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
关于企业年金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说明
关于企业年金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说明各位同事: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并与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确认,现将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扣税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即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是在税后扣除;二、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简称企业缴费)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即企业年金的单位缴费部分要扣除个人所得税;三、举例1:如员工甲2010年7月入职,其月应发工资为5000元,月养老、医疗、住房等社保扣款为500元,则其缴纳个人所得税基数为:5000-500-2000=2500元,缴纳个人所得税为:2500×15%-125=250元;若其企业年金缴费基数为5000元,则单位月缴费金额为5000×4%=200元;个人月缴费金额为5000×4%=200元;单位月缴费200元计算个人所得税(不与应发工资合并计税):200×5%=10元;员工甲的实发工资=应发工资5000元-社保扣款500元-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250元-企业年金单位月缴费部分个人所得税10元-企业年金个人月缴费部分200元=4040元。
四、举例2:如员工乙2008年1月入职,其月应发工资为5000元,月养老、医疗、住房等社保扣款为500元,则其缴纳个人所得税基数为:5000-500-2000=2500元,缴纳个人所得税为:2500×15%-125=250元;若其企业年金缴费基数为5000元,并在本月工资中补扣2008年1-6月份的企业年金,则单位缴费金额为(5000×4%)×6=1200元;个人缴费金额为(5000×4%)×6=1200元;单位缴费1200元计算个人所得税(不与应发工资合并计税):1200×10%-25=95元;员工乙的实发工资=应发工资5000元-社保扣款500元-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250元-补缴企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个人所得税95元-补缴企业年金个人部分1200元=2955元。
企业年金税收政策分析
企业年金税收政策分析摘要:年金的税收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两部分。
企业所得税主要针对承担年金缴纳义务的企业,个人所得税主要针对承担个人缴纳义务的个人。
前者涉及到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处理,后者涉及缴纳及领取年金时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本人通过分析财税【2009】27号与财税【2013】103号文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同时对比分析国税函【2009】694号与财税【2013】103号文对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处理的不同方式,进而分析现有税收政策对完善补充养老保险的意义及发展方向。
关键词:企业年金 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6月2日联合下发《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对企业年金企业所得税问题进行了规定,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3年12月6日联合下发《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对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问题进行了规定,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现就我国企业年金的发展状况税收政策进行分析。
一、什么是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我国养老保险体系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三个部分,其中,补充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
企业年金主要针对企业,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职业年金主要针对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国办发【2011】37号),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二、企业年金政策现状(一)企业年金政策的变化财税【2013】103号文确定了年金税收的EET模式,并对各环节进行了详细规定;但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没有更多突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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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 人 将 承 租 房屋 转 租 取 得 的租 金 收 入 属 于 个 人 所 得 税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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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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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 人 同时持有限售 股 及该股流通股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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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股 票 转让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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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所 得 应 按 财 产 租赁 所 得 项 目计 算 缴纳 个 人 所 得 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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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 按 照 限 售 股 优 先 原 则 即 :转 让 股 票 视 同 为 先 转 让 限 售 股 按 规 定计算缴纳个 人 所得税
入 在 计入 个人账户时 应视 为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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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所 涉 及 契 税 的 纳 税义 务 发 生 时 间 为 2 0 0 8 年 1 0 月 2 1 日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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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 二 ) 向 出 租 方 支 付 的租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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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免征 个人
( 三 ) 由 纳 税 人 负担 的租 赁 财 产 实 际 开 支 的 修 缮 费 用 ( 四 ) 税法规定 的费用 扣 除标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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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财 政 税务 证监 等 部 门要 加 强 协调 通 力 合 作 切 实做 好
事宜 的 税务机 关不 再 办 理 清算 事宜 已预扣 预缴 的税款从 纳税 保
证 金账户 全额 缴入 国 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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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 [ 2 0 0 9 ] 6 3 9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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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证券 机构技术和 制度准 备完成 后 新上 市公 司的限售 股
企业年金的会计处理及涉税问题-文档资料
企业年金的会计处理及涉税问题国家为建设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更好的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等,特在《劳动法》中规定了企业年金制度,其中涉及的文件很多,主要有《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
为了便于实际工作,笔者将企业年金的会计处理及涉税问题分析如下: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企业年金的会计处理一)企业年金的定义及运行模式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其目的是调动企业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增强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完善国家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提高和改善职工退休后的养老待遇水平。
企业年金运行模式:企业和职工作为委托人将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的费用,(也就是年金基金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金管理公司等)管理运作。
受托人在通过银行及投资专业机构等确保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企业职工符合退休年龄等法定条件时,根据约定,可以分次或一次支付给职工。
二)企业年金的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一一职工薪酬》规定: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各种保险,在职工为企业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受益对象,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全部计入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
企业应当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下单设二级科目“企业年金”,单独归集企业缴费。
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时,通过其他应付款――企业年金”核算。
二、企业年金的涉税处理一)企业年金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企业年金基金由下列三项组成:企业缴费、职工个人缴费、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
其中,企业缴费是指企业为职工购买的补充养老保险,计入职工个人账户的部分。
根据财企[2008]34 号文件规定: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缴费总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费用)中列支。
根据财税[2009] 第027 号文件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
执 业 行 为 六 、 本通 知后 . 地 、 接 各 各单 位 要 立 即 开展 自查 自纠 . .内容 是 定 点 医疗 机 构 ( 括 乡 镇 卫生 院 、 包 村卫 生 室 、 区卫 生 服 务 中 社
( ) 人 当 月 工 资薪 金所 得 低 于 个 人所 得税 费用 扣 除 标 二 个 准 . 加 J i 人 个人 年 金 账 户 的企 业 缴 费后 超过 个 人 所 得 税 费 但 -l - 用扣除标准的, 其超 过 部 分 按 照《 知》 通 第二 条规 定 缴 纳 个 人 所
( ) 以 前 年 度 未 扣 缴 税 款 的 企 业 缴 费 累 计 额 按 所 属 纳 一 将 税 年 度 分 别 计算 每 一 职 工 应补 缴 税 款 . 此 基 础 上 汇 总计 算 企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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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计算 应 补 缴 税 款时 . 二 在 首先 应 按 照 每 一 职 丁 月平 均 工 资 额减 去 费 用扣 除 标 准后 的差 额 确 定 职工 个 人 适 用 税 率 . 后 然 按 照《 知 》 五 条规 定 计算 个 人 实际 应 补缴 税 款 . 通 第 . 1 工月 平均 工 资 额 的计 算公 式 : . 职 职工 月 平 均 工 资额 : 年企 业 为 每 一 职工 据 以计 算缴 纳 年 当 金 费用 的 工 资合 计 数÷ 业 实 际缴 纳年 金 费 用 的月 份 数 企 J 式 ‘ 资 合 计 数 不 包 括 未 计 提 企 业 年 金 的 奖 金 、津 补 贴 T 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3.12.27•【文号】税总发[2013]143号•【施行日期】2013.1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1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区)国家税务局: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的规定,为做好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政策落实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是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重要补充,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制定实施免税、延期征税等优惠政策,加快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商业保险,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此次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调整,是贯彻落实《决定》要求,进一步促进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发展,优化收入分配格局,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举措。
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提升宏观站位和大局意识,充分认识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调整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周密计划,强化宣传培训,优化纳税服务,密切部门配合,完善税收征管,确保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得到有效落实。
二、加大宣传力度,提升服务水平此次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调整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
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做好政策宣传和纳税服务工作,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一是做好政策调整的对比宣传。
要积极借助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和银行、保险、基金等机构力量,通过开展媒体报导、专家访谈、答记者问等活动,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税收宣传。
关于企业年金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说明
关于企业年金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说明各位同事: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并与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确认,现将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扣税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即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是在税后扣除;二、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简称企业缴费)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即企业年金的单位缴费部分要扣除个人所得税;三、举例1:如员工甲2010年7月入职,其月应发工资为5000元,月养老、医疗、住房等社保扣款为500元,则其缴纳个人所得税基数为:5000-500-2000=2500元,缴纳个人所得税为:2500×15%-125=250元;若其企业年金缴费基数为5000元,则单位月缴费金额为5000×4%=200元;个人月缴费金额为5000×4%=200元;单位月缴费200元计算个人所得税(不与应发工资合并计税):200×5%=10元;员工甲的实发工资=应发工资5000元-社保扣款500元-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250元-企业年金单位月缴费部分个人所得税10元-企业年金个人月缴费部分200元=4040元。
四、举例2:如员工乙2008年1月入职,其月应发工资为5000元,月养老、医疗、住房等社保扣款为500元,则其缴纳个人所得税基数为:5000-500-2000=2500元,缴纳个人所得税为:2500×15%-125=250元;若其企业年金缴费基数为5000元,并在本月工资中补扣2008年1-6月份的企业年金,则单位缴费金额为(5000×4%)×6=1200元;个人缴费金额为(5000×4%)×6=1200元;单位缴费1200元计算个人所得税(不与应发工资合并计税):1200×10%-25=95元;员工乙的实发工资=应发工资5000元-社保扣款500元-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250元-补缴企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个人所得税95元-补缴企业年金个人部分1200元=2955元。
年金个税有关政策应明确
年金个税有关政策应明确年金个税有关政策应明确2014.8.6中国税务报作者:马月明作为养老保障之一的企业年金获得了国家税收政策的支持,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够明确的问题。
应明确和统一年金单位缴费标准及计入个人账户的具体标准,明确单位缴费计入年金个人账户计征个人所得税的方法,还应明确对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标准缴付的年金,在缴付环节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允许在实际领取年金时进行抵扣。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对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年金缴付环节递延到个人实际领取环节。
该通知还规定,对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超过国家政策规定标准缴付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这也意味着,对超标准缴费计入年金个人账户的部分,仍需在缴付环节计征个人所得税。
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笔者发现,该规定对单位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具体标准,以及在年金缴付环节和领取环节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等方面还存在不够明确的问题。
为此,笔者就年金征收个人所得税应进一步明确的有关政策提出以下建议。
一、应明确和统一年金单位缴费标准及计入个人账户的具体标准。
国家现行规定的年金单位缴费标准为: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12,事业单位缴费最高不超过本单位上年度缴费工资基数的8%。
单位缴费按照本单位年金方案规定比例计算的数额计入年金个人账户,其中事业单位当期计入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不超过本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分配额的3倍。
以上规定只明确了单位每年年金缴费的工资基数和缴费比例,对单位缴费计入年金个人账户的具体标准不够明确,而且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的年金缴费工资基数也不统一。
所以,在实际执行中,对单位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具体比例是否超过规定标准难以认定。
《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促进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发展,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现就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处理1.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超过本通知第一条第1项和第2项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税款由建立年金的单位代扣代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4.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职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二、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领取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1.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年或按季领取的年金,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规定.doc
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规定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规定(二)更新:2018-11-04 20:31:391项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对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允许领取人将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按12个月分摊到各月,就其每月分摊额,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和第2项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则不允许采取分摊的方法,而是就其一次性领取的总额,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和第2项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个人领取年金时,其应纳税款由受托人代表委托人委托托管人代扣代缴。
年金账户管理人应及时向托管人提供个人年金缴费及对应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
托管人根据受托人指令及账户管理人提供的资料,按照规定计算扣缴个人当期领取年金待遇的应纳税款,并向托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5.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年金托管人,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
受托人有责任协调相关管理人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提供相关资料。
四、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应于建立年金计划的次月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金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方案备案函、计划确认函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
年金方案、受托人、托管人发生变化的,应于发生变化的次月15日内重新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述资料。
五、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以及年金机构之间要加强协调,通力合作,共同做好政策实施各项工作。
六、本通知所称企业年金,是指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的规定,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所称职业年金是指根据《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国办发[2011]37号)的规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财税处理
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财税处理作者:卜艳艳来源:《财会通讯》2011年第07期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
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中的相关规定,企业年金由企业和员工个人共同缴纳,主要由个人缴费、企业缴费和年金投资收益三部分组成。
企业年金税收政策涉及国税函[2005]318号、财税[2006]10号、财税[2005]94号、国税函[2009]69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下文简称《企业年金公告》)。
一、企业年金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
二、企业年金涉及个人所得税的缴纳规定企业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具体纳税时间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当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时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
《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讲解(一)主讲老师:王越一、解读《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13〕6号)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全面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十二五”期末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
分类推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研究推进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提高农民工养老保险参保率。
健全城镇居民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障待遇确定机制和正常调整机制。
发展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发挥商业保险补充性作用。
扩大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渠道,建立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制度。
三中全会个人所得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制定实施免税、延期征税等优惠政策,加快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商业保险,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二、解读《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13年12月6日财税〔2013〕103号)为促进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发展,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现就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处理1.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超过本通知第一条第1项和第2项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税款由建立年金的单位代扣代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4.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解读年金计税政策调整个人税负减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公告解读年金计税政策调整个人税负减轻2009年12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以下简称“694号文件”),明确年金企业缴费部分要单独算一个月工资收入进行纳税。
这意味着即使企业为个人缴纳10元的年金也要纳税,这显然与年金作为养老保险补充的初衷相违背。
因此,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又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明确表示,年金的企业缴费部分加上个人当月工资未超个税起征点的不缴个税。
为方便大家理解,本文拟对年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相关税收政策作以梳理,并就相关要点进行实例分析。
一、关于年金的相关个税政策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第一条规定“关于单位为个人办理补充养老保险退保后个人所得税及企业所得税的处理问题。
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一条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3.12.06•【文号】财税〔2013〕103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促进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发展,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现就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处理1.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超过本通知第一条第1项和第2项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税款由建立年金的单位代扣代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4.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职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人事天地》
【年(卷),期】2014(000)002
【摘要】为促进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发展,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2013年12月6日,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就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作通知。
【总页数】2页(P59-59,60)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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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
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
2011年第9号
现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公告如下:
一、关于企业为月工资收入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职工缴存企业年金的征税问题
(一)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部分计入职工个人账户时,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之
和未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但加上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后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其超过部分按照《通知》第二条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以前年度企业缴费部分未扣缴税款的计算补税问题
《通知》第五条规定的企业缴费部分以前年度未扣缴税款的,按以下规定计算税款:
(一)将以前年度未扣缴税款的企业缴费累计额按所属纳税年度分别计算每一职工应补缴税款,在此基础上汇总计算企业应扣缴税款合计数。
(二)在计算应补缴税款时,首先应按照每一职工月平均工资额减去费用扣除标准后的差额确定职工个人适用税率,然后按照《通知》第五条规定计算个人实际应补缴税款。
1.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计算公式:
职工月平均工资额=当年企业为每一职工据以计算缴纳年金费用的工资合计数÷企业实际缴纳年金费用的月份数上式工资合计数不包括未计提企业年金的奖金、津补贴等。
2.职工个人应补缴税款的计算公式:
纳税年度内每一职工应补缴税款=当年企业未扣缴税款的企业缴费合计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上式计算结果如小于0,适用税率调整为5%,据此计算应补缴税款。
3.企业应补扣缴个人所得税合计数计算公式:
企业应补扣缴税额=∑各纳税年度企业应补扣缴税额
各纳税年度企业应补扣缴税额=∑纳税年度内每一职工应补缴税款。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