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sa[公务员考试]2011年河南省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大纲解读
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大纲详解:占有概念
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大纲详解:占有概念【导读】河南政法干警考试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
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
教育入学考试科目由教育部根据国家统一高等院校入学考试模式,结合试点班特点按层次确定。
其中,报考专科的考生需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的考试;河南政法干警考试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
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
教育入学考试科目由教育部根据国家统一高等院校入学考试模式,结合试点班特点按层次确定。
其中,报考专科的考生需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的考试;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的考生需参加民法学的考试,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河南华图特整理政法干警考纲资料。
占有概述国家公务员| 事业单位| 村官| 选调生| 教师招聘| 银行招聘| 信用社| 乡镇公务员| 各省公务员|一、占有的概念和性质占有是对物在事实上的占领、控制。
占有的标的以物为限,因而物之外的财产权(如专利权),只能成立准占有,而不能成立占有。
在现代民法上,占有成为独立于所有权及他物权的一项制度,无论是所有权人的占有,还是非所有权人的合法占有、非法占有等,均受到占有制度的保护。
在我国,根据民法通则及其他法律的规定,是将占有作为所有权的一项权能来加以规定的,并未承认占有作为一项独立的制度。
但在学理上大多数学者都认为我国应建立独立的占有制度。
由于占有是在事实上对物的管领、控制,因此它不要求占有人有占有物的权利。
至于根据什么标准确认占有人在事实上对物有管领、控制,应当从人对物的空间、时间的支配来具体确认。
在空间上,物应当处于人的力量作用的范围内始得谓占有,如房屋、土地因使用而占有,放置在家中的衣物、家具等财产属于主人占有;在时间上,人对物的某种支配应当持续一定的时间方为占有,如仅是暂时的接触,就国家公务员| 事业单位| 村官| 选调生| 教师招聘| 银行招聘| 信用社| 乡镇公务员| 各省公务员|只是持有而不是占有,如主人请客,客人对餐具虽有使用,但不能认为是占有。
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大纲详解:合同的订立
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大纲详解:合同的订立【导读】河南政法干警考试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
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
教育入学考试科目由教育部根据国家统一高等院校入学考试模式,结合试点班特点按层次确定。
其中,报考专科的考生需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的考试;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的考生需参加民法学的考试,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河南华图特整理政法干警考纲资料。
河南政法干警考试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
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
教育入学考试科目由教育部根据国家统一高等院校入学考试模式,结合试点班特点按层次确定。
其中,报考专科的考生需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的考试;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的考生需参加民法学的考试,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河南华图特整理政法干警考纲资料。
国家公务员| 事业单位| 村官| 选调生| 教师招聘| 银行招聘| 信用社| 乡镇公务员| 各省公务员|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是合同双方动态行为和静态协议的统一,它既包括缔约各方在达成协议之前接触和洽谈的整个动态的过程,也包括双方达成合意、确定合同的主要条款或者合同的条款之后所形成的协议。
前者如要约邀请、要约、反要约等等,包括先合同义务和缔约过失责任;后者如承诺、合同成立和合同条款等。
合同订立,指的是两方以上当事人通过协商而于互相之间建立合同关系的行为。
一、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合同订立包括:第一,要约;第二,承诺;第三,合同的成立时间和成立地点;第四,格式条款;第五,缔约过失责任。
所有的合同成立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程序。
比如,国家公务员| 事业单位| 村官| 选调生| 教师招聘| 银行招聘| 信用社| 乡镇公务员| 各省公务员|理论上探讨的,交叉要约,一般不导致合同的成立。
因为在交叉要约中只有要约,没有承诺。
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大纲详解分析:事实婚姻
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大纲详解分析:事实婚姻
【导读】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大纲详解分析:事实婚姻
河南政法干警考试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
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
教育入学考试科目由教育部根据国家统一高等院校入学考试模式,结合试点班特点按层次确定。
其中,报考专科的考生需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的考试;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的考生需参加民法学的考试,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河南华图特整理政法干警考纲资料。
婚姻事实
1、事实婚姻的概念
事实婚姻作为婚姻关系存在的一种方式,是指男女双方未按法律规定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所
国家公务员| 事业单位| 村官| 选调生| 教师招聘| 银行招聘| 信用社| 乡镇公务员| 各省公务员|
形成婚姻。
2、我国现行婚姻法对事实婚姻的规定
新的《婚姻法》已经取消了事实婚姻,也就是说,现在法律不承认事实婚姻,只承认已经登记有合法手续的婚姻。
本文转自[华图教育] 转载请注明出处原文链接:/2012/0720/3348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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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大纲解读--民法
3.担保物权消灭的情形
六、占有
(一)占有概述
1.占有的概念
2.占有的分类
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二)占有的保护
第三部分债权
(三)合同的效力
1.合同的生效
(1)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的区别
(2)合同生效的要件(见“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1)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概念、成立条件、行使和效力
(2)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概念、成立条件、行使和效力
无
第三部分债权
无
(四)债的保全
1.债的保全的概念
2.债权人的代位权
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成立要件、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及效力。
3.债权人的撤销权
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概念、成立要件、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及效力。
(六)债的移转
2011年基层政法干警招录考试《文化综合》之民法学大纲解读
华图教育
试卷内容结构2011年与2010年的对比情况如下:
2010年
2011年
总论
约20%
约20%
物权
约14%
约20%
债权
约26%
约20%
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权
约26%
约20%
民事责任
约14%
约20%
试卷题型结构2011年与2010年的对比情况如下:
无
第一部分总论
无
四、合伙
(一)合伙的概念
(二)普通合伙
1.普通合伙的概念与特征
2.普通合伙设立的条件
3.普通合伙的财产
4.普通合伙事务的执行
5.普通合伙损益的分配与合伙债务的承担
6.普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
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大纲详解分析:名称权
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大纲详解分析:名称权【导读】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大纲详解分析:名称权河南政法干警考试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
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
教育入学考试科目由教育部根据国家统一高等院校入学考试模式,结合试点班特点按层次确定。
其中,报考专科的考生需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的考试;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的考生需参加民法学的考试,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河南华图特整理政法干警考纲资料。
名称权名称权,是指法人及特殊的自然人的组合体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的名称以及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并不受他人侵犯的一项人格权。
国家公务员| 事业单位| 村官| 选调生| 教师招聘| 银行招聘| 信用社| 乡镇公务员| 各省公务员|名称权-内容(1)依法决定自己的名称1985年5月23日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工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2条规定,企业申请登记时,企业的名称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准予登记后,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
由市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的冠以市名、县名的企业名称,在市、县范围内享有专用权,在同一市、县范围内,同行业企业不得重名;在省、自治区一级或在全国范围内的均按此原则办理。
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名称前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的市名或县名(商业企业的牌匾可以不冠地名)。
企业不得使用下列名称:对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以外国文字或汉语拼音字母组成的名称;以数字组成的名称。
此外,除全国性公司外,企业不得使用“中国”、“中华”等字样的名称。
(2)在经营活动中有权使用自己的名称国家公务员| 事业单位| 村官| 选调生| 教师招聘| 银行招聘| 信用社| 乡镇公务员| 各省公务员|他人无权干涉,但必须使用自己的真实名称,不得假冒、盗用其他企业的名称。
(3)依法改变自已的名称。
2011年政法干警招录改革民法学考试大纲(1)(1)
第一部分总论一、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二)民法的调整对象(三)民法的渊源.制定法.习惯(四)民法的适用范围.时间上的适用范围.空间上的适用范围.对人的适用范围(五)民法的基本原则.自愿原则.平等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二、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概述.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
(二)民事权利.民事权利的概念.民事权利的分类财产权与人身权;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绝对权与相对权;主权利与从权利;原权利与救济权;既得权与期待权。
(三)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公力救济.私力救济自卫行为;自助行为。
(四)民事义务的概念与分类三、自然人(一)自然人概述.自然人的概念.自然人的住所(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与特征.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与特征.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四)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宣告失踪宣告失踪的条件与程序;宣告失踪的效力。
.宣告死亡宣告死亡的条件与程序;宣告死亡的效力;死亡宣告的撤销。
(五)监护.监护的概念.监护的设立法定监护;指定监护。
.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监护人的职责三、法人(一)法人概述.法人的概念与特征.法人应具备的条件.法人的机关(二)我国现行立法对法人的分类(三)法人民事权利能力.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四)法人民事行为能力.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征(五)法人的变更、终止与清算.法人变更的概念与类型.法人终止的概念与原因.法人清算的概念与清算终结四、合伙(一)合伙的概念(二)普通合伙.普通合伙的概念与特征.普通合伙设立的条件.普通合伙的财产.普通合伙事务的执行.普通合伙损益的分配与合伙债务的承担.普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入伙的概念、条件及效力;退伙的概念、形式及效力。
2011政法干警民法学大纲完整版
民法学考试大纲第一部分总论一、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包括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2.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三)民法的渊源(1)制定法,包括A宪法B民事法律C国务院发布的民事法规、决议和命令D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E国务院各部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F地方性法规。
(2)习惯法,指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
(四)民法的适用范围(1)时间上的适用范围一般来讲,民法的效力自实施之日发生,至废止之日停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6条规定:“1987年1月1日以后受理的案件,如果民事行为发生在1987年以前,适用民事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政策,当时的法律、政策没有具体规定的,可以比照民法通则处理。
”(2)空间上的适用范围A.凡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其所属各委、部、局、署、办等中央机关制定并颁布的民事法规,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领空、领海以及根据国际法、国际惯例应当视为我国领域的一切领域。
B.凡属地方各级政权机关根据各自的权限所颁布的民事法规,只在各该政权机关管辖区内发生效力,在其他区域不发生效力。
(3)对人的适用范围A.我国民法对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自然人或设立在中国境内的中国法人及其他组织,具有法律效力。
B.我国民法对居留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经我国政府准许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外国法人及其他组织,原则上具有法律效力;但有两种例外:a.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双边协定的规定或经我国认可的国际惯例,我国民法对享有司法豁免权的外国公民不具有法律效力,b.我国民法中某些专门由中国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权利能力,对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外国法人和其他不具有法律效力。
2011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试题笔记
2011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试题笔记2011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合同法总则笔记(1)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的法律特征:(1)、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行为。
(2)、合同是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行为。
(3)、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
3、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法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合同法的调整对象与调整范围:(1)、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订阅的民事权利义务协议,属于民事法律关系。
(2)、合同法只调整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财产关系。
5、合同法的本质和地位:合同法本质上是财产流转关系的法律规范;合同法是民法体系中的民事单行法;合同法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1)、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3)、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6、合同法的主要特点:(1)、从实际出发,总结与借鉴吸收相结合。
(2)、充分体现鼓励交易与意思自治的理念。
(3)、表现了合同法制定和初稿的时代特色。
(4)、经济效率与社会公正、交易便捷与交易安全的价值取向相互兼顾。
(5)、普遍化的合同制度与类型得到了全面规制。
(6)、新的法律框架科学严谨,各种新制度构筑完备。
(7)、立法技术不断提高,立法语言日趋规范。
7、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合同法基本原则:是指对合同关系的本质的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特征: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一般规范性和不确定性。
合同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保护公序良俗原则和合法原则。
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以下主要意义:(1)、凝固和体现了立法的根本精神。
(2)、是合同法具体规范的总的指导思想。
(3)、提供了最高的行为准则。
(4)、是实施法律的根本依据。
平等原则:是我国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意味着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相对方。
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大纲详解:合同的履行
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大纲详解:合同的履行【导读】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大纲详解:合同的履行河南政法干警考试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
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
教育入学考试科目由教育部根据国家统一高等院校入学考试模式,结合试点班特点按层次确定。
其中,报考专科的考生需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的考试;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的考生需参加民法学的考试,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河南华图特整理政法干警考纲资料。
合同的履行1、合同履行的规则对于依法生效的合同而言,在其履行期限届满以后,债务人应当根据合同的具体内容和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国家公务员| 事业单位| 村官| 选调生| 教师招聘| 银行招聘| 信用社| 乡镇公务员| 各省公务员|实施履行行为。
债务人在履行的过程中,应当遵守一些合同履行的基本规则。
履行主体合同履行主体不仅包括债务人,也包括债权人。
因为,合同全面适当地履行的实现,不仅主要依赖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同时还要依赖于债权人受领履行的行为。
因此,合同履行的主体是指债务人和债权人。
除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性质上必须由债务人本人履行的债务以外,履行也可以由债务人的代理人进行,但是代理只有在履行行为是法律行为时方可适用。
同样,在上述情况下,债权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代为受领。
此外,必须注意的是,在某些情况下,合同也可以由第三人代替履行,只要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或者符合合同的性质,第三人也是正确的履行主体。
不过,由第三人代替履行时,该第三人并不取得合同当事人的地位,第三人仅仅只是居于债务人的履行辅助人的地位。
履行标的国家公务员| 事业单位| 村官| 选调生| 教师招聘| 银行招聘| 信用社| 乡镇公务员| 各省公务员|合同的标的是合同债务人必须实施的特定行为,是合同的核心内容,是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所在。
合同标的不同,合同的类型也就不同。
2011年河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备考
2011年河南政法干警考试备考指南政法干警考试即将开始,不同教育层次考试内容也有所不同,很显然法硕的考试科目和考试难度是最大的。
如何正确理解和把握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部分的知识点?本篇文档将与大家逐一分享。
专业综合I【阅读提示】专业综合I包括刑法学和民法学,这部分一直在政法干警考试中占很大比重。
本文从刑法和民法科目的考试特征和形式以及试卷结构出发,给出考生一些实用的建议。
刑法学和民法学是我国最重要的两部部门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极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其阶级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
民法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间、法人间及公民与法人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法律,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
刑法学和民法学一直是政法干警考试的“大户”,它涵盖面广,分值重,所涉及的知识及时反映了我国新近颁布的一些司法解释,体现了考试的时效性,同时也有传统的大量重要知识点,且考查的知识点趋于细化,考试的形式也趋于成熟,体现了知识点的重其所重、轻其所轻。
一、刑法和民法科目的考试的特征:1 紧扣立法(司法解释),多考热点政法干警考试主要是为了适应我国经济的发展,为我国培养应用型、综合型的政法干警人才而设,所以,内容肯定紧跟着我国法律的变化。
相比之下,对热点事件的回应和关注也一直是这一考试的一大特色,考生仍需多听多读,多思多看。
另外,大纲中明确给出了考试依据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尤其是大纲中提及的司法解释必将是重点,考生应特别注意。
2 重点恒重虽然政法干警招录考试试点推广不久,但不意味着考试的不确定性,它跟其他任何一个法律类考试一样,重者恒重,轻者恒轻。
考生要想在考试中拿到高分,必须注意重点知识的通透,但相辅相成的应该是知识体系的完善,对于细节部分给予足够关注,全面性地进行学习。
2011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试题笔记
2011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试题笔记2011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合同法总则笔记(1)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的法律特征:(1)、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行为。
(2)、合同是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行为。
(3)、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
3、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法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合同法的调整对象与调整范围:(1)、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订阅的民事权利义务协议,属于民事法律关系。
(2)、合同法只调整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财产关系。
5、合同法的本质和地位:合同法本质上是财产流转关系的法律规范;合同法是民法体系中的民事单行法;合同法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1)、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3)、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6、合同法的主要特点:(1)、从实际出发,总结与借鉴吸收相结合。
(2)、充分体现鼓励交易与意思自治的理念。
(3)、表现了合同法制定和初稿的时代特色。
(4)、经济效率与社会公正、交易便捷与交易安全的价值取向相互兼顾。
(5)、普遍化的合同制度与类型得到了全面规制。
(6)、新的法律框架科学严谨,各种新制度构筑完备。
(7)、立法技术不断提高,立法语言日趋规范。
7、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合同法基本原则:是指对合同关系的本质的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特征: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一般规范性和不确定性。
合同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保护公序良俗原则和合法原则。
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以下主要意义:(1)、凝固和体现了立法的根本精神。
(2)、是合同法具体规范的总的指导思想。
(3)、提供了最高的行为准则。
(4)、是实施法律的根本依据。
平等原则:是我国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意味着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相对方。
2011年政法干警招录改革民法学考试大纲
2011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教育入学考试民法学考试大纲教育部考试中心1目录I.考查目标 (2)II.考试形式和试卷结构 (2)III.考查内容 (3)IV.题型示例及参考答案 (192)I.考查目标1.能够比较准确地理解民法学基本概念的内涵与外延,较为系统地掌握民法学的基本原理。
2.能够理解各种基本民事权利,具备在具体社会关系中识别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能力,并力求准确地表述基本民事权利义务的内容。
3.具备运用民法学理论分析和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具体民事法律问题的能力。
II.考试形式和试卷结构一、试卷满分及考试时间本试卷满分为150分,考试时间为150分钟。
二、答题方式答题方式为闭卷、笔试。
三、试卷内容结构总论约20%物权约20%债权约20%人身权、婚姻家庭、继承权约20%民事责任约20%四、试卷题型结构单项选择题35小题,每小题2分,共70分简答题3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论述题1小题,20分案例分析题2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III.考查内容第一部分总论一、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间、法人间及公民与法人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部门法之一,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指民法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包括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兼有财产、人身二重性质的知识产权关系(三)民法的渊源:民法的渊源,又称民法的法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来源或表现形式。
我国民法的渊源主要是指国家有关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有关民事的规范性文件。
1.制定法:(一)宪法中的民法规范一、制定法(一)宪法中的民法规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民事法律的立法依据。
宪法中的作为民事法律所依据的原则和规定,如关于所有权的规定、关于民事主体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等,既是民事法律的立法依据,也是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大纲详解:合同的订立(2)
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大纲详解:合同的订立(2)【导读】河南政法干警考试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
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
教育入学考试科目由教育部根据国家统一高等院校入学考试模式,结合试点班特点按层次确定。
其中,报考专科的考生需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的考试;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的考生需参加民法学的考试,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河南华图特整理政法干警考纲资料。
3.要约的撤回和撤销(1)要约的撤回撤回和撤销的区别:撤回,要约尚未生效;撤销,要约已经生效。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到约人。
(2)要约的撤销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国家公务员| 事业单位| 村官| 选调生| 教师招聘| 银行招聘| 信用社| 乡镇公务员| 各省公务员|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二)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三)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4.要约的失效要约的失效前提是要约已经生效。
要约失效的情形有以下几种:(1)拒绝要的约通知,到达要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二)承诺1.在承诺中,承诺既可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也可以以行为的方式作出。
有效的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有效的承诺,几个要件:(1)必须是受要约人作出的。
(2)只能向要约人作出,向第三人作出的不构成有效的承诺。
(3)必须在要约确定的的承诺期限内到达。
(4)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际性变更。
2.承诺期限。
主要了解第二十四条,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国家公务员| 事业单位| 村官| 选调生| 教师招聘| 银行招聘| 信用社| 乡镇公务员| 各省公务员|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
政法干警招录考试民法学大纲考点详解(部分)
第一部分总论一、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根据各国现有民法(包括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精神,民法概念的完整表述应是:民法是以民事方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所谓民事方法是指民法的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确立民事主体平等地位,尊重、保障民事的财产权益和人身权益,对被侵犯权益给予赔偿的方法。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根据我国民事立法和实践,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可以概括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平等主体以自愿为基础的具体的经济关系。
财产范围包括以下内容:①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
如土地、房屋、服装、机器设备等,通常称之为集体财产或有形财产。
②智力成果。
如著作、专利、商标等。
③受法律保护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
如企业名称、商业秘密等。
后两者通常称之为无体财产或无形财产。
所以,财产是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智力成果和利益。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具有以下三个特点:(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具体的经济关系。
经济关系是在物质资料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
具体的经济关系是人们有意识的经济活动形成的,法律可以对人们的经济活动进行调整。
民法通过对财产关系的调整,保护当事人的财产权利,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2)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财产归属关系主要是财产所有关系,其经济性质属于所有制范畴。
财产流转关系是指财产由一人(包括组织)向另一人转移而发生的关系,其经济性质属于商品交换关系,典型表现是商品买卖关系,还包括货币借贷、货物运输、货物保管、知识产权转让,此外也包括财产的借用关系、赠与关系等。
(3)民法调整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
主体地位的平等性,决定了他们之间发生财产关系必须坚持自愿原则。
这也是区别于行政法、刑法、经济法等部门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界限。
2.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2011年法律硕士(法学)大纲解析之民法学
2011年法律硕士(法学)大纲解析之民法学正如我们在解析一种所说2011年的大纲相比于2010年而言并无太大变化,民法学更是如此,基本上没有什么变化。
民法理论博大精深,既具有严密的科学性,又具有强烈的实践性,各个具体制度的内容之间盘根错节,具有比其他部门法更为明显的严密体系。
也正因为如此,民法成为大部分考生最头痛的科目。
根据跨考教育专家的观点,学习民法,在掌握各个具体制度理论精髓之基础上,应当务求贯通各项制度之间的联系,既能从体系上整体把握民法理论,又不乏对具体制度的探微见幽。
否则就会只见树木不见森林,陷入自相矛盾的歧途。
下面就由法硕考研专家带领大家一起去分析一下2011法硕考研的重难点和复习方法:民法的知识体系(一)民事主体1、自然人: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对此的法律规制主要见于《民法通则》。
2、法人(1)企业法人:这又分为公司企业法人和非公司企业法人。
(2)非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法人。
3、其他组织:法人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组织,其中后者又分为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组织。
在民事主体部分,《民法通则》做出的是一般性的规定,特别是在法人和其他组织方面,比如,对于公司企业法人由《公司法》予以调整,合伙企业由《合伙企业法》调整,个人独资企业则由《个人独资企业法》调整,非公司企业法人则由《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等调整。
故而,考生在复习的时候只要能掌握一般性的规定即可,对本部分重要知识点的梳理详见下文,此处不多述及。
(二)民事权利1、人身权:主要是身份权,包括配偶权、亲属权、亲子权、荣誉权等。
2、人格权(1)一般人格权: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人格独立、人格平等(宪法、民法通则)(2)具体人格权:姓名权/名称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肖像权、隐私等3、继承权(继承法)4、知识产权:著作权及邻接权(著作权法)、专利权(专利权法)、商标专用权(商标法)5、财产权(1)物权A、所有权:不动产(土地、房屋等)、动产、共有、建筑物区分所有B、占有C、他物权a 用益物权:地役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典权、特别法上的用益物权等b 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2)债权A、合同之债B、单方允诺之债C、缔约过失之债D、侵权之债:一般侵权、特别侵权E、无因管理之债F、不当得利之债在民事权利方面,毫无疑问,主要知识点和重点集中于物权和债权部分,在这两个部分又以《物权法》和《合同法》为重点中的重点,这两个法律和《民法通则》加上与它们相关的司法解释就构成民法学部分中的核心。
2011年政法干警文化综合考试大纲变化解读
2011年政法干警文化综合考试大纲变化解读随着《2011年政法干警文化综合考试大纲》的公布,考生复习文化综合科目就有了权威的指导。
文化综合考试从2009年开始面对高中及以上学历起点专科的考生进行《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的考试,已经考过两年。
针对2011年文化综合大纲的诸多变化,华图政法干警考试研究中心的专家在认真研读2010、2011两年的大纲的基础上,对2011文综大纲的变化进行详细解读,希望对参加基层政法干警文综考试的考生有所帮助。
一、考查目标历史部分变化比较大,地理和政治没有任何变化。
1.“再认、复述重要的历史事实”更改为“再认历史知识,理解重要的历史事物、历史概念和历史结论”;华图解读:新大纲增加了考生的理解能力的考查,这就要求考生不仅是“背会”,更重要的是要理解,尤其对于重大的历史事件、历史人物、原因背景以及结论的分析与理解。
2.“从历史材料中最大限度地获取有效信息,分析问题,提炼观点,或从中选取某些有效信息支持特定论点;分析不同的历史材料,得出正确结论。
”更改为“阅读和解释材料,评价和运用材料”;华图解读:新大纲增加了考生对材料的评价能力的考查,这就要求考生不仅是阅读、理解、运用材料,还要会评价材料本身的正确性,选取适当的材料,防止材料上的陷阱。
此外,“评价”一定要以教材和大家都比较认可的说法为准,切忌标新立异,语句偏激。
3.“依据历史事实比较、评价历史事件和历史人物,对某些观点进行论证。
”更改为两条:其一,“掌握比较、分析、归纳、考证等基本历史方法”,其二,“组织论据,说明、论证和探究历史问题”;华图解读:新大纲明确提出了“基本历史方法”,对考生的比较、分析、归纳、考证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这就要求考生在学习的时候,不局限于各个分散的知识点的学习,要注重中外比较、古今比较、人物比较、事件比较等,并在比较之后进行分析和归纳,形成一个完整的整个历史的知识体系,这就为考证打下了基础,也能更好地“组织论据,说明、论证和探究历史问题”。
2011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好东西
2011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复习重点汇总民法学是理论性、系统性、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其重点不可能体现在部分的内容上,所以考生在复习民法学内容时,重点应在于理解和准确把握民法的体系、民法的基本理论、民法的调整原则和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从教育部考试中心编写的09年政法干警招录用《民法学考试大纲》(后称大纲)来看,民法学考试的内容大体包括民法总论部分、物权法部分、债法部分和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部分.根据大纲的要求,我们认为各部分的复习重点主要为以下内容:(一)总论部分民法学总论部分包括了民法的一些重要制度,学好这一部分内容,是深入学习民法学的基础.这一部分的重点内容包括:1.民法的本质.所谓民法是指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原则.民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民法的调整原则是贯彻宪法宗旨、体现民法精神、规范民事活动、指导民事审判的基本准则.把握好民法的调整原则,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各项民事制度.考生在复习民法的调整原则时,应结合民法的其他内容,深入理解.特别是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被认为是民法的“帝王原则”,考生应准确把握其基本含义和该原则在民法基本制度中的体现.3.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事实.就民事法律关系而言,要求考生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分类、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特别是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考生要有较清楚地认识.就民事法律事实而言,要求考生重点掌握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及其基本分类、各项分类的含义.4.公民(自然人)和法人制度.首先,应掌握公民的概念与本质;其次,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考生应当掌握的重点内容.特别是,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同特点及比较,考生在复习时,更应当重点掌握.其他的如监护制度、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及法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也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5.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法和民法学的核心内容,其知识点也比较多,考生在复习时,对这一部分内容应当重点掌握.这部分内容主要包括: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和形式、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附条件以及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及构成等.考生在复习本部分内容时,应当首先准确掌握各相关的概念.比如,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及构成等.考生在复习本部分内容时,应当首先准确掌握各相关的概念.比如,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考生应当能够准确记住它的概念和特征,能够理解它和无效民事行为的区别,能够掌握它的法律效力和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等.6.代理.代理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考生要注意准确掌握代理的概念,并根据此概念,理解代理的法律特征.其他如代理的适用范围和种类、代理权及其行使、无权代理的概念和无权代理的效力以及表见代理制度,这些都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7.诉讼时效.重点掌握时效和诉讼时效的概念、种类及其性质、诉讼时效的效力、诉讼时效和取得时效的区别、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诉讼时效的意义、诉讼时效的种类、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和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期间的概念、种类病情计算等.8.民事责任.重点掌握民事责任的概念、特征、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民事责任的分类和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一般侵权责任和特殊侵权责任的类型、违反合同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承担方式以及违反合同民事责任的免责理由,这些都是考生需要掌握的内容.(二)物权法部分物权法部分的重点内容主要有物权的种类和体系、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所有权、他物权、共有和相邻关系等.1.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是权利主体依法直接支配特定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物权的法律特征可以通过物权与债权的对比加以说明.2.物权的种类.对于物权的种类,考生应当掌握物权体系的基本构成和各种物权的概念特征,以及我国法律所确定的物权类型.3.物权的民法保护.物权方法和债权方法的异同是考生应当掌握的内容.考生还需要掌握物权的民法保护的五种方法:请求返还原物、请求排除妨害、请求消除危险、请求恢复原状和请求赔偿损失的概念和适用条件.此外,关于自力救济与公力救济的概念、特征及相互区别也应掌握.4.所有权.所有权的概念和特点、所有权的内容,即所有权的权能的含义、所有权的限制、所有权的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的方法、所有权的消灭原因都是考生应当掌握的内容.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意义和条件也是这一部分的重要内容.5.他物权.各种物权的概念、特征、成立或取得条件、权利的内容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特别是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内容是考生应当特别注意的部分.6.共有.共有是指某项财产同时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所有的民事法律关系.考生应当掌握按份共有、共同共有的概念、特征以及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7.相邻关系.考生应当掌握相邻关系的概念、特征、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和实践中几种主要的相邻关系的具体处理要求.(三)债法部分债法和物权法并列为民法的两个重要的分支部门.在债法中,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较多,考生应当能够准确把握.1.债的概念和债的种类.债是特定人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债的主体、内容、客体是债的三要素,这是考生应当理解的内容.对于债的不同分类以及各种分类的法律意义考生应当重点把握.2.债的发生、变更和消灭.考生应当掌握:债的关系可因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等法律事实而发生;债的变更包括债的内容变更、债的主体变更;债的消灭的原因主要有履行、解除、抵销、提存、免除和混同.3.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财产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以及对不当得利之债的处理,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4.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以及对无因管理之债的处理,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5.合同法部分.这一部分的内容较多,考生在复习时应当重点掌握:合同的概念、合同的种类;合同订立的概念、要约的概念、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要约的效力、要约的生效时间和要约失效的原因;承诺的概念、承诺的方式和时间、承诺的撤回;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缔约过失责任的含义、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条件和合同法关于产生缔约过失责任原因的规定;合同效力的表现、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订立合同的效力、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所订立合同的效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越权订立合同的效力、无处分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履行的概念、合同履行的原则、内容、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合同变更的含义、合同解除的条件;合同担保的概念与种类、保证的概念与设定、保证的两种方式和保证的效力、定金的性质、定金的种类与效力、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各种合同的概念、特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等等.(四)人身权部分人身权部分的重点内容主要是人身权的特征和类型.1.人身权的概念、特征和种类.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它是民事主体的一项最基本的民事权利,是其他民事权利存在的前提.其特征主要体现为它没有财产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权益,但与权利主体的财产权有一定的联系,且与权利主体的人身紧密联系,不可分离.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其区别主要是权利取得的方式不同、主体范围不同、权利对象不同.此外,对人身权与人权之间的异同也要有所了解.2.人格权.人格权的类型主要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各誉权、隐私权.3.身份权.身份权的类型主要包括荣誉权、配偶权和亲属权.(六)继承部分1.继承的概念、种类和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继承是指将死考生前所有的、于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制度.继承的主要分类是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本位继承与代位继承.除此之外,考生对我国继承制度的五大基本原则也应当有基本的了解.2.继承权.考生应当掌握继承权的概念、继承权的行使、丧失继承权的情形以及放弃继承权的方式、继承权的保护、遗产的概念与范围.3.法定继承.考生应当掌握法定继承的概念、特征和适用条件、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区别及其适用条件、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和方法.4.遗嘱继承.考生应当掌握遗嘱、遗嘱继承的概念和特征、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遗嘱继承人的范围、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的区别、遗嘱的有效条件、遗嘱的撤销和变更方式、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特征及其与遗嘱继承的区别.5.遗产的处理.应掌握继承开始的时间与通知的范围及遗产的范围、遗产的分割原则和分割方法、遗产债务的范围、遗产债务的清偿原则和清偿办法、无人继承的遗产的处理、“五保护”遗产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