世界都淹了?社会也是,没有法律,坏人就会像洪水一样泛滥。
有了法律,坏人就不敢轻易作恶。
道德呢?道德是温暖心灵的阳光。
就像冬天里,阳光照在身上,你会觉得暖和。
一个有道德的社会,大家都相互关爱,就像沐浴在阳光下一样舒服。
5. 咱来说说“法安天下德润人心”。
法律是保护我们的铠甲,要是没有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那些作家、发明家的成果被人随便偷,他们得多伤心,谁还愿意创作、发明?法律让大家知道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保障社会稳定。
道德呢?道德是能让心灵开花的春雨。
你对人诚实,就像春雨滋润花朵一样,能让彼此的信任之花开放,让人心变得美好。
6. “法安天下德润人心”。
法律像坚固的堤坝,挡住违法犯罪的洪水。
如果没有法律规范商业行为,市场就会乱套,假货到处都是,消费者就惨了。
“好人法”颁布实施
“好人法”颁布实施作者:来源:《高中生学习·高一版》2017年第11期“好人法”颁布实施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已于10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被俗称为“好人法”的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相关业内人士和法律专家们认为,被视为中国“好人法”的正式实施,将从法律层面鼓励更多人“路见危难,伸出援手”。
事实上,“好人法”条款是善行立法,并非《民法总则》的“首创之举”。
此前,在《侵权责任法》立法中,就已经明确:“为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解讀“好人法”终于落地生根,国家立法在持续“升级”中传递出弘扬正气、挽回善心的强烈讯号,也激励更多人见义勇为、多做善行。
这样的法律规定,对于唤醒社会良知,鼓励人们对处于危难和困境中的他人予以救助,端正社会风气,具有重要的价值。
这也是该条文的重要价值与意义所在。
本素材适用于见义勇为、行善、正能量等话题。
最近,关于“杂交水稻之父”袁隆平改良“海水稻”取得阶段性成果的新闻备受关注,其最高亩产已近621公斤。
通过“海水稻”,袁隆平希望能为我国至少开发一亿亩盐碱地资源,从而增产至少300亿公斤粮食。
“海水稻”耐盐碱、抗病力强的优势引起了袁隆平的关注。
不过,他的着眼点不在“海水稻”本身,毕竟这并非新作物,高耐盐且高产量的“海水稻”才是社会真正需要的新品种!曾成功培育出亩产近千公斤“超级稻”的袁隆平,决定出手提升“海水稻”产量。
也正是他的参与,提升了社会对“海水稻”的关注度。
除了能直接增加粮食产量,“海水稻”的另一个重要意义还在于,它的推广种植有望改良盐碱地,使之逐渐变成良田!“中国天眼”睁眼,“看见”2颗脉冲星10月10日,中国科学院国家天文台宣布,500米口径球面射电望远镜(FAST)经过一年紧张调试,已实现指向、跟踪、漂移扫描等多种观测模式的顺利运行,并确认多颗新发现脉冲星。
加州“好人法”:让普通人也敢救急助难
加州“好人法”:让普通人也敢救急助难作者:林海来源:《检察风云》2017年第21期在美国,到底何种情况下的救助行为能够免责,救助者是否应当是专业人士,是否应当以“除故意或重大过失”为前提,也需要复杂的法律判断和界定,也需要经过立法与司法的不断博弈,才能有所定论。
这里要说到的“加州女子诉救助者”案,和加州2009年的最新立法,即是其中一例。
救友于危难反被诉上法庭2004年10月31日,万圣节的晚上,一位名为亚力珊德拉(Alexandra Van Horn)的年轻女子和朋友们在友人丽莎(Lisa Torti)家聚会后,坐车前往酒吧“续摊”。
午夜过后,众人分乘两辆车离开。
驾驶前车的,是一位名为安东尼的男子。
这位在聚会上过于尽兴的男子,一时间方向盘失控,冲上路肩,撞上路边的电灯杆。
当时亚力珊德拉正坐在副驾驶座。
车祸发生后,她受了重伤并且卡在座位上动弹不得。
此时,坐在第二辆车上的丽莎赶到了。
看到车祸现场,她立即采取了行动。
据她所说,当时情况十分紧急,撞上电线杆的那辆车的引擎盖下面冒出烟雾。
她担心会起火甚至发生爆炸,因而一手托着亚力珊德拉的两腿,另一手托腰,将她抬起来移出车外。
用亚力珊德拉后来的说法,就像对待一个“布娃娃”一般。
然而,由于此时亚力珊德拉已经受伤,将她移动的行为加重了伤害。
经过医院治疗,虽然命保住了,却因为椎骨受伤而不得不接受截肢手术。
出院后,亚力珊德拉思前想后,觉得自己本可以不受这么严重的伤害。
于是,她将司机安东尼诉上法庭的同时,也将丽莎诉上法庭。
诉由是,缺乏医学救助知识的丽莎在将她移出车座时,加重了原本可能没那么严重的伤害。
对此,丽莎十分不解。
她说:“当时车有爆炸的可能,所以我才不顾一切将亚历珊德拉从车里拖出来。
”但是,医学诊断也证明,亚力珊德拉确实是因她的拖拽而加重了伤害。
受伤截肢后的亚力珊德拉只能终身靠轮椅代步,而且失去了劳动的能力,经济和生活都陷入窘境。
消息传出后,人们的意见也产生了分歧。
加强立法,为好人营造良好制度环境
加强立法,为好人营造良好制度环境作者:李玉琴来源:《中共南京市委党校学报》2015年第06期为提高城市文明建设水平,营造人人学好人、人人做好人的良好社会氛围,南京市精神文明建设办在好人工作方面取得了多方面的进展,为发掘好人、宣传好人、学习好人、关爱好人、激励好人、管理好人做了大量工作。
本人认为,在人们对做好人“既爱又怕”的今天,我们的好人工作除了给好人们更多物质上的帮扶、补偿、救济、奖赏以及精神上的肯定、表彰、宣传、礼遇外,更重要的是学习和借鉴国内外有关好人的立法经验,做好保障好人的立法工作,为人人争当好人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一、国外的相关立法据调查,不管是在欧美等西方国家,还是在韩国、日本、泰国、新加坡等这样的东方国家,见义勇为都是社会崇尚的一项基本价值观念,而“见危不救”、“见死不救”不但不道德,而且在很多国家则被视为违法行为。
法国、德国、美国、俄罗斯、西班牙、巴西、日本等国家还在本国的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见危不救罪”,对见危不救者给予定罪处罚,以此来惩治那些具有极大社会危害性的冷漠和怠责行为。
我们可以从总体上将国外的相关立法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强制人们做好人的立法或者叫禁止人们不做好人的立法;另一类是保护好心人的立法。
前者如一些国家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
《法国刑法典》第223-6条规定:“任何人能立即采取行动阻止侵犯他人人身之重罪或轻罪发生,这样做对其本人或第三人并无危险,而故意放弃采取此种行动的,处5年监禁并科50万法郎罚金”,“任何人对处于危难中的他人,能够采取个人行动,或者能唤起救助行动,且对其本人或第三人均无危险,而故意放弃给予救助的,处前款同样之刑罚。
”该法第223-7条还规定:“任何人故意不采取或故意不唤起能够抗击危及人们安全之灾难的措施,且该措施对其本人或第三人均无危险,处2年监禁并科20万法郎罚金。
”《德国刑法典》第323条C款规定:“意外事故、公共危险或困境发生时需要救助,根据行为人当时的情况急救有可能,尤其对自己无重大危险且又不违背其他重要义务而不进行急救的,处1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
医疗领域的好人法
医疗领域的好人法嘿,你知道医疗领域有个“好人法”吗?这可真是个了不起的东西,就像给那些善良勇敢的人披上了一件保护衣呢!比如说有一次,在一个热闹的商场里,有个老人突然晕倒了。
这时候,一个年轻的小伙子小李正好路过,他没有丝毫犹豫,立刻跑过去查看老人的情况。
他学过一些急救知识,就像一个勇敢的战士一样,果断地开始给老人做心肺复苏。
周围的人都围了过来,有人担心地说:“这能行吗?别再出什么问题。
”但是小李没有理会这些质疑,他专注地做着自己能做的。
幸运的是,老人在救护车赶到之前恢复了意识。
后来大家才知道,原来有“好人法”保护着像小李这样愿意伸出援手的人呢。
小李笑着对大家说:“我当时没想那么多,只知道不能看着老人有危险不管,有这个‘好人法’,以后遇到这种情况我还是会毫不犹豫地帮忙的。
”你会像小李这样勇敢吗?还有一次,在一个公园里,一个小朋友不小心摔倒了,膝盖擦破了很大一块皮,疼得直哭。
一位阿姨看到了,赶紧跑过去,她从包里拿出自己随身携带的创可贴,轻轻地给小朋友贴上,还安慰他说:“别怕,小朋友,一会儿就不疼了。
”旁边有人说:“你不怕惹麻烦呀?”阿姨说:“我知道有‘好人法’,我只是做了我应该做的,不能看着孩子受伤不管呀。
”你觉得阿姨做得对吗?在一辆公交车上,有个乘客突然感到身体不适,脸色苍白。
这时,一位医生乘客小王立刻站了出来,他询问了乘客的症状,初步判断可能是低血糖。
他赶紧从自己的包里拿出一块糖,让乘客吃下去。
不一会儿,乘客的脸色就好了一些。
周围的乘客都对小王竖起了大拇指,小王说:“这都是小事,有‘好人法’在,我们应该在别人需要的时候伸出援手。
”你遇到这种情况会帮忙吗?有个社区组织了一次健康讲座,一位志愿者医生小张主动来给大家讲解一些基本的医疗急救知识,就像一个知识的传播者,耐心地教大家怎么处理一些常见的突发情况,比如烫伤、扭伤等等。
他说:“大家多学点这些知识,万一遇到情况就能派上用场,而且有‘好人法’支持,我们要勇敢地去帮助别人。
为好人立法
杭州 2014.258VIEW 观点没有哪一个国家像今天中国的好人一样面临这般现状:好事做或不做竟然成了一个问题,做好事竟然成了一种高风险的事。
有人说是社会风气不好,有人说是全民道德滑坡。
其实这是一种肤浅的认识,这正如一个阶段暴力横行,就指责全民有暴力倾向一样幼稚。
人性如水,往哪流是一个疏导问题。
疏导的责任,在于政府。
许多国家通过立法对公民的救助行为进行规范调节,打消人们施救的顾虑,保护施救的人,惩罚见死不救的人,国内也有地方在进行立法尝试,力图填补这一法律空白。
在美国,当做好事成为一个问题时,政府站了出来,充当调解人。
对此制订的《撒玛利亚好人法》,让做好事的人免于因做好事引起民事伤害责任,让人们放心大胆地去救助危险中的人。
在新加坡,法律完全站在保护施救者权益的立场上,规定被援助者如若事后反咬一口,则须亲自上门向救助者赔礼道歉,并施以其本人医药费1至3倍的处罚;影响恶劣、行为严重者,则以污蔑罪论处。
这种“不讲情理”的规定,将做好事者的风险降到了零风险,也让这个国家成为世界上生活最安全的地方。
在我国的深圳,法制办也于2011年发布了《深圳经济特区公民救助行为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也被称作“好人法”。
根据条例,做好事的救助人除存在重大过失,对救助行为的后果不承担法律责任。
此外,条例还设置了被救助人举证原则以及被救助人若诬告需承担责任等规定。
为好人立法,是一种积极的措施,也是一种无奈的措施。
细究起来,所有法规从根本上说也是一种无奈的措施。
行无法不立,就不必从社会风气和道德层面多费口舌了。
为好人立法文 阮红松科里亚在离珠峰180米处毅然选择下山,他成了人人嘴里的懦夫。
队友不解,女友为他感到羞耻而离开,甚至他的父亲也觉得自己为他蒙羞,只有他的教练淡淡地对媒体说:他的高度只有8664.43米。
当人们追问他为什么不坚持,教练的话耐人寻味:承认失败,是另一种登顶,他人生的高度,比珠峰高。
承认失败,并且是功败垂成的失败,比咬牙登顶更加艰难。
“好人法”让见义勇为无后顾之忧
“好人法”让见义勇为无后顾之忧作者:来源:《新传奇》2016年第48期近年来,由“扶不扶”引发的新闻热点,时常刺激公众神经。
为保护善意、激活社会的正能量,多地出台法规,保护现场医疗急救行为,这些法规被舆论称为“好人法”。
从11月起正式实施的《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更是提出“社会救急免责”的原则。
《条例》指出,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对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
《条例》规定,市民发现需要急救的患者,应当立即拨打“120”专线电话进行急救呼叫,可以在医疗急救指挥调度人员的指导下开展紧急救助,也可以根据现场情况开展紧急救助,为急救提供便利。
而对参与急救的好人,《條例》并未设置急救技能上的门槛。
上海市卫计委表示,《条例》鼓励和倡导普通市民参与紧急现场救护活动。
“社会急救免责”的表述,还是首次出现在地方性的“好人法”中。
“社会急救免责”的意义何在?有专家指出,很多国家已有相关法律条文,对于积极参与救治者免责,但我国目前还没有相应的法律条文。
通过地方立法鼓励和倡导救助行为,在很大程度上能够消除施救人的后顧之忧,折射出公共治理理念和手段的升级。
面临“扶不扶”和“救不救”的选择时,施救者最纠结的是“不敢救”。
“好人法”的出台,无疑具有示范作用和指标意义。
但如何在实际操作中落实,才是引导“好人回归”的关键。
有专家指出,在“扶不扶”的抉择中,救助者可能面临两种法律风险:其一,如果没有目击证人或现场监控,被救助人主张救助人是事故的制造者,要求救助人承担全部责任;其二,被救助人主张救助人处理不当,加重其伤情,要求救助人承担加重部分的责任。
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金泽刚认为,被救助人仅仅表示救助人就是“致害人”而索要赔偿,既难以证明这样做严重侵害他人名誉,也难以评价为客观上的诬陷、诽谤。
因此,实践中尚未出现此类事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先例。
而从“赏一劝百”的角度而言,还要大力逐步健全正面奖励见义勇为的相关法规。
例如上海“好人法”就作出规定,鼓励社会组织通过商业保险、奖励等形式,支持和引导市民参与紧急现场救护。
“好人保护法”资料
制定“好人保护法”让我们敢扶老人全国政协委员施杰建议:应出台“公民救助保护法”设公民救助基金,减去救助人责任,处罚恶意欺诈者[各国经验]多国专门立法保护好心人据了解,美国有一条法律专门来保护好心人,在紧急状态下,施救者因其无偿的救助行为,给被救助者造成某种损害时可免除责任。
在意大利、日本、法国、西班牙以及加拿大等国家和地区,此类法律还进一步要求公民必须帮助遭遇困难的人(如联络有关部门等)。
在必要情况下,公民有义务提供急救。
“我觉得,主要原因是我们国家缺少一部‘好人保护法’,人们对救人出现意外带来的麻烦感到担忧。
我建议应该尽快制定‘公民求助保护法’。
”全国政协委员、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施杰说。
建议国家层面立法保护公民救助行为施杰告诉记者,“扶老人恐惧症”的产生与民众普遍缺乏安全感不无联系。
“有心救助者,却要为救人后是否会担责而担心,不少人最终放弃”。
就像周立波调侃的那样:见义勇为、助人行善的成本在不断增高。
施杰称,当2岁的小悦悦被汽车碾压,7分钟内,18名路人路过都视而不见,漠然而去。
“这些人除开道德缺失外,也许还担心会引火烧身,引火烧身的焦虑是法律对见义勇为的行为保护的缺失”。
“一方面,社会需要公民救助,另一方面,我们没有公民救助的激励与保护机制。
立法保护公民的救助行为势在必行。
”施杰告诉记者。
现状我国保护救助者多为地方法规记者了解到,相关法规在我国多地制定。
目前,《上海市见义勇为保护和奖励条例(暂定名)》已纳入该市人大2012年度立法预备项目。
施杰说,目前全国有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的法规条例。
“但这显然不够,其适用范围不能涵盖生活中诸多救助行为,而这些行为可能很平凡,甚至包括扶老人这种司空见惯的都没有涉及”。
施杰称,同时,地方性法规,立法层次较低,其效力和调整范围有限,存在先天不足,难以切实保障救助者的权益;各地差别很大,同样行为在不同地方有不同结果,害及法律公平,不利于我国法治的建设。
一部【好人法】斩不断【救扶难】这团乱麻
一部【好人法】斩不断【救扶难】这团乱麻
为保护善意、激活社会的正能量,多地出台法规,保护现场医疗急救行为,这些法规被舆论称为“好人法”。
从本月起正式实施的《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更是提出“社会救急免责”的原则。
(11月21日《人民日报》)各地推出的“好人法”,实际上都是着眼于减少助人成本和降低助人风险,为助人者提供更多的“安全保障”,但却忽视了助人者心理上最关键的“快乐感受”。
当助人者不能从帮助他人的行动中感受愉悦,却需要某种法律制度来“保驾护航”,从心理上就很难激活助人的欲望,一部“好人法”,改变不了“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社会氛围,甚至加剧人们对助人利益的权衡,非但很难让真正的“好人回归”,更斩不断“救扶难”的这团乱麻。
推出的“好人法”,除了着眼降低助人风险、提供助人“安全保障”之外,更应在如何提升助人者的“快乐感受”上做足文章,从古至今,助人都需要承担一定的成本和风险,否则也就没有“好人没好报”这样的俗语典故,正因为在付出和承担某种难以预知的成本和风险之后,能够从中收获精神上的快乐,才使得古往今来很多人愿意倾力帮助他人,甚至不惜生命舍己为人成为世代传颂的人之楷模。
如今人们为“救扶”而纠结,其实并不仅仅纠结助人的成本和风险,而
是普遍缺少助人带来的快乐感受,“好人法”在降低好人风险,为好人提供安全保障的前提下,更应当加大对好人行为的褒扬,把好人行为的“正能量”倡导营造起来,让每一位好人提起自己的助人行动时都能“乐在其中”,甚至“乐此不彼”,救扶才能由难而易,由易而乐。
《好人法》升级让见义勇为放得开
《好人法》升级让见义勇为放得开见义勇为时造成受助人损害,做了好事还要赔偿,让英雄“流血又流泪”?这种情况或将得以改变。
12月19日,民法总则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三审,为鼓励与保护见义勇为行为,草案三审稿新增规定: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除有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12月19日《澎湃新闻》)《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已经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这部俗称“好人法”的条例,当属地方性法规,旨在鼓励和倡导普通市民参与紧急现场救护活动,并且紧急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对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
这部地方性《好人法》一出,便受到热捧,喝彩声一片。
这部地方性《好人法》实施短短的一个多月以来,国家民法总则开始修订,想必是受到上海地方性《好人法》的启发,吸收上海《好人法》其中的营养成分。
12月19日,国家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新增规定: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除有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与上海《好人法》高度一致。
地方性《好人法》上升到国家级《好人法》,将最大程度倡导见义勇为行为保护救助人,旨在让救助人在关键时刻挺身而出,减少顾虑,放开手脚进行救助,利于紧急救助,使救助更有成效。
万一有什么闪失不必民事责任,免得英雄流血又流泪吃力不讨好。
于受助人救助人都是极其有利的。
现实中,老人摔倒是扶还是不扶?扶吧,可能遭受讹诈,万一有什么严重后果,将是跳进黄河也洗不清,吃不了兜着走;不扶,于心不忍,于道德良心说不过去。
准备救助的路人瞻前顾后便错过了救助的最佳时机,造成了不愿看到的结果。
老人摔倒是扶还是不扶已经成为一个普遍的社会问题,让人非常纠结,也与现代文明极不相称。
不少市民普遍地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遇到需要伸出援手的老人绕着走,老人在需要帮助的关键时刻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世态炎凉人情冷漠。
《好人法》的面世,释放着法治善意,让社会更有人情味,更为人性化,人人都献出一点爱,世界将变成美好的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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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地方都需要一部“好人法”
2015-07-28 06:24:18 来源: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北京)
7月24日,首次提交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20次会议审议的《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草案)》让好心人服下了定心丸:今后遇街头突发病症,好心人再也不用担心出手相救反遭诬陷了,患者及其家属如捏造事实向提供帮助者恶意索赔,将承担法律责任。
(新华网7月27日)
经历过彭宇案的悲怆和小悦悦事件的无奈,以及多次发生的“不扶老人”和“老人讹人”案例,“冷漠”似乎成了广大国人挥之不去的道德雾霾。
近日,跌倒老人讹诈无辜中学生的新闻,还曾引起了社会公愤。
若不是警察调出视频,该中学生恐怕又将深陷做好事的麻烦中。
如何改变那些“冷漠的中国人”,无疑是当下一个重要的社会命题。
道德的命题,从来都不只关乎道德。
笔者相信,只要法律制度真正能够保护那些“好心人”,许多道德的问题就会迎刃而解。
法律与制度正义与否,决定了这个社会好人与坏人谁会占据上风。
如果一个制度本身就不能很好地保护好心人,相反还能“激励”或“鼓励”坏人去讹诈好心人,许多人就不敢见义勇为。
他们会认为,装作“路人甲”,当一名旁观者或是看客,更安全。
要想改变这样的现实,就必须要从法律制度上确保这个社会的好心人不能流血又流泪,确保那些讹人者受到应有的处罚。
因此,北京市拟出台的被誉为“好人法”的《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就显得尤其必要。
尤其是,它对于“患者及其家属如捏造事实向提供帮助者恶意索赔,将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意味着直接将保护好心人、严惩讹人者的举措写入了法律。
毫无疑问,这就是在为弘扬正能量者提供可靠的制度保障。
关于“好心人免责条款”,西方社会早已设立。
2009年,美国加州议会以75 0票通过“好心人免责条款”,其主要内容是:因救助他人的疏忽导致其受到伤害的情况下,得以免责。
在美国,这则“好心人免责条款”又被人称为“好撒玛利亚人法则”。
之后一段时间,美国其他州和西方许多国家也都有了类似于此的法案。
近些年来,如深圳、杭州等城市相继出台了属于自己的“好人法”。
应该说,这是我国立法的重要进步,也是解开“扶不扶”社会问题的一把钥匙。
北京此次立法跟进,也显示出了北京相关立法部门在这一问题上的认识转变。
希望能有更多的地方政府以立法的形式出台“好人法”,只有这样,才能对全国的好人实现无死角的保护。
道德的问题,并非无解。
关键要看是否有相应的制度来保全、认可或表彰好人所做的一切,至少不能让好人有被讹的危险。
立法之于道德、之于文明的作用,也正是通过这种方式产生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