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部门遭遇工伤事故莫入维权误区
工伤维权要注意的问题
工伤维权要注意的问题以下是关于工伤维权要注意的问题,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工伤维权要注意哪些问题?一、医疗资料不一定证明“工伤”。
工伤包括两重含义:第一是受伤,第二是因工作原因,这两者兼备,才能构成工伤,才能获得工伤赔偿。
但在实践中,员工很容易证明自己受伤,却不容易证明自己受伤是“因工作原因”,而这也构成了员工工伤维权的首要障碍。
在问道:“你有没有什么证据证明自己受伤属于工伤?”很多人会回答说:“我有医院病历,有住院记录,有拍的X光片,等等等等。
”这里,员工就显然混淆了一个概念。
所有这些医疗资料,能够证明你确实于某年某月某日受伤了,却不能证明你受伤是否“因工作原因”。
所以它们不是工伤的证据,至少不是充分证据。
发生工伤后,应及时报警,打120叫救护车。
120医疗急救是有记录的,对事发状况有一定的证据保存作用,有利于认定工伤。
另外,应及时联系事发时在场人员,请其出具证词,证明受工伤的事实。
二、保存医疗资料原件。
·工伤和一般的受伤不同,员工要获得赔偿,需要先向劳动部门申报工伤,然后做伤残鉴定,最后根据鉴定结果计算赔偿。
而无论是申报工伤也好,做伤残鉴定也好,医疗资料都是必不可少的材料。
很多人受伤后,由于一切医疗、住院手续都是单位代为办理,导致医疗资料也都掌握在单位手中。
这样一来,如果单位不愿配合员工申报工伤,往往就会采取私藏、扣留医疗资料的方式,让员工自己没办法去申报工伤。
发生工伤后,所有的医疗资料应尽可能掌握在自己手中。
如果单位表示要为员工申报工伤,需要提交资料,则员工可以将复印件交给单位,原件要保留在自己手中。
如果劳动部门要求查看原件,员工应自己携带原件到劳动部门,不宜通过单位转手,避免发生材料遗失等问题,导致日后工伤无法申报。
三、搜集保存劳动关系的证据。
很多人在工伤维权时遇到的一个很大障碍,是“如何证明自己和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
因为要申报工伤,首先第一项就要证明自己是这个单位的员工。
劳动者工伤维权难
劳动者工伤维权难劳动者工伤维权难工伤维权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或职业病,本应享受到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但是劳动者工伤维权却往往困难重重。
首先,工伤认定难。
对于是否发生工伤,常常因为证据不足或者认定标准不明确而产生争议。
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赔偿责任,往往隐瞒短期工伤事故,导致事故发生后的伤病无法得到及时的证明和鉴定。
其次,赔偿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即使工伤认定了,劳动者也常常面临赔偿拖延、赔偿金额少等问题。
用人单位为了降低成本,往往通过各种手段减少赔偿额度,导致劳动者得不到应有的合理赔偿。
再次,司法救济渠道有限。
对于工伤维权的诉讼,劳动者常常需要承担巨大的时间和金钱成本。
而用人单位往往有律师团队和丰富的经验,使得劳动者在诉讼过程中处于劣势地位。
同时,一些劳动者常常缺乏法律意识和相关知识,导致在司法救济过程中无法很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最后,工伤维权过程繁琐。
工伤维权需要劳动者提供大量的证据和资料,包括事故发生过程、伤情鉴定、工资收入证明等。
同时,还需要劳动者多次到医院、公安机关等地方进行证明和鉴定,耗费了大量时间和精力。
面对工伤维权难的现状,我们应该采取积极措施加以解决。
首先,完善工伤认定制度,明确工伤认定的标准和程序,减少争议的发生。
其次,加强用人单位的监管,严格落实工伤保险制度,提高赔偿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再次,加大司法救济的力度,为劳动者提供更多的法律援助和诉讼便利,使其能够更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最后,加强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普及,提高其自身的维权能力。
总之,劳动者工伤维权难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来解决。
只有在法律保障的基础上,劳动者才能真正享受到应有的工伤待遇,实现真正的公正和平等。
工伤损害赔偿案件的热点和难点
工伤损害赔偿案件的热点和难点工伤损害赔偿争议往往集中反映劳资双方矛盾的激化,并直接关系到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正确处理工伤损害赔偿案件对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有着关键意义。
一、工伤赔偿救济途径缺失问题根据劳动法与工伤认定办法,工伤认定是仲裁前置条件,而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由于职工维权意识和法律知识相对薄弱,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先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医疗费问题或与用人单位私下达成协议,而错过工伤认定的时机,当协商不成或发现协议对其明显不公,再提出申诉请求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超过申诉期限为由不认定工伤,前置条件的缺失导致仲裁与诉讼环节无法启动,劳动者在不能提供工伤认定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要求给予工伤待遇的情况下,法院以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驳回起诉。
这些受伤害职工救济无门,有的职工直接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向法院起诉,法院查明系劳动争议,又无法直接受理。
二、工伤赔偿与侵权赔偿竞合问题在很多案件中,工伤赔偿往往与侵权赔偿发生竞合问题,比如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
在发生这种竞合的情况下,往往会发生诉讼请求与诉讼主体的混乱。
对此,应根据江苏省高院民一庭劳动争议案件若干法律适用问题中的解答: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者侵权造成遭受工伤的,劳动者可以向第三人请求侵权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工伤保险赔偿,劳动者在获得其中一种赔偿后,还可以就其与另一种赔偿之间的差额另行主张,工伤保险机构或用人单位先行给付工伤保险赔偿后,可在给付金额范围内向第三者主张代位求偿的。
三、—次性工伤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给付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有些职工工伤后未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与单位协商有关工伤待遇并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一段时间后,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情况,对此用人单位意见较大,认为职工单方违约,不同意支付一次性工伤待遇,要求按双方协议履行。
处理工伤保险赔偿纠纷案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处理工伤保险赔偿纠纷案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工伤保险赔偿纠纷案件是当前法律实践中经常出现的一类案件,处理这类案件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包括合同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问题,以及事实认定、证据审查等具体问题。
下面,本文将重点介绍处理工伤保险赔偿纠纷案件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工伤认定问题处理工伤保险赔偿纠纷案件时,首先需要确定是否发生了工伤。
工伤指的是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所致的受伤、疾病或死亡,需要通过工伤认定来确认。
判断是否属于工伤范畴,需要考虑以下因素:1)事件是否与工作相关;2)受伤原因是否是工作过程中的事故、职业病或其他因素;3)时间、地点和经过是否与工作有关系;4)伤害是否影响了工人的健康。
如果确认属于工伤,就可以进行工伤保险赔偿的申请和处理。
二、赔偿计算问题赔偿计算是处理工伤保险赔偿纠纷案件的核心之一。
计算赔偿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包括伤残等级、人身损害赔偿、经济损失赔偿等。
具体来说,需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确定伤残等级,并计算出相应的抚恤金、医疗费、残疾补助金等赔偿金的数额。
如果有人身损害的情形,则要进行赔偿,包括精神损失、财产损失和医疗费等。
如果发生工伤导致死亡,就需要给予死亡赔偿金和其它相关赔偿。
三、证据问题证据是决定工伤保险赔偿纠纷案件赔偿结果的关键因素。
证据不足或不合法会导致不公正的结果。
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必须注意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影响证据可信性因素较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证人的真实性;2)证据的来源;3)证据收集和保管的合法性;4)证据鉴定的合法性;5)证据的数量和质量等因素。
如果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来判定赔偿金的数额和范围。
四、申诉和复审问题如果对裁决结果不满意,可以进行申诉和复审。
因此,在处理工伤保险赔偿纠纷案件时,需要充分考虑申诉和复审的因素。
事实上,申诉和复审的资格是必要的,因为不仅可以为受害人争取到更多的赔偿金,而且还可以找出工伤保险赔偿的规则和程序是否合法。
工伤职工主张工伤赔偿的误区
工伤职工主张工伤赔偿的误区误区一:紧紧盯住赔偿金额的多少,不注重获得赔偿的事实基础在执业过程中,本律师发现绝大部分工伤职工咨询时总会提出的问题是我如果工伤十级、或者几级,能得到多少赔偿款。
作为工伤职工发生工伤身心均遭受伤害,尤其是在当前很多老板都是能不赔就不赔的心态的情况下,这种询问似乎也无可厚非。
律师有时出于到受害者的同情,通过以往的经验告诉你一个大概的数字。
但是这个数字对工伤职工来说不具有任何实质上的意义,仅为其获得赔偿的一种可能。
作为律师,我们做事情更注重程序以得到获取赔偿的事实基础,这样取得合理赔偿是水到渠成的事情。
因此,我们认为,所有职工不仅是在发生工伤时,在平时就应注意对与工作有关证据的收集,以备不时之需。
发生工伤后更应注意保留,并尽可能收集证据。
这主要包括两方面的证据,即能证明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证据和证明治疗经过、受伤情况的证据。
只有建立在事实基础之上的赔偿数额才是经得起考验的。
误区二:用人单位想通过私下和解来解决赔偿事宜,工伤职工欣然应允却并不知伤残等级在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工伤赔偿的法律关系中,工伤职工是享有赔偿权利的一方,而用人单位是承担赔偿义务的一方。
于此种关系中,职工想尽可能获得多的赔偿,而用人单位却想尽可能少赔偿,这本身就是一个巨大矛盾的节点。
而解决这个节点的根本就是法律规定,如果职工能依法获得赔偿,而用人单位依法履行赔偿责任,则这个矛盾就可以完美地解决。
但现实总是残酷的,矛盾得到完美解决的几率很小。
于是大多数情况下,不是职工少获得赔偿,就是单位多承担了赔偿责任。
但是从分析职工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地位、经济能力以及所掌握的资源看,无论如何职工都是处在弱势地位的。
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想通过私下和解来解决赔偿事宜的出发点就显而易见,其根本目的就是少赔偿。
而工伤职工对此却似乎浑然不知,甚至在不知伤残等级的情况下就与用人单位达成赔偿协议。
吃亏而不自知。
工伤赔偿可以通过和解方式解决,但是前提应该是工伤职工明白了解伤残等级和相关法律规定,合法地取得合理的赔偿数额。
工伤维权好难
工伤维权好难工伤维权是指工人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患病,需要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然而,许多工人在面对工伤维权时却常常感到困难重重,面临诸多挑战和障碍。
工伤维权好难,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工伤维权过程繁琐复杂。
工伤维权需要经过一系列的程序,包括医院诊断、工伤认定、工伤鉴定、劳动仲裁等多个环节,每个环节都需要提供大量的证据材料和相关资料,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而且,在这个过程中往往需要面对各种繁文缛节和官僚主义,让许多工人望而却步。
其次,工伤维权成本高昂。
在工伤维权的过程中,往往需要雇佣律师或专业人士来协助处理,而这些费用对于普通工人来说是相当高昂的。
加之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各种开支,让许多工人望而却步,选择了放弃维权。
再次,工伤维权面临法律难题。
在工伤维权的过程中,往往需要面对各种法律条款和规定,需要了解复杂的法律程序和法律程序,而这对于大部分工人来说是相当困难的。
加之法律程序繁琐,让许多工人望而却步。
最后,工伤维权缺乏有效保障。
在工伤维权的过程中,往往需要面对各种不公平和不公正的现象,包括官员贪腐、官僚主义、法律漏洞等,这让许多工人望而却步。
面对这些困难,我们应该怎么办呢?首先,我们应该增强维权意识,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次,我们应该加强法律知识学习,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维权程序,提高自己的维权能力。
再次,我们应该加强组织协调,寻求工会和律师等专业组织的帮助和支持,共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我们应该加强社会监督,呼吁社会各界关注工伤维权问题,共同营造公平公正的社会环境。
总之,工伤维权虽然困难重重,但只要我们齐心协力,增强维权意识,加强法律知识学习,加强组织协调,加强社会监督,就一定能够克服各种困难,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实现工伤维权的目标。
希望广大工人朋友们能够勇敢面对工伤维权的困难,坚定信心,共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走出工伤维权的误区
走出工伤维权的误区走出工伤维权的误区今年上半年,福山区劳动保障局受理的维权案件达到300起,比去年同期增长了30%。
但昨天,记者采访时工作人员介绍,虽然企业员工法律意识提高了,但工伤维权还存在许多误区。
想妥协,却换不来怜悯维权无法“内部解决”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发生工伤后,许多工人为保住工作,唯唯诺诺,有的息事宁人,根本不与单位交涉,有的只向单位要点医疗费便心满意足。
在福山劳动保障局受理的维权案件中,有20%的求助者是在没有得到企业怜悯的情况下,最终选择通过法律渠道来解决问题的。
事例一:被机器“吃掉”三根手指,仅索赔一万元,单位仍不理不睬,通过司法获赔7万多元李义(化名)是来自河南的农民工,去年3月家乡受灾,家中唯一的口粮地被大水吞没,他带着妻子和孩子来到烟台打工。
今年4月底,经人介绍,他来到福山一个建筑材料厂上了班。
上班的第4天,李义在向机器中填水泥时,不小心将水泥袋子掉进了机器中,他迅速用手捞袋子,结果袋子没捞上来,自己右手的手指被机器搅掉了3个。
李义说:“手指刚被搅掉的时候,我真的.绝望了,我在烟台举目无亲,一家三口全指望我一人挣钱养家,好在医院还给我接上了两根手指。
”李义出院后已身无分文,因为没钱,手指上的钢钉一直未取出来。
无奈之下,李义向单位提出了一万元钱的赔偿,除了取钢钉外,剩余的钱用在养家糊口上,因为他一段时间不能上班,家庭没有收入。
李义的要求遭到了单位的拒绝,该单位领导认为,他刚上了4天班,没给单位创造一点效益,出事只能由他自己承担。
在朋友的指点下,李义只好求助于劳动部门。
劳动局的工作人员从中调解,但该单位坚持分文不给。
这种情况下,李义起诉到了当地法院,经判决,李义最终得到了7万元的赔偿。
李义告诉记者:“现在找份工作不容易,我当初也没打算太难为单位,没想到单位无情。
更让我没想到的是,按照法律规定,我能得到那么多钱!”事例二:帮同事调解矛盾受伤,索要两万元医疗费和误工费遭拒,通过劳动仲裁得到8万元面对工伤,石先生与李义的想法相同,想“内部解决问题”,但最终还是诉诸法律。
工伤难维权
工伤难维权工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导致的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对于受害者来说,及时获得工伤赔偿是非常重要的。
然而,现实中很多工伤受害者在维权过程中遇到了各种困难,导致他们难以获得应有的赔偿。
工伤难维权已经成为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需要引起社会的重视和关注。
首先,工伤难维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方面,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责任,往往会采取各种手段来拖延或拒绝支付工伤赔偿。
另一方面,一些工伤受害者自身对于维权流程和相关法律法规了解不足,导致在维权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
此外,一些地方的劳动保障部门在工伤维权方面存在监管不力、执法不严的问题,也给工伤受害者维权带来了困难。
其次,针对工伤难维权的问题,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加以解决。
首先,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管,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用人单位依法承担起工伤赔偿责任。
其次,加强对工伤受害者的法律援助,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帮助他们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权益和维权途径。
同时,加强对劳动保障部门的监督,推动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工伤受害者能够顺利获得应有的赔偿。
最后,对于工伤受害者来说,他们也需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及时保留证据,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他们也可以通过法律援助机构或相关社会组织寻求帮助,争取更多的支持和帮助。
综上所述,工伤难维权是一个需要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需要用人单位、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伤受害者共同努力来解决。
只有通过合作与努力,才能让工伤受害者能够及时获得应有的赔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希望社会各界能够共同关注工伤难维权问题,共同为解决这一问题贡献自己的力量。
工伤维权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工伤维权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农民工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产生的特殊群体,他们为国家的经济建设作出重要贡献,但生命健康安全也承担着较大风险。
当前,农民工工伤维权依然面临重重障碍。
本文重点对农民工工伤维权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加以分析。
关键词:工伤维权问题对策工伤事故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
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通报的资料统计:2003年全国发生各类工伤工亡事故963976起,死亡136340人。
2004年,全国共发生各类工伤工亡事故803571起,死亡136755人。
2005年,全国共发生各类安全生产事故727945起,死亡126760人。
为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先后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关于工伤事故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
各级人大和地方政府也相继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关于工伤事故的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性规章。
这些工伤事故法规和规章的颁布和实施,对于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进一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目前工伤维权的严峻形势(一)大多数工伤职工还没有参加工伤保险,无法享受法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如此之高的工伤事故发生率,那么究竟有多少职参加工伤保险?实际上,上面所谈到的工伤统计数字,是相对于已经参保的企业核准的统计数据而言的。
参保企业大多是相对比较规范的企业,劳动保护条件比较好,工伤事故发生率相对较低。
且上面的数字还没有包括潜在的大量的职业病患者。
(二)根据卫生部统计,目前在我国涉及有毒有害作业的企业超过1600万家,受到职业病危害的职工人数在2亿以上,但是2005卫生部共收到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包括西藏、港、澳、台)各类职业病报告仅12212例。
新发病的职业病患者(包括潜伏期的职业病患者),民工应该站了大部分的比例。
其中绝大部分的民工都没有得到职业病防治法中规定的有关待遇,待到发现患了职业病的时候,多数是身体很难支撑了或者面临死亡了。
工伤私了赔偿10大忌
工伤私了赔偿10大忌工伤私了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工伤事故的赔偿问题私下达成协议,绕过法律程序进行解决。
在工伤私了中,劳动者常常处于弱势地位,容易受到用人单位的欺压。
虽然私了可以节省一些时间和精力,但是却可能影响劳动者的权益保护。
下面将介绍10大工伤私了赔偿的忌讳,以提醒大家在工伤纠纷中保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性。
忌一:过早接受私了协议当发生工伤事故后,劳动者应该首先及时报告用人单位,并寻求医疗救助。
在治疗过程中,劳动者需要详细记录自己的伤情和治疗过程,收集相关证据。
过早接受私了协议会限制劳动者的权益,阻碍他们获得应有的赔偿。
忌二:未进行合理鉴定和评估在工伤事故中,劳动者有权要求医疗机构进行合理鉴定和评估。
该过程能够确认伤情和工伤程度,为工伤赔偿提供依据。
如果劳动者不进行鉴定和评估,将无法明确损失范围和继续治疗的必要性。
忌三:未向劳动监察部门报案在工伤事故中,劳动者有权向劳动监察部门报案。
报案后,劳动监察部门将会调查事故并提供法律援助。
如果劳动者未报案,将无法得到政府的支持和保护。
忌四:未与专业律师咨询受伤后,劳动者应该尽快咨询专业律师,了解工伤赔偿相关的法律程序和权益。
专业律师可以提供合规的建议,帮助劳动者维护自身的权益。
忌五:未保留证据和病历在进行工伤私了过程中,劳动者需要保留所有与工伤事故有关的证据,包括报案记录、医疗病历、鉴定评估等。
这些证据能够证明工伤事故的发生和劳动者受到的损失。
忌六:未寻求独立第三方的调节劳动者在工伤纠纷中,可以寻求独立第三方的调解,如劳动仲裁机构或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这些机构可以公正、中立地处理纠纷,帮助双方达成合理的协议。
忌七:无视法律规定和法定赔偿标准工伤私了虽然可以节省一些时间和精力,但是劳动者不能无视法律规定和法定赔偿标准。
劳动者有权根据法律规定获得相应的赔偿金额,私了过程中不能被用人单位以低于法定标准的赔偿进行误导。
忌八:未与家人和朋友商量在工伤私了中,劳动者应当与家人和朋友商量,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怎样避免工伤维权走弯路
元 慰 问 金 。涂 新 以为 公 司 还 会 凭 良心 给 予 赔 偿 ,
出院后便 回家等待 。半年后不见 动静 ,才打 电话
到 公 司 。公 司 答 应他 康 复 后 继续 上 班 。就这 样 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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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
丈夫取走妻子存款
属于侵权吗 ?
我 和 老 伴 吴 某 结婚 多年 来 , 工资 及 家庭 所 有 收 入 一 直 由 吴 某 掌 管 。今 年 初 ,吴 某 提 出 离婚 , 我 同意 了。在 协 商 财 产 分割 时 ,她 隐 瞒 了 自己存
申请认 定 了工 伤 ,才 得到 了赔偿 。
法 官寄 语
跟 随熟人 去 打工 ,不 签 劳动 合 同 ,
事 故发 生 后 找 不 准赔 偿 主 体 的现 象 较 为普 遍 。 工 伤 事故 ,一 般赔 偿 主 体 是 指签 订 和 没有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但 存在 事 实 劳 动关 系 的用 人单 位 。特 殊赔 偿 主体 还 有 :租赁 、兼 并 、转 让 、分立 企 业 , 由
因 履行 工 作 职 责 受 到暴 力 等 意外 伤 害 ;工作 时 间 前 后在 工 作 场 所 内 ,从 事 与 工作 有 关 的 预备 性 或 者 收尾 性 工 作 受 到事 故 伤 害 ;患职 业 病 ;因工 外
床 轧断指 头 , 司负担 了住 院费 ,出院时 给 了 50 公 0
工伤理赔有哪些坑啊
工伤理赔有哪些坑啊工伤理赔是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意外或职业病而致使身体受到损害时,依法享有的一项待遇。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很多人会遇到一些坑,导致理赔申请困难甚至被拒绝。
下面将介绍一些工伤理赔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坑。
首先,工伤事故的认定可能存在争议。
按照法律规定,工伤事故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因突发的、意外的、与工作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伤害事件。
然而,在实际认定过程中,雇主或保险公司有可能对事故的认定提出异议,认为事故与工作无关。
这时,劳动者需要通过提供证据来证明事故的发生与工作相关。
其次,工伤理赔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
无论是工伤事故的发生还是职业病的确认,都需要提供证据来支持。
然而,有时劳动者可能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比如证人的口供、医院的诊断证明等。
此外,还需要注意及时向雇主报备事故,并尽快前往医疗机构进行诊治,以获得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工伤鉴定过程可能存在问题。
在工伤理赔过程中,可能需要进行工伤鉴定,即由医学鉴定机构对劳动者的伤情进行评估,确认是否为工伤。
然而,有时鉴定结果可能与劳动者的实际伤情不符,造成理赔的困难。
此时,劳动者可以申请复检或提供更多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求。
最后,个别保险公司存在拖延理赔的情况。
在工伤理赔过程中,有些保险公司可能会故意拖延理赔,以减少自己的赔付成本。
这给劳动者带来了很大的困扰和经济压力。
面对这种情况,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或相关部门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工伤理赔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坑主要包括工伤认定争议、证据不足、鉴定结果不准确以及保险公司拖延理赔等问题。
劳动者在理赔过程中要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及时咨询专业人士,并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确保能够顺利获得应有的工伤待遇。
工伤理赔有哪些坑人
工伤理赔有哪些坑人工伤理赔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伤害后,依法获得的权益保障。
然而,在工伤理赔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坑人的问题。
下面就是一些常见的工伤理赔的坑人问题。
首先,是工伤认定的问题。
工伤认定是工伤理赔的前提,但在实际操作中,很多用人单位可能会故意隐瞒或拖延报告工伤,以避免承担相关的责任。
这样一来,劳动者需要面临更多的困难和阻碍来证明自己的工伤。
因此,建议劳动者在发生工伤后,及时向单位报告,并要求单位进行工伤认定,以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次,是工伤事故的伤残程度评定问题。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指南》,工伤的伤残等级分为十级,伤残等级越高,获得的赔偿金额也越多。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用人单位和保险公司的利益驱使,往往会低估伤残程度,从而减少赔偿金额。
所以,在评定伤残程度时,建议劳动者要及时寻求独立的鉴定机构进行评估,并保留相关证据。
再次,是赔偿金额的计算问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劳动者在工伤发生后可以获得的赔偿包括医疗费、伤残补助金、职工护理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一些用人单位和保险公司可能会故意漏报或者篡改相关数据,以减少赔偿金额。
因此,劳动者应当保存所有与工伤相关的证据和收据,确保赔偿金额的准确计算。
最后,是理赔审批的问题。
在工伤理赔的过程中,一些个别保险公司可能会故意拖延理赔的审批时间,从而延迟赔偿给劳动者。
此外,一些用人单位可能会因为种种原因而不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从而拖延赔偿的时间。
因此,建议劳动者在理赔过程中,积极配合保险公司的调查,并及时咨询相关的法律援助。
综上所述,工伤理赔中存在着一些坑人的问题,需要劳动者保持警惕,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需要相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加强对工伤理赔的监管,确保劳动者能够平等、公正地享受到工伤保险的权益保障。
工伤调解协议书陷阱
工伤调解协议书陷阱根据你的要求,我将根据题目的特点,采用工伤调解协议书的格式,对“工伤调解协议书陷阱”进行论述和分析。
甲方:工伤保险参保单位乙方:受伤职工一、背景介绍近年来,工伤调解协议书逐渐成为解决工伤纠纷的一种合理方式。
然而,在签署工伤调解协议书时,职工需要特别注意协议内容,以免陷入陷阱。
二、调解原因1.迅速解决纠纷:工伤纠纷常常涉及到严重的身体伤害和财产损失,调解是一种快速解决纠纷的方式。
2.保护企业利益:工伤调解协议书可以保证企业的经济利益,减少赔偿额度。
3.保障双方权益:调解协议书可以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合理的赔偿和福利待遇。
三、调解协议书的注意事项1.协议内容明确:在签署协议前,职工需要认真阅读协议内容,确保协议明确规定了工伤的性质、赔偿标准、医疗费用等重要内容。
2.赔偿金额合理:职工在签署协议书时,应当对赔偿金额进行合理评估,以免低估自己的受伤损失。
3.保留相关证据:职工需要保留与工伤相关的证据,包括医疗记录、事发经过等,以便在协议谈判中提供有利证据。
4.寻求法律援助:如果对协议内容存有疑问或不满意,职工可以寻求法律援助,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四、常见陷阱1.不明确工伤性质:部分协议书故意模糊受伤性质,以减少赔偿额度。
职工需要确保协议明确规定工伤性质,以便获得合理的赔偿。
2.限制赔偿范围:一些协议书会将赔偿范围限制在医疗费用上,忽略了其他潜在损失。
职工需要确保协议全面考虑到了各种损失,包括工资损失、残疾赔偿等。
3.解除劳动关系:有些协议书会在签署后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使职工失去相关的权益。
职工需要特别注意协议对劳动关系解除的约定。
五、解决工伤纠纷的建议1.维护自身权益:职工在签署协议前,应确保自己理解协议内容,并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2.咨询专业人士:职工可以咨询专业的劳动法律顾问,以获得专业的法律建议。
3.谨慎签署协议:职工在签署工伤调解协议书时,应谨慎对待,确保协议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自身利益。
“工伤事故”纠纷维权要点与技巧
“工伤事故”纠纷维权要点与技巧【文章摘要】工伤事故,威胁着劳动者的生命和健康,同时用人单位的百般抵赖等诸多因素也会导致工伤事故纠纷频频发生,劳动者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处境十分艰难。
为了使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获得及时、有效的救济,掌握一些“工伤事故”纠纷维权要点与技巧是必要的。
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之后,要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该把握以下几个维权事项。
【关键词】工伤;维权1 “工伤事故”纠纷维权要点1.1 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工伤认定的前提。
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首要证据是劳动合同。
这里的劳动合同,既包括申请工伤认定时扔在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也包括申请工伤认定时已经超过有效期的劳动合同。
已经过期的劳动合同可以证明双方曾经存在劳动关系,在此基础上,如果另一方不能提供已经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据,则通常只能按照一方的要求确认劳动关系仍然存续。
劳动合同是证明劳动关系存续的最有力的证据,工伤职工应尽可能签订并获取劳动合同。
有些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后未将或拒绝将劳动合同书交给职工,职工在发生相关争议时,可以通过一些灵活手段将合同书取出。
在没有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要认定工伤,就必须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相关证据有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录音等视听资料。
此外,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有异议的,如证据不足时,工伤职工可以先提起劳动关系确认之诉,即先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确认劳动关系以后,再申请工伤认定。
通过这种方式确认劳动关系要注意策略问题,即尽量不要以确认劳动关系作为唯一仲裁或诉讼请求,这样容易引起用人单位的警觉,不利于确认劳动关系。
劳动者可将支付工资、加班工资等作为仲裁和诉讼请求,只要用人单位在审理过程中承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仲裁机构在裁决中或法院在判决中即可确认劳动关系的存在。
农民工工伤认定当防四个误区
农民工工伤认定当防四个误区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农民工工伤认定当防四个误区尽管几经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认定做出比较全面、完整的规定,然而,由于职工遭遇伤害、特别是意外伤害的多样性与复杂性,案件难以全部被条例所涵盖。
当职工遭遇某些意外伤害,工伤认定出现分歧与争议时,应特别注意提防下面四个误区,依法维权。
打更被狗咬伤,只能由狗主人担责?【案例】汪某是一家工程建筑公司工地打更员。
今年5月初某晚在工地及仓库区巡查时,被一狼狗咬伤(该狼狗是公司职工刘某拴养在工地内的,公司领导知道而未管此事),经住院治疗确诊为腰椎骨骨折,10级伤残。
事后,汪某找公司领导要求享受工伤待遇,公司认为应由狗主人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汪某的情形应认定为工伤。
汪某是该公司正式职工,他被狼狗咬伤事故发生在工作单位的工地场区之内,且正在履行打更职务工作期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属于工伤。
既然属于工伤,就理所当然应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至于汪某如何与刘某交涉,则是另外一个法律关系,不影响汪某的工伤认定。
非因工伤亡,不能认定工伤?【案例】洪某系一家屠宰场宰杀工。
身患有糖尿病、心脏病。
2011年8月中旬某日上午,洪某突然发病,经抢救无效身亡。
事后,洪某的妻子找到洪某所在单位,要求享受工伤待遇。
单位则以洪是因突发心脏病而死亡,并非因工作原因为由,予以拒绝。
【评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本案,洪某死亡与杀牛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然而他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并且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因此,符合“视同工伤”情形,应享受工伤待遇。
自愿加班受伤,不属于工作时间?【案例】马某是一家化工公司技术员。
工伤维权三大误区
解析工伤维权“三大误区”:上下班出事工伤认定2012年04月28日解放日报0不少工伤人员由于不熟悉工伤保险政策,以致维权走入误区。
本市昨天启动工伤保险主题宣传活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工伤维权的“三大误区”进行了详细解析。
交通事故负主责不属工伤【案例】某企业职工谭某骑摩托车上班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右腿骨折和脑震荡后遗症。
经交警部门认定,谭某抢道通行,应负交通事故主责。
事后,谭某申请认定工伤,但人保局认定为不属于工伤。
【说法】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负主责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也就是说,如果职工在事故中负主责,就不能认定为工伤。
工伤认定申请有时限【案例】2009年11月6日,小王在施工现场不慎摔伤,当场血流不止,被急救车送进附近医院抢救。
在他治疗休息期间,单位照发工资奖金,并全额报销医疗费,直至他伤愈上班。
去年2月,他的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不再与他续签劳动合同,他要求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但此前单位并未为他申请工伤认定。
去年3月,他提出工伤申请认定。
人保局以超过申请工伤认定的1年时限为由,不予受理。
【说法】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工商注册地的区、县人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业人员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直接向用人单位工商注册地的区、县人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申请工伤认定是企业义务【案例】小林是某公司职工,负责外地销售。
去年3月21日,小林在出差途中因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
公司认为已为小林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申请工伤认定与公司无关。
工伤调解协议书陷阱
工伤调解协议书陷阱一、背景工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罹患职业病导致的人身伤亡或健康损害。
为了解决工伤纠纷,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工伤调解协议成为一种常见的解决方式。
然而,协议书中存在一些陷阱,劳动者应警惕此类情况。
二、陷阱一:不公平的赔偿数额在协商工伤赔偿时,雇主可能会利用劳动者对法律了解不足的情况,以低于合理赔偿的数额来达成协议。
此时,劳动者要明确自己的合法权益,详细了解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并与律师协商,确保获得公平的赔偿。
三、陷阱二:隐含的生活费限制有些工伤调解协议书中可能含有对劳动者生活费的限制条款。
例如,规定劳动者每月可获得的生活费上限,不符合实际需求。
劳动者应当仔细阅读协议书,确保没有这种隐含的限制,或者与雇主进行进一步协商,确保生活费合理、充足。
四、陷阱三:一揽子赔偿的风险一揽子赔偿是指将各种不同类型的赔偿捆绑在一起,一次性赔付给劳动者。
然而,一揽子赔偿可能存在劳动者难以估计赔偿数额的风险。
劳动者应当要求将赔偿项单独列明,并与雇主进行充分协商,确保各种类型的赔偿都得到合理的计算与支付。
五、陷阱四:对医疗费用的限制工伤调解协议书中有些条款可能对劳动者的医疗费用设置了限制。
例如,规定只支付特定医院的费用,或者不予支付劳动者择医的权利。
劳动者应当要求医疗费用条款明确、合理,并与雇主确保自由选择医院的权益。
六、陷阱五:隐含的强制解雇条款某些工伤调解协议书可能包含了隐含的强制解雇条款。
这意味着,一旦劳动者签署了协议,就会失去工作岗位。
劳动者要在签署前仔细阅读条款,确保没有此类限制。
如果有此类限制,应当与雇主协商,保护自己的就业权益。
七、结论在工伤调解协议书中,劳动者需要提高警惕,注意观察其中的陷阱。
与雇主进行充分沟通,咨询律师,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合理保护。
只有如此,才能在解决工伤问题时充分维护自己的权益,实现公平正义。
工伤法律漏洞
工伤法律漏洞工伤是指在劳动者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的责任。
工伤保险是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的权益,但在实际执行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工伤法律上的漏洞。
首先,我们需要关注的是工伤认定的标准。
目前,工伤认定标准过于严格,对于一些较轻微的工伤事故或者职业病患者,往往很难被认定为工伤,这就导致了一些劳动者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因此,我们需要对工伤认定标准进行合理调整,让更多的劳动者能够受到应有的保护。
其次,工伤赔偿的金额也存在一定的不足。
当前的工伤赔偿标准往往无法真正覆盖劳动者因工伤所遭受的损失,特别是在医疗费用、误工费、残疾赔偿等方面,存在明显的不足。
因此,我们需要对工伤赔偿标准进行适当提高,让劳动者在遭受工伤时能够得到更加充分的赔偿,保障其基本生活。
另外,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也需要进一步扩大。
目前的工伤保险范围较窄,只涵盖了一部分劳动者,对于一些特殊行业或者特殊岗位的劳动者来说,往往无法享受到工伤保险的保障。
因此,我们需要对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进行扩大,让更多的劳动者能够享受到工伤保险的保障。
最后,工伤鉴定的程序和机制也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目前在工伤鉴定的过程中,存在一些不公正和不合理的情况,导致一些劳动者的工伤无法得到有效认定。
因此,我们需要建立更加公正、透明的工伤鉴定机制,确保每一位劳动者在遭受工伤时都能够得到公正的待遇。
综上所述,工伤法律上的漏洞是需要引起我们高度重视的问题。
只有通过不断的完善和调整,才能够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权益,让工伤保险制度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重视这一问题,加大改革力度,让工伤保险制度能够更好地为劳动者服务。
工伤审请不知道的坑
工伤审请不知道的坑工伤是指在工作期间或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包括职业病。
对于工伤,很多人可能并不了解其中的一些申请细节和注意事项,导致在申请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不知道的“坑”。
下面就让我们来了解一下工伤审请中的一些不为人知的“坑”。
首先,工伤审请的条件并不是所有的工伤都能够申请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是指在工作期间或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
这就意味着,如果是在工作期间受到的伤害,或者是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伤害,才能够被认定为工伤。
如果是在下班后或者是在工作期间外受伤,是不能够被认定为工伤的。
其次,工伤审请需要提供一定的证据。
在进行工伤认定时,需要提供一定的证据来证明伤害是在工作期间或者是因工作原因导致的。
这包括医院的诊断证明、工伤事故的证明材料等。
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伤害是工伤,那么就很难通过工伤认定。
再者,工伤审请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当及时向用人单位报告,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的一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如果超过了规定的时间,就很难通过工伤认定了。
此外,工伤认定的结果并不是一成不变的。
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不同的结果,有可能是被认定为工伤,也有可能是不被认定为工伤。
如果不满意工伤认定的结果,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申诉,甚至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
总的来说,工伤审请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需要提前了解相关的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免在申请过程中出现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希望大家在工作中能够注意安全,避免发生工伤,也希望对于已经发生工伤的人能够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得到应有的保障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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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部门:遭遇工伤事故莫入维权误区
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与此相应的是,工伤事故也频繁发生。
遭遇工伤事故,是劳动者的不幸,唯有依法维权,其受到伤害的身体和心灵才能得到应有的补偿和慰藉。
然而,现实生活中,不少工伤事故中的受害者,或因茫然无知,或因顾虑重重,结果步入维权误区,该得的赔偿未能兑现,该得的利益化为乌有。
误区一:不在上班时间不能认定工伤
案例:2005年7月12日19时许,某公司职工王某加班后骑摩托车回家,行驶至离家不远的一条街道时,与一货车相撞,致七级伤残。
经交警部门认定,货车驾驶员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
然而,由于货车驾驶员肇事后逃逸,王某的赔偿款一直没有着落。
有人提醒王某,何不申请工伤认定?王某觉得发生交通事故时,自己已经下班回家,既不在工作场所内,也不在工作时间内,与工伤挨不上边,便没放在心上。
2007年9月,经过普法教育,王某认识到自己的情况可能属于工伤,急忙申请,然而为时已晚,因已过申请时效,劳动行政部门没有受理。
点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工作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而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
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既可以是职工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
根据前述规定,王某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致残,显然属于工伤范畴,如其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工伤认定,其完全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误区二:害怕麻烦放弃正常索赔程序
案例:李荣2007年4月进入广东一企业打工,上班才一个星期,就出了事。
他在往机器中填水泥时,不小心将水泥袋子掉进了机器中,他迅速用手捞袋子,结果袋子没捞上来,右手手指反被机器搅掉了3个。
出院后,李荣身无分文,经人指点,他向单位提出10万元赔偿,不料,单位领导却以他刚上了一个星期的班,没给单位创造一点效益,出事只能由他
自己承担为由,不愿赔偿。
不过,单位领导又表示,如果愿意协商了结,可以从人道主义出发补偿2万余元的医疗费用。
听说工伤索赔异常艰难,李荣思来想去,同意了单位的意见。
后来,李荣听说一个因工伤失去2个手指的老乡通过劳动仲裁获得了6万元工伤补偿,才发觉自己吃了大亏。
点评:《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共分十个等级。
劳动者因工受伤造成劳动功能障碍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相应的伤残补助金。
此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承担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等费用。
工伤事故发生后,受害者与单位协商解决赔偿事宜固然能够快速解决纠纷,尽快得到赔偿,但是,受害者如果对自己应当获得的赔偿数额毫无了解的话,在协商时就会处于不利地位,或者狮子大开口,导致协商无果,或者一味妥协,无原则地放弃应得的利益。
因此,遭遇工伤事故后,最好先向相关人员咨询,如此,才能在协商时知己知彼,充分维权。
误区三:认定工伤可不考虑侵权赔偿
案例:王林是一名公司员工,2006年2月上班途中,因搭乘的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致残。
王林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并获得了工伤保险补偿。
获得工伤保险补偿后,王林不知道还可以向出租车公司请求侵权赔偿,直到2007年8月,经人提醒,才向法院提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
然而,因过了诉讼时效,其请求最终未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点评:工伤与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竞合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了工伤保险补偿关系,与侵权人之间形成侵权之债的法律关系。
工伤保险补偿关系成立与否,无需考查工伤事故发生的原因,同样,侵权之债的法律关系成立与否,与被侵权人是否获得工伤保险补偿无关。
因此,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劳动者具有双重主体身份——工伤事故中的受伤职工和人身侵权的受害人。
基于双重主体身份,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补偿,同时还有权向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王林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在获得工伤保险补偿的同时,还应得到出租车公司的侵权赔偿。
但是,王林申请工伤认定后,却没有及时提起侵权赔偿诉讼,结果,过了时效输了官司,本应获得的侵权赔偿就此鸡飞蛋打。
误区四:竞争激烈,认定工伤于己不利
案例:2005年3月,胡浩在工作的时候受伤致残,公司负担了全部医疗费用,还为胡浩安排了适当的岗位,但一直没有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
由于公司竞争激烈,胡浩害怕申请工伤认定后遭公司辞退,或者调整到不合适的工作岗位,也就没有主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然而,当胡浩与公司的合同在2007年8月到期后,公司拒绝与胡浩续签合同。
此时,如梦初醒的胡浩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然而,因已过申请时效,劳动行政部门没有受理。
点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该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胡浩在遭遇工伤后,顾虑重重,最终,退让没有换来怜悯,还因过了工伤认定申请时效,丧失了应当获得的伤残补助金,不能不让人叹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