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协议合同书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协议合同书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协议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管理,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结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其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争议解决,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勘察设计工作的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合同的签订第四条勘察设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五条勘察设计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项目名称、地点、规模和设计阶段;(二)勘察设计的范围和内容;(三)技术要求和标准;(四)合同价款及其支付方式和时间;(五)勘察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和要求;(六)违约责任;(七)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八)争议解决的方式;(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第六条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
第七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完成勘察设计工作,并按照规定交付勘察设计文件。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勘察设计费用,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四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九条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或者解除协议。
第十条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章违约责任第十一条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继续履行合同等。
第六章争议解决第十三条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当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修正版)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修正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六条国家鼓励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
第二章资质资格管理第七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九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
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第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活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暂行办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为,提高勘察设计质量,保障建设工程施工和使用安全,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凡涉及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必须依法取得勘察设计资质,并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规范进行勘察设计工作。
第三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设备和人员,定期进行技术人员培训,确保勘察设计水平符合国家标准。
第四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进行勘察设计工作,不得超过合同约定的时间,确保按时完成任务。
第五条勘察设计单位在勘察设计过程中,必须按照相关法规和规范进行勘察现场踏勘,了解工程地质条件和现场环境,确保勘察数据真实可靠。
第六条勘察设计单位在开展勘察设计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勘察设计报告编制规范进行勘察设计报告的编制,报告中必须包含勘察数据、分析结论、设计方案等内容。
第七条勘察设计单位在勘察设计过程中,必须落实勘察设计质量控制措施,确保勘察设计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提供勘察设计所需资料和工作条件,协助勘察设计单位正常开展工作。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勘察设计报告进行施工,不得进行任何修改或变动,确保工程的施工和使用安全。
第十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勘察设计过程进行监管,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勘察设计情况。
第十一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勘察设计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处理,并及时公布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本暂行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此次实施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和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工作,以确保建设工程的安全和质量。
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是为了了解工程地质和环境条件、预测工程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并提供合理、可行的设计方案以确保工程的稳定和安全。
勘察设计的质量直接关系到项目后期工程建设、施工和使用的风险和效果。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5年修改)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3号公布根据2015年6月1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六条国家鼓励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
第二章资质资格管理第七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九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
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一、合同主体与基本原则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通常由甲方(业主)和乙方(设计单位)签订。
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保双方权益得到合理保护。
同时,合同内容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其合法性。
二、合同内容的明确性合同中应详细列明工程的名称、地点、规模、标准、投资估算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条件。
还应明确勘察设计的具体要求、工作范围、成果交付形式等,以便于双方对工作内容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三、责任与义务的划分在合同中,甲乙双方的责任与义务应当明确划分。
甲方需按时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信息,保证乙方能够顺利完成勘察设计工作。
乙方则负责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勘察设计任务,并保证成果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四、质量保证与验收标准合同中应规定设计成果的质量标准和验收程序。
乙方应确保设计文件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甲方则应在收到设计文件后及时进行审查,并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五、费用支付与结算方式合同应明确勘察设计费用的计算方法、支付方式及时间节点。
通常情况下,费用支付会分阶段进行,与设计工作的进度相对应。
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费用支付和结算。
六、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合同中应明确双方违反条款所承担的责任,包括违约金的数额、赔偿责任的范围等。
同时,合同还应提供争议解决的途径,如协商解决、仲裁或诉讼等方式。
七、其他相关条款除了上述基本条款外,合同还可以根据工程的特点和需要,增加一些特殊条款,如保密协议、知识产权归属、后期服务与支持等内容。
八、合同的修改与终止合同一旦签订,任何修改都需要双方协商一致。
在特定情况下,如一方严重违约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履行合同时,合同可以提前终止。
一个详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应当涵盖合同主体、内容明确性、责任与义务、质量保证、费用支付、违约责任等多个方面。
通过本文的解读,希望能够为读者提供一个参考范本,以便在实际工作中能够更加得心应手地处理相关合同事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乡建设日新月异,建设工程项目如雨后春笋般涌现。
勘察设计作为工程建设的重要环节,其质量直接关系到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和环保。
因此,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对于保障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的意义1. 确保工程质量:勘察设计质量是工程建设质量的基础,合同管理可以确保勘察设计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提高工程质量。
2. 保障合同双方的权益:合同管理明确了勘察设计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利于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3. 提高合同履行效率:通过合同管理,可以确保勘察设计合同的顺利履行,避免因合同纠纷导致的工程进度延误。
4. 规范市场秩序:加强勘察设计合同管理,有助于规范市场秩序,打击非法竞争,提高勘察设计行业的整体水平。
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1. 合同的签订管理:包括审查合同双方的主体资格、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规性,以及合同条款的完备性。
2. 合同的履行管理:主要包括勘察设计进度、质量、投资等方面的控制,确保合同顺利履行。
3. 合同的变更管理:根据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对合同内容进行调整,确保合同与工程进度、质量要求相匹配。
4. 合同的终止和解除管理: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合同终止和解除手续,确保合同双方的权益。
5. 合同纠纷的处理:依法解决合同纠纷,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1. 合同签订不规范:部分勘察设计合同签订不规范,合同条款不完善,导致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
2. 合同履行不到位:部分勘察设计单位未能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导致工程质量、进度受到影响。
3. 合同变更管理不规范:合同变更未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导致合同内容与实际工程需求不符。
4. 合同纠纷处理困难:合同纠纷处理机制不完善,导致纠纷处理周期长、效果不理想。
四、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的措施1. 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勘察设计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建设,为合同管理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14篇)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制的经验,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是委托方与承包方为完成一定的勘察设计任务,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双方必须具有法人地位。
委托方是建设单位或有关单位,承包方是持有勘察设计证书的勘察设计单位。
第四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
勘察合同,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有关单位提出委托,经双方同意即可签订。
设计合同,须具有上级机关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方能签订。
小型单项工程须具有上级机关批准的文件方能签订。
如单独委托施工图设计任务,应同时具有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方能签订。
第五条勘察设计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一、建设工程名称、规模、投资额、建设地点。
二、委托方提供资料的内容、技术要求及期限。
承包方勘察的范围、进度和质量;设计的阶段、进度、质量和设计文件份数。
三、勘察、设计取费的依据,取费标准及拨付办法。
四、违约责任。
第六条勘察设计合同在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由双方负责人或指定的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为有效。
第七条按规定收取费用的勘察设计合同生效后,委托方应向承包方付给定金。
勘察设计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勘察、设计费。
勘察任务的定金为勘察费的百分之三十,设计任务的定金为估算的设计费的百分之二十.委托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承包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贩还定金。
第八条一般建设工程(特殊专业工程除外)勘察设计合同双方的责任是:一、委托方1、向承包方提供开展勘察设计工作所的需的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提供的时间、进度与资料的可靠性负责。
委托勘察工作的,在勘察工作开展前,应提出勘察技术要求及附图。
委托初步设计的,在初步设计前,应提供经过批准的设计任务书、选厂报告,以及原料(或经过批准的资源报告)、燃料、水、电、运输等方面的协议文件和能满足初步设计要求勘察的资料、需要经过科研取得的技术资料。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管理,明确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以下简称勘察设计合同)双方的技术经济责任,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涉外工程等),其勘察设计应当按本办法签订合同。
第三条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勘察设计合同的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应当是法人或者自然人,承接方(以下简称乙方)必须具有法人资格。
甲方是建设单位或项目管理部门,乙方是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资格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第五条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参照文本的条款,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对文本条款以外的其他事项,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也应采用书面形式。
对可能发生的问题,要约定解决办法和处理原则。
双方协商同意的合同修改文件、补充协议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双方应当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确定勘察设计合同价款。
第七条乙方经甲方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第三人。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乙方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乙方将其承包的工作全部转包给第三人或者肢解以后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第三人将其承包的工作再分包。
严禁出卖图章、图签等行为。
第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监督管理。
主要职能为:一、贯彻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制定和推荐使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文本三、审查和鉴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监督合同履行,调解合同争议,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四、指导勘察设计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培训勘察设计单位的合同管理人员,总结交流经验,表彰先进的全同管理单位。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正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3号公布根据2015年6月1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六条国家鼓励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
第二章资质资格管理第七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修正版)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修正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六条国家鼓励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
第二章资质资格管理第七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九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
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第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活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建设部(已撤销) 【发文字号】建设[2000]50号【发布日期】2000.03.01 【实施日期】2000.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法规类别】经济合同【唯一标志】44167【全文】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文本的通知(建设[2000]50号)(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2篇地方法规1篇实务指南实务指南3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深圳市建设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为了加强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市场管理,规范市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我们修订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请贯彻执行。
同时修订了《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合同文本),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施行。
凡在我国境内的建设工程,对其进行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合同的管理与监督。
在施行中,要加强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做好合同纠纷的调解工作。
施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告建设部勘察设计司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规范管理司。
附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一] [二](略)《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一] [二](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000年三月一日附件: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管理,明确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以下简称勘察设计合同)双方的技术经济责任,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涉外工程等),其勘察设计应当按本办法签订合同。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修正版)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修正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法律文件,约定勘察、设计服务内容、质量标准、工期、报酬等事项。
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行招投标,确定中标单位后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勘察、设计所需的资料、条件和协助。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认真履行勘察、设计任务,确保勘察、设计质量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勘察、设计任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勘察、设计报酬。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保护勘察、设计文件的知识产权,未经建设单位同意,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者复制勘察、设计文件。
第四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勘察、设计质量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对勘察、设计过程进行全面、系统、科学的质量控制,确保勘察、设计质量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审核和验收,确保勘察、设计质量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制度,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安全。
第五章法律责任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承揽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可以吊销其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勘察、设计报酬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并可以处以罚款。
202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一、引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是指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的,约定为建设工程提供勘察设计服务的合同。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管理,保障合同双方的权益,提高建设工程的质量和效益,制定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
二、合同签订与备案2.1 合同签订建设单位在确定勘察设计单位后,应与其签订正式的勘察设计合同。
合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名称、工程范围、合同金额、工期要求、技术要求、合同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纠纷解决方式等条款。
2.2 合同备案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签订的勘察设计合同,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备案。
备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编号、合同双方的基本信息、合同履行的监督机构等。
三、合同履行与管理3.1 合同履行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按质量要求完成勘察设计任务。
同时,双方应保障相互合法权益,互相配合,解决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
3.2 合同变更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需要对合同进行变更,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变更流程进行。
合同变更应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进行合同变更备案。
3.3 合同支付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和节点及时支付勘察设计款项,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约定提交相关的设计文件。
3.4 合同验收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和流程进行验收。
勘察设计单位应提供合格的设计文件,如不合格应立即进行整改,并进行复验,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
四、合同风险控制4.1 风险评估建设单位在签订合同前应对勘察设计项目进行风险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程难度、技术可行性、市场竞争等。
并在合同中充分考虑这些风险因素。
4.2 风险应对措施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密切关注合同履行的风险,及时制定应对措施,防范和减少风险。
五、合同纠纷解决5.1 协商解决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纠纷,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未果的,可进一步寻求专业机构的调解。
308(建设[2000]50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文本的通知建设[2000]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深圳市建设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为了加强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市场管理,规范市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我们修订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请贯彻执行。
同时修订了《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合同文本),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施行。
凡在我国境内的建设工程,对其进行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合同的管理与监督。
在施行中,要加强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做好合同纠纷的调解工作。
施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告建设部勘察设计司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规范管理司。
附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一][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一][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年三月一日附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管理,明确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以下简称勘察设计合同)双方的技术经济责任,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涉外工程等),其勘察设计应当按本办法签订合同。
第三条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勘察设计合同的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应当是法人或者自然人,承接方(以下简称乙方)必须具有法人资格。
甲方是建设单位或项目管理部门,乙方是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资格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适用范围为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管理,明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勘察设计质量,促进建设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结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是指勘察人、设计人与建设单位之间为完成特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任务,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建设单位、勘察人和设计人。
建设单位是指委托勘察设计工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勘察人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从事建设工程勘察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设计人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从事建设工程设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合同的订立勘察设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
合同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地点、规模、设计阶段、设计内容、勘察设计费用、支付方式、交付时间、质量要求、违约责任等。
第五条资质要求勘察人和设计人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等级,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勘察设计业务。
第六条合同的履行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如需变更合同内容,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第七条勘察设计文件勘察人和设计人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要求,编制勘察设计文件,并对其质量负责。
第八条质量监督建设单位应当对勘察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质量监督。
勘察人和设计人应当配合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九条费用支付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勘察设计费用。
勘察人和设计人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后,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费用。
第十条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当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83.08.08•【文号】国发[1983]122号•【施行日期】1983.08.08•【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证合同,勘察设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0月6日实施日期:2001年10月6日)废止(原因:已被1997年1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大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公布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代替)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国发[1983]122号一九八三年八月八日国务院发布)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制的经验,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是委托方与承包方为完成一定的勘察设计任务,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双方必须具有法人地位。
委托方是建设单位或有关单位,承包方是持有勘察设计证书的勘察设计单位。
第四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
勘察合同,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有关单位提出委托,经双方同意即可签订。
设计合同,须具有上级机关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方能签订。
小型单项工程须具有上级机关批准的文件方能签订。
如单独委托施工图设计任务,应同时具有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方能签订。
第五条勘察设计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一、建设工程名称、规模、投资额、建设地点。
二、委托方提供资料的内容、技术要求及期限。
承包方勘察的范围、进度和质量;设计的阶段、进度、质量和设计文件份数。
三、勘察、设计取费的依据,取费标准及拨付办法。
四、违约责任。
第六条勘察设计合同在当事人双方经过协调取得一致意见,由双方负责人或指定的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为有效。
工程设计单位合同管理办法
工程设计单位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设计单位的合同管理,规范合同行为,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工程设计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设计单位)与委托方(以下简称委托人)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各类工程设计合同的活动。
第三条设计单位在进行合同管理时,应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工程设计质量。
第二章合同的签订第四条设计单位在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前,应充分了解委托人的需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投资预算等相关信息,并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风险评估。
第五条设计单位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制定合同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期限、费用等事项。
合同文本应包括设计范围、设计标准、设计周期、设计费用、保密条款、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第六条设计单位与委托人签订合同时,应遵守国家关于工程设计收费的规定,合理确定设计费用。
如双方对设计费用有争议,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执行。
第七条设计单位应将签订的合同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委托人提交设计成果。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第八条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完成设计任务,确保设计质量。
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设计周期,应提前通知委托人,并征得同意。
第九条设计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为委托人提供必要的设计咨询和技术支持服务。
如委托人有特殊需求,设计单位应予以配合,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设计方案。
第十条设计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对设计成果保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如委托人有特殊保密要求,设计单位应予以遵守。
第四章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第十一条设计单位与委托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变更,应签订书面变更协议,明确变更内容、范围、期限、费用等事项。
第十二条设计单位与委托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解除或终止情况,应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办理手续,妥善处理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相关事宜。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标准版.doc(范本文)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条例旨在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保障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勘察设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本条例依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境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订立和履行。
第三条定义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指对建筑、土木工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调查、测量、勘察和设计的活动。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指依法具备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资质要求、认定合格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
3.发包人:指委托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勘察设计的单位或个人。
4.承包人:指受发包人委托进行勘察设计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四条勘察设计合同的形式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具体,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及合同期限等。
第五条合同的要素1.合同名称、编号和签订日期;2.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名称、住所地等基本信息;3.勘察设计的范围、内容、要求及工作计划;4.工程款项、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等支付条件;5.合同期限和延期、终止等相关约定;6.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等条款。
第六条合同的变更在勘察设计工作进行过程中,如需变更合同内容,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双方应当签署变更合同。
第七条合同的保密勘察设计过程中的信息、资料应当保密,未经双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第八条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发包人应当按时支付勘察设计费用,并提供勘察设计所需的资料、文件、条件等。
第九条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人应当按照勘察设计合同的约定,按时完成勘察设计工作,并保证设计质量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第十条工程款项的支付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项,承包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合同期限和终止合同期限应当明确约定,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或终止合同的,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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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
【实施时间】2000-03-10【发布单位】建设〔2000〕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深圳市建设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
为了加强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市场管理,规范市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我们修订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请贯彻执行。
同时修订了《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合同文本),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施行。
凡在我国境内的建设工程,对其进行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合同的管理与监督。
在施行中,要加强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做好合同纠纷的调解工程。
施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告建设部勘察设计司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规范管理司。
二○○○年三月十日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管理,明确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以下简称勘察设计合同)双方的技术经济责任,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涉外工程等),其勘察设计应当按本办法签订合同。
第三条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勘察设计合同的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应当是法人或者自然人,承接方(以下简称乙方)必须具有法人资格。
甲方是建设单位或项目管理部门,乙方是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资格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第五条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参照文本的条款,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对文本条款以外的其他事项,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也应采用书面形式。
对可能发生的问题,要约定解决办法和处理原则。
双方协商同意的合同修改文件、补充协议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双方应当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确定勘察设计合同价款。
第七条乙方经甲方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第三人。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乙方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乙方将其承包的工作全部转包给第三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第三人将其承包的工作再分包。
严禁出卖图章、图签等行为。
第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监督管理。
主要职能为:
一、贯彻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制定和推荐使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文本;
三、审查和鉴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监督合同履行,调解合同争议,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四、指导勘察设计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培训勘察设计单位的合同管理人员,总结交流经验,表彰先进的合同管理单位。
第九条签订勘察设计合同的双方,应当将合同文本送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备案,也可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合同鉴证。
第十条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单方擅自终止合同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扰乱建设市场秩序行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