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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2013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2013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2013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职工教育与考核【发文字号】陕机管发[2013]17号【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发布日期】2013.11.26【实施日期】2013.11.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陕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2013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陕机管发〔2013〕17号)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根据《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陕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陕人发〔2006〕20号),以及《局机关处室目标责任考核暂行办法》(陕政管发〔2012〕30号)、《局属事业单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奖惩办法》(陕政管发〔2013〕27号),现就做好我局2013年度考核工作通知如下:一、考核范围(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二)局机关处室和局属事业单位全体在编在职工作人员。

个人因病、因事或其它原因本年度累计出勤不足半年的不参加考核。

劳务派遣人员、编外聘用人员由用人单位自行考核。

二、考核内容(一)省委、省政府下达我局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指标完成情况,领导班子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指标落实情况。

(二)局机关处室完成“工作落实年”活动制订的目标任务和履行工作职责情况,局属事业单位完成“工作落实年”活动目标任务和履行工作职责情况;开展党的群众路线实践活动、精神文明建设、和谐机关建设、创先争优活动情况。

(三)各处室、各单位领导班子及领导成员履行工作职责和廉政规定情况。

(四)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局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参加学习培训情况。

(五)局机关、局属单位工作人员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德、能、勤、绩、廉表现情况,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能,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勤,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绩,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廉,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陕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做好我局2012年秋季干部自主选学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做好我局2012年秋季干部自主选学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做好我局2012年秋季干部自主选学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发布日期】2012.08.09【实施日期】2012.08.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陕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做好我局2012年秋季干部自主选学工作的通知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根据省委组织部《关于2012年秋季省级部门干部自主选学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为做好我局2012年秋季干部自主选学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参训对象局机关、局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全体干部,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二、培训内容和班次设置2012年秋季自主选学设置50个专题,计划举办60期培训班,班次计划表、培训专题简介公布在陕西党建网,请点击干部教育――自主选学专栏查看。

网址:http://。

也可在我局网站“公告栏”下载,http://。

三、工作要求1、切实做好宣传动员。

干部自主选学是计划调训的重要补充,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宣传动员,鼓励和引导干部妥善处理工学矛盾,积极参加自主选学,并为干部参加自主选学提供必要条件。

2、认真做好报名工作。

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报名工作。

每名干部要从工作实际出发,认真选定所学专题,及时申报。

按照省委组织部“每个单位选报同一班次不得超过3人,每名干部每年选报专题不得超过2个,省级部门处以上干部参加自主选学的信息要及时录入《全省党政干部培训信息管理系统》”的要求,各单位选报同一班次不得超过1人,凡春季已选报并已修完2个专题的人员,秋季不再选报,也不得重复选报。

希望每名干部在填报培训专题时一定要从工作实际出发确定学习专题和学习时间,确保报名及时、按时上课。

请各单位将本单位《干部自主选学专题汇总表》纸制版和电子版于2012年8月15日前报局政治处。

附: 1、《2012年秋季省级部门干部自主选学开班计划表》2、《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干部秋季自主选学专题汇总表》陕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政治处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附件1:2012年秋季干部自主选学开班计划表省行政学院西安交通大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西北大学西安建筑科技大学西北政法大学9月11日-14日秦岭解密(第一期)全球化视野下领导干部国际化素质培养环境美化与心理调适(第一期)12日-14日当前中外政经热点问题分析(第一期)17日-21日国学智慧与当代社会生活18日-21日民族宗教政策与陕西宗教文化宏观经济运行形势分析(第一期)住宅面面观管理创新(第一期)18日-21日漯河溯源(第一期)食品安全与健康(第一期)25日-27日九点领导力与人本教练(第一期)国学与中国思想文化精华环境美化与心理调适(第二期)秦岭解密(第二期)25日-29日现代公文写作与规范化处理26日-28日绿色家装省行政学院西安交通大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西北大学西安建筑科技大学西北政法大学10月9日-11日打造高绩效团队(第一期)。

陕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加强因公出差工作管理的通知

陕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加强因公出差工作管理的通知

陕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加强因公出差工作管理的通知【法规类别】会议差旅【发文字号】陕政管发[2010]30号【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发布日期】2010.07.09【实施日期】2010.07.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陕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加强因公出差工作管理的通知(陕政管发〔2010〕30号)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近期发现,部分处室、单位未履行报批程序,未经领导同意,私自安排工作人员外出培训、考察,或在培训、考察中随意改变路线变相旅游,不仅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而且影响了正常的工作秩序。

为进一步加强对因公出差工作的管理,规范外出学习考察程序,节约机关办公经费,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现对机关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培训、开会、学习及考察(以下简称“因公出差”)等,作如下规定:一、因公出差的原则机关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人员因公出差必须遵循统一计划、综合安排、以事定人、勤俭节约的原则,并按照上级有关正式文件或通知精神以及局领导赋予的专题学习、考察任务,结合我局业务工作需要作出安排。

对各类协会、学会、院校或其他社会团体、中介等机构安排的外出学习、考察等活动,一般不予考虑安排。

确需安排的,由所在处室、单位统一向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分管领导审签后报局主要领导审批。

二、因公出差审批程序(一)机关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正、副职领导因公出差,必须事先填写出差申请单,由办公室统一报请局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外出。

未经局主要领导批准,擅自外出的,不得报销相关出差费用。

(二)机关各处室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必须事先填写出差申请单,由办公室报请局分管财务工作领导批准后,方可外出。

局属事业单位中层以下工作人员出差,也须事先填写出差申请单,由办公室报请分管局领导批准后,方可外出。

否则,不得报销相关出差费用。

(三)除局统一安排的出差任务外,各处室、单位一律不得私自安排外出活动。

局统一组织的外出活动,参加人员必须按要求准时报到,认真完成规定的出差、开会、学习及考察工作任务;各参加人员不得无故迟到、缺席、提前返回和擅自改变出差、开会、学习任务或考察路线,确有急事无法按时报到或需提前返回及无法按要求参加指定的会议、学习或考察任务的,必须提前向分管局。

陕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能源综合规定【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发布日期】2009.02.20【实施日期】2009.02.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陕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省级机关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开展全国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陕西省建设节约型机关实施办法》,全面掌握我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状况,促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科学发展,省节约办决定开展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的统计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开展能源资源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建立科学、完整、统一的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是促进公共机构加强能源资源使用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重要基础,是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节能监督管理、开展节能评价考核的重要依据,是强化责任、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重要保障。

各部门、各单位要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全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全面扎实地推进这项工作。

二、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的具体要求(一)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采取逐级报送的方法。

各设区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或后勤服务中心,负责组织本级公共机构填写《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表》,并报上一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二)省级机关各部门、各单位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报表仍然坚持月报(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状况表)和年度报制度(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汇总表);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报表(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汇总表)按照年度报送省节约办。

省级机关各部门、各单位每月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报表,报送时间为每月20日前报送上月消耗,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和省级机关年度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报表,报送时间为次年3月30日前。

公共机构节能培训

公共机构节能培训
2021-04-01
“十二五”期间工作回顾
面临的形势:
一、生态文明建设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1、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了“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 2、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对生态文明建设作出了顶层设计;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五大发展理念。 3、《西安市“十三五”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中也强调要注重节约能源资源,树立节 约集约循环利用资源的观念,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对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 源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4、各级各类公共机构事业发展,特别是教育、医疗、科技和文化等公共服务范围扩大,使 能源资源消费需求刚性增长,对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
省 上 层 面 : 《陕西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陕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陕西省建筑节能条例》、《陕西省节能条例》; 《陕西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 《陕西省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考核办法》; 《陕西省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等。
市上层面:《西安市公共机构节能办法》。
2021-04-01
2021-04-01
“十二五”期间工作回顾 面临的形势:
一、生态文明建设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二、绿色发展成为西安实现追赶超越的重要支撑 三、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管理体系需进一步完善 四、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投入机制仍显薄弱
2021-04-01
C
“十三五”目标任务
“十三五”目标任务 总体要求:
2
公共机构节能诊断
公共机构节能诊断-----能耗概况
公共机构主要的能源品种是电能、天然气、燃煤、汽油,按照耗能设备划分。
2021-04-01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28•【字号】陕政办发[2000]100号•【施行日期】2000.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00]100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0年8月28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陕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委[2000]74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是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管理陕西省信访局。

原省政府参事室并入省政府办公厅,挂陕西省人民政府参事室牌子。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将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行政职能,交给省信息产业厅。

(二)划入的职能1、管理省政府参事室。

2、将抗灾救灾管理工作划归省政府办公厅。

(三)转变的职能减少协调任务,加强审核把关、督查落实和跟踪调研职能。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政府办公厅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省政府的日常文书处理和日常事务工作。

(二)负责省政府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组织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

(三)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组织起草或审核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公文。

(四)研究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地市政府(行政公署)请示省政府的事项,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五)根据省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对省政府部门之间出现的争议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省政府领导同志决定。

(六)督促检查省政府各部门和省以下各级政府对省政府公文、会议决定事项及省政府领导同志有关指示的执行落实情况并跟踪调研,及时向省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陕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开展办公设备“零”待机活动及推广应用

陕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开展办公设备“零”待机活动及推广应用

陕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开展办公设备“零”待机活动及推广应用节能插座的通知【法规类别】节能管理【发文字号】陕机管通[2014]20号【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发布日期】2014.05.22【实施日期】2014.05.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陕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开展办公设备“零”待机活动及推广应用节能插座的通知(陕机管通〔2014〕20号)西安、宝鸡、铜川、延安、榆林、安康、商洛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咸阳、渭南、汉中、韩城市政府办公室及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省级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今年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开局之年,也是完成“十二五”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目标任务、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关键之年。

为切实落实节能重点工程办公设备“零”待机目标任务,决定在全省全面开展各级公共机构办公设备“零”待机能耗活动及节能插座推广应用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开展办公设备“零”待机活动的意义办公设备“零”待机是我省“十二五”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十大重点工程之一。

近年来,公共机构特别是行政机关办公设备不断增加,电脑主机、显示器、打(复)印机、传真机等设备的待机能耗问题日益突出,使公共机构节能降耗的压力进一步增大。

及时开展办公设备“零”待机活动,是进一步推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现“十二五”公共机构节能目标,创建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的重要举措。

因此,各级公共机构要站在“携手节能低碳、共建碧水蓝天”和构建“美丽陕西”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办公设备“零”待机能耗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要严格控制政府采购办公设备的待机能耗标准,采用先进的电源管理技术,大力推广使用节能插座,有效降低办公设备待机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对助力全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广泛推广应用节能产品,切实降低办公设备能耗据资料显示,节约1千瓦时电能,能让25瓦的灯泡连续亮40小时,家用冰箱运行一天多,普通电风扇连续运行15小时,电视机开10小时,1度电还能将8千克的水烧开,能用吸尘器把房间打扫5遍,使用一级能效的冰箱比使用二级能效的冰箱每天节约0.2度电。

陕西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指南

陕西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指南

陕政管发〔2013〕53号关于印发第一批国家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名单的通知各设区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省级机关各有关单位:按照《关于创建国家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的通知》(陕发改环资〔2012〕1675号),在各市区、各单位申报的基础上,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组织专家对各市区、各单位推荐报送的创建申报材料进行了初审,上报43家单位申报创建国家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

经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定,下发了《关于第一批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名单的通知》(国管办〔2013〕13号),批准我省第一批创建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31家,现将创建单位名单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市区、各部门要将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作为当前推进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确保创建工作有序开展。

二、要加强对创建单位的指导。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评价标准(国管节能〔2013〕136号)》,对创建工作及时进行指导,定期开展检查和评估,督促创建单位落实实施方案提出的创建内容。

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创建情况适时进行检查和评估。

三、第一批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截止日期为2013年10月31日。

9月30日前,各市区、各部门要按照《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评价标准》对创建情况进行评价验收,并将结果报送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汇总。

创建工作完成后,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将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组织审核和实地抽查,对符合标准的将上报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四、国管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组织对上报审核通过的单位进行复核和实地抽查,对复核通过的进行公示,公示通过的授予“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称号。

附件:1、第一批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名单。

2、国管节能〔2013〕136号附件:《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评价标准》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2013年5月23日陕西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2013年5月23日印发附件1第一批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名单陕西省人民政府机关新城大院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陕西省西安市政府办公区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区级机关综合办公区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管委会陕西省宝鸡市行政中心(宝鸡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市民中心陕西省宝鸡市千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陕西省榆林市政府老市委院(榆林机关事务管理局)陕西省榆林市政府宾馆办公区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政府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行政中心陕西省咸阳市彬县职业教育中心陕西省安康市紫阳县政府机关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西北大学西安交通大学西安电子科技大学西安科技大学西安建筑科技大学长安大学西安文理学院西安外事学院陕西省渭南职业技术学院陕西省人民医院陕西省肿瘤医院陕西省宝鸡市中心医院陕西省妇幼保健院陕西省延安市人民医院陕西省咸阳市中心医院附件2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评价标准说明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和《“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深入推进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印发的《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方案》,制定本标准。

陕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2014年公共机构节能宣传周活动安排的通知

陕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2014年公共机构节能宣传周活动安排的通知

陕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2014年公共机构节能宣传周活动
安排的通知
【法规类别】节能管理
【发文字号】陕机管通[2014]21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4.05.27
【实施日期】2014.05.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陕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2014年公共机构节能宣传周活动安排的通知
(陕机管通〔2014〕21号)
各市(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咸阳市、渭南市、汉中市、韩城市政府办公室,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办公室,省级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国管局《关于2014年全国公共机构节能宣传周活动安排的通知》(国管节能〔2014〕182号),今年的公共机构节能宣传周活动定于6月8日至14日举办。

现就活动安排通知如下:
一、活动的主题及宣传重点
活动要围绕全国节能宣传周“携手节能低碳共建碧水蓝天”主题,广泛传播节约能源资源和生态文明理念,深入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积极宣传公共机
构在建设生态文明、美丽陕西中的重要作用,着力宣传第一批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典型事迹。

组织各类公共机构,采取多种形式普及节能常识,推广节能节水新技术,培养节能行为习惯,积极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陕西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创建国家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创建国家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创建国家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10.31•【字号】陕发改环资[2012]1675号•【施行日期】2012.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创建国家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的通知(陕发改环资〔2012〕1675号)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及韩城市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办),省级有关各部门,中央国家机关驻陕单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2〕1982号)以及《关于2012-2013年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管办发〔2012〕31号)精神,“十二五”期间,全国将创建2000家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其中,2012-2013年在全国创建1000家左右。

为做好我省公共机构创建节约型示范单位工作,切实提高公共机构能源资源利用水平,发挥公共机构对全社会的引导示范作用,现就我省公共机构创建及推荐申报节约型示范单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目标以节能、节水、资源循环利用、可再生能源应用和绿色消费为重点,在全省各级机关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公共机构中,“十二五”期间,创建100家国家级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其中,2012-2013年创建50家左右。

通过创建活动,示范单位建立起科学、规范的节约能源资源管理体系,单位建筑面积和人均能源资源指标大幅度降低,形成5万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

同时,进一步推动我省各级公共机构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发挥引领和带动作用,为实现“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作出贡献。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21•【字号】陕政发[2011]48号•【施行日期】2011.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陕政发〔2011〕4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完善监督管理体系,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目标和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的要求,建立与公共财政体制相适应的“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努力实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归属清晰、权责明确、配置合理、处置规范、运作高效”的管理目标。

加强我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要坚持以下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通过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资产数据,制订资产配置标准,为编制部门预算和资产配置预算提供科学依据,实现预算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通过建立资产管理制度,明晰各类资产账目,严格各项资产的财务核算,如实反映资产存量和结构状况,使之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坚持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四)资产管理与政府采购相结合。

通过加强资产管理,为科学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提供政策支撑和基础依据,节约财政资金,降低行政成本。

二、严格履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职责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构建“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三个层次的监督管理体系,形成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全方位有效管理的良好局面。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直机关房改委员会成员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直机关房改委员会成员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直机关房改委员会
成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07.24
•【字号】陕政办函[2012]124号
•【施行日期】2012.07.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直机关房改委员会成员的
通知
(陕政办函〔2012〕124号)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鉴于部分人员工作变动,经省政府同意,现对省直机关房改委员会组成人员调整如下:
主任:史健生省政府副秘书长兼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
副主任:李广利省委副秘书长
韩水岐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郭绍敏省政协副秘书长
委员:马希良省纪委常委
张光进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韩中林省财政厅副厅长
张孝成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刘红旗建设银行陕西分行副行长
屈望原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
省直机关房改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陕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2013年工作总结及2014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陕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2013年工作总结及2014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陕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2013年工作总结及2014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陕机管发[2014]1号【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发布日期】2014.02.18【实施日期】2014.02.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陕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2013年工作总结及2014年工作要点》的通知(陕机管发〔2014〕1号)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现将我局《2013年工作总结及2014年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并结合开展“精细化管理年”活动,抓紧谋划和安排部署2014年各项具体工作,制定更加得力、更加有效的措施,狠抓落实,确保圆满完成2014年各项目标任务,不断提高机关事务管理水平和后勤服务保障质量,争取更大的成绩和进步。

陕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局2014年2月18日陕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局2013年工作总结及2014年工作要点2013年,在省委、省政府和办公厅党组的正确领导下,新一届局领导班子团结带领全局干部职工,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紧紧抓住深入贯彻落实《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有利契机,积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坚持团结紧张、严肃活泼的工作方针,埋头苦干、与时俱进、顺势而为,圆满完成了各项管理、服务、保障任务,扎实推进机关事务工作科学发展,为全省中心工作提供了坚强有力的后勤服务保障。

一、2013年工作回顾2013年2月15日,省委书记赵正永、省长娄勤俭利用春节假期,专程到我局视察调研,对机关事务工作提出了新的希望和要求。

在省委、省政府领导的关怀下,长期困扰我局的机构改革和管理体制机制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局领导班子审时度势,提出了在全局开展以“转作风,抓落实,促发展”为主线的“工作落实年”活动,号召全局干部职工心无旁骛、集中精力抓落实。

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对照重点任务,全面梳理细化各项工作,明确目标任务和质量、时限要求,制定得力措施,以只争朝夕的精神状态和饱满的工作热情,创造性地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和推进,取得了新的成绩。

陕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办理新城大院2011年度车辆通行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陕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办理新城大院2011年度车辆通行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陕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办理新城大院2011年度车辆通行
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陕政管发[2010]43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0.11.11
【实施日期】2010.11.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陕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办理新城大院2011年度车辆通行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陕政管发〔2010〕43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省政府新城大院机关安全管理,保证新城大院良好的办公及交通秩序和省直各单位车辆进出方便、快捷、安全,现将2011年度新城大院车辆通行证办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证范围
2011年大院车辆通行证办理工作基本原则是严格控制、减少数量。

(一)换证范围:
1、省级机关各行政单位公务用车;
2、新城大院内工作人员私家车;
3、省级事业单位、中央驻陕单位、大型国有企业、大专院校、金融机构和各市党政部门主要领导用车,上述单位通勤车酌情换发1-3辆。

(二)新城大院内各单位新增公务用车及私家车经审核符合条件。

办法之陕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办法之陕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办法之陕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成立于1971年1月, 是负责省直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 现为正厅级, 归省政府办公厅管理. 下文是陕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欢迎阅读!陕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关事务管理, 规范机关事务工作, 保障机关正常运行, 降低运行成本, 建设节约型机关, 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条例》, 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使用财政资金的本省各级机关(以下简称各机关)从事机关事务活动, 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关事务, 是指使用财政资金, 保障机关正常运转的各项活动, 包括经费运用、资产管理以及后勤服务等方面的事务.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机关事务工作的领导, 明确本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 推进本级机关事务的统一管理.第五条县级以上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主管本级的机关事务工作, 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标准, 统筹配置资源, 指导和监督下级的机关事务工作, 及时纠正违法违纪行为.省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在机关事务管理工作中, 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拟订全省机关事务工作的规划和制度, 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二)负责全省公务用车管理改革、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 制定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三)负责省级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服务工作, 指导、监督设区的市、县(市、区)机关事务工作;(四)确定省级机关后勤服务项目和标准, 组织实施省级机关后勤体制改革;(五)负责制定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负责省级机关房地产、办公用房、房屋修缮等方面的统一管理;(六)负责省级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和职工住宅小区(院落)的规划、建设;(七)指导并组织实施机关后勤干部岗位培训、后勤工人技术培训等工作;(八)其他应当由省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承担的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关事务管理规划、制度, 按照职责分工, 制定本级机关事务管理制度, 开展机关事务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加强对机关运行经费、资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接到对违反机关事务管理制度、标准行为的举报, 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第六条机关事务工作应当遵循集中管理、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执行统一的管理制度和标准.第七条各机关应当积极推进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逐步开放机关后勤服务市场, 引进竞争机制, 提高机关后勤服务水平.第二章经费管理第八条各机关应当加强机关运行经费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本办法所称机关运行经费, 是指为保障机关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第九条县级以上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 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服务价格, 制定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 参考有关市场价格, 组织制定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定额标准和有关开支标准.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预算支出定额标准, 结合本级政府各部门的工作职责、性质和特点, 按照总额控制、从严从紧的原则, 采取定员定额方式编制机关运行经费预算.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关运行经费纳入预算管理, 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 并定期公布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机关运行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情况.各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制定年度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支出计划, 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或者因公出国(境), 不得在下级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报销相关费用.第十三条各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照规定, 结合本级机关事务管理实际情况, 统一组织实施本级机关的办公用房建设和维修、公务用车配备和更新、后勤服务等事务的, 经费管理按照国家预算管理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统计报告、绩效考评和通报制度, 组织开展机关运行成本统计、分析、评价等工作,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实施.第十五条采购机关运行所需要的货物和服务, 应当符合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 需要招标投标的, 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招标投标的规定. 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的, 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 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各机关应当采购经济适用的货物, 不得采购奢侈品、超标准的服务或者购建豪华办公用房.第十六条各机关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 应当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不得违反规定自行采购或者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政府集中采购.第十七条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缩短采购周期, 提高采购效率, 降低采购成本, 保证采购质量, 政府集中采购货物和服务的价格应当低于相同货物和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第三章资产管理第十八条县级以上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制定和组织实施机关资产管理的具体制度, 并接受财政等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机关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节能环保要求和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 结合机关事务管理实际, 分类制定机关资产配置标准, 确定资产数量、价格、性能和最低使用年限. 各机关应当根据机关资产配置标准编制本机关的资产配置计划.第二十条各机关应当完善机关资产使用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资产账卡和使用档案, 定期清查盘点, 保证资产安全完整, 提高使用效益.各机关闲置资产应当由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一调剂使用或者采取公开拍卖等方式处置, 处置收益上缴国库.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本级机关房地产实行统一管理, 定期对本级机关房地产的用途、数量、规模、分布和使用状况等进行调查, 建立和完善机关房地产管理信息档案.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土地利用和城镇规划中, 应当统筹考虑机关用地布局和空间安排. 有条件的地方, 应当实行集中办公, 共同使用后勤服务资源, 集约节约利用土地.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申请办理本级机关用地登记, 结合本级机关实际, 统筹安排机关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机关用地需求, 应当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用地手续.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各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制度, 由本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对本级机关办公用房统一调配、统一权属登记.第二十五条各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和维修, 应当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维修标准, 符合简朴实用、节能环保、安全保密等要求;办公用房的使用和维护应当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物业服务标准.各机关办公用房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中型维修应当征得本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同意后,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各机关超过核定面积的办公用房以及因办公用房新建、调整和机构撤销腾退的办公用房, 应当由本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及时收回, 统一调配使用. 涉及土地利用事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各机关工作人员退休或者调离的, 其办公用房应当及时腾退, 由原单位收回, 调配使用.第二十七条各机关不得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或者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未经本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批准, 各机关不得擅自租用办公用房.第二十八条省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规定, 拟定全省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执法执勤类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省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全省公务用车编制进行审查并监督实施. 省财政部门负责省级机关公务用车编制核定工作.第三十条各机关应当按照编制和标准配备公务用车, 不得存在以下行为:(一)超编制、超标准配车;(二)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三)借用、占用下级单位和其他单位的车辆;(四)接受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赠的车辆;(五)因私使用公务用车;(六)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三十一条公务用车的配备、更新, 应当通过政府集中采购, 各单位不得自行购置.公务用车需要更新和报废的, 有关单位应当向本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由本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按照有关程序进行报批.第三十二条各机关应当对公务用车实行集中管理, 统一调度, 并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和统计报告制度. 各机关应当对公务用车的油耗和维修保养费用实行单车核算.第四章服务管理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统一的机关后勤服务管理制度, 确定机关后勤服务项目和标准, 加强对各机关后勤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合理配置和节约使用后勤服务资源.各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后勤服务管理制度, 不得提供超出规定项目和标准的后勤服务.在集中办公区内办公的各机关应当共享后勤服务资源, 不得重复建设后勤服务设施.第三十四条公务接待应当坚持简化礼仪、务实节俭、体现本地特色的原则.各机关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公务接待标准, 结合本地实际, 确定公务接待的范围和标准. 各机关和公务接待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制度和标准, 不得铺张浪费.县级以上各机关公务接待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级机关公务接待工作, 指导下级机关公务接待工作.第三十五条各机关应当加强会议管理, 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和会期, 充分利用机关内部场所和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会议, 节省会议开支.第三十六条各机关应当执行有关因公出国(境)的规定, 对本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的事由、内容、必要性和日程安排进行审查, 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和人员数量、在国(境)外停留时间, 不得安排与本机关业务工作无关的考察和培训.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级机关节约能源资源工作制度, 推进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各机关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节约能源资源的规定, 厉行节约, 发挥示范表率作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已有处理规定的, 从其规定.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对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 自行采购或者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政府集中采购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 并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自行处置机关资产的;(二)自行购置公务用车或者因私使用公务用车的;(三)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第四十一条机关事务管理人员在机关事务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受贿的, 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有关人民团体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 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陕西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1、根据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 结合我省实际, 研究拟定省直机关事务工作的规定和办法, 并组织实施.2、负责管理省直机关后勤的汽车更新经费、房屋修缮经费和绿化经费的预算.3、负责省直机关房地产管理, 拟定房地产管理规章制度;负责省直机关基建立项审核;负责统建省级干部住宅;负责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的统建、调配;管理房屋专项修缮经费和审批修缮项目;负责省级公产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的产权、产籍管理和监督, 编制并组织实施省级土地建设用地规划.4、负责在榕省直单位和中央驻榕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拟定房改方案和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审核在榕省直单位和中央驻榕单位集资建房项目并负责管理;组织经济适用房的开发建设;管理住房基金和住房公积金.5、负责省直机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规政策, 制定省直机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6、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 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省直机关、事业单位采购实施细则, 负责实施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办公设备、设施、用具的采购工作;负责省直机关礼品礼金集中收缴工作.7、负责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的公务车辆购置的审批工作, 并报省控办备案. 负责省级干部和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的公务车辆的配备、更新、报废的管理;负责省级干部和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的车辆号预排;负责省二级以上接待用车的保障;指导和协调省直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工作.8、负责屏山大院和工交大院的管理;负责省级干部住宅区的服务;协助做好省级重要接待和大型会议的接待服务工作.9、负责屏山大院及辖区内省级领导机关、省级干部住宅、省级重大活动的内部安全保卫工作;指导和协调省直机关治安综合治理.10、负责省直机关计划生育、爱国卫生、绿化等社会事务工作, 配合福州市做好省会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11、负责对全省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和后勤事业发展的指导;组织实施全省机关后勤干部岗位培训;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省县以上机关宾馆、饭店、招待所的分等定级管理和厨师、服务师技术培训考核工作.12、负责“七七一二国防工程”设施的管理;负责战备、抗洪救灾等应急情况下省级领导机关的后勤保障.13、承办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交办的其它事项.陕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7.25•【字号】陕政办发[2013]70号•【施行日期】2013.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13〕70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7月25日陕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机构编制委员会2013年第1次会议决定精神,撤销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组建设立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为省政府办公厅管理的正厅级事业单位。

一、主要职责1 负责省级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服务工作。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机关事务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全省机关事务工作的政策、规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2 组织拟订省级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确定机关后勤服务项目和标准。

负责并组织实施省政府机关后勤管理和服务工作,指导、监督市县政府有关机关事务工作。

3 负责制定省级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根据授权,负责省政府机关和有关机关、事业单位的房地产、办公用房、房屋修缮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按照有关规定,接受省财政厅的指导和监督,报批管理房地产变化等情况。

负责局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4 负责省级机关及所属在西安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拟订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住房保障和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负责机关危旧住房改建项目审核、监管工作。

指导、监督和组织实施省级机关职工住宅小区(院落)的规划、建设。

负责制定省直机关职工住房物业管理办法。

负责住房资金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制定国内公务接待相关开支标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制定国内公务接待相关开支标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制定国内公务接待相关开支标准问题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已更名),中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12.01
•【文号】财行[2006]376号
•【施行日期】2006.12.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制定国内公务接待相关开支标准问题的通知
(财行[2006]3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机关事务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6]33号)文件精神,规范各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活动,严肃接待纪律,合理安排经费支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制定公务接待的相关开支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务接待相关开支标准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牵头负责统一制定。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认真贯彻中办发[2006]33号文件精神,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相关开支标准,使之切实可行。

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尽快制订公务接待相关开支标准,并抄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公务接待开支标准,同时抄报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财政部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OO六年十二月一日。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12.18•【文号】•【施行日期】2019.12.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公务用车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涉及的重要问题,请及时沟通反馈。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2019年12月18日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公务用车管理,巩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成果,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7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以下统称垂管派出机构)的公务用车管理。

第三条垂管派出机构公务用车按系统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所属垂管派出机构公务用车,垂管派出机构负责本机构公务用车日常管理。

第四条垂管派出机构公务出行应当坚持社会化、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向;公务用车编制根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在京垂管派出机构公务用车编制由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提出意见,报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批准;京外垂管派出机构公务用车编制由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报国管局备案。

垂管派出机构因新设立或者人员编制、工作职责增加,确需核增车辆编制的,由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提出意见,报国管局批准。

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核定按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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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加强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陕机管发[2013]11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3.10.14
【实施日期】2013.10.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加强工作人员因私出国
(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陕机管发〔2013〕11号)
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陕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加强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

要站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做好本部门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

二、落实责任。

要高度重视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明确相应的分管领导和1名联络员,负责本单位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具体工作。

三、规范管理。

要严格落实各项制度,按要求按程序做好登记备案和证件管理等有关工作。

要加强对一些级别不高、但岗位重要的人员因私出国(境)的监管,防止出现安全隐患。

四、做好自查。

以学习贯彻管理规定为契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进行一次自查,查找管理中的薄弱环节,认真进行整改,及时堵塞漏洞。

请各处室、各单位将自查报告、分管领导和联络员名单、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登记备案人员信息登记表》及《登记备案人数和因私出国境证件集中管理情况对比统计表》,于10月20日前报送局政治处。

陕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3年10月14日
陕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加强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工作人员特别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根据《关于贯彻实施中央组织部、公安部等五部委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意见》(陕公通字﹝2003﹞9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一)登记备案范围
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的工作人员包括:
1.局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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