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贯彻执行与大学生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经典安例及消防安全规范化管理工作指导手册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高等学校的消防安全,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提高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确保消防设施和设备的有效使用,加强消防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落实消防责任,确保安全稳定的校园环境。
第三条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将消防安全纳入学校的日常管理中,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及时发现隐患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四条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体系,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对消防安全事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条学校的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对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并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第二章消防安全设施与设备第六条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消防安全需要,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设施和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七条学校应当设置消防通道,并保持畅通,确保师生员工在发生火灾时能够迅速安全地撤离。
第八条学校的校舍、宿舍楼、实验室等建筑物应当按照国家消防安全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九条学校应当配备消防器材和消防设备,如灭火器、消防栓、防火门等,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可靠可用。
第十条学校应当配备消防应急广播系统,并定期进行检查和演练,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准确地向师生员工发布警报和疏散指令。
第三章消防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加强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他们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定期组织火灾逃生演练,让师生员工掌握逃生技能和安全知识。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设立消防安全教育宣传专栏,发布消防安全知识,向师生员工普及消防安全常识。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加强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师生员工对火灾的预防和扑救的能力。
第四章隐患排查和整改第十五条高等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建立隐患排查制度,定期进行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和处理消防安全隐患。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部-公安部令第28号-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部公安部令第28号《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7月3日教育部第20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安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周济公安部部长孟建柱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九日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高等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消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驻校内其他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学校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学校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五条学校应当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六条学校各单位和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对高等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职责,检查、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督促高等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公安机关依法履行对高等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加强消防监督检查,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八条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六)与学校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八)促进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28号《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7月3日教育部第20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安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周 济 公安部部长 孟建柱 二★★九年十月十九日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高等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消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驻校内其他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校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学校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五条 学校应当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六条 学校各单位和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对高等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职责,检查、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督促高等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公安机关依法履行对高等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加强消防监督检查,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第八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六)与学校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八)促进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大学消防安全工作管理规定
大学消防安全工作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广大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公共财产安全,保障学校教学、科研、生活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三条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学校法人代表和各学院、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简称: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为学校和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学校和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学校和各单位分管领导为学校和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学校和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各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校的消防安全工作。
校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保卫处,负责全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单位应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或指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爱护消防器材、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七条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接受**市公安局消防局和**市公安局文保分局的指导。
第二章消防组织与职责第八条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职责:(-)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消防法规,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工作规划,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二)实行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组织学校消防安全工作考核评比;(三)根据校园消防安全工作的特点,制定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四)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就改进和加强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提出意见;(五)根据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需要,对消防设施、器材、标志的配备、更换、维修等做出规划,提出专项经费预算;(六)依照学校有关规定,对校园内发生的火灾事故提出处理意见。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部公安部第28号令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部公安部第28号令第28号《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7月3日教育部第20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安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周济公安部部长孟建柱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九日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高等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消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驻校内其他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学校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学校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五条学校应当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六条学校各单位和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对高等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职责,检查、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督促高等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公安机关依法履行对高等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加强消防监督检查,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八条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六)与学校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八)促进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一、总则1.1 目的本规定旨在规范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学校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1.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高等学校内的所有学生、教职工以及访客。
二、消防设施2.1 基本要求1.高等学校应建立完善的消防设施,包括灭火器、消防栓、疏散通道等。
2.消防设施应定期进行维护检查,保证其正常使用。
2.2 疏散通道1.学校内应设置清晰明确的疏散通道标识,保证人员疏散的顺畅。
2.疏散通道不得被堵塞或占用,保持畅通。
三、消防演练3.1 定期演练1.学校应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活动,提高师生员工的火灾应急能力。
2.演练内容应包括火灾发生时的疏散逃生、火灾报警、灭火器材使用等。
四、消防安全培训4.1 师生培训1.学校应定期组织师生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其火灾防范意识和应急反应能力。
2.消防安全培训内容应涵盖火灾原因、火灾逃生知识、火灾报警方式等方面。
4.2 专业人员培训学校应确保消防队伍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消防人员,并定期对其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其扑救火灾的技能水平。
五、责任及处罚5.1 责任部门1.学校应设立专门的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学校内的消防安全工作。
2.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报告学校消防安全情况,及时发现并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
5.2 处罚措施对违反消防规定的个人或单位,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停课、停职等措施。
六、附则6.1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6.2 本规定解释权归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所有。
以上就是《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希望全校师生员工积极遵守,共同维护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
注意:请学校各部门认真遵守以上规定,确保学校内部的消防安全工作得到有效执行。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等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保障广大师生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等学校应建立科学、合理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加强消防设施建设,不断提高师生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条高等学校应指定专门机构或部门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并配备专业的消防人员,具备应对火灾等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
第四条高等学校应建立健全消防设施档案,定期进行设施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的完好,且易于使用。
第五条高等学校应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师生的消防安全意识,组织消防演习,熟悉应急预案和逃生路线,增强逃生自救能力。
第六条高等学校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装备和器材,并确保消防器材在需要时能及时、有效地使用。
第二章火源及明火管理第七条高等学校内不得携带、使用明火,包括蜡烛、香炉等。
第八条高等学校内不得私拉乱接电线,不得使用不合格电器设备,电器设备应定期检查。
第九条高等学校内禁止在学生宿舍和教室内燃放烟花爆竹和焰火等易引起火灾的物品。
第十条高等学校应加强对食堂、实验室等易发生火灾的区域的监管,确保火源得到有效控制。
第三章消防设施管理第十一条高等学校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包括灭火器、消防栓、喷淋系统、疏散通道等,这些设施应定期检查和维护,并清晰标识位置。
第十二条高等学校应配备消防警报器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高等学校应制定消防设施使用管理制度,明确设备使用人员和日常维护责任人,并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
第十四条高等学校应建立电气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对学校电气设备和线路进行定期检查,确保电气设备安全可靠。
第四章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第十五条高等学校应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包括消防知识普及、逃生自救技能培训等,提高师生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抗灾能力。
第十六条高等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消防演习,模拟火灾等突发事件,检验火警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等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全体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目标是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强化消防安全责任,提高灭火和应急避险能力,确保高校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三条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全面加强火灾隐患排查、消防设施设备管理、消防演练和应急救援等工作,确保高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综合治理。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四条高等学校应设立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学校领导担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专家担任副组长,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的组织体系和责任分工。
第五条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消防安全管理策略和计划,组织制定消防工作规章制度,协调解决消防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难题,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第六条高等学校应设立消防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承担消防安全工作的日常管理与协调。
第七条学校各级领导及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员应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会议,传达部署消防安全工作,汇报工作进展,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章火灾隐患排查与整改第八条高等学校应建立火灾隐患排查与整改机制,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进行整改,确保校园内没有重大火灾隐患。
第九条学校应建立完善的火灾隐患记录和整改台账,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登记,并制定整改方案,督促相关部门及时整改,确保整改工作落实到位。
第十条学校应严格落实火灾隐患整改的责任追究制度,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章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第十一条学校应建立健全消防设施设备管理制度,确保消防设施设备的完好运行,及时消除故障和隐患。
第十二条学校应定期进行消防设施设备的检查和维护,确保消防设施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提高火灾扑救的能力。
第十三条学校应建立消防设施设备的档案管理制度,做好消防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和保养记录,及时修理或更换老化设备,确保消防设施设备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
根据《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内容编制本制度。
本学院教职员工和学生应当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责任,保障消防安全。
第一条:学院院长和专职副书记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条:学院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院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成员为院领导并指派一名院领导为学院消防安全管理人。
第三条:各系、各部门的直接领导人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成立消防安全工作小组。
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度,要将消防安全管理贯穿日常管理工作中。
第四条: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消防安全情况。
2.将消防工作与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执行学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3.组织定期进行防火检查,落实火险隐患整改,及时处置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4.组织师生进行消防应急疏散和实战灭火演练。
第五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1.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制订或修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检查督促落实。
3.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4.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5.组织实施对学院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修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6.组织开展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消防安全管理第六条:将容易发生火灾,且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重点部位,应根据上述情况确的重点部位,并设置明显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七条:动火管理。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动火作业的,应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作业。
大学校园消防安全工作管理规定
大学校园消防安全工作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校园消防工作,保护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院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学院主要领导为学院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学院分管领导为学院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各系(院、馆)、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保卫处是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分管院领导的领导下,管理、指导和监督全院的消防工作。
第二章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职责第四条学院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职责(1)贯彻消防法规,保障本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学院的消防情况。
(2)统筹安排学院消防安全工作,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3)为学院的消防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4)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
第五条学院消防安全管理人的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消防工作法规和上级有关指示,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制定学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负责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对师生员工进行消防法律、法规和防火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督促各系、各部门加强对防火重点部位管理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保障防火安全。
(4)负责全院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配备、维护和保养,确保设施、器材、安全标志处于完好有效状态,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5)对全院消防安全情况进行检查,查找火灾隐患,积极采取措施整改;无法及时整改的应采取临时防范措施,并报学院综治领导小组处理。
(6)制定火灾预警预案,组织师生员工(义务消防队员)进行消防演练。
(7)完成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系(院、馆)、处(部、室)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1、配合学院综治领导小组,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掌握本部门的消防安全情况。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近年来,火灾事故频发,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作为教育机构,高等学校肩负着培养人才的重要使命,因此,消防安全管理在高等学校中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保障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不断加强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出台了一系列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总则1. 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机构,设立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
2. 高等学校应当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师生的消防安全意识,教育师生掌握基本的火灾防范知识和火灾自救逃生技能。
3. 高等学校应当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演练,提高师生应对突发火灾事件的能力。
二、消防设施1. 高等学校应当按照国家的消防规范,合理配置消防设施,包括消防水系统、消防喷淋系统、报警设备等。
2. 高等学校应当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和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
3. 高等学校应当设置足够的消防通道和避难层,确保师生在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撤离。
三、消防宣传教育1. 高等学校应当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包括制作宣传标语、举办讲座、开展消防知识竞赛等。
2. 高等学校应当为新入学的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告知他们校园内的消防设施位置和使用方法。
同时,要加强对留宿的学生的消防安全教育,提高他们的自防自救能力。
四、消防演练1. 高等学校应当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模拟火灾事故情况,提高师生的应急反应能力。
2. 消防演练应当按照预案进行,包括撤离、灭火、报警等环节。
演练后要总结经验,及时改进不足之处。
五、检查与维护1. 高等学校应当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对存在的消防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2. 高等学校应当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对其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他们熟悉消防设施的使用方法和相关法规。
3. 高等学校应当制定消防设施维护制度,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六、应急预案1. 高等学校应当制定消防应急预案,明确在火灾事故发生时该如何组织疏散、灭火、报警等措施。
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河南农业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的消防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师生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河南省消防条例》,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本校所属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学校和各单位应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校长为学校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分管校领导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学校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和实施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武装保卫处为学校消防安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武装保卫处长为消防管理部门责任人。
校属各单位的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学校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六条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接受郑州市公安局消防部门的指导。
第二章消防安全组织与责任第七条学校设立防火安全委员会,防火安全委员会组成人员同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置在武装保卫处,具体负责全校日常性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校防火安全委员会的职责(一)贯彻落实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章、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指示精神;(二)制定防火工作计划,部署、指导、总结防火工作;(三)与学校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四)研究重大火险隐患整改;(五)研究确定防火经费;(六)督促、检查各单位的防火工作;(七)总结表彰防火安全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武装保卫处。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国家)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高等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消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驻校内其他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学校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学校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五条学校应当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六条学校各单位和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对高等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职责,检查、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督促高等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公安机关依法履行对高等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加强消防监督检查,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八条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六)与学校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八)促进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等学校消防工作,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高等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条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高等学校应当注重消防安全教育,提高全体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第二章消防安全组织与责任第五条高等学校应当设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其职责并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第六条高等学校应当设立消防安全委员会,由学校领导担任主任,成员包括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学校教职工代表等。
第七条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八条高等学校领导对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具体实施。
第九条高等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应当落实到位,各级责任人员要切实履行职责,确保消防安全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章消防安全设施第十条高等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消防安全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确保其完好、有效,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十一条高等学校应当配备消防设备和器材,并定期进行自查自纠,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高等学校应当配备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和灭火器,并定期进行培训,确保师生员工熟悉使用方法。
第四章消防安全教育第十三条高等学校应当加强消防安全教育,推广普及消防安全知识,提高全体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四条高等学校应当定期组织消防演习,加强师生员工的消防逃生训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五章消防安全检查与评估第十五条高等学校应当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制定小组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六条高等学校应当定期进行消防安全评估,对消防设施和设备进行评估,发现存在的风险隐患及时进行处理。
第六章灭火与救援第十七条发生火灾事故时,高等学校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保障师生员工的安全撤离,并组织灭火和救援。
第十八条高等学校应当配备消防队伍,定期进行消防演练,提高消防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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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贯彻执行与大学生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经典安例及消防安全规范化管理工作指导手册
作者:编委会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9年10月出版
开本:16开精装
册数:全三卷
光盘数:0
定价:880元
优惠价:390元
进入20世纪,书籍已成为传播知识、科学技术和保存文化的主要工具。
随着科学技术日新月异地发展,传播知识信息手段,除了书籍、报刊外,其他工具也逐渐产生和发展起来。
但书籍的作用,是其他传播工具或手段所不能代替的。
在当代, 无论是中国,还是其他国家,书籍仍然是促进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必不可少的重要传播工具。
详细介绍:
第一篇《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篇大学生消防安全教育案例评析
第三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
第四篇消防安全知识解读
第五篇消防器材设施维护常识
第六篇消防安全培训教程
第七篇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第八篇消防安全工程施工细节详解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贯彻执行与大学生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经典安例及消防安全规范化管理工作指导手册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贯彻执行与大学生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经典安例及消防安全规范化管理工作指导手册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贯彻执行与大学生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经典安例及消防安全规范化管理工作指导手册
第一篇《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篇大学生消防安全教育案例评析
第三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
第四篇消防安全知识解读
第五篇消防器材设施维护常识
第六篇消防安全培训教程
第七篇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第八篇消防安全工程施工细节详解
作者:编委会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9年10月出版
开本:16开精装
册数:全三卷
光盘数:0
定价:8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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