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建设[2007]177号
铁建设[2007]88号文件
铁建设[2007]88号文件关于印发《铁路隧道设计施工有关标准补充规定》的通知各铁路局,各客运专线公司(筹备组),太中银铁路公司筹备组,投资公司,铁科院:为进一步落实建设新理念,全面提高铁路隧道建设水平,确保隧道施工安全、质量,现将《铁路隧道设计施工有关标准补充规定》发给你们,用于指导铁路隧道设计、施工工作。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应结合工程实践,积累资料,并及时将修改补充意见反馈铁道部建设管理司。
二OO七年四月二十一日铁路隧道设计施工有关标准补充规定一.基本规定第一条隧道是铁路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提高铁路隧道勘察、设计、施工质量,确保施工安全是全面落实铁路建设新理念的重要体现。
隧道工程必须精心勘察、精心设计、精心施工。
第二条隧道设计、施工应充分借鉴国内外隧道设计先进的理念、方法,积极推广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不断提高勘察设计和施工水平。
二.勘察、设计第三条隧道应以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作为确定位置的前提条件,并选择稳定的地层,宜绕避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极为复杂,高地下水压以及严重不良地质地段。
第四条隧道地质勘探应采用综合方法,并符合下列要求:(1) 钻孔位置和数量应视地质复杂程度而定。
洞门附近覆土较厚,应布置勘探孔;地质复杂,长度大于1000m的隧道,洞身应按不同地貌及地质单元布置勘探孔查明地质条件;主要的地质界限,重要的不良地质、特殊岩土地段等处应有钻孔控制;洞身地段的钻孔位置宜布置在中线外8—10m。
(2) 钻探深度应至路肩以下3—5m;遇溶洞、暗河及其他不良地质时,应适当加深至溶洞及暗河底以下5m。
(3) 客运专线铁路和时速200公里客货共线铁路隧道的洞身勘探应根据地层及地质构造发育情况,适当增加勘探与测试工作量:埋深小于100m的较浅隧道或洞身段沟谷较发育的隧道,勘探点间距不宜大于500m;埋深较大隧道勘探点的布置应根据地质调查及物探成果专门研究确定。
(4) 断层和物探异常点应设有勘探控制点,并请当地专家参与分析评估。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铁道部171号文]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铁道部171号文]铁道部文件铁建设[2009]171号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及时调查处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现将修订后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发给你们,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铁道部原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铁建设[2003]48号)同时废止。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一日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及时调查处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及质量问题,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1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铁道部令第25号)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铁道部及其所属单位投资或合资新建、改建的铁路工程。
由地方投资建设的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责任导致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需作返工、加固处理,或由于工程质量引起铁路交通事故或对铁路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造成一定影响的事故。
第四条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报告工程质量事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都有权向铁道部检举、控告、投诉。
第六条铁道部负责管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铁路建设因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执行国家相关事故处理规定。
第二章工程质量事故分类第七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及工程质量问题。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1.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2.导致铁路交通重大及以上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重大影响。
铁路工程部门设置及人员配备
铁路工程部门设置及人员配备3.1依据指挥部编制及人员配备应严格执行铁道部《铁路建设指挥部管理办法》(铁建设〔2007〕177号)及《关于规范铁路建设指挥部的指导意见》(铁劳卫〔2007〕170号)有关规定。
3.2设置原则3.2.1基本原则(1)指挥部应在项目建议书批复后一个月内成立,指挥部主要负责人和负责前期工作的技术人员应及时到位;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一个月内,指挥部应组建完毕,人员基本到位;铁路局所管项目的指挥部和初步设计批复一个月内,指挥部人员必须全部到位。
(2)指挥部按照《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1号)及《铁路建设指挥部管理办法》(铁建设[2007]177号)规定的任职条件,配置指挥部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其他人员。
(3)指挥部设置地点应以方便工作为原则,初步设计批复前指挥部可将办公地点设在方便前期工作的地方,初步设计批复后指挥部驻地应设在建设项目现场。
长大干线的指挥部一般应设在项目中间位置,确需设在一端的,必须同时在中间位置或其他适当的位置设置由指挥部领导班子副职为组长的现场工作组。
3.2.2人员配置指挥部人员根据项目规模合理配置。
1.编制内人员配置客运专线项目投资100亿元(含)以下的项目,一般不超过20人;投资100亿元至300亿元(含)的项目,一般不超过30人;投资300亿元至800亿元(含)的项目,一般不超过40人;投资大于800亿元的项目,一般不超过50人;普通铁路项目投资20亿元(含)以下的项目,一般不超过20人;投资20亿元至50亿元(含)的项目,一般不超过30人;投资50亿元至100亿元(含)的项目,一般不超过40人;投资100亿元以上的项目,一般不超过50人。
2.聘用人员及费用(1)指挥部可在人员配置标准内聘用年龄不超过65岁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2)一般项目在人员配置标准内聘用人员总数不得超过指挥部人员数的20%,聘用人员费用在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列支。
铁劳卫1231号关于加强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安全质量管理人员配备的通知
关于加强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安全质量管理人员配备的通知
(铁劳卫函[2009]1231号)
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管理,现就进一步加强铁路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管理人员配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铁道部发起组建的项目管理机构,在铁道部下达的总编制数内,专职安全质量管理人员配备,不得低于编制数的20%。
具体编制按下表配置。
二、各单位要抓紧根据上述标准及有关规定、程序做好编制调整工作,并将调整结果报铁道部建设管理司、人事司、劳卫司,抄送工程监督总站。
三、各单位要强化铁路建设安全质量管理意识,按照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管理办法>d的通知》(铁建设[2007]177号)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条件,抓紧配齐配强专职安全质量管理人员,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做好铁路建设项目的安全质量管理工作。
四、各铁路局发起组建的项目管理机构,也要比照上述要求
办理。
五、前发文电与本文不一致的,按本文办理。
二○○九年九月七日。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编制移交办法(铁建设2007-117号)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编制移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质量良好地编制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确保顺利交接和归档,根据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铁道部《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001]11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竣工文件系指在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如实反映施工过程和建设项目实体状况的,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图纸、录音、录像等。
第三条竣工文件是铁路建设项目的真实记录,是对建设项目进行稽察、审计、监督、管理、验收以及铁路设备养护、维修及破损后修复的依据,是改建、扩建和实施质量保修的重要凭证。
第四条铁道部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归口管理全国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编制、移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等国家铁路、国家与地方或企业合资铁路、地方铁路的新增固定资产项目。
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的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竣工文件管理第六条竣工文件编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施工单位负责编制,接管单位档案部门负责协助指导。
建设项目在招、投村和签订施工及监理合同、协议时,应列专门条款明确规定竣工文件的编制要求、内容、份数、交接时间以及整理归档的责任。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档案、资料和竣工文件编制与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设立专门机构,指定专人负责,监督、检查、指导竣工文件的编制,并要配备确保档案资料安全的库房和设备。
第八条建设单位要根据本办法和项目规模、项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文字材料,规定详细的归档范围和内容,确保文件材料的完整性。
第九条各施工单位要认真履行投标承诺与合同中关于竣工文件编制的有关条款、规定,加强对竣工文件编制和交接的管理,将这项工作纳入施工技术管理、优质工程评比、单位总工程师和有关工程技术人员的职责范围。
施工单位的各级技术管理部门都应有专人负责竣工文件编制的组织、检查、指导工作,同级档案部门应协助做好这项工作。
第十条铁路建设项目接管单位的档案部门在工程开始组织施工即应介入竣工文件编制工作。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调整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条件等事项的通知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调整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条件等事项的通知(铁总建设[2013]85号)为进一步规范铁路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结合铁路建设实际,经总公司研究,对铁路基建大中型项目施工招标及相关工作要求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施工招标条件。
严格按照原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铁建设[2012]92号)执行。
施工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1.建设单位(或项目管理机构)依法成立;2.有相应的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3.施工图已经审核合格;4.施工图预算已经核备或批准;5.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已经编制完毕。
建设单位要按有关规定全面落实开工条件,加快完成环评及补充环评、建设用地或先期用地手续、社会稳定风险评价等工作,及时上报开工报告,依法合规加快推进铁路建设。
建设单位可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对符合招标条件的特殊重点控制工程先行进行招标。
二、迁改工程招标。
迁改工程(包括“三电”迁改、电磁防护和管线迁改等)应优先采取经济补偿方式,建设单位与产权单位签订经济补偿协议,由产权单位按约定的时间拆除既有设施并组织建设。
对外发包的“三电”迁改、电磁防护和管线迁改等工程(含征地拆迁协助工作),可在初步设计批复后招标,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1.建设单位(或项目管理机构)已经依法成立;2.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3.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迁改工程潜在投标人资质要求由招标人根据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确定,不得排斥潜在投标人。
三、第三方检测及服务类招标。
第三方检测为原铁道部《关于开展隧道衬砌等铁路工程质量第三方检测的通知》(铁建设…2011‟172号)规定的检测内容,建设单位要合理划分检测标段,严禁利用标段划分规避招标。
招标文件由建设单位参照《铁路建设项目监理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示范文本》和《铁路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编制。
第三方检测及服务类的招标项目在建设单位确认符合招标条件后,即可进入地方交易市场进行招标;评标办法由建设单位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建设[2006]179号]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9-19发布有效)各铁路局,集装箱、投资公司,各铁路公司(筹备组):现将《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自2006年10月1日起实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章)二00六九月十九日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预防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铁路的安全生产,以及铁路建设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条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参与铁路工程建设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积极采用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方法,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管理,保证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铁路建设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发生铁路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必须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制定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章建设单位安全责任第六条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制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措施,督促并检查参建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证建设项目安全生产。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发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铁路建设业务时,应考察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选择综合素质好、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承担铁路建设业务。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资格审查时,应检查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审查拟任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记录和铁道部安全培训合格证。
建设单位不得接受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拟任项目负责人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试不合格或被限制进入铁路建设市场的施工企业的投标文件。
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7]148号)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集装箱、投资公司: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管理,现印发《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管理办法》,请按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一日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铁路改革与发展需要,加强和规范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道行业工程造价标准的管理。
铁道部鼓励铁路工程施工企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铁道行业工程造价标准及相关规定,结合自身特点制定企业工程造价(或成本控制等)管理办法和定额,用于企业内部管理。
第三条铁路工程造价标准是行业性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预)估算和设计概(预)算的重要依据,是国家对铁路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宏观决策和投资控制的重要基础,也是铁路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及投资人投资决策、投资控制以及铁路建设市场公平交易的重要参考。
第四条铁路工程造价标准体系的建立,应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市场经济发展和铁路技术进步相适应,体现以人为本、服务运输、强本简末、系统优化、着眼发展的建设理念,按照编制办法相对稳定、工程定额动态管理、价格信息及时发布、前期后期有机衔接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五条铁路工程造价标准主要包括:工程投资(预)估算、设计概(预)算等编制办法及相关计算机软件,估算指标、概算指标、概算定额、预算定额、机械台班费用定额等工程定额,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施工组织设计办法与工期指南,材料设备基期价格及主要材料设备相关价格信息、材料价差系数,以及其他与工程造价相关的规定。
第六条铁路工程建设中技术成熟、经济合理的工程项目应编制单项工程定额;有待在工程实践中进一步检验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结构等可编制补充工程定额;未经工程实践验证、单项工程定额或补充工程定额缺项而工程建设急需的项目应做补充单价分析,编制补充单价。
铁路建设标准化管理的概念和要求
铁道部“推进意见” 指出:标准化是在一定范围内为获得最佳秩序,对现实问题或潜在问题制订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条款的活动。
它的任务是要解决现实或潜在的问题;目的是要达成铁路建设管理的最佳秩序,以确保“六位一体”目标的实现;其形式是制定和实施涉及项目管理各种活动的标准条款;采用的途径和手段是将铁路建设经验加以总结、规范并进行推广,逐步形成铁路建设标准化管理的体系和方法。
铁道部通过推进建设单位的标准化管理,以铁路建设目标和共同利益为纽带,带动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标准化管理,从而实现建设项目的标准化管理。
为了切实把握铁路建设推进标准化管理的要求实质,我们有必要对“推进意见” 做进一步的详细解读:(1 )建设单位管理制度标准化的内涵是——构建结构清晰、职责分明、内容稳定、体现“六位一体”管理要求,实施有规范、操作有程序、过程有控制、结果有考核的项目机构管理制度。
实施管理制度标准化,“推进意见”规定的实施依据有:①《铁路建设管理办法》:主要规定了铁路建设单位的职责,铁路建设管理的工作程序和要求。
②《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指南(试行)》:主要针对建设单位的管理内容,提出了一整套的铁路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制度。
共包括38 项管理办法,分为内部管理、工程管理、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勘察设计管理、质量安全管理和建设资金管理六个部分,内容基本涵盖了当前铁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管理的主要工作内容、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
对管理制度标准化的具体要求是:管理制度要明确管理目标,提出工作要求,细化工作程序,落实人员责任,完善考核制度。
对管理制度实施过程的规定是:组织学习,确保建设单位人员熟悉管理制度,并自觉的执行制度。
为了方便查询,管理制度要全部上网公布。
要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形成以执行制度为荣的工作环境。
可见,管理制度标准化的实质,就是要求制度的内容要系统全面,对职责的分配要清晰;工作目标、要求、程序要具体细化;制度的发放要透明,便于使用;并通过强化检查监督,建立制度化管理的氛围和环境,以确保制度的执行。
采用主要技术标准、规范
147
铁路数字微波通信工程设计规范
TB10060-99
148
铁路隧道超前地质预报技术指南
铁建设[2008]105号
149
铁路隧道衬砌质量无损检测规程
TB10223-2004
150
铁路隧道防排水施工技术指南
TZ331-2009
151
铁路隧道防水板铺设工艺技术规定
建技[2010]13号
铁建设[2010]196号
33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
GB50666-2011
34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50010-2011
35
混凝土用水标准
JGJ63-2006
36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
JGJ79-2012
37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50007-2011
38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2001 2008年版
TB10054-2010
96
铁路工程物理勘探规范
TB10013-2010
97
铁路工程岩石试验规程
TB10115-2014
98
铁路工程岩土分类标准
TB10077-2001
99
铁路工程岩土化学分析规程
TB10103-2008
100
铁路工程制图标准
TB/T10058-98
101
铁路工程制图图形符号标准
TB/T10059-98
铁建设[2010]241号
22
高速铁路通信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TB10755-2010
23
高速铁路信号工程施工技术指南
铁建设[2010]241号
铁路建设标准化管理措施
铁路建设标准化管理措施全面推行铁路建设标准化管理,以工程质量安全为核心,以机械化、工厂化、专业化、信息化为支撑,与企业贯标紧密结合,抓源头、抓过程、抓细节,进一步健全完善管理制度,实现管理制度标准化,全面落实人员配备、现场管理和过程控制标准化要求,努力提高铁路建设管理水平,确保工程安全质量。
1.1深入细化四个支撑手段坚持“高标准、讲科学、不懈怠”,落实“六位一体”的要求,全面推行标准化管理,落实“四化支撑”,实施“架子队”模式。
推行铁路建设标准化管理,必须以现代化管理手段作支撑。
光有好的标准、好的管理,没有相应的实施手段作支撑,很难实现标准化管理目标。
机械化、工厂化、专业化、信息化等手段,是规模化、现代化生产的发展趋势,在铁路工程项目上应用广泛,具有标准化管理的共同属性,应作为推行标准化管理的支撑手段。
(1)施工专业化为了提高专业化管理水平,按照专业化要求合理配置资源,实行桥涵、隧道等单项工程以及工序专业化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2)生产工厂化为了实现工厂化管理,混凝土拌和站实行集中管理制度,管理人员和施工作业人员必须分工明确、职责到人、强化对关键工序的过程控制,严格控制掺和料的配制用量,保证质量,有效提高工作效率,使产品质量始终处于受控状态,有利于强化物资管理,有效节约成本。
(3)作业机械化为了加快本铁路建设的步伐,机械设备按照“先进性和适用性相结合,安全环保和实用新技术相结合,单项施工和整体配套施工相结合”的原则,分专业按工作面配备成套机械设备。
施工中要充分发挥机械化专业优势,提升标准化作业水平。
高度重视机械化配套施工,以降低施工安全风险、加快施工进度、提高施工工艺水平。
(4)管理信息化项目施工管理具备接入发包人铁路建设管理信息系统条件,配备相关设备、人员及信息通道,实现办公自动化,财务电算化,数据共享,打印共享,电子邮件传输等一系列功能,同时按照发包人标准化管理的要求,通过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试验室、拌合站、隧道掌子面及隧道监控量测的信息化管理,提交工程实施、管理工程的相关资料,使之作为现场管理重要的基础技术管理手段和支撑,并接受监理单位对信息系统的总体协调和管理。
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关于发布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通知
铁建设〔2007〕107号
各铁路局,集装箱、投资公司,各铁路公司(筹备组):现将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6月20日起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分《铁路建设
项目施工单价承包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试行)》、《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总价承包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试行)》和《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试行)》三种,各种示范文本由独立成册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组成。
建设单位应根据承包模式选用对应的示范文本。
2.示范文本中的空白部分由建设单位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和有关要求进行填写,其他部分不得修改;确需修改的,应书面报经铁道部建设管理司批准后实施。
3.请各单位将本文本执行中的问题、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铁道部建设管理司。
铁建设〔2007〕140号《铁路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暂行规定》等局部修改条文[铁建(2007140号]
铁道部文件铁建设〔2007〕140号关于发布《铁路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暂行规定》等两项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条文的通知各铁路局,投资公司,集装箱公司,各铁路公司(筹备组):现发布《铁路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暂行规定》(铁建设〔2005〕157号)和《铁路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补充标准》(铁建设〔2005〕160号)等两项标准的局部修订条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铁道部原发《铁路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暂行规定》(铁建设〔2005〕157号)和《铁路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补充标准》(铁建设〔2005〕160号)等两项标准的相应条文及相关的铁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中的相关内容同时作废。
以上两项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的局部修订条文由铁道部建设—1—管理司负责解释。
二○○七年七月二十日—2—《铁路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暂行规定》等两项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条文一、在《铁路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暂行规定》中增加一条:1.0.4 桥涵、隧道、路基支挡等结构的混凝土设计强度等级,应同时满足承载力和耐久性的要求,并取其中的较大者。
耐久性要求的混凝土最低强度等级应符合本暂行规定的要求。
〔说明〕强调结构设计应满足耐久性要求。
二、《铁路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暂行规定》表3.2.1修改为:表3.2.1 混凝土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级别三、《铁路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暂行规定》表3.3.1-2修改为:表3.3.1-2 氯盐环境—3—或水中氯离子的含量进行表征。
补充这种情况的环境分类和环境作用等级划分。
四、《铁路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暂行规定》表4.2.2修改为:表4.2.2 粉煤灰的技术要求〔说明〕粉煤灰中的游离氧化钙对混凝土的体积稳定性具有潜在危险,因此在主体结构中不应采用游离氧化钙超过1.0%的粉煤灰进行混凝土的配制。
五、《铁路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暂行规定》4.4.3条、《铁路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补充标准》E.0.3条修改为:粗骨料应采用二级级配或多级级配,其松散堆积密度宜大于1500kg/m3,紧密孔隙率应小于40%。
139号文 安全生产费 铁建设【2007】139号文
关于执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
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铁建设[2007]139号
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 (筹备组),投资、集装箱公司:为贯彻执行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财企[2006)478号),加强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改善铁路工程施工作业条件,减少施工伤亡事故发生,切实保障铁路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来源,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对铁道部《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铁建设[2006)113号,以下简称“113号文”)作如下调整:1.删除“113号文”施工措施费中“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的相关内容,并调整“表9施工措施费率”和“表10设计速度≤120Km/h的工程施工措施费费率表”如下。
2.在“113号文”第十一章“其他费”项下按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的1.5%计列“安全生产费”。
二、铁路工程安全生产费按下表所列范围支出。
(注:列入本表内的安全生产费支出项目不得在概算其他部分重复计列。
)
三、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2007年1月1日至本通知发布之日期间招投标的项目,按承包单位建筑安装工程费的0.9%补列安全生产费,由此而增加的费用在招投标降造费或基本预备费解决。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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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铁建设[2007]177号(2007-9-19颁布有效)
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管理
办法》的通知
现将修订后的《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在建项目的项目管理机构2007年12月1日前按本办法调整到位,项目建议书已批准的建设项目于2007年11月1日前按本办法设置项目管理机构,机构调整及设置有关资料在规定日期前报铁道部建设管理司;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必须按本办法办理,并及时将有关资料报铁道部建设管理司。
铁道部原《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铁建设[2004]93号)同时废止。
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设置,提高建设管理水平,根据《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道部投资、合资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其他建设项目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是指铁道部、铁路局以及合资铁路公司为组织实施铁路建设项目专门成立的机构,包括建设期间的客运专线公司(筹备组)。
第四条项目管理机构应在项目建议书批复后一个月内成立,项目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和负责前期工作的技术人员应及时到位;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一个月内,项目管理机构应组建完毕,人员基本到位;初步设计批复一个月内,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必须全部到位。
第五条项目管理机构设置地点应以方便工作为原则,初步设计批复前项目管理机构可将办公地点设在方便前期工作的地方,初步设计批复后项目管理机构驻地应设在建设项目现场。
长大干线的项目管理机构一般应设在项目中间位置,确需设在一端的,必须同时在中间位置或其他适当的位置设置由项目管理机构领导班子副职为组长的现场工作组(对外可称项目段落指挥部),现场工作组人员在项目管理机构人员中解决;项目管理机构所在地区不得设置现场工作组。
第六条铁道部批准设立的项目管理机构的机构编制,按铁道部有关规定执行。
铁路局批准设立的项目管理机构的机构编制,按铁道部《关于规范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的指导意见》(铁劳卫[2007]170号)执行。
第七条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应具备的专业技术条件:(一)项目管理机构负责人、总工程师、财务主管1.项目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管理工作经历,2年以上铁路建设管理工作经验。
客运专线和投资大于50亿元(含)普通铁路的项目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2.项目管理机构生产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担任过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具有3年以上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经验。
3.项目管理机构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担任过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具有5年以上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经验。
4.项目管理机构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应具有较为丰富的建设项目技术管理经验,具有高级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从事铁路工程建设技术工作10年以上,并从事过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技术管理工作。
5.项目管理机构应设置财务主管,财务主管人员必须具备会计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从事过大中型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工作3年以上。
项目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总工程师、财务主管均为项目管理机构的正式职工。
(二)部门负责人1.综合部门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及组织、人事、劳资等工作经验,综合协调能力较强。
2.其他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具有本部门主要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从事铁路工程建设管理工作8年以上,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并担任过相应的职务。
3.部门负责人均应为项目管理机构正式职工。
(三)项目管理机构业务人员1.工程技术人员。
路基、桥梁、隧道、电气化、信号等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中级及以上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客运专线和投资20亿元以上普通铁路各主要专业至少有1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2.安全质量管理人员。
一般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至少有1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从事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安全质量管理工作5年以上,安全管理人员应具有安全管理资格证书。
3.造价管理人员。
具有工程经济、工程技术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从事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合同管理工作5年以上;投资20亿元以上的项目至少应有1名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或从事工程造价工作5年以上的专职工程经济
人员。
4.财务管理人员。
财会人员必须具备会计从业资格,从事过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工作3年以上的人员应达到二分之一以上。
财务稽核人员应当具备助理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5.物资设备管理人员。
具有物资设备管理类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从事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3年以上。
6.项目管理机构可配备少量的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从事辅助性工作,人员数量不得超过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数的20%。
第八条项目管理机构的主要工作人员以及质量、安全、技术、财务、验工、计价等关键岗位人员必须是项目管理机构的正式职工。
第九条项目管理机构聘用人员及费用列支1.项目管理机构可在人员配置标准内聘用年龄不超过65岁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2.一般项目在人员配置标准内聘用人员总数不得超过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数的20%,聘用人员费用在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列支。
3.未聘请咨询单位协助建设管理的客运专线公司(筹备组),经铁道部批准,可外聘工程技术、经济人员,其数量一般控制在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数的35%之内。
聘用人员费用在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列支。
4.项目管理机构可以在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数外聘用司机、炊事员等后勤人员,聘用费用在建设单位管理费中支付,但不准超过项目管理机构当年工资总额的15%。
5.因工作临时需要,项目管理机构可以在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数外临时聘用少量技术管理人员,聘用费用在建设单位管理费中支付,但不准超过项目管理机构当年工资总额的5%。
6.项目管理机构不准从在本建设项目承担施工、设计任务的企业的现职或退休人员中聘用人员。
第十条对客运专线公司筹备组从路内外调入或以借调方式聘用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按《关于客运专线公司筹备组管理的若干规定》(铁办[2004]108号)执行;对国有控股客运专线公司、铁路局项目管理机构从路内外调入人员,由企业与调入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对国铁控股客运专线公司、铁路局项目管理机构从路内外以借调方式聘用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参照铁办[2004]108号执行,并依法与借调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使用退休返聘人员,双方应按照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规定签订协议,明确返聘期间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等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项目管理机构中,国铁控股公司人员的工资管理,执行铁道部《关于国铁控股铁路客运专线公司劳动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铁劳卫函[2005]765号);客运专线公司(筹备组)人员的工资管理,执行铁道部《关于加强铁路新线公司筹备组工资管理的通知》(铁劳卫函[2005]1027号);铁路局所属项目管理机构和作为出资人代表的合资公司人员的工资管理,执行铁路局有关规定;其他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工资,可参照国铁控股铁路客运专线公司的有关规定,按照决策程序确定。
国铁出资人代表要加强对项目管理机构的工资管理,项目管理机构自觉接受国铁出资人代表的监督。
第十二条项目建议书批复后30天内、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40天内,铁路局或客运专线公司(筹备组)应将项目管理机构组建以及人员到位情况报铁道部建设管理司。
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40天内,项目管理机构应填写《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情况表》(附件),由铁路局或客运专线公司(筹备组)将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设置情况报铁道部建设管理司。
第十三条项目管理机构未按规定设置的,应按铁道部规定和铁道部《关于规范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的指导意见》(铁劳卫[2007]170号)进行调整,调整到位后方可组织项目建设。
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未按规定及时配置或影响建设工作的,按规定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
第十四条项目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置纳入建设单位年度考核内容,未按规定设置机构并配置人员的,建设单位年度考核不能评为A级;影响建设工作的,不能评为A、B级。
第十五条项目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总工程师、财务主管一般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新配备的人员必须符合任职条件并按规定程序任免;人员调整20天内报铁道部建设管理司。
第十六条项目管理机构应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在定员范围内调配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以确保专业配置和人员数量满足项目管理工作需要,新配备的人员必须达到任职条件。
项目管理机构每年将人员调整情况报铁道部建设管理司。
第十七条项目管理机构成立后参与前期工作发生的费用,由项目管理机构按铁道部规定申报,在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中列支,待开工后转入建设项目。
第十八条项目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铁道部规章,加强项目管理,按铁道部下发的铁路建设单位管理指南,建立健全工程技术、质量安全、财务管理、廉政建设等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项目管理机构应加强对人员的业务培训,组织人员参加铁道部、铁路局组织的岗位培训,努力提高全员业务素质。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铁道部原《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铁建设[2004]9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