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纠纷办案要件指南(二)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操作指引一、律师的职责与义务1.忠实代理:律师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忠实代理当事人的权益,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公平正义。
2.保密义务:律师必须对当事人的隐私和保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和相关案件细节。
3.收费透明:律师应当与委托人在办案前达成书面协议,明确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并在收费方面做到公平、合理、透明。
二、办理离婚案件的操作指引2.协商和调解:律师应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争议,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专业的谈判技巧和方法。
3.起诉和辩护:如果无法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争议,律师可以帮助当事人提起诉讼,并为当事人提供法律辩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证据收集和材料准备:律师应当帮助当事人收集、整理相关证据材料,并按照法院的规定提交和备案,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
5.庭审和辩论:律师应代表当事人出庭应诉,并在庭审过程中充分发挥辩护作用,提出有力的证据和论点,争取最有利的结果。
6.择期调解或判决执行:律师在庭审结束后,应与当事人商讨下一步的调解或执行计划,并明确指导当事人的后续行动。
三、办理家庭财产纠纷案件的操作指引1.资产调查和评估:律师应协助当事人进行家庭财产的清查和评估,帮助当事人了解和确认自己在婚姻关系中的财产权益。
2.财产分割和约定:律师应协助当事人进行财产分割的协商和达成约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将约定内容书面化。
3.公证和登记:律师应引导当事人将约定的财产分割进行公证和登记,确保约定的效力,并避免后续争议。
4.诉讼和仲裁:如果财产分割无法协商解决,律师可以协助当事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辩护。
5.执行和申请强制执行:律师可协助当事人进行财产分割的执行,包括申请强制执行和追偿损失等。
此外,指引还强调律师在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时应当坚持法律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避免利益冲突和不当的行为。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涉家庭暴力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指南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涉家庭暴力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指南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2.01.01•【字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婚姻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涉家庭暴力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指南前言家庭暴力是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毒瘤,在人民法院审理的婚姻家庭案件中越来越多地涉及到这个问题。
家庭暴力的认定涉及许多学科的专业知识,如果不能正确处理,会对人民法院优质高效审理好此类案件产生消极影响,不利于人民法院分配公平和正义。
据有关统计数据反映,我国有29.7%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其中90%的受害人是女性。
按我国3亿个家庭计算,大约有9000多万个家庭存在暴力。
①?就我省而言,2011年在江苏省妇联接访的妇女投诉中,家庭暴力约占19%。
而与此形成对比的是,法院系统认定家庭暴力的数量却很有限,某些地区多年来对家庭暴力的认定率甚至为零。
是这些地区不存在家庭暴力还是法官在认定时标准过于严苛而被排除呢?情况显然属于后者。
鉴于此,我们认为编写一部涉家庭暴力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指南非常有必要。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于2008年出台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以下简称《法研所指南》),并在全国指定9个基层法院进行试点。
但在试点法院之外,了解这部指南并能正确运用的法官并不多,同时,由于该指南更多吸收国外一些先进做法,某些规定在国内可能会水土小服,所以我们在《法研所指南》的基础上,根据实务情况、法律规定、学术研究及目前各地的规定,写就本指南,供全省法官参考。
第一章关于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的社会问题,我国也不例外。
据有关部门统计,家庭暴力上世纪90年代比80年代上升了25.4%。
②进入21世纪,家庭暴力的这种恶化趋势不但未得到扭转,反而有愈演愈烈之势。
2005年-2007年间,全国妇联系统受理的家庭暴力投诉量年均达4万件次,占信访总量的10%以上,比2000年翻了一番。
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例办案思路及策略
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例办案思路及策略婚姻家庭纠纷是社会生活中常见的问题,如何有效地调解纠纷、维护家庭稳定和谐,是调解员需要掌握的重要技能。
本文将针对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例,介绍办案思路和策略。
一、办案思路1.了解当事人情况在接到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件后,首先要了解当事人的情况,包括双方的个人信息、家庭状况、产权情况等。
只有了解当事人的情况,才能更好地进行调解。
调解员需要耐心听取当事人双方的陈述,并注重细节,注意当事人的语言表达、情绪变化等。
2.分析纠纷矛盾在了解当事人情况的基础上,需要进行纠纷矛盾的分析。
调解员需要了解纠纷的根源,分析双方的需求和利益,为接下来的调解和解决问题提供依据。
3.协调双方关系在分析纠纷矛盾的基础上,需要进行关系的协调。
调解员需要借助自身素质和技能,通过沟通、引导、协商等方式,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达成和解。
4.解决问题通过上述步骤,调解员需要协助双方解决问题。
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需要合理运用法律、道德、情感等因素,找到合适的解决方案。
二、办案策略1.倾听并尊重当事人在进行调解时,调解员需要尊重当事人的感受和意见,倾听他们的陈述,并及时给予回应和反馈。
只有在倾听的基础上,才能更好地解决当事人的问题。
2.客观公正调解员需要客观公正地处理问题,不偏袒任何一方。
在处理问题时,需要从法律、道德、情感等多个角度进行考虑,并找到最合适的解决方案。
3.注重细节在进行调解时,需要注重细节。
调解员需要仔细观察当事人的情绪变化、语言表达、身体语言等,从中发现问题并及时处理,以避免问题的进一步恶化。
4.合理运用调解技巧调解员需要具备多种调解技巧,如沟通技巧、引导技巧、协商技巧等,以便更好地化解纠纷。
在具体操作中,需要根据情况灵活运用,找到最佳的调解方式。
总之,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是一项细致而又复杂的工作,需要调解员具备丰富的经验和技巧,注重细节,客观公正地处理问题,才能更好地化解纠纷,维护家庭稳定和谐。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纠纷办案要件指南(一)
上海市⾼级⼈民法院婚姻家庭纠纷办案要件指南(⼀)上海市⾼级⼈民法院婚姻家庭纠纷办案要件指南(2005年3⽉4⽇沪⾼发民⼀〔2005〕2号)第⼀部分解除婚姻关系的办案要件指南第⼀条本要件指南所指的离婚纠纷案件是指当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有关规定,要求解除当事⼈之间的婚姻关系的案件。
第⼆条解除婚姻关系的主张成⽴,必须具备下列要件:(⼀)婚姻关系合法;(⼆)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准予解除婚姻关系的要求;(三)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抗辩事由;(四)不存在解除婚姻关系的妨碍性事实。
[说明]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精神,解除婚姻关系⼀般须具备下列要件:1、婚姻关系合法。
包括合法办理了结婚登记⼿续,且不属于⽆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情况,以及事实婚姻两种情况。
2、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准予离婚的要求。
我国婚姻法概括性地规定了"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效,应准予离婚"的标准,同时也列举了确认感情确已破裂的五种情形。
只要当事⼈举证证明夫妻⼀⽅或双⽅有上述⾏为,即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3、不具有法律规定的抗辩事由。
相对⽅如具有法律规定的抗辩事由,请求⽅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主张就不能成⽴。
如现役军⼈对其⾮军⼈配偶离婚的主张,享有法定的抗辩权、⼥⽅在特殊情形下对男⽅在特定期间内的离婚主张的抗辩等。
4、不存在解除婚姻关系的妨碍性事实。
主要是指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内⼜起诉的,⼈民法院不予受理的程序性妨碍。
第三条婚姻关系当事⼈提出离婚请求的,提出离婚请求的当事⼈应当举证证明其婚姻关系合法。
[说明]婚姻关系合法的基本证据,是双⽅已经履⾏了结婚登记⼿续。
如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的结婚证明等,在⼀般情况下就是合法缔结婚姻的证据。
第四条主张解除事实婚姻的当事⼈,应举证证明;(⼀)现存婚姻属于事实婚姻;(⼆)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理由和事实。
[说明]事实婚姻与⼀般的合法婚姻相⽐,有⼏个⽅⾯的不同:(1)⽋缺结婚的法定形式要件,即未办理或者合法办理结婚登记⼿续;(2)以夫妻名义公开共同⽣活,且具有长期共同⽣活的⽬的。
婚姻家庭矛盾纠纷工作方案
婚姻家庭矛盾纠纷工作方案婚姻家庭矛盾纠纷是社会生活中不可避免的问题,如何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维护家庭和谐是每个家庭成员都需要关注的事情。
在面对婚姻家庭矛盾纠纷时,我们应该积极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避免矛盾进一步升级,给家庭成员带来更多的伤害。
下面我们就来探讨一些应对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的工作方案。
1. 沟通是关键沟通是解决任何问题的关键,包括婚姻家庭矛盾纠纷。
夫妻双方应该坦诚地沟通,倾听对方的意见和感受,尊重彼此的想法。
要学会倾听,理解对方的立场,避免情绪化的争吵,寻找问题的根源,并共同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
2. 寻求第三方帮助如果夫妻双方无法自行解决问题,可以考虑寻求专业的婚姻家庭矛盾纠纷解决机构的帮助,如咨询师、心理医生等。
他们可以帮助夫妻双方客观地看待问题,提供专业的意见和建议,帮助夫妻双方重新建立信任和沟通。
3. 学会妥协和包容在解决婚姻家庭矛盾纠纷时,双方都需要学会妥协和包容。
妥协并不意味着放弃自己的立场,而是为了更大的整体利益做出一些让步。
夫妻双方都应该学会尊重对方的意见和感受,包容对方的不足,共同努力维护家庭和谐。
4. 培养共同爱好和兴趣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培养共同的爱好和兴趣来增进彼此的感情,缓解婚姻家庭矛盾纠纷。
共同的爱好和兴趣可以增加夫妻之间的交流和互动,加深彼此的了解和信任,帮助夫妻双方建立更加稳固的感情基础。
5. 寻找家庭矛盾纠纷的根源在解决婚姻家庭矛盾纠纷时,夫妻双方应该共同寻找问题的根源。
可能是由于沟通不畅、生活压力过大、亲子教育观念不同等原因导致的矛盾纠纷。
只有找到问题的根源,才能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避免问题反复出现。
总的来说,婚姻家庭矛盾纠纷是家庭生活中常见的问题,夫妻双方需要共同努力,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避免矛盾进一步升级。
沟通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寻求第三方帮助也是一个有效的解决方法。
双方都需要学会妥协和包容,培养共同的爱好和兴趣,寻找矛盾纠纷的根源。
只有通过共同努力,夫妻双方才能建立和谐的家庭关系,共同度过幸福的生活。
婚姻家事案件裁判标准及案例分享
婚姻家事案件裁判标准及案例共享婚姻是社会基本单位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家事案件则是婚姻中可能出现的纠纷和矛盾所产生的法律问题。
对于婚姻家事案件的裁判标准,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有着不同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深入探讨婚姻家事案件裁判标准及案例共享,帮助读者更全面、深入地了解这一重要的法律领域。
1. 婚姻家事案件的定义婚姻家事案件通常指的是夫妻之间的财产纠纷、子女抚养权纠纷、夫妻感情关系纠纷等涉及家庭关系的法律纠纷。
这些案件常常涉及到个人的利益、情感和家庭的稳定,对于法官来说,需要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进行公正、合理的裁判。
2. 婚姻家事案件的裁判标准在裁判婚姻家事案件时,法官通常会参考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证据,来进行裁判。
其中,裁判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法律规定:法官会根据相关的婚姻法、家庭法等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裁判。
对于财产纠纷,法官会参考相关的财产分割规定;对于子女抚养权纠纷,法官会参考相关的抚养权条款等。
2.2 司法解释:在实际裁判中,法官还会参考等司法机关发布的司法解释,以指导裁判实践。
这些司法解释往往包括了具体的裁判标准和裁判要点,对于裁判过程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2.3 案件情况和证据:法官还会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和证据,来进行裁判。
对于财产纠纷,法官会考虑双方的财产状况、财产来源等;对于子女抚养权纠纷,法官会考虑双方的抚养能力、子女意愿等。
3. 典型案例共享为了更好地理解婚姻家事案件的裁判标准,下面举例共享几个典型的案件,分析其中的裁判标准和裁判要点。
3.1 财产纠纷案例:张某与李某离婚后,就共同财产分割问题产生了争议。
法院在裁判时,首先参考了相关的婚姻法规定,确认了双方的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然后参考了发表的司法解释,明确了共同财产分割的标准和原则;最后根据双方的财产情况和证据,作出了公正的财产分割裁判。
3.2 子女抚养权案例:王某与赵某离婚后,就子女的抚养权问题产生了纠纷。
家庭婚恋纠纷工作制度
家庭婚恋纠纷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家庭婚恋关系的和谐稳定,预防和化解家庭婚恋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家庭婚恋纠纷,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夫妻之间、恋人之间在婚姻、恋爱过程中产生的矛盾和冲突。
第三条家庭婚恋纠纷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调解为辅、依法处理、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家庭婚恋纠纷工作应充分发挥政府、社会、家庭、个人的作用,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第五条政府应当加强对家庭婚恋纠纷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家庭婚恋纠纷预防、调解、处置等工作机制,保障家庭婚恋纠纷工作顺利进行。
第六条家庭婚恋纠纷工作涉及婚姻、家庭、情感、法律等多个领域,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家庭婚恋纠纷的预防、调解和处理工作。
第七条家庭婚恋纠纷工作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不得泄露当事人个人信息。
第八条家庭婚恋纠纷工作应注重宣传教育,提高公众法律意识,培养文明婚恋观念,促进家庭和社会和谐。
二、预防机制第九条政府、社区、单位、家庭应共同开展家庭婚恋纠纷预防工作,加强婚恋咨询、心理疏导、家庭教育等指导服务。
第十条加强对未婚青年、新婚夫妇、离婚再婚等群体的婚恋知识教育,提高他们的婚姻质量。
第十一条加强对家庭暴力、婚外情、重婚等违法行为的预防,提高群众法治观念,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第十二条鼓励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开展婚恋援助服务,帮助解决婚姻、家庭困难。
三、调解机制第十三条家庭婚恋纠纷调解工作应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及时、公正、有效地化解纠纷。
第十四条设立家庭婚恋纠纷调解组织,由专业调解员、志愿者、社区工作者等组成,负责婚恋纠纷的调解工作。
第十五条家庭婚恋纠纷调解工作应遵循自愿、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采取灵活多样的调解方式。
第十六条调解员应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心理学知识和调解技能,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
第十七条家庭婚恋纠纷调解结果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得强迫。
婚姻家庭纠纷调解中的技巧和方法
婚姻家庭纠纷调解中的技巧和方法婚纠纷和家庭纠纷都属于婚姻家庭纠纷,这是我县最常见的一类纠纷,由于离婚纠纷的特殊性单列出来.包括夫妻之间、父母、成年子女之间、未成年人监护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它的特点是当事人间有血亲和姻亲的关系,只有很特殊的情况下涉及到其他人和组织。
处理这类型矛盾,基层调解人员都有一定的经验,就是"以和为贵",作为新从事调解工作的人员要把握好这一点,既要对错误的行为批评教育,又要兼顾当事人的情况,不 "上纲上线",就是遇到有轻微的违法侵权行为,也要以适当的方式,防止矛盾升级1、坚持"两个原则"一,坚持自愿、合法原则。
首先调解并非必经程序,需在双方当事人均请求调解的情况下方可开展.任何一方反对调解的,都不得开展调解.其次,调解必须合法,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利益.二,公平调解,不偏不倚。
现实生活中,司法活动极易受到来自各地方的压力和干扰,人际关系的影响、亲戚朋友的面子、个别领导的招呼等因素不仅影响调解工作的开展,还考验着调解人员是否出于公心.从社会心理学角度讲,当事人觉得自己受到"不公平"待遇时,其自尊会受到伤害,也最易激起对执法者的抵触与怨恨.不公乃执法大敌,亦是调解之大敌,一旦被当事人察觉,则必然导致失衡.坚持公平调解才能维护司法公正。
2.调解的步骤一般而言,婚姻调解分为三个阶段:即初步接触阶段、深入交流阶段、总结结论阶段。
第一,初步接触阶段。
在当事人或有关部门委托调解时,一般调解员就会记录另一方当事人的联系方式,如电话、手机等,即开始与对方当事人接触。
一般而言,对于一调解员的传唤,另一方一般会有三种回应模式:第一种:冷漠回应模式,占回应比例的20%左右.比如,当调解员拨通另一方电话后,另一方态度非常不配合,说:"我不想给你谈,有什么事你让男他或女她直接找我",然后"啪"将电话扣掉.甚至有的当事人一听到是调解员,随即就会干脆地将电话扣掉.遇到这种情况,调解员要抱着理解和宽容的心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纠纷办案要件指南(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纠纷办案要件指南(三)第一、第二中级法院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区县法院民一庭、民三庭,浦东新区法院民四庭、民五庭,青浦法院、杨浦法院、卢湾法院、黄浦法院民四庭,宝山法院速裁庭,区县法院各派出法庭:现将经我庭多次组织讨论并制定的《婚姻家庭纠纷办案要件指南(三)》下发给你们,供你们审理案件时参考。
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第三部分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第一条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应当符合下列要件:(一)请求权的主体必须是具有(或曾经具有)婚姻关系的当事人;(二)请求权指向的客体必须是现实、客观存在的夫妻共同财产;(三)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在离婚时提出;离婚后请求分割或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应当符合法律、司法解释对起诉期限作出的规定。
【说明】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了法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和个人特有财产相结合的夫妻财产制度。
离婚意味着夫妻相互扶养义务的终结,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也应当终止。
法院在审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案件时,必须逐一审查下列要件:(1)主体:必须是具有(或曾经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
无效婚姻、被撤销婚姻或非婚同居的男女既然不存在夫妻关系,自不得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客体: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一般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法律特别规定某些财产归夫妻个人所有或者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除外。
请求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必须是客观、现实存在的,已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或正常消费的部分,不属于可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
(3)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时间限制: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在离婚时提出。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般不允许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在离婚后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应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限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案件业务操作指引(收藏学习)
(2021年8月21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和指导江西省律师依法履行职责,提升江西律师代理婚姻家庭案件的执业水平,为律师从事婚姻家庭纠纷法律服务提供指导意见,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可供律师在执业中参考与借鉴。
第二条婚姻家庭纠纷主要是指由离婚和因离婚引起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的纠纷,以及家庭成员间的赡养、抚育、扶养等纠纷。
第三条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称《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简称《民法典时效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简称《民法典司法解释》)、《婚姻登记条例》等。
第三条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过程中,应当以构建和谐家庭与和谐社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指导思想,充分发挥律师的专业特长,促使婚姻家庭纠纷通过合法途径得以解决。
第四条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如下工作原则:(一)律师代理婚姻家庭案件,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
(二)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案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及其它秘密。
(三)律师代理婚姻家庭案件,应结合婚姻家庭案件的特点,在处理过程中注意当事人双方心理、情绪的变化,将心理疏导方式适当地与法律服务相结合,协助当事人冷静处理纠纷,防止矛盾激化。
(四)律师代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过程中,应始终坚持注重调解的原则,尽可能地促成双方当事人理性、平和地解决纠纷。
(五)律师代理婚姻案件过程中,特别注意保护妇女、老人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本操作指引主要适用于律师从事婚姻家庭法律服务,包括代理婚约财产纠纷、离婚纠纷、婚姻效力及撤销婚姻纠纷、离婚损害赔偿纠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夫妻扶养纠纷、子女抚养纠纷、监护权纠纷、探望权纠纷、赡养纠纷、收养纠纷、分家析产纠纷、申请承认外国法院裁决书、申请认可港澳台地区法院裁决的法律业务等,也包括涉及上述领域的非诉讼法律业务。
2019年江苏省高院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
2019年江苏省高院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为妥善审理好家事纠纷案件,统一全省执法尺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及精神,并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指南,供全省法院参考。
一、程序问题1、家事纠纷案件如何确定级别管辖?第一审婚姻、继承等家事纠纷案件(包括涉外、涉港澳台),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对重大疑难、新类型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自行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决定由其审理。
2、涉及不动产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是否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婚约财产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分家析产纠纷等属于婚姻家庭纠纷,按照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但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3、离婚案件原告或者上诉人本人未出庭参加诉讼,能否按撤诉或者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离婚案件当事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应当亲自出庭参加诉讼。
离婚案件原告或者上诉人本人如果因生理疾病、年迈体弱、交通不便、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并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在已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并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情形下,人民法院不能仅因为原告或者上诉人本人未出庭参加诉讼即按撤诉或者按撤回上诉处理。
婚姻家庭纠纷的庭审程序
婚姻家庭纠纷的庭审程序庭审程序是指在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进行审理的一系列流程和步骤。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涉及夫妻关系、财产分割、抚养与赡养等方面的争议,因此庭审程序的严谨性和公正性十分重要。
本文将介绍婚姻家庭纠纷的庭审程序,并探讨其中的关键环节。
一、起诉阶段在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起诉是诉讼程序的起始点。
起诉阶段包括以下步骤:1.申请立案:当一方当事人认为自己受到损害,即可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附带相关证据材料,申请立案。
2.受理立案:法院对起诉状进行审查,若符合立案条件,即可受理案件,并发出立案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案件的立案信息。
3.传票送达:法院将立案通知书送达给被告,并告知被告应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作出答辩,以保障被告的诉讼权益。
二、答辩阶段答辩阶段是庭审程序中被告方回应原告起诉,并表达自己观点的环节。
其主要步骤如下:1.提交答辩状:被告应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递交答辩状,并附带相关证据材料,详细陈述自己对案件的认识、反驳及请求。
2.庭前准备:法院会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会议,就争议焦点、证据和调解事宜进行协商,以便更好地为庭审做准备。
三、举证阶段举证阶段是庭审的核心环节,各方当事人将通过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主要包括以下步骤:1.质证:双方当事人可以质证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提出质疑。
2.辩论:双方当事人可以展开辩论,就证据的意义、效力等问题提出不同观点,并向法院解释自己的主张。
四、调解阶段在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法院会鼓励双方当事人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争议,以维护家庭稳定和谐的利益,调解阶段包括以下主要步骤:1.调解申请:法院会在庭审过程中向双方当事人提出调解申请,称之为“调解阶段”,并鼓励双方通过和解来解决争议。
2.调解过程:法院会指派专门的调解员进行调解,协助双方协商解决争议,并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建议,促进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五、判决阶段判决阶段是庭审程序中法院对案件作出裁决的步骤,主要包括以下步骤:1.开庭审理:法院在规定的日期和地点进行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可以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陈述。
婚姻家庭纠纷的庭审程序
婚姻家庭纠纷的庭审程序一、起诉阶段婚姻家庭纠纷一旦发生,当事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起诉阶段是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第一步。
1. 提起诉讼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书面诉讼,其中应包括以下要素:原告和被告的基本信息、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证据、案件标的及附带诉讼请求等。
同时,当事人还应正确填写法院的受理案件申请书,将其递交给人民法院。
2. 受理案件人民法院在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后,应当核实当事人的诉讼资格,并依法逐级审查。
如果案件符合法定条件,法院将正式受理此案。
3. 调解程序在庭审前,法院将组织相关调解工作。
当事人有义务参与调解,如能达成调解协议则可以终止诉讼程序;如无法达成一致,法院将继续审理案件。
二、庭审阶段如果无法通过调解解决纠纷,案件将进入庭审阶段。
庭审阶段是对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决的关键环节。
1. 开庭审理法院将根据法定程序,并依法公开举行庭审。
庭审程序一般包括以下环节:宣读案号、审查当事人、询问诉讼请求、证人出庭作证、质证、辩论、法庭调查、宣告休庭等。
2. 举证及质证双方当事人分别有权进行举证和质证。
原告应提供证据以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的真实性,被告则可以针对原告的证据进行质疑或反驳。
法院将根据法定证据规则,进行审查、采信和评估。
3. 调查取证在庭审过程中,法庭可以组织调查,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例如调查社区、调阅相关文件等。
调查取证的结果将纳入庭审过程的综合考量。
4. 辩论阶段辩论阶段是双方当事人就案件争点和证据进行意见交锋的环节。
双方将通过陈述和辩说,力图说服法院采纳自己的主张。
三、裁判阶段庭审阶段结束后,法院将进入裁判阶段,即根据庭审过程中收集的证据和双方辩论的内容,做出判决或裁定。
1. 制作笔录法院应当及时制作庭审过程的笔录,内容应包括庭审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员、庭审的程序和结果等。
2. 作出判决根据庭审过程中的证据、辩论和适用的法律规定,法院将作出公正的判决。
全国律协《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案件业务操作指引》
全国律协《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案件业务操作指引》导言:婚姻家庭案件是律师职业中重要的一部分,它关系到家庭的和谐与稳定、个人权益的保护以及社会秩序的维护。
为了更好地规范婚姻家庭案件的办理工作,全国律协制定了本《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案件业务操作指引(讨论稿)》。
一、案件受理与调查阶段:1.律师在接到婚姻家庭案件委托后,应当收集相关证据和材料,并对案件进行初步调查。
2.律师应当与当事人进行面对面的详细交流,了解当事人的诉求、事实情况以及案件的法律依据。
3.律师应当引导当事人理性对待婚姻家庭纠纷,并尽量通过调解或和解方式解决。
二、诉讼与仲裁阶段:1.律师应当帮助当事人制定合适的诉讼策略,并在诉讼过程中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和意见。
2.律师应当协助当事人准备诉讼文件、证据及辩护意见,并按照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3.律师应当积极参与庭审活动,发挥自己的专业能力,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律师应当与对方当事人或代理律师进行沟通与协商,以达到争议解决的最佳结果。
三、执行与结果阶段:1.律师应当协助当事人进行执行工作,包括起草执行申请书、参与执行庭审等。
2.律师应当及时向当事人汇报案件进展情况,解答当事人提出的问题,并对案件结果进行评估。
3.律师应当协助当事人进行后续工作,如财产划分、财产评估等。
四、专业要求:1.律师在办理婚姻家庭案件时,应遵守律师职业道德,保守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
2.律师应当持续学习和研究婚姻家庭法律,提高专业知识与能力。
3.律师应当注重跨学科合作,与心理学、社会学等专业人士合作,更好地解决婚姻家庭案件中的纠纷。
五、案件管理与责任:1.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婚姻家庭案件的管理机制,确保案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2.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办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律师进行监督和指导,确保律师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质量。
3.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客户提供的评价进行定期分析和总结,不断完善工作。
结语:本《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案件业务操作指引(讨论稿)》旨在规范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工作,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秩序的良好发展。
江苏高院《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
江苏高院下发了最新《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为妥善审理好家事纠纷案件,统一全省执法尺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及精神,并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指南,供全省法院参考。
一、程序问题1、家事纠纷案件如何确定级别管辖?第一审婚姻、继承等家事纠纷案件(包括涉外、涉港澳台),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对重大疑难、新类型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自行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决定由其审理。
2、涉及不动产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是否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婚约财产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分家析产纠纷等属于婚姻家庭纠纷,按照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但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3、离婚案件原告或者上诉人本人未出庭参加诉讼,能否按撤诉或者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离婚案件当事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应当亲自出庭参加诉讼。
离婚案件原告或者上诉人本人如果因生理疾病、年迈体弱、交通不便、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并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在已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并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情形下,人民法院不能仅因为原告或者上诉人本人未出庭参加诉讼即按撤诉或者按撤回上诉处理。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指南
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指南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第一章婚姻家庭案件的特点和裁判理念一、婚姻家庭案件的特点概述民事诉讼包括财产关系诉讼和身份关系诉讼。
财产关系诉讼,争议产生于当事人之间,属于私益范畴,与第三人关系不大,多数情况下也不涉及社会公益的问题。
所以,对于财产关系诉讼,诉讼法上是以形式真实主义、处分权主义、辩论主义作为诉讼程序的原理,也就是这类诉讼更适合用当事人主义来解决,法院无须过多干涉,审判权只要充分保障诉权行使便可。
而婚姻家庭案件属于身份关系诉讼,与财产关系诉讼相比有其自身特点:一是标的具有特殊性。
婚姻家庭中的身份关系,不仅涉及当事人私益,同时还具有鲜明的公益性。
身份关系是建立在男女间的婚姻及亲属间的血缘关系这一自然事实基础之上,身份关系与婚姻家庭紧密相连,而婚姻家庭是一国社会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婚姻家庭相关的身份关系是不可以任意成立和变更的,否则容易引起社会秩序的混乱,甚至可能引发社会恶性事件。
所以,身份法律关系不允许私法自治。
同时身份法律关系可能涉及国家在特定历史时期的特殊政策,比如对特定群体利益(如妇女、儿童、老人)进行特殊保护。
因此,身份法律关系具有强烈的公益性,不容许私人任意处分或变更,如要变更必须得到国家同意,否则变更无效。
例如我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男女双方结婚或离婚均需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即使是因协议离婚而签订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协议也需经过民政部门审查方生效。
二是身份法律关系具有鲜明的道德性和伦理性。
身份法律关系与个人的婚姻、血缘和家庭相关,这类纠纷是熟人或亲人之间的纠纷,当事人之间一般都存在某种情感的联系,其中的权利和义务相对复杂,同时这一关系还可能涉及当事人的隐私保护,涉及当事人之外第三人的利益,这些特殊性使得这类纠纷不能简单地以权威性的裁判来分清是非,或者即便分清是非,纠纷也不一定得到合情合理的解决,甚至有时表面上的纠纷解决了,却带来更多更严重的问题。
全国律协《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案件业务操作指引》
全国律协《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案件业务操作指引》全国律师协会发布了《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案件业务操作指引》,旨在规范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行为和程序,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本指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案件受理1.律师应当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告知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和资料。
2.律师应当与当事人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律师应当在案件受理后及时向当事人说明案件的处理程序和预期结果。
二、溯源调查1.律师应当开展必要的调查工作,包括收集相关证据和资料,协助当事人保全证据。
2.律师应当妥善保管调查取证的过程和结果,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律师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正确适用证据规则,推定事实关系。
三、调解协议1.律师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积极推动当事人达到调解协议。
2.律师应当利用专业知识和技巧,引导当事人进行对话,确保协商达成公正合理的协议。
四、诉讼代理1.律师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合理选择适当的诉讼方式,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2.律师应当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提供专业的法律援助和代理服务。
3.律师应当准确把握诉讼时效,及时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代理当事人参加庭审。
五、财产分割1.律师应当协助当事人推定、鉴定、评估夫妻共同财产,明确财产分割的标准和方法。
2.律师应当参与和监督财产分割的过程,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律师应当向当事人提供专业的财产分割方案和解决意见,协助当事人达成公正合理的分割协议。
六、子女抚养1.律师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和利益,协助当事人制定合理的子女抚养方案。
3.律师应当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关系的和谐发展。
七、执行与维权1.律师应当协助当事人申请执行和维权,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2.律师应当向当事人解释和说明执行过程和结果,帮助当事人合理维权。
八、律师职业道德1.律师应当恪守律师职业道德,维护客户利益,维护正义和法律秩序。
2.律师应当保护当事人隐私权和商业秘密,对案件信息保密。
上海高院民一庭婚姻家庭纠纷办案要件指南(二)
上海高院民一庭婚姻家庭纠纷办案要件指南(二)沪高法民一【2005】18号第二部分离婚后的子女抚养及损害赔偿第一节离婚后的子女抚养第一条哺乳期内的子女,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但父母双方协商由父亲直接抚养的除外。
父方主张直接抚养的,应当举证证明具有下列情形:(一)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二)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亲共同生活的。
【说明】从有利于婴儿健康成长出发,哺乳期内的子女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宜。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子女抚养意见”)的规定,以2周岁为哺乳期界限。
2周岁以下的子女,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但父母双方协议子女随父亲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若父方举证证明或法院查明有下列情形,应由父亲直接抚养,体现以子女方的利益为重的立法思想:(1)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
如母亲仅患有一般性疾病,经治疗可以痊愈,则不在此限。
如父母双方均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则应选择相对较轻、更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一方直接抚养。
(2)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虽属于违法行为,但如强迫其直接抚养,将对子女不利。
如果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可以允许。
(3)在现实生活中,母亲可能因工作、学习等原因,或者染有吸毒、赌博、卖淫等恶习,或者离家出走下落不明等原因,而无法或者难以妥善照顾小孩,致使子女无法随其共同生活,从维护子女利益出发,应当由父亲直接抚养。
第二条父母一方请求抚养2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请求方应当举证证明具有下列情形:(1)具有优先直接抚养的条件;(2)子女愿随其生活;(3)具有抚养能力。
【说明】(1)优先直接抚养的条件。
2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可予优先考虑:①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②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③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④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婚姻家庭纠纷解决与调解技巧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婚姻家庭纠纷解决与调解技巧婚姻家庭纠纷是法律服务中常见的问题,如何有效地解决这些纠纷,保护当事人的权益,成为法律服务工作中的重要任务。
在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时,调解技巧的运用非常关键。
本文将从角色定位、沟通技巧、法律知识储备等方面探讨如何在法律服务工作中运用婚姻家庭纠纷的解决与调解技巧。
一、角色定位在婚姻家庭纠纷解决与调解过程中,作为法律服务工作者,我们需要正确定位自己的角色。
我们既是法律专业人士,也是平等公正的第三方调解人。
因此,我们应该保持中立立场,客观公正地处理纠纷,不偏袒任何一方。
同时,我们需要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以便为当事人提供准确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二、有效沟通技巧解决婚姻家庭纠纷的关键在于双方的有效沟通。
作为法律服务工作者,我们需要具备一定的沟通技巧,以促进双方的对话与理解。
首先,我们要做到倾听。
倾听是有效沟通的基础,要耐心地倾听当事人的陈述和诉求,不打断或加以干扰。
同时,我们需要运用非言语沟通技巧,例如眼神交流、肢体动作等,以表明我们真切地关注他们的问题。
其次,我们要善于引导。
在双方争执激烈时,有时候他们会忽略彼此的观点和感受。
作为调解人员,我们要冷静地引导双方重回争端的核心问题,帮助他们找到共同的利益点,促进和解。
最后,我们要以客观、中立的态度提供法律建议。
当事人往往对法律不太了解,我们作为法律服务工作者,应该向他们提供准确的法律知识,帮助他们理解相关法律规定,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合理的解决方案。
三、法律知识储备婚姻家庭纠纷的解决与调解需要建立在充分的法律知识储备基础上。
作为法律服务工作者,我们需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婚姻法、民法、家庭法等,以便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解释。
此外,我们还需要了解当地的司法实践和调解规则,以便在解决纠纷时能够合理运用法律条款。
通过不断学习和积累,提升自己的法律素养,提高解决纠纷的技能。
四、有效的解决方案在法律服务工作中,我们的目标是找到双方都可以接受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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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纠纷办案要件指南(二)《民事审判业务文件》2005年09月23日第二部分离婚后的子女抚养及损害赔偿第一节离婚后的子女抚养第一条哺乳期内的子女,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但父母双方协商由父亲直接抚养的除外。
父方主张直接抚养的,应当举证证明具有下列情形:(一)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二)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亲共同生活的。
【说明】从有利于婴儿健康成长出发,哺乳期内的子女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宜。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子女抚养意见”)的规定,以2周岁为哺乳期界限。
2周岁以下的子女,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但父母双方协议子女随父亲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若父方举证证明或法院查明有下列情形,应由父亲直接抚养,体现以子女方的利益为重的立法思想:(1)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
如母亲仅患有一般性疾病,经治疗可以痊愈,则不在此限。
如父母双方均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则应选择相对较轻、更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一方直接抚养。
(2)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虽属于违法行为,但如强迫其直接抚养,将对子女不利。
如果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可以允许。
(3)在现实生活中,母亲可能因工作、学习等原因,或者染有吸毒、赌博、卖淫等恶习,或者离家出走下落不明等原因,而无法或者难以妥善照顾小孩,致使子女无法随其共同生活,从维护子女利益出发,应当由父亲直接抚养。
第二条父母一方请求抚养2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请求方应当举证证明具有下列情形:(1)具有优先直接抚养的条件;(2)子女愿随其生活;(3)具有抚养能力。
【说明】(1)优先直接抚养的条件。
2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可予优先考虑:①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②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③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④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父母一方享有优先直接抚养条件,即可据此确定子女由其直接抚养。
如果父亲与母亲直接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
祖父母与外祖父母的条件,作为相对优先直接抚养条件,只在父母双方直接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且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时适用。
(2)子女的意见。
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直接抚养权发生争执的,应征询子女的意见。
因其已具备一定的识别能力,尊重其意愿,更利于其健康成长。
但这并非绝对,如子女的选择对其成长明显不利,则不能一味地从其选择。
(3)父母的抚养能力。
抚养能力主要指父母双方的经济收入、离婚后的居住条件以及是否具有教育子女、督促子女学习的能力和时间等。
实务中,对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时,一方面应该看到此为动态的而非一成不变静止的过程,法官的判断应带有一定的前瞻性;另一方面应结合个案中子女的实际情况,以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归结点。
应注意的是,在有利于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以准许。
父母的意愿固然要考虑,但应以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为前提。
由于轮流直接抚养子女不断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可能带来不利因素,实践中应严格掌握。
第二节子女抚养费的负担与变更第三条父母双方可就非直接抚养方负担抚养费的多少、支付期限、支付方式、出现问题的处理方法等协商达成协议;协议不成或协议不予准许时,由人民法院从保护子女合法权益、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出发,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生活水平依法作出判决。
【说明】离婚后,无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父母经平等协商,可就抚养费的相关问题达成明确、具体的协议,不损害子女的合法权益的,应予准许。
由于抚养费协议关系到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因此,在父母达成一致协议的基础上,法院仍具有审核的义务,如果协议不利于子女的,不应准许。
协议不成或不予准许时,法院应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子女的实际需要、当地的生活、教育水平等确定。
第四条子女要求父或母增加抚养费的给付,应当举证证明下列要件事实:(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或者子女的实际需要超过原定数额,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2)父或母有给付能力。
【说明】子女在必要时要求父母增加抚养费,是其一项重要权利。
父母双方首先应当协商解决,协议不成时,子女可以向法院起诉。
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第五条父或母一方请求减少、中止给付子女抚养费的,应当举证证明本人的生活境遇发生变化,无实际给付能力。
抚养教育子女是父母应尽的义务,但抚养费的实际给付,以其具有负担能力为前提。
根据司法经验,父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适当减少:(1)给付方的收入明显减少,虽经努力仍维持在较低的水平;(2)给付方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定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又有抚养能力;(3)给付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被劳动教养,失去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但恢复人身自由后有经济来源的,则应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
需要注意的是,父或母减少或中止给付抚养费后,一旦恢复甚至超过原有的抚养能力,子女仍有权要求回复至原定的抚养费数额,甚至要求增加抚养费。
第三节抚养关系的变更第六条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且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
协议不成,一方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应当举证证明存在需要变更的正当理由。
【说明】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只要双方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对子女成长并无不利,应予准许。
审理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纠纷,首先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时,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变更理由充分,请求权成立:(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直接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的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直接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如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犯罪被劳动教养、被逮捕、被收监服刑或者较长时间出国无法直接抚养的。
第四节探望请求权第七条探望权的行使,需具备以下构成要件:(一)父母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二)权利主体为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三)探望权的行使不会损害子女的身心健康。
【说明】探望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对未与之共同生活的子女进行探视、看望、交往的权利,是与直接抚养权相对应的一项法定权利。
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主要是指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
直接抚养方作为义务主体不但负有不妨碍对方行使探望权的消极不作为义务,而且还负有协助的义务。
同时,探望权的行使不得损害子女的身心健康。
第八条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方及其他负担抚养、教育之责的法定监护人提出中止探望权请求的,应当举证证明出现了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法定中止事由。
【说明】从保护子女的利益出发,婚姻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权利人范围相对较宽,一旦出现因探望而导致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可以有更多适格的主体向法院寻求救济,从而更好地实现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
婚姻法将中止探望权行使的法定事由概括地规定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即探望给子女的身心造成损害。
根据司法实践,其情形主要有:(1)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4)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探望权是法律赋予的一项实体权利,有关探望权的中止和恢复,并非是对权利的实质性处分,只是暂时性地加以限制。
由于中止探望权的行使事关当事人的权利及子女的健康成长,办案人员需慎重对待。
第九条享有探望权的父或母提出恢复探望权的请求的,应当举证证明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完全消失。
【说明】提出恢复行使探望权的,应为享有探望权的、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
因探望权的恢复直接涉及探望权人能否继续探望子女,权利人是否提出申请应由其自主决定,无需他人干涉,故恢复探望权行使的请求,只须由前述权利人自行提出即可。
探望权的中止仅是暂时停止探望子女的权利,并非完全剥夺、消灭。
待中止的事由消灭后,还应依法恢复,其恢复的前提是中止探望的事由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完全消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中止探望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第五节离婚损害赔偿第十条夫或妻一方主张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须具备以下构成要件:(一)相对方具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严重过错行为;(二)请求方无过错;(三)相对方因该严重过错行为而导致夫妻离婚。
【说明】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成立,需具备下列构成要件:(1)相对方具有法定的严重过错行为,而请求方无过错,此为构成离婚损害赔偿的必要条件。
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严重过错行为限于以下四项: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此为限制性的列举规定,实践中不能对法定的过错行为作任意的扩大化解释。
(2)请求方须为无过错,如双方均有过错,则根据过错相抵原则,任何一方均不能以对方有过错为由要求赔偿。
(3)因严重过错行为而导致夫妻离婚。
只有当因夫妻一方的过错而导致双方离婚的,才需追究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过错一方不得以对方有过错为由提起损害赔偿之诉。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对当事人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也不予支持。
此外,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三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三种不同情况:(1)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2)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诉讼案件,一审时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