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上海市2023年度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上海市2023年度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4.13•【字号】沪卫医〔2023〕30号•【施行日期】2023.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上海市2023年度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上海市医师协会,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监督所,各市级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为加强对医师执业的管理,规范医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的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将本市2023年度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对象本次考核对象为2020年1月1日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且目前仍在本市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以下简称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包括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的港、澳、台医师以及规培医师),主要对其在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这一周期内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职业道德等进行综合考核。
二、考核程序(一)一般程序考核一般程序考核为医师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对医师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进行评定并由考核机构复核,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公室统一组织业务水平测评。
如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住院医师(全科医师)、公卫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核、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核的,可直接认定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
(二)简易程序考核简易程序考核为医师本人书写述职报告,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对医师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评定,考核机构复核。
适用简易程序的医师包括:1.具有5年(含)以上执业经历且考核周期内有良好执业行为记录的医师;2.具有12年(含)以上执业经历且考核周期内无不良执业行为记录的医师。
医师定期考核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方法实施细那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平安,根据?人民国执业医师法?、原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方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细那么。
第二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包括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考核。
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第三条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期,于考核年的第四季度进展。
第四条医师定期考核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开的原那么。
第五条省卫生计生委建立省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推进医师定期考核、医师执业管理信息化建立。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全省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监视管理,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监视管理,指导各考核机构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省卫生计生委委托省医师协会负责全省医师定期考核的日常工作。
省医师协会设立省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组建各专科考核省级专家委员会。
各省辖市、县〔市〕设立相应的医师定期考核组织办事机构和专家委员会。
第七条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生育技术效劳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当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一〕设有100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方案生育技术效劳机构;〔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学术团体。
符合上述〔一〕、〔二〕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及其所设分支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由该医疗卫生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并逐级上报至省卫生计生委备案。
第八条100床位以下的医疗机构、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下的预防、保健、方案生育技术效劳机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由其执业注册主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符合条件的考核机构组织实施。
第九条考核机构应当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和考核案,确定考核指标,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展检查、指导和考核结果的评定,保证考核工作规进展。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为了加强对我院医师执业的管理,规范我院医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的考核。
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我院执业的医师,其定期考核适用本实施细则。
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
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中西医结合)和公共卫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二、我院作为卫生行政部委托的考核机构,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结果评定。
医院成立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另文下发,以下简称实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考核委员会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
三、考核方式及管理(一)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二)医院于定期考核日前60日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
(三)各科室按要求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院的本科室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并按规定时间报送医务科。
对本院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应当与医师年度考核情况相衔接。
医院按规定建立健全医德考评制度,作为对本院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的依据。
(四)医院考核委员会应当先对科室报送的评定意见进行复核,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
然后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参加定期考核的医师进行业务水平测评,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
业务水平测评可以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1.个人述职;2.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考核或考试以及技术操作的考核或考试;3.对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的检查;4.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5.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
上海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试⾏)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加强对本市执业医师管理,提⾼医师素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办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受市、区(县)卫⽣⾏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以下简称考核机构)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平、⼯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的考核。
第三条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本市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其定期考核适⽤本办法。
第四条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
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腔和公共卫⽣。
第六条医师定期考核每两个⾃然年度为⼀个周期。
每个周期的医师定期考核⼯作应在次年6⽉底前完成。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新录⽤的医学毕业⽣,⾃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满两年后参加医师定期考核。
第七条市卫⽣⾏政部门成⽴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医师定期考核⼯作的指导和组织管理。
具体职能包括:(⼀)制定全市医师定期考核⼯作制度和标准;(⼆)建⽴全市统⼀的医师定期考核相关题库;(三)承担市级卫⽣⾏政部门注册医师的定期考核⼯作的组织实施;(四)对全市医师定期考核⼯作进⾏监督评价。
第⼋条区(县)卫⽣⾏政部门成⽴区(县)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公室,负责辖区内医师定期考核⼯作的指导和组织管理。
具体职能包括:执业医师考试频道为⼤家推出【2017年执业医师考试课程!】考⽣可点击以下⼊⼝进⼊免费试听页⾯!⾜不出户就可以边听课边学习,为⼤家的取证梦想助⼒!(⼀)承担本区(县)卫⽣⾏政部门注册医师的定期考核⼯作的组织实施;(⼆)对本辖区医师定期考核⼯作进⾏监督评价;(三)完成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各级卫⽣⾏政部门应当对医师定期考核⼯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持和保障。
上海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第⼀章 总 则第⼀条 为了加强医师执业管理,提⾼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 本办法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卫⽣⾏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平、⼯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的考核。
第三条 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其定期考核适⽤本办法。
第四条 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 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
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腔和公共卫⽣。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个周期。
第六条 卫⽣部主管全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作。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卫⽣⾏政部门主管其负责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作。
第⼆章 考核机构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卫⽣⾏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作:(⼀)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医师⼈数在50⼈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业、学术组织。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卫⽣⾏政部门应当公布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名单,并逐级上报⾄卫⽣部备案。
第⼋条 考核机构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结果评定,并向委托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卫⽣⾏政部门报告考核⼯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
第九条 考核机构应当成⽴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考核⼯作制度,对医师定期考核⼯作进⾏检查、指导,保证考核⼯作规范进⾏。
考核委员会应当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员和有关医疗卫⽣管理⼈员组成。
第⼗条 卫⽣⾏政部门应当对委托的考核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作进⾏监督,并可以对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抽查核实。
第三章 考核⽅式及管理第⼗⼀条 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平测评、⼯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考核机构第三章考核内容第四章考核方式第五章医师执业记录第六章考核程序第七章考核结果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和《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各地考核机构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XXX受卫生部委托,负责开展全国医师定期考核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均应参加医师定期考核。
第四条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新进医师自进入该机构始满两年后承受考核。
第二章考核机构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委托符合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学术团体(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符合以下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学术团体可向辖区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承当响应范围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二)三级专科医疗机构;(三)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四)符合(一)、(二)项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必须连续提供医疗预防保健服务10年以上;(五)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学术团体。
第六条考核机构要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对考核工作进行搜检、指导和考核结果的评定,包管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考核委员会要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
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和实施。
第七条申请承担医师定期考核任务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向辖区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医疗、保健机构)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预防机构);(三)设立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的证明文件;(四)已制定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和具体实施方案;(五)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申报的证明资料;(六)其它相关材料。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其定期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
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第六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其负责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机构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名单,并逐级上报至卫生部备案。
第八条考核机构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结果评定,并向委托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
第九条考核机构应当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考核委员会应当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
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委托的考核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并可以对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
第三章考核方式及管理第十一条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考核机构复核。
执业医师定期考核
• 第三章规定进行考核。简易程序为医师本 人书写述职报告,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对
• 医师进行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报考 核机构审核。
执业医师定期考核
第四章考核程序
• 第二十五条医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 定期考核可执行简易程序:
•
•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 受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
或组织(以下简称考核机构)按照医师执
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 业道德进行的考核。
•
执业医师定期考核
第一章总则
• 第五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 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考核类别分为临
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 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
• 医师因定期考核不合格被卫生行政部门 责令暂停执业活动的,应暂停所有执业地 点的执业活动,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 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第一执业地点 对应的考核机构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 格的,允许其继续多点执业;对考核不合 格的,由第一执业地点的卫生行执业医政师定期部考核门注
我院考核委员会、领导小组、工 作小组
• (三)不良执业行为记分达到一定限值 的(多少?)。
•
• 需提前进行考核的医师,由其执业注
册所在机构向考核机构报告。提前考核工 作应当在发生上述情形后的1个月内完成。
•
执业医师定期考核
执业医师法第37条
• 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 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 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 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根据《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和《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卫生部负责全国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各地考核机构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XXX 受卫生部委托,负责开展全国医师定期考核的日常工作。
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均应参加医师定期考核。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新进医师自进入该机构始满两年后接受考核。
第二章考核机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委托符合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学术团体(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符合以下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学术团体可向辖区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承担相应范围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二)三级专科医疗机构;三)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四)符合(一)、(二)项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必须连续提供医疗预防保健服务10年以上;五)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学术团体。
考核机构要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对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结果的评定,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和实施。
申请承担医师定期考核任务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向辖区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医疗、保健机构)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预防机构);三)设立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的证明文件;四)已制定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和具体实施方案;五)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申报的证明材料;六)其它相关材料。
上海某三甲医院2016—2017年度医师定期考核工作“PDCA循环管理”
上海某三甲医院2016—2017年度医师定期考核工作“PDCA循环管理”国家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是国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当地医疗机构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的考核。
每两年1次,已经举办过两次,以往医院在组织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时,由于涉及全院所有医师,分若干个专业,经历若干个阶段,走若干个流程,而负责人员却很有限,往往造成开展工作困难,通知精神传达不到位,管理人员和考核医师都很疲倦,结果不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相关规定,上海某三甲医院医务处于2016年7月7日正式启动了2016—2017年度医院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而该次整个考核采用“PDCA循环管理”模式,不仅提高了行政职能部门的工作效率,而且方便了应对该次考核的所有临床医师。
标签:三甲医院;医师定期考核;PDCA循环管理PDCA Circulation Management in the Regular Examination Work of Physicians in Some Third Grade Class A Hospital from 2016 to 2017CHEN Hao,QIAN Ming-ping,HOU Leng-chenShanghai Tenth People’s Hospital,Shanghai,200072 China[Abstract] The regular examination work of national physicians refers to the examination of business level,work achievement and occupational morality of medical practitioners in the medical,predictive and healthcare institutions after registration that is conducted by the local medical institutions authorized by the health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s of the local people’s governments at o r above the county level according to the physician practice standards,once every two years,and it has already been held two times,the development work in the past is difficult because it is involved in all physicians and divided into several majors and the spirit communication is not in place and the management staff and examination physicians are all tired. The medical department in some Third Grade Class A Hospital has initially started the hospital physicians regular examination work between 2016 and 2017 since July,2016 according to the related regulations of Medical practitioners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and the PDCA circulation management model has been applied in the whole examination course,which not only improves the work efficient of administrative function department but also provides convenience for all clinical physicians of the examination.[Key words] Third grade class A hospital;Regular examination of physicians;PDCA circulation management醫师定期考核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的考核。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规定
第八条 考核机构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实施、考核结果评定,并向委托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
第九条 考核机构应当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该委员会应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
第二十条 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被考核医师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认为理由正当的,应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
第二十一条 注册主管部门应将考核结果记入《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记录”栏,并录入医师执业注册信息库。
第三十一条 国家实行医师不良记录制度。医师执业注册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医师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记入执业记录。
第三十二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考核不合格的,注册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未承担过该医师培训工作的考核机构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执业;对考核不合格的,由注册主管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
(五)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六)在医疗服务活动中索要或收受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索要或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八)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提成的;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对医师执业的管理,规范医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相关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九日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其定期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
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第六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其负责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机构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名单,并逐级上报至卫生部备案。
第八条考核机构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结果评定,并向委托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
第九条考核机构应当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考核委员会应当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
卫医发〔2007〕66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医发〔2007〕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直属有关单位,卫生部部属、部管医院:为了加强对医师执业的管理,规范医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相关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九日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其定期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
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第六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其负责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机构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名单,并逐级上报至卫生部备案。
第八条考核机构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结果评定,并向委托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
第九条考核机构应当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医师是社会中不可或缺的职业人群,他们的职责是治疗疾病,保障人民的健康。
然而,随着医疗水平的提高,医学技术的不断更新,医疗环境的不断变化,医生的科学知识和技术能力需要不断地提高和更新。
为了保证医生们具备最新的知识和技能,常规的医师考核评估被要求并广泛实施。
一、医师考核管理的目的和意义医师考核管理是保证医生专业水平的一个必要措施。
通过定期考核评估,可以确保医师所具备的专业水平和医疗技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医生在工作过程中如果不能符合最新的医学知识和医疗技能要求,可能会导致医疗事故的发生,从而给患者带来更多的伤害。
另外,医师考核管理也是对医生教育的一种管理方式。
通过考核评估反馈医生工作情况,还可以为医生提供研究和学习的机会,从而更好地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
二、医师考核管理的机制和方法医师考核管理需要建立一个有效的机制和方法。
具体如下:1. 确定考核评估标准:医师考核评估要求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各级卫生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
因此,建立一个完整的考核评估标准是非常重要的。
2. 制定考核评估方案:考核评估方案一般包括考核科目、考核内容、考核方式和考核评分标准等。
3. 组织实施考核评估:组织考核工作需要有一定的组织和安排。
一般来说,考核评估主要分为自评和外评两个环节。
自评主要要求医师认真准备并自己评估自己的工作,外评则是由评估组前往各医疗机构进行现场考核评估。
4. 分析评估结果:考核评估完成后,需要对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估。
一般来说,通过结果反馈的方式告知医师有关评估的结果和处理的措施,帮助医生进一步提高自己的工作水平和能力。
5. 建立监督管理机制:建立定期监督管理机制,保证医师的考核评估工作能够得到有效监督,及时纠正医生工作问题,提高医师工作质量和能力。
三、医师考核管理的注意事项医师考核管理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考核评估的公平性:在医师考核评估过程当中,需要保证评估公正和结果的公平。
2. 考核过程的规范性:医师考核评估过程中需要遵守各项管理规定和程序,确保考核评估工作的规范性。
[管理制度]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最新卓越管理方案您可自由编辑】(管理制度)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20XX年XX月寥年的企业咨询顾问经验,经过实战验证可以落地$丸行的卓毬管碎方案,嘀得您下戟拥肓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加强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关联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受县级之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于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其定期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
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医师定期考核每俩年为壹个周期。
第六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县级之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其负责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机构第七条县级之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能够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壹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壹)设有100 张之上床位的医疗机构;(二)医师人数于50 人之上的预防、保健机构;(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县级之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名单,且逐级上报至卫生部备案。
第八条考核机构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结果评定,且向委托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方案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
第九条考核机构应当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考核委员会应当由具有中级之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
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委托的考核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监督,且能够对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医师按期查核管理方法实行细则(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查核机构第三章查核内容第四章查核方式第五章医师执业记录第六章查核程序第七章查核结果第八章监察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医师按期查核管理方法》和《对于成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建议(试行)》的有关规定,拟订本细则。
第二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师按期查核工作的监察管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指导各地查核机构展开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地区内医师按期查核工作的监察管理,医师按期查核工作。
中国医师协会受卫生部拜托,负责展开全国医师按期查核的平时工作。
依法获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均应第三条参加医师按期查核。
第四条医师按期查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新进医师自进入该机构始满两年后接受查核。
第二章查核机构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拜托切合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学术集体(以下统称查核机构)肩负医师按期查核工作。
构或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学术集体可向辖区切合以下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疗卫生行业组织、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赞同后肩负相应范围的医师按期查核工作: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100(一)设有(二)三级专科医疗机构;(三)医师人数在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50(四)切合(一)、(二)项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一定连续供给医疗预年以上; 10 防保健服务(五)拥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学术集体。
查核机构要成立特意的查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医师按期查核工作制度,第六条对查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查核结果的评定,保证查核工作规范进行。
查核委员会要由拥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构成。
查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医师按期查核的组织和实行。
申请肩负医师按期查核任务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向辖区主管卫第七条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一)《医师按期查核机构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赞同证》副本复印件(医疗、保健机构)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预防机构);(三)建立医师按期查核委员会的证明文件;(四)已拟订的医师按期查核工作制度和详细实行方案;(五)上司主管部门赞同申报的证明资料;(六)其余有关资料。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文档
Word格式 I A4打印 I 内容可修改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文档Document of management measures for regular assess ment of doctors编订:JinTai College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文档前言:办法是有关机关或部门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规定,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或问题提出具体做法和要求的文件。
本文档根据办法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对医师执业的管理,规范医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组织制定了《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下文是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其定期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
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第六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其负责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机构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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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上海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国福利会,市、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医学会,市级医疗机构:为加强对本市执业医师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上海实际,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经第21次局务会议讨论经过。
现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卫生局
12月11日上海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执业医师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受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以下简称考核机构)按照医师执业
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本市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其定期考核适用本
办法。
第四条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
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
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第六条医师定期考核每两个自然年度为一个周期。
每个周期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应在次年6月底前完成。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新录用的医学毕业生,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满两年后参加医师定期考核。
第七条市卫生行政部门成立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指导和组织管理。
具体职能包括:(一)制定全市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和标准;
(二)建立全市统一的医师定期考核相关题库;
(三)承担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四)对全市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监督评价。
第八条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成立区(县)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公室,负责辖区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指导和组织管
理。
具体职能包括:
(一)承担本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对本辖区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监督评价;
(三)完成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公室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和保障。
第二章考核机构
第十条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能够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相应范围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一)设有2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
(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
(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和必要设施、人力等条件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第十一条考核机构内医师、考核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内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由该考核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非考核机构内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由其医师执业注册主管部门委托符合条件的考核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机构,应当向其考核对象的执业注册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师定期考核机构信息登记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医疗、保健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预防机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三)拟成立的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组织架构、成员名单及个人简历;
(四)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和实施方案。
第十四条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辖区内的考核机构名单和考核对象报市卫生行政部门。
考核机构名单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并上报卫生部备案。
第十五条考核机构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结果评定,并向委托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