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6保留地方性法规
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南京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等6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南京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等6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11.19•【字号】•【施行日期】2010.11.19•【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南京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等6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0年10月28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0年11月1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一、南京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1987年9月25日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制定1987年11月6日江苏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根据1997年3月24日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18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南京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的决定》修正)二、南京市文物保护条例(1989年2月21日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制定1989年4月15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根据1997年9月17日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1997年10月17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南京市文物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三、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1990年4月7日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制定1990年4月22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四、南京市职工教育条例(1991年11月28日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制定1992年2月18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根据1997年6月5日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1997年8月29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南京市职工教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5月27日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南京市职工教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五、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条例(1997年6月5日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制定1997年6月30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07年7月26日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7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条例〉的决定》修正)六、南京市经纪人管理条例(1999年12月22日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制定2000年2月16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
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1 概述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集合特备安全监察、安全性能、安全管理、安全技术措施等的完整描述,是实现依法监管的基础,是完善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
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的完善程度,关系到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对我国特种设备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和我国特种设备制造业的发展也有深层次地影响。
我国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的结构可以分成A、B、C、D、E等5个层次(见图1-6),由A至E,文件的数量逐级增加,由E至A,法律效力逐级升高。
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的情况下,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的5个层次分别为:A层次:法律。
B层次:行政法规。
C层次:国务院部门规章(简称部门规章)。
D层次: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E层次:技术标准。
如果仅针对有相应立法权限的地方,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的5个层次中的C层,由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组成,其中规章包括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2 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的A层次——法律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分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法律均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现行法律中涉及特种设备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已列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规划。
法律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3 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的B层次——行政法规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行政法规的形式包括“条例”、“规定”、“办法”等。
现行行政法规中,特种设备专门法规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 2009年5月1日),与特种设备有关的行政法规有《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12号令 2004年6月29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 2002年1月9日)、《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13号令 2001年8月2日)、《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2号 2001年4月21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93号令 2007年4月9日)等。
河北省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程
河北省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8.07.02•【字号】•【施行日期】1988.07.02•【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河北省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程(1988年7月2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地方性法规草案的提出第三章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审议第四章地方性法规的通过第五章地方性法规的批准第六章地方性法规的公布第七章地方性法规的修正和废止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科学化、规范化,保证法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有关法律,并结合本省地方立法工作的实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地方性法规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制定和颁布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亦属于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采用条例、规定、规程、规则、细则等名称。
第三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制定地方性法规:(一)国家法律规定由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它的常务委员会就该项法律的实施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二)为保证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根据本省的实际情况,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三)为调整本省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社会关系,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四)为适应本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的。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第五条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现行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目录
经法制工作委员会统计,截至2016年12月31日,我区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共246件,其中: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161件;各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60件;各自治县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5件。
一、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161件)1.广西壮族自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1980年7月通过,1987年5月修正,1990年4月修正,1996年5月修正,2011年1月修正,2016年3月修正)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1984年9月通过,2005年4月修订,2013年11月修正)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1987年3月通过,1997年12月修正,2011年11月修订,2016年11月修正)4.广西壮族自治区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规定(1990年3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5.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1990年6月通过)6.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1990年8月通过,1997年12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7.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1990年12月通过,1996年9月修正,2009年3月修订,2016年3月修正)8.广西壮族自治区保护公民举报条例(1991年8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9.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1992年6月通过,2004年3月修订,2010年9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10.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1993年8月通过,2013年7月修订)1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993年10月通过,2007年7月修正,2016年7月修订)12.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1993年12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1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1994年1月通过,2005年12月修订)1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4年4月通过,1997年9月修正,2004年6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2014年7月修订)15.广西壮族自治区赃物估价管理条例(1994年6月通过)16.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1994年7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2年11月修订)17.广西壮族自治区个体工商户条例(1994年7月通过,1997年12月修正,2008年9月修订,2016年11月修正)18.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1994年7月通过,2003年8月修正,2010年11月修订)19.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1994年7月通过,1997年12月修正,1998年6月修正,2004年6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20.广西壮族自治区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1994年7月通过)21.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1994年9月通过,1997年9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22.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1994年9月通过,1997年9月修正,2012年7月修订)2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1994年9月通过,2005年7月修订)2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1994年9月通过,2003年8月修正,2010年7月修订)25.广西壮族自治区私营企业条例(1994年11月通过,1997年12月修正,1998年6月修正,2008年9月修订)26.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1994年11月通过,1997年12月修正,1998年6月修正,2004年6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27.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场地管理条例(1994年11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28.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1995年3月通过,1997年12月修正,2003年9月修订,2016年11月修正)29.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环境保护条例(1995年5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30.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1995年5月通过,1997年12月修正,2004年9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31.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1995年7月通过,1997年12月修正,1998年1月修正,2003年8月修正,2007年3月修订,2010年9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32.广西壮族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条例(1995年7月通过,1997年9月修正,2003年8月修正,2004年7月修正,2016年1 1月修正)3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1995年7月通过,1997年12月修正,2001年5月修订,2004年6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34.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条例(1995年11月通过,2002年1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35.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996年1月通过,1997年9月修正,2001年7月修订,2004年7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36.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1996年3月通过)37.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1996年5月通过,2004年3月修订)38.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监察条例(1996年5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39.广西壮族自治区收据管理办法(1996年5月通过,2003年5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2016年1 1月修正)40.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6年8月通过,1997年9月修正,2002年1月修正,2004年7月修正,2016年1 1月修正)41.广西壮族自治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1996年8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42.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1996年8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2007年11月修订,2010年9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43.广西壮族自治区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1996年8月通过)44.广西壮族自治区征兵工作条例(1996年9月通过,2006年7月修正)45.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1996年11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46.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1996年11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47.广西壮族自治区计量条例(1996年11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48.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1996年11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49.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1997年1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50.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7年1月通过,2004年7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51.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管理条例(1997年7月通过,2000年9月修正,2005年5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2016年3月修正)52.广西壮族自治区木材运输管理条例(1997年7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5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1997年12月通过,2009年3月修订,2012年11月修订,2016年3月修正)5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1997年12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55.广西壮族自治区著作权管理条例(1998年1月通过,2002年1月修正,2004年7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56.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条例(1998年1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57.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免疫条例(1998年11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58.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1999年3月通过,2002年1月修正,2004年7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59.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1999年3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2005年12月修订,2010年9月修正,2016年5月修订)60.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管理条例(1999年3月通过,2007年5月修订)61.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1999年5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62.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5月通过,2004年7月修正,2011年9月修订,2016年11月修正)6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1999年7月通过,2002年1月修正,2004年6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2016年1 1月修正)64.广西壮族自治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1999年9月通过,2004年7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65.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补充规定(1999年11月通过,2004年9月修正)66.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监督条例(2000年3月通过,2010年11月修正,2016年5月修订)6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2000年12月通过,2007年7月修正)68.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00年12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69.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2000年12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70.广西壮族自治区立法条例(2001年1月通过,2016年1月修正)71.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2001年3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72.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01年5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2012年11月修订,2016年11月修正)73.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2001年5月通过,2011年3月修订,2016年11月修正)74.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2001年5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75.广西壮族自治区献血条例(2001年7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76.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1年7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77.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2001年9月通过,2004年7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78.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2001年9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2012年11月修订)79.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01年12月通过,2013年9月修订)80.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条例(2001年12月通过,2004年7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81.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2002年5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4年7月修订)82.广西壮族自治区钟乳石资源保护条例(2002年5月通过,2004年9月修正,2009年3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83.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2002年7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84.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2002年9月通过,2013年9月修订)85.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领导干部、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2002年9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86.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2002年12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2010年5月修订)87.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2002年12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88.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市场条例(2003年11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89.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4年3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5年12月修订)90.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2004年11月通过,2012年3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91.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5年4月通过,2012年3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92.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2005年7月通过)9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2005年9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9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06年3月通过)9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2006年3月通过)96.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2006年5月通过)97.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06年7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98.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06年9月通过,2014年5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99.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06年9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100.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2006年9月通过)101.广西壮族自治区海上搜寻救助条例(2006年12月通过)10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07年1月通过)103.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07年5月通过)104.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2007年7月通过)105.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2007年7月通过)106.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2007年9月通过,2012年3月修正)10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办法(2007年11月通过)108.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文条例(2007年11月通过)109.广西壮族自治区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2007年11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110.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种苗管理条例(2008年8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111.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条例(2008年8月通过,2016年7月修订)112.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中医药壮医药条例(2008年11月通过)11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工作规则(2008年11月通过)114.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2008年11月通过,2016年7月修正)115.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条例(2009年9月通过)116.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条例(2009年9月通过)117.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9年11月通过)118.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条例(2010年1月通过)119.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2010年3月通过,2016年3月修正)120.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年3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121.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2010年7月通过)122.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2010年7月通过)123.海峡两岸(广西玉林)农业合作试验区条例(2010年9月通过)124.广西壮族自治区港口条例(2010年11月通过)125.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教育条例(2011年3月通过)126.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2011年7月通过)127.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1年11月通过)128.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2年3月通过,2014年1月修正,2016年1月修正)129.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2012年3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130.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民主管理条例(2012年7月通过)131.广西壮族自治区邮政条例(2012年7月通过)132.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条例(2012年7月通过)13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青秀山保护条例(2012年9月通过)13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2012年9月通过)135.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2013年3月通过)136.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2013年5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137.广西壮族自治区艾滋病防治条例(2013年5月通过)138.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银滩保护条例(2013年7月通过)139.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2013年7月通过)140.广西壮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13年9月通过)141.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环境保护条例(2013年11月通过)142.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2013年11月通过,2016年3月修正)14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骑楼文化街区保护条例(2014年3月通过)144.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毒条例(2014年5月通过)145.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2014年9月通过)146.广西壮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2014年11月通过)147.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2014年11月通过)148.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2015年5月通过)149.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5年5月通过)150.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管理条例(2015年7月通过)151.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15年12月通过)152.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2015年12月通过)153.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2016年1月通过)154. 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条例(2016年3月通过)155. 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2016年7月通过)156. 广西壮族自治区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16年9月通过)157.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2016年9月通过)158.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6年9月通过)159. 广西壮族自治区无居民海岛保护条例(2016年9月通过)160.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16年11月通过)161. 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16年11月通过)二、各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60件)(一)南宁市(43件)1.南宁市公共食(饮)具卫生管理条例(1995年9月批准,1999年9月批准修正,2005年5月批准修正)2.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1996年3月批准,2005年9月批准修订,2010年11月批准修正,2012年3月批准修正,2016年3月批准修正)3.南宁市征用集体土地条例(1996年9月批准,2002年12月批准修正,2012年3月批准修正)4.南宁市燃气管理条例(1998年1月批准,2002年7月批准修正,2005年5月批准修正,2013年9月批准修订)5.南宁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1998年6月批准,2005年5月批准修正,2016年3月批准修正)6.南宁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00年1月批准,2005年5月批准修正,2008年9月批准修订,2012年3月批准修正)7.南宁市殡葬管理条例(2000年7月批准,2005年7月批准修正,2012年3月批准修正)8.南宁市河道与堤防建设管理条例(2002年3月批准,2010年11月批准修订,2012年3月批准修正,2016年3月批准修正)9.南宁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2003年5月批准,2005年5月批准修正,2010年11月批准修订,2012年3月批准修正)10.南宁市统计管理条例(2003年8月批准)11.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规定(2003年9月批准,2016年3月批准修正)12.南宁市献血条例(2004年7月批准,2012年1月批准修订)13.南宁市科学技术进步若干规定(2004年7月批准)14.南宁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2004年9月批准)15.南宁市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保护条例(2005年7月批准,2010年11月批准修正,2012年3月批准修正)16.南宁市民族教育条例(2005年7月批准,2010年11月批准修正)17.南宁市公益林条例(2006年1月批准)18.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2006年9月批准)19.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2007年7月批准,2012年3月批准修正)20.南宁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2007年9月批准)21.南宁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09年1月批准,2012年3月批准修正,2014年5月批准修正)22.南宁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2008年11月批准)23.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2009年5月批准,2015 年5月批准修订)24.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9年7月批准,2012年3月批准修正,2016年11月批准修订)25.南宁—东盟经济开发区条例(2010年9月批准)26.南宁市城市桥梁管理条例(2011年1月批准,2012年3月批准修正,2016年3月批准修正)27.南宁市展会管理条例(2011年3月批准,2016年3月批准修正)28.南宁市志愿服务条例(2011年5月批准)29.南宁市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2011年9月批准)30.南宁市城市绿化条例(2011年11月批准,2016年3月批准修正)31.南宁市爱国卫生条例(2012年9月批准)32.南宁市历史传统街区保护管理条例(2013年7月批准)33.南宁市城乡规划管理若干规定(2014年5月批准,2016年3月批准修正)34.南宁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2014年7月批准)35.南宁市郁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7月批准)36.南宁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2014年11月批准)37.南宁市消防条例(2015年3月批准)38.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暂停实施《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决定(2015 年7月批准)39. 南宁市五象岭保护条例(2015 年12月批准)40. 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2016年1月批准)41.南宁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2016年3月批准)42.南宁市水库管理条例(2016年5月批准)43. 南宁市西津国家湿地公园保护条例(2016年9月批准)(二)柳州市(2件)1.柳州市立法条例(2016年3月批准)2.柳州市莲花山保护条例(2016年11月批准)(三)桂林市(2件)1.桂林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2016年3月批准)2.桂林市石刻保护条例(2016年11月批准)(四)梧州市(1件)梧州市立法条例(2016年3月批准)(五)北海市(1件)北海市立法条例(1件)(2016年3月批准)(六)防城港市(1件)防城港市立法条例(2016年3月批准)(七)钦州市(1件)钦州市立法条例(2016年3月批准)(八)贵港市(1件)贵港市立法条例(2016年3月批准)(九)玉林市(2件)1.玉林市立法条例(2016年3月批准)2.玉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6年11月批准)(十)百色市(2件)1.百色市立法条例(2016年3月批准)2.百色市百色起义文物保护条例(2016年9月批准)(十一)贺州市(1件)贺州市立法条例(2016年3月批准)(十二)河池市(1件)河池市立法条例(2016年11月批准)(十三)来宾市(1件)来宾市立法条例(2016年11月批准)(十四)崇左市(1件)崇左市立法条例(2016年3月批准)三、各自治县人大制定的现行有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5件)(一)融水苗族自治县(1件)融水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89年9月批准,1995年9月批准修正)(二)三江侗族自治县(4件)1.三江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89年9月批准,1997年9月批准修正)2.三江侗族自治县城镇道路管理条例(2001年7月批准)3.三江侗族自治县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补充规定(2006年9月批准)4. 三江侗族自治县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条例(2015年9月批准)(三)龙胜各族自治县(2件)1.龙胜各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89年12月批准,1995年11月批准修正)2.龙胜各族自治县森林资源管理条例(1997年7月批准)(四)恭城瑶族自治县(2件)1.恭城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90年12月批准,1996年8月批准修正,2015 年5月批准修订)2.恭城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管理条例(1997年7月批准)(五)隆林各族自治县(2件)1.隆林各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90年1月批准,1998年6月批准修正,2015年12月批准修订)2.隆林各族自治县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补充规定(2001年7月批准)(六)富川瑶族自治县(2件)1.富川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91年2月批准,1997年9月批准修正,2013年9月批准修订)2.富川瑶族自治县富川脐橙产业保护条例(2016年9月批准)(七)都安瑶族自治县(1件)都安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89年12月批准,2002年5月批准修正,2015 年5月批准修订)(八)大化瑶族自治县(2件)1.大化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91年12月批准,1999年11月批准修正)2.大化瑶族自治县水电站库区移民安置条例(2001年12月批准)(九)巴马瑶族自治县(2件)1.巴马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90年1月批准,2002年7月批准修正,2014年7月批准修订)2.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香猪产业保护条例(2011年7月批准)(十)罗城仫佬族自治县(2件)1.罗城仫佬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88年11月批准,1996年9月批准修正,2014年7月批准修订)2.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若干规定(2008年8月批准)(十一)环江毛南族自治县(1件)环江毛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90年8月批准,2013年9月批准修订)(十二)金秀瑶族自治县(4件)1.金秀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89年7月批准,1997年9月批准修正,2016年9月批准修订)2.金秀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管理条例(2000年3月批准)3.金秀瑶族自治县旅游管理条例(2002年7月批准)4.金秀瑶族自治县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003年8月批准)。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4号——江苏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2016年修正)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4号——江苏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201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1.28•【字号】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4号•【施行日期】2001.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江苏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2016修正)(2001年2月17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1月28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和废止地方性法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以民为本,体现人民意志,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四)从本省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体现地方特色;(五)充分发扬民主,坚持立法公开,推进立法协商,广泛听取意见,保障公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六)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地方性法规的规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第四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第二章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第五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制定、实施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等途径,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1.20•【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施行日期】2024.01.2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于2024年1月20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1月20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4年1月20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一、对《山东省水资源条例》作出修改1.将第三条修改为:“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应当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遵循全面规划、节水优先、严格保护、统筹兼顾的原则。
”2.将第十条修改为:“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及制定重大产业政策,应当与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
”3.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编制重大建设项目布局规划、开发区和新区等产业聚集区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草业、能源、交通运输、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涉及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应当进行规划水资源论证,编制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编制的开发区、新区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进行规划水资源论证而未经论证或者经论证不符合水资源强制性约束控制指标的,规划审批机关不得批准该规划。
”4.将第十六条修改为:“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卫生健康、城市管理等部门,对当地水资源条件、用水需求和污染风险等进行科学论证,制定并公布饮用水水源地名录。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3.08.31•【字号】•【施行日期】1993.08.3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已由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1993年8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1993年8月31日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的规定(1993年8月26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施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地方性法规,是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或者批准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本省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施行。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在该市行政区域内施行。
第五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范围是:(一)法律规定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实施细则、实施办法的;(二)为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需要由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三)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民族等方面的具体情况,需要由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四)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授权,由常务委员会制定单行法规的;(五)其他需要由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的区别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的区别标题: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的区别引言概述: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听到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名词,但很多人并不清楚它们之间的区别。
本文将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的定义、制定机构、适用范围、效力等方面进行详细解析,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些法律文件之间的区别。
一、法律1.1 定义:法律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是国家的根本法律。
1.2 制定机构: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1.3 适用范围:法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性。
二、行政法规2.1 定义: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2.2 制定机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2.3 适用范围:行政法规适用于全国或特定地区的行政管理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
三、地方性法规3.1 定义:地方性法规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的具有地方性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3.2 制定机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3.3 适用范围:地方性法规适用于相应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管理范围内,具有地方性约束力。
四、部门规章4.1 定义: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各部委或地方各级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部门规章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4.2 制定机构: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或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制定。
4.3 适用范围:部门规章适用于相应部门或机关内部,具有局部性约束力。
五、效力比较5.1 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依次递减。
5.2 在法律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之间存在冲突时,应当以法律为准。
5.3 各类法律文件之间存在协调关系,相互之间应当保持一致性和统一性。
总结:通过以上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的区别进行详细解析,我们可以清晰地了解它们之间的定义、制定机构、适用范围、效力等方面的区别。
(整理)遗传学第六章课后习题解答
第六章真菌类的染色体作图课后习题及答案1.在红色面包霉中,ab是任意两个基因。
杂交组合为ab*++,每个杂交分析了100个子囊,结果如下表:子囊包子的类型和数目ab a+ab ab ab a+a+ab a+a++b+++b+b+++b+++++++b+++++b+b a+ab a+ab 134******** 2841150000 3553400200 4711181801 596242281020 6310136104对每一个杂交,分析基因之间连锁关系和遗传距离,确定基因与着丝粒间的距离。
答:对上表进行分析如下:ab a+ab ab ab a+a+ab a+a++b+++b+b+++b+++++++b+++++b+b a+ab a+ab分类PD NPD TT TT PD NPD TTa基因分离MI MI MI MII MII MII MII b基因分离MI MI MII MI MII MII MII(1).对第一个杂交进行分析:要判断a与b之间是否发生连锁,即要比较PD和NPD类型的数目,若有连锁存在时,则不发生交换(PD类型)减数分裂细胞的数目应明显多于发生四线交换(NPD类型)的细胞数目,即PD>NOD时,表明有连锁存在。
对第一个杂交分析可知其PD=NPD,因此说a与b之间不存在连锁,a与b之间就不存在遗传距离。
由于基因-着丝粒距离是MII离子囊类型百分率的1/2,所以重组率=1/2重组型子囊数/总子囊数*100%。
a与着丝粒间的遗传距离=1/2*0/100*100=0cMb与着丝粒间的遗传距离=1/2*32+0/100*100=16 cM(2).对第二个杂交进行分析:由于PD类型远大于NPD类型,即PD>NOD,表明a与b连锁。
a与b之间的遗传距离=50*(TT+6NPD)=50*(15/100+6*1/100)=10.5 cMa与着丝粒间的遗传距离=1/2*0/100*100=0 cMb与着丝粒间的遗传距离=1/2*15/100*100=7.5 cM由此可知a与b位于着丝粒的两端。
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及符合性评价表
2002-5-1
全部
公司
■是□否
2
公安部令第120号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12年修订)
公安部
2012-11-1
1-2610313638
公司
■是□否
3
GB15630-1995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国家技术监督局
1996-2-1
全部
安全科
■是□否
4
公安部第6号令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公安部
1990-4-10
动力科
■是□否
2
津劳护字(1991)第396号
天津市电气安全技术管理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
1992-5-1
动力科
■是□否
第四部分:劳动防护方面(9个)
1
劳部发(1996)138号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劳动部
1996-6-1
第四章22条
生产科
■是□否
2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号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
全部
公司
■是□否
8
GB12358-2006
作业场所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通用技术要求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委
2006-12-1
全部
安全科
■是□否
9
GB50187-2012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建设部
2012-8-1
全部
办公室
■是□否
10
GB4387-2008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
全部
公司
■是□否
6
国务院令第421号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区分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区分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区分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一、概述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都属于行政法规范的一种形式。
虽然它们都是行政法规,但在性质、制定程序、适用范围等方面存在一些差异。
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三者的区别和特点。
二、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法规,是对国家行政管理活动进行规范的法律文件。
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一般是由国务院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审议通过,并由国务院发布。
行政法规的适用范围通常覆盖全国范围,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
例如,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就是一部重要的行政法规,它对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程序、条件等进行了详细规定,适用于全国各地。
三、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法规,是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管理活动进行规范的法律文件。
地方性法规的制定程序一般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审议通过,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
地方性法规的适用范围通常仅限于本行政区域内,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
例如,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北京市环境保护条例》就是一部地方性法规,它对北京市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了具体规定,适用于北京市范围内。
四、行政规章行政规章是由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法规,是对行政管理活动进行规范的法律文件。
行政规章的制定程序一般是由制定机关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审议通过,并由制定机关发布。
行政规章的适用范围通常较为具体,涉及某一特定行政领域,具有较低的法律效力。
例如,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实施条例》就是一部重要的行政规章,它对行政处罚的具体实施细则进行了详细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
五、区别与特点1. 性质区别:行政法规具有普遍适用性,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行政规章适用于某一特定行政领域。
2. 制定程序区别: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行政规章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知识竞赛试题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知识竞赛试题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知识竞赛试题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本知识,宪法和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立法法、监督法等基本法律知识一、单项选择题1、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
A、社会主义B、社会主义公有制C、多党合作制D、人民代表大会制度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内容和实质是()A、少数服从多数B、集体行使职权C、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D、民主集中制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都是由()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A、民主选举 B、推选 C、社团推荐 D、群众组织4、我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的体制,确立于()。
A、1954年宪法 B、1979年的宪法修改决议 C、1982年宪法 D、1975年宪法5、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的组成人员。
A、国家权力机关B、国家行政机关C、国家司法机关D、国家审判机关6、我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均为()年。
A、3年 B、4年 C、5年 D、2年7、根据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规定,我国实行城乡按()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
A、8:1B、4:1C、3:1D、相同8、(),出席青岛市八届人大二次会议的802名代表投票选举产生了青岛市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构――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A、1980年5月23日B、1980年6月23日 C、1980年7月23日 D、1980年8月23日9、1987年1月17日,青岛市历史上的第一件地方性法规()获得顺利通过,拉开了地方立法的序幕。
A、《青岛市城市公有房产管理暂行规定》B、《青岛市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C、《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D、《青岛市城市私有房屋管理办法》10、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的当选条件是()。
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2023年)
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2023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4.26•【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2号•【施行日期】2023.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2001年2月12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10月19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5年2月24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11月19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3年4月26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活动,完善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废止、解释及其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地方性法规,包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条规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以及根据第八十四条规定制定的浦东新区法规。
第三条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贯彻新发展理念,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加快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
1、工程文件是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形式的信息记录
建设工程档案员培训考试复习大纲一、什么是工程文件:工程文件是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形式的信息记录。
包括: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文件五个部分,统称工程文件。
二、什么是工程档案:工程档案是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归档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简称工程档案。
两者区别是:一是工程文件是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工程档案是建设活动中形成的。
二是看工程文件有无归档保存价值,工程文件只有在经过认真鉴定、整理、立卷后才可称着是工程档案。
三、什么是城建档案:城建档案是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四、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制定并通过的。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
五、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以行政立法形式制定颁布的关于城建档案工作方面的决定、命令和规章。
如:《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六、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较大城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订的有关城建档案工作的地方性规定、规章、办法等。
七、国务院部门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是由国家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法定权限制定的城建档案方面的各项规章。
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
八、城建档案法规:是调整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对城建档案这一特定科技文化财富的管理、利用和处置方面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九、地方城建档案行政规章:地方城建档案行政规章是由省级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城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依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适用于本地区的城建档案行政规章。
如:《大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等。
十、工程档案管理的法规体系包含三个方面:1、工程档案的管理体制;2、工程档案的编报制度;3、工程档案移交的保证措施。
地方性法规制定流程图
1.地方性法规制定流程图行使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2.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流程图
行使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
及变更审查流程图
行使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4.财政预算、决算、预算调整审查批准
及预算执行审议流程图
行使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5.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流程图
行使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6.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流程图
行使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7.人大代表建议督办流程图
行使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8.换届选举工作流程图
行使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9.信访工作流程图
行使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九条(五)人民来信来访集
中反映的问题。
HSF法律法规清单
HSF法律法规清单HSF法律法规清单一.国家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0.《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附件:(附件列表,如有)二.行业监管法规1.《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电子商务法》3.《网络安全法》4.《广告法》5.《药品管理法》6.《食品安全法》7.《环境影响评价法》8.《矿产资源法》9.《电力法》10.《交通运输管理法》附件:(附件列表,如有)三.地方性法规1. 北京市-《北京市行政许可法》-《北京市环境保护条例》-《北京市机动车停放管理规定》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土地管理条例》2. 上海市-《上海市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条例》-《上海市居住区管理条例》-《上海市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条例》-《上海市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条例》附件:(附件列表,如有)法律名词及注释:1. 宪法:国家的根本法,规定国家政治机构的组织和职权、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2. 民法典:规定民事关系的基本原则,包括人格权、财产权、合同权益等。
3. 劳动法: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工资福利、劳动保护等事项。
4. 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预防和治理环境污染的法律。
5.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的法律。
6. 刑法:规定犯罪行为和刑罚的法律,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7. 公司法:规定公司组织、运营和监管的法律。
8. 合同法:规定合同订立、履行和解除等事项的法律。
9. 侵权责任法:规定因非法侵害他人权益而产生的民事责任的法律。
附件清单:1.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文2. 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全文3. ...(根据具体情况填写)附件注释:附件为相关的法律法规全文,供阅读参考。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4号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正文:----------------------------------------------------------------------------------------------------------------------------------------------------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4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于2011年12月13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为了保障行政强制法的正确有效实施,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部署,经对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一、对下列法规中违反行政强制设定权的规定作出修改1.将《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除法律规定可以强制执行的外,执法部门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强制关停或者拆除”修改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关停或者拆除”。
3.将《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对有证据证明是与出版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
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经县级以上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按照有关规定出具查封、扣押决定书,列出清单,并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款中的“暂扣、封存”修改为“查封、扣押”。
二、对下列法规中违反行政强制实施程序的规定作出修改4.将《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第十七条修改为:“执法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评估清理工作的通知-哈政办发[2013]6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评估清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评估清理工作的通知(哈政办发〔2013〕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以及行政管理体制机制和管理方法创新,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优良法治环境,市政府决定,对我市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进行一次评估清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2013年年底前,紧紧围绕加快实施新战略,特别是招商引资、产业项目建设、城市管理、民生服务等重点领域的法治需求,对我市现行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逐一进行评估清理,查找和解决与经济社会发展明显不适应、不协调等问题,进一步提升地方立法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规范行政执法,强化行政问责,实现发展法治环境明显优化。
二、评估清理重点重点评估有关行政职能权力配置、运行体制机制、管理措施方法的规定,特别是涉及行政审批、监督执法、检查收费的内容,是否与当前实际和发展需要相适应。
着力清理以下16个方面问题:(一)规定的许可审批事项属于国家和省、市已经明令取消,或者变更主体、调整方式的;(二)就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许可审批事项,规定了高于上位法或者其他城市的条件或程序,影响招商引资和项目落地的;(三)规定了属于单位或个人自主决策的审批事项,或者对民营经济、小微企业规定了限制性、歧视性准入条件,束缚各类市场主体活力的;(四)有关审批服务的要件、流程、时限、方式等规定不明确具体,或者程序复杂、手续繁琐、时限过长的;(五)有关审批服务事项要件的规定,涉及其他机关已经取消、转变方式的,或者同一阶段的审批服务事项规定的要件互为前置的;(六)将不必要的资格资质许可或者认定证明作为办理相关证照、登记备案、年度检验等的条件和要件,阻碍创业就业或者投资发展的;(七)有关部门执法职责、内容的规定不清晰具体,导致相互扯皮、推卸责任的;(八)对同一事项,部门之间执行的规定不同,导致执法冲突的;(九)对涉及多个管理部门的事项,未就部门之间衔接协调机制作出明确规定,造成管理无序、办事不协调甚至执法扰民的;(十)仅规定行政机关的管理职权,未规定管理权力怎样行使、承担什么责任,不利于监督问责的;(十一)对上位法赋予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未作出必要细化、规范,易导致乱罚款的;(十二)规定的监督管理方式、措施、手段,不符合当前实际,缺乏必要性、合理性,增加企业和群众的负担或者干扰正常生产生活的;(十三)带有行业保护倾向或者部门利益,损害企业和群众的合法权益,限制市场竞争活力,阻碍发展的;(十四)规定的收费项目已经取消,或者超出批准范围、标准、时限的;(十五)规定的内容与新的上位法不一致、不衔接,或者横向之间不协调的;(十六)其他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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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的规划总平面 规划、绿化用 图(或者道路 地的使用性质
《福州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红线图)
审批
地方性法规 园林部门 规划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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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待实现资源共享后,申 请人可不提供,改由审 批部门主动核查
-6-
标注绿地位置 的道路平面图 办理改变绿化 4 (或者道路断 规划、绿地用 《福州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面图、施工平 地的使用性质 面图)
地方性法规 园林部门 设计单位
√
√
5
规划部门审查 意见单
办理工程建设 涉及城市绿地 、树木审批
《福州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二 十八条
地方性法规 园林部门
规划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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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实现资源共享后,申 请人可不提供,改由审 批部门主动核查
6
规划主管部门 意见
办理工程建设 涉及城市绿地 、树木审批
《福州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二 十八条
附件2
序号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地方性法规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建议保留目录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效力 层级
实施基本情况
行使层级
索要单位 开具单位 省部级 市级
县级
乡级及 其他
有无便民措施
办理改变绿化
1
规划主管部门 规划、绿化用
意见
地的使用性质
《福州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审批
地方性法规 园林部门 规划部门
地方性法规 园林部门
图)
设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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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实现资源共享后,申 请人可不提供,改由审 批部门主动核查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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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实现资源共享后,申 请人可不提供,改由审 批部门主动核查
开设机动车出 办理改变绿化
2
入口的规划许 规划、绿化用 可证及开口红 地的使用性质
《福州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线图
审批
地方性法规 园林部门 规划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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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实现资源共享后,申 请人可不提供,改由审 批部门主动核查
标注绿地位置 办理改变绿化
标注绿地(树
8
木)位置的规 办理工程建设 划总平面图 涉及城市绿地 (或者道路红 、树木审批
《福州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二 十八条
地方性法规 园林部门
线图)
规划部门
标注绿地(树
9
木)位置的道 路平面图(或 者道路断面图 、施工平面
办理工程建设 涉及城市绿地 、树木审批
《福州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二 十八条
地方性法规 园林部门
规划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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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实现资源共享后,申 请人可不提供,改由审 批部门主动核查
7
开设机动车出 入口的规划许 可证及开口红 线图
办理工程建设 涉及城市绿地 、树木审批
《福州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二 十八条
地方性法规 园林部门
规划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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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待实现资源共享后,申 请人可不提供,改由审 批部门主动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