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出境尸体骸骨卫生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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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检疫处理等业务收费标准.

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检疫处理等业务收费标准.

13
(8)
尸体、棺柩、骸骨

160
(9)
邮包

2
(10)
动物产品外包装

20
按动物产品重量计。
(11)
场地
每次每平 方米
0.3
(12)
废旧物品
未列入的废旧物品,按其 总价值的2%。收费。
a
旧家具

2
b
旧床上用品

2
c
旧地毯
平方米
1.3
d
旧玩具

2
e
旧餐、茶具

2
f
旧电器

5
包括冰箱、空调、电扇、 电视机等。
(四)
其他动物
参照上述收费标准收费。
a
一般船舶
每总吨
0.05
200
b
专运动物船舶
艘次
12000
(2)
熏蒸检疫处理
每总吨
0.6
2
飞机
(1)
起飞重量201吨以上
架次
400
(2)
101—200吨
架次
300
(3)
51—100吨
架次
200
(4)
50吨以下
架次
100
(5)
专运动物飞机
架次
10000
3
火车
车厢次
80
4
汽车
8吨以上的,加一倍收费。
(1)
汽车消毒
辆次
20
(2)
汽车轮胎消毒
辆次
2
5
集装箱
标箱次
20
箱体熏蒸按每标箱40元 收费。

尸体棺柩骸骨入出境卫生检疫申报单

尸体棺柩骸骨入出境卫生检疫申报单

尸体/棺柩/骸骨入/出境卫生检疫申报单APPLICATION OF IMPORT/EXPORT CORPSE/COFFIN WITH CORPSE/HUMAN REMAINSFOR VERIFICATION AND QUARANTINE编号(No.):死者姓名国籍性别:男 / 女Name of the Dead Nationality Gender: Male/Female 职业出生年月Profession Date of Birth 死亡日期死亡地点Date of Death Place of Death 死因(病名)生前住址Cause of Death (Disease) Address 安葬地点入 / 出境日期Place of Burying Date of Arrival/Departure 入 / 出境口岸Port of Entry/Departure出境国或地区运输工具名称及号码(航次)From (Country /Region) Conveyance and its Number (Flight) 尸体/棺柩/骸骨入境后处理方式:☐土葬☐火化☐其他Type of Treatment of Corpse/Coffin with Corpse/Human Remains after Entry:☐Inhumation ☐Cremation ☐Other Type包装密封:☐是☐否经卫生处理:☐是☐否Seal :☐Yes ☐NO Sanitary Measure:☐Yes ☐No呈交有关申报材料:Documents for Application入境尸体/棺柩/骸骨申报材料:Application for Import Corpse/Coffin with Corpse/Human Remains☐ 1.尸体/棺柩/骸骨入/出境入殓证明;Encoffining Certification of Import/Export Corpse/Coffin with Corpse/Human Remains☐ 2.遗体入/出境防腐证明;Antisepsis Certification of Import/Export Body☐ 3.尸体/棺柩/骸骨入/出境卫生监管申报单;Application of Import/Export Corpse/Coffin with Corpse/Human Remains for Verification and Quarantine☐ 4.死者身份证明(护照、海员证、通行证、身份证)复印件;Identification of the Dead☐ 5.出境国或地区官方签发的死亡报告或医疗卫生部门签发的医学诊断书;Official Death Certificate or Certificate of Diagnosis Issued by Departing Country or Region☐ 6.出境国大使馆证明;Certification of the Embassy in the Departing Country☐ 7.出境国或地区官方签发的尸体、棺柩、骸骨出境许可证;Permit for Export Corpse /Coffin with Corpse/Human Remains Issued by Departing Country or Region☐ 8.安葬地行政部门(民政、侨务、外事部门)允许土葬的许可证明;Inhumation Permit by the Destination Government☐ 9.尸体、棺柩、骸骨卫生处理证明。

[检验检疫]出入境尸体、棺柩、骸骨、骨灰检验检疫的要求.

[检验检疫]出入境尸体、棺柩、骸骨、骨灰检验检疫的要求.

[检验检疫]出入境尸体、棺柩、骸骨、骨灰检验检疫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民政部、海关总署、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联发《关于遗体运输入出境事宜有关问题的通知》(民事发[1998]1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检验检疫机关对出入境尸体、棺柩、骸骨和骨灰实施卫生检疫,现将有关要求公布如下:一、申报检疫:尸体、棺柩、骸骨和骨灰在出入境前三天由承运人或代理人向检验检疫机关提出申请,填写《尸体、棺柩、骸骨、骨灰移运报验单》并交验下列资料;1、死者的身份证明(如护照、身份证等)。

2、公立医院签发的死亡证明或行政当局签发的死亡注册证明,证明死者的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死亡原因、死亡日期。

3、必要时出具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死亡报告。

4、出具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5、尸体、棺柩和骸骨经过有关部门进行防腐、消毒和除虫等处理的证明。

6 涉外殡仪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二、因患鼠疫、霍乱、黄热病和炭疽死亡的尸体,必须立即消毒,就近火化,不准移运;患其它传染病死亡的尸体,经常规处理后,再用福尔马林或石炭酸防腐,包装严密后方准移运。

对来自检疫传染病疫区,死因不明的尸体,按检疫传染病死亡论处,必须就近火化,不准移运出入境。

三、检验检疫人员有权调查核实死因与申报文件是否相符,必要时可向承运人、死亡目击者或死者亲属进一步了解有关事项,对死因不明的尸体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对可疑的尸体应采取标本进行细菌学检验,有关单位和人员应提供方便,积极配合。

四、对包装容器的要求:包装容器要求是坚固密封,不漏气味,不渗液体。

防腐处理后尸体装入聚氯乙烯薄膜袋,排气后密封,装入铁皮棺。

铁皮棺内装吸湿物,接缝处必须密封处理。

五、运输工具若携带有病媒昆虫和啮齿动物,应进行杀虫、灭鼠等卫生处理。

六、禁止尸体、棺柩与食品混装,该交通工具下一航班要装载食物应进行蒸熏或喷雾消毒处理。

七、骸骨要有经过有关部门进行消毒和除虫处理的证书或证明,骸骨、骨灰的包装容器要符合卫生要求,不能有异味,密封性能好,清洁卫生,防止病媒昆虫接触。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机构改革后最新,海关总署243号令)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机构改革后最新,海关总署243号令)

附件39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督管理,防止传染病传入、传出,防控生物安全风险,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艾滋病防治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入境、出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监督管理。

第三条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地区的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督管理遵循风险管理原则,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根据风险等级实施检疫审批、检疫查验和监督管理。

海关总署可以对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生物安全控制体系进行评估。

第五条出入境特殊物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标准的要求,输入、输出以及生产、经营、使用特殊物品,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特殊物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检疫审批第六条直属海关负责辖区内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审批(以下简称特殊物品审批)工作。

第七条申请特殊物品审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法律法规规定须获得相关部门批准文件的,应当获得相应批准文件;(二)具备与出入境特殊物品相适应的生物安全控制能力。

第八条入境特殊物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特殊物品交运前向目的地直属海关申请特殊物品审批。

出境特殊物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特殊物品交运前向其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特殊物品审批。

第九条申请特殊物品审批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供相应材料:(一)《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申请表》;(二)出入境特殊物品描述性材料,包括特殊物品中英文名称、类别、成分、来源、用途、主要销售渠道、输出输入的国家或者地区、生产商等;(三)入境用于预防、诊断、治疗人类疾病的生物制品、人体血液制品,应当提供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的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四)入境、出境特殊物品含有或者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的,应当提供病原微生物的学名(中文和拉丁文)、生物学特性的说明性文件(中英文对照件)以及生产经营者或者使用者具备相应生物安全防控水平的证明文件;(五)出境用于预防、诊断、治疗的人类疾病的生物制品、人体血液制品,应当提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销售证明;(六)出境特殊物品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管理范畴的,应当取得人类遗传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海关对有关批准文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七)使用含有或者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的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单位,应当提供与生物安全风险等级相适应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资质证明,BSL-3级以上实验室必须获得国家认可机构的认可;(八)出入境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应当提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国境口岸卫生处理监督管理办法

国境口岸卫生处理监督管理办法

国境口岸卫生处理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境口岸卫生处理工作,保障卫生处理工作依法、有效、安全实施,防止传染病、医学媒介生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传入、传出,保护口岸卫生安全和公众生命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卫生处理是指为控制、杀灭、消除对人体有害的因子而实施的消毒、除鼠、除虫、除污等卫生措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出入境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包括废旧物品、废旧交通工具等)、行李、邮包、尸体、骸骨以及国境口岸区域等实施卫生处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国境口岸卫生处理监督管理工作,各级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卫生处理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过程监管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实施卫生处理:1.质检总局发布的公告和通报等文件中有明确要求的;2.发现存在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医学媒介生物或有毒有害物质的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行李、邮包等物品的;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实施卫生处理的。

第六条需要实施卫生处理时,检验检疫部门向当事人出具《检疫处理通知书》,内容应当包括卫生处理的原因、对象、数(重)量、方式等。

各种检疫对象的卫生处理指征和卫生处理方式见附件1,《检疫处理通知书》的基本项目和填写要求见附件2。

第七条企业或代理报检单位应当委托具有有效资质的卫生处理单位实施卫生处理。

第八条实施卫生处理前,受委托的卫生处理单位应当根据不同类型的处理任务准备相关的人员、药品、器械以及防护用品等,并提出具体的实施方案报当地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第九条卫生处理单位应当按照经检验检疫部门备案的实施方案实施卫生处理。

卫生处理单位实施卫生处理工作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等的要求,并接受检验检疫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卫生处理完成后,卫生处理单位应当填写卫生处理原始记录,并按要求出具卫生处理报告单。

出入境检验检疫范围及流程

出入境检验检疫范围及流程

出入境检验检疫范围及流程(一) 应实施检验检疫的范围:1.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必须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

(1)对列入检验检疫目录内货物的检验检疫。

(2)对列入检验检疫目录内货物的包装容器的检验。

(3)对检验检疫目录外的出境食品及入境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具及设备的卫生检验。

(4)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

(5)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船舱、集装箱等运载工具的适载检验。

(6)入境废物原料的检验检疫。

(7)入境旧机电设备的检验。

(8)入境民用商品的验证。

(9)入境、出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尸体、骸骨、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

(10)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独资除外)。

(11)实行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出入境货物。

(12)对来自传染病疫区的货物的检疫。

(13)对装载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铺垫材料以及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的检疫。

(14)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和集装箱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的卫生检疫。

(15)有关文件规定须经检验检疫的。

2.输入国家或地区规定必须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证书方准入境的。

3.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检验检疫的。

4.国际贸易关系人申请的其他检验检疫、鉴定工作。

5.申请签发原产地证明及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的。

(二)检验检疫流程图报检地点(一)一般商品报检地点本局共设10个报检窗口,原则上按局通关业务处的业务和地域分工受理报检。

1.审批、许可证等有关政府批文中规定检验检疫地点的,在规定的地点报检;2.大宗散装商品、易腐烂变质商品、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及在卸货时发现包装破损、重数量短缺的商品,必须在卸货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3.需结合安装调试进行检验的成套设备、机电仪产品以及在口岸开件后难以恢复包装的商品,应在收货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检验;4.其他入境货物,应在入境前或入境时向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5.入境的运输工具及人员应在入境前或入境时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总所关于下发《国境卫生检疫单证格式》及其《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总所关于下发《国境卫生检疫单证格式》及其《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总所关于下发《国境卫生检疫单证格式》及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检疫总所•【公布日期】1991.05.29•【文号】•【施行日期】1991.05.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免疫规划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总所关于下发《国境卫生检疫单证格式》及其《管理办法》的通知(1991年5月29日)各卫生检疫所: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现将《国境卫生检疫单证格式》及其《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1、国境卫生检疫单证表格暂行管理办法2、国境卫生检疫单证格式附件1:国境卫生检疫单证表格暂行管理办法一、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对国境卫生检疫单证表格实行标准化、规范化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二、国境卫生检疫单证表格是卫生检疫机关实施卫生检疫任务所出示的法律文书凭证。

三、国境卫生检疫单证表格种类主要有:检疫、卫生监督、卫生处理、传染病监测、检验、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

四、国境卫生检疫单证表格的式样由总所统一制定,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凡与总所制定式样不同的单证表格停止使用,如因口岸实际情况,需要印制总所规定以外的单证表格,应事先将式样报经总所批准后,方可印制使用。

五、各卫生检疫所应加强对单证表格的统一管理,由专人负责,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

六、国境卫生检疫单证表格的填写和使用,应严格按照总所制定的《国境卫生检疫单证表格填写说明》、《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单证填写说明》的式样和范围填写和使用。

七、各卫生检疫所现填写不规范或有文字错漏的单证表格,应按原证书日期给予换发新证,并将其复印件分别报送总所和原签发卫生检疫所。

八、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2:国境卫生检疫单证表格填写说明一、填写单证表格的要求:1.对外签发的检疫证应用中、英文对照,中文在上行,英文在下行,或中文在前,英文在后。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8.04.28•【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施行日期】2018.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卫生检疫正文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2012年8月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6号公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人类传染病及其医学媒介生物、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经国境传入、传出,保护人体健康和农、林、牧、渔业以及环境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出入境人员,是指出入境的旅客(包括享有外交、领事特权与豁免权的外交代表)和交通工具的员工以及其他人员。

本办法所称携带物,是指出入境人员随身携带以及随所搭乘的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托运的物品和分离运输的物品。

第三条海关总署主管全国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地区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出入境人员携带下列物品,应当向海关申报并接受检疫:(一)入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二)出入境生物物种资源、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三)出境的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四)出入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血液制品等特殊物品(以下简称“特殊物品”);(五)出入境的尸体、骸骨等;(六)来自疫区、被传染病污染或者可能传播传染病的出入境的行李和物品;(七)其他应当向海关申报并接受检疫的携带物。

第五条出入境人员禁止携带下列物品进境:(一)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二)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三)动物尸体;(四)土壤;(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所列各物;(六)国家规定禁止进境的废旧物品、放射性物质以及其他禁止进境物。

出入境尸体骸骨卫生检疫管理办法

出入境尸体骸骨卫生检疫管理办法

出入境尸体骸骨卫生检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境口岸入出境尸体、骸骨卫生检疫工作,防止传染病传入传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入出境尸体、骸骨卫生检疫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所辖地区的入出境尸体、骸骨卫生检疫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入出境尸体、骸骨包括:(一)需要入境或者出境进行殡葬的尸体、骸骨;(二)入出境及过境途中死亡人员的尸体、骸骨。

因医学科研需要,由境外运进或者由境内运出的尸体、骸骨,按照出入境特殊物品管理。

除上述情形外,不得由境内运出或者由境外运入尸体和骸骨。

第四条检验检疫部门对入出境尸体、骸骨实施卫生检疫工作包括:材料核查、现场查验、检疫处置、签发卫生检疫证书等。

符合卫生检疫要求的,准予入出境。

第二章申报第五条尸体、骸骨入境前,托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部门申报,按照要求提供以下材料:(一)尸体、骸骨入出境卫生检疫申报单;(二)死者身份证明(如:护照、海员证、通行证、身份证或者使领馆等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三)出境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机构签发的死亡报告或者医疗卫生部门签发的死亡诊断书;(四)入殓证明;(五)防腐证明;(六)托运人或者其代理人身份证明(如:护照、通行证或者身份证等)。

第六条需要运送尸体、骸骨出境的,托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取得国务院殡葬主管部门认可的从事国际运尸服务单位出具的尸体、骸骨入出境入殓证明、防腐证明和尸体、骸骨入出境卫生监管申报单。

第七条需要运送尸体、骸骨出境的,原则上应当从入殓地所在口岸出境。

尸体、骸骨出境前,托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出境口岸检验检疫部门申报,并按照要求提供以下材料:(一)尸体、骸骨入出境卫生检疫申报单;(二)死者有效身份证明;(三)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或者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鉴定书或者其他相应的公证材料;(四)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证明文件;(五)托运人或者其代理人身份证明。

国境卫生检疫收费管理办法

国境卫生检疫收费管理办法

国境卫生检疫收费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检疫局•【公布日期】1990.01.15•【文号】•【施行日期】1990.01.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国境卫生检疫收费管理办法(1990年1月1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二十六条“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实施卫生检疫,按照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卫生检疫所(站)实施检疫、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卫生处理、检验以及提供检疫设施和检疫技术服务等,均应收取检疫费。

二、卫生检疫收费标准是以检疫实际消耗和监督管理需要为基础,并考虑技术难易程度等因素制定。

三、卫生检疫所(站)对需要实施卫生处理的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行李、邮包,除收卫生处理费外,有检验项目的,按该检验项目的收费标准另收费。

四、收费标准中第一项入境、出境卫生检疫签证费,第二项传染病监测费,第三项卫生监督、卫生处理(不包括船舶卫生检查及发证)费,对被检的境内单位(含“三资企业”)、境内交通工具、境内人员减半计收。

对境内外船舶、飞机进行局部消毒、除虫、除鼠的,按本收费标准减半计收。

五、对被检的境外单位、境外交通工具、境外人员的各项检疫费应收取外汇,收费按当天中国银行人民币外汇牌价结算,统一纳入外汇帐户。

六、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行李、邮包等在蒸熏、处理时,由检疫人员放虫样、鼠样,作技术指导和效果鉴定的,加收本次蒸熏费的6%的监测费。

七、卫生检疫人员离开口岸卫生检疫所(站)的所在地,到外地进行检疫、监测、监督、卫生处理,外出预防接种、体检、检验,除按规定标准收费外,被检单位或个人应免费提供交通工具和住宿。

未提供交通工具的,按当地标准支付交通费,并按规定支付劳务费。

八、接受检疫检验的物品,卫生检疫所(站)不能自检的项目,由卫生检疫所(站)委托其他单位检验,其委托检验的费用由卫生检疫所(站)支付,卫生检疫所(站)再按规定的标准向报检单位或个人收取。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国境口岸公共卫生风险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国境口岸公共卫生风险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国境口岸公共卫生风险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10.09•【文号】国质检卫[2013]530号•【施行日期】2013.10.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国境口岸公共卫生风险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3年10月9日国质检卫[2013]530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际卫生条例(2005)》的有关规定,总局组织制定了《国境口岸公共卫生风险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境口岸公共卫生风险评估管理办法(试行)附件:国境口岸公共卫生风险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国境口岸公共卫生风险管理水平,及时发现和科学研判国境口岸公共卫生风险,规范和指导风险评估工作,依据《国际卫生条例 (200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境口岸公共卫生风险评估是指通过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和风险评价,对国境口岸公共卫生风险进行评估,并提出风险管理建议的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境卫生检疫监管对象 (包括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特殊物品,行李、邮件、尸体/骸骨等)、境内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其他突发事件的国境口岸公共卫生风险评估,以及大型国际活动等其他需要进行国境口岸公共卫生风险评估的情形。

第四条国境口岸公共卫生风险评估应当遵循分级负责、多方参与、科学循证的原则,确保评估工作科学,规范、及时、有效。

第二章工作机制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统一负责组织管理全国口岸公共卫生风险评估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6.12.0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六号•【施行日期】1987.05.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卫生检疫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六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实施国境卫生检疫,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通航的港口、机场以及陆地边境和国界江河的口岸(以下简称国境口岸),设立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依照本法规定实施传染病检疫、监测和卫生监督。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国境卫生检疫工作。

第三条本法规定的传染病是指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

检疫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国务院确定和公布的其他传染病。

监测传染病,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和公布。

第四条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都应当接受检疫,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

具体办法由本法实施细则规定。

第五条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发现检疫传染病或者疑似检疫传染病时,除采取必要措施外,必须立即通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同时用最快的方法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最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邮电部门对疫情报告应当优先传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之间的传染病疫情通报,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第六条在国外或者国内有检疫传染病大流行的时候,国务院可以下令封锁有关的国境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

第二章检疫第七条入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员,必须在最先到达的国境口岸的指定地点接受检疫。

除引航员外,未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任何人不准上下交通工具,不准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

具体办法由本法实施细则规定。

第八条出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员,必须在最后离开的国境口岸接受检疫。

国境卫生检疫法 修订

国境卫生检疫法 修订

国境卫生检疫法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的修订是为了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实施国境卫生检疫,保护人体健康。

该法在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并经过多次修订。

在最近的修订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作出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的决定。

这次修订主要修改了入境、出境的尸体、骸骨的托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必须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申报,经卫生检查合格后,方准运进或者运出的规定。

此外,在过去的修订中,还增加了一些新的条款,如加强了对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的监督和管理,明确了违反法律的后果等。

这些修订都是为了更好地保障人体健康,防止传染病的传入和传出。

总的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的修订是为了适应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变化,加强了对国境卫生检疫的管理和监督,提高了法律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这对于保护人体健康,防止传染病的传入和传出具有重要意义。

在今后的实践中,我们应当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传染病防治的认识和意识。

同时,还应该加强国际合作和交流,共同应对全球公共卫生挑战,为人类健康事业的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4.27•【文号】•【施行日期】2018.04.27•【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检疫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检疫第三章传染病监测第四章卫生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实施国境卫生检疫,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通航的港口、机场以及陆地边境和国界江河的口岸(以下简称国境口岸),设立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依照本法规定实施传染病检疫、监测和卫生监督。

第三条本法规定的传染病是指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

检疫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国务院确定和公布的其他传染病。

监测传染病,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和公布。

第四条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都应当接受检疫,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

具体办法由本法实施细则规定。

第五条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发现检疫传染病或者疑似检疫传染病时,除采取必要措施外,必须立即通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同时用最快的方法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最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邮电部门对疫情报告应当优先传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之间的传染病疫情通报,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卫生检验医师测试题(含答案)

卫生检验医师测试题(含答案)

卫生检验医师测试题(含答案)一、单选题(共50题,每题1分,共50分)1、海关对经检疫判定没有染疫的入境船舶,签发—OA、《船舶入境卫生检疫证》B、《船舶出境卫生检疫证》C、《船舶入境检疫证》D、《船舶出境卫生检疫证》正确答案:A2、出入境航空器,可判定鼠疫染疫。

A、到达前曾经有鼠疫病例发生.但到达以前该病员已离去B、来自鼠疫疫区C、到达前曾发现感染有鼠疫的医学媒介生物.但到达前己经实施过除鼠灭虫处理D、到达时载有鼠疫病例或感染鼠疫的医学媒介生物正确答案:D3、在国外或者国内有一大流行的时候,国务院可以下令封锁有关的国境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

A、监测传染病B、传染病C、艾滋病D、检疫传染病正确答案:D4、未持有有效的《船舶免予卫生控制措施证书/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的船舶应当实施—OA、随船检疫B、锚地检疫C^电讯检疫D、靠泊检疫正确答案:B5、来自热带、亚热带地区的旅客,伴有发热、头痛、全身疼痛等症状,若怀疑为传染病,首先考虑—类型的疾病。

A、条件不足无法判断B、消化道传染病C、蚊媒传染病D、呼吸道传染病正确答案:C6、入境特殊物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特殊物品_____ 直属海关申请特殊物品审批。

A、交运前向目的地B、交运前向其所在地C、交运后向目的地D、交运后向其所在地正确答案:A7、国境海关发现检疫传染病或者疑似检疫传染病时,必须用最快的方法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最迟不得超过—OA、12小时B、24小时C、6小时D、48小时正确答案:B8、在国境口岸发现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有关单位和交通工具的负责人,应当立即向海关报告,并申请—OA、移下病人B、临时检疫C、卫生处理D、对病人实施治疗正确答案:B9、疟疾的典型临床特征是oA、淋巴结肿大,剧烈疼痛、高热、寒战、肺部炎症或有全身中毒症状B、咳嗽.胸痛,午后潮热,咯血C、发热.剧烈头痛、黄疸、出血和蛋白尿D、周期性定时发作的寒战,高热、出汗、退热,多次反复发作,久则可出现贫血和脾肿。

二连口岸19例出境尸体棺枢的卫生检疫管理

二连口岸19例出境尸体棺枢的卫生检疫管理

二连口岸19例出境尸体棺枢的卫生检疫管理
于占海;赵润萍;安格日格
【期刊名称】《口岸卫生控制》
【年(卷),期】1996(001)001
【摘要】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进一步落实,二连口岸与其对面的蒙古人民共和国两国边贸和旅游迅速发展。

来二连地区因贸易、旅游临时居留的蒙古国公民越来越多,这就给当地的接待,健康管理及社会治安带来了一系列问题。

近年来在二连口岸发生了19例外国
【总页数】2页(P22-23)
【作者】于占海;赵润萍;安格日格
【作者单位】二连卫生检疫局0126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185
【相关文献】
1.入/出境尸体棺柩、骸骨卫生监管工作探讨 [J], 吴金禄;陈亦农;苏小华
2.天津口岸入境集装箱移运卫生检疫管理探讨 [J], 宋起平
3.满洲里口岸1988~1992年传染病监测体检及入出境18具尸体情况调查分析[J], 刘永春;满明秀
4.学习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开展陆路口岸入出境货物卫生检查 [J], 孙连加
5.对入/出境尸体棺柩、骸骨卫生监管工作的探讨 [J], 吴金禄;陈亦农;苏小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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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境尸体、骸骨卫生检疫
服务指南①
发布日期:2018年4月
实施日期:2018年4月
发布机构:厦门海关
①本服务指南仅供行政相对人参考,具体要求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为准。

海关系统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指南(四)
入出境尸体、骸骨卫生检疫
一、适用范围
国境口岸入出境尸体、骸骨卫生检疫工作。

二、事项审查类型
现场查验
三、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入境、出境的尸体、骸骨的托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必须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申报,经卫生检查合格后,方准运进或者运出”;
2.《出入境尸体骸骨卫生检疫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189号)
四、受理机构
各主管海关。

五、决定机构
各主管海关。

六、数量限制
无限制。

七、申请条件
1.尸体、骸骨入境前,托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部门申报。

2.需要运送尸体、骸骨出境的,托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应
当取得国务院殡葬主管部门认可的从事国际运尸服务单位出具的尸体、骸骨入出境入殓证明、防腐证明和尸体、骸骨入出境卫生监管申报单。

3.从事运送尸体、骸骨入出境的单位应当取得国务院殡葬主管部门准予从事国际运尸业务的证明文件。

八、禁止性要求

九、申请材料
1.入境
(一)尸体、骸骨入出境卫生检疫申报单;
(二)死者身份证明(如:护照、海员证、通行证、身份证或者使领馆等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三)出境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机构签发的死亡报告或者医疗卫生部门签发的死亡诊断书;
(四)入殓证明;
(五)防腐证明;
(六)托运人或者其代理人身份证明(如:护照、通行证或者身份证等)。

2.出境
需要运送尸体、骸骨出境的,托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取得国务院殡葬主管部门认可的从事国际运尸服务单位出具的尸体、骸骨入出境入殓证明、防腐证明和尸体、骸骨入出境卫生监管申报单,并向检验检疫部门申报如下材料(1)入殓地所在口岸出境
(一)尸体、骸骨入出境卫生检疫申报单;
(二)死者有效身份证明;
(三)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或者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鉴定书或者其他相应的公证材料;
(四)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证明文件;
(五)托运人或者其代理人身份证明。

(2)异地口岸出境
(一)入殓地检验检疫部门签发的《尸体/棺柩/骸骨入/出境卫生检疫证书》;
(二)死者有效身份证明;
(三)托运人或者其代理人身份证明。

十、申请接收
各主管海关接收,详见厦门海关网站。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详见附录1。

十二、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十三、办理时限
现场办理。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备案结果
现场查验合格后放行。

十六、结果送达
现场告知
十七、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1.义务:根据相关要求进行入出境尸体、骸骨卫生检疫申报,并配合进行现场卫生检疫查验;
2.权利:经现场卫生检疫查验合格的尸体、骸骨,允许其入出境。

十八、咨询途径
详见厦门海关网站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

十九、监督和投诉渠道
详见厦门海关网站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详见厦门海关网站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现场告知
附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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