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13年1月)62025015[1]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管理规则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及回购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报告事项及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需要遵循以下规则:
1. 公告和报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公司披露其所持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包括个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股份。
同时,公司也应在股东大会、半年报和年度报告中披露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持有情况。
2. 减持限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重大事项披露期间、财务报表披露期间以及业绩预告期间禁止减持本公司股份。
此外,上市公司也可以根据需要设定其他减持限制。
3. 减持透明度:减持行为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告,并尽快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
同时,上市公司也应在指定披露媒体及时公告董监高减持情况。
4. 强制减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享受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期间,不得减持公司股份,除非符合相关规定的强制减持情形。
5. 处分限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获得内幕信息后,不得买卖公司股票,直到该信息公开。
6. 监管和处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行为违反规定将受到证监会等相关部门的监管并可能面临罚款、市场禁入等处罚。
以上规则旨在确保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持有和变动行为的透明度,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防止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的发生。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一、适用范围管理规则适用于在上市公司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人员,包括公司首席执行官(CEO)、首席财务官(CFO)、首席运营官(COO)等高管人员。
二、股份申报1.任命或重新任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向上市公司报告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情况,包括股票数目、比例、归属等。
2.上市公司应在公告中披露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情况,包括姓名、职务、股份变动情况等。
三、股份减持限制1.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持有公司股份期间,如需减持股份,应遵守以下限制:(1)不得进行大额减持,即单次减持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股份总数的10%;(2)减持数量的累计不得超过其所持股份总数的30%;(3)不得在盈余利润公告后的30个自然日内减持;(4)不得在公司半年报、年度报告、重大资产重组、重大合同和重大事项公告后的30个自然日内减持。
2.管理规则不适用于以下情况的股份减持:(1)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计划性减持;(2)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进行减持。
四、增持义务1.当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拟减持的股份数量达到其所持股份总数的10%时,应当向公司报告,公司有权要求其停止减持,并告知其增持义务。
2.在收到公司增持通知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的一个月内增持相应数量的公司股份,直至补偿达到减持前的比例。
五、后续公告1.上市公司应在每季度末公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情况,包括股票数目、比例、归属等。
2.上市公司应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发生变动时立即公告,包括减持数量、原因、时间等。
六、违规处罚1.对于违反管理规则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应依法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暂停或撤销股份激励计划、移送司法机关等。
2.对于投资者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违规行为而遭受损失的,公司应向其提供赔偿或补偿。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公司章程》,特制定《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除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外的其他时间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应在买卖前三个交易日内填写《买卖本公司股票问询函》并提交公司董事会,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确认。
公司董事会秘书收到《买卖本公司股票问询函》后,应核查本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进展等情况,形成同意或反对的明确意见,填写《有关买卖本公司股票问询函的确认函》,并于《买卖本公司股票问询函》所计划的交易时间前将其交与问询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收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确认函之前,不得擅自进行有关本公司股票的交易行为。
公司董事会秘书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应参照上述要求由董事长进行确认。
董事会秘书应对《买卖本公司股票问询函》、《有关买卖本公司股票问询函的确认函》等资料进行编号登记并妥善保管。
第二章买卖公司股票的申报第五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在职或离职管理层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集团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中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公司字[2007]56号)、《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2007年颁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2017年颁布)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
—1—。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首先,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向公司董事会报备其持股情况。
他们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向公司和证券交易所披露相关信息,包括股份的持股比例、变动情况、交易时间、方式和价格等。
其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下,需要遵守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其行为符合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他们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其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不得操纵公司股价或者利用其地位牟取私利。
第三,对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变动行为,需要进行事前披露和事后报告。
对于计划增持或减持本公司股份的情况,需要提前向公司董事会报备,公司董事会要对计划进行审查,并及时向公司股东和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
同时,对于已经发生的股份变动行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并及时披露给公司股东和投资者。
第四,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变动行为应当按照合法合规的原则进行,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限制性规定。
例如,在信息披露期或者重大事项的内幕信息公开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股份的增持或减持行为。
同时,他们应当避免利用特定社会公共资源、职务权力和信息优势,获取不正当的私利。
最后,对于违反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规则的行为,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进行相应的罚款、追责和禁入等处理。
同时,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其变动情况的监督,通过内部审计、独立董事、股东大会等途径,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当行为,保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
总之,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建立和执行,对于规范公司高管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XXXX
广州市鸿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州市鸿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及持股变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深证上[2010]355号)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信息申报与披露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视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10年4月修订)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治理工作,加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明确管理程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填写《计划买卖本公司证券的问询函》,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管,填写《买卖本公司证券的确认函》,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应当委托公司如实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并申请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
第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股权分置改革、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管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劵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劵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劵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劵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浙江证监局《关于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并买卖本公司证劵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交易融劵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股票买卖禁止行为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四) 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三十日起至最终公告日;(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进入决策过程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深圳市美盈森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市美盈森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相关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书面通知格式见附件1)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管,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管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有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及时申报或更新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A股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一)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二)公司新任高管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三)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管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管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精选模板)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精选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制度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的管理。
上述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登记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本制度亦适用于任何股权激励计划所发行的股票期权及股票增值权。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曾就限制股份转让(包括但不限于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要严格职业操守,对未经公开披露的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等信息,严格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公司内幕信息炒作或参与炒作公司股票,从中谋取不正常的利益。
第二章基本信息申报第五条无论是否存在买卖公司股票行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通过董事会办公室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一)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是指对上市公司内部关键管理层个人持股及其变动进行管理和监控的一套规则和制度。
其目的是维护上市公司内部管理层的股权激励机制的合理性和公正性,以及提高公司治理的透明度和效能。
一、限制性持股计划:上市公司可以制定限制性持股计划,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股权激励。
根据计划的规定,内部管理层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按照一定条件逐步取得公司股份,并享受相应的权益。
这样可以有效地激励内部管理层积极参与公司经营和发展,增强他们对公司利益的关注和责任感。
二、报告制度: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报告。
一般要求他们在股份变动发生后的一定时间内向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报告,并以适当的方式公告披露。
这样可以确保公司内部管理层的股份变动及时被监控和了解,防止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情况发生。
三、锁定期制度: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可能会在一定的期限内被限制不得转让。
这样可以保证他们在公司任职期间紧密和稳定地参与公司经营,并降低利益冲突和突然提前离职的风险。
通常,在股份锁定期结束后,他们可以自由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四、质押和担保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使用质押或担保进行融资的情况需要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控。
一般要求他们必须向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申报,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告披露。
这样可以防止内部管理层通过质押或担保进行违规融资或挪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五、信息公开和监督机制: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变动情况应该及时公开,并接受监督和审计机构的监督。
公司应该确保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性,不得隐瞒或虚假披露内部管理层个人股份的变动情况。
同时,公司也应该定期审计和检查内部管理层的持股情况,确保其持股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总之,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制定和遵守,对于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和内部管理层的责任意识至关重要。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XXXX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XXXX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按照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进行计算。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股份的登记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三章股份的买卖及转让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管理规则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联人持股及其变动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需要遵守以下规则:
1. 报备制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和其变动必须及时向公司和证监会进行报备。
报备内容包括股份数量、变动原因、变动日期等。
2. 信息披露: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披露,确保投资者和市场公平公正地了解相关信息。
3. 封闭期限: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在获得后需封闭一定时期,一般为1年。
在封闭期内禁止转让股份。
4. 禁止内幕交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禁止利用其职务和信息优势进行内幕交易。
5. 增减持限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增减持行为需要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进行,并遵守证监会制定的增减持规定。
6. 处罚制度: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监会将会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包括罚款、限制出任公司相关职务等。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或地区的上市公司对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和其变动管理的规定可能有所不同,上述规则适用于中国境内上市公司,具体需要参考当地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XXXX
广州市鸿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州市鸿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及持股变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深证上[2010]355号)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信息申报与披露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视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信息申报与披露第四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1、新当选或新委任的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2、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4、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5、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六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其向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制度-模版
xx市xx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xx市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xx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xx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或持有本公司股份适用本管理制度。
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上述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为买卖股票的,视作其本人行为,也应遵守本制度。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凡开设个人股票账户的,要严格管理好自己的股票账户,不得将股票帐户转交他人炒作买卖本公司的股票。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要严格职业操守,对未经公开披露的本公司经营、财务等信息严格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公司内幕信息炒作或参与炒作公司股票,从中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第七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八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的规定,违反该规定将所持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XXXX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与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衍生品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与法律责任,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证券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站申报和变更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
(一) 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二)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三)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四)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五) 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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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克奥迪(厦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股份管理 (2)第三章信息申报及披露 (5)第四章责任追究 (6)第五章附则 (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麦克奥迪(厦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麦克奥迪(厦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及相关业务时,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三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四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股份管理第五条公司上市未满 1 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100%自动锁定。
《公司章程》或其他文件中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深交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公司上市满 1 年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六条每年的第 1 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 1 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上市的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公司股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公司股份数。
因上市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对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七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八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九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离职信息,并应在委托书中声明:“本人已知晓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股份继续锁定的相关规定,并已委托上市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离职信息,在离职后本人将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所持股份进行管理。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其持公司股份将按相关规定予以锁定。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自离职人员的离职信息申报之日起 6 个月内,离职人员增持本公司股份也将予以锁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在申报离职后的锁定期满,且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上述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锁定。
第十条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含第六个月)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含十八个月)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含第七个月、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含十二个月)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上述人员仍遵守前款规定;(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五)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二)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三)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四)证券监管机构、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欲发生变动时(因公司派发股份股利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导致的变动除外),应当提前 2 个交易日将其买卖计划以公司认可的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或电话通知拟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三章信息申报及披露第十五条本公司董事长为公司董监高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 个交易日内;(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申报数据视为上述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发生之日起2 个交易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本公司董秘办公室应当在接到上述股份变动后的2个工作日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在线填报,填报内容包括:(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九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二十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通过《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