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50年6月29日中央人民政府命令公布1950年6月29日起施行)为了明确规定工会组织在新民主主义国家政权下的法律地位与职责,使全国工人阶级更好地组织起来,发挥其在新民主主义建设中应有的作用,特颁布工会法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工会是工人阶级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
凡在中国境内一切企业、机关和学校中以工资收入为其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之体力与脑力的雇佣劳动者及无固定雇主的雇佣劳动者,均有组织工会之权。
第二条工会组织原则,根据全国劳动大会通过之中华全国总工会章程之规定,应为民主集中制。
各级工会委员会,均应由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工会会员有根据工会章程之规定随时撤换其所选举之代表或委员之权利。
各级工会委员会,应向所代表之会员群众或其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并服从上级工会组织之决议或指示。
第三条工会为根据全国劳动大会及各产业工会(包括文化教育工作者工会、公务人员工会等)之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与决议所组成之群众团体,有其全国独立的、统一的组织系统,以中华全国总工会为最高领导机关。
凡工会组织成立时,均须报告中华全国总工会或其所属之产业工会、地方工会,经审查批准后,转请当地人民政府登记备案。
第四条凡不是根据本法第三条之规定所组织的任何其他团体,不得称为工会,不得享受本法所规定之权利。
第二章工会的权利与责任第五条在国营及合作社经营的企业中,工会有代表受雇工人、职员群众参加生产管理及与行政方面缔结集体合同之权。
第六条在私营企业中,工会有代表受雇工人、职员群众与资方进行交涉、谈判、参加劳资协商会议并与资方缔结集体合同之权。
工会法全文
工会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维护社会稳定,规范工会组织的活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全国总工会是全国整个工会组织的最高领导机构。
第三条全国工会根据行业、区域,设立不同层级的工会机构。
工会机构由工会会员选举产生。
第四条工会以劳动者的个人利益为出发点,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
第五条工会发挥自身作用,要遵守法律法规,协助和监督企业依法行使权力。
第二章工会会员第六条有就业的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退休人员均可以加入工会成为工会会员。
第七条工会会员享有平等权利,有权参与工会的讨论和决策。
第八条工会会员有义务维护工会的权益,接受工会的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工会会员有权向工会提出合理的利益诉求和建议。
第十条工会会员应当遵守工会的章程和决议,积极参与工会组织的活动。
第三章工会的权益第十一条工会有权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订立和执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十二条工会有权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与劳动者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
第十三条工会有权参与制定和修改与劳动者权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十四条工会有权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劳动报酬、工时、休假等。
第十五条工会有权组织职工教育、技能培训和咨询服务等活动。
第四章工会机构第十六条工会设立办事处,负责处理工会日常事务。
第十七条工会设立委员会,由工会会员选举产生,负责制定工会的章程和决议。
第十八条工会设立各种委员会,如监察委员会、财务委员会等,负责具体事务的执行。
第十九条工会可聘请专业人员为工会服务,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二十条工会在企事业单位设立工会支部,负责与单位内部劳动者沟通、协商。
第五章工会经费第二十一条工会经费包括会费、捐款、赞助和政府拨款等。
第二十二条工会会员每月缴纳会费,缴费标准由工会自行决定。
第二十三条工会经费用于开展工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不得挪用或滥用。
第二十四条工会经费的使用要公开透明,接受工会会员的监督。
广东省工会法实施细则
广东省工会法实施细则工会原意是指基于共同利益而自发组织的社会团体。
下文是广东省工会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广东省工会法实施细则最新全文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职工户籍、就业期限、就业形式为理由,也不得以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手段阻挠、限制职工依法参加工会。
第三条省、市、县(区)建立总工会。
乡镇、城市街道以及企业或者职工较多的村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
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产业工会,或者建立区域性的产业工会联合会。
产业工会联合会由下一级工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适当比例的会员代表组成。
第四条具备设立工会组织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经济组织在开业或者设立之日起六个月内应当建立工会组织。
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上级工会可以督促并派员帮助、指导建立工会筹建组织,发展会员,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工会组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或阻挠。
第五条工会会员劳动关系变更,会籍转入变更后的单位工会,变更后的单位未建立工会的,由变更后所在地工会管理会籍。
尚未组建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可由在本单位工作,并且其会籍由所在地工会管理的十名以上会员联名,向上一级工会申报建立工会。
第六条工会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的,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岗位。
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同意并报上一级工会。
上一级工会应当在接到征求意见函后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
第七条各级工会的经费审查委员会,对工会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情况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向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
企业工会主席任职 产生 选举 管理等相关法律条款
动工会主席 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
、副主席的 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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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岗位 第三十三条 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 一级工会同意。
《中国工会章程》
第二十二条 企业工会主席任期未满,企业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不得随意解除其劳动合同。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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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同意,依法履行民主程序。
不得随意调
工会专职主席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自任职之日起,
动工会主席 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
10 (续) 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
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任职期间个人
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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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 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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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会员百分之十以上并且不少于八人联名,有权向所在单位工会或者上级工会提出罢免所在单位工会主席、副主席、常 务委员、委员和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的书面建议。所在单位工会或者上一级工会应当自收到书面罢免建议之日起一个月内 作出是否提出罢免案的决定。
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 和国工会法》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最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最新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给予支持,提供必要的条件。
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给予支持,提供必要的条件。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职工户籍、就业期限、就业形式等为由,以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手段,阻挠和限制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不得对参加和组织工会的职工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本市各级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参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依法维护职工权益,促进企业发展,做好职工服务工作。
第四条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和物质利益。
工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障职工民主权利的实现。
工会通过劳动法律监督制度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监督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参与劳动争议处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五条工会支持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教育职工遵纪守法,遵守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履行劳动合同,完成工作任务,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科技创新等活动。
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组织职工开展知识技能培训,提高职工的职业技能。
第六条工会应当健全职工服务体系,创新服务方式,组织开展职工互助保障、法律服务、困难帮扶、心理关爱及文化体育等活动。
第七条工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依靠职工开展工会工作,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接受会员评议和监督。
工会法实施细则全文
工会法实施细则全文工会法实施细则全文(以下简称《细则》)是中国工会颁布的一部细则,自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的具体实施细节进行了规定,为工会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下面将对该细则进行具体分析和解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了《细则》的适用范围和目的,指出《细则》适用于全国工会系统及其组织,旨在进一步准确执行《工会法》,推动工会组织和工会工作不断发展。
其中,强调了工会的领导作用和服务职能,还规定了工会服务对象的范围,包括自由职业者、独立工作者和小微企业老板等群体,这部分内容展现了工会强化服务职能的新态势。
第二条明确了工会的组织形式和人员构成,包括工会会员大会、工会委员会、工会主席等,也规定了工会主席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这一部分内容有效规范了工会成员的权利义务,提升了工会组织效能。
第二章组织建设第三条强调了工会组织要做到“全覆盖、精准服务”,其中提到了“工会三级委员会”的构建和工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要求工会组织按照法定程序依法成立,规范了工会组织的构建和管理。
第四条规定了工会组织应当公示的信息,包括工会组织章程、工会经费收支、工会会员名单等方面,督促工会组织公开、透明,增强组织的公信力和服务效能。
第五条明确了工会可以依法成立社会团体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加强工会组织与基层群众联系创造了更广阔的空间。
第六条针对企业合并、分立、改制等情形,对工会组织的组织形式和人员制度做出了具体规定,展现了工会组织适应企业变化的灵活性。
第三章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委员会第七条规定了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程序、参会人员、议事程序等方面的具体规范,明确了工会作为职代会的组织形式和工作职责。
第八条规定了工会委员会的成员选举、人员构成、工作职责等方面的具体规定,是工会制度健全完善的重要内容。
第四章经费收支管理第九条规定了工会经费的收支范围和审批程序,强调了“财务公开、透明管理”的原则,加强了工会对经费的监管,增强了工会自我调节的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是为了维护工人阶级的合法权益,扩大工人的民主权利,发扬工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而颁布的。
在制定实施细则的基础上,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细则》,旨在进一步解释和补充工会法相关条款,推进工会工作的深化和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细则》对于工会组织如何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的权益、促进劳资协商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和制度安排。
一、工会组织的建立与工作根据工会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设立工会组织,确保工人、职工代表依法参加和管理企业,及时了解职工的意见和诉求,维护职工代表和职工大会的合法权益。
对于工会组织的成立需要合法手续和资金支持,在这一过程中,法律的保护是必不可少的。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细则》还规定,工会组织应该积极参与社会主义建设,倡导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科学主义和国际主义精神,推动工人阶级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劳动生产率的提高。
同时,工会组织应该关注和参与妇女、少数民族、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工作,发扬人民大众的优良传统,对社会和谐稳定做出贡献。
二、维护工人阶级的权益工人阶级的权益保障是工会法和实施细则关注的重点问题。
其中,工人阶级的最低收入、社会保险、劳动安全等方面的权益保障是工会组织必须积极执行的首要职责。
在逐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今天,工会组织应当主动担负起维护工人阶级权益的重任,真正为工人阶级发声、敢于维权、有效地促成工人权益的实现。
同时,工会组织应当深入了解和反映职工对于企业是否合法、运行是否正常的态度和意见,及时向企业提供工作建议和改进建议,促进企业的正常运转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推进劳资协商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企业与工会之间的合作已经成为了必要的组织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细则》鼓励企业和工会积极推进劳资协商,倡导通过对话和协商的方式,解决企业中职工与企业之间的矛盾和问题。
2022年最新工会法实施细则全文
【文档模板范本】标题:2022年最新工会法实施细则全文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促进工会组织健康稳定发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工会组织是指由职工自愿组成的群众团体,以维护职工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社会和谐稳定为主要任务的组织。
第三条工会委员会是工会组织的最高领导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工会主席是工会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工会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第二章工会组织第四条工会组织应当依据《工会法》组织机构规定,严格遵守章程,加强自身建设,发挥组织优势。
第五条工会组织应当积极参预规划经济和社会发展,向政府及有关单位提出建议和意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六条工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制度,加强对工会干部的监督管理,自觉维护工会的公信力和形象。
第三章工会会员第七条工会会员是在工会章程规定范围内的使用劳务的职工和离退休职工。
第八条工会会员应当履行缴纳会费的义务,并享有参加工会活动、参加工会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
第九条工会会员应当积极支持工会组织开展各项工作,自觉履行工会会员的义务和责任。
第四章工会经费第十条工会经费是工会会员自愿缴纳的经费,主要用于维护职工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开展职工文化、技术和业余活动。
第十一条工会经费的筹集方式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会章程的规定,经费使用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工会监察第十二条工会监察是工会组织依据《工会法》对用人单位是否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和工会章程进行监督检查和催促改正违法行为的活动。
第十三条工会监察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注重宣传和教育,采取巡视、检查、调查等方式,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六章劳动关系协调第十四条工会组织应当积极参预劳动关系协调工作,加强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沟通联系,防止和解决劳动争议。
第十五条工会组织应当推动和谐劳动关系建设,促进企业内部和谐稳定发展,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经济效益。
第七章职工教育培训第十六条工会组织应当为工会会员提供职业技能、文化知识和业余文化娱乐等方面的教育培训,提升职工综合素质。
对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情况调查报告
对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情况调查报告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情况的调查报告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xx年工作要点安排,7-9月份,市人大常委会调研组在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xxx的带领下,对我市贯彻落实《工会法》情况进行了调研。
调研组先后深入到xx镇、自来水公司、xx集团、xxx公司、xxx集团等地,召开由相关市领导、部分市直单位、镇街人大和工会、企业工会及职工代表参加的四个不同规模的座谈会,征求各界对工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同时,调研组还赴浙江省德清县、合肥市包河区等地考察学习先进经验。
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一、贯彻落实情况近年来,我市着眼于新时期经济关系和劳动关系的新变化,积极履行《工会法》各项法定职责,在工会组建、职工维权、帮扶解困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推动了《工会法》的贯彻实施。
一是认真开展了普法宣传。
为学习宣传贯彻好《工会法》,市总工会成立普法领导小组,借助“四五”、“五五”“六五”“七五”等普法平台,大力开展《工会法》普及教育活动。
同时还通过集中培训、法律知识竞赛、送法进企业等形式,组织进行以《工会法》、《劳动法》等为主要内容的劳动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提高基层工会干部、和企业职工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
各基层工会也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利用标语、墙报以及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普及《工会法》。
几年来,总工会累计发放宣传资料两万余份,参学职工达10万余人。
通过普法宣传活动,提高了全社会对工会的认识度,增强了企业按法办事、依法经营的意识,激发了广大职工积极投身社会各项事业建设、参与企业管理的主人翁意识和热情。
二是不断完善了工会组织。
通过开展“党建带工建,工建服务党建”和工会“三级联创”活动,我市工会组织建设的覆盖面不断扩大,工作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
截止目前,全市共有基层工会组织2141家,镇街道及开发区总工会17家,行业工会8家,村居(社区)工会及联合工会229家,非公企业工会1655家,会员达125301人,市、镇(街)、村三级工会组织网络不断健全,工会组织基本实现了全覆盖。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2号——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2号——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3.10.20•【字号】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2号•【施行日期】2003.11.01•【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工会正文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2号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审议通过的《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业经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3年9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2003年10月20日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2003年8月27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3年9月26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保障工会在深圳市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的发挥,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就业形式,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职工户籍、就业期限、工作岗位等为由,也不得以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不利于职工的手段阻挠和限制职工参加或者组织工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的职工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条工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任意合并、撤销工会组织,也不得将工会组织及其工作机构归属其他部门管理。
第四条各级工会组织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建立或者撤销。
未依照前款规定建立的任何组织,不得以工会的名义开展活动,也不得替代工会行使职权。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职工户籍、就业期限、就业形式为理由,也不得以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手段阻挠、限制职工依法参加工会。
第三条省、市、县(区)建立总工会。
乡镇、城市街道以及企业或者职工较多的村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
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产业工会,或者建立区域性的产业工会联合会。
产业工会联合会由下一级工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适当比例的会员代表组成。
第四条具备设立工会组织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经济组织在开业或者设立之日起六个月内应当建立工会组织。
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上级工会可以督促并派员帮助、指导建立工会筹建组织,发展会员,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工会组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或阻挠。
第五条工会会员劳动关系变更,会籍转入变更后的单位工会,变更后的单位未建立工会的,由变更后所在地工会管理会籍。
尚未组建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可由在本单位工作,并且其会籍由所在地工会管理的十名以上会员联名,向上一级工会申报建立工会。
第六条工会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的,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岗位。
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同意并报上一级工会。
上一级工会应当在接到征求意见函后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
第七条各级工会的经费审查委员会,对工会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情况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向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由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办法
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7.25•【字号】•【施行日期】2019.07.25•【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会正文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2003年8月27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3年9月26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2008年4月1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2008年5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根据2019年4月24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并经2019年7月25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等十三项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会组织第三章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保障和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充分发挥工会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中的积极作用,促进社会和谐,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会,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立的工会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及其选举产生的各级总工会、产业工会、工会联合会和基层工会委员会。
本办法所称职工,是指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职员、雇员以及其他劳动者,包括公务员和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会员,是指依法加入工会的职工。
第三条职工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用人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第四条用人单位有协助职工和上级工会在本单位建立工会并支持工会依法开展活动的义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和其他组织应当积极支持工会依法开展活动,吸纳工会参加相关工作,认真听取和研究处理工会提出的涉及职工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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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市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给予支持,提供必要的条件。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职工户籍、就业期限、就业形式等为由,以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手段,阻挠和限制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不得对参加和组织工会的职工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本市各级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参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依法维护职工权益,促进企业发展,做好职工服务工作。
第四条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和物质利益。
工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障职工民主权利的实现。
工会通过劳动法律监督制度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监督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参与劳动争议处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五条工会支持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教育职工遵纪守法,遵守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履行劳动合同,完成工作任务,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科技创新等活动。
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组织职工开展知识技能培训,提高职工的职业技能。
第六条工会应当健全职工服务体系,创新服务方式,组织开展职工互助保障、法律服务、困难帮扶、心理关爱及文化体育等活动。
第七条工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依靠职工开展工会工作,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接受会员评议和监督。
工会法实施细则全文
工会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工会法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的工会组织及其活动。
第三条工会法实施细则的任务是,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加强对工会组织和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第四条工会法实施细则的基本原则是,依法管理,独立自主,民主参与,维护职工权益,促进和谐发展。
第二章工会组织。
第五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设立工会组织。
工会组织的设立、变更和解散,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办理。
第六条工会组织应当依法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职工的团结和协作。
第七条工会组织应当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参与劳动争议的调解和协商,保障职工的劳动权益。
第八条工会组织应当依法开展职工教育,提高职工的文化素质和业务水平,促进职工的全面发展。
第九条工会组织应当依法参与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决策,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第十条工会组织应当依法加强对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增强职工的团结和凝聚力,促进职工的团结和协作。
第三章工会活动。
第十一条工会组织应当依法开展各种形式的活动,促进职工的团结和协作,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工会组织应当依法组织职工参与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的管理和决策,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第十三条工会组织应当依法组织职工参与劳动争议的调解和协商,保障职工的劳动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第十四条工会组织应当依法组织职工参与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的经济管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第十五条工会组织应当依法组织职工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第四章工会经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理解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理解与适用1. 引言在当今我国经济蓬勃发展的背景下,工会法作为保障劳动者权益、促进劳资关系协调稳定的重要法律,其理解与适用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深入探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相关内容,并就其适用性进行全面评估。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主要内容2.1 工会组织与会员权益保护第一章第一条规定,全国工会之间实行统一领导,工会组织具有独立地位。
工会组织负责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会员的合法权益诉求。
2.2 工会工作职责及权利第二章详细规定了工会的工作职责和权利,包括开展职工文化、体育和娱乐活动,组织职工教育培训等。
工会还有权介入劳动争议和集体合同谈判。
2.3 保障劳动者权益第三章强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核心目标之一,即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工会在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和生活福利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适用与实施3.1 实施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我们也面临着一些问题。
一些私营企业或外资企业中,工会组织的设置可能并不健全,工会组织的独立性和权利受到一定的限制。
3.2 如何更好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可以考虑在立法上进一步强化工会组织的独立性和权利,加大对不同所有制企业中工会组织的支持力度,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效实施。
4. 个人观点与建议作为一名劳动者,我深切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对于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性。
在实际适用中,我们也需要更多地关注工会组织的实际运作情况,并提出建设性建议,以进一步完善工会法的适用。
5. 总结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理解与适用进行探讨,我们可以看到这部法律对于促进劳资关系稳定、维护劳动者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我们也需要深入了解现实中的执行情况,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设性建议,以更好地推动工会法的实施。
希望通过不断的完善,工会法能更好地发挥其保障劳动者权益的职责。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发文字号】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93.10.27【实施日期】1993.1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号)《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经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1993年9月10日通过,现予公告,自1993年11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三年十月二十七日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1993年9月10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保障工会在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发挥工会在特区建设事业中的作用,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并有退出工会的自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
第三条工会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工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的工会应当与企业加强合作,增进同香港、澳门、台湾员工和外籍员工的团结,共谋企业发展。
第六条各级工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建立或撤销。
第七条凡在特区申请设立和开办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章程中明确规定职工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的职工有七人以上要求参加和组织工会的,市、区总工会和产业工会应当在一年以内帮助建立工会。
第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有工会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可以建立工会委员会。
区建立区总工会。
区所辖镇、街道办事处可以建立工会。
特区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根据需要建立产业工会。
第十条对限制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市、区总工会和产业工会有权向有关方面通报,并建议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
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4.09.26•【字号】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2号•【施行日期】1994.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会正文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已由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4年9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4年9月26日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和剥夺。
应聘在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职工,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承认《中国工会章程》,自愿申请参加中国工会的,可以成为中国工会会员。
第三条工会应当根据《工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各级地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
第四条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工会在维护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监督职工所在单位执行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
工会可以代表职工同职工所在单位协商、谈判有关工资、福利、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
第五条镇的经济比较发达、职工人数超过一万人的,可以建立镇工会。
第六条各级工会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代表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女职工不足二十五人的基层单位,可以设女职工委员。
第七条地方各级总工会、产业工会和基层工会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未经上级工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解散工会,不得把工会合并或者归属到其他工作部门。
2018-《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最新-精选word文档 (12页)
2018-《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最新-精选word文档 (12页)【文档】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文档模板范本【文档简介】是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最新法规制定的模板范本,旨在为使用者提供详尽的指导和参考。
共分为12页,内容包括工会法条款解读、实施细则、执行步骤等。
【正文内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条款解读1. 法律生效和适用范围2. 工会的建立与组织3. 工会的权益与义务4. 工会的组织形式与活动方式5. 工会经费与财务管理6. 劳资关系与集体协商7. 工会在企业内部的地位8. 法律责任与争议解决9. 工会法的衔接与配套法规二、实施细则1. 工会会员的资格与权益2. 工会会员的义务与责任3. 工会的委员会与选举流程4. 工会的财务管理与审计制度5. 工会活动的具体安排与计划6. 工会法规的解释和执行规范三、执行步骤1. 工会法的引进和宣传2. 工会成立和注册3. 工会委员会的选举和组织4. 工会活动的规划和实施5. 工会与企业的沟通与协商6. 工会工作的监督与评估7. 工会法规的修订和演变【文档结尾】1、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全文(最新版本)附件2:工会组织章程范本附件3:工会会员权益保护计划2、如下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工会:指由职工依法自愿组成的群众性组织。
2) 劳动合同: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约定劳动关系的书面合同。
3) 集体合同:指工会与用人单位订立的代表劳动者共同利益的合同。
4) 职工代表大会:指由职工代表依法按职权进行决策的组织形式。
5) 劳资争议仲裁委员会:指由工会和用人单位共同组建的争议解决机构。
3、如下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困难1:企业对工会法法规的理解不足。
解决办法:加强宣传和培训,提高企业对工会法的认识和理解。
困难2:工会组织与企业之间的合作机制不顺畅。
解决办法:建立定期沟通机制,加强信息交流和协调。
困难3:企业及职工对工会组织的参与度不高。
实行工会法实施办法全文
实行工会法实施办法全文实行工会法实施办法全文为了促进劳动者的维权,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加强工会组织的建设,制定实施办法,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本文对实行工会法实施办法进行详细阐述。
第一条:为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加强工会组织的建设,全面落实工会法,提高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增加工会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制定实施工会法实施办法,以规范工会工作。
第二条:各级工会组织应当按照《工会法》的要求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积极开展工作。
第三条:各级工会组织应当切实增强服务意识,努力为广大劳动者提供各类必要服务,为维护广大劳动者的权益作出更大贡献。
第四条:各级工会组织在劳动用工方面的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促进工人的就业和职业发展,为劳动者的切身利益而服务。
第五条:各级工会组织应当按照《工会法》的要求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和实施有关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劳动教育、职工福利等方面的计划和措施。
第六条:各级工会组织应当恪守工会的宗旨和职责,积极参加社会公益和慈善活动,关心弱势群体的利益,有效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和利益。
第七条:各级工会组织应当积极加强沟通和联系,与职工保持紧密联系,掌握职工的意愿和需求,建立反映职工意见和建议的渠道,努力促进和改善劳动者的就业条件和劳动关系。
第八条:各级工会组织应当加强监督和检查,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工人的合法权益,积极推动劳动法制建设和落实,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做出贡献。
第九条:各级工会组织应当积极推动工会制度的改革和创新,制定针对性的服务计划和项目,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促进工会组织的发展。
第十条:各级工会组织应当注重与其他社会组织的协调和合作,充分发挥工会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以更好地服务职工群众。
上述全部内容即为《实行工会法实施办法》全文。
该实施办法的出台对于促进劳动者的维权,提高工会组织的服务质量和效率,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认真贯彻落实该实施办法的要求和精神,为维护劳动者的权益,推动工会组织的发展做好积极的服务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修正)【颁布日期】1992.04.03【实施日期】1992.04.03【失效日期】【法规分类】人大法律【内容分类】社团【颁布单位】全国人大【内容】(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会组织第三章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基层工会组织第五章工会的经费和财产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六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第三章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办理。
第二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一)克扣职工工资的;(二)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三)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四)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五)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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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2008年5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工会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中的积极作用,促进社会和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会,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立的工会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及其选举产生的各级总工会、产业工会、工会联合会和基层工会委员会。
本办法所称职工,是指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职员、雇员以及其他劳动者,包括公务员和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会员,是指依法加入工会的职工。
第三条职工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用人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第四条用人单位有协助职工和上级工会在本单位建立工会并支持工会依法开展活动的义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和其他组织应当积极支持工会依法开展活动,吸纳工会参加相关工作,认真听取和研究处理工会提出的涉及职工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工会应当履行《工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忠实代表和维护会员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接受会员和职工的监督。
第二章工会组织第六条市、区、街道建立地方总工会。
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行业,根据需要可以建立产业工会或者工会联合会。
社区、工业园区根据需要可以建立工会联合会。
市、区总工会根据需要可以在特定区域和大型国有企业或者国有控股企业设立工会工作委员会,作为市、区总工会的派出机构。
第七条用人单位有会员十人以上或者有职工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自设立或者登记之日起六个月内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
用人单位会员不足十人的,可以与本地区或者本行业其他用人单位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
第八条用人单位有女职工二十五人以上或者有女会员十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活动;女职工三人以上不足二十五人且女会员不足十人的,应当在工会委员会中设立女职工委员。
第九条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由会员或者职工在上级工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会筹建工作,设立筹备机构,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工会组建工作。
前款所称筹备机构由上级工会批准设立。
用人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会员、职工和上级工会依法建立工会,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时间、场地和其他条件。
第十条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
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产业工会委员会、工会联合会委员会和工会工作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工会委员会应当在每届任期届满两个月之前组织并完成换届选举;未能如期完成的,由上级工会监督该工会委员会或者组织会员在本届工会委员会任期届满之前完成换届选举工作。
本届工会委员会负责下一届工会委员会换届筹备工作。
新一届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新一届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工会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委员候选人由会员民主推荐,报上级工会批准后,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其中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也可以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
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应当有女会员担任工会主席、副主席或者常务委员、委员职务。
女职工人数在三人以上的,工会委员会中的女职工委员应当由女会员担任。
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同类职务人员和人事部门负责人及其在本单位工作的近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工会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委员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成员。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工会可以在充分听取会员和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工会主席、副主席候选人:(一)工会委员会或者筹备机构没有提出主席、副主席候选人的;(二)工会委员会或者筹备机构提出的主席、副主席候选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条件的;(三)工会委员会或者筹备机构提出的主席、副主席候选人书面提出不愿意担任主席或者副主席的;(四)工会委员会或者筹备机构提出的主席、副主席候选人,按照本办法规定工作考核不合格的。
第十三条工会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委员和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经民主测评和工作考核不合格的,由本级工会委员会或者上一级工会依法组织改选。
全体会员百分之十以上并且不少于八人联名,有权向所在单位工会或者上级工会提出罢免所在单位工会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委员和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的书面建议。
所在单位工会或者上一级工会应当自收到书面罢免建议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是否提出罢免案的决定。
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委员和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的,应当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有会员一百人以上的,可以依法选举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任期与本届工会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
工会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五条基层工会委员会具备法律规定的法人条件的,由市、区总工会办理法人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审验。
未按照规定定期审验或者经审验不符合法人条件的,由市、区总工会公告终止其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十六条工会以外的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工会名义开展活动,不得以其他组织形式替代工会开展活动。
第三章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七条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二)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三)选举、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委员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成员;(四)审议、决定法律、法规和工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基层工会委员会、工会联合会、工会工作委员会履行下列工作职责:(一)执行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二)组织召开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并监督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实施;(三)代表会员和职工与用人单位进行集体谈判,签订集体合同,并监督集体合同履行;(四)帮助或者指导会员和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五)代表会员和职工就用人单位制定的涉及职工利益的规章制度和其他重大事项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参与调解、处理劳动争议;(六)依法监督用人单位在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等方面执行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情况;(七)支持会员和职工依法行使各项民主权利;(八)代表会员和职工积极争取提高劳动报酬、改善劳动条件等正当利益;(九)维护女职工、残疾人职工、高危行业职工和未成年人的特殊利益;(十)向用人单位和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反映会员和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十一)组织会员和职工开展健康的文体活动,丰富会员和职工的文化生活;(十二)向会员和职工宣传国家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教育、引导会员和职工依法维权,遵守公共秩序;(十三)依照规定收缴、使用工会经费;(十四)法律、法规和工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各级总工会、产业工会履行下列工作职责:(一)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研究制定;(二)依法建立、健全工会组织;(三)支持、指导、监督下级工会履行职责;(四)指导、帮助用人单位建立、健全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五)对下级工会和工会干部进行工作考核;(六)为下级工会、会员和职工提供法律帮助;(七)开展职工培训工作;(八)协调工会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等的关系;(九)法律、法规以及工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市、区劳动行政部门制定劳动合同示范文本时,应当事先征求同级总工会的意见;用人单位拟定劳动合同条款,应当事先征求本单位工会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市、区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总工会和企业的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共同研究处理涉及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街道、社区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协助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
第二十二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与同级总工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处理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
联席会议应当定期召开或者根据需要临时召开。
会议有关情况应当按照政务公开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工会应当与同级共青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研究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向职工公开下列事项:(一)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决定;(二)工资、福利标准及执行情况;(三)社会保险费的缴交情况;(四)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的标准和执行情况;(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职工公开的其他事项。
工会监督用人单位开展前款工作。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
工会是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有关企业改革、改制、兼并、破产方案以及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应当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但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对职工的裁员、分流安置方案和用于安置职工的资产处置等事项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工会应当督促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的企业依法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由企业工会提名,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七条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就职工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劳动定额管理以及女职工和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等重大事项进行谈判,签订集体合同,也可以就上述事项签订专项集体合同。
上级工会认为下级工会不能正常履行有关职责时,可以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进行集体谈判。
第二十八条建筑业、零售业、餐饮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用人单位代表进行集体谈判,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
第二十九条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进行集体谈判时,工会主席是职工一方的首席谈判代表,职工一方的其他谈判代表由工会通过民主方式确定。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一方的谈判代表,由其法定代表人指派。
首席谈判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或者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员担任。
在进行实质性谈判时,双方首席谈判代表应当出席。
第三十条工会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除因不可抗力,不得拒绝或者拖延进行集体谈判。
一方提出集体谈判要求后,另一方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双方对谈判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发生停工、怠工事件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有关方面进行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