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中小学法制教育优秀教学
《中小学法制教育指导纲要》
《中小学法制教育指导纲要》教基〔2007〕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教育厅(教委)、司法厅(局)、普法依法治理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宣传部、教育局、司法局、普法依法治理办公室: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和教育部印发的《全国教育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的要求,指导各地中小学校全面、规范地开展法制教育,将中小学法制教育融入课堂教学和学校教育活动的各个环节,提高法制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司法部和全国普法办联合制定了《中小学法制教育指导纲要》(以下简称《纲要》)。
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地方各级党委宣传部门,教育、司法行政部门和普法主管机关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互相支持、密切配合,按照《纲要》的要求,加强对中小学法制教育工作的组织协调,将此项工作纳入实施“五五”普法规划目标责任制的考核范围,加强督促检查,推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采取切实措施,抓好《纲要》的落实,确保中小学法制教育的质量。
要充分发挥学校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把法制教育与相关学科教育有机融合在一起,并积极与其他各种专项教育相结合,努力形成多角度、宽领域、全方位的法制教育新格局。
要根据青少年学生成长的特点和接受能力,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增加吸引力和感染力,提高教学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地方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普法主管机关要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做好法制教育的贯彻落实工作,要积极组织和利用好本系统的人力、物力资源为中小学法制教育提供支持与服务,并要加强青少年校外法制教育阵地建设,努力推进法律知识教育和法治实践教育相结合。
有关部门和研究机构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把握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探求开展工作的新机制和新途径,不断推进中小学法制教育的深入开展。
哈尔滨市教育局关于开展2017年度全市中小学教师中高级职称补评工作的通知
哈尔滨市教育局关于开展2017年度全市中小学教师中高级职称补评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8.04.20•【字号】•【施行日期】2018.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哈尔滨市教育局关于开展2017年度全市中小学教师中高级职称补评工作的通知各区、县(市)教育局,各有关直属单位,在哈且执行属地化职称评审的各有关单位:根据《黑龙江省人社厅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黑人社发〔2016〕34号)精神,现就做好2017年度全市中小学教师中、高级职称补评工作通知如下:一、时间安排2017年度全市中小学教师中、高级职称补评工作从2018年4月中旬开始。
4月24日至5月9日为个人申报、学校考核推荐和区、县(市)资格审查阶段。
市级接收申报材料和评审时间待定。
二、工作程序(一)个人申报。
符合《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黑人社发〔2016〕34号)规定的中小学教师,依据人社部门核定的学校中、高级职务岗位数额,结合学校要求,可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向聘用学校提出竞聘相应岗位申请。
(二)学校考核推荐。
各中小学校要在人社部门核定批复的岗位结构比例和岗位数额内,按照一定比例差额推荐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职称评审。
各中小学校要按规模大小成立由7-13人组成的推荐领导小组(推荐委员会),负责本校的教师职务评议和推荐工作,考核推荐委员会成员中一线教师不能低于三分之二。
要完善学校教师职务评聘考核推荐办法,并经学校教代会通过。
考核推荐要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的基本原则,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要认真贯彻“五公开”(政策规定、岗位数额、推荐程序、任职条件和推荐结果公开)、“一展示”(业绩成果展示:包括教师自我叙事为主要内容的述职和成果展示)、“一测试”(教育教学水平能力测试及答辩)制度。
示范引领,发展同行——王明伟校长发展共同体工作纪实
探路12启航【王明伟校长发展共同体】示范引领,发展同行——王明伟校长发展共同体工作纪实文 | 王明伟 袁艳军为推动区域教育均衡、高质量发展,2018年哈尔滨市教育局和市教育研究院联合启动了校长发展共同体项目。
哈尔滨市第三中学校作为省级示范性高中,与哈尔滨市第四中学、第十三中学、第十四中学、第六十四中学、第七十三中学、第一六二中学、尚志中学、呼兰一中、阿城一中、依兰县达连河高级中学等十所学校结成“王明伟校长发展共同体”。
共同体秉承“一体管理、优势互补、协同共进、特色发展”的工作原则,坚持问题导向,强化项目建设,塑造共同体文化品牌。
三年来,在哈三中的引领下,成员校集思广益、互助共享,在实践中探索,在探索中反思,在反思中提升。
专业化引领针对各成员学校不同的校情、学情、文化理念差异及多样的发展诉求,共同体携手推动学校治理水平、治理能力和整体教育教学质量的提升,通过学科督导的方式实现了督导牵引、项目驱动、互助共享、发展同行。
督导评估制度是促进县级人民政府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的一项重要举措。
我们对这一制度进行创新与转化,将其引入共同体学科建设与发展。
共同体学科建设专项督导工作主要以落实教研组发展规划为主,通过督导的形式增进校际联系,密切合作关系,拓宽合作层次,提升各自的办学水平。
哈三中牵头制定了《共同体学科发展规划模板》《共同体学科督导评估标准与评估办法》等制度文件,内容涵盖信念作风、队伍建设、课程教学、校本教研、特色建设等多个方面。
以此作为共同体学校学科发展的方向引领,共同体确定了“两轮多批七路径分类分项督导”实施办法,包括评估督导、评价督导、展示督导、研讨督导等,覆盖全部学科,惠及所有教师。
各校学科带头人和优秀教师组成学科督导组,走访各成员校,深入课堂,查阅资料,访谈交流,探索学科建设的有效路径。
共同体创新传统督导理念:督导评估不是评优排序,而是要形成校际联动发展模式,督导的意义不在于“督”而在于“导”。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表彰2010年度全市政府法制信息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表彰2010年度全市政府法制信息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05.10•【字号】哈政法发[2011]19号•【施行日期】2011.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表彰2010年度全市政府法制信息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哈政法发〔2011〕19号)各区、县(市)政府法制部门,市政府各委、办、局法制机构:2010年,各单位紧紧围绕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政府法制工作的中心和重点,积极主动、客观准确地向市政府报送法制信息,从不同侧面反映了各区、县(市)和各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新思路、新举措、新经验和新成绩,为领导及时了解政府法制工作实际情况,推动开展工作和科学民主决策提供了坚实依据,为全市政府法制系统各单位交流工作经验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了表彰先进,经研究决定授予道里区政府法制办、市司法局法制处等21个单位“2010年度哈尔滨市政府法制信息工作先进单位”称号,授予李蕾等21名同志“2010年度优秀信息员”称号。
希望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开拓进取,努力工作,再创佳绩。
希望全市政府法制信息工作网络成员单位和工作人员向先进学习,继续保持和发扬积极主动、认真负责的工作精神和工作作风,不断拓展信息渠道,努力提高法制信息质量,为全面建设法治政府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另外,请各区、县(市)政府法制部门,市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重新确认本部门政府法制信息员,指派一名干部专职负责信息的采集、审核、编辑和报送工作,按照附表要求认真填写,并于 6月7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秘书处。
附件:1、2010年度哈尔滨市政府法制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优秀信息员名单2、政府法制信息员登记表二○一一年五月十日附件1:2010年度哈尔滨市政府法制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优秀信息员名单一、先进单位道里区法制办南岗区法制办依兰县法制办尚志市法制办阿城区法制办松北区法制办道外区法制办呼兰区法制办香坊区法制办平房区法制办宾县法制办司法局法制处工商局法规处地方税务局政策法规处城乡规划局法规处交通局法规处建设委员会法规处质量技术监督局法规处城市管理局法规处气象局法规处统计局法规处二、优秀信息员道里区法制办李蕾南岗区法制办袁博依兰县法制办陈建忠尚志市法制办郑彦龙阿城区法制办陈继鹏松北区法制办解巍道外区法制办于晓东呼兰区法制办赵文华香坊区法制办袁毓楠平房区法制办于萌宾县法制办李铁司法局法制处孙佳琪工商局法规处毛欣地方税务局政策法规处李静华城乡规划局法规处孟娜交通局法规处金昭建设委员会法规处黄春梅质量技术监督局法规处于沿波城市管理局法规处赵宇霞气象局法规处刘颖统计局法规处黄华附件2:政府法制信息员登记表。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道路交通综合大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哈政办规〔2017〕18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道路交通综合大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道路交通综合大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哈政办规〔2017〕1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道路交通综合大整治工作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4月19日哈尔滨市道路交通综合大整治工作方案为有效改善道路交通环境,结合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要求,市政府决定,自即日起至2017年年底,在全市开展道路交通综合整治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原则,集全市之力,共治共建、共管共享,确保实现停车秩序明显规范、交通环境显著好转、道路通行基本通畅、交通文明意识普遍增强的工作目标。
力争在3月初全面启动并形成严打氛围,6月15日前实现根本性改观,12月底建设类任务全部完成。
(一)突出交通违法行为明显减少。
全市142条严管街路实现“零违停”;市区内机动车违法停车、争道抢行、逆向行驶、闯红灯、路口抢行等常见多发交通违法行为显著减少,酒后驾驶、涉牌涉证违法得到严厉打击,摩托车、电动车乱穿乱行现象明显减少。
(二)重点车辆违法得到有效管控。
公安交管部门与各行业主管部门建立联合管理、联动处罚机制,出租车、公交车、长途客运车、旅游客运车、工程运输车、危化品运输车、校车、残疾人代步车、摩托车、电动车等重点车辆违法违规行为明显减少,行车秩序得到有效规范。
(三)道路交通秩序和通行能力显著改观。
交通组织进一步完善,秩序乱点、堵点明显减少,道路通行效率显著提高。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教育厅依法行法(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教育厅依法行法(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0.10.20•【字号】黑教法[2010]149号•【施行日期】2010.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教育厅依法行法(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教法〔2010〕149号)各市(行署)教育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教育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 10号),进一步完善我省教育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根据《省政府对省直各部门(依法行政)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目标量化标准》要求,现将重新制定的《黑龙江省教育厅依法行政(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及其中的通用考核目标和专用考核目标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各市(行署)教育局、省农垦总局教育局、省森工总局教育局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推进依法行政考核在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和建设法治政府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本地教育行政执法实际,加大对本机关实施和对下级机关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力度,加强层级监督力度,逐级抓好落实。
教育法制机构要全面履行《黑龙江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试行办法》赋予的职责,切实担负起本部门实施和监督下级部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的作用。
要有重点地加强平时跟踪检查,通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重点领域跟踪检查、问卷调查、随机抽查、满意度测评等方式,及时消除责任制落实中的薄弱环节,依法纠正违法问题。
各市(行署)教育局、省农垦总局教育局、省森工总局教育局依法行政(行政执法责任制)方案及行政执法责任制专用考核目标分解表要于2010年11月1日前印发,并抄报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
哈尔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全市中小学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规范办学行为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全市中小学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规范办学行为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09.08.24•【字号】哈教发[2009]35号•【施行日期】2009.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哈尔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全市中小学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规范办学行为实施方案的通知(哈教发〔2009〕35号)各区、县(市)教育局,各直属中小学校:为贯彻落实全省中小学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规范办学行为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学校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推动全市中小学深入实施素质教育,市教育局制定了《哈尔滨市中小学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规范办学行为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哈尔滨市教育局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哈尔滨市中小学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规范办学行为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全省中小学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规范办学行为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全市中小学办学行为和教育教学秩序,全面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建设为基础,以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根本,进一步加强教育行风建设,加强学校管理,端正办学思想,规范办学行为,制止和纠正中小学存在的违背教育方针、违背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规律的错误做法,全面规范中小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努力创人民满意学校,办人民满意教育,树立教育的良好形象。
二、工作目标及重点(一)工作目标坚持“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强化督查、严肃问责;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在充分认识当前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基础上,认真贯彻执行省教育厅《关于全省中小学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规范办学行为的意见》和省教育厅、省纠风办《关于当前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精神,不断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提高教育质量,严肃治理学校办学不规范行为,形成有利于素质教育实施的机制和制度环境,确保中小学教育教学秩序明显好转,不规范办学行为明显减少,学校办学水平明显提升。
2023年哈市教育工作重点全文
2023年哈市教育工作重点全文2023年全市教育工作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要求,今年,哈尔滨市教育局将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完善教育治理体系,构建高质量现代化教育体系,新增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50所,开齐开足上好体美劳动课程,开课率达到100%,推进中考招生考试制度改革,优化招生政策和报考流程,减轻学生和家长报考负担,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高中教育多样化特色化发展,努力办好更加公平更加有质量的教育。
——新增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50所今年,哈市将增加学前普惠性资源供给,新增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50所,加强公办幼儿园教师配备。
扶持民办园提供普惠性服务,规范营利性民办园发展。
激活乡镇幼儿园办园活力,建立农村幼儿入园责任机制,建立农村幼儿入园档案,切实保障适龄幼儿完成学前三年教育。
推进“幼小科学衔接”和“安吉游戏推广”国家级和省级实验区、试点园建设,总结推广改革实验经验。
——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学校和幼儿园8所哈市将不断改善学校基础设施条件。
保障学位供给,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学校和幼儿园8所。
改善校舍安全条件,启动实施校舍消防安全、用电安全集中整治行动,分批次完成全市校舍消防改造任务。
提高教育信息化水平,分步推进全市教育专网建设,实现万兆到县、千兆到校、百兆到班,6个区接入市级专网,252所中小学校实现无线网络全覆盖,新增优质数字资源课2000节,完成高考标准化考点升级建设任务。
-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高中教育多样化特色化发展哈市将加快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创建步伐,全市优质均衡创建整体达标率达到77%。
推进义务教育优质资源共建共享,加强学区制管理、集团化办学、城乡学校共同体建设、农村义务教育学校联盟式发展,缩小区域义务教育质量差距,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着力抓好后30%学生的学业质量。
采取有力措施,逐步消除大校额和超标准班额。
同时.,实施“普通高中多样化特色化发展重点专项',全市特色高中学校达45所,培育省级普通高中多样特色发展示范学校、示范基地和示范学科。
哈尔滨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9年义务教育学校工作的通知
哈尔滨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9年义务教育学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9.04.23•【字号】哈教规〔2019〕3号•【施行日期】2019.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哈尔滨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9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哈教规〔2019〕3号各区、县(市)教育局:为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行为,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黑教发〔2019〕2号)精神,现就我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和总体要求(一)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以区、县(市)为主,实行属地管理。
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开展招生工作。
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纳入所在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二)各区、县(市)要认真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完善义务教育入学联控联保工作机制、行政督促复学机制和控辍保学动态监测机制,实行控辍保学约谈、通报、检查结果公示、限期整改和责任追究等机制,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要认真排查并严厉查处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
各区、县(市)教育局要加强对所管辖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别是小学毕业年级的日常管理,对不严格履行休学手续,无正当病假、事假证明长期请假的情况,坚决予以纠正,对不到校正常上课擅自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个人组织的刷题班、辅导班的行为坚决禁止。
对管理不力的学校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要依规严肃问责。
(三)适龄儿童、少年因特殊原因需暂缓入学的,应由其法定监护人向其户籍地所在学区公办校提出申请,由学校报所在区、县(市)教育局批准,方可暂缓入学。
暂缓入学期满,没有特殊原因的应及时入学,确需继续暂缓入学的,要继续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方可继续暂缓入学。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0.30•【字号】黑政办发[2006]67号•【施行日期】2006.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6〕67号)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教育厅、省纠风办、省监察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育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6年10月30日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育工作的意见(省教育厅、省纠风办、省监察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2006年10月24日)为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育工作,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促进中小学教育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06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06〕6号)和《教育部关于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基〔2005〕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一、依法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一)规范公办学校转制。
从2006年起,各地公办中小学一律不得转制为民办学校。
对已经批准转制实验的公办中小学(含民办公助校、公办民助校),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全面进行清理整顿和规范。
已经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条件的转制学校,要在2006年12月底前实行“四独立”(独立的法人资格、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并独立颁发学业证书);目前尚达不到“四独立”要求的已转制学校,要在2007年6月底前达到“四独立”要求;2007年6月底前仍达不到“四独立”要求的已转制学校,届时要恢复公办学校性质,并随着政府对教育投入的增加,逐步降低收费标准。
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四五”普法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四五”普法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06•【字号】•【施行日期】2006.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其他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四五”普法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2006年9月6日)“四五”普法以来,全市上下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在全市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和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扎实推进依法治理,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知识得到广泛普及,全市公民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各项事业的法治化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治环境和有力保障。
在全市开展“四五”普法工作中,涌现出一大批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为表彰先进,进一步推动我市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深入开展,市委、市政府决定:授予道里区、延寿县等6个区、县(市)“全市‘四五’普法工作先进区、县(市)”荣誉称号;授予道外区东莱街道办事处、通河县通河镇新安村、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等108个单位“全市‘四五’普法工作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授予中共南岗区委依法治区办公室、中共宾县委依法治县办公室、中共哈尔滨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宣传部等17个单位“全市‘四五’普法工作先进办公室”荣誉称号;授予葛喜东、吴桂芳、徐翔等382名同志“全市‘四五’普法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授予杨兆友、纪春光、韩旭东等18名同志“全市‘四五’普法工作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市委、市政府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珍惜荣誉、戒骄戒躁,锐意创新、再创佳绩,在“五五”普法工作中取得更大的成绩。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干部群众要以先进为榜样,进一步增强法律观念和法治意识,认真落实“五五”普法规划,全面推进新形势下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为落实“十一五”规划、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哈尔滨市教育局关于转发省教育厅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毕业班级补课行为的通知
哈尔滨市教育局关于转发省教育厅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毕业班级补课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8.01.16•【字号】•【施行日期】2018.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督导正文哈尔滨市教育局关于转发省教育厅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毕业班级补课行为的通知各区、县(市)教育局,市直属高中:现将《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毕业班级补课行为的通知》(黑教基二函〔2017〕558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哈尔滨市教育局2018年1月16日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毕业班级补课行为的通知黑教基二函〔2017〕558号各市(行署)教育局,绥芬河市、抚远市教育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教育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普通高中办学行为,依据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审计署、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等五部委《关于2015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办〔2015〕6号)、教育部《关于印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通知》(教师〔2015〕5号)相关要求,按照突出重点、疏堵结合和标本兼治的原则,现就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毕业班级补课行为通知如下:一、明确依据教育部等五部委《关于2015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办〔2015〕6号)指出,“对于确需补课的高中毕业班级,应以答疑、辅导等形式进行,不得违规向学生收取费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明确程序、严格标准、规范操作。
”二、把握标准1.补课仅限于毕业班级,其他年级一律不得补课。
2.补课须遵循学生自愿原则,不得强制学生参加补课。
3.补课以答疑、辅导等形式进行。
4.补课所需经费由学校属地政府统筹安排,不得违规向学生及家长收取补课费用。
5.补课时间可以安排在寒暑假期,学生休息时间各不能少于10天。
除此之外的国家法定节日(含调休日)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补课。
关于加强和改进全市中小学生思想道德建设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强和改进全市中小学生思想道德建设的实施意见今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从民族存亡的高度提出了进一步切实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为新时期学生思想道德建设指明了方向,为学生思想道德建设工作带来了新的机遇,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学校是对未成年人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的主渠道、主课堂、主阵地,为了切实贯彻《若干意见》,抓住机遇,推动我市中小学生思想道德建设工作再上新台阶,根据《教育部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精神,结合我市中小学校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培养“四有”新人为目标,以引导学生逐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为根本任务,以进行民族精神教育为核心,以培养良好的道德情操为重点,以“生态德育”为主要载体,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中共中央、国务院《若干意见》及教育部《实施意见》精神,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主动适应台州经济社会发展和全市教育现代化的需要,适应青少年学生生活实际及成长发展的需求;切实加强和改进学校思想道德建设工作,不断提高青少年学生思想道德素质。
二、实施原则1、坚持与时俱进的原则。
中小学生思想道德建设活动要与培育新世纪建设人才、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
既要继承优良传统,又要反映时代特点,始终保持教育活动的生机与活力。
2、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中小学生的原则。
既要遵循思想道德建设的普遍规律,又要适应未成年人身心成长的特点和接受能力,从他们的思想实际和生活实际出发,深入浅出,寓教于乐,循序渐进。
多用鲜活通俗的语言,多用生动典型的事例,多用喜闻乐见的形式,多用沟通疏导参与的方法,进一步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吸引力和感染力。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全省中小学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规范办学行为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全省中小学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规范办学行为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16•【字号】黑政办发[2009]41号•【施行日期】2009.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全省中小学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规范办学行为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9〕41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省教育厅《关于全省中小学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规范办学行为的意见》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十六日关于全省中小学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规范办学行为的意见(省教育厅)为深入推进中小学素质教育,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促进全省基础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切实把中小学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规范办学行为作为当前教育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一)充分认识中小学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规范办学行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实施素质教育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义务教育法的根本要求,是实施人才强省战略、构建和谐龙江的基础工程。
1999年全省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以来,素质教育观念逐步深入人心,工作稳步推进。
但是,在推进素质教育的进程中,仍存在一些深层次体制性和机制性障碍。
主要表现在:一些地区和学校重智育轻德、体、美育,重知识传授轻能力培养;学生课业负担偏重;不执行国家课程方案(计划)、片面追求升学率;评价机制不健全,等等。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高度,充分认识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规范办学行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教育工作重心转移到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上来。
(二)切实把中小学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规范办学行为工作摆上重要位置。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2.31•【字号】哈政规〔2021〕18号•【施行日期】202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实施方案的通知哈政规〔2021〕1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委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2021年12月31日哈尔滨市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中发〔2020〕7号)和《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实施意见》(黑发〔2021〕17号)要求,加快建设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的教育体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落实劳动教育总体要求劳动教育是新时代党对教育的新要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全面发展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要积极探索在系统的文化知识学习之外,有目的、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参加日常生活劳动、生产劳动和服务性劳动,让学生动手实践、出力流汗、磨练意志,培养正确的劳动价值观和良好的劳动品质。
准确把握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劳动精神面貌、劳动价值取向和劳动技能水平的培养要求,突出地域优势,将“五色教育”与劳动教育相融合。
把劳动教育纳入人才培养全过程,覆盖大中小学各学段,贯穿学校、家庭、社会等各方面,探索建立具有特色的劳动教育模式,紧密围绕学生生活实际,强调身心参与,养成劳动习惯,增进劳动情感,锻炼劳动能力,树立劳动精神,注重教育实效。
二、明确劳动教育主要内容注重选择体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工匠精神的手工劳动,适当引入含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的现代劳动内容。
黑龙江省中小学生命教育指导意见
黑龙江省中小学生命教育指导意见黑教基[2005]223号各市(行署)教育局,有关企业教育局(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精神,不断增强中小学德育工作的实效性,帮助中小学生认识、理解生命的意义,进而尊重生命、爱护生命,提高生命质量,促进身心健康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就在全省中小学生中开展生命教育提出如下意见。
一、生命教育的重要意义(一)生命教育是旨在帮助学生认识生命、理解生命、尊重生命、热爱生命、提高生存技能、提升生命质量的一种教育活动,是中小学德育工作的重要内容,是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在中小学开展生命教育,有利于加深广大中小学生对生命的理解,帮助学生走出成长、发展、学习、交往中的困惑,从而尊重生命、珍惜生命、热爱生命,提高生存技能和生命质量,为学生的终身幸福奠定基础;有利于将中华民族自强不息、厚泽载物的优良传统根植于中小学生心中,培养中小学生勇敢、自信、坚强的品格和身处逆境坚韧不拔的意志;有利于提高中小学生的竞争意识、协作意识、自律意识以及在日益开放的竞争环境中生存发展的应对能力。
开展生命教育,是提升国民素质、增强民族竞争力的基本要求,是振兴老工业基地、建设文明社会、全面奔小康的重要举措。
(三)当前,社会环境中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消极因素;学生伤害事故和安全事故仍时有发生;家庭教育还存在和青少年成长需要不相适应的方面;随着青少年学生的生理成熟期明显提前,一些成长和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困惑和问题常常对学生造成困扰;在学校教育中,仍有一些学校素质教育实施不彻底,部分教师受传统观念影响,对学生的身体和心理发展重视不够。
受这些不利方面影响,部分中小学生在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是非观上容易产生偏差,不能正确处理的各种矛盾,缺乏直面挫折和克服困难的勇气,有些甚至走上危害自身、危害社会的极端。
在此情况下,大力加强生命教育,使中小学生能够远离伤害,掌握应对困难和危险的方式方法,懂得生命的可贵,明了生命的价值与内涵,进而尊重生命、热爱生命、珍惜生命,具有重大意义。
【2021最新】中小学依法治校示范校实施方案策划
中小学依法治校示范校实施方案筹划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xx大精神,大力推进依法治教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假设干意见?(以下简称?假设干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依法治校示范校创立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省教育厅印发的?××省中小学依法治校实施方案?的精神,树立依法治校的先进典型,提高教育系统依法治教的水平,现决定在全市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学校〕开展创立“依法治校示范校〞活动。
一、指导思想开展“依法治校示范校〞创立活动,是建立现代学校制度,构建和谐学校,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重要措施。
通过开展“依法治校示范校〞创立活动,增强学校校长、教师、学生的法治观念,提高学校依法按照章程自主办学的能力,提高学校依法决策、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水平,形成符合法治精神的育人环境,维护学生、教师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保证国家教育方针的贯彻落实。
二、组织领导为加强创立对依法治校示范校工作的领导,市教育局成立依法治校示范校考评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德育工作处,具体负责指导依法治校示范校创立工作,组织专家对申报学校进行考评等工作。
各区教育局和学校也应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加强对依法治校工作的领导。
三、考评内容(一)管理制度完善健全情况。
依法制定学校章程,经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并遵照章程实施办学活动。
依法制定教育教学、财务、教师、学生、后勤、平安等各项管理制度,内容合法、公正、公开,并得到切实有效执行。
(二)校内管理体制完善情况。
各级各类学校依法建立相应的管理体制。
黑龙江哈尔滨市道德与法治中考测试试题及解答
黑龙江哈尔滨市道德与法治中考测试试题及解答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有12小题,每小题4分,共48分)1、以下关于“法”与“德”的关系,表述错误的是()A. 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B. 法律与道德相辅相成,法治与德治相得益彰C. 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D. 道德滋养法治精神,法治体现道德理念答案:D解析:本题要求选出关于“法”与“德”关系表述错误的选项。
选项A,法律和道德都是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二者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共同发挥着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调节社会关系、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作用,故A表述正确。
选项B,法律与道德相辅相成,二者都是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共同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
法治与德治相得益彰,共同推动社会的文明进步,故B 表述正确。
选项C,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但二者各有长短。
法律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性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道德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社会舆论来维系。
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故C表述正确。
选项D,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而不是“道德滋养法治精神,法治体现道德理念”,故D表述错误。
2、小刚因为考试成绩不理想,爸爸对他进行了严厉的批评。
小刚一气之下,离家出走。
对此,下列认识正确的是()A. 爸爸的教育方式不对,小刚可以离家出走B. 小刚的做法可取,可以借此机会摆脱爸爸的管束C. 小刚应该理解爸爸的苦心,主动沟通,化解矛盾D. 爸爸应该尊重小刚,对小刚的错误不能批评答案:C解析:本题要求分析小刚因考试成绩不理想被爸爸批评后离家出走的做法。
选项A,小刚离家出走并不能解决问题,反而可能加剧家庭矛盾,带来更大的伤害,因此A错误。
选项B,小刚离家出走并不能真正解决问题,也不能摆脱爸爸的关心和管束,且这种逃避的行为并不可取,所以B错误。
哈尔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哈尔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8.09.03•【字号】•【施行日期】2018.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哈尔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教育局2018年9月3日哈尔滨市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81号),建立我市民办教育的统筹、协调、管理、服务工作机制,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共同研究破解我市民办教育发展中的问题,创设有利于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建立哈尔滨市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一、主要职能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健全我市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机制,统筹推进民办教育改革与发展。
学习借鉴全国同类城市扶持发展民办教育的先进做法和经验,研究我市落实国家和省鼓励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民办教育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强化对民办教育的监督、指导和管理,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推动形成健康有序的民办教育发展环境。
二、成员单位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市教育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委、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城管局、市文广新局、市卫计委、市食药监局、市法制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组成,教育部门为牵头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经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可增加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教育副市长任总召集人,由教育部门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相关成员单位主管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见附件)。
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的,由其继任者履行成员职责。
民办教育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