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建筑工程一切险(MunichRe Fo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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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一切险
鉴于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人向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提出书面投保申请和有关资料(该投保申请及资料被视作本保险单的有效组成部分),并向本公司缴付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费,以及遵守本保单及批单的条款条件,本公司同意按本保险单规定向被保险人提供保障。

一般除外责任
因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的损失,灭失或因之引起的责任,本公司不负赔偿之责。

a) 战争,外敌入侵,敌对行为(不论是否宣战),内战,谋反,革命,起义,兵变,罢
工,暴动,民众骚乱,篡权,军事行为或篡权,代表任何政治组织或与其有关部门的团体或人员的恶意行为,共谋,任何政府或公共当局下令的没收,征占,征用或破坏或毁坏
b) 核反应,核辐射或和污染;
c)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故意过失;
d) 工程全部或部分停工。

本公司对因上述除外责任a)引起的损失和责任不予赔偿从而遭到起诉,证明该损失和责任可得到赔偿之责由被保险人承担。

保险期限
除非另有规定,本公司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开工或明细表中包含的保险标的在工地卸货完毕之时起,部分保险工程被接收或投入使用之时终止。

本保险在明细表中列明的日期终止。

保险期限的延长必须经本公司书面同意。

一般条件
1.被保险人严格遵守和履行本保险单条款,以及对调查表和投保申请书中的事项作出真实
阐述和回答,是本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

2.明细表和保障部分是本保险单的组成部分。

3.被保险人必须自费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遵守本公司提出的所有合理的防损建议,遵守法
规和供应商的建议。

4.a) 本公司代表有权在合理时间内检验风险状况,同时被保险人应提供所有用以风险评
估的细节和资料。

b)被保险人适时采取的其他预防措施改变风险的,被保险人应立即以书面传真通知本公
司该重要变动及原因,必要时相应调整保障范围和保费。

被保险人不能作出或认可任何增加风险的标的变动,除非在保险期限内得到本公司书面认可。

5.在有可能引起本保险单项下索赔的事故时,被保险人必须
a)立即以电话,传真或书面通知本公司损失性质和程度;
b)尽其所能采取所有措施减少损失程度;
c)保留受损部分,以便本公司代表或调查员进行勘查;
d)提供本公司要求的所有资料和证据;
e)向公安部门报案,在遭受偷盗或盗抢时。

本公司对于事故发生后14天内未收到通知的损失,灭失或责任不负赔偿之责。

在损失通知送到本公司后,被保险人可以对小损失进行修理或置换,其他情况下本公司代表有权在修理或改动前检验损失。

若本公司代表在此情况下未在合理时间内进行检验,被保险人可以进行修理或置换。

若受损标的未得到及时正确的修理,本公司责任终止。

6.被保险人在本公司付费的情况下应采取或协助采取或允许采取本公司认为有必要或所要
求的行动,以保证本公司在赔偿本保险单项下损失后有权向责任第三方追偿的权利。

无论上述行动是在本公司赔偿之前还是之后要求的。

7.若对本保险单下赔款金额有异议(责任险部分除外),通过以下方式解决:提交持异议
方书面委派的一名仲裁员裁决;若不同意一名仲裁员而要求两名仲裁员裁决,任何一方在收到书面要求后一个公历月中委派另一名仲裁员;或者在进入裁决前由该仲裁员书面委派裁决人,裁决人将与仲裁人一同参与仲裁。

裁决结果是本公司的最终赔偿结果。

8.如果任何索赔含有虚假成分,或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在索赔时采取欺诈手段企图在本保险
单项下获取利益,或拒赔后三个月内无诉讼发生,或仲裁裁决后三个月内发生上述仲裁,被保险人将丧失其在本保险单项下的所有利益。

9.若损失发生时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本公司仅负责按比例分摊赔偿的责任。

10.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被保险人知道事故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

第一部分 物质损失
在本保险期限内,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因本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任何原因造成的不可预料的、突然的物质损失或灭失,在需要修理或置换时,本公司将以现金,置换或修理任意一种方式进行赔偿,但不超过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以及适用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本公司对发生上述损失而产生的清理残骸费用予以赔偿,但该费用必须单独列明于明细表中。

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a)明细表中列明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b)罚金,延迟损失,不履约,丧失合同等任何形式或种类的后果损失;
c)错误设计引起的损失灭失;
d)因材料缺陷和/或工艺不善进行重置,修理或矫正的费用,但仅限于直接受损的保险财
产本身,因该事故造成正确使用中的保险财产的损失和损坏不在此限;
e)使用不能和正常温度变化导致的磨损,腐蚀,氧化和腐败;
f)机械性或电气性故障、失灵、紊乱,冷冻液凝结,润滑油缺陷或油/冷冻液不足造成的
施工用机器设备的损失或损坏, 但因该故障或紊乱造成其他保险财产的损失不在此限;
g)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辆,船舶,飞机的损失和损坏;
h)文件,图纸,帐簿,票据,货币,邮票,契约,债务凭证,本票,支票,有价证券的
损失或损坏;
i)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第一部分适用条款
备注 1 – 保险金额: 明细表中各项的保险金额不低于
第一项: 工程完工后合同总金额,包括材料费,工资,运费,关税,其他税项以及工程所有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的费用;
第二项/第三项: 施工用机器设备的重置价,指重置同类型、同负载的新机器设备所需的费用;
以及因工资或价格波动引起的任何材料的增减额,但以本公司认可该增减额为前提。

若损失发生时,保险金额低于应投保金额,本公司的赔偿金额按保险金额在应投保金额中所占比例计算,此方法单独适用于各项保险财产。

备注 2 - 赔偿处理: 对于任何损失损坏,赔偿处理方式如下:
a) 可修复的部分损失 – 受损标的修复至其损失前状态的费用扣除残值后的金额,或者
b) 全部损失 – 损失前受损标的的实际价值扣除残值后的金额
但是,仅赔偿被保险人应负担的费用且以保险金额为限,而且以被保险人已遵守了所有条款和条件为前提。

只有被保险人提供了一切所需的修理或置换的单证,本公司才予以赔偿。

所有可修复的损失必须修理,但若修理费用等于或超过受损标的损失前的价值,则按上述b)项的规定处理。

被保险人应负担的临时性修理费用,若该修理是最终修理的一部分且不增加全部修理费用。

本保险单不负责任何变更,性能增加和/或改进的费用。

备注 3 – 保障范围增加: 加班费,夜班费,公共假日工作费,快递费只有预先经书面特别认可的情况下才予以赔偿。

第二部分 第三者责任
在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与本保险单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
a)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疾病(无论严重与否)
b)第三者的财产损失
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本公司负责赔偿,但以不超过明细表中列明的赔偿限额为限。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也予以赔偿
a)被保险人支付的诉讼费用, 和
b)本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费用
本公司的赔偿责任以不超过明细表中列明的赔偿限额为限。

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明细表中列明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2.本保险单第一部分项下承保的制做、重做、修理、置换费用;
3.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任何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的
任何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除非以批单方式承保);
4.因下列各项引起的赔偿责任
a) 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其雇员或工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
或疾病;
b) 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其雇员或工人所有、照料、看管或控制的财产
损失;
c) 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辆、船舶或飞机造成的事故;
d) 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支付的赔偿,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
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第二部分适用条件
1.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不得而知作出任何责任承诺、出价、约定、
付款或赔偿。

在必要时,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同时被保险人必须提供有关资料和协助。

2.本公司可以支付给被保险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扣除已得到赔付部分)或因该事故
引起的较少的赔偿金额,之后本公司对本部分项下该事故不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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