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民用建筑防烟排烟设计(最新版)
8.5 防烟和排烟设施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8.5 防烟和排烟设施
8.5.1 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防烟设施:
1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
2 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3 避难走道的前室、避难层(间)。
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厂房、仓库和建筑高度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当其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系统:
1 前室或合用前室采用敞开的阳台、凹廊;
2 前室或合用前室具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且可开启外窗的面积满足自然排烟口的面积要求。
8.5.2 厂房或仓库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
1 人员或可燃物较多的丙类生产场所,丙类厂房内建筑面积大于300㎡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
2 建筑面积大于5000㎡的丁类生产车间;
3 占地面积大于1000㎡的丙类仓库;
4 高度大于32m的高层厂房(仓库)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其他厂房(仓库)内长度大于40m的疏散走道。
8.5.3 民用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
1 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100㎡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地下或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2 中庭;
3 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100㎡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间;
4 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300㎡且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
5 建筑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
8.5.4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地上建筑内的无窗房间,当总建筑面积大于200㎡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时,应设置排烟设施。
高层民用建筑防烟排烟设计(一)
高层民用建筑防烟排烟设计(一)火灾发生时如何及时排除烟气,保障高层民用建筑内部人员的安全疏散和有利于扑救火灾,正确合理地设计防烟、排烟设施起着重要作用。
一、防烟分区的合理划分防烟分区主要用挡烟垂壁或挡烟梁等设施来划分,目的在于防止烟气扩散,满足火灾时人员的安全疏散及扑救需要。
(一)防烟分区不得跨越防火分区且面积不宜过大。
如果防烟分区跨越了防火分区,则形成防火分区的防火门、防火卷帘、防火阀必须具有隔烟性能,而且要与感烟报警系统联锁,而实际上这些设备难以达到此要求。
从实际排烟效果看,防烟分区面积划分得越小则排烟效果越好。
然而,在某些建筑中常常会有大空间,往往不易实现,因此《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防烟分区面积不宜大于500m︿2,并考虑到大空间房间在发生火灾时,一般情况下烟气不会在很短的时间内充满整个空间,故又规定了净空大于6m的房间可不考虑划分防烟分区。
(二)排烟口应设在顶棚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且距该防烟分区最远点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m。
这主要是因房间着火时,烟气因受热作用而产生浮力向上升起,升到吊顶后转变方向,向水平方向扩散。
排烟口设在上部,就能及时将烟气排除,而且考虑到一个防烟分区面积不能太大。
(三)当顶棚为非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时,挡烟垂壁或挡烟梁紧贴顶棚平面即可,不必完全隔断;而当顶棚为可燃材料时,则挡烟垂壁或挡烟梁要穿过顶棚平面,并紧贴非燃烧楼板或楼顶。
二、排烟风机的设置为了保障排烟风机不受火灾威胁,并且便于操作维护,在设置时应满足如下要求:(一)应设在专用房间内,且房间应位于排烟系统最高排烟口上部;(二)排烟风机与排烟口之间应有联锁装置;(三)排烟风机的入口处,必须设有当烟气超过280℃时能自动关闭的装置。
建筑防排烟系统设计规范
一.建筑防排烟的一般规定1.1建筑中的防烟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或机械加压送风方式;排烟可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或机械排烟方式。
1.2民用建筑下列部位应设置防烟设施:1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2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3高层建筑的避难层(间);4人民防空工程避难走道的前室;1.3民用建筑下列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1高层建筑面积超过100m2、非高层公共建筑中建筑面积大于300 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2总建筑面积大于200 m2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 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3多层建筑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200 m2或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或地下、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高层建筑内设置在首层或二、三层以及设置在地下一层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4长度超过20m的疏散走道;多层建筑中的公寓、通廊式居住建筑长度大于40m的地上疏散走道;5中庭;6非高层民用建筑及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中,建筑占地面积大于1000 m2的地上丙类仓库;7汽车库。
1.4防烟与排烟系统中的管道、风口及阀门等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风道不宜采用土建风道;当防排烟系统采用金属管道时,其钢板厚度按《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高压系统选用。
1.5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排烟系统和补风系统的风速应符合下列规定:1采用金属管道时,不宜大于20m/s;2采用内表面光滑的混凝土等非金属管道时,不宜大于15m/s;3机械加压送风口不宜大于7m/s;排烟口不宜大于10m/s;机械补风口不宜大于10m/s,公共聚集场所不宜大于5m/s;自然补风口不宜大于3m/s。
1.6加压送风机、排烟风机和用于排烟补风的送风机宜设置在通风机房或室外屋面上。
风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h的隔墙和 1.5h的楼板及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隔开。
若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在吊顶等专用空间内,空间四周的围护结构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1.0h的不燃烧体,风机周围应有大于600mm的操作空间。
高层民用建筑防烟排烟设施设置范围
一、高层民用建筑防烟、排烟设施设置范围《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版)中规定:凡建筑高度度超过24米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民用建筑及其相连的且高度超过24米的裙房当中没有防烟楼梯间及消防电梯的;地下一层、四层及四层以上设有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夜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戏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场所;设有地下商店的建筑均应进行防、排烟设计。
需要设置防排烟的部位有:1、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2、一类建筑和高度超过32米的二类建筑的下列部位:长度超过20米的内走道;面积超过100平方米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高层建筑的中庭和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封闭式避难层;3、设置在地下一层、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的歌舞娱乐放映场所;4、设置在地下一、二层的商店。
二、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前室的防排烟设计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前室防排烟方式有自然排烟和正压送风防烟两种方式,这两种方式在同一部位仅可以使用一种,不可两者并存。
1、下面根据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不同情况,选择不同的防排烟设施。
(1)超过50米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居住建筑,防烟楼梯间仅可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如设有窗户必须为不可开启的固定窗户;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50米以上的部分只可采用机械送风方式,如设窗户必须为固定式窗户,50米以下部分可利用外窗进行自然排烟,外窗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2平方米。
(2)超过50米的一类公共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居住建筑除外的防烟楼梯间及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和合用前室根据情况不同,采取的方式和位置不同,见下表:组合关系防排烟方式选择楼梯间及前室、合用前室均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楼梯间及前室、合用前室采用自然排烟消防电梯前室具备自然排烟消防电梯前室采用自然排烟消防电梯前室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消防电梯前室采用机械加压系统楼梯间具备自然排烟,前室或合用前室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楼梯间采用自然排烟,前室、合用前室采用机械加压系统前室、合用前室具备自然排烟,楼梯间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前室,合用前室采用自然排烟,楼梯间采用机械加压系统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均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采用机械加压系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利用敞开阳台、凹廊或前室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自然排烟前室、合用前室采用自然排烟,楼梯间可不设防烟设施2、满足自然排烟的条件:(1)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五层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小于2平方米;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可开启面积不小于2平方米;合用前室不小于3平方米。
高层建筑防火排烟设计规
高层建筑防火排烟设计规
范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要求,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1. 建筑结构的防火要求:选用符合耐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和构件,确保建筑结构的耐火性能。
2. 防火分区要求:根据建筑的用途和火灾危险性,将建筑分割为不同的防火分区,要求每个分区具备独立的防火墙和防火门。
3. 防火间距要求: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要满足规范要求,以保证火势不会轻易蔓延到相邻建筑。
4. 火灾报警系统:高层建筑必须安装火灾报警系统,可以及时发现火灾,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5. 防烟措施:高层建筑需要设置防烟分区,确保火灾发生时,能够控制烟气蔓延。
防烟分区内的排烟设备需要满足规范要求,保证排烟效果。
6. 疏散通道和楼梯间:高层建筑必须设置足够数量和宽度的疏散通道和楼梯间,保证人员的疏散安全。
7. 消防设施:高层建筑需要按照规范要求安装消防设施,包括消防水源、消防栓、灭火器等,以及相应的消防管道和喷头系统。
8. 安全疏散标识:高层建筑需要设置明显的安全疏散标识,指引人员正确疏散。
9. 电气设备和配电系统:高层建筑的电气设备和配电系统要满足防火要求,防止电气设备成为火灾发生和蔓延的源头。
需要根据具体的国家和地区规范进行设计,确保高层建筑在火灾发生时能够提供有效的防火和排烟保护,确保人员的生命安全。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最新版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1.0.1条目的为保证建筑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通则作为各类民用建筑设计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
第1.0.2条适用范围本通则适用于全国城市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
注: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规划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所称城市,是指国家行政区域划分设立的直辖市、市、镇(建制的镇)及未设镇的县城。
第1.0.3条与其它规范的关系民用建筑设计除执行本通则外,尚应执行国家或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1.0.4条建筑耐久年限以主体结构确定的建筑耐久年限分下列四级:一级耐久年限100以上适用于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
二级耐久年限50~100年适用于一般性建筑。
三级耐久年限25~50年适用于次要的建筑。
四级耐久年限15年以下适用于临时性建筑。
第1.0.5条民用建筑高度与层数的划分一、住宅建筑按层数划分为:1~3层为低层;4~6层为多层;7~9层为中高层;10层以上为高层。
二、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总高度超过24m者为高层(不包括高度超过24m的单层主体建筑)。
三、建筑物高度超过100m时,不论住宅或公共建筑均为超高层。
第1.0.6条建筑热工设计建筑物热工设计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按《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程》规定,全国划分为下列四个地区:严寒地区(Ⅰ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10℃的地区。
寒冷地区(Ⅱ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10℃、≤0℃的地区。
温暖地区(Ⅲ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0℃,最热月平均温度<+28℃的地区。
炎热地区(Ⅳ区):累年最热月平均温度≥+28℃的地区。
第1.0.7条设计基本原则建筑设计除应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外,尚应执行下列基本原则:一、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制定的城市规划实施条例;二、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目的,综合讲求建筑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三、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和空间,提倡社会化综合开发和综合性建筑;四、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在满足当前需要的同时适当考虑将来提高和改造的可能;五、节约建筑能耗,保证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六、建筑设计的标准化应与多样化结合;七、体现对残疾人、老年人的关怀,为他们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提供无障碍的室内外环境;八、建筑和环境应综合考虑防火、抗震、防空和防洪等安全措施;九、在国家或地方公布的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各项建设,应按国家或地方制定的有关条例和保护规划进行。
建筑防排烟系统设计规范
一.建筑防排烟旳一般规定1.1建筑中旳防烟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或机械加压送风方式;排烟可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或机械排烟方式。
1.2民用建筑下列部位应设立防烟设施:1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2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3高层建筑旳避难层(间);4人民防空工程避难走道旳前室;1.3民用建筑下列部位应设立排烟设施:1高层建筑面积超过100m2、非高层公共建筑中建筑面积不小于300 m2且常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旳地上房间;2总建筑面积不小于200 m2或一种房间建筑面积不小于50 m2且常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旳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3多层建筑设立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不小于200 m2或设立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或地下、半地下旳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合;高层建筑内设立在首层或二、三层以及设立在地下一层旳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合;4长度超过20m旳疏散走道;多层建筑中旳公寓、通廊式居住建筑长度不小于40m旳地上疏散走道;5中庭;6非高层民用建筑及高度不小于24m旳单层公共建筑中,建筑占地面积不小于1000 m2旳地上丙类仓库;7汽车库。
1.4防烟与排烟系统中旳管道、风口及阀门等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风道不适宜采用土建风道;当防排烟系统采用金属管道时,其钢板厚度按《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高压系统选用。
1.5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排烟系统和补风系统旳风速应符合下列规定:1采用金属管道时,不适宜不小于20m/s;2采用内表面光滑旳混凝土等非金属管道时,不适宜不小于15m/s;3机械加压送风口不适宜不小于7m/s;排烟口不适宜不小于10m/s;机械补风口不适宜不小于10m/s,公共汇集场合不适宜不小于5m/s;自然补风口不适宜不小于3m/s。
1.6加压送风机、排烟风机和用于排烟补风旳送风机宜设立在通风机房或室外屋面上。
风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旳隔墙和1.5h旳楼板及甲级防火门与其她部位隔开。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版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一章总则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以下简称高层建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高层建筑发生火灾的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3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1.0.3.1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1.0.3.2 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1.0.4 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1.0.5 当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超过250m时,建筑设计采取的特殊的防火措施,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1.0.6 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术语2.0.1 裙房skirtbuilding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附属建筑。
2.0.2 建筑高度buildingaltitude 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屋顶上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
2.0.3 耐火极限durationoffireresistance 建筑构件按时间—温度标准曲线进行耐火试验,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被破坏或失去隔火作用时止的这段时间,用小时表示。
2.0.4 不燃烧体non/combustiblecomponent 用不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
2.0.5 难燃烧体hard/combustiblecomponent 用难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或用燃烧材料做成而用不燃烧材料做保护层的建筑构件。
2.0.6 燃烧体combustiblecomponent 用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
2.0.7 综合楼multiple/usebuilding 由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
GB51251-2022《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3]
GB51251-2022《建造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一、概述《标准》是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22年12月29日发布,2022年5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标准,适合于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的各类民用建筑和公共建造的防烟排烟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管理。
第1章:总则,规定了本标准的适合范围、引用标准、术语和定义等;第2章:设计原则,规定了防烟排烟系统的设计目标、设计依据、设计分类和设计要求等;第3章:防烟分区,规定了防烟分区的原则、方法和要求等;第4章:排烟系统,规定了排烟系统的类型、功能、参数和配置等;第5章:送风系统,规定了送风系统的类型、功能、参数和配置等;第6章:控制系统,规定了控制系统的类型、功能、参数和配置等;第7章:电源系统,规定了电源系统的类型、功能、参数和配置等;第8章:施工与验收,规定了施工与验收的普通要求、施工质量控制、验收方法和验收标准等;第9章:维护管理,规定了维护管理的普通要求、维护内容和周期、维护记录和报告等;附录A:防烟排烟系统设计计算示例;附录B:防烟排烟系统检测方法;附录C:防烟排烟系统验收报告格式;附录D:防烟排烟系统维护记录格式。
正文:按照《标准》的各个章节进行编写,详细说明防烟排烟系统的设计方案、施工方案、验收方案和维护方案等内容,并提供相应的图表、数据和计算过程等支撑材料;附录:按照《标准》的附录进行编写,提供防烟排烟系统设计计算示例、检测方法、验收报告格式和维护记录格式等内容。
页边距:上边距25mm,下边距20mm,左边距30mm,右边距20mm;页脚:页码居中,宋体,小五号;标题:按照一级标题、二级标题、三级标题的顺序进行编号,编号格式为“1.”、“1.1”、“1.1.1”等,标题内容居左,宋体,一级标题为小三号,加粗;二级标题为四号,加粗;三级标题为小四号;正文:正文内容两端对齐,宋体,小四号,行距为固定值20pt;图表:图表应有清晰的标题和编号,编号格式为“图1-1”、“表1-1”等,图表标题居中,宋体,五号;图表内容应清晰可辨,图形采用CAD制图软件绘制,表格采用Word制表软件制作;公式:公式应有清晰的编号,编号格式为“(1-1)”等,在公式右侧标注;公式内容应清晰可读,采用Word公式编辑器编辑;参考文献:参考文献应按照引用顺序进行编号,编号格式为“[1]”等,在正文中引用时在右上角标注;参考文献的内容应按照国家标准GB/T 7714-2022《信息与文献参考文献著录规则》进行著录。
高层建筑防火排烟设计规范(最新版)
Safety is the goal, prevention is the means, and achieving or realizing the goal of safety is the basic connotation of safety prevention.(安全管理)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高层建筑防火排烟设计规范(最新版)高层建筑防火排烟设计规范(最新版)导语:做好准备和保护,以应付攻击或者避免受害,从而使被保护对象处于没有危险、不受侵害、不出现事故的安全状态。
显而易见,安全是目的,防范是手段,通过防范的手段达到或实现安全的目的,就是安全防范的基本内涵。
第一节一般规定1.1高层建筑的防烟设施应分为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
1.2高层建筑的排烟设施应分为机械排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
1.3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排烟设施:(1)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
(2)面积超过1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
(3)高层建筑中的中庭和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1.4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应采取防火、防烟措施。
1.5机械加压送风和机械排烟的风速,应符合下列规定:(1)采用金属风道时,不应大于20m/s。
(2)采用内表面光滑的混泥土等非金属材料风道时,不应大于15m/s。
(3)送风口的风速不应大于7m/s;排烟口的风速不应大于10m/s。
第二节自然排烟2.1除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 的居住建筑外,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
2.2采用自然排烟的开窗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1)防烟楼梯间闪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2.00m2,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0m2(2)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五层内可开启外窗总面积之和不应小于2.00m2(3)长度不超过60m的内走道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走道面积的2%(4)需要排烟的房间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面积的2%。
高层建筑防烟、排烟工程设计
高层建筑防烟、排烟工程设计1. 简介高层建筑是指结构高度大于45米或超过3层的建筑物,由于其高度较大,一旦发生火灾,烟雾扩散速度快,对人员的生命与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威胁。
因此,在高层建筑的设计中,防烟、排烟工程的合理设计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针对高层建筑防烟、排烟工程设计进行探讨,包括设计原则、设计要点、设备选择等方面,旨在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一定的指导和参考。
2. 设计原则高层建筑防烟、排烟工程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2.1 安全性原则高层建筑防烟、排烟工程设计的首要原则是确保人员的生命安全。
设计应考虑到火灾可能带来的烟雾对人员造成的威胁,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减少烟雾对人员的伤害。
2.2 经济性原则高层建筑防烟、排烟工程设计要考虑到经济性,力求在不牺牲安全性的前提下,以合理的成本实现设计目标。
设计过程中应充分考虑设备及材料的采购成本、维护费用等因素。
2.3 实用性原则高层建筑防烟、排烟工程设计应具有实际可操作性,设计方案应易于操作、维护和管理。
同时,设计应考虑到后期维护和改造的便利性,以增加系统的可持续性。
3. 设计要点高层建筑防烟、排烟工程设计的要点如下:3.1 防烟设备选择防烟设备的选择直接影响到防烟效果和系统的可靠性。
常见的防烟设备包括排烟风机、防烟门、防烟帘、独立排烟系统等。
在选择时,应综合考虑建筑结构特点、设计目标和预算等因素。
3.2 防烟分区设计高层建筑防烟设计应根据建筑平面布局和消防安全标准,合理划分防烟分区。
每个防烟分区应设有独立的排烟系统,并与其他分区隔离,以避免烟雾在分区间扩散。
3.3 排烟通道设计排烟通道的设计应满足排烟量和排烟速度的要求。
通道的尺寸、材料和布局应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
设计时还应考虑通道的疏散通道排烟需求和紧急情况下的排烟效果。
3.4 控制系统设计高层建筑防烟、排烟工程的控制系统设计是确保系统正常运行的关键。
控制系统应能实时监测烟雾浓度和温度,并根据预设的阈值进行相应的控制。
GB50045一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标准
【法规类别】技术标准【法规标题】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法规分类】【法规文号】【文件编号】G B50045一95【颁布机关】中华人民国国家标准【批准机关】【颁布日期】1995-11-01【实施日期】1995-11-01【适用地区】【主题词】【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全文】UDC中华人民国国家标准P GB50045一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tall buildings995-05—03发布 1995-11-01实施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国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tall buildingsGB50045-95(含97年、99年、2001、2005年局部修订条款)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国建设部施行日期∶l995年1l月l日中国计划l995目次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的通知建标〔1995〕265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l987〕2390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GB50045—95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5年l1月1日起施行。
原《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GBJ45—82同时废止。
在执行本规个别规定如确有困难时,应在地方建设主管部门的主待下,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当地消防监督机构协商解决。
本规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公安部消防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国建设部一九九五年五月三日目录1 总则 12 术语 23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4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64.1 一般规定 64.2 防火间距 94.3 消防车道 115 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125.1 防火和防烟分区 125.2 防火墙、隔墙和楼板 135.3 电梯井和管道井 145.4 防火门、防火窗和防火卷帘 15 5.5 屋顶金属承重构件和变形缝 166 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176.1 一般规定 176.2 疏散楼梯间和楼梯 206.3 消防电梯 227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自动灭火系统1997) 237.1 一般规定 237.2 消防用水量 247.3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池和室外消火栓 267.4 室消防给水管道、室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277.5 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水泵 297.6 灭火设备(自动灭火系统1997) 308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 318.1 一般规定 318.2 自然排烟 328.3 机械防烟 348.4 机械排烟 368.5 通风和空气调节 379 电气 389.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389.2 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399.3 灯具 409.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应急广播和消防控制室 419.5 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42附录A 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43 附录B 本规用词说明 48附加说明: 491 总则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以下简称高层建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
GB50045_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标准
中华人民国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tall buildingsGB 50045—95(2005年版)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5年11月1日注:有*符号的部分是根据中华人民国建设部1999年3月8日第20号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修订的部分。
红色字体部分是根据中华人民国建设部2001年4月1日第28号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修订的部分。
中华人民国建设部公告第361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局部修订的公告现批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GB50045-95(2001年版)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0.1、3.0.2、3.0.8、4.1.2、4.1.3、4.1.12、4.2.7、4.3.1、6.1.1、6.1.11、(1、2、3、5、6)、6.1.16、7.4.2、7.4.6、(1、2、7、8)、7.6.1、7.6.2、7.6.3、7.6.4、9.1.1、9.1.4(1、2、3)、9.4.1、9.4.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容,将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
中华人民国建设部2005年7月15日目次1 总则2 术语3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4.1 一般规定4.2 防火间距4.3 消防车道5 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5.1 防火和防烟分区5.2 防火墙、隔墙和楼板5.3 电梯井和管道井5.4 防火门、防火窗和防火卷帘5.5 屋顶金属承重构件和变形缝6 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6.1 一般规定6.2 疏散楼梯间和楼梯6.3 消防电梯7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7.1 一般规定7.2 消防用水量7.3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池和室外消火栓7.4 室消防给水管道、室消火栓和消防水箱7.5 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水泵7.6 灭火设备8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8.1 一般规定8.2 自然排烟8.3 机械防烟8.4 机械排烟8.5 通风和空气调节9 电气9.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9.2 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9.3 灯具9.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应急广播和消防控制室9.5 漏电火灾报警系统附录A 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附录B 本规用词说明附加说明1 总则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以下简称高层建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最新版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最新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最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适用于多层民用建筑和部分工业建筑,常简称“低规”。
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则适用于高层民用建筑,常简称“高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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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以下简称高层建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高层建筑发生火灾的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3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1.0.3.1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1.0.3.2 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1.0.4 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1.0.5 当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超过250m时,建筑设计采取的特殊的防火措施,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1.0.6 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术语平面布局一般规定4.1.1 在进行总平面设计时,应根据城市规划,合理确定高层建筑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高层建筑不宜布置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厂(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场附近。
注:厂房、库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甲、乙、丙类液体的划分,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4.1.2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高层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
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需与高层建筑贴邻布置时,应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内,并应采用防火墙与高层建筑隔开,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
GB50045-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tall buildingsGB50045-95(1997年版)1 总则2 术语3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4.1 一般规定4.2 防火间距4.3 消防车道5 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5.1 防火和防烟分区5.2 防火墙、隔墙和楼板5.3 电梯井和管道井5.4 防火门、防火窗和防火卷帘5.5 屋顶金属承重构件和变形缝6 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6.1 一般规定6.2 疏散楼梯间和楼梯6.3 消防电梯7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7.1 一般规定7.2 消防用水量7.3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池和室外消火栓7.4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室内消火栓和消防水箱7.5 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水泵7.6 灭火设备8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8.1 一般规定8.2 自然排烟8.3 机械防烟8.4 机械排烟8.5 通风和空气调节9 电气9.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9.2 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9.3 灯具9.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应急广播和消防控制室附录A 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附录B 本规范用词说明目录1 总则2 术语3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4.1 一般规定4.2 防火间距4.3 消防车道5 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5.1 防火和防烟分区5.2 防火墙、隔墙和楼板5.3 电梯井和管道井5.4 防火门、防火窗和防火卷帘5.5 屋顶金属承重构件和变形缝6 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6.1 一般规定6.2 疏散楼梯间和楼梯6.3 消防电梯7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7.1 一般规定7.2 消防用水量7.3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池和室外消火栓7.4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室内消火栓和消防水箱7.5 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水泵7.6 灭火设备8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8.1 一般规定8.2 自然排烟8.3 机械防烟8.4 机械排烟8.5 通风和空气调节9 电气9.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9.2 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9.3 灯具9.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应急广播和消防控制室附录A 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附录B 本规范用词说明1总则1.0.1为了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以下简称高层建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最新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最新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最新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3.0.1高层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
并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3.0.2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二两级,其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3.0.2的规定。
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附录A确定。
3.0.3 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节点的外露部位,必须加设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规范表3.0.2相应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
3.0.4 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裙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高层建筑地下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3.0.5 二级耐火等级的高层建筑中,面积不超过100㎡的房间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难燃烧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30h的不燃烧体。
3.0.6 二级耐火等级高层建筑的裙房,当屋顶不上人时,屋顶的承重构件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不燃烧体。
3.0.7 高层建筑内存放可燃物的平均重量超过200kg/㎡的房间,当不设自动灭火系统时,其柱、梁、楼板和墙的耐火极限应按本规范第3.0.2条的规定提高0.50h。
3.0.8建筑幕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3.0.8.1窗槛墙、窗间墙的填充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当外墙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时,其墙内填充材料可采用难燃烧材料。
3.0.8.2无窗槛墙或窗槛墙高度小于0.80m的'建筑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高度不低于0.80m的不燃烧体裙墙或防火玻璃裙墙。
3.0.8.3建筑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3.0.9 高层建筑的室内装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筑构造防火和防烟5.1.1 高层建筑内应采用防火墙等划分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超过表5.1.1的规定。
高层民用建筑地下室通风排烟系统设计要点
高层民用建筑地下室通风排烟系统设计在民用建筑的消防设计中,防排烟系统的设计是其中比较重要的部分。
因为排烟设计是确保排除着火的防烟分区产生的烟气并防止烟气向其其它防烟分区扩散。
这样,火灾时候处于建筑物内的人员就可以成功疏散。
最大限度的减少火灾时候的人员伤亡。
通风系统的设计也是暖通专业设计的重要内容。
该系统主要是满足室内人员的新风需求,有时还可以达到消除室内余热余湿的目的。
在高层民用建筑地下室的设计中,暖通空调专业的设计任务通常是包括地下室的消防设计(防排烟设计)和平时的通风设计两方面。
而防排烟设计(在本文中只涉及排烟设计)又包括排烟系统和补风系统(补风系统为排烟时候补给新风的系统)。
通风系统设计包括送风系统和排风系统。
虽然防排烟设计和通风设计的使用功能和使用时间各不同,但考虑到排风系统和排烟系统都是从室内将空气烟气排出室外,送风系统和补风系统都是将空气由室外送至室内。
相同的气流走向使得它们有共用的可能。
因而,地下室的防排烟设计和平时通风换气的系统设计中常常有以下几种形式:对于平时排风和火灾时排烟系统1.排风和排烟共用同一系统。
排烟风机采用双速风机,高速排烟,低速排风。
2.排风和排烟共用一个管道系统,排烟风机和排风风机独立设置;排风口和排烟口独立设置。
3.排风和排烟分别设置独立的系统。
对于送风和补风系统a.送风和补风共用同一系统,风机采用双速风机,高速补风,低速送风。
b.送风和补风共用同一管道系统,送风机和补风机独立设置。
c.送风系统和补风系统分别独立设置。
下面笔者就这六种系统的优缺点做以简要分析。
一、排风排烟系统。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下简称《高规》)中规定:“担负一个防烟分区排烟或净空高度大于6.00m的不划分防烟分区的房间时,应按每平方米面积不小于60m3/h 计算(单台风机最小排烟量不应小于7200m3/h)。
”,“担负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烟分区排烟时,应按最大防烟分区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120m3/h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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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民用建筑防烟排烟设计
(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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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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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AQ-SN-0261
高层民用建筑防烟排烟设计(最新版)
火灾发生时如何及时排除烟气,保障高层民用建筑内部人员的安全疏散和有利于扑救火灾,正确合理地设计防烟、排烟设施起着重要作用。
一、防烟分区的合理划分
防烟分区主要用挡烟垂壁或挡烟梁等设施来划分,目的在于防止烟气扩散,满足火灾时人员的安全疏散及扑救需要。
(一)防烟分区不得跨越防火分区且面积不宜过大。
如果防烟分区跨越了防火分区,则形成防火分区的防火门、防火卷帘、防火阀必须具有隔烟性能,而且要与感烟报警系统联锁,而实际上这些设备难以达到此要求。
从实际排烟效果看,防烟分区面积划分得越小则排烟效果越好。
然而,在某些建筑中常常会有大空间,往往不易实现,因此《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防烟分区面积
不宜大于500m^2,并考虑到大空间房间在发生火灾时,一般情况下烟气不会在很短的时间内充满整个空间,故又规定了净空大于6m的房间可不考虑划分防烟分区。
(二)排烟口应设在顶棚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且距该防烟分区最远点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m。
这主要是因房间着火时,烟气因受热作用而产生浮力向上升起,升到吊顶后转变方向,向水平方向扩散。
排烟口设在上部,就能及时将烟气排除,而且考虑到一个防烟分区面积不能太大。
(三)当顶棚为非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时,挡烟垂壁或挡烟梁紧贴顶棚平面即可,不必完全隔断;而当顶棚为可燃材料时,则挡烟垂壁或挡烟梁要穿过顶棚平面,并紧贴非燃烧楼板或楼顶。
二、排烟风机的设置
为了保障排烟风机不受火灾威胁,并且便于操作维护,在设置时应满足如下要求:
(一)应设在专用房间内,且房间应位于排烟系统最高排烟口上部;
(二)排烟风机与排烟口之间应有联锁装置;
(三)排烟风机的入口处,必须设有当烟气超过280℃时能自动关闭的装置。
三、排烟风道的设置
排烟风道在设置上应满足如下要求:
(一)排烟风道要排出温度高达280℃的烟气,因此要采用金属板、混凝土等非燃烧材料制作;
(二)金属排烟道的厚度,当排烟风速小于15m/s时,一般宜为0.6~1.0mm;当排烟风速大于15m/s时,宜采用0.8~1.2mm;
(三)风道内通过的风量,应按排烟系统各分支风量所有排烟口中最大排烟口的两倍计算。
当采用镀锌金属管时,不应超过20m
/s,当采用混凝土时,不应超过15m/s。
四、利用通风空调系统排烟的设计
有的建筑体量较小,单独设置排烟系统有一定困难或工程改建增设排烟系统难度较大,可利用原有建筑的通风空调系统进行排烟设计,但通风空调系统的设计应满足排烟系统要求,如排烟量、管
道尺寸、风机、电源等必须满足排烟要求,烟气不能通过空调器、过滤器等,排烟口应设有防火阀和遥控自动切换的排烟阀。
且钢制风管的壁厚要符合排烟管道要求,风管的保温材料必须用非燃烧材料。
五、烟气的控制
为了控制烟气的流动,在设计中还应注意:
(一)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宜分别设置送风竖井(管)。
为了使楼梯间压力趋向均匀,减少超压现象,楼梯间的送风竖井(管)宜每隔2~3层设一个送风口,前室送风竖井应每层设一个送风口;
(二)送风机宜优先采用离心风机,如选用轴轮送风机,一般应装在顶层,但应装有防风罩,减少风对系统的影响;
(三)层数不多的高层建筑,送风机一般设置在顶层,也可设在建筑物的底层;对于层数较多的建筑,需设置多台送风机时,可分别设在顶层、中间层和底层;
(四)为了使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在发生火灾时起到防烟作用,在设计中还应注意:
1、保持正压间建筑结构的气密性。
如房间或走道通往前室的门口以及由前室通往楼梯间的门应加密封条等。
2、在任何时候,保证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完整性和正常运转。
3、正压间的气流应通过门洞缝向其它开放部位流动、排出。
4、为了保持气流压力的稳定性,室外空气通过设在楼梯间底层或顶层的送风机和送风竖井全部高空多点输入。
XXX图文设计
本文档文字均可以自由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