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无讼”到“好讼”:明清时期的法律观念及其司法实践
厌讼与好讼:明清诉讼文化面面观
戒争讼。好争非君子之道。争之不已,则必至讼, 讼岂盛德事哉?讼者之辞皆无实之辞,甚足以坏 人心术,且至费财破家,何益之有?凡事只宜忍 让,不必好争,纵有外侮,亦宜静以制动。公道 既明,自然可寝。若以非理讼人,尤为不可。—
—《槐溪王氏支谱》卷首,(清)李振苏等纂修,清咸丰六年木活字本。
学2009 年第2 期。
项目
数量
项目
数量
做状费 1 元、钱6693 文以上 鞋袜费 洋4 元、钱1600 文
戳记费 每次钱200 文
呈状费 洋11 元、钱2468 文 抄呈费 洋12 元、钱1900 文
夫马费 钱1140 文
铺班费 洋一元 伙食费 洋1 元、钱8937 文。 办公费 钱2100 文
弊端后,语重心长地说“愿尔等及早猛省,永为
盛世之良民。毋作诈虞之情状,著诚去伪,返朴
还淳。余身虽去,余心实有厚望焉。”——(清)盛
康:《皇朝经世文续编》卷一百一《刑狱四· 治狱上》。
士绅的教化
止词讼。健讼破家,且开怨府。或有横逆之来, 当虚怀忍让;或产业相干,口角相仇,祠正、副 会同门尊,公道处分,或毕情劝释。不许竟烦官 府,力逞刁奸。——《萧江全谱》“附录”卷之五,(明)江旭
好讼的成因分析》,《宜春学院学报》,2002年第1期。
在明清时期的官府眼里,江南虽繁盛,但百姓
“风俗浇漓,尤刁健讼。”——方志远:《明清江南好讼成
风》,《小康》,2004年第10期
明清时期徽州地区民俗健讼,争讼事件频繁发 生,争讼范围极为广泛,内容涉及社会、经济、思 想、文化等各个领域。……由于地主、商人、缙绅、
孔子: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
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无讼思想
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无讼思想无讼思想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强调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避免繁琐的诉讼程序。
这一思想在我国历史长河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对于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来探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无讼思想。
一、无讼思想的渊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无讼思想源远流长,可以追溯到古代先秦时期。
古代中国注重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鼓励人与人之间的和解与合作。
在这个背景下,无讼思想逐渐形成并深入人心。
其次,在儒家思想的影响下,中国的法律文化注重公序良俗和人伦关系。
儒家强调家庭伦理、社会道德和忠诚、孝悌等美德,因此,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也有强调和平、和谐的观念。
儒家经典中的许多观念也与无讼思想相契合,如“和为贵”、“和而不同”,都强调了和平共处、互谅互让。
二、无讼思想在古代法律文化中的体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无讼思想在古代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注重民间纠纷的和解,二是强调官府的调解和仲裁。
在古代社会中,由于交通不发达、信息不畅通等原因,人与人之间的纠纷往往通过民间和解来解决。
各地有许多民间调解机构和仲裁机构,在争端发生时能够及时介入并给予帮助。
双方当事人通过对话、斡旋等方式,寻找共同的利益点,最终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这种基于无讼思想的和解方式,减少了社会矛盾的升级,保持了社会的稳定。
另一方面,古代的官府也非常注重调解和仲裁。
官府在一些案件中起到了公正裁决的作用,也尽可能地采取和解的方式,为当事人提供便利。
官府强调社会秩序的稳定和社会和谐,因此以调解为主,诉讼为辅。
通过这种方式,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达成和解,也避免了繁琐的诉讼程序。
三、无讼思想在现代社会的价值尽管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强调无讼思想,在现代社会中,随着法制建设的完善和社会发展的变化,诉讼程序仍然是解决争议的重要途径。
然而,无讼思想在现代社会依然有其重要的价值。
首先,无讼思想符合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
试析明清时期的健讼之风
史料的解析来 了解官方无讼思想与民间健讼之风 的关系。
清代幕友万枫江在《 幕学举要》 中曾总结说 :南省刁黠最多 , “ 无情之
王权主义要求绝对 的秩序, 中国文人是从社会秩序的角度来理 辞每出意想之外 , 据实陈告者不过十之二三。 根据夫马进等人对嘉 ”
解诉讼的。孑 子云“ L 必也使无讼乎 !” 《 (论语 ・ 颜渊》 朱熹日 :听讼 庆二十一年湖南 宁远一带诉讼问题 的研究 , ) “ 该地地方官一年接收诉 者, 治其末 , 塞其流也 。 正其本 , 清其源 , 则无讼矣 。' 是集中反映 状就达一万多份。 ’ 【 都 而在 1 、8 7 1 世纪的清 代, 每月每旬逢三 、 、 日 六 九
则国祸以乱, 若龟筮之孚 , 灼然而不 污者。 ( ” 同前 ) 汇编官文书是“ 择 但这对文书_作 者来说还远远不够。随着很 多官文书慢慢 走向民 丁 其至精至要尤切于治道者”通过汇编官文书, , 可以“ 广之以资有志事 间, 文书工作者汇编官文书的责任也在加强。如我们汇编一些反映
功者”可 以为“ , 今后楷模”“ ,奉为课 本” 以达到“ , 上可以知时事之得 国家改革开放以来关于农村建设 的文件, 可以反映我国农村发展 的 失 ,言路之通塞;下可以备有 司之故实”“ ,为经世者机也”《 (诸臣奏 轨迹和 国家对农村工作的重视程度 。 我们汇编国家关于环保工作方
至元新格贝0嗣田则关乎基本生存史料表明贫穷不仅极易引发诉讼甚至成为上升至刑案的重要诱因在清代刑案汇览所载的大量此类案件中曾分别记载一名儿童因在田里捡了一把邻人收割时抛散的黄豆名儿童因路过梨园并随手摘梨三枚一个老妪带幼孙因在别人割收后往拾遗麦反而都导致了三起暴力杀人案件足可见在中国农民眼中每一粒谷子都是珍贵的
君之嘉言尔, 后之章奏即谟也。其纲纪之大体 , 义理之至情 , 政事之 习古人汇编官文 书的方法 , 在新 的历史时期 , 实现现代文书工作的
明清时期的法律制度和司法体系
明清时期的法律制度和司法体系明清时期是中国历史上相对稳定、长久的一段时期。
由于科技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明清时期的法律制度和司法体系也经历了相应的变革。
本文将从历史、制度和实践三个方面来分析明清时期的法律制度和司法体系。
一、历史明清时期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尾声,它是刑法史上的重要时期。
在明代,刑法基于《大明律》《太宗宪》《诸侯会纪》等制定;在清代,则是以《大清律》《大清会典》为基础。
这些刑法不仅加强了国家的管理和控制,而且也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在明清时期的法律制度和司法体系中,尤其以官法和民法为代表,这两个方面反映了社会的正义和公正。
二、制度1、官法在明清时期,官法是国家制定的一系列刑事合法规范。
这些法规覆盖了民事、刑事、军事和社会控制方面的多元问题。
其中,主要的官法是《大明律》和《大清律》。
这些法律中有许多条文都是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如经济犯罪、人身攻击犯罪、盗窃、贪污、奸淫和谋杀等,这些罪行在官法中被明确规定了。
2、民法明清时期的民法主要包括民事索赔、婚姻家庭、礼仪礼法、知识产权、土地财产、合同和继承等方面的民事事项。
在此期间,由于社会的进步和人民观念的转变,民法的制定和实施越来越受重视,这对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正至关重要。
三、实践1、刑罚明清时期,刑罚是实施官法的主要手段。
在官法实施过程中,犯罪者或被判处死刑、牢狱、笞杖等罪行;而为了防止局面进一步恶化,对于较小程度的罪行则会采取短期徒刑、罚款、没收财产等方式予以惩罚。
2、民事在民事领域中,明清时期的法律制度针对不同的民事事项提供了专门的判决规则,如婚姻法规、继承法规等。
由于制度规则越来越完善,民事诉讼越来越多,使得司法体系也更加重视并加强了对每个案例的审理和维护。
总之,明清时期的法律制度和司法体系经历了长时间发展和变革。
在这个历程中,人们深刻反思了法律制度的重要性以及合理性问题,不断完善法律制度、加强司法审批和维护社会公正等方面的实践探索,从而为后来的法律制度和司法体系奠定了基础。
明清时期“好讼”的社会风气及“息讼”的司法应对
百家论点明清时期“好讼”的社会风气及“息讼”的司法应对孙浩(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00)摘要:明清时期,因民间商品经济的发展和讼师阶层等客观因素的存在,导致民间百姓“好讼”这一现象越来越明显。
传统官方推行的“无讼”与“好讼”的社会现实之间必然会产生冲突。
在冲突之下,人们对于“无讼”进行重新思考,其结果体现在司法实践上就是“息讼”的盛行。
关键词:好讼;无讼;息讼1明清时期“好讼”的社会风气1.1什么是“好讼”所谓“好讼”一般主要是指当纠纷发生时,老百姓热衷于选择诉讼作为解决纠纷的方式。
“好讼”一词最早出现在《宋史》中,“登、莱、高密负海之北,楚商兼凑,民性愎戾而好讼斗。
”①《清史稿》中关于“好讼”的记载有:“四川俗好讼,州县断狱苟简,案牍不具,奸民辄翻控,淆乱是非。
”②上述史料诉讼的数量作为衡量好讼与否的一个标准,诚然这是“好讼”的一个方面,但对于这一概念本身也应做出妥当的解释。
我认为“好讼”的社会不仅仅是指诉讼案件数量的庞大,而且其所针对的对象也主要是指提起诉讼的缘由具有不正当的或者不必要的诉讼行为,并非是指所有的诉讼行为。
而正是这些不必要且不应当的诉讼案件因各种因素的推动而与日俱增,造成了明清时期“好讼”社会风气的盛行。
1.2“好讼”社会风气的客观存在明清时期,“好讼”一词在官方史料中出现得尤为频繁。
对二十五史中出现的“好讼”等词语所做统计的结果显示,“好”“讼”两字连用的记载最早出现于《宋史》,其后呈现总体增多的趋势,在《宋史》中有3处记载,《明史》和《清史稿》中一共有10处,由此可见,“好讼”两词在《清史稿》中出现的次数是比清朝之前的诸部正史的频率要高很多。
当然这些词语的出现也可能和编撰者的喜好有关,但是这也从侧面反映了明清社会受“好讼”之风的困扰尤为严重。
在民间的史料记载中,“好讼”的社会风气,江南多于江北,同时江南又以江西最盛。
以江西吉安府为例,“好讼”大兴,刁风益肆,“近则投词状于司府,日有八九百,远则致勘合于省台,岁有三四千。
明清案件法律讲堂(3篇)
第1篇一、引言明清时期,是我国封建社会的晚期,法律制度逐渐成熟。
这一时期的法律体系,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为了让大家更好地了解明清时期的法律制度,本讲堂将围绕明清案件展开,探讨当时的法律体系、审判程序、刑法特点等,以期为大家带来一场法律知识的盛宴。
二、明清时期的法律体系1. 法律渊源明清时期的法律渊源主要包括:《大明律》、《大清律》、《会典》、《条例》、《例案》等。
其中,《大明律》和《大清律》是明清两代的法典,是当时法律体系的核心。
2. 法律体系结构明清时期的法律体系结构为:律、例、案。
律是法典,例是律的补充,案是具体的案例。
这一体系既保证了法律的稳定性,又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三、明清案件审判程序1. 诉讼程序明清时期的诉讼程序分为:起诉、受理、审理、判决、执行五个阶段。
(1)起诉:当事人向官府提出诉讼请求。
(2)受理:官府对起诉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3)审理:官府对案件进行审理,查明事实、收集证据。
(4)判决:官府根据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判决。
(5)执行:判决生效后,官府负责执行。
2. 审判组织明清时期的审判组织为:中央司法机关和地方司法机关。
(1)中央司法机关:大理寺、都察院、刑部。
(2)地方司法机关:府、州、县各级地方官府。
四、明清刑法特点1. 刑罚种类繁多明清时期的刑法种类繁多,包括死刑、流刑、杖刑、徒刑、罚金等。
2. 刑罚残酷明清时期的刑罚残酷,如凌迟、斩首、绞刑等。
3. 刑罚适用严格明清时期的刑法适用严格,法律对各种犯罪行为都有明确的处罚规定。
4. 刑法体系完善明清时期的刑法体系较为完善,对各种犯罪行为都有相应的处罚规定。
五、案例分析1. 案例背景某年,甲因盗窃乙的财物,被乙告发。
官府受理此案,经过审理,查明甲确实犯有盗窃罪。
2. 审判过程(1)起诉:乙向官府起诉甲犯有盗窃罪。
(2)受理:官府审查乙的起诉,决定受理此案。
(3)审理:官府对甲进行审理,查明甲确实犯有盗窃罪。
(4)判决:官府根据法律规定,判决甲犯有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明清时期的法律及其实践
明清时期的法律及其实践明清时期是中国封建社会的末期,也是中国历史上法制建设的关键时期。
在这一时期,中国的法律体系经历了许多重要的改革和发展,并且逐渐呈现出了完备的法律体系和成熟的法律实践。
本文将从明清时期法律体系的构成、明清时期法律实践的内容、明清时期法律的变革等三个方面入手,探讨明清时期的法律及其实践。
一、明清时期法律体系的构成明清时期的法律体系相对完备,包括刑法、民法、商法、律例、地方习惯法等。
明代的法律体系以明律为主,清代的法律体系则以清律为主。
明律是针对犯罪的典章,清代则是在明律的基础上继续完善和修改,强调庄重公正,以保障社会治安。
同时,在明清时期,还出现了不少的补充性法律规定,包括《蒙古语钦定大清一统历法》、《方志》等,这些规定帮助维护了社会的文化秩序。
另外,明清时期的法律体系还包括了民间习惯法,这些习惯法主要是社会生活发展和实践经验的总结,反映了当时社会的风俗经济。
这些法律确保了人们在生产和生活的过程中的权益和安全,并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二、明清时期法律实践的内容明清时期法律实践的内容丰富而广泛,充分反映了当时社会的发展情况。
在明代,法院的审判认定以经验、惯例和程式论证相结合为基础,而在清代,法院官员普遍强调正式程序、证据的充分性和庄重公正,使得清代法院审判的纪律性更强,法律势力得到进一步的加强。
在明清时期,法律实践的重要领域之一是打击贪污腐败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当时,社会的生产力和经济发展不断增强,而在这一背景下,贪污、行贿和徇私枉法等问题也日益突出。
为了保护市场经济的公正性和法治的严肃性,明清两朝政府始终都采取了积极的法律措施和行政手段,严厉打击贪污腐败和公共秩序破坏者。
同时,经过长期的经济实践和积累,明清时期的法律对市场经济的规范逐渐加强,促进了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明清时期法律的变革明清两朝期间的法律变革历程是一个深刻而复杂的过程。
从明代的法律体系到清代的法律变革,几乎经历了一个社会从后期封建到早期近代的演变过程。
中国传统“无讼”思想对我国现代法治建设的启示
中国传统“无讼”思想对我国现代法治建设的启示摘要:自古以来,中国历朝历代的统治者都在追求社会的稳定和秩序,因此儒家所提倡的“无讼息争”等思想为统治者所推崇。
正如孔子所言:“听诉,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这也成为了我国传统法律的重要价值追求之一,历朝历代都出现了许多与该思想配套的措施,例如明朝的“亭长制”等。
要求将民间争议尽量在送官府之前就解决掉。
不可否认,这种思想以及相关制度的实行有力的化解了民间矛盾,维护了社会秩序的稳定。
但另一方面,对于“无讼”的过度追求也会导致普通百姓对于自身合法权益的追求消失殆尽,从而形成了一种国人厌诉、懒诉的畸形心理,其利益主张也难以实现。
而在现代社会,由于政治、经济、文化制度等方面的转变,公民权利意思的觉醒导致诉讼率急剧上升,社会矛盾加剧,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造成了不小的冲击。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还是需要依靠“无讼”思想来完善我国当前法律体系,尽可能的将公民间的纠纷以最小的成本加以化解,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摘要:“无讼”;传统法律文化;法治建设;和谐社会;一、传统“无讼”思想的内涵在中国数千年的历史长河中,根植于封建制度上的我国传统法律文化蓬勃发展,产生了许多优秀的思想和制度。
而作为其中的代表之一,“无讼”这一诞生于儒家文化之上的法律思想及其与之配套的各种制度影响了历朝历代的统治者及普通百姓。
通过对“诉”进行完整的文字解读,我们或许可以较为清楚的了解其真正含义:“诉”字左边为言,代表开口说话,而右边则是“公”,表示去公家即官府。
就是说人们在遇到难以通过普通方式解决的纠纷矛盾时,需要到公堂上去发言,借助于官方力量来化解纠纷。
但凡事都有利有弊,一方面,统治者借助这一思想能够将民间矛盾尽可能多的化解在基层,从而维护自己的统治地位。
另一方面,这也导致民众产生一种畏诉的心里,造成了人民法律意识、权利意识的淡薄,使得法治仅仅停留于口号上,人治则越发明显,法律也成为了权力的附庸[2]。
论中国传统“无讼”法律思想及其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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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传统“无讼”法律思想及其现实意义
作者:叶宇昆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15期
摘要“无讼”思想在中国的历史悠久,可以说是中国传统法律意识中的最高理想状态的诉讼意识,而孔子正是“无讼”思想的倡导者。
传统观点一般都认为“无讼”思想出自孔子《论语·颜渊》中的一句话:“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
”实质上,“无讼”思想是统治阶级对于他们所追求的社会秩序的一种美好愿望,但这在任何一个社会都是不可能完全实现的。
在当今社会中,传统“无讼”思想从某种程度上是与民主政治、权利、平等等现代法治理念背道而驰的,但以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辩证思维去分析,其还是对当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不可忽视的积极影响。
明清的中国的法律与司法
明清的中国的法律与司法明清时期是中国历史上的两个朝代,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后期,也是法律与司法制度逐渐完善的时期。
在明清时期,中国的法律与司法发生了很多重要的变化和发展。
本文将就明清时期的中国法律与司法进行探讨。
一、明代的法律与司法明代法律体系主要有律、令、条、格等法律文书,以明朝正德年间颁布的《大明律》为基础,对封建礼教和吏治等进行规范。
明代法律以严明的刑罚制度为主要特点,重视法律的公正性和威慑力。
明代的司法制度主要由司法机构、司法程序和司法人员组成。
司法机构包括刑部、大理寺、都察院等,分别负责刑事诉讼、审判和监察等工作。
司法程序主要包括公诉、辨饰、定讼和执法等程序,以确保司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司法人员主要包括御史、都察院和刑部的官员,他们负责监察和审判工作。
在实践中,明代的法律与司法制度遇到了一些问题。
首先,封建礼教对法律的干预过度,使得法律无法得到有效执行。
其次,法律的刑罚过于严苛,导致司法的不公正性和不合理性。
二、清代的法律与司法清代的法律体系主要以《大清律例》为基础,继承了明代的法律传统,但又有所改革和完善。
清代法律更加重视法律的适用性和科学性,并采纳了一些外国法律制度的经验。
清代的司法制度相对于明代有了一些变化和发展。
清代的司法机构主要有六部和三法司,负责吏治和审判工作。
司法程序也相对简化,包括公诉、辩饰和审判等程序。
在清代,司法人员的选拔标准和培养机制也有所改进,提高了司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然而,清代的法律与司法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封建礼教对法律的影响依然存在,法律的执行不够严明。
其次,清朝的法律仍然保留了严酷的刑罚制度,对人权的保护较为不足。
同时,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的适用和融入也存在一定困难。
总结:明清时期的中国法律与司法在制度建设和实践中都有了一定的发展和变化。
明代重视法律的公正性和刑罚的威慑力,但法律执行存在问题;清代注重法律的适用性和科学性,但仍有待改进。
在现代的社会中,我们可以从明清时期的法律与司法制度中吸取一些经验和教训,进一步完善我国现代法律和司法制度。
明清时期的法制建设与司法制度
明清时期的法制建设与司法制度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的发展,中国的法制建设也在不断地发展和完善。
其中,明清时期是一段法制建设与司法制度发展的重要阶段。
在这段时期,法律的规范化程度逐步提高,司法制度也逐渐成熟。
本文将从七个方面来探讨明清时期的法制建设与司法制度。
一、法律的编纂与修订明清时期,政府逐渐开始意识到了法制建设的重要性,并开始编纂和修订相关法律条例。
其中,明代的最早法典是明太祖颁布的《大明律》。
此法典在明代末期经过多次修订和完善,最终于清代初年定型,成为清代法典的基础。
此外,清代还出现了《钦定大清律》等一系列法律条例,对法律的规范化程度有了很大的提升。
二、司法体系的完善明清时期的司法体系逐渐成熟,地方官司也逐渐开始成为司法机构。
明代时期,地方官司的职责主要是处理普通刑事案件。
清代时期,地方官司的职责开始扩大,不仅要处理刑事案件,还要处理民事案件。
在司法体系方面,明清时期还出现了法官评级制度和徽制徐化制度等,使司法体系的稳定性得到了提高。
三、刑律的变化明清时期的刑律也发生了一些变化。
在明代,由于明太祖对刑罚的制定相对严厉,因此明代实行的是重罚主义。
而到了清代,清朝政府开始弱化刑罚,实行轻刑主义。
此外,明清时期还对刑律进行了完善和改革,逐渐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善的刑律体系。
四、民商法的出现明清时期,民商法的规范程度也在不断提高,开始对商业行为进行规范。
其中,明代最为著名的法律条例是《海禁条例》,该条例规定了海上贸易的规范,对于促进海上贸易和保障商人权益有着重要的作用。
而到了清代,清朝政府还根据《大清律》出台了一些有关商业和民事的法律条例,如《大清会典》和《大清民律》等。
五、恩泽政策的推行明清时期,政府开始关注到普通民众的生活和权益,并出台一些恩泽政策。
其中,最为著名的便是魏忠贤时期的“皇极恩赐”的政策。
此政策规定,天下之民,凡是有功人、善人、贫苦人、涉冤者,都可以将其诉讼、舞弊等案件向皇帝陈情,并为此开辟了狱中御史的职务,有效保障了普通民众的权益。
名公书判清明集中的无讼思想
名公书判清明集中的无讼思想在我国古代的司法文化中,《名公书判清明集》具有独特的地位。
其中所蕴含的无讼思想,反映了当时社会对于和谐秩序的追求和对于纠纷解决的独特理念。
无讼思想,并非简单地指杜绝诉讼的发生,而是包含了更为深层的社会治理和人际关系的理念。
在《名公书判清明集》中,这种思想的体现首先在于对道德教化的重视。
名公们认为,通过道德的引导和规范,可以预防纠纷的产生。
他们强调社会成员应当遵循伦理道德规范,如孝悌忠信、礼义廉耻等。
当人们都能够自觉地以道德准则来约束自己的行为时,许多潜在的纠纷便可以消弭于无形。
在具体的案例处理中,名公们常常以道德教诲作为解决纠纷的重要手段。
比如在家庭纠纷中,他们会强调家庭成员之间的亲情和责任,劝说当事人以和为贵,遵循孝道和长幼有序的原则。
对于邻里之间的矛盾,也会倡导邻里之间相互关爱、互帮互助的道德风尚,以此化解纷争。
这种以道德劝谕来解决纠纷的方式,体现了无讼思想中对于人性本善的坚信以及通过道德感化来达到社会和谐的期望。
再者,无讼思想还体现在对于民间调解的重视和运用。
在《名公书判清明集》中,我们可以看到,在正式的诉讼程序之前,往往会鼓励通过乡规民约、宗族调解等方式来解决纠纷。
乡绅、族长等在地方上有威望的人士,在调解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他们熟悉当地的风土人情和当事人的情况,能够更加灵活地运用情理和习惯来化解矛盾。
这种民间调解的方式,不仅能够快速有效地解决纠纷,还能够避免当事人之间关系的破裂,维护社会的稳定。
此外,无讼思想也反映了当时社会对于诉讼成本的考量。
诉讼过程往往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财力。
对于普通百姓来说,卷入诉讼可能会导致家庭经济的负担加重,甚至影响到正常的生产生活。
因此,名公们在处理案件时,也会向当事人阐明诉讼的风险和成本,劝导他们尽量通过非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
同时,无讼思想还与当时的社会结构和文化传统密切相关。
在传统的农业社会中,人们的生活范围相对较为固定,人际关系也较为紧密。
传统“无讼”观念及其现代启示
传统“无讼”观念及其现代启示[摘要]“无讼”作为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最重要的价值取向,对我国古代社会纠纷的解决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虽然“无讼”观念由于过分强调和解而造成对当事人的正当权利的忽视和侵害,但是其中也蕴含积极的因素,对构建和谐背景下的法律体系有积极的启示意义。
[关键词]无讼观念;调解传统;纠纷解决一、传统“无讼”观念的历史沿革春秋战国时期是“无讼”观念的萌芽时期。
儒家、道家、法家的代表人物对“无讼”观念展开论述。
儒家代表孔子把无讼作为其施政目标之一,强调教化,强调德治,主张“以德去刑”。
孔子的弟子子由进一步将无讼思想阐述为“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这表明儒家追求的是一个没有诉讼、没有纷争的和谐的理想社会。
道家的老子追求“无为”的境界,要人们“无为”,反映到诉讼上就是“使民不争”。
为了避免“争”,老子教诲人们要“绝圣弃智”、“绝仁弃义”、“见素抱朴、少私寡欲”。
只有这样,才能达到自然和谐的、无争的理想境界,实现“小国寡民”,“民至老死不相往来”的理想社会。
法家则力倡“以法治国”,奉行重刑主义,主张“以刑去刑”。
“无讼”思想的定型基本是在汉朝。
汉初统治者实行的是黄老“无为”的治国方略并且取得了很好的效果,社会稳定使得汉朝到武帝时已经是国富民强。
及至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儒家思想成为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
作为儒家法哲学最高标准的“和谐”便成为整个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最高价值理想。
及至我国封建社会专制统治的顶峰,明清两代王朝对“无讼”思想更加情有独钟。
被誉为圣明君主的康熙在《圣谕·十六条》中,就以“和乡党,以息争讼”宣喻官民。
而终有清一朝,历代君主莫不将这一祖制继承下来,发扬光大。
到了清朝末期、民国年间,“无讼”思想在国家的正式文件上虽然不再提及,但是它作为一种观念已经深深扎在了中国人的心中并且时时影响着人们的行为。
二、传统“无讼”观念的表现形式在传统社会中,“无讼”观念的具体表现形式有:其一,拖延。
浅析中国传统“无讼”法律文化
浅析中国传统“无讼”法律文化一、“无讼”思想的产生春秋旧中国时期,百家争鸣,但其中最有影响的道家、法家和儒家对待狱讼的态度却大致相同,道家的老子追求“无为”的境界,他说:“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所谓“自然”,就是要人们“无为”,反映在诉讼上即是“使民不争”。
道家认为“争”是万恶之源,因此,无论是争罪还是争财,都应为世人所不耻;而为了避免“争”,老子教诲人们要“绝圣弃智”、“绝仁弃义”、“绝巧弃利”、“见素报朴,少私寡欲”,如此才能达到自然和谐的无争的理想境界,从而实现其“小国寡民”,“民至老死不相往来”的理想社会。
由此可见,道家的无讼思想与其学派的整体基调相一致,带有明显的消极颓废色彩。
相比之下,法家的无讼思想则是非常激进的,和道家的无为主张相反,法家主张应积极而为,法家奉行重刑主义,重视法的执行应用,同时广泛地运用赏罚二柄为作为其促进社会向前发展的手段。
赏不遗匹夫,刑可及大夫。
法家如此作法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使法令滋彰,也不是为了使民众乐于使用法令的尺度来衡量自身的权利和义务;恰恰相反,法家重法、重刑的目的是定分止争。
法家同样将不争视为社会人际和谐的前提。
法家主张:“古者丈夫不耕,草木之实足食也,妇人不织,禽兽之皮足衣也。
不事力而养足,人民少而财有余,故民不争,是以厚赏不行,重罚不用,而民自治。
”由此可见,法家与道家一样,同时倡导无讼无刑,只是法家采用的是与道家南辕北辙的“以刑去刑”的途径,即所谓的“重刑小过,小过不犯,大过不来”,“以刑去刑,虽重刑可也”。
虽然道家和法家都对使民“不争”持赞同态度,但第一个明确提出并系统论证“无讼”思想的却是儒家的创始人孔子。
其弟子有子将无讼论进一步阐述为“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
可见一个和谐融洽的大同世界也是儒家所追求的理想境界,其中无讼便是孔子总结出的这个理想境界必备的特征,儒家提出的达到无讼的途径不同于道家的“无知无欲”以及法家的“小罪重刑”,儒家是以其“仁、义、礼、智”为基点提出了“以德化刑”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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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 “ 土社 会 ” 渐 向 “ 讼 ” 会 转 变 。 于是 , 无 讼 ” 乡 逐 好 社 “ 的理 想 与 “ 讼 ” 好 的现 实 必 然产 生 冲 突。 其 冲 突 无讼” 重新进行 理性的思考 , 定“ 认 无讼 ” 非是 一种无 为而治的理 想世 界 , 并 而是通过 具体 的 “ 听讼” 过程 而达到 司法公正 。随之 而来的则是 “ 息讼” 观念 的流行 , 以及“ 息供 ” “ 、 省词讼” 类 司法 实践行 为的普遍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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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正处于一个社会 的变迁 时期。若 以法 律诉讼 为视角 , 社
会史层面确乎发生 了巨大 的转 向, 即从 乡土社会 逐渐 亦
种教育过程 。林端对 传统 中 国的 法律 文化 作 了进 一
步的 申述 , 认 为 传 统 中 国是 一 个 “ 诉讼 的社 会 ” 他 反 。
向好讼社会转变 。 那么 , 对明清好讼社会又 当如何 看待?就社 会史 的 层面而 言 , 正如清朝人黄 中坚所 言 , 明清 时期是一 个“ 横
t k n p a e ate n o s c a g ,i me n h t h i n t o it s t s r n no t e h o o g s ce y h n i mu tb a e l c r me d u h n e t a t a e xa g u s cey wa r f mi g i t h a s n o it ,t e s e t t n a o t
参见 费孝通 : 乡土 中 国》 北京 大 学出版社 19 年 版 , 《 , 98 第 5_5 4 8页; 林端 :儒 家伦理 与 法律 文化——社会 学 《
从 “ 讼 " 到 “ 讼 " :明 清 时期 白 法 律观 念 无 好 I l 及 其 司 法 实 践
陈宝 良
( 西南大学 历史文化 学院, 重庆 401) 075
摘
要: 明清两代 正处于一个社会 的变迁时期 。若以法律诉讼 为视 角 , 社会 史层 面确 乎发 生了 巨大的转 向, 即 亦
化。
关键词 : 明清 ; 无讼 ; 好讼 ; 法律观 念 ; 司法实践
中图分类号 : 2 8 K2 9 K 4 ; 4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0 — 0 X(0 1 o — 0 1 0 1 5 6 5 2 1 )4 0 2 - 9 o
F o w sn oh oo g : ecn e t o w n e u i a p at e h n n n n s e rm uo gt a sn t o cps f a a dt dc l r c cs nteMigad QigDy at s h l h j i i i i
引论
①如 费孝通认为 , 统 中国是 一个 “ 传 乡土社会 ” 打 , 明清两 代 , 竟 是 “ 土 社会 ” , 或 “ 讼 ” 究 乡 抑 好 社
会?显然是一个见仁见智 的问题 。毫无疑 问 , 明清两代
官 司被视 为一种可羞之事 , 示教 化不够。在 乡村 里碰 表 到矛盾 , 最为看 重的是调 解。 而所谓 的调 解 , 实又是 其