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一通三防”管理及处罚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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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一通三防”管理及处罚补充规定
为落实集团公司瓦斯综合治理“十六字”工作体系实施方案,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死亡的,按集团公司安全1号文处理。发生突出事故,给予矿主要领导及相关领导记大过处分,各罚款10000元。
二、突出矿井每天向集团公司汇报采、掘面突出危险性预测预报、效果检验和进尺情况。
三、各矿(基建矿井)要制定区域性瓦斯治理规划,执行经集团公司核准的“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的瓦斯治理措施。
四、无保护层开采的突出煤层突出危险区未采取顶(底)板巷穿层钻孔预抽(或顺层递进预抽)、采煤工作面未采取顺层钻孔消突或未采取经集团公司核准的瓦斯治理专项措施消突,并未经消突效果评价的,一律不准进行采掘作业。
五、加强防突和抽采精细化管理。防突必须强化设计工作,强化瓦斯地质工作。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必须准确测定煤层瓦斯含量、瓦斯压力和相关的突出危险性参数,严格执行“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加强防突抽采基础工作,做到抽采钻孔设计、施工、验收规范化;抽采系统仪器仪表使用、维护、计量规范化;抽采效果评价规范化。
六、突出危险区域误揭煤突出煤层的,罚总工程师、掘进矿长、安全矿长各5000元,地质副总3000元。
七、矿井出现瓦斯超限,视情况给予经济处罚,并进行追查:
(1)瓦斯浓度达到3%以上,罚责任单位矿长6000元,总工程师5000元,分管矿领导5000元,通风副总3000元;
(2)瓦斯浓度达到或3%以下,罚责任单位总工程师3000元,分管矿领导3000元,通风副总2500元。
八、监控系统丧失监控功能达10分钟,或监控数据、信号不上传达30分钟,罚责任单位总工程师3000元,分管矿领导5000元,通风副总2000元。
九、造成全矿停电或矿井主要扇风机无计划掉电超过10分钟,罚责任单位机电矿长5000元,机电副总3000元。
十、被集团公司及以上级别检查发现电器失爆现象,罚机电矿长3000元,机电副总1000元。
十一、出现下列情况的责任者,工人给予待岗6个月处分,涉及到相关管理干部给予撤职处分:
(1)瓦斯超限作业,隐瞒瓦斯超限的;
(2)擅自缩小断电范围和移挪监控探头的;
(3)虚报、假报瓦斯抽采钻孔量和瓦斯抽采量的;
(4)“一风吹”排放瓦斯的;
(5)瓦检员、安监员、防突员弄虚作假、虚报检查数据的;
(6)严重违章放炮的;
(7)人为破坏通风设施或通风设备的;
(8)不按规定安装“三专两闭锁”或人为造成闭锁失效的;
(9)石门揭穿突出危险煤层和突出危险工作面不执行防突措施而进行采掘作业或超采超掘的;
(10)井口20m范围内,井下无措施烧焊及使用明火的。
十二、各矿必须据此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对各种责任事故科级及以下责任人员须作出相应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