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效考核(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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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江都区职业教育集团

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细则(修改稿)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中等及以下学校绩效考核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教[2012]2号)和《扬州市江都区教育系统教职工奖励性绩效考核工作指导意见(修订稿)》(扬江教[2012]51号)等文件精神,为了充分调动学校教职工教书育人的积极性,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激励教职工争先创优,促进学校各项工作又快又好发展,结合我校具体实际情况,按照体现多劳多得、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简单易行、便于操作的实施原则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服务和促进职业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为目标,以提高教师队伍素质为核心,以促进教师争先创优为导向,着力构建符合职业教育教学和教师成长规律、导向明确、标准科学、体系完善的教职工考核评价制度,促进职教集团协调、有序、和谐、可持续发展。

二、分配原则

1.坚持“尊重规律、以人为本;以德为先、注重实绩;激励先进、促进发展;客观公正、简便易行。”的原则,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充分发挥民主性。

2.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以责任和业绩为依据,多劳多得,适当拉开分配差距,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及成绩突出的教师倾斜,同时,统筹兼顾学校内部各类人员之间绩效工资分配关系。

三、实施对象

我校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包括学校副校长、管理人员、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由学校聘用人员(没有编制的人员)的工资不在财政拨发的绩效工资里支付。离退休人员的绩效工资发放按上级文件规定的办法执行。

四、绩效工资来源

按照工资改革方案规定,个人绩效工资总额分二部分组成:一是“基础性绩效工资”部分,这部分由区财政按月发放到教职工工资卡(占绩效工资总额的70%);二是按学期考核发放的“奖励性绩效工资”部分。学校方案中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是指由财政按人头的30%统一下拨到学校并规定经由学校考核后发放的奖励性绩效工资部分(每年按十个月计算)。

五、绩效工资考核办法

学校以定性和定量评价相结合、考核小组和他评相结合、过成性评价和阶段性评价相结合实行量化管理,按考勤、工作量、工作表现、工作成效等几方面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

六、扬州市江都区职业教育集团绩效考核领导小组

组长:邓立新

副组长:张树林邱正卫张忠树丁宝俊

成员:蒋孝辉范井旗王成刘立新顾晓平陈玮

张晓宇周志霞曹荣慧周继昌张红旗赵锦江

吴桂林张毅魏萍张从礼张曙光杨有智

徐斌熊云徐亚勇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协调处理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校办,由蒋孝辉同志任办公室主任,罗玲同志任副主任。监察室、工会、财务科工作人员为成员。

监察室负责绩效考核过程中的督查、维稳工作;工会负责审核、规范;财务科负责绩效工资资金的调度及学校绩效工资的发放工作。

七、考核内容

教师奖励性绩效考核的内容主要是:根据《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教师服从工作安排,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情况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考勤、师德表现、工作量和工作实绩。

教师考勤纳入学校奖励性绩效百分考核范畴,具体见附件一。

师德主要考核教师履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师德建设“八不准”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情况。具体见附件一。

教育教学主要考核教师从事德育、教学、教育教学研究、专业发展的情况。德育工作主要考核教师在日常管理和课堂教学中实施德育的情况;教学工作主要考核教学工作量、教学准备、教学实施、教学效果、执行课程计划和学生课业负担的情况,以及组织课外实践活动和参与教学管理的情况。教育教学研究主要指教师要积极组织或参与教学研究工作,开展学术团体或学术交流活动。专业发展主要是指教师要不断提高自身专业素养,提升教育教学水平。具体见附件二。

中层以上干部是学校教育教学及管理的重要力量,中层以上干部工作主要考核教育教学、学校管理。中层以上干部管理津贴按每年十个月标准发放。中层以上干部在岗享受津贴,副校级、中层正职、中层副职、科长、副科长(团总支书记)、教研组长(团总支副书记)分别为600元、500元、400元、300元、200元、100元。

班主任工作是教师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班主任工作主要考核其班级管理、学生教育、学生评价、常规管理、班队活动。班主任津贴按每年十个月标准发放。班主任在岗享受津贴,离岗后不再享受,中层干部兼职班主任的,班主任津贴打7折。具体见附件三。

学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绩效和工勤人员绩效考核见附件四。

八、相关规定

1.有下列情形之一,停发绩效工资

(1)当年受刑事处罚,或受党、团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

(2)因个人原因不参加年度(学期)绩效考核,或年度(学期)绩效考核确定为不合格人员的。

(3)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违反师德规范、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实行一票否决。

2.年度考核基本合格人员,一年内按本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平均数50%发放,年度考核不合格人员停发一年内奖励性绩效工资。

3.退二线人员(副主任以上)拿教育局规定的教职工绩效工资平均数。

4.教职工绩效工资半年最高不超过全年的总数。

5.中层干部(副主任以上)绩效考核工资不足教育局规定的职工绩效工资平均数补足平均数。

6.未尽事宜由考核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一:

扬州市江都区职教集团绩效考核考勤、考德条例(试行)教师考勤纳入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范畴。要求教职工根据要求上、下班并每天上下午第一节课前两次签到,行政值班按值班要求全天候值班,负责校园学生管理、教学管理和后勤管理等事务。签到不得代签、补签和不签。

一、考勤考核

(一)每月考勤

每人每月按100元计算全勤绩效工资,迟到一次扣10元,早退一次扣10元,病假半天扣10元,旷职半天扣50元,当月考勤绩效工资扣完为止;学校召开的大会(开学和结束工作大会),每缺席一次扣50元。

(二)请假

请假程序按照职教集团教职工请假制度暂行规定执行。

1.事假:每学期,事假3天以内扣20元/天,事假7天天以内的扣30元/天,,事假10天以上的扣40元/天。

2.病假:三天以上病假须有公立医院证明、医药发票方可注假。病假超过15天以内扣10元/天,病假20天以内扣15元/天,病假20天以上扣20元/天。精神病、癌症、严重传染病等特殊患者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经批准可按本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平均数80%发放,其他因病休假6个月以内的按学校考勤制度执行,6个月以上的从第7个月起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3.生育的教职工补足绩效工资。(休假月数*月平均数)

二、考德考核

考德主要考核教师履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师德建设“八不准”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情况,考核教师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爱岗敬业的情况。

具体考核办法为:每学期由工会组织师生问卷调查,评定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视情节轻重,扣发相应的绩效工资。

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扣发本人1-6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当年不得评优评先,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师德考核为不合格(市局规定)。

1.歧视、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恶劣影响的;

2.私自办班或进行有偿家教经举报查实的;

3.向学生推销教辅资料和其他商品,向学生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的;

4.旷课或事假超过国家规定天数的;

5.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的;

6.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的;

7.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8.有其他严重损坏教师形象和声誉行为的。

本条例从2012年12月10日起执行,以前相应制度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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