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保壳”误区有哪些?中基协最新解读六大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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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基协私募基金分类

中基协私募基金分类

中基协私募基金分类引言私募基金是一种不对外公开募集资金,向特定投资者提供股权投资和证券投资管理服务的基金。

私募基金的投资策略、风险收益特征以及投资者准入门槛都相对较高,因此对其分类和监管十分重要。

中基协私募基金分类是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依照管理形态、策略特点等因素的不同进行的分类。

一级分类根据中基协的规定,私募基金可以按照管理形态分为资产管理计划和证券投资基金两大类。

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计划是指由私募基金管理人为特定的投资者单独管理的非公开募集、非面向社会公众的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主要的策略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房地产投资、创业投资等。

资产管理计划按照策略特征可以进一步细分为股权投资计划、债权投资计划、房地产投资计划和创业投资计划等。

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是指由私募基金管理人采用证券投资策略进行管理的私募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按照策略特征可以进一步分为股票型基金、固定收益类基金、商品期货基金、杠杆或反向产品等。

二级分类私募基金的二级分类主要是根据不同的策略特点进行划分。

股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是资产管理计划中的一种,其主要特点是通过投资公司股权来获取投资回报。

股权投资计划可以进一步分为成长期投资计划、标准投资计划、专项投资计划等。

债权投资计划债权投资计划是资产管理计划中的一种,其主要特点是通过投资债务资产来获取回报。

债权投资计划可以进一步分为信用债券投资计划、债权收购计划等。

房地产投资计划房地产投资计划是资产管理计划中的一种,其主要特点是通过投资房地产项目来获取投资回报。

房地产投资计划可以进一步分为城市开发投资计划、物业投资计划等。

创业投资计划创业投资计划是资产管理计划中的一种,其主要特点是通过投资初创企业来获取回报。

创业投资计划可以进一步分为早期创业投资计划、成长期创业投资计划等。

股票型基金股票型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一种,其主要特点是主要投资于股票市场。

股票型基金可以进一步分为指数型股票基金、偏股型基金等。

中基协 2023 私募新规 问答解读

中基协 2023 私募新规 问答解读

中基协 2023 私募新规问答解读2023年私募基金新规的发布,将对我国私募基金行业产生重要影响。

为帮助广大私募基金机构及从业人员更好地理解和应对新规,我们整理了一份问答解读,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这一重要的政策变化。

问:什么是私募基金新规?答:私募基金新规是指2023年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一系列与私募基金相关的新规定。

这些新规定主要是为了加强对私募基金行业的监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问:私募基金新规有哪些重要内容?答:私募基金新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私募基金的注册制: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向中国证监会进行备案登记,并遵守相关准入条件和行为规范。

2.信息披露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向投资者和监管机构进行信息披露,包括基金运作情况、投资策略、运作风险等内容。

3.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对投资者进行风险评估,确保投资者符合相应的投资条件和经济实力。

4.业务运作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和风险管理体系,规范资金运作、投资决策和信息披露等业务活动。

5.退出机制: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建立有效的清算和退出机制,确保投资者能够便利地退出私募基金投资。

问:私募基金新规对私募基金行业有哪些影响?答:私募基金新规对私募基金行业的影响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加强监管力度:私募基金新规加强了对私募基金行业的监管力度,规范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行为和业务活动,提高了行业整体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2.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私募基金新规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准入条件和业务规范提出了更高要求,有助于提升行业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3.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私募基金新规加强了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和信息披露的要求,有助于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投资决策能力,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4.规范市场秩序:私募基金新规依法规范了私募基金行业的业务活动,有助于净化市场环境,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促进市场秩序的规范发展。

中基协私募新规解读

中基协私募新规解读

中基协私募新规解读私募基金是指面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不公开发行的基金,它具有投资门槛高、风险较大、灵活性较高等特点。

中基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是中国基金行业的自律组织,负责监管和引导私募基金的发展。

最近,中基协发布了一系列私募基金新规,旨在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行业,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

下面将对这些新规进行解读。

首先,新规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内控管理,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

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制定风险管理政策和流程,并明确风险控制责任人。

同时,管理人还应加强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估,确保投资者能够承担对应风险。

其次,新规对私募基金的募集、运作和退出进行了详细规定。

私募基金必须通过合规的渠道募集资金,并按照设定的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进行运作。

管理人应当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基金的运作情况,并遵守信息披露的规定。

对于私募基金退出,新规规定了合规退出的渠道和条件,要求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此外,新规还对私募基金业务人员的从业资格、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投资者权益保护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要求。

私募基金业务人员需要具备相应的知识和经验,获得相关从业资格证书。

管理人应当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进行适当性管理,确保投资者的利益得到保护。

总的来说,中基协的私募基金新规旨在加强私募基金行业的风险管理和投资者保护,为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指导和规范。

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业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新规,加强风险控制和内部管理,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投资者也应当提高风险意识,选择符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的私募基金,以实现更好的投资回报。

资管新规下私募基金实务问题浅析

资管新规下私募基金实务问题浅析

资管新规下私募基金实务问题浅析原创:王骏股权实务自4月27日《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资管新规”)正式发布后,近期各类资管产品加快了调整步伐。

短期银行理财、保本理财等银行产品陆续停售,“银信”、“证信”等信托通道产品规模快速缩减。

4月30日证监会发布《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紧接着大名鼎鼎的野村证券成为首家向中国监管部门申请成立控股券商的外资金融机构。

金融行业率先在上海实施多项对外开放新政。

资管行业的三大支柱银行、券商、信托正面临前所未有的大挑战。

由于私募基金与各类金融机构及资管产品有着广泛的联系,私募基金的资金端将会大幅调整,原有的交易结构也会重新设计。

本文概述了资管新规中与私募基金关系密切的10个问题,并重点分析几种常见的私募基金的运作方式的变化。

第一部分资管新规对于私募基金的指导性要求一、关于私募基金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部门规章制度的效力问题资管新规明确规定:私募投资基金适用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本意见,创业投资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从效力层级上看,私募基金首先应适用《证券法》、《基金法》等法律;其次,是国务院尚未正式发布的属于行政法规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然后是本次资管新规;再然后是证监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部门规章;最后才是中基协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等行业自律规则。

二、合规投资者认定与之前证监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比,资管新规提高了个人合格投资者的认定标准,同时细化了产品最低认购金额。

具体如下表所示:三、对于私募产品给出分类参考并给予投资范围一定的自由度资管新规对于资产管理产品按照投资性质的不同,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和混合类产品。

资管新规规定: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权益类产品投资于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80%。

私募基金风险有哪些?

私募基金风险有哪些?

遇到公司经营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私募基金风险有哪些投资都是有一定的风险的,我们在进行投资的时候,需要把握好相关的风险,谨慎投资,不要贪图一时的小利而不顾风险。

那么,私募基金风险有哪些呢?我们该如何办才能建立相应的风控措施呢?一起跟着小编学习一下相关的技巧吧。

一、私募基金风险1、信息不透明信息不透明在私募基金领域更为明显,在投资方案、资金转移、项目跟踪管理等涉及投资运作和管理的全过程,都有可能存在信息披露不充分的可能。

2、投资者抗风险能力较低私募基金的收益率高,因此吸引了很多投资者参与,虽说也设定了高达百万元的准入门槛,但是投资者并不具备相应的抗风险能力。

3、基金管理人资质参差不齐私募基金和基金经理都没有任何行业准入资格的要求,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行业地位、市场认同度都存在较大差异。

4、道德风险较高基金项目是以合伙形式成立的,投资者由于受到专业、地理、时间等的限制,很难对项目做出监督和管理。

所以私募基金的道德风险较高。

5、项目融资专业度不够项目融资对实务经验和专业能力的要求很高,往往超过了一些私募基金经理或管理团队的能力范围。

6、提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私募基金往往会以高收益高回报作宣传,来吸引投资者投资。

甚至有时也会故意夸大收益率、隐瞒项目的重要信息的,有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可能性。

私募基金并非普通“基金”,首先高达百万元的投资门槛不是个小数目,其次六大风险需提防。

嘉丰瑞德理财师建议投资者在购买私募基金时一定要根据自身的经济情况,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来购买,切勿只为一味追求高收益。

二、需要从以下六个方面,建立相应的风控措施。

1、目标风控即投资者选择基金产品,要坚持不达目标不罢休的投资思想。

2、机制风控参与新基投资,往往会有三个月的封闭期,这样,也就为开放式基金的净值增长提供了一定的封闭运行周期,也为投资者获得净值增长的机会,创造了条件。

当然,投资者也可以选择具有一定封闭期限的理财型基金,这也是一种很好的办法。

中基协 2023 私募新规 问答解读

中基协 2023 私募新规 问答解读

中基协 2023 私募新规问答解读私募基金行业一直是中国资本市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规范私募基金运作,保护投资者权益,中基协于2023年发布了一系列新的私募基金管理规定。

以下是对这些新规的一些常见问题的解答。

问:中基协 2023 私募新规的背景是什么?答:中基协2023 私募新规的发布是为了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行业,加强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产品的监管,提升行业的透明度和稳定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问:中基协 2023 私募新规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有哪些要求?答:根据新规,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符合一定的准入条件,包括注册资本、人员素质、从业经验等方面的要求。

此外,管理人还需要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基金的合规运作。

问:中基协 2023 私募新规对私募基金产品有哪些要求?答:新规对私募基金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者适当性等方面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私募基金产品不得投资特定领域,如房地产、信托计划等;同时,对于散户投资者,还需要进行适当性评估,确保他们具备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

问:中基协 2023 私募新规有何影响?答:中基协 2023 私募新规的实施将有助于加强私募基金行业的监管和运作,提高行业的透明度和稳定性。

对于投资者而言,新规将为他们提供更多的信息透明和投资保护措施,降低投资风险。

问:中基协 2023 私募新规是否涉及私募基金的募集与销售?答:是的,新规对私募基金募集与销售环节进行了规范。

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募集过程中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不得夸大收益、隐瞒风险。

对于销售私募基金产品的机构,也要求其具备相应的资质,并且需要对销售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其提供合规的服务。

问:中基协 2023 私募新规对投资者的保护有何具体措施?答:中基协2023 私募新规对投资者的保护提出了一系列具体措施。

首先,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评估,确保投资者具备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

其次,要求管理人向投资者披露私募基金产品的风险揭示文件,阐明产品的风险特征、投资策略等信息。

中基协 2023 私募新规 问答解读

中基协 2023 私募新规 问答解读

中基协 2023 私募新规问答解读私募基金是指由合格投资者向有限的投资者进行私募募集的资金,由私募基金管理人负责管理运作的一种特定类型的投资工具。

私募基金作为一种投资工具的特殊形式,具有较高的灵活性和个性化定制能力,在我国资本市场中发展迅速,并且成为资本市场的重要力量。

为了规范私募基金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中国证监会于2014年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监管办法”),并不断完善相关监管政策,加强对私募基金的监管。

最近,中国证监会又发布了中基协2023私募新规,对私募基金市场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和完善。

下面我将对中基协2023私募新规进行问答解读。

问:中基协2023私募新规有哪些重要内容?答:中基协2023私募新规主要包括八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进一步完善私募基金的市场准入制度,提高准入门槛;二是加强私募基金募集活动的监管,规范募集行为;三是强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责任和义务,加强其自律管理;四是加强对私募基金运作的监管,规范投资行为;五是加强对私募基金投资者的保护,提高投资者透明度;六是完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制度,提高市场透明度;七是强化私募基金监管的有效性,加强执法合作;八是加强对私募基金委托投资的监管。

问:新规进一步完善了私募基金的市场准入制度,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答:首先,新规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具备丰富的资本市场投资经验和基金管理经验,并拥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

其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有一定规模的净资产和经营实力,以保证其独立运营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同时,私募基金管理人还需要拥有综合风控能力,能够有效监控和控制风险。

此外,新规还对私募基金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进行了强化,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对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经验等进行评估,并提供适当的风险提示和告知。

问:新规如何加强私募基金募集活动的监管?答:新规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募集私募基金时应当严格履行募集程序,向投资者提供充分、准确、及时的信息,并保证募集行为的合法合规。

私募保壳计划服务指南

私募保壳计划服务指南

私募“保壳”计划中基协新政出台五大事项迫在眉睫2016 年 2 月 5 日基金业协会发布新政,《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五件迫在眉睫的事项需要私募管理人即刻准备:1.对逾期未发行首只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将取消其管理人登记。

以2016 年 2 月 5 日为界,备案满1年的私募机构将在 2016 年 5 月 1 日完成第一批清理;备案未满1年的2016年8月1日完成第二批清理。

2.未按时履行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信息报送更新义务将影响基金产品备案。

未按时提交累计达2次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其列入异常机构名单,即使整改完毕,至少6个月后才能恢复正常机构公示状态。

3.按时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成立满1年的机构必须于每年4月底前,填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4.按时提交法律意见书三类情形一定需要提交:1)新申请备案的私募管理人;2)已备案但未发行产品,在首次发行产品时要补提;3)已备案的管理人有重大事项变更。

5.高管人员必须获得基金从业资格2016 年 12 月 31 日前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高管人员资格重大事项变更申请,以完成整改。

1 / 6备案私募机构合规自查清单1.机构是否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2.机构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规定?私募工坊提醒: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应当包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字样,对于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字样的机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不予登记。

已经拿到私募管理人牌照的,但是机构名称和经营范围不符合要求的,会被要求整改,需要去工商变更,否则影响后续产品备案。

建议尽快完成工商变更。

3.机构主营业务是否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私募工坊提醒: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范围应突出主营业务“私募基金管理”,除主营业务外的其他经营范围应当删去。

严打!“私募壳”乱象丛生

严打!“私募壳”乱象丛生

严打!私募壳乱象丛生文/本刊记者 许亚岚5月24日,中国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发表严正声明,指出任何机构或个人许诺的所谓“包通过”、“协会内部关系催办”、“保壳服务”、“专业移除异常公示”都是骗局,都是打着这些幌子诱导和欺骗相关申请机构以获取高额中介费或服务费。

而近一个月以来,《经济》记者发现,“私募壳”买卖并未消失,众多私募保壳服务仍旧活跃。

为何私募“保壳”难以制止?这一现象将会给市场带来什么危害?虚假投资又该如何避免?“私募壳”买卖花样百出2016年2月5日,中基协推出《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公告中指出,新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办结登记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这意味着私募基金公司必须在半年内发行首只产品,并且完成产品备案的手续提交协会,否则私募的“壳”将保不住。

至此,私募“买壳”、“保壳”等服务浮出水面。

目前为止,在中基协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近2万家,绝大多数管理规模都在1亿元以下,甚至很多在2000万元以下,漫长的募集期和产品筹划期可能会超过半年时间,这就导致很多小型甚至微型的私募没有足够的能力或者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发行产品。

私募认购越来越踊跃,“保壳”行为虽然是中基协明确反对的行为,但在众多空壳私募的庞大需求下,“私募壳”买卖越发活跃甚至玩出了花样。

首先是“买壳”。

有的机构由于团队资质不够,没有核心的行业从业人员或基金从业人员证书的人数不够等原因无法在中基协申请到私募基金牌照,在这种情况下只能买其他有私募牌照并且发行过产品的私募机构的“壳”。

“但从中基协的角度来讲,‘买壳’等同于新设,如果做了工商变更,就必须同步在中基协做实际控制人变更。

而中基协审查很严,如果没有资格申请牌照,即使买了别人的壳,基金业协会也无法通过,实际控制人也变更不了。

”新鼎资本董事长张驰告诉《经济》记者。

这时就有一个新的方法出现了,业内称为“代持行为”。

新版私募备案须知二十个重点深度解析

新版私募备案须知二十个重点深度解析

新版私募备案须知二十个重点深度解析!时间:2019/12/31 11:46:46用益信托网大中小写在前面业内一直关注的私募备案新规终于落地,这意味着2018年1月份发布的备案须知,在时隔将近2年之后终于迎来了更新,条款数量和规范事项都作了大幅度的拓展。

不过,相较于2018年底网络流传出来的内部稿,正式稿整体上可以说更为宽松些,主要是删除了各类私募基金最低的募集规模要求,同时删除了债权类基金(包括投资于收益权、应收账款等的私募基金)的备案要求,而是通过另行制定规则的方式予以明确。

在内容上,备案须知新内容也是有迹可循,主要在两个方面,一是落实资管新规相关的内容,比如禁止刚性兑付、封闭式运作及禁止资金池等等;二是对中基协日常的监管口径予以了落实,比如禁止双管理人,不同类型私募托管要求以及安全垫安排等。

此外,强调了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的要求,即私募募集完毕后方可备案,这对契约型私募基金而言是个挑战。

从行文方式上,按照总体和细分的思路,先总体规定了私募基金备案范围、管理人职责及“募投管退”中的基本备案要求,然后针对私募证券、私募股权及资产配置等不同类型的私募基金分别提出了针对性的特殊备案要求,最后对新备案须知的适用,即过渡期作了安排。

对行业的影响上,笔者认为,备案须知以下几点新增内容对行业有直接重大的影响:1、私募股权基金要求封闭式运作,合同约定存续期五年以上。

这实际上是资管新规的要求在私募基金中的体现,这将加大这类基金募集和管理的难度。

2、契约型基金要求募集完毕后备案。

新版备案须知明确规定了募集完毕的标准,并要求私募在募集完毕方可备案,这意味着此前实践中比较常见的“先备后募”操作将被禁止。

这对契约型基金影响较大,因为合伙型和公司型可以通过“认缴”预留一定后续的募资空间,而契约型基金需要在募集完毕缴纳全部金额后方能备案,这契约型地产基金和基金类基金产生较大的影响,这两类基金因为金额大、投资者人数多,此前往往存在先备案然后后续再分期募集的安排。

中基协 2023 私募新规 问答解读

中基协 2023 私募新规 问答解读

中基协 2023 私募新规问答解读私募基金是一种以募集资金进行投资的基金形式,它的发展对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私募基金行业,保护投资者权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简称“中基协”)经过广泛征求行业意见,制定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与基金备案业务指引(试行)》(以下简称“2023年新规”)。

本文将针对中基协2023年私募基金新规进行问答解读。

问:中基协2023年新规有哪些主要内容?答:中基协2023年新规主要包括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投资限制、投资者适当性、产品运作、募集与申购、产品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规定。

其中,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及备案要求进行了详细说明,明确了备案的流程和条件。

同时,对私募基金的投资限制也作出了新的规定,包括了投资股权、证券、债权、衍生品等各类资产的限制,以及针对特定行业的投资限制。

问:新规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有哪些要求?答:根据中基协2023年新规,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登记,并按照规定的备案程序进行备案。

同时,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包括具备一定的净资产、从业经历和学历等方面的要求。

此外,私募基金管理人还需要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和基金运营的合规性。

问:新规对于私募基金投资有哪些限制?答:中基协2023年新规对私募基金的投资做出了一系列的限制。

首先,私募基金对于特定行业的投资有了明确的限制,例如房地产、银行等行业的投资受到了限制。

此外,私募基金对于股权、证券、债权、衍生品等各类资产的投资也有一定的限制要求。

这些限制的出台旨在保护投资者利益,降低市场风险。

问:新规对于私募基金投资者有哪些要求?答:中基协2023年新规对私募基金投资者的适当性进行了规定,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要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经验和投资目标等因素对投资者进行评估,确保投资者具备适当性。

此外,对于部分高风险的私募基金产品,还对投资者的投资门槛进行了要求,以进一步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把控能力。

中基协私募新规解读

中基协私募新规解读

中基协私募新规解读2020年3月底,中国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俗称“私募新规”,这是自2014年颁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实施细则》以来的首次全面修订。

据介绍,此次修订的目的在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私募投资基金业务活动管理,为投资者提供更加安全、透明的投资环境。

本文将对中基协私募新规进行解读。

一、基金管理人合规要求更高《私募新规》明确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要求,特别是在组织架构和内部控制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根据新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设立合规部门或设立合规职能负责分工明确的内部机构,负责管理和监督基金管理人依法合规经营。

这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来说,将意味着更多的合规责任和压力。

另外,《私募新规》还对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提出了一系列要求,要求高管人员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业务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同时要求高管人员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利益相互独立,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加强《私募新规》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在进行销售活动时,要对投资者的适当性进行评估,并保留相应的评估记录。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明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经验、金融状况等信息,并根据投资者的适当性确定其投资限额和投资方案。

这一举措旨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避免投资者由于盲目投资导致的风险增加。

此外,根据《私募新规》,私募基金管理人还应制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评估。

如果发现投资者的适当性不符合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三、信息披露要求更加规范《私募新规》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信息披露要求进行了更加详细的规定。

新规规定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投资者的不同要求,向投资者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

其中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基本情况、运作模式、收益分配方式等方面的信息,以及基金的投资策略、风险提示、投资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信息。

同时,私募基金管理人还应在网站上定期更新基金的运作情况,并接受投资者的查询与投诉。

私募基金风险如何理解?私募基金有哪些风险

私募基金风险如何理解?私募基金有哪些风险

A step back is magnanimity, and a step back is compassion.(页眉可删)私募基金风险如何理解?私募基金有哪些风险最应该警惕的私募基金风险可以分为六大类:第一信息不透明的风险,由于私募基金没有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因此信息不透明是最大的私募基金风险。

第二投资者抗风险能力较低。

第三基金管理人导致的私募基金风险。

私募基金已经渐渐成为大家筹资的主要方式之一,但是在组建私募基金之前要对私募基金的潜在风险有一定的了解,才能在组建和管理私募基金的过程中有针对性的规避风险,保证自己的资金安全。

那么私募基金风险如何理解呢?私募基金有哪些风险呢?将在下文为您详细的解答这方面的问题,请阅读下面这篇文章。

对广大私募基金投资者而言,最应该警惕的私募基金风险可以分为六大类:第一信息不透明的风险,由于私募基金没有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因此信息不透明是最大的私募基金风险,凡是涉及投资运作及管理的过程,例如投资方案、资金转移及项目跟踪管理等过程,都存在信息披露不充分的很大可能。

第二投资者抗风险能力较低。

很多投资者之所以参与私募基金投资,都是看重了私募基金的高收益,但高收益的背后也对应着高风险,很多投资者并没有相应的抗风险能力,所以投资需重点关注此类私募基金风险。

第三基金管理人导致的私募基金风险。

由于缺乏严格的行业准入标准,基金经理门内的管理能力、行业地位及市场认同度等都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同样的市场环境,一部分基金经理能够凭借精准的投资为投资者带去收益,而一部分基金经理则可能造成投资者的损失。

第四较高的道德风险。

基金项目一般是以合伙形式成立的,但受到专业、地理及时间等因素的限制,投资者并不能有效的对项目进行监督与管理,所以道德风险也是投资者经常会遇到的私募基金风险。

第五项目融资缺乏专业度。

项目融资一般需要很高的实务经验及专业能力等,但一些私募基金经理或管理团队能力不足,无法有效的监控、管理项目融资。

私募基金壳资源再度紧俏灰色私募代办市场悄然出现

私募基金壳资源再度紧俏灰色私募代办市场悄然出现

私募基金壳资源再度紧俏灰色私募代办市场悄然出现最近,私募基金行业再度掀起“炒壳热”。

有媒体报道,北京、深圳等地某些私募管理人的壳价格在5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有的“倒爷”更是推出注册、备案私募管理人的一条龙服务,俨然已形成灰色私募“代办”市场。

这并非私募壳资源首次走俏。

2016年3月份以来,由于备案制收紧等因素,也曾出现过部分“僵尸”私募被强制注销、私募壳资源走俏、少数人炒壳卖壳等行为。

目前,存量私募管理人的数量与2015年末相比下降了26.79%,私募基金数量和实缴规模分别增长了102.15%和111.11%。

尽管监管层反复强调私募基金实行登记备案制,不是审批、不是牌照、不需要壳资源,更没有炒作必要性,但仍有不少投机分子痴迷牌照,其中原因是什么?炒壳热将带来哪些影响?为规范私募基金健康有序发展,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等部门先后发布多个有关完善私募外包服务、风控管理、投资范围、登记备案、销售服务等方面的行业规则文件。

虽然私募基金管理不断规范,但是这也导致私募注册和基金发行流程所需的准备时间线大大拉长,同时此前对于此类公司收紧也是重要原因。

格上理财研究员徐丽认为“炒壳热主要是满足短期政策影响下部分管理人的需要,如果不是急需,一般申请私募备案资格都可通过正常流程注册。

”今年3月31日发布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三)》明确要求,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可兼营多种类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

一个私募基金管理人,只能登记一类机构业务类型,只能备案同一业务类型的私募基金,只能从事一种类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

西藏银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副总监毛晋楠认为,新规意味着私募机构不得兼营一、二级业务,意在防止私募股权基金在利益驱动下将资金转移到一级市场或股权投资领域。

新规还将督促各类私募管理人专注于自己擅长的领域,有利于私募基金行业的长远发展。

格上理财研究员徐丽认为,私募再掀炒壳热,主要原因是按照基金业协会相关要求,同一私募机构不得兼营多种类型私募基金,那些意在发展私募证券、私募股权等多类型产品线,但仅备案一种私募管理人身份的机构,需要成立或找到另一个或多个合适的私募管理人身份,以适应新规要求。

中基协:不得搞明股实债、明基实债!股东借款不予备案

中基协:不得搞明股实债、明基实债!股东借款不予备案

中基协:不得搞明股实债、明基实债!股东借款不予备案2017年12与2日,在第四届中国(宁波)私募投资基金峰会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长洪磊发表了名为《防范利益冲突完善内部治理推动私募基金行业专业化发展》的主题演讲。

该演讲对私募基金登记管理备案的三个阶段做了回顾、总结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出路。

我们就对私募基金业务影响较大的相关内容作了总结和点评,具体如下:第一部分:重要内容总结一、目前申请机构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环节存在的问题1、一些机构对管理人义务职责明显缺乏基本认识和准备,盲目提交申请;2、一些机构无视甚至故意混淆登记备案与行政许可的本质区别,将登记备案炒作为持牌金融业务,通过“倒壳”、“卖壳”谋取投机收益,严重扰乱行业秩序;3、一些机构从业人员(尤其是高管)的数量及资格资质不符合《基金法》的基本要求,不具备基本的内控制度,显然不具备履行受托义务的专业能力;4、一些机构充当信贷资金通道,通过单一资产对接或结构化设计等方式发行“名股实债”、“明基实贷”产品,变相保底保收益;5、一些机构通过股东委派高管等方式直接独资或控股私募子公司,进而通过发行私募产品自融或为关联方提供融资,等等。

二、协会在实践中明确的不予备案的情形1、涉嫌非法集资;2、合伙型私募基金中有限合伙人直接担任基金管理人或通过代持成为管理人;3、私募基金产品担任普通合伙人;4、基金投资者中出现代缴代付等违反法律法规原则要求的产品不予备案;5、对违法违规开展金融机构持牌专营业务或者不符合协会自律规则的产品,如进行直接借贷、民间借贷、P2P、众筹投资等,或直接购买商品房出售获取差价等的。

三、中基协协将发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协会将发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明确重点事项规范性标准,并在登记备案系统中完善信息提示,增加一线业务人员配置,进一步提高登记备案效率。

第二部分:要点解读一、不得搞“名股实债”、“明基实贷”产品这个属于中基协首次在正式场合明确的口径,这个对目前非标债权类私募产品影响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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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保壳”误区有哪些?中基协最新解读六大热点中国基金业协会对于私募基金的规范举措,一时间搅动市场。

私募忙保壳,券商、律所等则纷纷推出私募保壳服务手册,保壳指南,比拼各种一站式服务。

就2月5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中国基金业协会负责人再度强调了市场上存在的问题,券商中国记者从中归纳了行业最为关注的五大热点问题。

第一热点,是否暂停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工作?基金业协会就此表示,仍继续依法对符合要求的申请机构正常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手续,登记流程、登记时限均保持不变。

第二热点,强调私募登记和备案只是自律管理的第一步,绝不是“一备了之”。

第三热点,就所谓“保壳”、“卖壳”等一条龙服务,基金业协会强调,无论是私募基金管理人还是券商、律所和会所,各方都应审慎选择业务合作对象,审慎评估合作对象的资质以及业务开展中的合规风险、法律风险、代理人道德风险以及其他可能给投资者带来的潜在风险,避免一哄而上,盲目发展业务。

第四热点,细化和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的《法律意见书》,同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资质做出要求。

第五热点,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协会暂不办理新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将顾问管理型基金作为其管理的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备案申请,以及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管理人将顾问管理型基金作为其管理的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备案申请。

第六热点,如何报考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若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每年度完成15学时的面授或者远程学习形式的后续培训,并按要求接受中国基金业协会的从业资格管理。

协会负责人就落实《公告》相关问题答记者问原文问:《公告》发布后,中国基金业协会是否暂停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工作?答:《公告》发布后,中国基金业协会仍继续依法对符合要求的申请机构正常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手续,登记流程、登记时限均保持不变。

《公告》的出台旨在督促私募基金管理人恪尽职守,切实履行诚实信用、专业勤勉的受托人义务,促进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是私募基金自律管理的第一步,但绝不是“一备了之”。

完成登记手续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持续履行基金产品备案、按要求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以及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更新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信息等义务,主动接受中国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产品和从业人员的自律管理。

针对未按要求及时申请产品备案、报送更新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信息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或者视具体情形将其列入异常机构名单并在协会网站进行公示。

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申请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理性、全面、持续地理解和落实《公告》中关于进一步加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系列配套措施,切实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受托人义务,避免断章取义、草率行事。

希望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申请机构珍惜自身商誉和行业诚信记录,正确认识和理解《公告》的系列配套措施和我国私募基金自律管理体系,避免因“临时抱佛脚”似的草率登记备案,不顾及登记备案的程序性和实体性要求,给自身经营带来后续不利影响,甚至引发与基金服务机构、投资者的争拗和纠纷。

问:《公告》发布后,一些券商、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纷纷推出所谓“保壳”、“卖壳”等一条龙服务,中国基金业协会如何评价?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服务机构是私募基金行业生态系统和产业链的重要组成部分。

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法律、会计、行政服务和外包业务等专业化服务有利于提升私募基金行业的专业服务能力和合规运作水平,各方相互依存、互为制衡、协同发展,形成市场化的道德约束和优胜劣汰机制。

基金业协会重视基金行业各类服务主体的发展,支持私募基金管理人特色化、差异化发展,形成良好的行业生态。

但是,相关中介机构在开展私募基金服务业务时,应当对私募行业法律法规和《公告》的内涵有充分理解和正确认识。

首先,私募基金中介服务机构应当遵守相关业务的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秉承职业操守和专业行为规范,恪尽勤勉尽责的社会责任,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合规、独立、客观、专业、公正的私募基金中介服务。

第二,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合作,应注意各类主体的法律关系、职责范围和法律风险。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履行共同受托职责,基金服务机构可受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委托,为有关基金业务活动出具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还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无论是私募基金管理人还是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各方都应当高度珍视自身商誉和信用记录,审慎选择业务合作对象,审慎评估合作对象的资质以及业务开展中的合规风险、法律风险、代理人道德风险以及其他可能给投资者带来的潜在风险,做好后续风险处置预案和责任安排,避免相关风险外溢或损害自身机构、对方机构、或者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各类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应避免一哄而上,盲目发展业务,切不可对面临的法律风险、道德风险、合规风险视而不见。

基金业协会将持续关注私募基金相关参与主体业务发展情况,并适时开展自律检查和核查工作。

第三,私募基金行业是我国财富管理行业的新生力量,健康发展离不开专业服务机构的支持。

中国基金业协会呼吁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秉承公平竞争、合理收费原则,制定各自合理公允的服务收费标准,统筹规划本机构私募服务业务发展模式,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基金业协会关于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的各项要求,审慎专业、勤勉尽责地提供各项私募基金中介服务。

问:可否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法律意见书》事宜提供进一步说明?答:(一)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简称《法律意见书》)模板问题。

目前中国基金业协会无统一官方《法律意见书》模板,请私募基金管理人聘请的执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按照《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以及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的填报要求,结合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情况,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

(二)关于对《法律意见书》的核查问题。

中国基金业协会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法律意见书》,引入专业法律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是对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同时也是中国基金业协会开展私募基金行业事中自律检查、事后自律处分的重要基础和依据。

对于《公告》发布前已登记且有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国基金业协会将视具体情形个案要求其补提《法律意见书》。

除此种情形以外,《法律意见书》将是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部分重大事项变更以及《公告》发布前已登记但无管理规模的机构首次申请私募基金备案的必备重要内容。

包括《法律意见书》在内的申请材料经核查通过后,申请机构才可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或重大事项变更,或申请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等相关业务。

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核查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法律意见书》,并视情况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或重大事项变更的反馈意见中提出进一步的询问,要求提供进一步的信息或出具相关法律意见。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在核查包括《法律意见书》所列事项在内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重大事项变更等内容的过程中,中国基金业协会可以采取约谈高管人员、现场检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相关专业协会征询意见等方式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核查。

(三)关于可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资质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相关规定,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可就中国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律师事务所及中国执业律师,均可受聘按照《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

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自愿选择符合上述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国证监会、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1号)第八条的规定,中国基金业协会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选择具备下列条件的中国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1、内部管理规范,风险控制制度健全,执业水准高,社会信誉良好;2、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其中五名以上曾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3、已经办理有效的执业责任保险;4、最近两年未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根据中国证监会、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1号)第九条的规定,中国基金业协会鼓励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且最近两年未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律师参与出具法律意见书:1、最近三年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2、最近三年连续执业,且拟与其共同承办业务的律师最近3年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3、最近三年连续从事证券法律领域的教学、研究工作,或者接受过证券法律业务的行业培训。

问:《公告》发布后,较多私募机构咨询顾问产品备案事项,中国基金业协会对此有何回应?答:私募基金管理人以产品投资顾问方式开展业务的“阳光私募”模式,是私募基金行业发展初期出现的一种做法。

目前,中国基金业协会正在抓紧研究制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事投资顾问服务的相关业务管理办法。

考虑到在法律和实际运作中,在相关管理机构已完成资管产品备案或审批程序后,各类形式的顾问管理型的私募基金产品是否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备案,不会影响该产品的正常投资运作,为保证《公告》相关要求的有效实施,自《公告》发布之日(即2016年2月5日)起,中国基金业协会暂不办理新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将顾问管理型基金作为其管理的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备案申请,以及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管理人将顾问管理型基金作为其管理的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备案申请。

待中国基金业协会正式发布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事投资顾问服务的相关业务管理办法后,私募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管理的相关顾问管理型私募基金产品,再按相关规定进行补充备案。

在《公告》发布之前已登记并已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继续申请备案其管理的顾问管理型私募基金产品。

问:如何报考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答:(一)关于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安排。

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包含全国统一考试和预约式考试,2016年度基金从业资格考试计划安排见下表。

上述基金从业资格考试计划可能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具体报名时间、考试时间和考试地点以当期考试公告为准,考生可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网站从业人员管理栏目考试平台查阅考试信息。

(二)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报名方式。

采取网上报名方式,考生可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官网提供的报名链接进行报名,也可直接登录报名网站(:10080)按照要求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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