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医师定期考核是医疗机构管理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其目的在于评估医师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促进医师的学习和提高医疗质量。
为了确保医师定期考核的公平、公正和科学性,需要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实施细则。
以下是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一些实施细则:一、考核内容和标准的确定1.考核内容应包括医师的专业知识、临床技能、学术研究、教育培训等方面。
通过制定详细的考核指标和标准,确保考核内容的科学性和全面性。
2.考核标准应根据不同科室和岗位的特点进行具体细化,以及适应不同级别医院的需求。
标准应定期进行修订和更新,以保持与医学发展的同步性。
二、考核形式和流程的规定1.考核形式可以包括笔试、实际操作、病例讨论、技术操作演示等多种方式。
考核形式应根据不同岗位和科室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和确定。
2.考核流程应包括报名、资格审核、考试、评分、公示等环节。
确保考核过程的透明、公正和公平。
三、考核评分和结果的处理1.考核评分应根据考核内容和标准进行,采用百分制评分或者等级评分。
评分应有专业人员参与,评分结果应有合理的权重分配。
2.考核结果应包括及格、优秀、不及格等等级。
不及格的医师应给予相应的纠正意见和指导,并制定复核和再考核的流程。
四、考核结果的应用和管理1.考核结果应作为医师晋升、职称评定等重要的参考依据,用于评估医师的工作能力和表现。
2.考核结果应与绩效考核和奖惩制度相结合,对医师的薪酬和职业发展产生影响。
3.考核结果应做到及时公示和反馈,给予医师充分的知情权和申诉权。
同时要建立考核结果的保密机制,确保考核结果的安全和保密。
五、考核培训和学术交流的推广1.考核结果应为医师提供个性化的培训和学术交流机会,帮助医师提高工作能力和学术水平。
2.医疗机构应积极组织相关的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为医师提供必要的学习资源和平台。
综上所述,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是医疗机构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通过科学、合理的考核内容、流程、评分和结果处理,能够有效促进医师的学习和提高医疗质量,推动医疗机构的发展。
江苏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江苏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江苏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原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包括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考核。
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第三条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于考核年的第四季度进行。
第四条医师定期考核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省卫生计生委建立江苏省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推进医师定期考核、医师执业管理信息化建设。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全省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监督管理,指导各考核机构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省卫生计生委委托省医师协会负责全省医师定期考核的日常工作。
省医师协会设立省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组建各专科考核省级专家委员会。
各省辖市、县(市)设立相应的医师定期考核组织办事机构和专家委员会。
第七条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学术团体。
符合上述(一)、(二)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及其所设分支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由该医疗卫生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名单,并逐级上报至省卫生计生委备案。
第八条100张床位以下的医疗机构、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下的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由其执业注册主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符合条件的考核机构组织实施。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其定期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
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第六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其负责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机构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名单,并逐级上报至卫生部备案.第八条考核机构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结果评定,并向委托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
第九条考核机构应当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考核委员会应当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
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委托的考核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并可以对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
第三章考核方式及管理第十一条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考核机构复核。
江苏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江苏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原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包括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考核。
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第三条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于考核年的第四季度进行。
第四条医师定期考核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省卫生计生委建立江苏省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推进医师定期考核、医师执业管理信息化建设。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全省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监督管理,指导各考核机构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省卫生计生委委托省医师协会负责全省医师定期考核的日常工作。
省医师协会设立省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组建各专科考核省级专家委员会。
各省辖市、县(市)设立相应的医师定期考核组织办事机构和专家委员会。
第七条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学术团体。
符合上述(一)、(二)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及其所设分支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由该医疗卫生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名单,并逐级上报至省卫生计生委备案。
第八条100张床位以下的医疗机构、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下的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由其执业注册主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符合条件的考核机构组织实施。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其定期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
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第六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其负责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机构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名单,并逐级上报至卫生部备案。
第八条考核机构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结果评定,并向委托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
第九条考核机构应当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考核委员会应当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
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委托的考核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并可以对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
第三章考核方式及管理第十一条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考核机构复核。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发文字号】苏卫办医[2011]38号【发布部门】江苏省卫生厅【发布日期】2011.03.03【实施日期】2011.03.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卫办医〔2011〕38号)各市卫生局,厅直属有关医院:《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颁布实施以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按照《办法》要求,加强医师执业管理,落实医师定期考核各项措施,取得一定成效。
我厅去年9月制定下发了《江苏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方法和程序。
但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过程中,仍然存在重视程度不高,组织机构不健全,考核工作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医师定期考核制度尚未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
为了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认识医师定期考核是医师准入后监管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提高医师队伍整体素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重要手段,对于促进医师在取得执业资格后不断更新知识、技能,提高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更好地为人民群众健康服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深刻认识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重要意义,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办法》和《实施细则》要求,切实加强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落实责任制,将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建立健全医师定期考核组织机构(一)组建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
我厅成立了江苏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及办公室(见附件1),负责对全省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并委托省医师协会承担全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日常事务性工作。
[管理制度]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最新卓越管理方案您可自由编辑】(管理制度)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20XX年XX月寥年的企业咨询顾问经验,经过实战验证可以落地$丸行的卓毬管碎方案,嘀得您下戟拥肓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壹章总则第壹条根据《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和《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之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各地考核机构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中国医师协会受卫生部委托,负责开展全国医师定期考核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于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均应参加医师定期考核。
第四条医师定期考核每俩年为壹个周期。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新进医师自进入该机构始满俩年后接受考核。
第二章考核机构第五条县级之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委托符合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学术团体(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符合以下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学术团体可向辖区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承担相应范围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壹)设有100 张之上床位的医疗机构;(二)三级专科医疗机构;(三)医师人数于50 人之上的预防、保健机构;(四)符合(壹)、(二)项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必须连续提供医疗预防保健服务10 年之上;(五)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学术团体。
第六条考核机构要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对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结果的评定,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考核委员会要由具有中级之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
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和实施。
第七条申请承担医师定期考核任务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向辖区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且提交以下材料:壹)《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医疗、保健机构)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预防机构);(三)设立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的证明文件;(四)已制定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和具体实施方案;(五)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申报的证明材料;(六)其它关联材料。
江苏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江苏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原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包括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考核。
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第三条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于考核年的第四季度进行。
第四条医师定期考核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省卫生计生委建立江苏省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推进医师定期考核、医师执业管理信息化建设。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全省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监督管理,指导各考核机构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省卫生计生委委托省医师协会负责全省医师定期考核的日常工作。
省医师协会设立省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组建各专科考核省级专家委员会。
各省辖市、县(市)设立相应的医师定期考核组织办事机构和专家委员会。
第七条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学术团体。
符合上述(一)、(二)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及其所设分支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由该医疗卫生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名单,并逐级上报至省卫生计生委备案。
第八条100张床位以下的医疗机构、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下的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由其执业注册主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符合条件的考核机构组织实施。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定稿版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精编W O R D版IBM system office room 【A0816H-A0912AAAHH-GX8Q8-GNTHHJ8】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和《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各地考核机构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中国医师协会受卫生部委托,负责开展全国医师定期考核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均应参加医师定期考核。
第四条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新进医师自进入该机构始满两年后接受考核。
第二章考核机构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委托符合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学术团体(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符合以下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学术团体可向辖区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承担相应范围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二)三级专科医疗机构;(三)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四)符合(一)、(二)项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必须连续提供医疗预防保健服务10年以上;(五)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学术团体。
第六条考核机构要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对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结果的评定,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考核委员会要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
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和实施。
第七条申请承担医师定期考核任务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向辖区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医疗、保健机构)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预防机构);(三)设立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的证明文件;(四)已制定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和具体实施方案;(六)其它相关材料。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其定期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
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1第六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其负责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机构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一)设有 100 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二)医师人数在 50 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名单,并逐级上报至卫生部备案。
第八条考核机构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结果评定,并向委托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
第九条考核机构应当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考核委员会应当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
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委托的考核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并可以对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
第三章考核方式及管理第十一条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江苏医师定期考核新规
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江苏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卫规(医政)〔2015〕1号各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卫生局,省管有关医院:现将《江苏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5年1月23日江苏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原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包括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考核。
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第三条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于考核年的第四季度进行。
第四条医师定期考核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省卫生计生委建立江苏省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推进医师定期考核、医师执业管理信息化建设。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全省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监督管理,指导各考核机构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省卫生计生委委托省医师协会负责全省医师定期考核的日常工作。
省医师协会设立省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组建各专科考核省级专家委员会。
各省辖市、县(市)设立相应的医师定期考核组织办事机构和专家委员会。
第七条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学术团体。
符合上述(一)、(二)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及其所设分支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由该医疗卫生机构负责。
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和具体实施方案
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和具体实施方案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其定期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
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第六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其负责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机构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名单,并逐级上报至卫生部备案。
第八条考核机构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结果评定,并向委托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
第九条考核机构应当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考核委员会应当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
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委托的考核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并可以对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
第三章考核方式及管理第十一条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其定期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
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第六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其负责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第二章考核机构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名单,并逐级上报至卫生部备案。
第八条考核机构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结果评定,并向委托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
第九条考核机构应当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考核委员会应当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
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委托的考核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并可以对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
第三章考核方式及管理第十一条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考核机构复核。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医师按期查核管理方法实行细则(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查核机构第三章查核内容第四章查核方式第五章医师执业记录第六章查核程序第七章查核结果第八章监察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医师按期查核管理方法》和《对于成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建议(试行)》的有关规定,拟订本细则。
第二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师按期查核工作的监察管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指导各地查核机构展开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地区内医师按期查核工作的监察管理,医师按期查核工作。
中国医师协会受卫生部拜托,负责展开全国医师按期查核的平时工作。
依法获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均应第三条参加医师按期查核。
第四条医师按期查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新进医师自进入该机构始满两年后接受查核。
第二章查核机构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拜托切合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学术集体(以下统称查核机构)肩负医师按期查核工作。
构或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学术集体可向辖区切合以下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疗卫生行业组织、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赞同后肩负相应范围的医师按期查核工作: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100(一)设有(二)三级专科医疗机构;(三)医师人数在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50(四)切合(一)、(二)项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一定连续供给医疗预年以上; 10 防保健服务(五)拥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学术集体。
查核机构要成立特意的查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医师按期查核工作制度,第六条对查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查核结果的评定,保证查核工作规范进行。
查核委员会要由拥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构成。
查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医师按期查核的组织和实行。
申请肩负医师按期查核任务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向辖区主管卫第七条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一)《医师按期查核机构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赞同证》副本复印件(医疗、保健机构)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预防机构);(三)建立医师按期查核委员会的证明文件;(四)已拟订的医师按期查核工作制度和详细实行方案;(五)上司主管部门赞同申报的证明资料;(六)其余有关资料。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其定期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
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第六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其负责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机构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名单,并逐级上报至卫生部备案.第八条考核机构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结果评定,并向委托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
第九条考核机构应当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考核委员会应当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
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委托的考核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并可以对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
第三章考核方式及管理第十一条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考核机构复核。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考核机构第三章考核内容第四章考核方式第五章医师执业记录第六章考核程序第七章考核结果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和《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各地考核机构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中国医师协会受卫生部委托,负责开展全国医师定期考核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均应参加医师定期考核。
第四条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新进医师自进入该机构始满两年后接受考核。
第二章考核机构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委托符合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学术团体(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符合以下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学术团体可向辖区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承担相应范围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二)三级专科医疗机构;(三)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四)符合(一)、(二)项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必须连续提供医疗预防保健服务10年以上;(五)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学术团体。
第六条考核机构要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对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结果的评定,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考核委员会要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
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和实施。
第七条申请承担医师定期考核任务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向辖区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医疗、保健机构)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预防机构);(三)设立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的证明文件;(四)已制定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和具体实施方案;(五)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申报的证明材料;(六)其它相关材料。
江苏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江苏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原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包括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考核。
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第三条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于考核年的第四季度进行。
第四条医师定期考核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省卫生计生委建立江苏省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推进医师定期考核、医师执业管理信息化建设。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全省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监督管理,指导各考核机构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省卫生计生委委托省医师协会负责全省医师定期考核的日常工作。
省医师协会设立省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组建各专科考核省级专家委员会。
各省辖市、县(市)设立相应的医师定期考核组织办事机构和专家委员会。
第七条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学术团体。
符合上述(一)、(二)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及其所设分支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由该医疗卫生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名单,并逐级上报至省卫生计生委备案。
第八条 100张床位以下的医疗机构、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下的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由其执业注册主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符合条件的考核机构组织实施。
无锡市卫生局关于转发省卫生厅《江苏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
无锡市卫生局关于转发省卫生厅《江苏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
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中医管理
【发文字号】锡卫医[2010]93号
【发布部门】无锡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10.12.01
【实施日期】2010.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无锡市卫生局关于转发省卫生厅《江苏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
通知
(锡卫医〔2010〕93号)
各市(县)、区卫生局,新区社会事业局,市医管中心,市医师协会,各有关考核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安全,根据省卫生厅印发的《江苏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苏卫规(医政)[2010]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以及关于印发《无锡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补充通知(锡卫医〔2008〕63号)的要求,现将第二周期医师定期考核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2010年医师定期考核的考核周期为2008-2009年,对象为2008年底前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在编、合同制、借用、退休(内退)返聘、外聘等执业(助理)医师。
二、考核机构
全市考核机构。
医师定期考核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方法实施细那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平安,根据?人民国执业医师法?、原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方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细那么。
第二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包括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考核。
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第三条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期,于考核年的第四季度进展。
第四条医师定期考核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开的原那么。
第五条省卫生计生委建立省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推进医师定期考核、医师执业管理信息化建立。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全省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监视管理,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监视管理,指导各考核机构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省卫生计生委委托省医师协会负责全省医师定期考核的日常工作。
省医师协会设立省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组建各专科考核省级专家委员会。
各省辖市、县〔市〕设立相应的医师定期考核组织办事机构和专家委员会。
第七条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生育技术效劳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当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一〕设有100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方案生育技术效劳机构;〔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学术团体。
符合上述〔一〕、〔二〕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及其所设分支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由该医疗卫生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并逐级上报至省卫生计生委备案。
第八条100床位以下的医疗机构、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下的预防、保健、方案生育技术效劳机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由其执业注册主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符合条件的考核机构组织实施。
第九条考核机构应当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和考核案,确定考核指标,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展检查、指导和考核结果的评定,保证考核工作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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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原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包括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考核。
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第三条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于考核年的第四季度进行。
第四条 医师定期考核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省卫生计生委建立江苏省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推进医师定期考核、医师执业管理信息化建设。
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六条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全省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监督管理,指导各考核机构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省卫生计生委委托省医师协会负责全省医师定期考核的日常工作。
省医师协会设立省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组建各专科考核省级专家委员会。
各省辖市、县(市)设立相应的医师定期考核组织办事机构和专家委员会。
第七条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学术团体。
符合上述(一)、(二)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及其所设分支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由该医疗卫生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名单,并逐级上报至省卫生计生委备案。
第八条 100张床位以下的医疗机构、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下的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由其执业注册主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符合条件的考核机构组织实施。
第九条 考核机构应当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和考核方案,确定考核指标,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结果的评定,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考核委员会应当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
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
第三章 考核对象及方式第十条 本细则所称医师定期考核适用于依法取得医师资格(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经注册后在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医师。
第十一条 医师定期考核分为一般程序考核和简易程序考核。
一般程序按原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三章规定进行考核。
简易程序涉及的考核内容为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情况。
医师定期考核应与医师年度考核相结合。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师,定期考核可执行简易程序:(一)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二)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及离、退休后继续执业,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第十三条 不符合第十二条之条件、职称晋升以来未满2年、自有考核不合格记录以来未满4年的医师应执行一般程序。
第十四条 考核周期内,被考核医师已参加了职称晋升考试(考核)、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上岗培训考试或经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关考试,并考核合格的,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不需再参加业务水平测评。
第十五条 多点执业医师应接受各执业地点医疗卫生机构的定期考核。
第一执业地点医疗卫生机构负责综合其他执业地点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意见,归入医师定期考核档案。
第四章 考核内容第十六条 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负责,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对考核结果进行抽查、复核。
第十七条 业务水平测评可根据医师执业类别及范围进行测评,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理论考试。
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要求,由考核机构组织医师参加相关考试。
(二)实践技能考核。
由各考核机构指派相关单位、部门或科室组织考评。
(三)同行评议。
考核机构可以在省、市、县(市)考核专家委员会中抽取专家进行集中评议,也可以组织本单位专家进行集中评议。
手术科室的医师自行申报所能做的手术类别,考核机构根据医师申报抽取相关手术病历进行评议;其他医师随机抽取住院病历、门诊病历或工作资料进行评议。
同时,对考核对象参加医学继续教育情况进行评议。
中医(包括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还应依据《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中医类别医师定期考核内容》进行考核。
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医师,还应依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及其配套文件规定进行专业考核。
第十八条 工作成绩基本内容包括:坚持日常工作,完成相应工作的质、量情况;根据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和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安排,完成抢险救灾任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城乡医院对口支援、援疆、援藏、援外等情况;其他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
第十九条 职业道德评定的基本内容应包括:医师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医德规范的情况,医师的工作作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情况等。
第二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医师定期考核系统,考核机构或医疗卫生机构应该及时通过医院信息系统客观获取相关信息,并及时录入“系统”。
第二十一条 考核评价工作采用《医师定期考核评价表》进行考核评价,总分为100分。
各考核机构及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可结合实际制定、细化《医师定期考核评价表》内容。
第五章 考核程序第二十二条 考核机构应提前30日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
考核机构可以委托医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通知本机构的医师。
第二十三条 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要求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机构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给出评定意见,并报考核机构。
第二十四条 参加定期考核的医师应填写《医师定期考核表》,提交相应统计数据。
第二十五条 一般程序考核应当按照以下程序执行:(一)参加考核的医生在考核年11月5日前通过“系统”进行一般程序填报,提交至执业注册所在机构;(二)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将医师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情况于11月15日前报送考核机构;(三)考核机构通过“系统”对医师执业注册所在机构报送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意见进行复核,于11月30日前公布参加业务水平测评的医师名单;(四)考核机构于12月20日前组织完成业务水平测评;(五)考核机构在次年1月31日前将医师考核结果报批准其考核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同时书面通知考核医师执业注册所在机构。
第二十六条 简易程序考核应按照以下程序执行:(一)申请简易程序考核的医生在考核年9月10日前通过“系统”进行简易程序填报,并向执业所在机构提出申请理由,提交述职报告(包括工作成绩、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情况等内容);(二)执业注册所在机构通过“系统”签署意见后,于9月30日前报送考核机构;(三)考核机构对医师执业注册所在机构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于10月20日前公布适用简易程序考核的医师名单,未通过审核的医师应当接受一般程序考核;考核结果的备案和通报同一般程序。
第二十七条 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的或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应当提前进行考核。
申请变更执业地点的医师未经考核合格不予办理变更手续。
需提前进行考核的医师,由其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向考核机构报告。
第六章 医师执业记录第二十八条 医师执业注册主管部门应当利用“系统”建立医师执业档案数据库,将医师执业注册系统同医师定期考核管理系统、医德医风考评系统衔接,实行联网管理,完善医师执业档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 医师执业档案应包括医师行为记录、医德医风记录、医师定期考核等内容。
第三十条 医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负责建立医师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及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医师执业档案数据库。
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界定的有关配套文件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参加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的医师,由受援机构提出考核意见,由支援医院纳入其个人档案,同时录入医师执业档案数据库。
第三十二条 医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结合年度考核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每年对医师开展医德考评,并为每位医务人员建立医德档案,医德考评结果要记入医德档案。
第三十三条 考核机构负责将医师定期考核情况录入医师执业档案数据库。
第七章 考核结果第三十四条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江苏省医师定期考核评价表》中任一项评分不足60%,为该项评分不合格。
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一项不合格,均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有条件的市应探索对考核结果的分段管理,细化得分,客观有效评价医师行为。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行业组织、学术团体及医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根据考核结果对医师进行表彰和奖励,将考核结果与评优评先、职称晋升、绩效工资等挂钩。
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采取取消参加单位评优评先资格、暂缓职称晋升、暂缓岗位聘用、按有关规定扣减绩效工资等措施。
第三十五条 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原则上向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及所在单位。
第三十六条 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考核不合格:(一)在发生的医疗事故、医疗损害事件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二)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三)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四)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五)服务态度恶劣,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六)索要或者收受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七)违反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多记费、多收费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情节严重的;(八)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九)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十)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十一)隐匿、伪造或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十二)未按照规定做好医院感染预防控制工作,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十三)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十四)未依法履行传染病和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十五)考核周期内,有1次以上(含1次)医德考评结果为较差的;(十六)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十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处以“暂停执业”以上行政处罚的;(十八)无正当理由未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